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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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

篇1: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龙宗智

中国法学 05期

建立“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关键性任务,也是新形势下推进检察改革的核心。但实务界和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迄今研究不足,以致部分认识较为模糊,而且导致改革试点中某些举措失当。为此应当认真研讨相关问题,及时纠正实践偏向,推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健康发展。

一、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和责任机制

从比较研究看,域外检察机关办案采取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两种,即独任制和协同办案制。协同办案制,又可以分为临时协同制与团队办案制。考察域外检察制度与实践,包括其现实状况与发展趋向,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式,虽然必要时“协同办案”成为常态,而且目前随着社会发展,案件的复杂性、关联性以及侦破难度增大,因此需要进一步发挥团队协作,发展团队办案形式,但检察机关最基本的办案形式仍然是单独办案。而域外检察制度对此也普遍确认。检察官办案的基本形式是独任制,其根本原因,在于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在日本等国也称“准司法”属性)。因为司法权最重要的特征是判断权,而这种判断,是司法官对涉案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判别和确认。采用独任制,也与检察业务类型的性质与执行方式有关。检察官三大基本职能,即主持侦查、公诉,与执行刑事裁判,均可采用独任制形式实施。检察官因办案的特定需要而协作办案,仍以承办检察官为做出决定并承担案件责任的主体,其他检察官的协作配合,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独任制的性质。

但检察官团队办案,是以团队结构为组织基础,以命令服从的行政关系为联系纽带,并以团队负责人对全案负责,而其他检察官仅对办案具体事项负责。团队办案形式,是“检察一体”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检察权行政属性的突出表征。这种办案组织形式,主要适用于重大、复杂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承担侦查任务的情况,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的公诉活动。然而亦应看到,由于检察机关业务的基本性质,以及检察机关办理的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案件,仍属于可以采用独任制形式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因此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式仍以独任制为主要和基本的形式,而以协作办案包括团队办案作为辅助形式或必要补充。

我国大陆检察机关的业务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侦查、公诉、批捕以及诉讼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检所监督、民行监督等)。执行上述业务,我国检察机关采取了与域外检察官办案有所不同的组织形式。由于受“三级审批制”影响,且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未设检察事务官,因此,检察官办案常以两名检察官共同办案的形式进行。从实际操作情况看,我国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形式,主要采取单独承办制和搭档办案制。对重大、复杂案件,亦采团队办案制形式。此外,还有临时协同办案制。但不属于基本的办案组织形式。

二、检察官责任制的实现形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探索改革经验,于12月下发文件,在全国7个省的17个检察院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文件要求,依法赋予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相应决定权,使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真正做到办案与定案的有机统一。根据这一试点文件,检察官责任制的载体主要是主任检察官而非普通检察官,因此,要求“以主任检察官为基数组成办案组织”。

然而,如以主任检察官责任制作为检察官责任制的主要载体,忽略了多数非主任检察官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冲击了“承办负责制”这一检察权运行的基本制度,因为检察机关大部分案件采单独承办或搭档办案形式,不采团队作业方式。在此种情况下,主任检察官担当的责任仅为审核、监督责任,不是一线办案责任,因此不应当代行承办检察官的决定权。仅确认主任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而未确认普通检察官的这一地位,并不符合检察规律及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实为过去那种科、处长主导办案制度的一种变形。由此可见,虽因团队办案需要而确认主任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制,却不能以此取代检察官责任制。检察机关最基本的责任机制,仍然应当是承办负责制,即由谁承办案件,谁就在承办权限范围内对案件质量、效率负主要责任。因为承办负责制,将办案与决定、权力与责任结合起来,体现了“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规律,符合本轮司法改革的精神,有利于从根本上克服我国检察权运行机制行政化过重而司法性不足的固有弊端。

受承办负责制的制约,主任检察官的一般责任可以界定为:案件承办;团组办案的组织协调;组内承办检察官重要检察业务的审核;本组检察业务协调、监督;根据检察长的交办,或依照有关制度规定办理、指导、监督的其他检察业务事项。同时,要规范分案制度。无论是业务部门内的案件分配,还是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内的案件分配,都应当以随机分案为常例,以择人办理为例外。

在实行分类管理和员额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将选择一定数量的骨干检察官保持检察官身份,这可能压缩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生存空间。如分类管理与司法员额制得到切实贯彻,主任检察官制度可以仅在某些需要的检察层级和某些规模较大且办案任务较重的业务部门实行。通过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甚至可以考虑若干年后,在检察官相对精英化和检察官责任制建立的条件下,进一步强化承办负责制,而不再采用主任检察官制度。

三、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与业务部门的关系

按照试点改革方案,对内设机构改革的思路是:“取消二级内设机构,整合基层院内设机构,建立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组织。”即实行所谓“大部制”。但试点工作中的'做法,引出三个问题:

一是检察机关中层机构应当采取何种形式。检察机关中层组织的设置,域外检察机关做法不一。有的采办案组形式,实行“扁平式管理”,即以主任检察官监督的办案组为中层机构。但多数检察机关采取部门制,按业务类型设置部门,并设部门主任。如日本、德国、美国等。中层机构设置为办案组还是按检察业务类型设置部门,需要考虑检察业务量、一线办案任务的轻重、指导职能的有无与大小,以及业务类型多样化程度等因素。以办案组为中层组织,比较适合检察业务相对单纯,且着重于直接办案的基层检察机关。而设置部门,则便于对部门业务统合监督,对部门检察人员及辅助人员进行统一考绩,同时便于对下级业务部门进行指导。

我国市、分、州院以上检察机关,仍应设立业务部门为中层机构。主要是考虑作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指导,以业务口为指导单元较为适宜。而且因为我国实行的集中型管理体制,上下联结性强,而从改革趋向看,实行人、财、物省级统管后,上下联系将进一步增强,而设置业务部门,实施由上而下的业务指导与业务支持,更适应实践需求。

而在基层检察院,如保持原业务部门设置,有利于部门统合以及上下机构设置的协调,便于上下沟通及上级机关的业务指导。而实行办案组编制,行扁平化管理,则由于克服部门林立、人浮于事的弊端,更有利于办案,而比较适合人员较少的基层单位。可能比较适当的做法,是在人员较少的基层单位,实行部门整合即“大部制”;而在较大规模的检察院,一方面保留主要业务部门,另一方面可对某些可整合的业务部门进行整合,即局部实行大部制。

二是“双轨制”是否符合检察规律和实践需要。业务部门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并列,分别负责中层业务和行政,即实行中层 “双轨制”,这是改革中又一误区。因为管事与管人的分离,不利于检察管理和业务推进。而且并未实现检察改革适度“去行政化”的目的,反因增加了主任检察官这样一个中间层级,可能导致进一步叠床架屋,强化“行政化”趋向。因此,笔者的意见是:如果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在小的业务部门,主任检察官可与业务部门负责人合一,从而克服“双轨制”带来的弊端;在大的业务部门,可能有多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部门负责人与主任检察官对业务事项审核指导应有分工,可以考虑部门负责人重点负责宏观指导,主任检察官主要负责个案审核。可以在建立责任机制时,将这种分工与责任划分予以明确,以防止责任不清或过度行政化。如果在适合的基层院实行“大部制”,此项矛盾可能便于解决。

三是基层检察院实行“大部制”,批捕与起诉合一的利弊如何认识。批捕与起诉合在一个机构,提高了诉讼效率,且对侦查的监督、指导较为有利。但批捕权,即长期羁押审批权,应当配置于一个中立、独立的司法机关。如果实行“捕诉合一”,批捕权的不中立、不独立的性质将更为明显,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社会尤其是学界的批评。因此,改革指导和实施者应权衡利弊,慎重处置。

