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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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篇1: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第十三条 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异地办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 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 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七条 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第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第四十条 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

第四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二)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节 核审

第四十六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

第四十七条 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的法制员负责核审。

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

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四节 决定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第五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范围,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以上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应予公示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第五十九条 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六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六十二条 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六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第六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档保存。

第五章 期间、送达

第六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第六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外,应当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 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六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七十条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第七十五条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十六条 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立卷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应当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毛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七十八条 正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立案审批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证据材料;

(七)财物处理单据;

(八)其它有关材料。

副卷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二)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

(三)核审意见;

(四)听证报告;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十九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

第八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对本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决定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第八十一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理决定时,可以直接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也可以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纠正其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

对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执行。

第八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期限内结束案件审查。

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审查决定作出后十日内,将审查决定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八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原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十四条 对原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审查的,审查结论一般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十七条 依法具有独立执法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队、所等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文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2: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四条 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

工商所的设立,由区、县工商局根据辖区大小、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工商所设所长一人;任务较多的,设副所长一至二人;工作人员若干人。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六条 工商所的职责包括:

(一)办理辖区内由区、县工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的登记初审和年检、换照的审查手续,并对区、县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管理辖区内的集贸市场,监督集市贸易经济活动;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四)受理、初审、呈报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的申请事项,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指导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正确申请商标注册,并对其使用商标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规定收取、上缴各项工商收费及罚没款物;

(八)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 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辖区内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前条所列职责范围内予以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严明,管理有章,处罚有据,廉洁奉公。

第十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奖励、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各项工商收费和罚没物资、现金、票证,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按规定处理。

工商所的费用开支,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内勤工作制度。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登记归档;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严格执行用印制度。

第十三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第十四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守则,积极工作,忠于职守。

第十五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仪表庄重,待人礼貌。

第十六条 工商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工商所可提请区、县工商局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由区、县工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专业所、队、站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一、题注

由国家工商总局于1910月17日颁布、12月1日修正、实施了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5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工商总局于209月4日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虽然,《暂行规定》和《规定》只是短短两个字的差别,但其立法背景、指导思想、具体规则有了许多新的变化。了解和掌握这些变化,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工商部门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是“建设和谐工商展示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

二、《暂行规定》修订的指导思想

(一)充分注重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暂行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几乎是同时颁布的。11年来,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依法行政观念成为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树立的用权指南。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有了很大完善,对行政行为的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定。《规定》全面体现了行政行为司法化的特点,对行政处罚从立案、办案期限、证据的形式要件、当事人救济权的行使,等等,都吸收借鉴了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着眼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是弱者权益的保护神。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处于相对劣势的一方。行政处罚程序方面的立法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手段之一。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保障实体价值得到顺利实现,程序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英国法谚云:“程序先于权利”。《规定》完善了立案时限、办案期限、表明身份、强制措施说明救济权等等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以程序制约权力。这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相得益彰的。通过程序规定明确权力行使的边界,减少权力行使的随意性,使权力的行使达到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即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规定》的主要变化

(一)立案期限和办案期限

1、立案期限

关键词:七个工作日;十五个工作日。

法条: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处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第17条)

备注:均为工作日。

2、办案期限

关键词:九十日;延长三十日;集体讨论。

法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第57条)

(二)告知制度和送达制度

1、申请回避权利、如实作证义务告知制度

关键词:首次,当事人,回避;有关单位,个人,如实作证。

法条: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第20条)

备注:只有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而告知如实作证义务的相对人是所有提供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当事人还可以在办案过程中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主动申请回避。

2、不予立案告知制度

关键词:机关负责人批准;告知具名的;记录留存。

法条: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第19条)

备注:只有具名,才有此义务,也才有告知的对象。

3、办案结果告知制度

关键词:处理结果;被调查人;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法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第58条)

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制度

关键词: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十五日。

法条:……。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第52条)

