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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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

篇1:论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

本文就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问题从时间上、空间上以及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证。并就网络环境中存在的网络版本、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现象谈了自己的看法。

1 前言

所谓信息网络是信息数据、计算机、通信三者结合的产物,是由通信平台和大量应用信息系统构成的,其目的是实现各种信息资源的实时传递、交换和共享。现有的典型信息网络有OCLC、RLIN和因特网(Internet)。由于因特网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世界信息网,故本文以因特网为例,研究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

因特网是一个无中心的全球信息媒体,它所组成的网络空间将全世界人们、机构、企业、政府联系在一起,使用户可以远程登录、共享数字化文件,网上讨论,电子出版,查询信息,发送电子邮件,用户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向特定主体、某个群体甚至整个世界即时发布信息。因此,人们普遍地认为一个信息资源共享的时代真正到来。然而,面对因特网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却感到陷入了网络空间的泥潭:“网上书屋”宾客盈门,而作品的版权人被置之脑后:“网络版本”理直气壮,而版权人的权利又无权威的法律解释的支持;域名的恶意抢注现象,域名引发的冲突等等,又不得不使人们认真考虑网络空间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考虑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

篇2:论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

所谓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从广义上说,泛指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力。从狭义上讲,指知识产权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按照目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惯例、国际保护公约,以及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主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2.1 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知识产权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生效后的智力成果关系是否具备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迄今为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体现在各主权国家的国内立法保护方面,另一方面也体现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即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目前,无论是各国的国内立法还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都对具体的智力成果保护法的生效、失效时间,以及生效后的智力成果关系的溯及力有所规定。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巴黎公约》规定,巴黎公约多次修改后所参加公约的成员国都必须承认最新文本的效力,而老成员国对修订本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仅承认原已批准的文本并可继续留在联盟内。至今,巴黎公约已修订了6次,我国政府承认并批准的是斯德哥尔摩修订本;《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7年12月生效,先后作过7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本是1971年7月2日的巴黎文本,我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批准了该公约1971年的巴黎文本。

再如,在我国法律失效的时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法律已完成历史任务,特定条件消失而自行失效;②新的法律颁布施行后,原有的同类旧法律即失效力;③新的法律代替同一内容的原有法律,同时在新法律中明文宣布原有法律废止;④法律本身明文规定了终止生效日期,届满则失效;⑤国家发布特别的决议、命令,宣布废除或革新法律、法规,从宣布之日起失效。对于知识产权法的溯及力,我国也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7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法受到了信息时代到来的最大冲击,如版权法变化最大的方面是对计算机软件产业的保护,许多国家都在修订后的版权法中明确表示:存储在电子媒介上的作品要受著作权法保护。时至今日,全世界已有40个国家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作为我国著作权的客体,已经明确规定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法”是我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所规定的各项原则适用于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同时,由于计算机软件的两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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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论网络环境中的图书馆藏书发展

论网络环境中的图书馆藏书发展

论网络环境中的图书馆藏书发展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研究项目论文

【 作 者 】肖希明

【作者简介】肖希明,武汉大学图书情报学院副教授、博士;武汉,430072

【内容提要】计算机信息网络环境给图书馆信息资源结构、馆藏资源获取方式及质量评

价标准、信息资源的保障方式、馆藏文献购置经费等方面带来了深刻的影响。适应网络

环境的变化,图书馆在馆藏发展中应该更新传统藏书观念,合理配置馆藏资源和网络资

源,加强馆藏资源的特色化建设和分工协调,建立起信息资源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

信息资源建设的投入,并努力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素质。

【关 键 词】网络环境/馆藏发展/文献资源建设

【 正 文 】

图书馆藏书是图书馆赖以提供信息服务的资源基础,而图书馆藏书的发展,总是要

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目前方兴未艾的信息

网络化浪潮,无疑会给图书馆藏书发展带来重要而深刻的影响。分析这种影响,探讨在

网络环境中如何制定图书馆藏书发展策略,是世纪之交图书馆事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环境与图书馆

电子计算机与现代通信技术相结合,为人类创造了一个全新的信息环境――网络环

境。所谓网络环境,是指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相互结合基础上构建的宽带、高

速、综合、广域型数字式电信网络。这种网络通过网中设网、网际互联可以覆盖一国、

数国乃至全球(注:谢阳群:《试论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定位问题》,载《图书馆》19

第3 期。)。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信息提供与获取方式将彻底改变,分散于不同

地理位置的信息资源以数字方式存贮,通过通信网络相互联接,人们可以借助网络上任

一终端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资源。这种信息网络不再是一个单独的实体或信息存贮处,而