四、检察权内部配置及检察权运行机制的细化

从比较研究看,就检察长与检察官的权力分配,可大致区分为分权制和授权制两种类型。目前制度背景下推动改革,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地位和部分问题的决定权,检察长授权性质大于制度性分权性质。下一步的法律制度完善,应当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在诉讼法和司法制度上进一步明确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司法官员,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办案过程中哪些决定、处置权划归检察官行使。基本的要求,是检察官责任制与检察长负责制的协调。可参照的原则:“大小原则”,看案件是否重大;“上下原则”,看案件程序上行还是下行(逆行);“书状原则”,看是书面决定还是口头发言;“争议性原则”,看案件是否有争议;“强制性原则”,看是否采用妨碍公民权利的强制侦查等。其中,批捕权本属于司法审查职权,涉及公民重大权益,法律特别规定将审批权赋予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而非检察官,因此授权应当慎重。而就诉讼法律监督,由于审判中心、司法至上是诉讼的一般规律,检察机关不以当事人享有的诉权,而以监督者享有的监督权对裁判或审判行为提出异议,是十分特殊的制度设置,它可能冲击审判的中立性、独立性与权威性,行使此项权力应十分慎重,授权亦应慎重。

在权力划分及责任机制建立的操作问题上,一是应建立权力清单。使各级各类检察官的权力范围清晰。二是因此应当注意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分类创制并实施分类管理。

作者介绍: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篇2:实事求是检察官 办案倾注人性关怀

实事求是检察官 办案倾注人性关怀

内容提要:3年自考之路,他拿下了湘潭大学的自考法律本科,并顺利的拿到了检察官资格,也养成了嗜书如命的好习惯。

他从一名书记员到担任院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创造了北塔区检察院反贪、渎侦工作的历史最好时期,使一个“案源匮乏,人不过八万”的全省“四小”区县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工作史无前例地挤入全市先进行列。的渎侦工作排名全省第16位。他就是年仅37岁,干一行,专一行的北塔区政协兼职副主席、区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渎侦局局长――杨斌。

他,的检察生涯,获嘉奖4次,连续6年先进工作者,全市“十佳百优”政法干警、优秀办案能手。

门外汉也能当行家

10年前,杨斌通过全市检察系统公开招考成为了一名检察干警。大学期间学的是非法律专业,要干好检察工作对杨斌而言一切还是“零”。在兴奋之余,他啃起了如砖头厚的法律书籍,同时也主动向领导提出到专业水平要求高的公诉部门工作。3年自考之路,他拿下了湘潭大学的自考法律本科,并顺利的拿到了检察官资格,也养成了嗜书如命的好习惯。他在学中干,在干中学,不耻下问,虚心求教,迅速成长为科里办案骨干,完成了从一个门外汉到行家里手的迅速转变。,他被任命为公诉科副科长,并破格任命为检察员。4年的公诉工作,用杨斌的话来说“我收获的与我感到自豪的是,经我所办结的`100余件案件,没有一个当事人因我的失误而冤枉或放纵”。

197月,他承办一起转化型抢劫罪案,在审查中他发现公安机关所认定的姚某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有暴力抗拒抓捕的事实不清,证据单一,面对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所认定的抢夺犯罪不服而要求复议的压力,他力排众议,以抢夺罪起诉,检委会采纳了他的建议。该案在庭审中被告作最后陈述时,姚某的一句话使他深受震撼:“检察官办案实事求是,法庭定我抢夺罪我认罪,若是定我抢劫,我一辈子都冤”。

办案倾注人性关怀

法律是刚性的,但执法却应是人性化的。在杨斌的执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始终能感觉到他人性中善良的一面。不管面对何种犯罪嫌疑人,尊重他人人格,给予人性的关怀是他一贯的作风,也是他在关键时刻能突破案件,还原事实真相,并能赢得犯罪嫌疑人敬佩的重要原因。

9月,他在承办原郊区供销社主任隆某一案时,当时讯问人员根据掌握了的情况对其进行突审,但由于隆某的思想认识还不够,隆某闭口不谈自己的问题,审讯进入了僵持状态,面对此种状况,杨斌顾不上正患重感冒的身体,他用变调的嗓子与隆某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在摸清隆某因对家中有所担忧的情况后,他主动让隆某与家人通了话,然后与隆某谈起了他的工作与人生经历,充分肯定其在供销社工作期间的成绩,尤其是为干部职工修建住宅楼过程中的酸甜苦辣,隆某的心情慢慢地舒缓下来,开始交待部分问题,但由于害怕后果,隆某在重大经济问题上依然没有交待。第二天凌晨4时,传唤12小时的时间快满了,在安排人将隆某送往看守所时,杨斌反复交待办案人员在途中一定要为隆某购买一床被带进去,当办案人员深夜敲门买到被后,在到看守所时,隆某主动要办案人员第二天去提审他。他说,他一定将自己的问题全部讲清楚,否则,对不起你们这些办案人员。第二天,隆某果然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全部问题。

只有打拼才会赢

北塔区检察院,因受辖区小,案件线索匮乏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在自侦工作上要想与兄弟区县来比办案的话,是没有什么可比性的。也正是如此,在以前,北塔区院的自侦工作一直处于全市的落后位置。为了改变落后状况,院党组决定任用一批有冲劲、有事业心的年轻干警担当重任。时年32岁的杨斌责无旁贷的担任了反贪局局长,“人勤能兴业,搞好自侦工作没有巧,靠的是认真,靠的是呷苦”。北塔区地域小是客观的,但并不是无案可办,案源少,就不能等案上门,而是要主动出击。时年的春节,当很多干警还沉浸在春节后围着火炉在办公室闲扯的时候,他就带领干警整天在外奔波,到辖区企业与单位摸排线索。

通过调查走访,很快有2条线索进入了他的视线。有线索并不一定能成案,为了这来之不易的线索,他不放过一丝可疑之处,在查办邵阳市罐头厂厂长彭某受贿一案时,当时此案仅仅只听人反映与该厂有业务联系的一名业务员曾送给彭某一张在长沙某银行的5000元存折,为寻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杨斌与一名干警连夜赶赴长沙查找证据,在银行核对当时的存5000元的客户,无异于大海捞针,银行的工作人员为这个“很烦人”的检察干警很恼火,随行的干警也对这个线索抱有怀疑态度了。但他知道这个线索是此案成案的关键,于是又连日返回,几经周折连夜找到了那名业务员,最终搞清了原来这名业务员为彭某开户时,其开户的姓名中有一个字与彭某的真实姓名同音,落实这一情况后,第二天,他又带人第2次赴长沙,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他这股认真劲感动了,没有第一次的生硬态度,很快便按再次提供的名字查到了这份关键证据。回邵的途中,有位在反贪部门干了多年的同行感慨地说,这么多年了,我还是第一次碰上你这么认真的人。

彭某到案后,开始态度蛮横,大谈自己的功劳,大讲自己是清白的,当办案人员亮出那份银行书证时,便低头交待了以来收受他人钱物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伙同财务科长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该案的成功查处,一下子激起全局干警的斗志。当年,他们在查办原郊区兽医联站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时,因涉案人员多达30余人,并且由于市区行政区划已进行调整,案发时这20多人已分散在市内三区,涉案大部分人员在一线从事检疫工作,白天找人非常困难,为尽快查清全部事实,在全局仅6人的情况下,他将办案人员分成三组全部利用晚上时间上门找人问话取证,所有的材料、证据采集进行了近2个星期,这也是他们近2星期的不眠之夜。人瘦了,但案子办下来了。20,该院反贪局有史以来立案侦查4件12名犯罪嫌疑人,并交付审判,当年该院反贪工作跻身全市先进行列,取得建院以来的最好战绩。

