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推荐13篇)由网友“沙辣”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篇1: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会计行为,依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会计法规,强化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接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以及财政、税收、审计、证券监管等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合理筹措资金,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增收节支,为公司领导当好参谋,为公司决策,为企业创造最大利润,为股东创造最大收益提供服务。
第三条 公司会计工作由公司财务副总直接负责。财务副总应当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确保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财务计划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协助公司制定经营方针和资本运作政策;负责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对财会人员的配备、热恩面和奖惩提出建议,并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兴职责;负责协调金融、财政、税务、审计、证券监管等方面的关系。
第四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方面的日常工作,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主管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工作,主持制定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各级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统一公司会计核算办法,配合财务副总协调外部关系。
第五条 分公司设单独财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领导。必要时,根据不同分公司的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细则。 第六条 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必须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参照本制度根据企业性质和特点制定完整的财务制度,并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公司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真实、完整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定期汇报会计工作情况,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必要资料。 第八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会计核算亿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公司审核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和管理会计档案,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会计管理体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财务副总根据岗位职责分工负责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部负责具体的日常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私财务负责人为财务副总,依法行如下会计管理职责:
(一) 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支持他们的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 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纠正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 最终审批公司所有财务支出事项;
(四) 对会计工作情况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签署对外公布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 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强化会计岗位责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稽核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其他员工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权限内真实、完整的审核和提供各种经济业务的原始资料。公司有关人员在对所管业务的财务收支进行具体的预算管理和目标控制时,对有关的原始资料负有记录、保管和及时进行传递的责任。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依法设立的会计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财务部设经理、副经理、总账会计(或称主办会计)、会计(或称辅助会计)、预算管理、出纳等岗位。
第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设立相应的财务机构,其财务人员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公司可逐步实行会计派制。
第十六条 公司委派的财会人员由公司与所在分公司、子公司实行双层领导,即财会人员的日常行政管理由所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业务管理由公司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的工资和费用一般由公司负责,不在所在分、子公司支付。公司与相关分、子公司另有协议的,则按相关协议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委派财务人员实行外勤补贴。补贴标准分为公司所在市内、市外、省外三种。具体补贴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实行会计委派之前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会人员,可参加公司专门组织的岗位竞聘。竞聘成功的,直接由公司任命。
第二十条 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分公司、子公司,其委派的财会人员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四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执行的会计及财务制度为:《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 记帐原则和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坏账转北,存货跌价准备和其他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章 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并根据具体经营特点选用总账会计科目,其明细科目根据编制报表要求,按便于理解,方便管理和符合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的需要合理设置。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在具体帐务处理中必须正确使用确定的会计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相关会计科目。
第六章 会计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
第二十九条 原始凭证是指涉及确定的经济业务并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文件、合同、发票收据等各种书面纪录,包括文件、合同、签呈、呈批件、发票账单、结算但、严守但、工资表、收款收据、支票存根、汇款回单等。
各项财务收支业务需要的原始记录,应当具备规定的内容,充分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性质、原因、时间、数量和金额 。所有原始记录必须做到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各种原始凭证必须规范,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其应具备如下一些内
容: (一) 名称:原始凭证必须有特定的名称,文件、合同、签呈、呈批件等必须有标题; (二) 日期:一般是指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或文件、合同、签呈、呈批件的做成时间; (三) 业务内容:业务内容应当清楚,并表明该记录设计的经济性质。 (四) 数量; (五) 单价;
(六) 金额:各原始凭证上记载的金额应当填写清楚,计算准确,大小写必须一致,格式化的原始凭证上的金额还应当封顶;
(七) 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八) 出具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以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标识时,印章必须清晰可辨; (九) 有关经办人员签字认可。
