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认真清理整顿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的通知(精选6篇)由网友“lolataka”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财政部认真清理整顿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的通知,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财政部认真清理整顿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的通知
「失效日期」.09.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993)6号文件精神和朱■基副总理在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约法三章”中第三条的要求,目前各级财政部门所属公司正在进行认真的自查整顿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的`稳步开展,经研究,对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中涉及国债中介机构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国债中介机构是为了适应国债工作的需要,经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它以维护国债信誉、保护群众利益为宗旨,坚持服务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任务是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国债发行、兑付工作,加强市场管理,方便群众转让,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各地的国债中介机构属合法机构。
2.为了更好地发挥服务国债,服务社会,推动国债事业发展的作用,各地财政部门所属的国债中介机构要遵照我部(93)财监字第5号通知要求,由财政部门统一部署,认真清理检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3.关于财政部门所属的国债中介机构今后如何发展的问题,在此次整顿工作结束后,由我部另行通知。
篇2:财政部明确各地财政部门国债管理工作职能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明确各地财政部门国债管理工作职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目前,我国国债市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进一步发展,但市场监管工作还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在市场中出现的借国债的名义擅自筹资、在国债兑付工作中不执行国家兑付政策以及在国债二级市场中的卖空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国债信誉,已成为国债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发挥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国债市场进行管理的职能作用,是维护国债信誉、保证国债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基于目前我国国债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及国债市场建设对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职能设置的.有关规定,现将各地财政部门在国债管理工作中的职能明确如下:
一、协助财政部组织区域性国债承销、分销工作,尤其是组织好面向个人投资者的柜台销售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的国债发行政策,对以国债名义集资或超发国债等扰乱国家市场的行为,当地财政部门有权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督查,并追究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二、代表财政部对本地区国债市场行使监督管理的职权。对本地区证券经营机构执行有关国债发行政策、交易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当地国债场外交易市场(含柜台交易)进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本地区国债兑付工作,统一部署协调当地银行、财政、邮政、证券经营机构的国债兑付业务,负责对财政部核拨的国债兑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落实各项兑付措施、了解兑付进度并汇总本地区国债兑付报表。按照方便国债投资人、维护国债信誉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国债常年兑付业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债兑付政策的行为进行督查,并追究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四、配合财政部国债司加强对地方级证券、国债期货的财务监管,监督各地方级证券公司、登记公司、国债服务部以及各证券交易所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汇总财务报表。
五、配合财政部负责本地区国债发行的宣传工作,依据财政部下发的有关国债工作的政策规定,做好咨询、解释工作。组织本地区国债业务人员培训。
六、负责本地区对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的领用、登记、使用、核查及收缴销毁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七、受财政部委托,组织财政部门已兑付国债券的收缴及销毁工作,做好已兑付券面与国债兑付资金的结算工作。
八、建设规范的国债券券库管理制度,对各证券机构券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各国债经营机构库存的代保管实物券实施审核。受财政部委托,对开展国债托管业务的当地登记公司、交易场所托管券库进行定期检查,从制度上加强管理。
九、协调本地区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市场管理工作。
十、各时期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业务职责。
各地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
[1] [2]
篇3:财政部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到期国债兑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将于3月1日开始,财政部门办理兑付的国债品种比往年增多,计息方法比较复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早部署,确保还本付息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1998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9号)文件规定,就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有关具体事宜规定如下:
一、1998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计息方法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无记名实物券),于1998年3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该债券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3年3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计息期4个月,年利率15.86%,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计息期56个月,在年利率15.8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1998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每百元本息计算公式为:100+〔100×(15.86%÷12×4)〕+100×〔(15.86%+保值贴补率)÷12×56〕。如果1998年3月份银行保值贴补率为0%,则每百元到期国债应付本息为179.3元。
2.1995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无记名国库券(实物券),于1998年3月1日到期,年利率14.5%。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式为:100+100×3×14.5%=143.5(元)。
3.1995年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从1998年3月1日起陆续到期(对月对日计算)兑付,计息截止期为1998年7月31日。该债券未持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分档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9.36%;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11.34%;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12.42%。1998年7月31日(含本日)以前持满三年的,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付利息。
