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制度

时间:2022-05-06 12:01:07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法医鉴定制度((整理19篇))由网友“顺子10JQKA”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法医鉴定制度,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法医鉴定制度

篇1:法医鉴定制度

首先,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其次,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篇2:法医鉴定制度

1、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2、 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3、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4、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5、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受害人申请法医鉴定注意事项

申请法医鉴定,首先应向有关的公安、司法机关提交鉴定申请。该部门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可指派或者聘请法医鉴定部门的专业法医师或医师对法医学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进行鉴定时,受伤当事人一般应到场,并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包括影像学报告、X光片、CT片、致伤物、照片、证人证言等。

申请法医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篇3:法医鉴定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篇4:法医鉴定依据

法医鉴定依据

法医鉴定依据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目的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篇5:法医鉴定时限

法医鉴定时限

法医鉴定时限

行政案件(轻微伤)申请重新做伤情鉴定的时间明确规定为三日(也就是告知伤情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但刑事案件(轻伤,重伤)申请重新做伤情鉴定尚没有明确规定时间,《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都没有规定具体时间。

在实际工作中,在告知轻伤、重伤伤情鉴定结论之日起,一般在十五日内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从楼主提供的内容看,对方已经申请重新鉴定,应当不再受十五日之限制。

半个月过去了,本人认为可能是公安机关的原因尚没有通知你朋友何时去鉴定。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对申请重新做鉴定,要求双方提供重新鉴定费用,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不服者就不要承担相关费用。

楼主可通知你朋友去公安机关询问一下,是什么原因还没有去?

另外,重伤案件公安机关是不能调解结案的,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追究伤人者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部分,如伤人者能积极主动出钱,有悔过之意,判决可轻一些。

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通常三个月,通过办案公安局、律师事务所、法院都可以委托。

继续追问:

三个月是指从受伤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还是从伤情稳定后的三个月算?假如超过三个月后,还能在派出所开委托书吗?

补充回答: 从受伤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申请司法鉴定,超过三个月也可以申请,但不要超过一年,因为人身损害的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

【摘要】:正法医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诉讼和定罪量刑,是当事人双方关注的焦点。由于鉴定时间的不一,伤情发生的变化也就不同。因此,鉴定时机选择的不当常常是造成鉴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

【分类号】:D919.4

【正文快照】:

法医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诉讼和定罪量刑,是当事人双方关注的焦点。由于鉴定时间的不一,伤情发生的变化也就不同。因此,鉴定时机选择的不当常常是造成鉴定结果不同的重要原因。为此,了解某些损伤的病理变化过程,规范统一的法医鉴定时限,寻求公正的。

篇6: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办理期限

自被鉴定人受伤后至案件审理判决、调解终结前。需要到医疗终结才能鉴定的则到医疗终结后鉴定,若不能医疗终结的不可鉴定。

篇7:法医鉴定规则

法医鉴定规则

法医鉴定规则

1、伤害鉴定:你的上肢损伤,是应该等到你治疗终结,也就是上肢的功能恢复后再做鉴定,这个是对你负责的表现。因为根据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以鉴定应该按照损伤当时的情况及愈后情况综合判断。你现在上肢有骨折,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里第二十五条规定: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就是轻伤,你目前评上轻伤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还要看看你上肢功能恢复的程度怎样,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或者按照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如果是伤及到手部的功能,则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以上是从损伤当时和损伤后功能稳定后做轻伤的鉴定标准。

要评上重伤目前来看没有可参照的项目,那只能等到你上肢功能恢复到稳定后再做。如果你的功能受限能达到重伤的鉴定标准,可以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的规定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还有以下几条: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你看 如果按照骨折来评定,那就是轻伤,这个就是按照损伤当时的情况来评定的。如果想评上重伤,就要等到上肢功能恢复稳定后,再看你的功能受限到什么程度,这个就是按照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来综合评定的。一般我们这里伤及神经、血管和肌腱的,都要等到伤后三个月到半年,因为神经、血管和肌腱生长的比较缓慢,不像表皮啥的几天一周左右就长好了。

你现在的上肢的功能受限肯定比较重、经过治疗恢复后能好些,如果按照你现在的功能进行评定,那是对你和对犯罪嫌疑人不负责任的表现。

2、为什么有时候要做目前的伤害程度?