是一个以用户为中心的虚拟的信息体系。在这个信息体系中,信息资源组织是通过网络

动态地围绕用户特定需要来进行的,信息的检索、获取、处理和利用也是根据用户需要

,通过灵活联结、调用各类资源和系统集成地完成的。用户只要将自己的电脑与网络连

接,便可不受时间限制,不受信息存放地点影响,方便地在网上检索、选择,获取自己

需要的信息。

国际计算机互联网(Internet)在全世界的迅速扩展,标志着这样的网络环境正在

形成。Internet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将用户、信息资源和信息系统联系起来,提供一系列

的信息资源联结、组织、检索机制和信息传递、服务形式,如电子邮件服务、电子公告

牌服务、远程信息系统检索服务、文件传输服务、电子文献出版和检索服务等。目前In

ternet在全球的用户已达7000万,并正以165%的年增长率在全球铺展,加入Internet

的国家已达175 个(注:赵培云、郑淑荣:《信息高速公路与Internet》,载《中国

信息导报》第5期。)。 这个国际性的计算机通信网络正将全世界范围内的众多

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联结起来,实现网间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面对全球信息网络化的

趋势,我国也及时规划了信息网络化建设进程。目前,我国已建成了中国公用分组数据

交换网(CHINAPAC)和中国公用数字数据网(CHINADDN),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公用

经济信息通信网(金桥工程)已经启动。全国规模最大的计算机网络――中国教育与科

研计算机网络(CERNET)也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它内联全国主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科技信息机构,外联国际互联网,与全球范围的现代信息网络接轨。这一切表明,网络

环境已不是遥远的梦想,而是正在到来的现实。

网络环境给图书馆带来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信息网络使图书馆的资源基础突破

了传统的“馆藏”局限而扩展到整个网络,从而使可提供服务的信息资源极大地丰富。

网络环境提供了图书馆拓展信息服务的广阔空间,如通过电子文献传递来提供图书馆资

源、开展馆际互借、接受和提供参考咨询服务;图书馆可以从大量联机数据库、电子期

刊、电子论坛和电子布告栏中寻找、收集适用的信息,再利用网络为用户服务,也可在

自己的系统上建立电子公告牌,收集发布各类公共信息,使图书馆成为社区或校园信息

发布场所。网络环境还给图书馆提供了基于电子数据交换的文献采访、基于中央书目数

据库的共享编目、基于OPAC检索的流通服务以及基于数据通信的其他各种信息服务。然

而,网络环境也给图书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传统图书馆保守封闭的办馆思想、重藏轻

用的藏书观念、以馆藏文献的流通阅览为基础的服务模式以及落后的技术设备和传统的

手工操作方式等等,已难以适应网络环境的需要。面对挑战,图书馆采取怎样的对策,

将直接关系到网络环境中图书馆的生存与发展。

二、网络环境对图书馆藏书发展的影响

网络环境对图书馆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而对图书馆藏书发展的影响也十分明显,具

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图书馆信息资源结构的影响

国际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图书馆赖以提供服务的资源基础,而且使

信息资源的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信息资源,是经过图书馆收集、

整序、贮存并拥有“所有权”的文献。现在,人们从网上存取的信息,虽然不同于馆藏

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属性,但它如同馆藏资源一样具有可资利用的属性。因此,图书

馆的信息资源可以分为馆藏资源和网上资源两部分。对读者来说,需要获得的某一信息

,无论是图书馆收藏的,还是通过网络存取而获得的,信息本身的质量并没有区别。只

要信息方便存取,易于获得,读者就无须顾及这些信息存放的位置离自己有多远。因此

,对图书馆来说,网上资源与馆藏资源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而且,网络资源极为丰富

,存取便捷,因而将成为图书馆提供服务的重要基础。如香港科技大学图书馆馆藏印刷

期刊2200种,但提供的电子期刊竟达34500种(注: 李希明等:《传统模式与图书馆的

发展》,载《中国图书馆学报》年第5期。)。 可以说,在网络环境中,每个图书

馆都必须在馆藏资源和网上资源间找到最佳结合点。

2.对馆藏资源获取方式的影响

图书馆传统的获取信息资源的方式,主要通过购买、交换、接受捐赠等途径获取文

献。文献入藏后,图书馆便拥有该文献的永久所有权和使用权。然而图书馆对网络信息

资源的获取,情况就不一样了。图书馆通过网络获取的.电子信息,往往不是信息资源的

本体,而是信息资源的网络使用权。信息的获得,则有购入、入网、联机使用权、租用

、交换和免费等多种方式。这些新的信息资源获取方式,需要新的技术、设备和专业技

术人员。

3.对图书馆资源质量评价的影响

传统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建设主要是馆藏建设,而对馆藏质量的评价,则主要围绕馆