4.1995年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发行的凭证式(二期)国库券,从1998年11月21日起陆续到期(对月对日计算)兑付,计息截止期为1998年12月16日。该债券未持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比照上述1995年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分档年利率计付利息。1998年12月16日(含本日)以前持满三年的,在年利率14%的基础上加该债券到期月份的保值贴补率计付利息。
例如:投资人于1995年6月5日购买1000元凭证式国库券,1998年6月5日到期,持有期满三年,按年利率14%支付利息;若1998年6月份保值贴补率仍为0%,则应得利息为1000×3×14%=420(元)。
又如:投资人于1995年10月6日购买1000元凭证式国库券(为二次卖出的凭证式一期国库券),在1998年6月5日办理兑取时,实际持有天数为959天(一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计),按年利率12.42%计算,应得利率为1000×959×(12.42%÷360)=330.86(元)。
以上到期国债利率均按单利计算,逾期不加计利息。对于享受保值政策的国债,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保值贴补的规定,在规定的兑付期内如不公布保值贴补率,则保值贴补率为0%。
二、1998年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定向债券付息的利息计算方法
1.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为附息国债,9月3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二年利息,年利率8.8%。
2.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为附息国债,9月22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8.8%。
三、实物国库券兑付的具体规定
1.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和1995年三年期国库券的集中兑付期从1998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为了解掌握兑付进度,应建立必要的报告制度,3月份是兑付高峰期,各地应分别于3月13日、3月23日、4月3日以前报送旬报表;4、5、6各月月后的第三天应按时报送月报表;在集中兑付期内,根据兑付的实际情况可随时报送资金申请报表,以保证兑付工作顺利进行。从7月1日开始,转入常年兑付期,各地仍应在各月月后的第三天按时报送国债常年兑付月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一)。
2.集中兑付期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1] [2] [3] [4]
篇4:财政部财政部门办理19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1997年第3号公告,现就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条件
1.1997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分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三种期限发行,其中: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8.64%;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9.18%;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10.17%;三种期限的凭证式国债均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
2.凭证式国债全部面向社会发行,以100元为购买起点,购买金额超过百元的应为百元的整数倍,投资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
3.凭证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但不上市流通。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现时,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三种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一律不付息;持有时间超过半年的',按以下规定分别计付利息:
(1)二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
(2)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
(3)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8.55%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按年利率9.27%计付利息,满五年的按年利率10.17%计付利息。
以上各期限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持有期满兑付时不收取手续费。
4.财政部门办理凭证式国债的发行从3月1日开始,5月31日结束。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已缴款但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仍可在原额度内继续发售,但严格禁止超发。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仍按面值售出,其持券期限从投资者购买之日起计算,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10月20日止,三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10月20日止;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10月20日止;持满规定期限兑付的,逾期均不加计利息。
二、发行方式
1.财政部门办理凭证式国债的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由各省级国债管理(推销)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债办”)组织财政部门所属证券公司和地(市)、县国债服务部(以下简称“经办单位”)面向社会个人发售。严禁跨系统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单位分销或代销凭证式国债。
2.凭证式国债采取填制“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格式附后)的方式发行,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组织印制。开具“收款凭证”时,除注明投资者身份证件号码外,还应明确注明期限、到期利率等内容。严禁使用“国债代保管单”销售凭证式国债。
3.凭证式国债发行手续
(1)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时,应填写“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认购单”(以下简称“认购单”),认购单上应详细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金额(面值)等内容,连同购券款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制收款凭证一式三联。购买人需要留印鉴的,在收款凭证第一、三联加盖购买人印鉴(或签字),并在认购单上抄录收款凭证编号(代帐号),加盖经办人员名单,交复核人员。
(3)复核人员对认购单、收款凭证记录的内容以及现金数额复核无误后,在各联上加盖复核人名章,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凭证式国债发行专用章”。收款凭证第二联交购买者,认购单及收款凭证第一、三联由经办单位留存。
(4)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当日开出的收款凭证第一联(认购单作附件)编制汇总记帐凭证,据以记录有关会计帐目,逐笔登记“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卖出)序时登记簿”。依据收款凭证第三联作卡片专夹保管备查
[1] [2]
篇5:财政部财政部门办理增发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增发19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今年国债主要面向个人发行”的指示精神和为满足广大国债投资者对凭证式国债的购买需求,财政部发布了1997年第5号公告,决定在年度发行规模内增发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400亿元(以下简称增发国债)。现就财政部门办理发行增发国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1.财政部门办理增发国债的销售工作从9月1日开始,11月20日结束。