因为根据办案单位诉讼时限的.限制,不能等到你功能恢复也就是三个月到半年后再处理,因为羁押犯罪嫌疑人都有时限要求,放出来后跑了怎么办,所以有的办案单位就需要法医对目前肯定构成的伤害进行初步的评定,比如构成轻伤就现按照轻伤来处理,等你的功能恢复后再做鉴定,如果构成重伤,再追加起诉,变更处理方式,主要是为了尽可能的限制住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3、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可以再你做完最终的伤害鉴定后,在你做鉴定的公安机关继续做伤残鉴定,主要是与赔偿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赔偿标准就按照你的伤残程度来赔偿。评残就是按照你的残疾的程度,也就是手部功能稳定后的伤残程度,来综合评定。和重伤轻伤是两个概念,重伤轻伤主要是量刑的。

4、说明一点

篇8:法医鉴定委托书

法医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下面是关于法医鉴定委托书范本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相关链接:

篇9:法医鉴定委托书

首先,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全文

■法律咨询解答:

●法医鉴定委托书由谁办理

中顾网律师解答:

如果是要求做伤情鉴定并且请求赔偿的话,可以请律师事务所开具鉴定委托。如果不想请律师,可以将诉状递到法院,并提交一份委托鉴定的申请书,由法院来委托。全文

●关于法医鉴定

问:我的家人77岁,近4个月前被人打伤,有股转子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难以好转,目前生命垂危,今天经法医鉴定伤情。在受伤治疗期间,病人精神一直较差,没有食欲,近100天进食很少,营养严重不良,现在身体器官功能也可能出现衰减,据治疗医生讲,可能3-5天就要终止生命。请问去世后还需不需要做法医鉴定?需要解剖吗?我们家人不想进行尸检,不只对惩罚罪犯有何影响。

篇10:法医鉴定委托书

xx司法鉴定中心:

兹有 (填写委托人姓名)因 (填写案情摘要(怀疑是否亲生、移民、上户口等。)事项,委托贵单位进行 (填写委托事项,如亲子鉴定)。请委派鉴定人对其进行法医鉴定。

□郑重声明:本人是 (不满18周岁的被鉴定孩子姓名)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委托对其进行取样和鉴定,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单位(人):(请委托人签名和并填写委托日期)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法医学鉴定介绍委托书范本

根据法律规定/相关当事人申请,请贵单位指派鉴定人,区别案由(交通事故/工伤/人身损害/商业保险/ 申领残疾证 ),按照下列 检验目的 对 鉴定对象 进行法医学鉴定。全文

●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委托书内容

受理鉴定编号:( )[ 200 ] 第 号

委托鉴定单位 地址 邮编

委托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全文

■相关知识:

●如何申请法医鉴定

一、及时报案。出现了人身伤害后,如病情允许,在不影响伤者生命或日后康复的情况下,可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到公、检、法等相应的.部门报案。这样可使受案部门对伤情有一个粗浅的印象,同时也确定了日后进行法医鉴定时的委托单位。全文

●法医鉴定制度、鉴定标准是什么?

篇11:法医鉴定程序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四、办理期限

自被鉴定人受伤后至案件审理判决、调解终结前。需要到医疗终结才能鉴定的则到医疗终结后鉴定,若不能医疗终结的不可鉴定。

篇12:法医鉴定介绍信

xxx医院:

病员:某某某,女,xx岁。家属代诉病员患有xx障碍,要求办理伤残证。由于我院无相关测试仪器,特介绍去上级贵院进行相关专科测试并请提供相关测试的电脑打印数据诊断资料。

敬致!

20xx年x月x日

篇13:法医鉴定介绍信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

本人申请到对被伤者蒋桥林做相关法医学方面的司法鉴定,请批准并请帮忙出具法医学鉴定介绍信/委托书。

申请人: 蒋桥林 (签名)

20xx年x月x日

(本申请书请立案部门存档或附案)

篇14:派出所法医鉴定委托书

派出所法医鉴定委托书

派出所法医鉴定委托书

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程序,关于鉴定时限以及能否鉴定相关事宜,应该法医决定,而不是等待伤好后出院再鉴定,有些鉴定诊断明确,以后不会有并发症或者功能障碍的可以提前出据法医鉴定,如果一味等待出院再鉴定的话,有可能延误抓人时机,导致人去楼空,也有可能导致一系列的是非,我建议你拿着法医鉴定委托书先去找法医,看看法医是怎么说的,第二点就是自己要固定伤情证据,把你父母的受伤部位自己用相机先拍摄下来固定.先到这里,我会继续关注中.

1、通过法医鉴定可以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这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

2、法医鉴定还可以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你好:

你的问题我看了,下面谈谈我的看法:做为一件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只有通过法医的鉴定才能确定是轻微伤还是轻伤,因为这里涉及到对案件的处理问题,如果经法医鉴定只是轻微伤,那就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如果经过法医鉴定认定为轻伤的话,那么公安机关把案件调查完毕后,由被害人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对加害人进行起诉,现在通常的做法都是由公安机关的受案单位出具委托书,委托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做出的伤情鉴定书,才符合法定的程序。当然如果你对公安机关委托的部门做出的伤情鉴定如果不服的,话,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1.

