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企业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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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企业债务重组

篇1: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请欣赏:《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定义

2.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2)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确定性。

(3)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债务重组方式

3. 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4.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5.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6.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7.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8. 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7条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9.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10.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11.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12.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

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13. 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第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多项股权,应在按上款规定计算确定的各自入账价值范围内,分别按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第13条(2)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第1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披露

14. 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nbsp;

(1)债务重组方式;

(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

15. 债权认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

衔接办法

16.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债务重组,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则

17. 本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

发布时间:201月18日

发布文号:财会字[]7号

篇2:概述企业债务重组

概述企业债务重组

概述企业债务重组 为避免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刚性手段来解决债务争端,实践中,负债企业一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一是申请破产。其二就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在理论上可以分为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上下的债务重组两种。本文中的债力重组是指前者,其目的是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成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在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债务重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债转股。也称债务资本化。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所负债务转化为企业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对负债企业的股权的情况。目前,我国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机构与国有大型企来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但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其他企业之间的'债转股,而且,企业间债转股作为一种缓解企业资金紧缺的新手段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2)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3)债务豁免。债务豁免是指负债企业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豁免负债企业的部分债务,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豁免部分债务带来的损失,应记入债权人当期营业外支出,但负债企业不宜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4)债务抵消或债的混同。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所谓约定抵消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甚至数量均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的抵销。债务抵销一方面可以免去双方交互给付的麻烦,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另一方面可确保债权的效力,以免先为清偿者有蒙受损害的危险,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对于债权人有反对债权时,其债权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债务,从而使自己处于优先清偿的地位。此外,《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与第三方债权转让配套运用也较为常见。 (5)直接融资增资减债。直接融资增资减债原则上不属于直接的债务重组的范畴,但有异曲同工之效。主要是负债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吸引其他资金注入,改善资金紧缺的状况,使经营活动顺利进行,通过赢利来偿还债务。直接融资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利用股票市场,即企业通过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筹得资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二是发行可转换债券。 (6)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企业间的债务一般是根据合同产生的,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债务条件来减轻负债企业的债务危机,通常包括:降低利率、延长偿债期限,消减债务本金或积欠利息等,在理论上可以被称为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和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这种方法适应于某些一时财务困窘,但尚有发展潜力的负债企业。

篇3: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案例

4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北区第一支行(甲方)、本公司(乙方)及该贷款的担保方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丙方)三方共同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利息减免协议》。协议主要条款:①甲方同意乙方所欠的下列贷款可以根据本协议减免所欠部分利息:贷款总金额28 235万元,贷款结欠利息总计18 012.219 945万元(截至12月31日)。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1月6日前偿还贷款本金28 235万元整,利息1 500万元整,具体还款期限、金额根据约定的还款计划执行。③甲方同意在乙方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后,免除乙方所欠剩余利息16 512.219 945万元(截至月31日)及至本息清偿日止新生利息。④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期限偿付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终(中)止本协议,对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进行追偿。

篇4: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案例

ST中福前身为*ST昌源,于4月28日暂停上市,停市时股价0.68元。公司股票于今年4月14日恢复上市,复牌首日最高见8.99元,收盘8.60元,创下暴涨11.6倍的惊人纪录。

3月,ST中福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以资抵债,向山田林业开发(福建)有限公司定向增发2.58亿股,以购买山田林业相关资产。年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18.93万元,为房地产租赁业务收入和物业管理收入,净利润却达3.78亿元,每股收益1.29元,净利润的主要来源就是重组。“这样的交易公允性存在一定问题,操纵利润变得直接和容易。”业内人士分析说。

篇5: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案例

10月31日,泛海建设公告宣布,公司拟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简称“长城资产”)、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信托”)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长城资产收购北京信托于月25日到期的7.99亿元的债权(第二期),泛海建设承诺并保证为此提供30个月的担保,并向长城资产履行债务偿责任。

公告显示,作为原债权人,北京信托于年4月前,分五期实际募集了资金19.986亿元,全部用于增加泛海东风公司注册资本。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泛海须按约定日期分三次支付行权费。但截至公告日,泛海已按期向北京信托支付了一期行权费6.7408亿元,二、三期尚未到期。