20,院渎侦工作在全市渎侦工作中呈现了比较大的滑坡。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院党组又决定让杨斌由办公室主任调任渎侦局长。渎侦工作相比反贪工作其难度更大,面对困难,杨斌对院党组说的一句话“办案靠的是打拼”,在查办了区粮食局颜某的滥用职权案中,为了寻求突破,他与干警在对外县某犯罪涉嫌人提审中,为了节省办案经费与随时提审的方便,他与干警坐公共车去洞口提审,4人只开一间房,自己带头打地铺。也正是这股拼劲,当年渎侦工作一举跃进了全市先进行列,同时,也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这也创造了渎侦工作的历史最好成绩。

湖南邵阳商务之窗

篇3:执法办案研究

执法办案研究

――执法办案研究

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之法律思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有确保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职责。而其职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查处经济领域内违法违章行为。为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好这一职责,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以基层工商部门为例,“无照经营”所占比例较大。如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行细则》的规定,“无照经营”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以一元作为起点,5000元作为上限,其相去为5000倍。足见其比例之悬殊,自由裁量空间之巨大。再如,公司“超范围经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虽说比例缩小,但数额巨大。若某公司超范围出售2箱酒,获利200元,而对其处以最低1万元的罚款,这合法吗?公正吗?因此,如何合法、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其作一探讨,已显得具有极大的必要性、现实性和重要性。

一、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社会生活的职能和范围不断扩大,需要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与日新月异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3、从法律本身而言,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法律的稳定性),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现实的变动性)。

二、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

在工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是,也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工商执法人员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法难,难执法;说情风盛行,执法不能到位;受地方经济不发达影响,违者难以承受;极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低,有随意减免等现象,造成自由裁量随意性大。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自由”属性看,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件(法条的相对模糊和相对抽象)。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合法为名行不合法之实问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问题;少数人在“合法”执法的外壳保护下,运用自由裁量权恣意妄行,为小集体、个人捞取好处的问题,等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负面效应主要有: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畸轻畸重,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工商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故此,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第一,是否符合立法目的。任何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都有其内在目的。工商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正确理解授权机关的立法意图和精神实质。反之,即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如为罚款而罚款,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法,即属此种情形。

第二,是否考虑相关因素。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到一切应当考虑的因素,进而做出综合判断。未正确考虑相关因素的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如政治因素吊销个体营业执照。其二是忽略了相关因素。如公司超范围经营,其产品是否是抵账造成的。

第三,是否基于正当的考虑。如果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并不是经过慎重的理性思考与衡量的过程,而是凭着主观直觉或臆断做出自由裁量决定。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第四,是否滥用程序,包括不正当的迟延和不正当的步骤、方式等。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执法行为期限的情况下,无故拖延或置之不理。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都赋予工商部门有查封扣押权,但却无期限规定。实际操作中应不超出2个月,特处情况,不超出3个月为妥。

第五,是否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客观规律是指每件事项的自然活动过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3分钟内完成。

第六,是否符合情理,包括对当事人是否平等对待,运用自由裁量权行为之间是否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四、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之对策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除弄清立法意图、端正执法观念、强化司法监督外,笔者认为重点还应放在“立法”上,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编制案例。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编》,由国家总局或各省局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案例选编》,以案释法,指导基层。虽说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大陆法系),《选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各级工商部门的`执法办案所具有的指导作用,显而易见。最起码,不至于同样的案件,结果相反或畸轻畸重。

2、制定规范性文件,明晰和界定“概括性”和“模糊性”的法律词语。在这方面,国家总局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我国成百上千部的法律法规统一、合法、公正的实施,经常发布有关司法解释。如《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无照经营为例,可制发《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无照经营在什么情况下,达到什么条件,予以何种(种类、幅度)处罚,分门别类,予以明晰,确立具体的标准。当然,这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伟大的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配套的法律文件,构成一个由不同层级组成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层级低的规范性文件,可随着形势的发展废、改、立,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从而也可以克服法律因稳定性较强所具有的局限性。如果不便于做出硬性规定,至少应有一个参照标准,作为指导性的意见。如最常见的“情节轻微”、“情节恶劣”,由于没有一个参照标准,在实际执法办案中,“自由裁量”已演变为“任意裁量”,造成混乱,就不足为奇了。

3、实行定量分析,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应考虑的基本因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工商部门可根据以上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况及所占比重等,以综合评定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可供操作的处罚标准,这样,不仅便于执法人员操作,也便于实现行政处罚的统一。可设想建立这样一个公式,犹如单位对每位职工进行的工资核算,工龄、级别、职务、任职年限等各种情况按不同的标准、档次逐一对应,其总和即是该同志的应得工资。这

里有个前提,须首先对法定的考虑因素制定标准,予以量化(前面已述)。以“无照经营”为例,其应考虑的法定因素为“无照经营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何人、何事、何地、何时、何因、何情、何果)。以“情节”为例,可分为“轻微、一般、比较恶劣、恶劣”四档。再对这四档予以明晰,确定其具体内容。以“轻微”为例,时间短(15天以内)、规模小(资产500元以内)、违法获利少(100元以内)、未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无投诉、第一次违法或不知道违法、有立功表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其余,以此类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对应表

事实  性质  情节  后果

20%以下  一般  一般  轻微  轻微

20%--50%  较大  较重  一般  一般

50%--80%  严重  严重  比较恶劣  比较严重

80%以上  重大  恶劣  恶劣  严重

根据上述分析,以“无照经营”为例,举例如下:王某待业,在家无照经营小百货,20日后被查,其间获利200元。在处理时,应首先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可处以20%以下的罚款,即1000元(5000元×20%)以下的罚款。考虑其情节“轻微”(原因、规模等),罚款额应掌握在500元(20%中的50%)以下,总的罚没款最高额不超出700元为妥。若王某及时改正(如补办执照),可免于罚款,以仅没收违法所得即可。

工商行政执法,既需要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刚性),也需要执法中的“可操作性”(弹性),两者容易产生矛盾。如果“弹性”到不便于“操作”,那么法律实施的效益就要大打折扣。这也是“自由裁量权”的负面效应所在,也是有些执法人员钻法律的空子以权谋私的重要根源。

依法行政和自由裁量,这是一对矛盾。就其本质而言,两者是相辅相成,即对立又统一,缺一不可。现实就是矛盾的组合,法律也不例外。矛盾的运动,推动事物的前进,这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矛盾论在工商行政执法中的体现吧。

篇4:检察官办公室案件分配问题思考探讨

检察官办公室案件分配问题思考探讨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针对基层检察院的改革,有人提出了检察业务司法属性回归的设想,即依照检察职能司法属性的特点,将现有的基层检察院的业务部门重组为职务犯罪侦查、举报预防和检察官办公室三大板块。本文拟对重组后的检察官办公室的案件分配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一、检察官办公室的由来和运行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梁国庆副检察长在第十一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谈到检察改革时提出要坚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基本属性,逐步减少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色彩,增强司法属性。其中暗含着检察业务要回归司法属性的意思。从基层检察院的职责来看,其业务工作的司法属性要明显强于上级检察院,但实际情况是,由于目前检察机关自上至下的运行中行政色彩过于浓厚、行政环节过于繁多等缘故,基层检察院的一些业务工作因检察官缺乏独立性而致使其司法属性大为冲淡。从减少行政层次、放权检察官、还权检察官的角度出发,有人对基层检察院的机构改革提出了新的设想。将现有的基层检察院的业务部门重组设立成三大机构: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机构 。负责侦查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二是举报预防机构。负责受理举报、接受自首、检察宣传、新闻发布、预防教育。三是检察官办公室。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立案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