第三十一条 原始凭证出现错误,必须按规定进行更正。
(一) 文字出现错误时,必须由开除单位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公章;
(二) 数字和金额出现错误时,不得在错误凭证上更正,必须由原单位重新开
具; (三) 如果原始凭证由两个单位共同完成,任何错误均应当由双方共同更正、盖章。 第三十二条 同类经济也的原始凭证数量较多时,可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 原始凭证必须由出具原始凭证单位盖印财务专用章,同时必须由有关经办人员,验收人员和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用途。属于公司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按财务部制定的统一、规范的格式,并由经办人和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凭证按照记账凭证的支持对原始凭证划分为两种类型:主要凭证和辅助凭证。主要凭证是对记账凭证其主要支持作用的原始凭证。主要凭证有:
(一) 证明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业务的凭证,包括证明款项是否支付、有价证券是否交割的资料,以及证明款项(或有价证券)种类、金额价值、性质和权属的资料;
(二) 证明财务收发、曾建和使用的凭证,包括证明收发、性质和使用原因、来源取向和审批过程的资料,以及证明财物价值、种类、性质和权属的资料;
(三) 证明债权债务发生和结算的凭证,包括证明发生原因、金额计算过程和依据资料,以及证明债权债务相对人、清偿责任人的资料;
(四) 证明资本、基金增减业务的凭证,包括确定其增建原因、来源去向及审批过程的资料,以及确定所增减资本(基金)种类、金额价值、性质和权属的资料;
(五) 证明收入、支出、费用、成本计算业务的凭证,包括记录其计算过程、计算依据和审批过程的资料,以及证明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种类、经办人、金额和性质的资料;
(六) 证明财务成果计算和处理业务的凭证,包括说明计算(处理)依据和过程的资料,以及说明财务成果性质、金额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主要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并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对两张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起主要支持作用的原始凭证,可附在其中一张记账凭证的后面,其他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的附件或复印件,但其他记账凭证上必须签注原始凭证原件所在记账凭证的编号。
第三十六条 辅助凭证是对主要凭证起辅助证明作用的原始凭证,包括不直接支持某一张记账凭证或者对多张记账凭证起支持作用的合同、文件、呈批件等。
第三十七条 辅助凭证可不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但应当单独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归档保存。未附辅助平衡的记账凭证应当注明该辅助凭证的名称、编号。
第三十八条 对于涉及多笔经济业务或需要多次备查使用的主要凭证和辅助凭证,经办部门和需要查询的部门,应当同时保管相关原始凭证的原件。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原始记录,并在通过审核纪录上签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 经纪业务是否本单位发生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
规; (二) 原始凭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章是否清晰; (三) 经办人是否经过授权活在授权范围内填制内容; (四) 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是否正
确; (五) 必备内容是否完备齐全。
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在受理原始记录时,对于不真实的,有权拒绝受理,并可将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对不完整的,有权退回,经办人补正后再受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依据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第四十二条 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始凭证按照如下的程序进行传递。
(一) 经办人取得原始凭证后,需要交证明、检查或验收人签字的,交有关人员签字; (二) 有关人员签字后,交会计人员审核;
(三) 按有关规定经部门经理、公司负责人签字批准; (四) 会计人员受理原始记录,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制作记账凭证,应当以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应当按照要求自制或者要求相关人员制作原始凭证。
第四十四条 记帐凭证应当使用财务会计软件按规定进行填制,不得手工填制。填制记账凭证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 以本人的身份进入财务会计软件填制凭证的界面; (二) 必备内容,包括日期、摘要、应借应贷科目及金额等,,填写要齐全、清楚,并与所附原始凭证及其记载的内容相符;附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时间按编制当天日起填写;填写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保证科目使用与相关业务再定义上的一致; (三) 接待的金额要相等;
(四) 按所附原始凭证准确填写与借记或贷记的不同科目相符的摘要。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应注明主要物品的名称;往来业务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所属部门及姓名;提取现金应注明原因;收支的结转,费用的预提摊销应注明期间。
第四十五条 审核人员、出纳人员、总账会计通过财务会计软件审核记账凭证和记账后,应当输出的纸质记账凭证上盖章或签名。
第四十六条 通过财务会计软件输出纸质记账凭证,应当符合《跨及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有关工作的规范的要求,并与所附原始凭证一起装订成册。会计凭证的装订应当符合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当月第一本凭证的最前面应当附有会计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最后一本凭证应当附有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
第四十七条 会计凭证的归档,保管等事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会计账簿的设置
第四十八条 财务部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帐、日记张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四十九条 根据电算化的要求,当期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和明细账数据都储存于计算机。
第五十条 明细账根据会计核算系统,结帐后数据自动生成资产、负债、权益、损益四大类明细账。账本格式按照会计科目的设置、管理查账的需要,合理编排为借贷余三栏式、成本费用类多栏式、多借一贷式、多贷一借式和多借多贷式。
第五十一条 日记账分为银行日记账和先进日记账,不得跨年度使用,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其他方式代替。开设若干个银行存款账户时,应按开设的账户分别登记银行日记账,日记账由出纳根据银行收(付)款、现金收(付)款凭证登记,按凭证发生日期、凭证号依次登记,做到日清月结,登记时不得出现银行存款或现金的红字。 第五十二条 各种租借设备、物资、有价证券、应收应付票据、项目核算资料等应设置辅助账。各种帐簿必须有统一固定的格式,要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不漏记、错记或重记。如果发生错误或者隔页、跳行的,应按规定的办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应按规定定期对会计账簿纪录金额与库存金额、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核实,做到帐证、帐账、帐表、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如遇人员调动或发生非常事件,也应及时对帐。
第五十四条 会计账簿安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总账、明细帐、辅助账分别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使用财务会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软件输出的会计帐簿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并及时装订。除会计软件输出的正式帐簿外,不得设立其它正式帐簿。通过会计软件输出的正式帐簿,应当按照封面、扉页、科目发生额及余额表、总账和明细账的顺序进行打印和装订,各科目的总账和明细账按科目编号的顺序宁打印和装订。
第五十六条 会计账簿应当保持整洁、清晰,除手工登记的备查登记簿外,不得涂改、挖补,手工登记的备查登记簿需要更正的,由登记人员进行更正并盖章,登记人员以外的人员不得进行改正。
