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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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方案

篇1:促进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方案

促进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幸福为目标,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村推进、分类指导,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的原则,充分发动群体,加大扶持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切实改善农村贫困群众居住条件。

二、目标任务

三、措施保障

(二)科学规划,分类指导。一是要科学编制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县(市、区)要认真编制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总体规划,做好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房屋设计的技术指导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方案,并按年度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扶贫办备案。二是要分类指导农户开展住房改造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分类开展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改造建设工作。对有劳动能力和一定自筹资金能力的农户,应鼓励其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建设结构牢固、经济实用、具有岭南特色的安居房。对主体结构尚好且具有当地建筑文化保留价值的泥砖房可采用加固维修方式进行改造。对没有劳动能力和自筹资金能力的五保户、低保户,可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建设面积较小的产权归集体所有的安居房。各地要根据农户的经济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合理控制建房面积和总造价。三是要组织开展整村改造示范村建设。各地要结合美好环境与和谐社会共同缔造行动,选择群众建房意愿强烈、基层工作积极性较高、危房较集中的村庄或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需集中搬迁安置的边远分散村庄,实施整村改造,力争每年建成一批生态宜居示范村。四是要合理安排使用农房建设用地。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改造建设住房时或先拆旧屋后建新房,或建新房后必须拆旧屋。对确需搬迁异地重建的,要办理农村居民建房用地手续,建房用地选址要符合镇、村建设规划。要严格勘察地质情况,避免在地质灾害区建造房屋。对实施搬迁异地重建所腾出的拆旧地块,由村集体统筹使用。

(三)强化管理,完善制度。一是要强化扶持资金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把补助标准拨付办法逐一细化,要设立专账专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扶持资金落实到户。二是要实行扶持公示制,公开扶持计划、公开扶持对象和公开扶持补助资金,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三是要实行项目专档管理,要建立专项档案,逐户登记造册,做到一户一档。要建立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改造建设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和年报制度,对工作动态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跟踪。

篇2: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书

土地规划局:

我叫,是XX乡XX村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19xx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多平方米,要住**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此致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篇3: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

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工作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支持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技术研究。

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选址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

第十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户籍证明;

(二)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四)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勘察设计

第十三条 新建农村住房的,受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房地块的地质条件,选用适合修建农村住房的天然地基持力层,对地基地质进行必要的勘察验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

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农村住房设计应当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构造图集》等技术导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民选用。农村住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应当免费提供。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者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者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者施工图负责。

第四章 建设施工

第十六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乡村规划师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村民建房进行指导、监督。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民联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乡(镇)人民政府与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许可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包括建筑层数、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标准,并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第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对承担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当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

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单位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建筑材料质量进行监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应当协助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并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建房村民与承揽人应当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可以约定承揽人负责购买施工作业人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档案数据库。

第五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技术服务工作方案,开展农村住房规划建设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成立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组织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鼓励注册执业技术人员免费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设计与现场施工技术服务,提供的免费服务可以作为其继续教育的学时。

鼓励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多渠道吸引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防震减灾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抗震设防技术咨询和服务,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抗震设防知识宣传培训。

第二十七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村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培训机制。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对农村建筑施工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第六章 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建设竣工质量验收具体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

第二十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会同建设承揽人根据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的竣工质量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第三十二条 农村住房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农村住房所有权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七章 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老旧住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开展农村老旧危险住房安全排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安全日常检查制度,制定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逐步建立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联动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农村老旧住房进行安全排查:

(一)房龄长、超负荷使用、年久失修的;

(二)损坏或者损伤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三)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煤炭采空区等存在安全隐患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逐一列出清单并通告相关村民委员会,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农村住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启动实施。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或者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但短期内无法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的危房,要指导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老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和引导,杜绝影响和损坏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建立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电子数据档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者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管指导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

第四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承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处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图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农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竣工验收的。

承揽人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依照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与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篇4: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的情况汇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促进村内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朝阳居委积极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村庄规划编制

朝阳居委整个村庄规划地块以十泉路入口和中心休闲广场形成的中轴线为统领,以环形小区路为空间骨架,以中心广场为核心,将小区住宅区分为三部分,并结合街头绿地和水面,形成幽静、舒适、优美宜人的居住环境。