备注:注意细微的差别。当事人直接签收的陈述、申辩权行使期限是三个工作日;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行使期限是十五日,不是工作日,并且是寄出之日或者公告之日起算,而不是当事人签收回执的日期。

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外的文书送达

关键词: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公告栏张贴,网站上公告。

法条:……(二)无法直接送达的……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三)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67条)

备注:本条细化了实施公告送达的条件和方式。需要注意的是:①这几项送达方式是递进关系而非平行关系,只有当上一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时候,才能采取下一种,也就是手段穷尽原则。②邮寄送达如果没有收到回执,不能草草了事,还要采取公告送达补强。③网站上公告不是强制性的,但推荐这样做,并要留存采取了张贴或上传的相关证据,在案卷中予以记录。

(三)调查取证的程序性手段

1、表明身份的义务

关键词:着制服;执法证。

法条: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第21条)

备注:着制服是新增要求。

2、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应对方法

关键词:注明原因;见证人。

法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第43条)

备注:上述情况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这条规定非常有针对性,也非常实用。但要想办法固定“注明原因”的相关证据,如把当事人拒签时的场景拍摄下来、请公证机关公证,等等。

3、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关键词: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七日;逾期;自动解除。

法条:第32、33、34条。

备注: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自动解除。

4、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关键词:复议;诉讼。

法条:……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35条)

备注:对于以何种形式告知,《规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在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中予以记录,或者在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中记录。查封、扣押只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了15日的期限,其它法律没有规定。按照合理行政的原则,期限应以满足办案需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参考上述期限,不宜为其它目的拖拉、故意延长。

(2)查封、扣押财物的先行处理

关键词:容易腐烂、变质;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同意。

法条: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第39条)

备注:先行处理,作为行政程序上的一项制度,在实体法上只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具体规定。为保险起见,还是走当事人同意这条途径。要注意的是:先行处理务必留存好相关证据,否则就是得不偿失。

(3)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关键词:财物清单;签名或者盖章。

法条:……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退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40条)

(四)几种主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1、询问笔录

关键词:涂改部分,签名、盖章或其它方式确认;逐页签名。

法条: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24条)

2、非原件书证

关键词: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出证日期,证据出处。

法条: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第26条)

备注:注明“证据出处”是新增要求,务必引起重视。

3、电子证据

关键词: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声音资料;文字记录。

法条: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28条)

备注:网络的兴起,使得固定电子证据成为必然。要特别注意防止向当事人下发询问通知书等取证文书之后,当事人销毁电子证据情况的发生。

4、现场检查笔录

关键词: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签名或者盖章;拍照、录像。

法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29条)

备注:现场检查时必须制作。

5、抽样取证记录

关键词:样品加贴封条;物品清单。

法条: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30条)

备注:抽样取证时必须制作。

6、鉴定结论

关键词:委托鉴定书;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鉴定机构盖章。

法条: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鉴定结论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第31条)

(五)调查终结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证明事项,自由裁量理由。

法条:(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第45条)

备注:调查终结报告列明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并说明自由裁量理由,是对传统直陈式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大挑战。增加上述内容,突出行政执法文书的说理性,有助于当事人服罚息诉,做到案结事了,务必高度重视。

(六)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

1、建立相应的制度

关键词:罚没物资;管理、处理;

法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管理、处理程序

关键词: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七)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障

1、解除强制措施时退还当事人财物

关键词:三个月;六个月;无人认领,拍卖或变卖;一年内无人认领的。

法条: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76条)

2、不加重处罚原则

关键词:陈述、申辩;不得加重。

法条: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第53条)

备注:规定该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促进行政处罚的规范化。

3、处罚决定书新增内容:

关键词:陈述、申辩情况及理由。

法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第56条)

备注:该条没有明文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说明自由裁量理由。但是,《规定》要求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自由裁量理由,年8月全省工商系统改革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和谐工商建设经验交流会上,省局把“四项制度、三项改革”确定为今后行政执法工作改革的基本内容。合理裁量制是就是“四项制度”的其中一项,要争取于全面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因此,提倡在行政处罚文书中说明理由,以尽快适应越来越规范的执法环境。