第五十七条 通过会计软件输出的年度账簿,应当在扉页上加盖公章,并贴划印花税票。达因人和财务部经理/副经理应当在装订的会计账簿封面签章。在装订年度正式帐簿时,科目发生及余额表 后应当附有当年的年度会计报表 。通过会计软件输出的正式帐簿,由会计机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保管。 第五十八条 会计账簿的电子数据应当每月备份一次,每次备份时应当在至少两台不同的计算机硬盘上各保存一份。电子数据在年末结账后,应当备份到单独的电子媒介,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
第八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核算
第五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者(股东)对本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六十条 资本即注册资本,是本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实收资本(股本)是指股东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经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赠的部分。
第六十一条 实收资本安投资主体分为国有资本金、法人资本金和个人资本金。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筹集资本必须是货币资金(现金),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投入资。
第六十三条 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的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投资者应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规定,分享本公司的收益或承担本公司风险 。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负债包括各种银行货款、往来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及其他负债。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六十五条 使用年限在一年(不含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元(不含2000元 )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流动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六十六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应比照顾定资产管理办法,设立分类登记簿和低值易耗品卡片帐,建立登记、保管和定期盘点制度。
第六十七条 财务部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全面盘点、清查,每年年终前为定期盘点清查的时间。
第六十八条 所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 第六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由财务部、行政事务部调查核实,弄清情况,提出意见 ,逐笔报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规定作帐务处理。
第十章 货币资金的核算
第七十条 公司的货币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
第七十一条 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盘点、对帐,并确保账款相符。 第七十二条 货币资金管理必须遵守《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长期和短期投资的核算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案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金融债券、债券、基金等证券投资。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货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符合信用,稳健、效益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条 购入有价证券按有价证券的面值和规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
第七十六条 出售经营性证券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七条 购入折价或溢价发行的长期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增加或冲减投资收益。 第七十八条 对外证券投资分析得的股利或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十二章 其他类资产的核算
第七十九条 公司其他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八十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八十一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
第八十二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 ,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技改支出、摊销期超过1年的修理费以及摊销期超过 1年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第八十三条 开办费是指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自营业之日起分5年分期摊入营业费用。
第十三章 经营成本的核算
第八十五条 在公司业务经营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八十六条 营业及管理费用主要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员工培训经费、办公费、会议费、其它费用等。 第八十七条 费用控制及管理严格按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章 经营收入的核算
第八十八条 经营收入是指业务经营过程中取得营业性收入。 第八十九条 代理性业务只将公司代理费计入公司营业收入。 第九十条 一般贸易类业务可按交易额计算公司营业收入。
第十五章 投资收益与营业外收支的核算
第九十一条 投资收益是本公司以各种方式对外直接投资取得的利润、利息等收
入。 第九十二条 营业外收支是指与本公司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经营收入、租赁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却是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六章 纳税、利润及其分配
第九十三条 本公司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国债投资收益根据规定不缴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四条 所得税后利润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 提取任意公积
金; (四)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或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九十五条 本公司须依法申报和交纳营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应纳税种。
第十七章 会计报表的种类与编制
第九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会计账簿的记录编制会计报表。本公司应分年,半年、季度和月度填制下列报表。
第九十七条 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其他有关附表。内部管理报表主要由银行存款收支月报表、成本月报表、债权债务明细表等,企业应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设计编制内部管理报表,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报表种类,调整报表内容、报表格式。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的设计、编制、报送须经财务副总批准,其它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直接要求财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财务数据。
第九十八条 各种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必须对应、准确;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据必须相互衔接。
第九十九条 向外爆出的报表如发现有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本单位留存报表外,还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单位;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在报送之前必须由分管财务的财务副总和其它高管审核、签字。上报会计报表时,应当制作会计报表封面,并加盖告你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财务部经理/副经理和报表编制人应当在报表封面上签章。