藏的数量、结构、重点、利用率等方面进行,评价的对象就是馆

藏文献本身。在网络环

境下,图书馆信息资源的质量评价就不能仅以本馆的实际收藏为评价对象,还要看其在

网络上获得全世界信息资源的能力。因为用户更加期待的是图书馆提供更及时、更准确

的信息服务,而不在于沧海一粟般的一馆之藏。根据这样的评价标准,馆藏质量将被检

索质量取代。这里,检索质量是指能满足读者需要的程度,评价的对象是文献(信息)

的提供率。

4.对信息资源保障模式的影响

建立信息资源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图书情报界多年来致力的目标,但由于各种主、客

观原因,在信息资源建设的实际操作中,图书馆基本上仍是自给自足的保障模式。在网

络环境下,这种保障模式已完全不适应了。网络环境对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建设中的分工

协调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因为当一个图书馆的馆藏转化为电子文献并能通过网络向用户

提供服务时,其他图书馆相同的藏书再加工、上网,就成为多余的。网络环境使处于不

同地理位置的图书馆能相互利用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为保证网上信息资源的全面

、充足和系统,减少冗余和浪费,客观上就要求各图书馆必须摒弃自给自足的信息资源

保障模式,将自己纳入地区、全国乃至全球的信息网络中,根据网络的要求和用户需要

去收集、加工文献资料,使各图书馆上网的信息资源各具特色,避免雷同,从而建立起

功能较强的信息资源社会保障模式。

5.对馆藏文献购置经费的影响

购书经费短缺是多年来困扰图书馆的难题。除了书刊价格上涨客观因素外,就图书

馆自身而言,主要是缺乏馆际协调。在藏书发展中,各馆不仅要入藏本馆读者常用的文

献,以满足最大量、最经常的信息需求,而且要入藏那些较少使用的资料,以满足读者

偶然的特殊的需要。网络环境为解决这道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在网络环境中,各图书

馆可以便捷地使用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资源,从而使图书馆有了可靠的信息资源保障。

由于有了网络资源作为后盾,各图书馆可以将有限的经费去购买本馆最常用的、有特色

的文献,而其他信息需求则依靠网络资源去满足。所以,网络环境为图书馆购书经费的

合理使用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网络环境中图书馆藏书发展对策

网络环境给图书馆藏书发展带来了重要的影响。适应信息环境的变化,制定正确的

藏书发展对策,是图书馆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1.树立正确的藏书发展观念

在网络环境中,图书馆信息资源结构发生变化,馆藏资源和网上资源共同构成图书

馆信息服务的资源基础。任何图书馆离开网络资源而幻想靠自己有限的馆藏文献资源来

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图书馆藏书发展不能局限于建立一个有限的

物理实体的馆藏,而要着眼于对全球信息资源的掌握和选择。除了选择入藏有明显载体

形式的文献,努力获取重要的联机信息资源的使用权,也应成为藏书发展的重要内容。

在对图书馆资源的评价方面,不应局限于考察馆藏文献的数量、质量,还要看图书馆能

从网络上获取多少资源,以及如何把网络中丰富的信息资源转化为图书馆资源的一部分

提供给广大用户。但是应该指出,虽然网络资源大大丰富了图书馆信息资源基础,但并

不意味着网络信息资源可以取代图书馆馆藏文献。那种认为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图书

馆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获取信息资源,因而没有必要花钱去进行文献资源建设的观点显

然是错误的。因为,网络信息资源大多是在图书馆馆藏文献基础上形成的,目前信息生

产者直接以电子形式生产并提供上网的信息资源毕竟不多,相当一部分文献还必须靠图

书馆去搜集、加工,然后转换成电子形式才能提供网上使用。而且,目前网络信息资源

仍以二次信息居多,即使在今后,是否所有的图书馆馆藏都有可能且有必要转换成全文

数据库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没有原始文献的全文提供,从网络获取的二次信息

,其使用价值是有限的。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各图书馆仍应致力于馆藏文献的发展,

使网络资源与馆藏资源相互依存,相互补充,以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优势。

2.从实际出发,合理配置馆藏资源和网络资源

随着网络的扩展,许多图书馆正在改变传统单一的馆藏模式,变静态的收藏为动态

收藏加网上信息存取的信息资源建设新模式。这一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各类型图书馆

的服务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要不同,在安排馆藏资源和网上资源的比重方面也应该有所