二、村庄基本情况

朝阳居委位于莒南县城内的十泉路东段,临近火车站和县医院,地理位置优越。全村共有418户, 1180口人,耕地面积435亩。由于地处丘陵土层较薄,农药作物产量低,农民增收困难,村庄不同程度的危旧房屋达400户,并多数都是土坯房,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迫切要求改善居住条件。

三、拆迁情况以及集中建设开工情况等

朝阳居委已拆迁40户,建成居民楼一座,安置居民48户。目前,“两委”正做村民工作,并进一步达成拆迁协议。计划在三年内全面完成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20要求改造严重危旧房屋140户,年完成危旧房屋改造160户,全面完成危旧房屋改造工程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资金来源及运作方式

为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和扶持农民住宅建设,朝阳居委以自筹资金为主,实行以奖代补和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的办法解决住宅建设困难,最大限度的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带动作用,申请财政资金支持。整个改造项目需资金256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1370万元,申请市财政资金720万元,县财政资金470万元。

总之,通过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并结合镇村环境综合整治,使我村达到“硬化、绿化、亮化、净化、美化”的要求,建成交通便利、环境优美、住房舒适、村风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使农民更有精力投入到经济发展中去,实现富民强村的目标。

篇5:《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全文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制定了《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1 号

《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许显辉

年5月27日

篇6:《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住房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符合规划、集约建设、注重防灾、安全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检查和农户建房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管理部门;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管理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

房产、发改、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

鼓励建设新村,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设新村,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村民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借、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六条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农村村民建房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七条 县(区)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八条 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建房,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者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三)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四)原有住房被法院用于抵债,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的;

(六)跨户籍所在行政村建房的,但插花地或者经置换后土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外;

(七)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规划的`;

(八)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不适宜,应做评估而未做或者已做评估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的;

(九)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十)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2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到实地勘测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或者扩建,不得易地新建。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收回。

县(区)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建设住房。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十八条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要求,并依法向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分配初步方案(含住房分配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配套设施设置等规范。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下列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住宅。

(三)建筑面积:农村个人建房的,容积率不得超过2.0并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农村集体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个人建房超过规定建筑面积部分,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四)间距和高度: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间距和高度。

(五)抗震要求:新建住房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六)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当一次性装修。

(七)配套建设: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农村村民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已建成使用的有重大安全、质量、消防等隐患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违法建筑,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8月10日起施行。9月6日发布施行的《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建房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已经建成乡村设施和村民住房的,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篇7:《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益阳市城市规划区、沅江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规划区以及沿城、沿路、沿水地段等重点控制区内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另行制定。

前款所称的沿城,是指城镇建成区周边;沿路,是指交通干线两侧;沿水,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周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户口在当地农村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权益,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成员。

本办法所称住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宅基地上建造的供本人家庭居住和使用的房屋,不包括生产用房。

第四条市、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严格执行“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原则。

第六条全面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相对集中居住、按图建设施工、引导统一建筑风格”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模式。

第七条积极发展农村住房产业,引导村民建设“节能省地、绿色环保、优质价廉”的产业化住房。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做好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庄的保护与开发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筑设计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引导村民严格按照住房建设选址规划建设住房。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应当与村民自然集中居住区提质改造、扶贫移民开发、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推进新型城镇化等项目建设统筹推进。规划报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保规划符合农村实际、方便生产生活。

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应当因地制宜、规模适当。平原地区宜以行政村或者以几个村民小组联合规划村民集中居住区。丘陵地区宜以几个村民小组联合或者以自然村落为单位规划村民集中居住区。山区宜以自然村落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规划村民集中居住点。

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应当将沿城、沿路和沿水地段划定为村民住房建设重点控制区。其中,银城大道、G234益沅段、G536益桃段、G536益湘段、G319、长常高速益阳段和益阳绕城高速等七条主干道两侧用地界线起向外延伸二百米范围内和皇家湖常年水位线起向外延伸五百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全市统一划定的'村民住房建设重点控制区域。其他沿城、沿路、沿水地段的村民住房建设重点控制区域,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划中确定。

