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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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篇1: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建立由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筹资解决住房问题的新机制,逐步提高职工自我解决住房的能力,根据《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三条 济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存贷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济南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第四条 职工和其所在单位应当分别按职工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计缴住房公积金。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月工资系指:

(一)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

(二)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前计划内临时工的档案工资;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档案工资和(88)鲁劳薪字238号文件规定的17%的工资性补贴之和;

(四)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职工按每人每月100元计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按月实际工资收入的75%计算。

住房公积金以上年十二月份的职工月工资为计算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当年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时确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第六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一九九三年分别定为4%。以后根据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 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两者本息均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中个人缴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缴存的部分,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节假日除外),由单位一并存入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指定的网点。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九条 企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是: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的住房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按企业留利的10%提取的住房基金;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源是:原有房租补贴资金;从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第十条 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向经办银行报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由经办银行登记入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发生变化的,须向经办银行报送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表。

职工对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明的,可以凭单位证明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查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满十年后,职工可提取第一年的本息,同时交存新的住房公积金,逐年类推。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建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不能用于住房的内部装修、一般养护、交纳房租和购买债券等。

第十三条 职工可以使用本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自建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费用,不足时,可以使用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须经住房公积金所有人和其所有单位同意,并由经办银行确认,资金仍然不足时,可以按规定向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低息贷款。

第十四条 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和自建的住房出售后,须将原购、建房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存入职工原住房公积金的户名内。

第十五条 单位购、建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以低息贷款的形式,优先使用本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户名内,由调出单位到经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离职或者出国定居,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本人提取。

职工调离本市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转到调入单位或由本人全部提取。

第十八条 职工停薪留职或因其他原因停发工资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仍在经办银行存储。

第十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第二十条 企业严重亏损不能如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缓期缴存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一次申请缓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缓缴期满,企业仍无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缓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住宅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的;

(八)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户口地就业且离开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篇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六)支付物业费的;

(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九)出国(境)定居的;

(十)正式退休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购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三)、(四)、(五)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职工及其配偶。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办理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和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按规定程序催收仍未偿还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部分依法继续执行或执行其它财产。

第三章 提取额度及时间

第九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实际支出,且每个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本细则实施后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部分)。职工每提前还贷一次,可至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一次提取,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过该次提前还贷的金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租赁商品房提取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7200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第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元。

第十三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取,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第十四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身份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还须出具提取人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提取证明材料:

(一)购房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本市商品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应提供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或全款《济南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本市存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本市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与有效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房改分配表与有效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本市拆迁安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屋差价款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异地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所购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二)建造、翻建、大修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镇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的批准文件,《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工程预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2.列入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由居民个人承担的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职工应提供交费凭证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首次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满一年(最近十二期)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职工偿还自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再次提取的,应提供本项第1款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以外的所有材料。

3.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只需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职工偿还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规定提供材料。

(四)租房提取材料:租赁商品房提取的,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单身职工或夫妻两人中有公积金缴存地在济阳、商河、平阴、章丘的,单身职工、夫妻两人均需提供由该缴存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需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支付住宅维修资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所购买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已在济南市不动产登记系统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3月7日后开具的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费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物业服务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七)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物业费,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1000元,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办理;申请人也可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办事大厅在线办理本业务,公积金中心定期将提取金额支付至个人账户;次年如需提取的,应重新办理。

(八)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非本市户籍职工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本人的社保转移单或异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参保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的',应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职工正式退休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退休证或单位批准其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1-4级)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医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产继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的相关材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一式三份《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提取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提取人持《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的,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远郊区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规定的申报材料到当地缴存银行进行初审后,由缴存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批,审批通过的,由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还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业务:

(一)公积金冲还贷

1.定义:冲还贷业务是指缴存职工可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缴存职工是指在公积金中心本部(不包括电力、济钢、铁路公积金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偿还的贷款是指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申请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范围: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缴存职工包括所申请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以及其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里登记的参贷人员。

办理条件

(1)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2)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3)本业务不得在所申请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扣款日办理。

4.所需材料:该业务需本人办理。借款人及配偶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其他参贷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办理时间及金额: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的第三日起可办理冲还贷业务,每名缴存职工每年可以办理一次,且两次办理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需结清贷款的除外。冲还贷金额不计入缴存职工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及通过委托提取业务的还款额度。

6.其他约定:缴存职工办理完毕冲还贷业务后,已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可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银行办理解除抵押手续;贷款尚未结清的,需按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1.定义: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是指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按约定的额度逐月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活期储蓄账户。

2.办理范围:可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以下称委托提取人)包括在公积金中心本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所有委托提取人必须是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登记的参贷人员)。

办理条件

(1)委托提取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2)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3)委托提取人提供的转账账户必须是本人名下的与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的储蓄账户。

4.所需材料:该业务需本人办理。借款人和配偶办理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活期储蓄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办理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

5.转账时间: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5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

6.转账金额:每月累计转账总额度不超过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提取额度到百元。

7.转账规则

(1)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的转账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

