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立法思考

时间:2023-07-12 08:12:39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立法思考(精选15篇)由网友“也许……”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立法思考,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立法思考

篇1: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立法思考

李生峰

(新乡医学院社科部 453003)

摘要: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而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却严重滞后。本文就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设置,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鉴定结论听证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约束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听证、立法

近些年来,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投诉大幅增加,医患双方的利益矛盾日益尖锐化、复杂化,并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难点。笔者认为,在这类纠纷的处理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因为鉴定结论起着判定是非曲直的关键作用。然而,反思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却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其中最为紧迫的是对我国医疗事故鉴定进行立法完善。下面就此问题谈些认识。

篇2: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立法思考

1.1 医疗事故鉴定和卫生行政部门职能分开,摆脱医疗事故鉴定的地域管辖的束缚。

将医疗事故鉴定组织从卫生行政部门独立出来,与其它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大型医疗集团的专科医室、大学里的医学科研机构、法医部门等)共同组成多元化、多层次的面向全社会服务的公众性中介机构。这样一来,既有利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规范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使其将精力集中到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和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方面,更好地履行其政府职能,同时,也可避免由于现行卫生行政部门与鉴定组织和当事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导致患者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组织的极端不信任。

在医疗事故鉴定的管辖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均可向任何一家医事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这样,可以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摆脱鉴定组织、当事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因某种“近亲”关系所结成的关系网。就卫生行政部门而言,这样做并非削弱其政府职能,因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如果有异议,同样可以申请复议或申请重新鉴定。

1.2 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和性质,实行级别管辖。

按照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术鉴定委员会分三级。那么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由哪一级来管辖受理,在《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应实行级别管辖,对可能构成一级医疗事故的由市(区)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首次鉴定;可能构成二级以下(包括二级)的医疗事故的,由县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除特殊情况(如涉及重大刑事侦查、国家安全等)外,一般不负责医疗事故的第一次鉴定工作。根据《办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这样,如果第一次鉴定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来进行,那么,当医疗单位和患者及其家属对省级鉴定不服时,由于它是最终鉴定,已无法再向上一级申请鉴定,似有剥夺医患双方复议权之嫌。尽管医患双方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该卫生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但从鉴定程序上来讲,如果第一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是很难做到客观、公正的,因而,根据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实行级别管辖,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 对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人员构成进行彻底改革。

目前,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虽然名义上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但其日常工作仍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加之其与医疗单位的特殊关系,其成员大多数由本地区医疗机构的有关专家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官员组成,鉴定组织作出的鉴定结论很容易使患者及其家属产生“医医相护”的疑问和不信任。要改变“自家对自家人进行鉴定,自家人断自家人官司”的局面,必须彻底改革医事鉴定组织的人员构成。作为处理医疗纠纷重要依据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不是单纯的医学科学问题,它还涉及到伦理、法律、社会等诸多方面,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应广泛吸收医学专家、法学专家、伦理学专家和法医等组成,以提高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法律权威性。特别是法医参加到医疗事故鉴定组织中,是当前打破医疗事故鉴定垄断局面的捷径。尽管在《办法》中也规定了省级鉴定机构可以吸收法医参加,而实践中却很难做到。所以,为公正鉴定,各级鉴定机构均应有一定比例的法医学专家参与鉴定,杜绝暗箱操作,增加鉴定工作的透明度。

3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性质的认定。

3.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鉴定结论实行听证制度,接受公民的`监督,依法行政。

听证就是听取社会意见的一种方式和程序。实践中体现为正式与非正式两种方式,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听证就是正式听证,如政府听证会。目前我国价格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听证制度。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有了百年历史,非常成熟。如在美国学校处罚一个学生都要听证。