按照这种设想的理想化模式,检察官办公室就是集捕、诉、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民行审判监督)职能一体化的机构,内设一名检察官和一名或者若干名检察官助手,由检察官直接向检察长(分管检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这种模式下,检察官原则上就能独立实施法律规定属于检察机关的批捕、公诉、法律监督职权,在检察长的授权下,也可以一定程度地实施法律规定由检察长实施的职权,检察官的独立性将大为加强,也是放权检察官、还权检察官的一种真正体现。

在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办公室的具体设置不外乎两种形式:一是特色化。即根据检察官的不同特点和对专业掌握程度的不同,设立办理民行监督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自侦案件、公安机关经侦类案件、侵财类案件、侵权类案件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案件等检察官办公室;二是非特色化。所有的检察官办公室均不分专业特点,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和法律监督案件。

不管检察官办公室具体如何设置,对于检察官办公室本身而言,它们之间是互不隶属的平行关系,与现在基层检察院中设置的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相比,最突出的区别在于取消了部门负责人这一行政层次,包括科长、内勤等在内的这些原来部门的行政事务管理人员已不复存在,案件如何分配作为一个首当其冲的最直接的问题就凸显出来。这也是本文要进行研究的原因所在。

二、检察官办公室的案件分配模式

检察官办公室的案件究竟如何分配,这与检察官办公室的设置模式密切相关,应该从配套的角度来实际考虑。

假设一:检察官办公室采用特色化的设置方式。案件分配自然而然就采用相匹配的特色化模式进行分流。我们可以专门安置两台查询电脑,将每一个检察官办公室办理特色案件的分工情况事先作为资料存入电脑,公安机关、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举报受理部门等在移送案件时,就可以先通过电脑查询,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相对应的检察官办公室,然后将案件材料直接移送给这个检察官办公室。这种案件分配模式的最大优点就是不需要专人来受理、分流案件,节约了人力资源,减少了行政环节,提高了诉讼效率,能促使品牌检察官、精英检察官的快速形成。但是由于特色化检察官办公室本身具有专业分工明确等一些特点,这种分案模式就不可避免地会形成检察官办公室之间忙闲不均,不利于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与现行的部分考核规则无法接轨的状况,而且在一段时间后也有可能会滋生司法腐败、司法不公。

假设二:检察官办公室采用非特色化的设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案件分配的模式可以有如下几种。

模式一:按区域分配案件。先将基层检察院管辖的区域划分成若干个小区域,然后由抽签决定每个检察官办公室分管的小区域,将资料存入查询电脑,公安机关、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举报受理部门等在移送案件时,根据案件所属的区域查询电脑后移送给相应的检察官办公室。当然,为了避免滋生一些司法腐败和不公,各个检察官办公室所管辖的小区域要定期变换。这种分案模式同样具有节约人力资源、减少行政环节等优点,还能一定程度地缓解忙闲不均的现象,也能合理避开滋生司法腐败、不公,但是这种分案模式依然不能激发各个检察官办公室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不利于精英检察官的培养。

能力不强、自身素质不高,办案质量不好的话,就会面临“下岗”、“无案可办”或者“案件很少”的尴尬境界。但这种移送方选择的模式很有可能会被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与被选择方达成一些不法交易。

模式三:电脑随机+挂牌竞办。这种模式下,需要设立一个专人,受理公安机关、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举报受理部门等移送的全部案件,并将案件的基本情况输入电脑,在内部局域网共享另一端的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对受理案件进行同步浏览,由他根据一定的标准将一些案件确定为疑难复杂案件,然后在内部局域网上进行挂牌竞办,各检察官办公室在网上查阅该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摘牌,挂牌竞办的案件最后分流至最先摘牌的检察官办公室,若在规定期限内无人摘牌,则由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指定分流至某个检察官办公室。一般案件,则由电脑随机,在网上分配至各个检察官办公室的文件夹内。这种分案模式在目前情况下有很强的'操作性,而且有很多的优点,但是在这种模式中增加了专人分案这一行政环节,在原来科室内勤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必须设立一个专人,而且这个专人在理论上不属于任何一个检察官办公室。笔者认为,这个工作可以由举报预防部门的人员来承担,当然这在法律上还没有依据。

在上述几种模式运行的同时,笔者认为还有必要建立一种案件的转办机制或称案件的再次分流机制。当出现最初分得案件的检察官办公室在承办过程中发现自己无法胜任或者有法定的一些回避情况时,出现督导室在检查中发现某检察官办公室有徇私枉法等情况时,检察官办公室的检察官和督导室的负责人就可以向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提出转办案件,对案件进行再次分流。经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决定后,按照挂牌竞办的程序进行案件的再次分流。

三、检察官办公室的案件分配原则

由于每一种分案模式都有着各自的优点和不足,因此在考虑实际的分案模式应该权衡利弊,更应该把握一些基本的原则。

减少行政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由于在基层检察院改革中设置检察官办公室的初衷就是减少行政环节,增强检察官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独立性,提高诉讼效率,因此,与之配套的分案模式也应该最大程度地体现这一原则。

放权检察官,激发主动性原则。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司法属性的回归从某种角度而言是检察官办案独立性的相对回归,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放权检察官、还权检察官,一定程度的放权有利于激发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直接地认识到自己的价值所在,并努力提高办案能力,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约束自己的行为。

合理避让滋生司法腐败、不公原则。案件分配作为一种涉及业务的检察行政事务,本身并不涉及案件如何处理,但在实践中,案件的分配方式可能对案件的具体处理与结果产生较大影响。不同的案件分配方式对于制约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滋生的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在考虑选择何种分案模式时,应尽量选择制约力强的或者通过制订程序来合理避让。

篇5:推行公诉改革深化主诉办案责任制的情况调研

推行公诉改革深化主诉办案责任制的情况调研

近年来,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和上级院的有关要求,从提高检察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着手,在公诉部门积极、稳妥地实施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经调研分析其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如下:

一、率先试点,为全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制打下了坚实基础

20xx年1月高检院《工作方案》发布之前,我院于初在上级院安排下,在全省率先开展了主诉检察官办案制试点工作。在无现成模式可遵循的情况下,积极探索,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等有关规定及精神,制定了主诉检察官实施办法,对主诉制的目标、组织形式、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办法、职责、考核、奖惩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全院范围内聘任了三名主诉检察官,并分别配备了助手和书记员,按照有关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主诉检察官办案制的实施,突破了原有的办案模式,把公诉工作推向一个全新的层面,由于行动早、措施当、见效快,为第二年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正式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我院公诉部门现有人员7人,其中检察员6人,已取得主诉检察官任职资格6人,根据受理案件数和人员结构,并从客观实际出发,我们确定了三个办案组,每二名主诉检察官组成一个办案组。

二、慎重选任,确保主诉检察官的素质达到要求

主诉检察官具有较大的权力和职责,决定了所选任的主诉检察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我们认为,主诉检察官即不是职务,也不是职级,而是一个公诉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思维敏捷、表达力强、纪律作风优秀的象征。对于主诉检察官,并不是每位检察官都能胜任,只有素质条件都成熟,才能担当这一重任,如果责任过大而素质不高,会带来不良后果。所以,我院在选任中严格把关,公开、公正选拔,不局限于公诉部门,面向全院干警,滚动选任,双向选择,近几年来,经过本院的严格考核和上级院的业务、能力考评,先后有六名干警被选任为主诉检察官,并较好地履行了主诉检察官的职责。同时,选任的严格要求,也促使了主诉检察官和其他干警在办案中自我加压,不断强化学习和自身修养,以培养更多高层次,高素质的公诉人才,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的诉讼制度,推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现实需要。