伤残鉴定委托书

委托人:

住所地:中华北大街58号

被委托人市物证司法鉴定中心

委托事项

对xx-x的左手手指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事实与理由

4月29日下午,xx-x在由xx-x承建的xx-x工程的工地上干活时,被混凝土车砸伤左手。当日,xx-x被送往邯郸市第五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左手食指不完全离断;2、左手中指关节囊裂伤;3、左手小指中节粉碎性骨折。现已治疗终结出院,但其左手的食指、中指及小指的有关功能受限,活动不灵活,给日常生活带来严重不便。为此,特请求贵鉴定中心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xx-x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

委托人:

2.

伤残鉴定委托书

委托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淮北市惠黎路66号

被委托人:淮北市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委托事项:

对王全权的眼部和面部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事实与理由:

7月31日,王全权被他人殴打,造成眼部、面部受伤,其中,眼部受伤严重,视力严重下降,有关功能受限,给日常生活带来严重不便。

为此,特请求贵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王全权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

委托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篇15: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

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

法医鉴定轻微伤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 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篇16:法医鉴定伤残标准

法医鉴定伤残标准

法医鉴定伤残标准

法医临床九级伤残

Ⅸ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份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篇17: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轻微伤不构成刑事责任,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具体赔偿如下: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篇18:法医鉴定重伤标准

法医鉴定重伤标准

法医鉴定重伤标准

人 体 重 伤 鉴 定 标 准

(1990年3月29日高法高检公安司-法-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根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根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或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索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从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从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损伤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 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损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 丧失听觉[4]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5]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门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篇19: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讨债不成,黄某纠集3个人,将陈某打成鼓膜穿孔,2013年12月,经法医鉴定,陈某构成轻伤。

因为6周后伤情痊愈,陈某没再做复查,今年5月,漳州市检察院技术审查后认为,无法认定是否属于轻伤。

昨日,少了这条故意伤害罪名的从重细节,最终黄某等4名被告人,经南靖检察院提起公诉,被一审法院判处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4个月到5个月不等,缓刑8个月至1年不等。

【事件】

鼓膜穿孔6周后痊愈 无法认定为轻伤

陈某欠黄某3万多元债务。

2012年12月27日1时许,黄某得知陈某在南靖县山城镇茶叶街,便纠集王某等3人,到茶叶街找陈某要钱。

因陈某无法还钱,黄某、王某多次踢打陈某的头部、手臂、脚等处,黄某逼迫陈某叫人,将其小车开到靖城镇给自己扣押,后黄某又将陈某载到自己家,逼其写了一张八万二千元的欠条,直到当日4时许才放走陈某。

2013年1月16日,经南靖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双侧外伤性鼓膜穿孔,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陈某属于轻伤;但今年5月21日,经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因未见到陈某伤后6周复查的病历材料,无法认定其是否属于轻伤。

为什么公安法医鉴定是轻伤,最终到检查起诉阶段却变了呢?

【说法】

新鉴定标准出台 伤情等级划分更细

昨日,海都记者从漳州市检察院获悉,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新的伤情鉴定标准。

在此之前,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标准是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由公安部牵头,在广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社会医学院校、全国公安系统法医学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历时6年,修订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新标准整合了原有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标准,将损伤程度由重到轻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等5个级别。

“以前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属于轻伤,现在则更为细化,外伤性鼓膜穿孔是否构成轻伤应视愈合时间判断,6周不能自行愈合属于轻伤二级,6周能自行愈合属于轻微伤。”检察官刘龙清介绍。

本案中,陈某的伤势于6周内痊愈,依据新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却属轻微伤。如果没有复查材料,根据司法部的通知,应认定为轻微伤。

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调研报告

会计司法鉴定所

医学生法医学心得体会

个人年度述职报告优质借鉴参考

法医学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论文

医疗纠纷论文

毕业实习心得体会2

毕业实习心得体会简短版

文书鉴定收费基准

大学法医学专业自我介绍

法医鉴定制度
《法医鉴定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法医鉴定制度(整理19篇)】相关文章:

毕业实习心得2022-10-15

医疗过错鉴定结果范文2023-12-10

社区司法后勤的工作计划2022-05-07

毕业实习心得体会2022-08-05

设计师毕业实习心得2022-05-04

轻伤重新鉴定申请书2023-01-20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文2022-09-15

伤残鉴定介绍信2022-05-07

刑警个人总结2023-10-16

教学方法设计的主要依据2022-11-24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