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黑龙江加大考试违规处罚力度(精选3篇)由网友“吃鸡蛋不吃蛋黄”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考研黑龙江加大考试违规处罚力度,希望对大家带来帮助,欢迎大家分享。
篇1:考研黑龙江加大考试违规处罚力度
考研黑龙江加大考试违规处罚力度
20黑龙江省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报名工作已结束。据5日从黑龙江省招考办了解到,年这个省考研报名人数为62061人,报名人数规模为历史之最。
据介绍,黑龙江省2013年考研报名人数比去年增加了2120人,增幅3.5%,为历年来报名人数最多的一年。报考考生中,应届本科毕业生38656人,非应届本科毕业生23405人。
为确保今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顺利实施,黑龙江省招考办决定全部启用标准化考点,启动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对考试过程中的`考生行为、监考行为和考务实施情况全程监控。
黑龙江省还加大了考试违规处罚力度,对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篇2: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处罚办法
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考试违规处罚办法
近日,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顺利实施,财政部公布财政部令第40号《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顺利开展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对加强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通过几年的实践,规则中的一些内容已经无法满足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需要,如:对违纪作弊行为进行处理的主体,对违纪作弊行为进行处理的程序及有关证据的保全,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等,都需要进一步修订与完善。而且,规则中有些规定过于笼统,使操作性受到影响。此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利用高科技实施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对规则进行补充完善。
现行规则是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财政部立法工作规则》有关涉及全社会或某一类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应当制定财政部规章的规定,办法应当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5章、34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执法主体、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基本要求等。第二章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明确界定了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及违规试卷,并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措施。第三章处理程序,明确规定了处理违规行为的工作程序、有关证据的保全等。第四章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作了规定。第五章附则,对办法施行的日期及同时废止的文件进行了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主体
现行规则规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各省级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违纪作弊行为进行处罚。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的规定,并考虑到大量具体的考试工作实际上是由各省级注协承办的现状,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实施主体,修改为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办法根据违规行为的不同情形,设定了不同的处理措施,即终止本场考试责令退出考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3年、5年、内不得参加考试;撤销已取得的全科合格证等。
现行规则对有特别严重违规行为的应考人员规定了给予“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罚。考虑到10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处理,已经跨越了两个有效成绩循环周期,能够对应考人员产生足够的影响,起到了遏制考试违规的作用,因此,办法将“终身禁考”的处理措施改为10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
(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性质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七条有关注册会计师考试由中注协组织实施的规定,并参考司法部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布的《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为,属于法律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处理措施属于行政处理。
(四)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单位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对省级注协处理决定不服的,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中注协处理决定不服的,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被告,由其应诉。
(五)中注协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相关制度
为保障被处理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要求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前,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履行告知义务,应考人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因此,中注协应当尽快制定具体的配套制度,以使保障被处理人合法权益的措施落到实处。
会计篇3:宁夏考研生考试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2012宁夏考研生考试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
2012考研考试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宁夏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考生守则及违规处理规则公布如下:
一、考生应试守则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诚信应考。
2.必须凭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二代居民身份证、护照)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届时,考生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本考试管理所需的个人信息,并对签字确认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不得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3.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位置、考试时间等相关注意事项。考试期间不得提前离场。
4.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参加考试。否则不得入场考试。
5.必须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上答题、填写考生姓名、考号等;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考号。考生自带考试指定的文具用品,如:黑色或蓝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绘图仪器、无存储和编程功能的电子计算器等用具。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如:手表等个人计时工具、文字资料、纸张、通讯工具和具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等。
6.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须在考试正式开始前45分钟开始入场,在考场门口接受安全检查,考前15分钟入场完毕。随即开始播放(或宣读) 考试注意事项(考场指令)。考生应认真听取、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迟到考生责任自负。
7.考生须按考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查。
8.正式答题前,必须按照“考场指令”要求,使用规定的书写工具,在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考号等。除在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位置按要求填写或填涂相关内容外,不得在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
9.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卷。
10.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有偷看、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及抄袭或让他人抄袭等行为。
11.遇有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须先举手请示,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卷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2.考试终了指令发出时,必须立即停笔,坐在原位,等待监考员收齐考试材料,核对无误并在准考证上签字,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退出考场。签过字的准考证作为考生交卷的凭证,请妥善保存。考生自行交卷,未经监考员验收签字或不配合监考员工作,造成答卷遗失等后果,责任自负。
13.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所有考试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14.考试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考生接到《违规处理告知书》后,可以选择继续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的除外)或放弃考试,但必须保持冷静,不得在考场内与工作人员争吵,不得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考试结束后,可按照《违规处理告知书》告知的权利和办法,书面申诉。在考场内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过激行为者,将被带离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二、违规处理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考务管理部门将按相应规定处理,并视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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