(八)行政处罚层级监督

关键词:负责人;上级;重新进行审查。

法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对本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决定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进行审查。(第80条)

备注:第81条还规定,上级直接审查下级的行政处理决定时,可以直接纠正,也可以责成下级自行纠正其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

(九)其它

当场交付相关执法文书的情形

(1)先行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

(2)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

篇3:工商行政指导建议书

XX 卫生局

我局在20XX年4月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时,发现XX桂祥斋糕点厂等23家企业无《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以上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体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建议贵局对23家企业进行审核确定,确属无证的,且又未正在申办卫生许可证的,依法予以取缔。

附:无卫生许可证企业名单

XX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XX年五月十九日

篇4:工商行政指导建议书

为进一步规范家居卖场经营秩序,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武昌工商分局于12月25日对四大卖场进行了约谈,下达了《行政指导建议书》,要求各大卖场售前要严格把关。要对商家进场前的资格审查进行严格把关,妥善保存好证照、商标权利书、商品质量报告等相关资料,不可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不可引入三无产品,不可引入商标使用权存在争议的.品牌。四大卖场均表示将结合《行政指导建议书》,从售前、售中、售后三个方面完善卖场管理。

在销售方面,工商部门建议卖场加强对入场商户销售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私下交易,坚决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在售后服务中,工商部门建议卖场加强对消费者的回访,积极处理消费者的诉求,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处理消费者申诉。

卖场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将结合《行政指导建议书》,建立自身的标准化监管服务流程,争取消费者投诉降到最低。

据工商部门介绍,该部门对市场主体管理主要采取三步式执法程序,一是教育规范,二是限期整改,三是依法处罚。

篇5:工商行政经理简历

个人基本简历 
简历编号: 更新日期:-12-19 
姓 名: 国籍:中国
目前所在地:广州民族:汉族
户口所在地:广州身材:165 cm?60 kg
婚姻状况:已婚年龄:27 岁
培训认证: 诚信徽章: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经营/管理类:企划、行政经理/主任/主管、总裁助理/总经理助理:
工作年限:3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3500--5000希望工作地区:广州 广州 深圳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广州造船厂有限公司起止年月:-05 ~ 2009-08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所属行业:机械制造与设备
担任职务:分公司综合部主管 
工作描述:主管人事、安全及日常生产工作,协助经理做好生产安排和协调各部门关系,理顺生产关系及做好发展规划。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广州锐博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起止年月:-06 ~ 2008-04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所属行业:机械制造与设备
担任职务:生产部主管(兼管公司的各项建设) 
工作描述: 在公司生产活动中,所负责的工作相对比较多,侧重点主要是协调和安排生产任务的实施、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和改进产品性能、控制生产成本,同时兼职生产材料的采购。与此同时,重新规划和建立公司的管理制度,着手构建公司的销售支撑平台,设计公司的宣传画册,筹划公司网络平台的建设等等。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中国网通集团广东分公司增城营销中心起止年月:-07 ~ 2007-05
公司性质:国有企业所属行业:邮政,电信
担任职务:OSS岗 
工作描述:负责公司业务员所接收业务的审核和电话、宽带装机业务的实施,安排和协调工作人员在具体的时间内及时地完成生产任务,保证公司的业务质量。 
离职原因:工作相对单调和清闲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最高学历:本科获得学位: 学士毕业日期:2006-07-01
所学专业一:工商管理(国际贸易方向)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专 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092006-07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工商管理学士学位证书1052542006000754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 良好  
国语水平:优秀粤语水平:优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学管理,懂贸易是我的专业优势所在。通过对本专业的.学习,我系统的掌握了管理学的知识,同时,我又系统地学习了国际贸易的理论与实务,以及国际金融等学科的知识,使我成为既懂管理又懂贸易的专业人士,熟悉市场营销。经过几年不同类型企业、单位的工作和学习,让我能够理论联系实际,从容做好日常工作。
 