在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后,第二期行权费由长城资产提供,而泛海东风公司则拟与长城资产签订《抵押合同》,承诺以其依法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绿隔地区的第一宗地J-1 地块及在建工程为《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债务人的债务清偿义务提供抵押担保。

与此同时,泛海及旗下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拟分别与长城资产签订《连带保证合同》,承诺为《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债务人的债务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泛海董事会认为,泛海东风公司本次债务重组解决了该公司目前发展的资金需要,有利于推进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地产的发展战略。

篇6:债务重组税负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已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旨在加强对债务重组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将债务重组所得纳入所得税的征管范畴。这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债务重组方式来减轻企业负担的公司来说,新《办法》的执行无疑会增加公司的税收压力。

事出有因

在《办法》中我们多次看到了似曾相识的字眼------“公允价值”。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标准是: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所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债权人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的标准是: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可见,所得税会计是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衡量标准的。而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这个概念被取消了,而以“帐面价值”取而代之。正因如此才有新《办法》的出台和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在《企业会计制度》出台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修订之前,在会计核算方面较多地运用了“公允价值”的概念。从理论上讲,这一概念的运用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但是由于我国尚不存在公平活跃的资产交易市场,公允价值难以取得,所以公允价值经常被扭曲,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一种工具。为了压缩企业利润操纵的空间,财政部对于此项业务核算进行了重新规定,其基本原则是:以帐面价值取代公允价值;债权人、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如有收益也只能计资本公积),但确认重组损失。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对于那些通过债务重组获得收益的公司,其收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而不走损益环节,当然也就不在所得税的计征范围之内,成为合理合法的避税渠道。新《办法》正好可以将会计核算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进行有效的衔接。

操作要点

既然我们分析新《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要将债务重组所得纳入所得税征管范围,那么它的主要内容就是:如何定义债务重组所得,如何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核心内容有以下几项:规范范围: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各项债务重组,包括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清偿债务、债务转换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纳税调整数额巨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损失应有条件地进行确认。对于非现金清偿债务,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和债务偿还两个步骤进行纳税处理,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就发生在第一个环节。

预计影响

由于在所得税会计中是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算标准,而在会计核算中则是以“帐面价值”作为核算依据,所以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不能从会计报表中直接取得,而需要调整计算得出。通过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的分析,我们认为新《办法》的出台主要对以下两类业务构成影响:一是因债务重组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会相应加重该类企业的税收负担,客观上提高债务重组成本;二是由于关联方之间债务重组损失的确认是有条件的,所以出于对税收成本的考虑,该类业务会相应减少,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则意味着大股东的倾囊相助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当然,在政策执行中“公允价值”的取得和合理运用又将成为问题的关键,防范企业的合理避税又将成为税收征管的重点课题。

篇7: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

[摘要]本文通过对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对比研究,着重阐述了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进步性与合理性,其主要表现在定义、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处理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方面。

同时,也分析了新准则产生的影响。

最后,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债务重组;公允价值;重组损益

财政部于6月I 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企业负债进行重新组合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自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该准则自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准则在执行过程中慢慢地就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务重组准则,对该准则又作了修订,并于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随着国际化程度的深入,为了实现我国会计处理规范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以及我国会计准则建设新的跨越和突破,使我国真正拥有能够与其他国家沟通的国际通用商业语言,我国又于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称之为新准则),自1月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贯彻和实施,对加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进步性

1.新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更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新准则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而旧准则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两者最大的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有让步都是债务重组。

新准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

将“让步”作为判断债务重组的基本标准.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旧准则的定义没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个前提条件,适用范围似乎过于宽泛,易于造成不恰当的诱导,只要双方认为需要就可以达成协议进行债务重组,从而改善企业资金结构,使资产负债率达到一个符合自己需要的水平。

这肯定有悖于市场中利用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的初衷。

新准则的定义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一般来说,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能力如约履行偿债义务,如果债权人不作适当的让步,会使濒临困境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反而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整体健康运行,这样做肯定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2.“或有应付金额”和“或有应收金额”的概念在会计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旧准则在第2条分别给出了“或有支出”和“或有收益”的定义,但在新准则中把这两个术语改为了“或有应付金额”和“或有应收金额”。

