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锦集10篇)由网友“热辣小奶猪”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电子签名,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什么是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这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届时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帐”。
二、《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目的。
《电子签名法》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增强交易的安全性。
三、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电子签名法》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二是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三是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
四、是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
五、是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目前已变更为信息和工业化部,目前已经取得资质得有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获得了从业资格,可以对外提供合法电子签名服务。
【电子签名】是现代认证技术的泛称,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电子记录相联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声音、符合或程序,而该电子声音、符合或程序是某人为签署电子记录的目的而签订或采用的”;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电子签名是包含、附加在某一数据电文内,或逻辑上与某一数据电文相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它能被用来证实与此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名人的身份,并表明该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所载信息;欧盟的《电子签名指令》规定,“电子签名”泛指“与其他电子记录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连并以此作为认证方法的电子形式数据。”
从上述定义来看,凡是能在电子通讯中,起到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的电子技术手段,都可被称为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即现代认证技术的一般性概念,它是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保障手段。
总之,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
篇2:什么是电子签名
问题:什么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什么意思?
电子签名(章)(electronicsignature):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关联,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者身份,保证文件的完整性,并表示签署者同意电子文件所陈述事实的内容,
什么是电子签名
,
电子签章并非是书面签字盖章的数字图像化,它以一种电子代码的形式存在,必须与数字证书捆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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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电子签名法》诞生
《电子签名法》诞生
8月28日,在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国家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部被业界人士看作“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终于迈出了最为重要的一步。电子签名也称做“数字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简单地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
203月24日,在温家宝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电子签名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随即被提交全国人大讨论。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对该法进行审议,6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又再次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随着今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其最终审议并通过,我国中央一级的电子签名立法正式浮出水面。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正式迈入网络时代,对未来人们的工作、生活乃至商务、政务活动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将大大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必成为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电子商务网站是最急切盼望电子签名法出台企业中的一部分,中国已经有4000多个电子商务网站,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经达到2700亿元。对于国内电子商务网站而言,在银行支付体系、信用卡认证系统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将改善网站在支付、认证方面面临的`问题,提高社会对电子商务的诚信认同。
据法律专家介绍,针对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专家称,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用问题一直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实施的合同法已经规定了电子文本的有效性,但对电子签名的规则和法律效力却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法出台,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解决“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增强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有效性。
篇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
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
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篇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应当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第二十条 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其业务承接事项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法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4月1日起施行。
篇6:《电子签名法》的诞生
《电子签名法》的诞生
8月28日,在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部国家级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诞生。这部被业界人士看作“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终于迈出了最为重要的一步。
电子签名也称做“数字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简单地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
203月24日,在《电子签名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随即被提交全国人大讨论。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对该法进行审议,6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又再次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随着今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其最终审议并通过,我国中央一级的电子签名立法正式浮出水面。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正式迈入网络时代,对未来人们的工作、生活乃至商务、政务活动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将大大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必成为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电子通信论文《电子签名法》诞生》。
电子商务网站是最急切盼望电子签名法出台企业中的一部分,中国已经有4000多个电子商务网站,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经达到2700亿元。对于国内电子商务网站而言,在银行支付体系、信用卡认证系统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将改善网站在支付、认证方面面临的问题,提高社会对电子商务的'诚信认同。
据法律专家介绍,针对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专家称,电子签名的法律效用问题一直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实施的合同法已经规定了电子文本的有效性,但对电子签名的规则和法律效力却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法出台,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解决“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增强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有效性。
篇7:出国留学信电子签名
Dear Sir/Madam:
In the capacity of theformer dean of “Dalian Management School” of Dalian University ofTechnology(DUT), I am writing with pleasure to recommend Mr.
Cai to youresteemed university.
I got to know him personallywhen he was taking the course--Methodology of Management Research (or Methodsof Management as stated in his transcripts), a course I taught, concerningbasic research methods, especially quantitative approach to managementresearch.
Then he took one of my other courses--Advanced Strategic Management.