法律授权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具有行政裁决权。随着公众自主意识的加强,人们对政府决策和履行职务的科学性、透明度有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此,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事鉴定结论进行听证。实行鉴定结论听证制度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首先从法律角度讲,听证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非常有效的制度,它以程序上的公开、透明保证行政行为的更加客观和公平。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包括目前的医事鉴定,仅仅对自己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脱离社会监督,这就很难避免主观随意性,有了听证制度,医事鉴定行为就会很慎重。

其次从公共关系的角度看,听证制度是沟通患者及其家属、当事医疗机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很好渠道。不听证,就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没有群众基础,对鉴定结论不信任,往往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裁决也不服。

第三从加入WTO的角度来说,WTO的原则很重要的方面是公开透明、打击垄断。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面向世界,与国际社会接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挑战。所以,实行鉴定结论听证制度是势在必行。

3.2 立法上应当明确鉴定结论属于证据材料,不经当事人质证和法院认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依《办法》可直接用作定案的“依据”,于法有悖,这实际上是鉴定权部分取代了审判权。根据民法典理论,鉴定结论属证据的一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法第66条也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就此,医疗事故鉴定在性质上属鉴定结论,概莫能外,也应当经质证和审查判断后方能使用。这一程序规则的根本原因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审判权范畴,任何证据材料必须经法庭“过滤”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尽管医事鉴定组织大多由医学专家组成,其鉴定结论也因此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这种技术上的权威要被法庭所认可,才能变成法律上的权威。

4 立法上应对鉴定机构及其成员进行法律约束,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4.1 实行鉴定机构评审制度。

发生医疗纠纷后,受侵害方(患者)只能提出鉴定的申请,而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鉴定权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由此可见,医疗事故鉴定实际上是行政意志的体现。现行法律又规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法院才能受理。如此一来,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鉴定结论作为法律裁决的依据,给

人一种以行政权力威逼法庭采信其鉴定结论的感觉,即使鉴定结论有误,而法庭也不能追究错鉴结论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实际上授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司法豁免权”。因此,对鉴定机构必须进行法律约束,立法上可实行鉴定机构评审制度。

国家建立由专家组成的医事鉴定机构评审委员会对鉴定机构的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出具资质等级证书,不同资质等级的鉴定机构在受案范围上作出限制。对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鉴定结论错误或失实的,对鉴定单位给以罚款或降级等处分。

4.2 对医事鉴定机构组成人员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现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实行的是“集体负责制”,鉴定结论最后只加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公章。如果鉴定结论出了问题,参与鉴定的诸成员怎样承担责任呢?现实生活中,这种集体负责制的结果往往是“集体负责,但集体中的每个人都不负责”,最后没有人负责。所以,医疗事故鉴定必须实行主鉴人负责制(个人负责制),对鉴定结论要求主鉴人签字,出了问题,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参考文献

1.龚赛红 《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 9月版

2.乔世明 《医疗纠纷与法律责任》 人民军医出版社 206月版

3.定庆云等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4月版

4.侯华象 《谈医疗事故鉴定某些规定与法律存在的抵触性》 《法律与医学杂志》年第3期

5.李泽钊 《反思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年第4期

6.睢素利等 《对我国医疗鉴定的思考与探索》 《医学与哲学》2001年第4期

7.刘革新 《医与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5月版

篇3: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立法思考论文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立法思考论文

摘要: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而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却严重滞后。本文就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设置,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鉴定结论听证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约束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听证、立法

近些年来,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投诉大幅增加,医患双方的利益矛盾日益尖锐化、复杂化,并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难点。笔者认为,在这类纠纷的处理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因为鉴定结论起着判定是非曲直的关键作用。然而,反思我国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却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其中最为紧迫的是对我国医疗事故鉴定进行立法完善。下面就此问题谈些认识。

1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设置

1.1 医疗事故鉴定和卫生行政部门职能分开,摆脱医疗事故鉴定的地域管辖的束缚。

将医疗事故鉴定组织从卫生行政部门独立出来,与其它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大型医疗集团的专科医室、大学里的医学科研机构、法医部门等)共同组成多元化、多层次的面向全社会服务的公众性中介机构。这样一来,既有利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规范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使其将精力集中到加强卫生行政执法和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方面,更好地履行其政府职能,同时,也可避免由于现行卫生行政部门与鉴定组织和当事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导致患者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组织的极端不信任。