第十一条大力推进农村村民新建住房适度集中连片,控制单户分散选址;特殊情况确需分散选址建设住房的,经过规划定点审批时,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扶持政策的村民新建住房和纳入项目建设拆迁范围的拆迁安置户,应当按照集中连片的居住模式建设住房。

第十二条市、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供各村庄建设住房时选择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择当地大多数村民接受的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列入当地村民住房建设规定的申请和审批内容予以推广使用。村民集中居住区内新建住房和分散选址新建住房,应当按照当地统一采用的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建设施工,逐步形成当地住房建筑风格。

第十三条村民住房建筑设计应当遵循安全、适用、经济和特色的原则,在建筑风格和面积控制方面遵守以下规定:

(一)体现新中式风格,强调五大要素,即青瓦顶、花格窗、封火墙、穿斗架、灰白色。山区突出马头墙、花格窗,丘陵区突出搭子墙、穿斗架,湖区突出披首头、外走廊的民居特点。布局以“一”字型为主体,“L”型、三回合为辅,户型以单体、双联、联排等为主,着力形成益阳农村住房的地域特色;

(二)适当控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农村村民新建住房占地面积限一百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三百平方米以内;占用非耕地且采用单体户型的,可以建生活附属用房,生活附属用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限二十平方米以内。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村民一户只能使用一处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房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应当优先安排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农用地转用指标不足的,可以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项目折抵指标和旧村改造置换指标解决。

第十六条村民住房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逐宗落实到户,落实情况按年度向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跨村、组土地调换不到位的,应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一次性或分批次报省、市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

第十七条村民住房建设确需使用耕地的,应当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不得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村民自行复垦或开发的零星分散耕地,经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确认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后,可专项用于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占补平衡。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村民采取收回承包经营权、调换、流转或者经济补偿等方式,收回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区内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用于村民住房建设。

第四章申请、审批和批后管理

第十九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程序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新建住房:

(一)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或者因建设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现有住房危旧或人均住房面积少于四十平方米,需要新建或者扩建住房的;

(三)已结婚或者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四)自愿放弃原分散居住的宅基地,申请到集中居住区新建住房的;

(五)经依法批准回原籍落户或外来人口迁入,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权益,需要新建住房安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将原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申请建设住房的;

(二)原住房虽因项目建设被拆除,但已经得到货币化补偿安置或住房安置的;

(三)申请的选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违法违章占地建设住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村民符合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在自愿原则下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的住房,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并自住房实际交付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村民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住房建设申请报告;

(二)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结婚证、离婚证);

(三)拟建住房的建筑设计图纸(当地统一采用的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以及按照示范图纸建设施工的书面承诺;

(四)原宅基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没有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和分户建设住房的不需提交);

(五)区县(市)统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经本村民小组同意后,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村务公示栏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在申请报告上签署同意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民住房建设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勘查。经调查核实,对符合批准条件的申请,应当依职权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超出权限的其他审批事项,报区县(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涉及占用林地的,报林业部门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审批。

县级以上审批机关可以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证件)委托送达给住房建设申请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将不予许可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放线。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到现场实施定位放线,确定用地四至和面积。

(四)建设施工。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要求施工,并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污水排放、化粪池、生活垃圾收集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用地四至、扩大用地面积和变更户型、建筑风格。

申请人取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许可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将住房建成,原住房须拆除的应及时拆除。

(五)竣工验收。新建住房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在三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收到验收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到现场验收新建住房的位置、质量、面积和建筑风格等是否符合要求,原有住房应当拆除的是否已经拆除。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六)登记发证。申请人持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明、新建住房的规划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到区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产权登记。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综合管理工作,对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农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编制、村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和农村住房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市规划部门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对规划实施情况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村民住房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并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将乡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以及农村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的编制和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集编制、村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和农村住房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的编制工作,对需占用农用地的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审批。

区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村民住房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产权登记工作;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负责转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

区县(市)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房建设定点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定的村民住房建筑设计示范图列入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和审批内容,并报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统一受理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依法进行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发现村民委员会违法审批村民住房建设申请,应当及时制止或者责令纠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村民住房建设进行现场勘查、放线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时,区县(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应当配合,发现村民住房建设违反规划、用地和建筑安全法律规定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报告区县(市)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和权属登记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住房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村民未取得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未按照用地许可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住房建设的、以及将农村集体土地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给他人建设住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按照规定应当拆除原有住房、退还原有宅基地使用权而拒不履行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自用地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没有动工建设的;