提法虽有变化,但概念却元实质性变化。

但是,这两个概念在会计实务中更具有操作性,按新准则附有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对于债务人而言,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这样在会计实务的操作中有了参考的具体标准。

同时,也与《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相统一。

对债权人而言,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收金额,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根据谨慎性原则,或有应收金额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资产不予确认。

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这与《或有事项会计准则》中的或有资产不予确认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从而保持了会计准则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3.引入最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

新会计准则对计量属性做出了重大调整,不再强调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现值等计量属性。

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1)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中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融资活动愈来愈多,而且国际上广为提倡“国际会计协调化”。

为了同国际经济活动规则和会计规则接轨,我国在制订会计规范时也应该向国际准则看齐。

(2)符合我国现实的需要。

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有很大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也不断发展和完善,比如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很多城市都很活跃,为资产评估中市场价格的取得提供了充分的资料。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众投资者经过十几年的磨炼已趋于理性化,股票的市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价值,这样资产或股票的公允价值就可以取得。

因此,在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就符合现实需要。

4,重组收益确认具有合理性。

旧准则对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所明确的首要原则是:在重组过程中,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均不确认重组收益。

债务人重组收益计人资本公积,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发生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判断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应该绕过利润表直接进入债务人的所有者权益项目,要看其经济实质:债务重组收益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收益,而债务重组业务并非企业的经营性业务,只是偶发性事件。

因此,应归属于非经营性损益,列作营业外收入。

而资本公积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债务重组收益并非资本的增值,它是企业收益的组成部分之一,理应计入企业的经营成果。

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虽然可以防止债务人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稳健性原则,但却不能客观地反映债务人的经营成果:一是混淆了收益与资本的界限;二是不能客观地反映债务人的经营成果。

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原准则“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致使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人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计人营业外收入。

同时,确认相关资产转让收益。

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

转让资产收益,计人当期损益。

三是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人当期损益。

四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人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人当期损益。

这一改革将其作为收益直接或分期地计入利润,客观地反映债务人的经营成果,体现了债务重组交易的实质,也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因此,新准则对重组收益确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5.信息的披露更加全面、客观和透明。

不管是新旧准则都要求债务人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1)债务重组方式。

(2)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3)或有应付金额/或有支出。

不同的是新准则增加了3项披露要求:①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②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③新会计准则还规定了债务重组双方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债务人在附注中披露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或有应付金额。

而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或有应收金额。

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使企业公布的信息更加全面、客观和透明,为投资者提供较为详细的信息资料。

二、新会计准则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会计计量方法不同,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很大影响。

新准则的突出变化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将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原准则计人资本公积)。

所以,执行新准则后,债务重组活动将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当期利润。

而旧准则采用的账面价值计算法不会产生利润。

如果用于债务重组的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距大或债权人让步大,则其差额影响当期损益就大,对当期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及净资产均会产生较大影响。

假设201月12日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商品,付给B公司6个月期、不带息的120万元商业票据一张。

年10月20日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履行债务,与B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

双方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如下:B公司同意A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应收账款。

该批产品市价为90万元,增值税率为17%。

产品成本为80万元,这部分存货的损失准备为5000元。

B公司未计提相关坏账准备。

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A公司(债务人)的分析如下:

计算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与所转让产品的账面价值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120万元一所转让产品的账面价值(80万元-0.5万元)79.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90万元×17%)15.3万元=25.2万元

新准则公允价值法与旧准则账面价值法相比,债务人当期确认收益25.2万元,其中包括债务重组利得14.7万元(120万元-90万元-15.3万元=14.7万元),资产转让收益10.5万元。

原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21.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资本公积:25.2万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减少25.2万元)。

利润总额:25.2万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25.2万元);所得税费用:8.316万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25.2万元×33%,设所得税率为33%)。

净利润:16.884万元(公允法比账面法多25.2万元×67%,设所得税率为33%)。

B公司(债权人)的分析如下:

债务重组日,资产价值减少14.7万元,确认重组损失(120万元-90万元-90万元×17%)=14.7万元,利润减少14.7万元,净利润减少9.849万元。

可见,新旧准则不同方法核算的差异,对企业的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均产生较大影响,使得会计信息披露更加相关可靠。