在医疗事故鉴定的管辖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均可向任何一家医事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这样,可以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摆脱鉴定组织、当事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因某种“近亲”关系所结成的关系网。就卫生行政部门而言,这样做并非削弱其政府职能,因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如果有异议,同样可以申请复议或申请重新鉴定。

1.2 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和性质,实行级别管辖。

按照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术鉴定委员会分三级。那么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由哪一级来管辖受理,在《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应实行级别管辖,对可能构成一级医疗事故的由市(区)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首次鉴定;可能构成二级以下(包括二级)的医疗事故的',由县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除特殊情况(如涉及重大刑事侦查、国家安全等)外,一般不负责医疗事故的第一次鉴定工作。根据《办法》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这样,如果第一次鉴定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来进行,那么,当医疗单位和患者及其家属对省级鉴定不服时,由于它是最终鉴定,已无法再向上一级申请鉴定,似有剥夺医患双方复议权之嫌。尽管医患双方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该卫生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但从鉴定程序上来讲,如果第一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是很难做到客观、公正的,因而,根据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实行级别管辖,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 对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人员构成进行彻底改革。

目前,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虽然名义上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但其日常工作仍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加之其与医疗单位的特殊关系,其成员大多数由本地区医疗机构的有关专家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官员组成,鉴定组织作出的鉴定结论很容易使患者及其家属产生“医医相护”的疑问和不信任。要改变“自家对自家人进行鉴定,自家人断自家人官司”的局面,必须彻底改革医事鉴定组织的人员构成。作为处理医疗纠纷重要依据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不是单纯的医学科学问题,它还涉及到伦理、法律、社会等诸多方面,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应广泛吸收医学

[1] [2] [3]

篇4:医疗事故如何鉴定

医疗事故如何鉴定

医疗事故如何鉴定

一、医疗事故概念

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在12小时内上报医疗单位负责人。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单位接到当事的'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病员及其家属反映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后,应及时对组织人进行调查处理,并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对原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医疗事故或事件原则上应当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设有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分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卫生局只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办事

机构,不是上级主管部门。两级鉴定委员会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但鉴定时上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发生医疗事件后医患双方协商无效的,病员及其家属可向当事的医疗单位提出书面(院级)鉴定申请,医疗单位应在30日内做出书面鉴定(院级)意见,并注明:自接到本鉴定(院级)意见之日起15日内到医疗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对区(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持该鉴定意见向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向医疗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最终鉴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凡临床诊断死亡原因不能明确,或者争议者,医疗单位应征得病员家属同意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收取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付,经鉴定后,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由申请和委托鉴定一方支付。

篇5: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

一、鉴定专家组组长的确定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鉴定会程序进行。因此在每次召开医疗事故鉴定会时,应当首先确定专家鉴定组组长。

按照我国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程序要求,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

二、鉴定会的召开程序

在鉴定会召开前,首先,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之后,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组成员。最后,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

(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在鉴定会上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多数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式、用药的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上。而问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多数集中在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核实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等方面。

通常情况下,除非医疗纠纷事实十分明显,或者患者已经完全康复、患者已经死亡等情况外。医疗鉴定的专家还是比较负责的,往往都会在现场做体检。如果现场检查不能够得出结论的,会告知患者在近期内到相关的医疗机构做仪器辅助检查,并出具报告书。这些辅助检查也是“现场检查”的一部分。会归入到鉴定报告书中,作为鉴定依据。