区别。一般说来,非研究型的公共图书馆,主要承担社会教育职能,担负提高广大人民

群众科学文化水平和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任务,读者需要的主要是各类型文献,因

此,这类图书馆应以扩充馆藏资源为主要任务。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高校图书馆,情况较

为复杂。大学生围绕专业课程系统学习,其主要需求集中在馆藏文献方面,正因为如此

,近年来大学生对图书馆新书太少的抱怨之声不绝于耳;同时,高校教师和研究生从事

科研工作又需要从网络上及时、广泛地获取最新的学术信息。因此,高校图书馆应采取

馆藏资源与网络资源建设并重的方针。一些大型的研究图书馆和专业图书馆,主要是为

科学研究服务,因此应该更注重网络信息资源的建设和利用。总之,各类型图书馆都要

从实际出发,在认真研究本馆服务任务和服务对象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馆藏资源与

网上资源的比例,从而实现两种资源的最佳配置。

3.加强馆藏资源的特色化建设和分工协调

在网络环境中,各图书馆拥有的信息资源重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各图书馆上

网的文献资源具有各自的特色,互不雷同,网络才真正是资源丰富的宝库。如“Intern

et网上的WWW 虚拟图书馆就是这样一个由世界各地不同学科的信息资源共同构成的资料

库,如生物学方面的信息资源由哈佛大学负责,化学方面的信息资源由加州洛杉矶大学

负责,等等。每个单位都开发一个Web服务器,由它与其他学科的Web服务器相联,然后

将这些分布在各地的各学科服务器联结在一起,共同构成设在瑞士的主服务器上的虚拟

图书馆。”(注:刘兹恒:《论虚拟图书馆与现代图书馆的关系》,载《图书情报工作

》1997年第4期。) 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文献资源建设中彻底转变“大而全”

、“小而全”的馆藏模式,加强在馆藏发展中的分工协调,使各馆致力于馆藏特色化建

设。如果说过去我们还缺乏紧迫感的话,那么在今天的网络环境中,解决这个问题已成

当务之急。

4.建立信息资源社会保障体系

笔者曾在另一文中探讨过建立由地区(省、市、自治区)级、区域(行政大区)级

和国家级文献资源网构成的我国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的问题(注:肖希明:《我

国文献资源保障体系论纲》,载《图书馆》6期。)。 网络环境为我国信息资源

保障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国家级文献资源网作为我国文献资源保障体

系的主导,其网络成员应通过分工协调,将各自承担的学科领域的文献尽量收集齐全,

以保证国家从整体上最大限度地占

有文献信息资源,起到国家文献资源保障中心的作用

。此外还要充分应用现代技术手段,生产大型的综合性和专业性的书目数据库、事实数

据库和数值数据库,并提供上网,使国家网同时成为我国的书目中心、馆际互借中心、

联机检索中心。地区网和区域网中各类型图书馆则应以现有馆藏为基础,以国家网的资

源为后盾,加强特色化馆藏建设,成为全国信息资源保障体系的中坚,满足人们经常性

的信息需求。同时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在地区范围开展联机编目,生产联合目录数据库

,开展馆际互借、联机检索等活动,实现地区性的信息资源共享。

5.加大和优化对馆藏发展的投入

经费短缺仍然是许多图书馆藏书发展面临的难题。近年来各类型图书馆都出现了文

献收藏量持续下滑的严峻局面,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图书馆提供传统文献信息服务能力,

而且会削弱网络信息资源建设的基础。因此,必须加大对馆藏文献资源建设的投入。优

化投入,就是指各图书馆要根据用户要求、书刊的利用率以及相关工具书确定哪些文献

是应该订购的,哪些是应该而且可以从网络上获取的,从而使有限的经费发挥出更大的

效益。

6.努力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素质

在网络环境中,图书馆藏书发展的内容大大扩展了,如对信息源的选择、甄别,就

从传统的文献信息源发展到网络信息源;又如信息资源的特色化建设,不仅是馆藏文献

的特色化,而且包括如何努力发掘网上的特色资源以及如何开发自己的特色数据库。因

此,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藏书发展,不仅是采访部门的工作,还涉及图书馆众多的部门

。为此,图书馆必须通过培训、继续教育、吸收其他专业领域人员特别是计算机技术人

员等方法,全面提高图书馆工作人员素质,改善群体知识结构,以适应网络环境下藏书

发展工作的需要。

篇4:论网络环境中的图书馆藏书发展

论网络环境中的图书馆藏书发展

图书馆藏书是图书馆赖以提供信息服务的资源基础,而图书馆藏书的发展,总是要受到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目前方兴未艾的信息网络化浪潮,无疑会给图书馆藏书发展带来重要而深刻的影响。分析这种影响,探讨在网络环境中如何制定图书馆藏书发展策略,是世纪之交图书馆事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环境与图书馆