三、明确职权,把握限度,保证主诉检察官权力的.正确实施

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职责,包括主诉检察官可以履行决定的事项及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两类,也就是说,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有权独立处置与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相关的检察事务,但在执行中要严格把握权力的限度,主诉检察官的自主权独立只是有限独立,只能享有一定范围内的检务自主权。因此,我们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中,强化对主诉检察官办案中的宏观决策指导作用,通过相应的监督机制来约束其行为,从而防止两种倾向,一是主诉检察官权力不用。从思想意识上继续沿用以前的办案模式,被动履行职务,把可疑自行处理的案件全部推向检察长、检委会。形成了一种用权不力的不良格局;二是主诉检察官权力乱用。为此,我们按照《工作方案》首先明确了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义务,同时,要求主诉检察官必须坚持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向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报告的组织原则,再者主诉检察官意见如与主管检察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主诉检察官必须无条件服从。

四、大力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工作效率大大提高,我院平均每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00件左右,虽然案件多,人员少,任务重,但是,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了责、权、利,建立了激励竞争机制,极大地提高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办案效率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了较大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公诉工作的发展,

二是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改进。公诉工作的好坏,优劣,效果最终都要体现在办案质量上公诉工作的发展归根结底就是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使公诉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加强,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办案力度不断加大,同时,通过建立一定的办案质量督导机制,确定办案质量标准,加强办案质量检查,使公诉案件质量在各个环节和方面有了长足进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公诉队伍得到了锻炼和发展。随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在院领导的重视下,一批勤学肯干、奋发向上、知识结构高、年龄结构轻的检察干部逐渐充实到公诉工作岗位,通过对政治素质和实际能力的不断锻炼和培养,一支吃苦耐劳、思想过硬、业务纯熟,团结奋进的公诉队伍逐渐成长起来。同时,每一位主诉检察官、每一位公诉人都看到一个严酷的现实,不学习、不调研、思想就无法进步,专业就无法精深、能力就无法提高,我院公诉部门有六名法律本科,其中有三名在读法律研究生,努力创建一个学习型的公诉人,不断提高公诉人的知识积累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判断推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为造就一支职业化的公诉队伍和专家型公诉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一是不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如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犯罪嫌疑人,审查办案期限是否超期、撤回起诉、变更起诉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得不到有效监督机制。报表得不到统一管理,各办案小组只对自己小组负责,报表容易出差错。办案中要突出重点。要改变求大图全的监督心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制约力强,易见成效,副作用小的的环节上。

二是主诉检察官在工作中缺乏规范化准则,在诉讼环节上缺乏统一程序标准。要制定和完善主诉检察官考核标准,将主诉检察官办案的数量、效率、质量分解成量化标准,用直观的方式对主诉检察官的工作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奖惩主要依据。对因违法办案、工作严重无误,无法胜任工作及其他原因应承担责任的主诉检察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处理,追究责任,充分发挥监督的警示、教育、制约作用。

三是公诉部门满负荷甚至超负荷工作,使“厌战”情绪加剧,其他部门是忙一阵子,公诉部门是一年忙到头,同时不可避免的重复性、机械性、单调性、使公诉干警往往感到身心疲惫。要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教育制度和激励机制,以提高主诉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品格素质为目标,拓宽教育培训的渠道,让主诉检察官拥有更多受教育的机会,采取灵活的方式,减少工学矛盾,增加教育投入,减少主诉检察官的个人负担,使主诉检察官的知识结构得到及时,经常性地更新,培育良好的学习气氛,营造自助学习、自我提高的环境,促使主诉检察官成为工作上的行家里手,培养一批专家性公诉人,使之成为主诉检察官的专业权威,检察机关的业务尖子。同时,建立一套全新的激励竞争机制势在必行,在政治待遇,经济保障,人事管理方面向主诉检察官倾斜,不断推动主诉检察官制度持续健康地发展。

四是至今主诉检察官津贴未纳入财政统一预算,缺乏保障落实机制,加重单位负担。建议将主诉检察官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协调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保障主诉检察官的队伍稳定。

篇6:乡镇纪委办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镇纪委办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乡镇纪委办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镇、村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比较突出,而且做案手段也越来越隐蔽,为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针对“初 成案率低”进行剖析,如何加大乡镇纪委自办案件的力度,提高办案效率, 推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

目前,乡镇纪委在查处案件问题上,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四怕”和“四不落实”的问题。“四怕”即:一怕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不支持。有个别乡镇党政领导存在不愿查处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违纪案件心理,担心给本乡镇抹黑,影响政绩。纪检办案与党建工作有冲突的地 。二怕情面上过不去。在同一乡镇工作,多年形成亲属关系,又是父一辈子一辈的.交情,低头不见抬头见。受处理后轻则给一个党纪处分,重则开除党籍,丢掉工作,甚至负刑事责任,弄得妻离子散。从情理上过不去。三怕遭到打击报复。现在一些镇、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比较严重,作案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社会关系也比较复杂。有的勾结黑道上的人,有的身居要职,这些给查办案件增加了难度。四怕查处案件得罪人。查办案件的纪委干部怕人家说他是“整人”的,有的怕说以前有过矛盾,现在利用职权来“治人”,于是宁作“老好人”,不做“黑包公”!或者是抹稀泥的方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四不落实”即:一是机构人员不落实。有的乡镇的纪委编制人员不足。二是办公设施不落实。由于组织机构落实的不好,相对来说乡镇纪委的办公设备相对简陋,已经不适应当今办公需求。三是办案经费有的单位不落实。四是职责不落实。各乡镇纪委书记年初有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都安排有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党委中心工作,很难有时间专心抓纪委本职工作。

针对当前乡镇纪委存在的问题,应该加大乡镇纪委办案力度,在做好大力宣传的同时,必须抓好“五落实、五到位”。

1、认真落实,思想到位。

各乡镇党政领导对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有高度认识。要清楚地理解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到农村政权稳定、社会安定和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成败。同时,乡镇纪委要充分认识查办案件的重要性,要在乡镇领导干部中形成“有案不查是失职,查不了案不称职”的共识,变“不想查”为“积极主动地去查”。

2、机构落实,人员到位。

配备好专职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科长。同时配备一名专职纪检干部来负责纪委的日常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再选配1-2名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员。

3、措施落实,责任到位。

首先乡镇党委、政府必须全面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乡镇党政一把手是乡镇办案工作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其次要落实乡镇纪委办案工作责任制。第三乡镇纪委书记要做到专职专用。乡镇党委、政府在安排其中心工作时,必须确保纪委书记有大部分时间、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4、培训落实,素质到位。

区委、区纪委应对乡镇纪委书记队伍保持稳定性,提出具体要求,能不调换的尽量保持在本地区、本单位干,有困难的,可以在本行中对调。在确定队伍的稳定性的前提下,对纪委专干进行岗位培训。请一些有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平时也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业务培训,有计划地、有目的地来提高乡镇纪检干部的综合素质。

5、协调落实,督查到位。

从调查来看,大多数乡镇纪委委员一般是各乡镇主要部门负责人担任的,这本身就给纪委协调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乡镇纪委在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下,经常组织纪委委员学习和通报情况,研究工作,形成合力。同时继续在乡镇纪委推行联合审理小组,协同审理和办案。区纪委要建立案件督办制度和乡镇重大案件线索备案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跟踪办案,乡镇对转到村级办理的信访件,按规定时限由落实乡镇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督办。