详细个人自传
     勤于思考问题,乐于为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热情乐观开朗,头脑冷静、踏实务实而又敢于冒险,心理承受能力好、韧性强、乐观自信,喜欢有规划有条理的环境,喜爱并善于探究新事物。
 
个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 
手 机: QQ号码: 
电子邮件: 个人主页: 

篇6:工商行政管理类论文

工商行政管理类论文

1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的现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监管的职能,这一职能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被应用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对食品安全形成了一定的保障。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食品的种类也越加增多,为了能够对各种食品形成有效的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身的监管职能进行了完善处理,而在近年来,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自身的机构体制进行了一定的变革,使得机构体制更加的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也相对提升。在这一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也得到了扩展,不仅具有了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能,同时也具有了对网络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管职能。发展至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成为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部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更新和完善,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建立了一系列的食品经营制度,而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仅使得食品的安全监管力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而且在食品的安全生产上也发挥出了更加积极的作用,有效的保障了食品的安全,使得人们可以食用到放心的食品。

2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1市场准入把关力度不够

部分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己辖区食品的种类无法做到全面的了解,同时对于商品的进购数量也不甚清楚,由于市场准入把关力度不足,使得很多的中小企业有空子可钻,很多的中小企业都是无证经营,而且还存在很多的无证经营的小摊贩,这样就使得食品的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小摊贩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样就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面临较大的困难,无法对小摊贩进行有效的'排查,从而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下降,食品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

2.2食品在流通环节上没有设置相应的监管系统

食品在生产之后需要流通到市场上,以供人们选购。但是很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自身辖区中的食品检查工作做得并不到位,在排除工作上存在疏忽大意的现象,而且相关的检查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检查技术,对于检查工作中的基本内容无法做到有效的掌握,从而使得食品安全性下降。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建立健全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系统,从而使得流通到市场上的食品质量并不能够符合市场准入的标准,食品的安全性并不高。

2.3对食品经营的监管不科学

巡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忽视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样性,造成有些问题不能被发现。对于边远地区的食品监管不到位,食品安全难以有保障。

2.4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不规范

执法人员重罚款,轻教育,存在着严重的随意性执法现象,办案缺乏相应的工具和经费,使得食品监管不能落到实处。

3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措施

3.1加强对市场准入的管理

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标准,只有符合市场准入标准的经营体才允许在市场中进行食品的交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各个进入到市场中的经营体进行严格的检验,以保障每个进入市场的经营体都符合市场准入的需求。同时也要对食品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力度,对将要流入市场中的食品进行安全监测,只有监测合格的食品才准许其流通到市场中,从而保障市场食品的安全。建立专门的经营者市场准入执照以及食品市场准入的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两部分的监管力度,只有抓住了经营主体以及食品检验,才能够真正的保障食品的安全。

3.2建立专门的食品流通监管制度

食品在生产完成之后,需要流通到市场中,以体现出其生产的价值。而在食品流通到市场中之前,需要对食品的安全进行检验,以保障食品的安全。建立专门的食品流通监管制度,在其中设置抽样检查制度,利用抽样检查的方式,对将要流通入市场的食品进行详细的检验,同时也要利用抽样检查制度对流通入市场中的食品进行定期的检验,从而保障食品流通的安全性。工商行政管理各级部门要积极的配合,对获取的资源进行有效的共享,从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在对流通食品进行检验的过程中,要依据各项规定以及机制来完成检验工作,保障检验的准确性。积极听取群众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有问题的食品要进行抽样检查,以保障食品的安全。

3.3深化食品经营行为监管

重视日常巡查和监管,并做好巡查的记录工作,对于信用度较低的经营者加大巡查力度;建立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对于超市、批发商、农村集贸市场等等,根据其经营类型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3.4严格规范执法活动