2.增发国债的发行条件与1997年已发行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债相同,即:年利率9.18%,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期限三年,不计复利,到期后由财政部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可以记名、挂失,不得更名,不上市流通。
3.该国债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提前兑取部分,经办单位仍可在控制指标内向社会继续发售,其中在发行期结束后继续发售的`,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最长计算到月31日止。
二、承销方式
1.增发国债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承销后,通过当地国债服务部向社会销售的方式发行,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申报数额,下达各地承销增发国债额度确认表(见附件1)。对于已确认的承销额度,承销单位应保证完成,不得减少或超发。
2.各地财政厅(局)在组织本地区国债服务部销售凭证式国债的工作中,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严禁超发或跨系统委托发行。
三、发行款的缴纳及计息规定
1.增发国债的发行款采取按实际发行进度分批缴纳的办法,各地财政厅(局)应分别于9月30日、10月31日、11月28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以电汇方式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以汇出时间为准),11月28日应将承销款的差额部分缴齐。
收款单位:人总行国库司会计处
帐 号:0215001-9702-3
汇款用途:XXXX国债款(注:XXXX为本财政厅(局)国债缴款代码,该代码固定不变,见附件2)
2.财政部对三次划款情况(按各次实际缴款数额)计息日的规定分别为:9月1日、10月1日、11月1日。
3.增发国债在年到期兑付时,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四、凭证印制及使用
1.增发国债仍采取填制“1997年 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的方式销售,“收款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财国债字〔1997〕11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见附件3)自行组织印制,一式三联(第一联:经办单位留存核查;第二联:由购买人持有的债权证明;第三联:会计记帐凭证)。“收款凭证”是国债购买者的债权证明,发售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做好备案记录。“收款凭证”中所列各项内容应填写准确、完整。
2.投资者在办理购券交款手续时需填写的购买单,由各发售单位自行设计印制。
五、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发行进度,便于监管,各承销单位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于每月上、中、下旬向财政部报送其发售进度表,报表采用电话传真方式。
六、发行费的拨付及使用范围
1.增发国债发行费为实际缴款额的6.2‰,财政部在收齐发行款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发行费一次拨付给各地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分配给各发售网点。
2.增发国债发行费和到期前购买者提前兑取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该券种发行中的宣传、凭证的印制和调运、会议、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以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
各承销单位应积极做好增发国债的宣传、凭证印制等工作,尤其注意做好面向个人销售的柜台服务,加强管理,
[1] [2] [3] [4] [5]
篇6:财政部进一步加快财政系统国债中介机构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的统一部署,财政系统国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机构)的回购债务清欠工作已提到议事日程。各省(市)财政厅(局)要认真执行国发〔1996〕20号和银传〔1997〕31号文件精神,抓好本省(市)范围内的财政机构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财政厅(局)主管厅(局)长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负责制
财政机构的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是当前财政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财政部已组织专门力量配合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抓这项工作。各财政厅(局)要建立主管厅(局)长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负责制,确定相关处室专人负责,并将主管厅(局)长、处长及具体经办人员名单、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于4月30日前报财政部国债司备案。主管厅(局)长要亲自抓本省(市)范围内财政机构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对在清欠工作中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财政厅(局),财政部将在财政系统内予以通报。
二、督促债务机构积极筹措偿债资金
各财政厅(局)要督促本省(市)范围内财政机构中所有债务机构按全国证券回购清欠办的要求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清欠专户,并按银传〔1997〕31号文件规定的数额和时限注入资金。各财政厅(局)要逐一督促、检查债务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组织资金。财政部将对各地组织资金注入清欠专户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按旬在全国财政系统内进行通报。
三、加强对债务大户的重点监管
各财政厅(局)对证券回购债务在5000万元以上同时又有证券回购债权的机构,要督促其首先偿还债务,不得以债权未收回为由拖延还款。对于证券回购债务大于债权在5000万元以上的机构,要组织力量对其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登记其各类资产,督促制定近期内还款的计划和实施的`办法。因出租、出借交易席位而发生巨额债务的机构,必须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追回被套走的资金,挽回造成的损失;要求这些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交易员不得擅自离任,总经理必须亲自参加清欠工作,定期向当地财政厅(局)汇报清欠工作情况,并由各省(市)财政厅(局)汇总后及时上报财政部。对偿债不好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各财政厅(局)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组织财政系统清欠专场
为了搞好财政系统的证券回购清欠工作,财政部决定把清理财政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作为财政机构清欠的突破口。为此,4月底至5月上旬,财政部将配合全国清欠办组织进行财政系统清欠专场,专门清理财政机构之间在三个交易场所(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北京STAQ系统)内的证券回购债权债务。由在上述三个交易场所有债权债务的财政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具体经办人员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场办理偿债手续,集中清理财政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
五、建立旬报制度,定期公布清欠进度情况
从1997年4月30日起,财政部将按旬定期通报各省(市)财政机构的证券回购债务清欠进展情况,各债权债务机构务必于每月1日、11日、21日向当地财政厅(局)汇报上一旬清欠专户资金余额情况及清欠进度,并由各省(市)财政厅(局)统一汇总后于每月3日、13日、23日之前上报财政部,以督促加快各地清欠工作的进度。
附件:一、财政部负责证券回购债务清欠人员名单(略)
二、三大场所财政中介机构债权债务情况及应划入资金额(略)
三、三大场所财政中介机构之间债权债务情况(略)
★ 的班会收尾稿
★ 行政自我总结范文
★ 行政月总结
【财政部认真清理整顿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的通知(精选6篇)】相关文章:
行政会计年度总结2023-03-16
物价全年工作计划2022-10-04
市发展和改革局上半年工作总结2022-11-09
水文设施工程建设分析论文2023-11-09
行政年终总结2023-06-21
市(县)长在生态市建设动员大会上的讲话2023-06-15
保险业实习报告2023-09-19
房管局上半年的工作总结2022-05-06
环境监测人员个人总结2022-09-11
教育局批转范文202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