(三)、双方当事人退常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退场,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告知领取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我需要建议患者及其家属的是,在退场时,不要再向鉴定专家喋喋不休的叙述情况;在退场的同时不要与医疗机构发生口角和冲突,既然大家想通过法制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是各个鉴定专家“闭门磋商”的过程。双方当事人都不宜介入。 医.学教育网整理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会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因此,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上,大家能够看到的.是,最终的鉴定结论和分析意见,各个专家的意见是不会直接写到鉴定书上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仍然有医学会出具,加盖的是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会的公章。各个专家的鉴定意见和签字记载在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文件中,患者及其家属是看不到直接的文件的。同时,这项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避免由于个别专家的意见与医疗纠纷各方存在利益冲突,预防纠纷的再次发生,依法保障专家们畅所欲言、客观公正的进行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形成

在专家形成鉴定结论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四、其体应当注意的事项

鉴定程序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

篇6:我国鉴定立法的思考

我国鉴定立法的思考

摘要:本文是对我国鉴定立法的专题性研究。文章从分析我国目前鉴定制度的缺陷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指出我国鉴定立法的不足和滞后性,论证了鉴定立法的必要性,并从鉴定机构、鉴定权、鉴定人、鉴定对象和范围、鉴定标准化、鉴定程序、鉴定法律责任、鉴定在非诉讼案件中的运用和涉外司法鉴定等方面对立法内容进行了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鉴定制度、鉴定立法、必要性、立法思考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内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鉴定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鉴定机构的设置无明确的法律依据,随意性大,导致鉴定机构林立,职责不清,性质不明;鉴定机构设置不科学,多系统重复设置,建制不规范,各系统中侦鉴不分、审鉴不分的违反法制原则的行为大量存在,同时也造成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不良现象;无权威性的中心调控机构,多头鉴定、多次重复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分歧大且难以协调,增加了诉讼过程中的司法成本,不利于及时打击、惩罚犯罪和解决纠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无章可循,处于无序和混乱的状态;鉴定机构分散导致人员和仪器设备分散,不能充分发挥整体技术优势,各地区鉴定发展不平衡,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

2、鉴定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律虽然规定了鉴定的权限,但对鉴定权的具体执掌无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鉴定机构的职责不清,管辖范围不明,也无相应的管理规定;鉴定权的监督管理空白,滥用鉴定权,出现徇私、徇情鉴定和贪赃鉴定等违法犯罪行为。

3、鉴定人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诉讼法只原则性地规定了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但对鉴定资格、条件无具体规定,造成不具备鉴定资格、条件的`人员违法鉴定、越权鉴定的情况普遍发生;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统一法律规范,鉴定随意性大,鉴定工作质量不高,严重损害了鉴定的权威性;鉴定人员的管理制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培训制度、晋升奖惩制度不健全,无有效激励机制,鉴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待遇得不到解决,鉴定人员长期得不到培训,造成实践中鉴定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鉴定队伍不稳定,鉴定后备人才缺乏,鉴定人员的水平不高且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鉴定工作的质量。

4、鉴定对象和鉴定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法律对鉴定对象和范围无明确规定,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专门性问题”,使鉴定的范围过窄或过宽,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出现了有些案件无人受理的情况,如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很多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公安机关因无此鉴定门类而无力承担;将“专门性

[1] [2] [3] [4]

篇7: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对相关文书的写作不了解。患者在医疗事故出现后,想要及时获得相关赔偿,必不可少的是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怎么写鉴定申请书?本文为您详细解答。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区卫生局

篇8: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一、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____(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此致

×××卫生局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证据材料____。

二、要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和医院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供所需的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范文网 )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篇9: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女民族:汉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医院院长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D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D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0: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民族: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xx_(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第二段写明理由。)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篇11: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xxx

被申请人:xxx

单位负责人:xxx

地址:xxx

联系方式:xxx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到被申请人处就诊。

入院时的诊断为:xx年xx月xx日下午被一正在倒车的面包车撞倒,造成申请人面部外伤,左上肢腕关节以上,胳膊肘以下骨折,左腿小腿骨折,由120救护车送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拍片子、各项化验,诊疗结束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骨科住院治疗,门诊住院号为xxx。