重视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掌握办案技巧和办案方法,提高办案效率。综上所述,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挥出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职能在发挥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积极的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职能进行完善,保障工商管理部门职能实行的有效性,从而对食品安全形成全面的监控,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篇7:工商行政人事经理

个人基本简历
简历编号:更新日期:-01-25
姓 名:国籍:中国
目前所在地:天津民族:汉族
户口所在地:四川身材:170 cm?68 kg
婚姻状况:已婚年龄:27 岁
培训认证:诚信徽章: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行政/人事类:行政人事经理、经营/管理类:管理者代表、行政总监:行政经理/主管
工作年限:5职称:中级
求职类型:全职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5000--8000希望工作地区:天津 天津 天津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丽珠饰品厂起止年月:-01 ~ 2010-01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所属行业:纺织,服装
担任职务:管理者代表、行政经理
工作描述:1、负责公司员工手册的编辑,各部门制度与管理职责的编写;

2、建立健全公司企业文化体系;创办“企业文化专栏”、“企业学习专栏”;

3、导入5S现场管理工具,并成功实施5S的管理方案;

4、引进ISO:质量体系,并申请“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ISO专家认证;

5、建立多功能会议室,具备培训、会议、学习、图书室、D厅、K房等功能;

6、负责团队打造及培训项目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天津世创电子有限公司起止年月:-02 ~ 2009-01
公司性质:民营企业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人事经理,电子商务经理,网络工程师
工作描述:1、负责公司行政人事管理,起草并定制行政管理制度

2、起草并制定车间管理制度

3、起草并制定人事管理制度,负责人力资源管理

4、起草“企业文化”草案,为新场地设计与综合布线设计方案

5、完善了公司之前无行政人事管理的过度,为公司建立起新的管理团队

6、负责定制员工综合素质与工作岗位培训的计划书

7、公司搬迁为新场地的通信与监控做设计方案,并成功的实施 ,

8、熟悉人力资源六大模块,并能熟练操作各项模块,

9、负责公司绩效考核,劳动合同,人事纠分等日常工作,能熟练的操作绩效考核的各项指标

10、熟悉ISO2000:9001质量体系认证程序,负责公司ISO2000质量体系的动作与外部审核

11、6月为公司建立电子商务部门,并成功开拓市场,让公司的产品从而在国内的市场打开了新道路。

离职原因:回家结婚
公司名称:天津市元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起止年月:-07 ~ -12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所属行业:
担任职务:技术主管
工作描述:1、任职VOIP网络电话技术总工程师,负责VOIP客服与技术及销售于一体

2、负责公司电脑及网络系统的维护

3、负责VOIP服务器的安装维护与调试

4、熟悉电话及网络交换机,懂VOIP网络电话,能独立操作网络电话全过程

5、懂计算机网络安全,并熟悉远程控制,据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6、精通Windows server,熟悉Linux服务器配置

7、熟悉集团电话的维护;对电脑软、硬件、局域网维护管理有较丰富的经验

离职原因: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西南科技大学
最高学历:本科毕业日期:2004-01-01
所学专业一:人事与行政管理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专 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2003-012003-04南充东方电脑学校网络应用国家三级资格认证
2009-02香港亚洲商学院MBA在读人力资源管理学MBA硕士在读
2009-072009-07深圳南晟德顾问机构ISO内审员内审员认证
2009-122009-12合才《中国》教育集团公司团队培训师培训师认证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精通粤语水平:一般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擅长计算机硬件、网络组建/管理、网络安全、懂办公软件、平面设计(Photoshop,CorelDRAW,Illustrator CS ); 懂广告设计与排版Adobe PageMaker 巨星MTV影视设计、Adobe Premiere 6.5影视设计、电视节目与影视电影后期制作