(2)实施按月委托提取期间,委托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本业务自动终止。

(3)实施按月委托提取期间,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自动中止转账,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本业务继续办理。

8.变更与终止

(1)委托提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指定的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由于委托提取人未及时变更的,造成划款失败等责任由委托提取人本人自行承担。

(2)委托提取人需提前终止本业务的,应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3)委托提取人可持本人身份证至公积金服务大厅、市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或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4)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9.其他约定

(1)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后不得再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服务网点现场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2)借款人及配偶不办理该业务,但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办理该业务的,需借款人及配偶知晓,因借款人及配偶不知晓该情况造成纠纷的,由委托提取人承担。

(3)符合条件的委托提取人中有一人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该笔贷款原已签订的全部按年委托提取还贷协议自动终止,委托提取人应保证该笔贷款所有已签订按年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的委托提取人知晓,如因不知晓该情况造成纠纷的,由委托提取人承担。

(4)因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导致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无法按时转账的,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公积金中心将及时为委托提取人办理转账。

第六章 资金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各类提取应将提取资金直接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职工本人活期储蓄账户,不得支付现金。职工凭公积金中心审批材料及提取人、委托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缴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缴存银行负责身份证及账户的校验及资金划拨工作。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以伪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国务院、省有关规定,取消缴存职工一定时限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并作为失信信息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中,在今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面将受到一定限制,已套取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资金,拒不退回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非法从事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联合公安等执法部门坚决予以打击,对性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自有产权住房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产权(或共有产权),且使用性质为自己居住的住房。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直系血亲是指:直系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和子女。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7月31日止。

篇3: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分中心、缴存单位及职工:

现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7月27日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等相关业务,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六)支付物业费的;

(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九)出国(境)定居的;

(十)正式退休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购房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职工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的,职工和配偶及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血亲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三)、(四)、(五)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职工及其配偶。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办理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配偶和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如有逾期未能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按规定程序催收仍未偿还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部分依法继续执行或执行其它财产。

第三章 提取额度及时间

篇4:住房公积金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是指职工及其所在的`单位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简单来说就是,职工和单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没有发生其中一个月或几个月漏缴或未缴的现象。是否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也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标准之一。

公积金连续缴存多久可以贷款?

目前我国各地对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标准没有进行统一规定,由各地方自行制定。例如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或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例如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连续缴存多久可以提取?

现行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即可,未对公积金缴存时间进行明确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只要缴存公积金,符合一定条件即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篇5:住房公积金缴存申请书

尊敬的XX公司领导:

我叫XXX,男(女),今年XX岁,是XXX县某某乡XX村人,XXXX年通过招聘进入贵公司就业,现从事XX工作有X年X个月.本人了解到公司还未为我办理住房公积金,本人今申请公司按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开通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交纳公司和个人部份住房公积金至帐户内.

特此报告,请示解决为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6: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30名委员,2016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修订《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济南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公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7个处,3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53人,其中在编88人,非在编6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16752家,新开户单位3356家,净增单位2548家;实缴职工133.86万人,新开户职工14.2万人,净增职工10万人;当年缴存额178.22亿元,同比增长13.21%。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1175.05亿元,缴存余额547.8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88%、10.2%。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与上年持平。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127.51亿元,同比增长36.81%;占当年缴存额的71.55%,比上年同期增加12.34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627.23亿元,同比增长25.5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81万笔166.8亿元,同比增长67.54%、127.87%。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14 万笔136.16亿元,电力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1万笔 9.55亿元,济钢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9万笔4.32亿元,铁路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7万笔16.77亿元。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59.06亿元。其中,市中心 50.33亿元,电力分中心2.32亿元,济钢分中心2.44亿元,铁路分中心3.97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2.51万笔667.91亿元,贷款余额419.41亿元(其中市中心贷款余额359.2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37%、33.29%、34.57%。个人住房贷款率为76.56%(其中市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率91.25%),比上年同期增加13.86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4家,与上年持平。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1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亿元。2016年,未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购买国债:2016年,未购买国债;收回国债1145.15 万元,国债余额3392.07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145.15万元。