(二)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建设规划许可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建设村民住房的。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内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国有农场、林场、渔场职工在场内建设住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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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建设农机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建设农机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

作 者:李富娟 于丁一 于亚学 Li fujuan Yu dingyi Yu yaxue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肇源县农机推广站,166500 刊 名:农业技术与装备 英文刊名:AGRICULTURAL TECHNOLOGY & EQUIPMENT 年,卷(期): “”(2) 分类号:S-01 关键词:农业机械化   农机合作社   农业产业化  

篇9:农村信息化建设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省农村信息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赣办字[20XX]45号)和《江西省农村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20XX-)》等农村信息化相关文件精神,制定20XX年农村信息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XX大以来中央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和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要求,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多方受益的基本原则,大力实施江西省“1236”农村信息化建设工程,进一步扩大农村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规模,大力提升我省农村信息化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围绕五年方案中“1236”总体工作目标,20XX年着力完成“1333”工作目标任务 :“1”即建立和完善省级综合信息服务平台;“333”即建设300个“信息化乡镇”,其中重点建设300个乡级信息服务中心站;建设完善3000个村级信息服务站;开展“信息技术乡村行”培训活动,培训3万名农村信息化人才。通过完成“1333”工作目标初步建立全省农村信息化建设服务体系基本框架。

三、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启动建设省级农村综合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工程

1.建设省级农村综合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以省级统一管理的网络、软硬件设施、应用系统为基础,集成省级及省级以下网络资源、信息资源和服务资源,统筹规划建设一个江西农村综合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6月份前组建“江西省三农信息资源和服务中心”, 以江西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江西“三农”信息网为依托,做大做强江西“三农”信息综合平台。逐步实现与各部门涉农信息系统的应用接入和资源共享,从而为农民提供一站式的综合信息服务。

2.推广使用乡村电子政务。依托江西省“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推广乡村电子政务应用服务,实现电子政务与村务管理、社会管理、村务公开、党务公开紧密结合。争取年底完成300个乡镇、3000个行政村村务管理应用的推广工作。

3.建立咨询专家队伍。依托农业厅12316、科技厅12396、组织部12371、信息田园11868等农业呼叫热线,整合资源,推动农业科学技术和“三农”政策咨询专家队伍的建立,为“三农”信息服务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启动实施江西省“信息化乡镇”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建设300个“信息化乡镇”

1.结合“百镇示范”工程和“乡乡通”工程建设,开展以“八项达标”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乡镇”建设。即乡(镇)中心服务站建设达“六个一”标准、行政村信息服务站建设标准达到100%、行政村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正常运行达100%、“信息技术乡村行”计算机和互联网知识行政村培训率达100%、村务管理应用达80%以上、有线电视普及率和自然村广播达80%以上、农村手机报普及率达40%、宽带入户普及率20%以上。

2.加快共青城市“全省农村信息化示范县”建设。上半年,共青城市农村信息化示范区工程要全面启动,当地政府要加强项目组织和资金筹措工作,把共青城市打造成全省农村信息化和智慧工程示范区,做到项目有资金、进度有调度。

3.通过开展“宽带入户”、3G到村等通信基础建设活动,为农民提供低价格高品质的有线、无线上网产品,同时有效降低农民使用互联网络门槛,全方位为农民提供“三农”政策、产品市场信息、务工信息等各种惠农助农信息。继续开展“宽带入户”活动。采取与企业联动,对宽带入户农户实行“政府贴补一点、企业优惠一点、农户支出一点”的办法,各县(市、区)要出台对入户宽带的奖补政策,20试点乡镇达到宽带入户率20%以上。

(三)启动实施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建设工程,建设300个乡镇信息服务中心站和3000个村级信息服务站