篇7:《桃花源记》相关问题研究

《桃花源记》相关问题研究

《桃花源记》精心描绘了一幅理想社会的生活画面,美妙神奇而又富有醉人魅力。下面的相关问题研究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作者社会理想的实质:

“桃花源”是陶渊明理想中的社会。要弄清作者理想的实质,必须先看原诗,因为在某些实质性的问题上诗比记还要说得明确些。例如“相命肆农耕,日入从所憩”正是原始共耕社会中“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这种和平生活的写照;“春蚕收长丝,秋熟靡王税”,说的是没有君主统治,没有剥削和压迫的社会制度;“童孺纵行歌,斑白欢游诣”,则是古代理想中的大同社会“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概括起来说,这些描写都表现了原始共耕社会的特点。记,则是先通过渔人所见来展示这个社会生活的风貌,从村落、房舍、良田、美池等一直写到男女耕作、老幼欢乐的情形;后通过村人“自云”来揭示这个社会的由来,又通过接待渔人来表现他们的精神风貌。诗和记,二者相互补充,十分清晰地勾出了这个理想社会的轮廓。

应当指出,作者这一社会理想是对当时黑暗的社会的批判,在客观上也反映了人民摆脱压迫、摆脱剥削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又带有一定程度的复古倾向,在阶级社会中也只能是一种幻想,是不可能实现的。

2、关于层层设疑的写法:

魏晋南北朝时期出现过不少以游仙为题材的作品,如曹植的《洛神赋》、郭璞的《游仙诗》等,多是假托游仙抒发作者的不平感和对现实的不满。《桃花源记》不是写作者本人“游仙”,但渔人的桃花源之行颇与“游仙”相类(唐王维《桃源行》中就有“春来遍是桃花水,不辨仙源何处寻”的诗句)。为了把桃花源写成一个似有若无的仙境,作者采用了层层设疑的写法。因此,开头虽然交代了故事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但并未确切指出年代和地名;主人公也只说他是个渔人,不著姓名,这些都无从查考。接着写桃林奇景,似为人间所有又似为人间所无,又不说出它的确切地点,因为渔人已“忘路之远近”。写桃林的通道更为奇特,洞口小而“仿佛若有光”,路“极狭”而可“通人”,正是“洞天福地”的景象。待到渔人进入桃源后,眼前出现的又是一幅活生生的人间生活的图景。可是,后来渔人出而复寻,本已做好的标记却又全部消失,桃源似乎又成了一个虚无缥缈的世界,无迹可寻。最后再虚写一笔,说高士刘子骥“欣然规往”,给好奇的读者带来微茫的希望,但刘子骥又“未果”而“病终”。这样一来,桃源这个虚实难定的境界就真的成为“千古之谜”了。这种层层设疑的写法,表达了作者希望在现实中看到一个理想社会的思想感情,也能激发读者的兴趣。

拓展阅读:《桃花源记》教材理解

一、文章的主旨

本文是以记叙为主的文章,以武陵渔人进出桃花源的行踪为线索,按时间先后顺序,把发现桃源、小住桃源、离开桃源、再寻桃源的曲折离打的情节贯串起来,描绘了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剥削,自食其力,自给自足,和平恬静,人人自得其乐的社会,是当时的黑暗社会的鲜明对照,是作者及广大劳动人民所向往的一种理想社会,它体现了人们的追求与想往,也反映出人们对现实的不满与反抗。

二、结构层次

《桃花源记》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首句至“欲穷其林”,写武陵渔人捕鱼时偶然进入桃花源的曲折情景。作者以惊人的妙笔,描绘了桃源恬静、优美的自然环境:长长的绿水,夹岸的桃林,纷飞的花瓣,芬芳的嫩草,使人赏心悦目,心旷神怡。作品一开始就以特有的魅力紧紧抓住了读者,使你非跟着渔人这个导游走下去不可。第二部分,从“林尽水源”至“不足为外人道也”,写渔人所见的'桃源风光及农民古朴淳真、热情好客的生活情趣。作者借人民不满秦始皇暴政这一历史事实来抒发对刘裕弑君篡位暴行的不满,并由此产生对理想境界的热烈追求,以大胆的幻想、饱满的浪漫主义情绪歌颂了理想乐土。这是“记”中的主体和核心。作者是通过形象的描写,神话式的虚构故事和美的激情来打动读者心灵的。第三部分,从“既出”至末句,写渔人离开桃源后,数人闻讯再访而不可得其路径的种种情景。以此作结,给读者留下了悬念,增加了作品幽微神秘的色彩。这结尾,也可能是暗示读者:这美好的境界在现实中是并不存在的。

三、词句知识

1.“然”字的用法

“然”,在古汉语中,附在描写声容情态的词语之后,作为构词的辅助成分,与现代汉语的“地”相当。作“……的样子”讲(有时可不翻译)。

“豁然开朗”中的“豁然”,是“开阔、敞亮的样子”的意思。

“屋舍俨然”中的“俨然”,是“整齐的样子”的意思(“俨然”在现代汉语中还有另一义为“十分象……的样子”,如“俨然一个正人君子”)。

“怡然自乐”中的“怡然”,是“悠闲、安详的样子”的意思。

“欣然规往”中的“欣然”,是“高兴地”“愉快地”的意思。

2.句式的省略在本文中,主要表现为主语、宾语的省略。

(1)省略主语。例如:

山有小口,(小口)仿佛若有光。(武陵人)便舍船,从口入。(小口)初极狭,才通人。(武陵人)复行数十步,豁然开朗。

其中(人们)往来种作,男女衣着,悉如外人。

(村中人)见渔人,乃大惊,问所从来。(渔人)具答之。(村中人)便要还家,设酒杀鸡作食。村中(人)闻有此人,咸来问讯。

(2)省略宾语。例如:

①问(渔人)所从来,便要(渔人)还家。

②此人一一为(之)具言所闻。

③余人各复延(渔人)至其家。

在古汉语中,省略掉主语宾语,并不会导致语意含混、引起误解,反显出语言的简练、紧凑。但在译成现代汉语时,却常常需把省略掉的成分补出来。

3.古今词义的异同

在本文中,重点是理解与区别那些同现代汉语的双音词在文字形式上完全相同而含义不同的词组。例如:

在古汉语中,这类双音词的每一个词素都有独立的意义,翻译时都必须准确地译出。古今义有相同的因素,但更须了解其不同之处,否则容易“以今释古”,造成理解上的偏差或错误。

四、详略安排

本文是作者的寓意之作,因而能否表达寓意,就成了材料取舍的关键。总的说来,桃花源里面写的详,桃花源外面写的略;生活图景写的较详,一般过程较略;渔人进桃花源时写的详,出来时写的略;桃花源中人“自云”写的详,渔人的答话写的略。正因为该详就详,该略就略,详略得当,所以全文仅用320字,就创造了一个有头有尾、有环境、有情节、有人物和有对话的动人故事,完美表达了寓意。

五、虚实结合的写法

作品既具有浓烈的浪漫虚幻色彩,又有强烈的真实感人力量。这一方面是因为主题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是作者始终注意把虚构与现实结合起来。乌托邦式的理想社会是虚构的,情节是离奇的。桃花源是“避秦时乱”的人们开辟的,一直延续到晋代,与世隔绝五六百年,这当然是不可能的。但是,秦始皇式的暴政,在陶渊明生活的时代依然存在,东晋统治集团对人民的残酷压榨,对下层知识分子的无情排斥,刘裕篡夺皇位的阴谋手段,都是活生生的现实。所以,人们能通过这离奇的构思,强烈地感到主题的真实。同时,作者始终注意在虚构故事时结合着逼真的写实。如文章一开始就明确向读者交待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其人物的身份、职业:“晋太元中,武陵人捕鱼为业”,这就使桃源境内发生的一切事情变得好像都是真的。最后写南阳刘子骥向往这个乐土,欣然寻访,没有成功。刘子骥,是历史上实有的人物,是晋朝太元时的名士,与陶渊明是同时代的人,作者把他写进作品中去,就进一步渲染了作品的真真假假的气氛。作者之所以如此首尾照应,意在使人确信:虚幻怪异的桃花源是实有其地的胜境,从而加强了作品诱人的艺术力量。