(五)融资: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0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 128.29亿元(市中心37.49亿元,电力分中心36.86亿元,济钢分中心5.5亿元,铁路分中心48.44亿元)。其中,活期0.11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6.13亿元,1年以上定期64.75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47.3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76.62%,比上年同期增加13.8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169985.77万元,同比降低7.94%。其中,市中心120642.52万元,电力分中心16974.55万元,济钢分中心6268.43万元,铁路分中心 26100.27万元;存款利息收入52908.1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17066.76万元,其他收入10.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98030.26万元,同比增长83.48%。其中,市中心70915.4万元,电力分中心9229.6万元,济钢分中心2976.63万元,铁路分中心14908.63万元;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86567.5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6074.12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5388.31万元,其他支出0.3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71955.51万元,同比降低45.16%。其中,市中心49727.12万元,电力分中心7744.95万元,济钢分中心3291.8万元,铁路分中心11191.64万元;增值收益率1.37%,比上年同期减少1.4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20101.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005.1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49848.63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316.99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68926.78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54261.86万元,铁路分中心上缴14664.92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84350.8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397579.81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256582.94万元,电力分中心提取53088.46万元,济钢分中心提取18080.41万元,铁路分中心提取6982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2783.63万元,同比增长20.91%。其中,人员经费1203.87万元,公用经费378.68万元,专项经费1201.08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264.4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046.85万元、199.59万元、1018万元;电力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72.91万元,其中,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70.41万元、102.5万元;济钢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03.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3.65万元、91.27万元、78.18万元;铁路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43.1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23.37万元、17.41万元、2.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305.19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7‰。其中,市中心0.07‰,电力分中心0.003‰,济钢分中心0.22‰,铁路分中心0.04‰。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 84350.8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01%,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36%。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未有逾期项目贷款,未核销逾期项目贷款,未有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3392.07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145.15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为87%。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7.96%、8.07%和13.21%。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4.2%,国有企业占10.8%,城镇集体企业占2.2%,外商投资企业占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6.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9%。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5.31%,国有企业占33.72%,城镇集体企业占3.28%,外商投资企业占2.2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2.6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75%。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1.73%,中等收入群体占42.64%,高收入群体占5.63%。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41.45万笔 127.51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2.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9.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0.3%,租赁住房占1%,其他占2.2%);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7.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3.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1%,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2%,其他占0.9%)。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30.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4.08%,比上年同期增加2.8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87289.45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22.57%,90-144(含)平方米占63.64%,144平方米以上占13.79%;新房占67.44%,二手房占32.56%。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49.5%,双职工申请贷款占50.4%,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1%。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4.1%,中等收入群体71.5%,高收入群体占4.4%。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422笔18233.4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9033.4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9764.4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截至2016年底,未发生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6年底,本市累计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2个,贷款额度10亿元,建筑面积共80.36万平方米,可解决11097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其中,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1个、额度3.6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个、额度6.4亿元。2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52.9%,比上年同期增加60.9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

1.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4646元。按照济南市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度全市(含中央属、省属、市属、县属及以下)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82元的3倍计算。

2.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确定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分为两档,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71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550元。

(二)当年存贷款利率调整情况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规定,自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情况

1.自3月7日起,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四县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市内六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四县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能力由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提高到60%。扩大提取范围,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维修资金。

2.自10月2日起,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下调至60万元(平阴、济阳、商河为5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下调至30万元(平阴、济阳、商河为25万元)。购买首套商品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上调至30%,购买第二套商品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上调至40%。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政务中心网点周六周日对外服务,历山路服务大厅工作日期间中午不休息,方便职工工休时间办理业务,全年延时服务期间共审批业务1.6万余件。

2.2016年8月开展委托提取还贷业务。职工通过一次性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中心每年或每月划转其个人账户公积金,大大减少了还贷提取的柜面业务量。全年共办理按月委托提取3.1万笔。

3.创新实现网络在线实名认证。依托银行的认证体系,通过联网校验客户姓名、身份证、银行卡号及电话号码等信息,在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及APP客户端全面实现在线客户身份认证,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了个人公积金账号查询、物业费提取、按月委托提取等业务的在线即时办结、资金自动到账。

4.推行移动终端服务。“掌上公积金”列为2016年济南市为民办实事之一,于11月正式升级上线。该平台以APP客户端、微信服务号两种方式,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了全面的信息查询、业务在线办理、便民工具及服务宣传等内容。截至2016年底,累计关注人数已近10万人,办理物业费提取、按月委托提取等在线业务4000余笔,查询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20万余人次。

5.进一步提升网上办事大厅服务能力。2016年12月网站

正式改版,栏目设置上从传统的政府风格转变为服务型风格,服务栏目设置更加醒目,以客户体验为中心,将服务指南、便民服务、网上业务内容进行了整合优化,不断增加网上在线办理与公共查询服务事项。截至2016年12月底,开通网上业务办理单位3500个,注册个人账户20万余人,网上在线缴存公积金8亿余元,在线办理个人开户、封存、工资基数变更等业务近10万笔,个人办理信息查询、信息变更等业务120.9万笔。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按照住建部印发的《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接入计划的通知》要求精神,济南中心在2016年4月份正式启动结算应用系统接入项目,严格要求、狠抓落实、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一是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完成预算追加、政府采购等工作;二是协调建行山东省分行做好系统分析、线路铺设、技术支持等工作;三是组织协调14家归集、贷款委托银行做好系统接入各项准备工作,监督督促未接入系统的银行加快接入进度;四是组织归集、贷款系统开发商推进系统开发进程;五是在济南中心贷款系统计划升级改造切实贯彻落实基础数据标准及结算应用系统接入要求。截至2016年12月份,济南中心已实现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并已完成大部分交易的测试工作,2017年,中心将以贷款核心业务系统升级改造为契机,全面完成“双贯标”工作。

(六)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1.2016年未实施行政处罚。

2.2016年3月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限期缴交决定书》(济住中缴字〔2015〕1-001号),已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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