*具有丰富的团队组建与扩冲经验和项目管理与协调能力。

* 具有3年以上计算机维护与维修经验, 硬盘数据恢复,网站制作,影片制作,多媒体制作,对计算机网络有相当的认识;

* 具有4年以上行政管理与人事管理经验。熟悉KPI平分计量卡考核方案,具有ISO工作经验(总结自己的管理经验。)

* 擅长与各类客户交流、协调合作关系;

* 性格开朗,工作积极、主动,有安全防范意识,诚实及服从性强,乐于合作,能承受各种工作压力。

详细个人自传
* 本人是一个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协作,善于团队工作,适应能力强,能迅速掌握所需要的技术知识的人。

* 在5年多的工作中,通过各种工作实践及公司所提供的良好的.工作知识培训,本人在进行客户服务管理、策划等方面都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同时,也使自身在组织协调方面的能力有了提高。本人一直在公司担任主管工作,深深体会到良好的管理工作对公司整体运作的重要性,所以,在日常的工作中,一直注意有关企业管理知识的学习及实践,逐渐使自已具备了良好的团队管理能力

* 我很自信、自强、自立!有强烈的上进心、事业心和求知欲、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本人性格开朗活泼,乐观诚信,为人真诚,富于想象力及创新精神,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和团体协人作精神,能迅速的适应各种工作环境,并融合其中。

* 擅长与各类客户交流、协调合作关系;

个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
手 机:QQ号码:
电子邮件:个人主页:

篇8:工商行政打传工作方案

根据省工商局《进一步做好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省工商函R22;20XXR23;**号)和《关于加强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及市工商局《20XX年第四季度打击传销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加强打击传销宣传教育活动。按照“八个一”的宣传任务要求,本季度重点完成在当地主要媒体刊发或播出一篇(条)打击传销工作成果的报道;开展一次打击传销知识讲座。

(二)重点打击“拉人头”传销、利用互联网发布招工信息诱骗他人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活动提供居住、仓储、经营培训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坚决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在校学生、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等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活动提供住宿和培训场所等条件的行为。

二、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开展集中清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传销活动多发的城郊结合部、老旧居民小区等部位开展一次“拉网式”清查,充分运用行政、司法手段严肃处理一批传销参与人员,持续营造打击传销的社会高压态势。

(二)查办传销案件。认真核实群众、媒体、网上举报线索和有关部门移送线索,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积极立案调查处理。

(三)组织宣传教育。要与无传销社区建设紧密结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社区宣传栏、办事窗口等媒介,公布典型案例、无传销社区创建典型、政策法规、传销识别小常识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宣传,推动全社会参与打击防范传销活动。

(四)做好工作汇报。联合公安机关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本级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汇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并以专项行动为契机,结合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打击传销综合治理、继续保持“***”,加强和推动防范传销社会机制建设。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所要根据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二)清查摸底阶段(***——***)。各所要组织一次地毯式的清理排查,摸清本地传销活动现状,排查传销组织窝点,确定予以打击的对象和目标。

(三)集中打击阶段(***——***)。根据摸排情况,各所要组织力量对发现的传销组织、窝点进行集中清理打击,抓获一批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及时遣散解救受骗参与传销人员。

(四)总结提高阶段(***——***)。各所要对前段行动进行全面清查,防止打击传销工作留有死角。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的经验和做法,完善防范和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与联席单位的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遏制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创建“无传销社区”。各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打击传销主力军作用,在情报信息沟通、案件线索移交、性质认定、案件查处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注意加强与综治、教育、宣传等部门的沟通;整合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打击传销工作。

(二)加大打击传销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争取查处大要案件,维护社会稳定,迎接的召开。专项行动中,要把严查涉及区域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大的传销活动作为打击的重点。对查获的传销头目要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在前,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在严惩传销领导者、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的同时,做好被骗者及一般传销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妥善处置遇到问题,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各所要及时准确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单位于***——***前将工作总结、打击传销工作统计表、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数据统计表报县局公平交易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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