Mr.Caleb showed great aptitude on both courses and he got 78 on both, whichseem a bit lower, but if you take the difficulty of the test papers and mystrict grading into account, you will understand why such scores are stillamong the top five.
Undoubtedly, he got excellent scores on other courses andranked among the top 5% of his class after the first year of graduate study.
To my knowledge, Mr.Cai isnot only strong in academics, but also in sports and social activities.
He wasthe captain of the soccer team of graduateschool of DUT and led the team toplay in the soccer league of our university for two successive years.
He wasalso one of the main founders of the first academic club--“ManagementForum” of the “Dalian Management School” of DUT.
After I left DUT, he stillkeeps in touch with me from time to time and I am pleased to see that he provedhis outstanding capability in both research and teaching position.
Therefore Ifeel very delighted when he told me he would like to pursue his advancedstudies in your honored program.
I am confident that Mr.Caib will contributegreatly to your program as well as he did in the DUT.
Please don't hesitate tocontact me if you need more information.
Truly, yours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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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封正面注明 “ A Letter Of Recommendation ” ,表明这是一封推荐信。
篇8:电子签名能为我们带来什么?
电子签名能为我们带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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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数字认证中心的周治建副主任为记者演示了什么是电子签名。首先他点击意图使用某网上年检系统,因为没有密钥而被拒绝进入,直到他把一个蓝色U盘插入USB接口后,系统辨认U盘内的数字证书是代表周治建,于是被允许进入系统操作。周治建告诉记者说,电子签名,简单地说,就是在网上通行的身份证。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从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来保障网络安全。浙江信息产业厅信息化管理处的王伟平说,这就意味着从理论上,电子签名能够确认使用者身份,而且不可抵赖。比如目前一些网上银行个人版已经应用了这种电子签名技术。使用者必须插入密钥才能确认身份进入银行系统,然后进行一些原本只能在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的业务,非常方便。
网上交易更加安全
记者随后采访了杭州法联网络咨询的郑导远和盛军华律师,他们认为,电子商务实践中,保证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是靠电子签名。但是在电子签名应用中遇到了不少问题: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明文规定;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为电子交易各方提供信誉保证的电子认证机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已经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电子签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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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电子签名能为我们带来什么?
电子签名能为我们带来什么?
日前,《电子签名法》出台了,半年之后就要正式实行,不管是内行或外行,人们纷纷关注这一新生事物。究竟电子签名的合法化能为企业带来怎样的改变?浙江信息产业厅信息化管理处的王伟平副处长对记者解释,电子签名的最大好处就是操作方便。在电子政务中,比如某公务员想要发出一个文件,就可以利用电子签名,让系统确认自己的身份,经由互联网发出文件。再比如说当人们办理迁移户口时,能够通过电子签名让系统确认该人的身份,并且将来能够作为法律上的依据,有一定的安全性。王伟平告诉记者,对电子商务来说,还有一个很大的好处就是降低成本,将来在相关法律齐备、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情况下,个人和公司在观念上接受了网上交易这种方式,那就不仅仅是像现在这样:在某个交易网站上相互交流信息,至于真正的交易过程还是放在网下。
据惯于网上个人交易的李女士称,从两年前到现在,她已经在易趣网上卖出了一台二手相机以及买进了无数化妆用品。她对记者说:“我从来没有见过任何易趣上的买家或者卖家,一般交易过程货款先发出,然后对方款到发货,尽管每次交易过程都有些不安,但无论如何都是小金额来往,没有太大负担。”她表示现在只能根据对方在易趣网上的信用指数来判断是否可信,但一旦交易过程出现问题,只能自负亏损,易趣网并不承担责任,“如果电子签名能够像身份证一样代表个人身份,保证网上交易安全,当作法律证据,那会安心得多。”
尽管企业表示对网上直接交易的安全性有些怀疑,但也承认网上直接交易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搏新太阳能的杜强华总经理对记者说,设想一下,如果是在网上完成采购和销售交易,首先节约的是门店成本,其次是能减少交流需要耗费的成本。
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不久前曾经公开表示招行的网上功能是一大特色,网上个人银行系统令每一台电脑都能成为招行的营业柜台,弥补了招行服务网点不多的缺陷,而且还降低了开设网点的成本。有关人士认为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对金融界来说存在巨大利润,无论是银行、证券还是保险,电子签名技术一旦开始广泛应用,都将大大地节省这些机构的服务成本。
电子商务上升空间打开了
什么是电子签名?