1.加大乡镇信息服务中心站建设力度。依托乡镇农技推广站和乡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将乡镇信息服务中心站初步建成农村综合信息发布、收集、咨询、科技推广、病虫害防治、农产品产供销、行政事务代办、农民培训等的中心。中心站要达到“六个一”标准,具体标准为:(1)一处固定场所:要求交通方便,在乡镇集镇临街地段的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或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原则上信息服务站专用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并具备一定培训条件。(2)一套信息服务设备:有宽带上网的电脑、电视机、电话、打印机、门牌、桌椅板凳等办公设施,并且要接入乡村电子政务平台。(3)一面信息宣传电子显示屏或投影仪:有向涉农企业、种养销售大户和农户等显示各种政策、社会、市场等方面实用信息的信息宣传电子显示屏(LED电子显示屏幕或者投影设备)。(4)一名专职信息服务员:信息服务员应能够操作各项信息服务设备,能够熟练使用电脑及上网,能够帮助和指导农村客户进行网上信息发布及信息查询服务和相关服务,代办电信相关业务。(5)一套长效管理机制:有一套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及对村级信息服务站业务指导的管理制度。(6)一套绩效考核办法:有一套考核村级信息服务站的考核办法,同时并接受县信息化办考核管理。乡镇中心信息服务站建设由政府负责投入,整合部门资源,公益使用。

2.抓好3000个村级信息服务站建设,初步建成农民信息收集发布及为民服务的中心。

结合农村村级社会事业公共设施的统筹建设,按照“五个有”的标准(即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计算机、打印机、电话等信息服务设备,有上网宽带,有信息服务员,有长效管理制度)建设村级信息服务站。建设完善3000个行政村信息服务站。行政村服务站以村级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为依托,坚持延伸功能、更新设备、规范管理、长效运营。行政村信息服务站则属公益性质,由政府投入为主,整合部门资源,综合利用;逐步延伸建设其它形式服务站,鼓励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大户、新农村建设社区活动室、万村千乡农家店中等场所中建立信息服务站(点),该类服务站属半公益性质,其建设运营采取政企联动办法,由企业和个人投入为主,建成后,经省验收合格,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奖补。有新农村建设任务的村,要将农村信息服务站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资金奖补范围。通信运营企业要与他们签定合作协议,提供优惠政策和业务提成。村级信息服务站要为当地农村百姓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发布、信息查询、学习娱乐、技能培训、党员教育、社会保险、农业科技、气象信息、农贸通等信息服务和通信话费代收、业务代办、行政事务办理查询等综合服务。不同形式的服务站应根据服务对象侧重不同的服务功能。

3、加强乡村信息服务站运营管理。运营管理以市县为主,各设区市、县(市、区)农村信息化办公室牵头,有关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做好农村信息服务站指导、运营、管理工作,并筹措运行和维护补贴费用。信息服务站信息员实行“补贴200元/月+业务代理提成”政策,补贴200元/月费由市、县财政承担,信息员企业业务代理提成费用由企业承担。

(四)启动实施江西省“信息技术乡村行”培训工程,在3000个行政村开展培训

1.选聘好村级信息员。按照一个信息服务站一名信息员的要求,实行聘用和考核制度。信息服务站信息员应选择当地有政治素养、有文化、热心信息化事业的人员,如乡村干部(主要含大学生村官)、农技师、专业合作组织人员、经纪人、当地教师、优秀返乡农民工等。县级农工部与运营企业共同制定本地村级信息员考核办法,确保农村信息员达到会操作、会收集、会分析、会传播的“四会”要求。

2.扎实做好培训工作。在3000个有信息服务站建设任务的行政村,以县(市、区)委农工部、组织部和通信部门为主要组织单位,通过在乡村的信息服务站、中小学教室、乡村农民培训中心(室)、农民职(夜)校等固定场所及“信息大篷车”,组织当地村务管理人员及农民参加计算机和互联网知识、开展江西“三农”信息网及信息技术的体验式培训、电信安装维护等现场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农村信息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把农村信息化工作纳入“十二五”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年度任务,列入民生工程考核管理,统筹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4月底前各市、县要成立农村信息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要配备专门人员和办公经费。上半年,省农村信息化办公室将召开农村信息化现场工作会,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健全农村信息化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度会议,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建立省、市、县、乡、村农村信息化工作人员队伍和联络员制度,定期组织相应的信息化专题培训和会议,帮助信息员知识不断更新和提高,并随着应用项目的不断扩展,开展相应的应用培训。要制定《江西省涉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规范农村信息化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推进服务资源、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包村挂点帮扶机制,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要与所挂的具体村(本单位新农村建设挂点村)挂点帮扶,协助抓好行政村信息服务站的建设工作。