三、对新准则的建设性建议

1.准则中应区分债权、债务主体。

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提法不妥,因为在这一会计事项中虽然是由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引起的,债务人在重组过程中可获得部分债务的豁免,但同时债权人也要做出让步,由此发生了债权重组损失。

所以,在这一会计事项中不仅涉及债务人,而且涉及债权人。

不仅债务人重要,债权人也同等重要。

因此,该准则应叫做债务、债权重组会计准则。

另外,在准则中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的损失列为“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不妥,应增加“营业外支出――债权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债权人实际上发生的是“债权重组损失”,将其列为“债务重组损失”,混淆了债权、债务的主体。

将债务重组中债权人的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债权重组损失”中明细核算,可以区分债权、债务主体。

2.准则应将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规定。

新准则并未对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规定。

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我国会计准则将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而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都记入当期损益。

但债务重组损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人流出,因而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但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如果不把债务重组收益和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将会导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一致。

企业报表上体现的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相互背离。

所以,准则对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应作出规定,建议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即债务重组损益。

3.逐步完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

虽然账面价值计价比较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市场化程度不高的状况,在一定时期内可使会计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可验证性。

但账面价值只能告诉人们在取得资产或形成债务时所花费成本,却不代表本身价值,账面价值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和暂时性的计量基础。

新的债务重组具体准则充分体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同样引入了公允价值和现值的概念。

关于公允价值的取得和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

但在我国市场未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公允价值的取得和现值的计算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不少问题,在很多情况下要依靠职业判断,又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

为了确定公允价值,提高公允价值的可操作性,一方面政府物价部门可协同工商管理部门定期在有关报刊或电视广播上公布市场价格,为确定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提供依据。

同时,在债务重组中要求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参与,防止重组双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款,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定,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另一方面从企业内部而言,如何确定公允价值,特别是在没有可以参考的市场价格的时候,企业必须要熟练地掌握和应用计价的技术,这就要求企业需要加强思想认识,积极地对相关的人员进行培训,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重新设置和调整会计科目、账务系统和财务报表编制系统,建立和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与系统。

篇8:中外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比较论文

中外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比较论文

市场的深入,一方面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企业应能够随着外部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身的经营方式,善于管理,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等,使财务状况发生困难,表现为产品滞销、积压、资金周转不灵、产品开发滞后等,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现亏损,现金流转不畅,出现暂时性的资金短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这使得债务纠纷屡见不鲜。虽然按我国的,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达成正式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即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近年,我国不少企业遇到债务重组,但没有相应的规范,因此,制定发布债务重组准则,规范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十分迫切。1995年财政部决定立项制定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于1997年12月完成征求意见稿。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1998年6月制定完成并对外公布。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分为引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其中引言部分提出了准则规范的范围以及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中的主要,即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正文部分包括定义、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披露五个段落。附则说明了准则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

二、比较

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对应《财务会计原则公告第15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4号―债权人对借款减的会计处理》(下称第15号公告和第114号公告)。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涉及债务重组的是《会计准则指南第11号―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下称第11号指南)。在会计准则中对应的是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13号―财务困难债务重组之会计处理准则(下称台湾准则)。

(一)关于定义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其中,让步的涵义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这里所指金额是总金额的概念,而非现值概念。美国第15号公告中债务重组的概念与我国准则中定义基本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澳大利亚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比我国准则中定义的外延要大。不仅涉及到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还涉及到其他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的定义也与我国具体准则中的定义大致相同,存在的差别仅在于其引入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

广义上讲,所有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或时间)都应视为债务重组,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我国具体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了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问题,根据现有会计规范就能够解决,不需要另立新准则予以规范。

(2)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

(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有的并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比如,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即使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也不需要用新准则来规范。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之所以在判断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时没有采用现值计算,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1)成本――权益原则。

(2)我国会计信息的需求以及会计信息提供者的能力。目前,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作经济决策没有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而且,采用现值对会计核算和审计验证带来诸多困难。

(二)关于债务重组方式

我国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为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资本;