六、语言艺术特色

作者善于用通俗平易、朴素自然的语言在其田园诗中描写他所喜爱的农村生活。在《桃花源记》中也是如此。如作品的第一段写桃花源外面的景色:“忽逢桃花林,夹岸数百步,中无杂树,芳草鲜美,落英缤纷。”仅仅用22个字就描画出一幅迷人的暮春桃林图。头两句从正面写桃林之茂密,第三句从反面写桃树之多而且纯,后两句从侧面衬托出桃林地面之美,以及桃花盛开后花瓣纷纷落下的景象。作者从不同的角度描写桃林之美,其中有的词语如“芳草鲜美”,简直给读者一种有色有香的感觉,而所用的语言却是接近口语化的。陶渊明用这些朴素的散文语言描绘了桃源外围及内部的自然美和人们的生活美,因此吸引了后世不少的画家去画桃源图。清人卫炳鋆说:“桃源山水,画中景也。……而古今之列人画谱者,唐、宋以来,惟摩诘《桃花源里人家》,意趣盎然,神致生动。……韩文公《题桃源图》诗,舒元舆有《录桃源画记》,吟咏之余,宛若置身洞天福地,然其造意设色,大约因明记想象为之。”;《古典文学研究资料汇编·陶渊明卷下编》,中华书局1962年版)作者在叙述中的语言不仅到朴素自然,而且非常精练,没有多余的废话。全文用320个字就讲了一个有头有尾,有人物,有话,有情节的故事。整篇作品因主要写桃源社会,所以着重详写桃源内的人与事,写桃源外的事就从略。作者往往用精练的语言表达丰富的内容,收到以少胜多的效果。如写到桃源人初见渔人的情景,只写“见渔人,乃大惊”,后面三个字不仅写出了桃源人见到渔人的神色,而且也体现了他们与外界隔绝之久。又如写渔人与桃源人谈话的情景,作者以“此人—一为具言所闻,皆叹惋”一句话作了交代。这个复句所包含的内容也很多。渔人自己在世上所知道的详细情况,不是作者所要着力描写成的所以在上半句一笔带过。而后半句,虽只三个字,但从桃源人共同的“叹惋”中,可以想象到渔人所说的世上的情形,与桃源内的生活相比之下,世上是多么混乱不堪!而桃源内的生活又是多么安定

《桃花源记》中许多词语由于言简意赅,一直被后世沿用下来,至今还有其生命力。如:“芳草鲜美”,“落英缤纷”,“豁然开朗”,“土地平旷”,“屋舍俨然”,“不足为外人道也”,“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等等,这些词语都几乎成了人们熟悉的成语。其中“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一句,用来表现桃源人与世外隔绝之久,而又说明桃源内没有朝代变化的情形,非常贴切,又非常生动具体。宋代唐庚在《唐子西文灵》中说:“唐人有诗云:‘山僧不解数甲子,一叶落知天下秋。’及观渊明诗云:虽无纪历志,四时自成岁’,便觉唐人费力如此。如《桃花源记》言:‘乃不知有汉,无论魏晋。’可见造语之简妙。盖晋人工造语,而渊明其尤也。”从上所说,可见宋代人也已看出了陶渊明驾驭语言上的深厚功夫。不言而喻,陶渊明在写作《桃花源记》艺术上的独创之处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篇8:风险投资问题研究

作为高新技术的推进器,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相当迅速.然而,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风险投资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也直接关系到我国高新技术和产业的发展,进而影响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作 者:杨金玉 作者单位:湖北工学院,工商管理系,湖北,武汉,430064 刊 名:商业研究 PKU CSSCI英文刊名:COMMERCIAL RESEARCH EDITORIAL DEPARTMENT 年,卷(期):20xx “”(14) 分类号:F830.59 关键词:风险投资 资本市场 高科技产业

篇9:风险投资问题研究

一、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其风险资本的来源不同,并且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也不一样,因而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目前,世界上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种:

(一)首次公开上市退出(IPO)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挂牌上市使风险资本退出。首次公开上市可以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采用首次公开上市这种退出方式,对于风险企业而言,不仅可以保持风险企业的独立性,而且还可以获得在证券市场上持续融资的渠道。而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则可以获得非常高的投资回报。根据美国的调查资料显示,有三分之一的风险企业选择通过股票公开上市退出,最高投资回报率达700%左右。因此,首次公开上市退出被认为是最佳的退出方式。但是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受到资本市场成熟度的限制比较大,我国目前大多数风险投资中中小企业就不符合我国公司上市的相关要求。

(二)并购退出并购退出是指通过其他企业兼并或收购风险企业从而使风险资本退出。由于股票上市及股票升值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风险企业难以达到首次公开上市的标准,许多风险资本家就会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投资。虽然并购的收益不及首次公开上市,但是风险资金能够很快从所投资的风险企业中退出,进入下一轮投资。因此并购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方式。特别是近年来与国际新一轮兼并高潮相对应,采用并购方式退出的风险资本正在逐年增加。从事风险企业并购的主体有两大类:一类是一般的公司,另一类是其他风险投资公司。

(三)回购退出回购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家或风险企业的管理层购回风险资本家手中的股份,使风险资本退出。就其实质来说,回购退出方式也属于并购的一种,只不过收购的行为人是风险企业的内部人员。回购的最大优点是风险企业被完整的保存下来了,风险企业家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因此回购对风险企业更为有利。

(四)清算退出清算退出是针对投资失败项目的一种退出方式。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行为,失败率相当高。据统计,美国由风险投资支持的风险企业大约有20%~30%完全失败,60%左右受到挫折,只有5%~10%的风险企业可以获得成功。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一旦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出。尽管采用清算退出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资的64%),但是毕竟还能收回一部分投资,以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因此,清算退出虽然是迫不得已,但却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选择。清算有三种方式: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产清算。

二、影响我国风险投资推出机制的因素分析影响我国风险投资推出机制的因素具体有以下几种:

(一)金融体系金融体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和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例如美国就是典型的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国家。人们普遍认为美国的风险投资之所以在全球最成功、最发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美国有着成熟完善的证券市场,特别是有二板市场――NASDAQ市场,为风险投资的退出创造了条件。在证券市场上,风险企业家通过首次公开上市可以重新从风险资本家手中获得公司控制权,从而对风险企业家形成激励;同时,风险资本家通过首次公开上市既可以实现收益,也可以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和声誉。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还不适合风险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必须结合国内实际与国外经验,建立符合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金融体系,才能有效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1][2]

(二)风险企业的未来收益现值一般来说,只有当风险企业的未来收益现值超过该退出方式的成本时,采用这种方式退出才是可行的。即如果风险资本家倾向于用首次公开上市方式退出,则风险企业的未来收益现值必须超过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才可行,否则只能采用其他退出方式。

(三)风险企业的控制权采用首次公开上市退出,将使风险资本家所拥有的股份稀释控制权削弱,相应的风险企业家就获得了更多的控制权;而并购、购等退出方式则不利于风险企业家实行对企业的控制权,容易引起风险企业家与风险资本家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新的股权购买者解决信息不对称的`能力风险投资退出时,内部投资者(股权出售者)与外部投资者(新的风险资本股权购买者)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内部投资者拥有风险企业比较真实的信息,而新的股权购买者对风险企业信息的获取则依赖于风险企业的信息披露。因此新的股权买者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能力将影响风险资本家退出方式的选择。对于股权出售者来说,总是愿意选择股权购买者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较困难的退出方式。