(三)加大投入力度。着手研究制定我省农村信息化优惠政策。把农村信息化项目建设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基础设施建设奖补和税费减免范围。针对目标任务,各级财政要设立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村信息服务站、网络平台、农村信息化人才培训等工程建设。要创造条件、积极谋划,争取我省列入国家农村信息化试点省份。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委、广电局、农业厅、科技厅、商务厅、文化厅等部门和省级通信运营公司,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国家部委和上级集团公司支持,用足用好国家各项扶持政策,促进我省农村信息化建设。着力整合各部门、各行业支持农村信息化资金,统筹安排,发挥聚合效能。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农村信息化建设投融资体制,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加大投入、积极参与,逐步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支撑农村信息化投入机制。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充分发挥督查考核的导向作用,形成激励机制,更好地推动全省农村信息化发展。省信息化办采取平时督查和年终考评验收的办法对各市县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农村信息化评估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在年度省农村工作会上进行表彰。年,将在全省范围内评选5个推进农村信息化先进县(市、区),20个先进“信息化乡镇”、40个行政村信息服务站进行表彰奖励,具体考核评估办法及奖励标准另行文下发。

(五)申报要求:各设区市在4月30前上报实施方案并按附表一的分配任务完成申报工作。每个设区市选择2~3个县(市、区)进行集中布点,在这些县(市、区)中选定300个试点乡镇,然后在选定乡镇中选择3000个行政村进行试点。省农村信息化办在5月10日之前进行批复。申报程序:各乡镇按附件三格式申报到县——县农村信息化办(县委农工部)审核汇总上报到市农村信息化办(市委农工部)——市农村信息化办按附件四格式以电子版本向省农村信息化办(省委农工部改革处)申报。

篇10:农村信息化建设方案

信息化建设是衡量新农村建设重要指标,中国电信是国家确定的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唯一承建运营商。为此中国电信根据我国农村现状制订了新农村信息化建设方案,现简要介绍如下:

新农村信息化建设标准:

1、行政村内建有专用信息交互平台,村委会与村民之间能够通过该平台实现实时信息互动,也即村委会可以通过平台向村民发布国家方针政策和重要通知,村民也可以实时向平台上报各类重要信息,反映个人建议等;

2、行政村可以授权专家通过平台向村民传授科学知识,指导村民开展农业生产,同时村民也可以实时通过平台向专家请教各类专业知识;

3、在村委会建有远程党员教育室,能够提供村民通过互联网查询和类信息;

4、村委会能够接入本地电子政务平台实现网络协同办公;

5、村卫室实现联网刷卡就诊;

6、行政村有自己的简易网页向外界介绍行政村的相关信息和动态,并通过网页与外界开展交流;

7、行政村住户互联网接入率不低于5%。

新农村信息化建设软、硬件配置要求:

1、村委会建有远程党教室;

2、村委会建有电脑室;

3、村民各户至少有一部手机;

4、村民住户配有电脑的不少于5%;

5、行政村有对外宣传网页。

标准建设方案:

1、使用中国电信“商务领航”短信互动平台作为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信息互动平台,该平台提供村委会向村民手机发送相关信息的功能,同时村民也能够通过手机向村委会发送、回复各类信息。

2、由中国电信统一向村民配送电信手机作为平台的信息终端,手机具体配送方案见入网方案;

3、为村委建成党员远程教育室,并将电脑通过VPN方案接入县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与乡镇同步协同办公;

4、将村卫生室电脑通过农合专网接入全县农合医保专网,实现村民刷卡就诊;

5、由电信与新闻中心开发村级网站,作为对外宣传的窗口;

6、由电信和村委会共同聘请农业专家为农户提供专业信息和生产指导。

市(县)长在生态市建设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县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总结

建设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总结

上半年城乡建设工作总结

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讲话

农村危房改造调查报告

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年度工作总结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总结

促进农村困难户住房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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