日前,浙江省数字认证中心的周治建副主任为记者演示了什么是电子签名。首先他点击意图使用某网上年检系统,因为没有密钥而被拒绝进入,直到他把一个蓝色U盘插入USB接口后,系统辨认U盘内的数字证书是代表周治建,于是被允许进入系统操作。周治建告诉记者说,电子签名,简单地说,就是在网上通行的身份证。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从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来保障网络安全。浙江信息产业厅信息化管理处的王伟平说,这就意味着从理论上,电子签名能够确认使用者身份,而且不可抵赖。比如目前一些网上银行个人版已经应用了这种电子签名技术。使用者必须插入密钥才能确认身份进入银行系统,然后进行一些原本只能在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的业务,非常方便。
网上交易更加安全
记者随后采访了杭州法联网络咨询的郑导远和盛军华律师,他们认为,电子商务实践中,保证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是靠电子签名。但是在电子签名应用中遇到了不少问题: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明文规定;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发生纠纷后责任难以认定;为电子交易各方提供信誉保证的电子认证机构,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明确;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法律保障已经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电子签名法》是我国一部非常重要的电子证据法律规范,其中第四条至八条对数据电文证据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保全规则、可采性与证明力标准作了明文规定。根据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电子签名法》确认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两类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对保证电子交易安全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电子商务大受鼓舞
有关人士认为《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促进最大的是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对此记者采访了全球最大的网上贸易平台阿里巴巴,副总裁金建杭认为从草案到正式通过,《电子签名法》在中国的立法是一个非常快的过程,表明了国家对电子商务的重视,他对此表示欣慰。然后他对记者说:“这只是一个开始,然而我们目前最稀缺的正是这样一个良好的开始。从现实的角度来说,《电子签名法》不会那么快发挥作用,首先这部法律的真正施行,是明年4月,其次法律起到的作用是事前约束,事后判决。从目前的应用来看,电子商务目前在交易中起到的只是一个交流作用,这还是一种初级水平。如果能从交流慢慢转向交易,电子商务会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
同时记者问及阿里巴巴是否会考虑利用电子签名的立法机会,尽快推出在交易平台上的网上直接交易功能?金建杭表示,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网上贸易平台,阿里巴巴极力实现的是一个足够流畅的网上交易过程,电子签名的立法将使日后在网上直接签单交易有了得以实现的可能。金建杭同时表示这将作为一个服务的增长点,至于是否会是一个阿里巴巴利润的增长点,他认为,这必须由服务是否能被客户认可,并且是否能被足够认可而决定。
成本虽降 风险仍在
采访中大多数企业都认同了通过互联网交易确实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降低成本,例如降低交流成本、增广信息来源,但更具有代表性的看法是:这种交易模式的不安全性增加了风险成本。杭州搏新太阳能的杜强华总经理认为,由于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尚未打造完全,他对通过得到网上信息进行采购的安全性表示极度怀疑,至于使用电子签名在网上直接签下合同,那是根本不可信的。他对记者说:“这样的贸易过程存在太多不确定性和漏洞,即便我完全信任电子签名的技术,而且通过互联网找到供应商,然后对方把样品邮寄给我,我也表示满意,但是牵涉到签单,尤其是大金额数目的,还是绝对有必要找对方当面对话的。”
不仅是这样的传统企业,连一些已经习惯于网上获取交易信息的公司也持同样的怀疑态度。在阿里巴巴的诚信通指数为10的杭州华鑫科技负责人表示,尽管自己公司的采购及业务订单已经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来往多次,但都是在网上与对方联系,然后在网下进行签单交易。他对目前的电子签名技术和电子签名法能够保障互联网安全交易环境表示怀疑,并告诉记者,在这种形式普及之前,该公司不会有在网上直接签单交易的打算。