(五)经济景气程度风险资本家会随着经济景气程度的不同选择不同的退出方式,当经济处于繁荣时期,市场上资金充裕,投资者信心增强,风险资本家选择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的比例增大,成功率也高;而处于不景气状况时,风险资本家选择其他方式退出的比例增大,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的比例则下降。

三、如何健全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的。

从国外风险投资的运营机制和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分析来看,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是风险投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通过产权交易,风险投资资本才能形成正常的资本增值和循环发展。目前,我国首先应该建立可行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重要步骤是建立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形式有分散的个别交易和市场集中交易两种形式。分散的个别交易常见于大企业对新创企业的收购及新创企业经营失败破产清算等。市场集中制交易是建立第二板块证券交易市场,将达不到主板市场上市指标要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在此进行交易。也可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产权证券化”或“金融证券化”,推进产权交易由实物的产权交易形式向证券化产权交易形式转化,以促进交易效率提高。一般来说,风险企业发展越成功,风险资本的退出方式就越多,退出过程就越迅速,退出时的增值程度就越高。成功的风险企业往往大多通过IPO等增值程度较高的方式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不太成功的风险企业则比较多地借助于回购等增值程度较低的方式来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在证券市场尚未发展到一定阶段,风险投资的退出,选择收购兼并似乎更符合实际。我国的资本市场主要以银行为主,证券市场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市场行为尚不成熟。鉴于此,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从长期目标来看,应建立真正意义上二板市场,实现IPO退出,近期应完善证券市场,建立兼并与收购、买壳或借壳上市、海外上市、公司清理等多种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1]张春英,杨江清.风险资本退出方式比较[M].经济与管理研究,20xx,(2).

[2]吴文建.风险投资退出研究综述[J].重庆社会科学,20xx,(6).

[3]张军,徐小钦.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路径选择研究[J].科学经济社会,20xx,(3).

[4]高朕.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比较及我国的现实退出策略[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xx,(2).

[5]何小锋,黄肯.投资银行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

[6]冉云.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建议[N].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1).[1][2]

【摘要】文章分析了现在比较成熟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和影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多种因素,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应该如何健全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对我国的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健全

篇10:风险投资问题研究

文化产业依托于网络、电视、手机等媒介已经开始在全球发展壮大,解决目前的融资难问题,是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投资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资金问题一直阻碍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风险投资作为高效融资方式,已开始进军市场潜力巨大的文化产业。风险投资能够为难以贷款的中小型文化企业提供创业资金,在企业发展壮大的时候退出投资并获得高额利润。在文化产业迅猛发展的阶段,风险投资和文化产业相得益彰、不可分割。

一、风险投资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

1、文化产业引进风险投资的条件已成熟

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并加大资金投入来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强国、文化软实力等概念的提出大大提升文化产业的地位和比重,大量文化产业从此出现。但由于我国文化企业起步晚、实力弱、规模小、风险高,所以很难找到适合的投资、融资机构进行合作。而风险投资是一种全新形式的投资方式,是由金融家或机构投入到有巨大潜力、高成长性、新兴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无论是从投资理念还是投资机制,文化产业的特点与形式都与风险投资的标准相契合。

2、风险投资领域、投资强度在不断扩大

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新兴的文化产业不断诞生。随着合作的深入发展,风险投资者的利润收益在不断提高,投资强度和投资领域都在不断扩大。从一些互联网创业者平台公布的信息就可以看到每天都有大大小小的企业获得融资。例如,从36氪网站上就可以看到,近一个星期,就有近百个文化企业完成了首轮融资,金额都基本超过了百万美元,其领域涉及到数字娱乐、趣味社交、在线教育、旅游户外等多种领域。由此可见,风险投资者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力度在不断加强,领域越来越宽。3、文化产业的研发阶段投资力度不足风险投资者为了降低投资风险一般只在文化产业发展的成长阶段和成熟阶段提供大量的资金投入,对起步阶段的企业的投资力度极小。风险投资者对于处于研发阶段的企业兴趣强、有期望,但一般都是只立项,实际资金投入少之又少,基本属于观望状态。这导致风险投资在文化产业上的投资金额和项目不对等。而文化产业的特点决定了文化产业的研发阶段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此时风险投资不愿拿出大量资金进行合作,导致了该阶段的投资力度严重不足。

二、风险投资支持文化产业面临的法律问题

1、文化产业的成果保护制度不健全

文化企业的产品存在形式一般是无形的,是一种意识形态。如何保护一个企业的智力成果是一个文化企业是否能够长远发展下去的关键问题,但中小型文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相互抄袭模仿现象严重。对风险投资者来说,企业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是否完善是其决定投资与否的重要参考。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晚,发展不够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较为分散化,各法律法规之间有所出入、甚至出现矛盾,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例如,我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的法律条例在范围和力度上存在差异。

2、风险投资缺乏政府监管及相关法律保障

由于风险投资属于新兴行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形成健全的体系。目前我国现有的风险投资的制度政策都只是起到宏观上的指导作用,没有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例,可操作性差。没有政策法规的规制,造成了很多投资者错投、滥投,最终投资失败。另外,政府对风险投资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风险投资者对文化产业的投资,也导致了不规范的现象出现在投资过程中。在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方面,政府虽然对文化产业有一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但力度和效果都不明显,很多民间资本都很难进行风险投资。

3、风险投资者的机制缺陷

风险投资者必须通过中介机构来与政府、文化企业以及其他风险投资机构进行交流合作,而当前我国的中介机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很多机构在政策、法律服务方面的工作都不够到位。两方的交流渠道不够畅通以及缺乏法律政策的支持,极易造成决策失误及投资失败。另外,风险投资机构对客体的甄选机制僵化。由于缺乏专业性的判断能力,风险投资者会优先选择口碑好、信誉强、有一定名气的企业进行投资,忽略很多有潜力、有想法的中小型文化企业。还有,有时一家文化企业的风险投资者不止一位,可能两位甚至多位。多位投资者同时作为企业的股东,其在公司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同,也有着不同的利益目标。这就需要相关制度来规范风险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解决投资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三、解决上述法律问题的几点策略

1、健全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对于企业成果的保护,需要一个健全的保护制度。国家一定要加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工作,健全保护制度,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国家还要加强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进行一定的修正,对当前各法律之间知识产权不对称问题着力进行解决,对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的完善。保护好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利于风险投资者看到文化企业巨大的发展前景,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2、加强政府监管,建立相应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完整的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这与国家长期以来的市场经济制度有关。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风险投资者很难从国家政策方面看出投资导向,也就很难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当前情况下,必须加强政府对风险投资者的监管,给予风险投资者一定的优惠,改变风险投资者盲目投资的现状,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3、引导正确的市场走向

目前,风险投资市场存在很多矛盾与冲突。风险投资者对投资缺乏判断力,容易忽略发展势头良好、潜力巨大的中小型文化企业。政府要做好相关的风险防护措施,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政府要对企业信息进行一定的规范,防止出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出现。政府要做风险投资市场的领头羊,帮助风险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导向,引导正确的市场走向。

四、结语

面对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政府监管问题和市场机制问题,我们必须健全文化产业的成果保护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引导正确的市场走向。风险投资进军文化产业市场已经是大势所趋,保障风险投资与中国文化产业的相互结合,是当前文化产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我们要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积极应对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推动风险投资与文化产业的有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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