电子计算机与现代通信技术相结合,为人类创造了一个全新的信息环境――网络环境。所谓网络环境,是指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相互结合基础上构建的宽带、高速、综合、广域型数字式电信网络。这种网络通过网中设网、网际互联可以覆盖一国、数国乃至全球(注:谢阳群:《试论网络环境下的图书馆定位问题》,载《图书馆》1997年第3 期。)。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信息提供与获取方式将彻底改变,分散于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资源以数字方式存贮,通过通信网络相互联接,人们可以借助网络上任一终端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资源。这种信息网络不再是一个单独的实体或信息存贮处,而是一个以用户为中心的`虚拟的信息体系。在这个信息体系中,信息资源组织是通过网络

动态地围绕用户特定需要来进行的,信息的检索、获取、处理和利用也是根据用户需要,通过灵活联结、调用各类资源和系统集成地完成的。用户只要将自己的电脑与网络连接,便可不受时间限制,不受信息存放地点影响,方便地在网上检索、选择,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

国际计算机互联网(Internet)在全世界的迅速扩展,标志着这样的网络环境正在形成。Internet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将用户、信息资源和信息系统联系起来,提供一系列的信息资源联结、组织、检索机制和信息传递、服务形式,如电子邮件服务、电子公告牌服务、远程信息系统检索服务、文件传输服务、电子文献出版和检索服务等。目前Internet在全球的用户已达7000万,并正以165%的年增长率在全球铺展,加入Internet 的国家已达175 个。 这个国际性的计算机通信网络正将全世界范围内的众多

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联结起来,实现网间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面对全球信息网络化的趋势,我国也及时规划了信息网络化建设进程。目前,我国已建成了中国公用分组数据交换网(CHINAPAC)和中国公用数字数据网(CHINADDN),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公用经济信息通信网(金桥工程)已经启动。全国规模最大的计算机网络――中国教育与科

研计算机网络(CERNET)也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它内联全国主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科技信息机构,外联国际互联网,与全球范围的现代信息网络接轨。这一切表明,网络环境已不是遥远的梦想,而是正在到来的现实。

网络环境给图书馆带来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信息网络使图书馆的资源基础突破了传统的“馆藏“局限而扩展到整个网络,从而使可提供服务的信息资源极大地丰富。网络环境提供了图书馆拓展信息服务的广阔空间,如通过电子文献传递来提供图书馆资源、开展馆际互借、接受和提供参考咨询服务;图书馆可以从大量联机数据库、电子期

刊、电子论坛和电子布告栏中寻找、收集适用的信息,再利用网络为用户服务,也可在自己的系统上建立电子公告牌,收集发布各类公共信息,使图书馆成为社区或校园信息发布场所。网络环境还给图书馆提供了基于电子数据交换的文献采访、基于中央书目数据库的共享编目、基于OPAC检索的流通服务以及基于数据通信的其他各种信息服务。然

而,网络环境也给图书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传统图书馆保守封闭的办馆思想、重藏轻用的藏书观念、以馆藏文献的流通阅览为基础的服务模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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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论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发布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 ,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 Massege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 Massege ,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 Massege 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

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

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篇6:论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1] 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月第1版第22页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 定义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月第1版第11页

[9]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月第1版第112页

[10]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4月第1版第112页

[11] 郑成思 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第1版第255页

[1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2

[13] 梅绍祖 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 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3

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美)彼得・G・W・基恩 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杨坚争 杨晨光 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2月第1版

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年6月第1版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绍祖 范小华 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月第1版

陈小君 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朱遂斌 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年第1期

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谢卫东《网络立法势在必行》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1月19日第9版

篇7:网络环境中如何进行英语教学

网络环境中如何进行英语教学

网络教学(Web-based Instruction)环境不同于传统课堂教学中师生面对面的交流环境,通过以多媒体和网络通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有效的整合建构起一种理想的学习环境,这种环境”可以支持真实的情境创设、不受时空限制的资源共享、快速灵活的'信息获取、丰富多样的交互方式、打破地域界限的协作交流,以及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自主发现和自主探索“,可以实现一种能充分体现学生主体作用的全新学习方式.

作 者:杨维中  作者单位:河北省抚宁县石门寨镇初级中学 刊 名:中国教育技术装备 英文刊名:CHINA EDUCATIONAL TECHNIQUE & EQUIPMENT 年,卷(期): ”“(7) 分类号:G43 关键词: 

篇8:论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论文

论文提要

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篇9:论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论文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发布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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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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