第二天也就是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检验的生化检验报告单上明确显示,申请人的肌酐CRE的检验结果为675H、尿素氮BUN为19.5H。而正常成年女性的肾功能检测指标为肌酐(CRE)正常参考范围:0~159μmol/L。尿素氮(BUN)正常参考范围:2.6~8.3mmol/L。血尿素氮与肌酐比值(BUN/CRE)正常参考范围:15~24:1。很显然,申请人的肌酐值已经很高,在肌酐值高的情况下不能使用药物甘露醇。但是被申请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二十多天的时间持续使用该药物,直到xx年xx月xx日晚上八点造成申请人休克。被申请人组织内科医生进行会诊,会诊后就给申请人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家属就使用甘露醇的治疗单签字,并告知申请人家属使用甘露醇可能造成生命危险。申请人无奈只好转到山大医院进行治疗。至xx年xx月xx日0:30分申请人转院时的检查结果显示,除了入院时的受伤情况后还多了一项,肾功能不全。

被申请人不当的治疗方案、错误使用药物,造成申请人的病情严重恶化,现申请人向贵院提起申请,要求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篇12:医疗事故医学鉴定

医疗事故医学鉴定

医疗事故医学鉴定

你们好!

首先很感谢你们在百忙之中能如期参加关于我的医疗事故鉴定会。

我于2xx-xx年10月27日通过现场招聘,进入沥林镇恒益五金制品厂,从事操作冲压与切割机开料工作,在入职前,顺利通过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各项体检。

2xx-xx年12月6日,我按工作惯例进行五金切割工作,由于施工时所产生的剧烈震动和尖锐的噪音共同导致我听力受损,之后病情日益加剧。

12月15日,我在厂方所委派人员的陪同下,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接受检查,16日院方出示了检查结果(见附件1):

1)语频有频率纯音气导听阈>25DBHL;

2)较好耳语频平均听阈>40DBHL;

3)高频平均听阈≥40DBHL;

为进一步明确诊断,院方建议:脱离噪音环境一周后再到该院职业监护科复查。

12月19日,我去惠州协和医院做进一步检查,电子耳镜检查结果为(见附件2-5):1)左耳鼓膜稍凹陷,表面可见盯少许聍;2)右耳鼓膜凹陷,透过鼓膜可见中耳腔内有水性分泌物。镜下诊断为:渗出性中耳炎。医学影像中心双侧乳突CT平扫描结果为:薄层高分辨率颞骨扫描示双侧乳突气房密度增高,粘膜增厚;中耳鼓室内密度增高,粘膜增厚,听小骨结果大致正常,未见骨质破坏,鼓窦入口及乳突气房骨质结构未见明显异常,诊断意见为:双侧慢性中耳乳突炎。

12月23日,我在厂方所委派人员的陪同下再次到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接受检查,28日院方出示了检查结果(见附件6):

1)语频有频率纯音气导听阈>25DBHL;

2)较好耳语频平均听阈>40DBHL;

3)高频平均听阈≥40DBHL;

4)高频有频率的听力损失≥65DBHL

医师批示:不宜从事噪声作业岗位,建议调离。

1月22日,厂方负责人卢晓容陪同我到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耳科做进一步检查(见附件7-11),接诊医生徐志坚(耳科医生,现调到了该院科技大楼五楼鼻咽喉专科)无端怀疑我因患有鼻咽癌而导致的听力受损,于是作了电子鼻咽喉镜检查,并在麻醉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在我鼻腔内强制性取样新生物四件,导致大量的血液流失,当时给我所带来的痛苦是不言而喻的。