星华网科的吴园萍告诉记者,从计算机、互联网的安全角度看来,是否能绝对地防范恶意病毒攻击?甚至是否能保证网络时时畅通、没有故障?她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牵涉到十几万美元的订单交易,公司是绝对不会冒险在网上直接完成交易合同签订的。即使是已经来往多次的供应商,为了慎重起见,也会在网下当面签单。她说:“虽然我们公司在电子商务上发展得比较好,通过自己的网站介绍自己产品供
应信息,通过别人的网站了解供应商信息,通过E-mail和即时联络工具联系客户,或者通过一些网上交易平台发布供求信息,但是这些都是寻找联络的过程,如果真正牵涉到交易利益,就算现在电子签名有等同于合同上手写签名的效力,我们也会很慎重。”
阿里巴巴的副总裁金建杭曾经对记者描述,也许有朝一日当所有人不再兴奋地谈起“电子商务”这个词,并视之为普通商务交易模式的时候,就是电子商务真正普及的时代,就像鱼在水中生活得自由自在,却不曾察觉周围是水的环境。同样道理,只有当人们在意识中把电子签名默认为自己在互联网上或者某系统中身份验证确认的工具时,才是电子签名真正走向普及的时候。
光有《电子签名法》就够了吗?
《电子签名法》的'通过在许多行业中掀起了一股小小的讨论,作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的意义远远超过了它本身的意义,这可以说是我国一直以来的网上联系、网下交易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模式,正在向真正的电子商务迈进。而且,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和实施,电子签名将对我国规范电子签名活动,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不过,记者也从许多专业从事电子商务工作的人士中了解到,《电子签名法》的出台还不能确保房屋买卖、股市交易和政府采购等高价位业务的安全,而且它所能起到的效果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
阿里巴巴网站作为全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在记者采访有关电子签名的问题时,该公司副总裁金建杭的回答却是尚未施行。金总很坦白地说,阿里巴巴网站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平台,做得更多的是咨询服务和提供商务间沟通的帮助,但是当谈到实质性问题时,目前都是在网下进行的,因此之前就没有涉及到电子签名的问题。眼下,4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电子签名法》,阿里巴巴网站显然还要真正理解、消化好政策,让电子签名真正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发挥作用,需要一段时间的探讨期。
和阿里巴巴网站温和的口气不同,中福瑞达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的老总乔先生却很尖锐地认为,《电子签名法》的通过只是良好的一步,目的自然是要让我国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更安全可靠,也更可行,但是这个法还远远没有切中保障电子商务真正实现的要害。他认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实现必须要有两大前提,一是广泛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比如有企业买假货或者伪劣产品,只要让他上网,那么全国的人都能够知道,这就避免了许多欺诈行为;二是要建立社会商业信用体系,就是能不能把商业信用的一些内容用法律固定起来。有了这两个前提,就可以对电子商务的实质施行监控和法控,这样电子商务就会安全起来。也就是说,在《电子签名法》之外,我们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同时,关于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涉及到的一些知识也需要普及。比如银行是最早开始使用数字签名的领域之一,网上银行使用的数字签名方式就是电子签名的一种形式。但是网上银行的用户对数字签名的认识显然还不是很多,数字签名的使用者很少,网上交易量也始终没有突破性增长。甚至绝大多数人对电子签名、移动证书等一系列跟电子签名相关名词的概念都是雾煞煞。
当然,《电子签名法》的通过也确实给电子商务业界注入了一剂兴奋剂,它使得很多网上业务得以开展。一位从事软件技术开发的人士告诉记者,电子商务的应用并不都像B2B(企业对企业)这么复杂,一些B2C(企业对个人)的业务就显得比较简单。如与手机相关的业务,整个契约就比较简单,本身也比较安全,那么如果得到良好的开发,许多人很快就可以享受到电子签名的优势。
篇1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标准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标准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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