(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美国准则与我国准则所包括的重组方式相比,唯一的差别在于:在第15号公告的框架下,修改债务条件后,可能出现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不管是否含或有支出)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而在我国准则的框架下,这种情况是不作为债务重组处理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与我国准则所包括的债务重组相比,第11号指南所包括的重组方式有些特别,比如,用新债偿旧债,也算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而在我国准则中认为不是。台湾准则的差别类同美国第15号公告在重组方式方面与我国准则的差别。

(三)关于债务人转让资产给债权人

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规定在此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应作如下会计处理:(1)转让的资产为现金时,转让的现金与重组非现金资产时,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与其本身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美国公认会计准与中国台湾准则的规定与我国具体准则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规定与我国准则规定大致相同,但由于债务人用以偿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比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还要高,因而可能出现重组损失的情况;再者,债务人用以清偿的金额可以是按现值计算确定的,也可以不是,这也会使第11号指南下所得出债务重组损益与我国具体准则框架下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可比。

对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以及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与我国具体准则中的规定一致。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四)关于债务转为资本

在此种债务重组方式下,对于债务人的处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如下:(1)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2)债务人为其他时,其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设计的(其他企业可以参照使用),因而未考虑我国具体准则所指的“其他企业”情况。除此之外,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一致。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则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

关于债权人的账务处理,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及中国台湾会计准则与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未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五)关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

对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不涉及或有支出),我国具体准则中规定: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在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中,由于其对让步的判断与我国准则有些不同,因而第15号公告还涉及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但将来应付金额的折现值比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小)。此外,第15号公告的规定与我国准则的规定一致。中国台湾准则与美国准则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1号指南规定,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债务应视作新债,新债接公允价值入账,也就意味着,内含在新债务中的实际利率为当前风险调整利率;同时也说明,债务的剩余期间内的利息费用应以内含在新债务中的利率来确定,新债务的账面价值始终应等于从这个利率对剩余现金流量实现后的值。由此可以发现,第11号指南与我国准则的主要区别在于:

(1)修改条件后的债务视作新的一项债务,并以公允价值入账;

(2)将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这种情况也视作债务重组。

对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不涉及或有收益,)我中准则规定将重组债权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重组损失。美国准则中,第114号公告的规定已取代了第15号公告的规定,核心的变化在于债权人要用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原则处理重组债权。中国台湾准则中,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人将来应收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的情况也作为债务重组事项,并要求在债务的剩余期限内利息时采用实际利率法。

对于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作如下规定:或有支出应计入债务人将来应付金额,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或有支出没有发生,则应于债务结清时确认为当期重组收益。美国第15号公告规定比较复杂。

(1)含或有支出后将来应付金额仍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时,其处理法与我国准则相同。

(2)如果不含或有支出时小于、含了之后却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在以后计算所有效利率时或有支出应予除外,且实际发生的或有支出在不含或有支出的将来应付金额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内时,应作为债务的偿还处理,不能作为利息费用处理,只有超过该差额的部分才能确认为利息费用。这种情况在我国准则的框架下是不作为债务重组处理的,中国台湾会计准则的规定与美国第15号规定一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涉及这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

对于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我国准则中规定以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时,或有收益不计入将来应收金额。实际发生的或有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这个,美国第114号公告的规定已取代第15号公告的规定,核心的变化在于债权人要用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原则处理重组债权。中国台湾准则的规定比较复杂:在计算有效利率或重组债权损失时,原则上不考虑或有收益。或有收益于实现时确认为当期的利息收入。但是,如果在重组日该或有收益重现的可能性权大,且金额可以合理估计,则可以将该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总额中以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如因此而减少本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则在该减少范围内的或有收益实现时,应冲减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余额,不作利息收入,超过部发才作利息收入。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涉及或有收益的会计处理规定。

(六)关于披露

对于债务人的披露,我国具体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如下有关债务重组的: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收益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如果债务重组收益金额重大,则对于上市公司,其应作为非常项目在附表中披露;而对于其他企业只在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美国第15号公告还要求债务人披露如下内容: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费用后的余额与加权平均普通股总数之比。台湾准则与美国第15号公告的规定类似。澳大利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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