1月26日,鼻咽部新生物化验结果为粘膜慢性炎,并非主治医生所怀疑的鼻咽癌。

2月3日,厂方负责人卢晓容带我到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耳科治疗,接诊医生徐志坚在无任何麻醉效果下给我做了耳膜穿孔注射,当时肉体上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尔后给我配了一个星期的口服西药处方:血塞痛胶囊、复方头孢克洛胶囊和甲钴胺分散片。晚上十点钟左右,我服用医生配制的药物,大约五分钟后,出现了恶心、呕吐、四肢无力、脸色苍白、呼吸急促、恶寒冷的'不良症状,厂方急送沥林镇医院,后急转惠州协和医院进行抢救,入院时医生初步诊断为药物过敏和双耳中耳炎,后经医院多方面检查(见附件12-30),判定结果为:

1)药物过敏;

2)十二指肠球炎;

3)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糜烂、肠化;

4)胃窦溃疡(A1);

5)左肾囊肿;

6)混合性高脂血症;

7)双耳神经性耳炎;

8)右耳混合性耳鸣。

2月12日下午,因厂方拒绝延续支付医疗费用而被强制性出院。

由于该次药物过敏,导致我器官组织损伤而部分功能障碍,至今每日摄食量极少,营养严重不足,四肢乏力,血压偏低:69/110,且昼夜不能自然睡眠,必须服用安定才能勉强睡眠,身体状况每况愈下,我作为家庭的唯一支柱,上有年过七旬的双亲,下有年幼的子女,如此等情形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精神上所受到的创伤是可想而知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而接诊医生徐志坚当时并未按照规定向我告知道服用该药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未能避免对我产生不利后果,从他与公司负责人卢晓蓉的交谈中能感知到他们之间有某些潜规则的存在,个人认为该次医疗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具备由接诊医生徐志坚主导而潜意识制造的可能性,我对接诊医生徐志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表示质疑,在进行特殊检查之前没有征询患者意见,他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他没有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和医疗机构应当运用的医学原理和技术方法,也没有按照医疗常规向我提供具体医疗处置方式和服务,未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而是采用非常规的方法(鼻腔取新生物),以致对患者造成了非医疗必须的损伤后果,臆想颠覆病因事实,以达到帮助厂方规避为受到职业伤害的员工提供医疗的法律责任。

该院接诊医生徐某的医疗行为对我造成了医疗伤害,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针对他的行为,我重申以下几点质疑:

1)按照医疗常规角度来说,患者在就诊时向接诊医生明确阐述了病因、病情以及之前多家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时,接诊医生应当首先尊重患者病因的真实性,例行符合证实该病因是否真实存在的各项科学检查,待之前的病因得以充分的否定之后,才能从另外的角度去分析、查找病因,以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肉体的痛苦和损失,而不是直接妄加推断地去全部否定。接诊医生徐某怀疑患者有鼻咽癌,这种怀疑比较主观,通常情况下,鼻咽癌患者会有头痛、吸鼻后痰中带血或擤鼻时涕中带血、单侧性耳鸣或听力减退、耳内闭塞感等临床表现,而我的临床表现不具备以上特征。而接诊医生徐某的行为是否遵循了这一医疗常规?

2)我在该院进行特殊检查时,意识清醒,属于能完全表达自身意愿的自然人,而接诊医生徐某在进行特殊检查之前,并未向我本人征求任何意见;在提取鼻腔新生物的手术时,我已明确表示麻醉效果不明显,痛苦不堪的表情却未能终止或暂缓其手术的仍然执行。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医疗的操作规范和人道主义精神?

3)接诊医生徐某在向我提供医疗服务时,并没有根据我当时的身体状况及其药物的承受能力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且未告知我服用该药物可能存在的风险,致使我药物过敏,多次组织、功能器官损伤,几乎命悬一线。接诊医生徐某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种低级错误对执业多年的医生来说该不该发生?难道这低级错误是有潜意识的?这种低级错误的背后是否潜藏着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

4)由于接诊医生徐某错误的医疗行为,导致我萌生了严重的医疗恐惧,对某些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极度的不信任,故而我听力损伤之医疗自事件发生后一度中断,很有可能已经错过最佳医疗期。医生徐某在精神层面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月25日,我向该院递交了医疗事故赔偿申请。

6月29日,该院复函,全面否定了本次医疗事故的真实性。

7月8日,我向惠州市卫生局医政科申请医学鉴定。

当然,我内心并不希望事态扩大化,如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我不放弃采用民事诉讼、媒体曝光、网络载体等形式的权利,以期达到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惩戒不道德行为的目的!望医学会相关专家、学者及领导能够积极、公正的予以医学鉴定,谢谢

篇13: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

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

申请人:姓名:XXX,性别:XX,出生年月:X年X月,民族:X族,工作单位:XXXX,职业:XXXXX,住址: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XXXXXXX(要写全称),地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XXXXX,职务: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月X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

此致

XXXXX县(区)卫生局

申请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证据材料XXXXXX

篇14:医疗事故鉴定委托书

赣州医鉴200 - 号

委托

鉴定

单位名 称 经办部门

地 址 个人证件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① ②

医患

双方

基本

情况

患 者 姓 名 性别 年龄 病案号

患者代理人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医 疗 机 构名称 法人代表姓名

地址 邮 政 编 码

医疗机构代理人名称 工作单位 电话

设区市鉴定结论

委托鉴定事由及鉴定要求:

委托单位(公章)

经 办 人 签 字:

年 月 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一)三种鉴定的提起方式

1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A 、医、患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分别填写鉴定委托书并签字。

B 、医方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供查验,并同时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的代理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供存档。C 、患方和或其代理人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出示患者的身份证或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书以供查验,并同时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书的原件以供存档。

D 、查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E 、详细登记医患双方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Email 等。

F 、建立鉴定档案,并将所收到的材料归档。

G 、一经受理,以邮政信函方式或送达签收方式分别向医、患双方发出受理通知书。

2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A 、查收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书面材料,包括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的申请书。

B 、由卫生行政部门填写鉴定委托书。

C 、通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 1 、B 、C 所提及的基本材料。

D 、详细登记医患双方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Email 等。

E 、建立鉴定档案,并将所收到的材料归档。

F 、一经受理,以邮政方式或送达签收方式分别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医、患双方发出受理通知书。

3 、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A 、收取司法机关的委托书。

B 、查核司法机关送达的所有材料并建档。

C 、通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 1 、B 、C 、所提及的基本材料。

D 、详细登记医患双方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Email 等。

E 、建立鉴定档案,并将所收到的材料归档。

F 、一经受理,以邮政方式或送达方式分别向司-法-部门和医、患双方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缴纳鉴定费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 、司-法-部门委托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费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支付。

5 、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鉴定费分别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裁决。

6 、由医学会财务部门按物价部门的定价规定收取鉴定费,并出具收据。

(三)鉴定的受理

1 、医学会在确认鉴定费已缴纳后向委托鉴定的各方发出书面的通知(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受理日期以交费日为准。

2 、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以交费日为准)起 5 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28 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就当包括下列内容:

A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B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C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D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E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F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3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以邮戳或送达签收日为准)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四)不予受理

1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以书面通知说明理由(邮政信函或送达签收)。

2 、根据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将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A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B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C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D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E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F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篇15:医疗事故的鉴定

医疗事故的鉴定

医疗事故的鉴定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日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龋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盛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盛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盛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思考

立法建议书材料

立法建议书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立法完善之构想

浅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两个问题/万欣法律论文网

目前司法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庞建兵法律论文网

行政论文

广西计划生育条例

人身损害救济之司法变化概论 论文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立法思考
《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立法思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立法思考(精选15篇)】相关文章:

贷款通则全文2022-06-22

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调研报告2023-03-15

法律的问题2022-05-06

小议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陈忠林法律论文网2022-05-04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06-17

人身损害具体赔偿项目的若干问题论文2023-02-26

问题报告2023-03-31

某县干部挂职工作的调研报告2022-10-27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2023-02-27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2022-11-28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