第十八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一百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一百零一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离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 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 为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 编制已较轻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财务软件及密码、数据瓷盘及有关资料等。 第一百零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或副经理负责监交;财务部经理或副经理交接,由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财务副总(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监交。 第一百零三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查收。一脚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一百零四条 财务部副经理以及以上级别的财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一百零五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页数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一百零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篇2:新商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工作一定要符合有关的标准规范和法规条例,从加强和整顿会计基础工作的要求出发,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凭证和账簿,实行科目、凭证、账簿和报表的规范化;严格进行凭证的审核,事先监督和检查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严格记账、对账、结账手续,会计账簿应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按规定记账、对账和结账,并建立健全的会计档案。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第四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条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章资产
第六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七条
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等。
第九条
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一条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第三章负债
第十二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四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预提费用等。
第十五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第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十七条
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第五章收入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第十九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
企业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的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应将当期已销商品的进价转入当期的费用。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计算,计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应付福利费,计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第七章利润
第二十三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三)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稽核审计制度
为了维护财经纪律,保护财产安全和保证账目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企业应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重点是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权利,规定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制约关系;对货币收支,进、销货业务等重大项目建立控制监督办法,在会计部门以外,建立内部审计部门或者配备审计人员,对企业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和监督,并对企业经济效益进行审查。
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内部进行的会计检查和审核;内部审计是独立于会计机构以外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国家、企业和投资人的利益,防弊改错,促进企业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
(四)建立和健全会计电算化
计算机技术是一项高新技术,它的发展对于提高会计工作效率起着巨大作用。目前我国虽有不少企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数据处理,实现了会计电算化,在会计数据处理、分析和管理方面显示出强大的功能,但还不够普遍,有的还处于试用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会计工作电算化必将进一步发展。因此,大中型商业企业要在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计算机的维修保养制度,改进程序设计和加强文件管理,并积极培养专职人员,不断提高计算机技术,努力实行系统化和网络化。
篇3:浅谈石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问题
浅谈石油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问题
文章探讨和揭示了石油企业制定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应如何贯彻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借鉴西方企业财务会计控制理念的.问题.
作 者:瞿绪宝 作者单位:中原油田钻井三公司,河南,457001 刊 名:经济师 英文刊名:CHINA ECONOMIST 年,卷(期): “”(7) 分类号:F235.5 关键词:石油企业 会计制度 财务控制篇4:会计制度
1、《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以财会〔〕25号文发布,根据财会〔2000〕25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于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它所替代的是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字〔〕7号,已废止)。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从建安企业收入确认模式来看,该制度规范的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下称建造合同准则)没有任何差别。
2、《企业会计准则》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准则解释以及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组成,自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有两项与收入有关的准则,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下称老收入准则),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2号,下称新收入准则),其具体适用范围和最晚适用时间为:
(1)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1月1日起施行;
(2)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1月1日起施行;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1月1日起施行。
(4)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财会〔2017〕22号同时指出,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老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以及老收入准则应用指南。
3、《小企业会计准则》
10月18日,财政部以财会〔〕17号文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有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建安企业收入确认模式来看,小企业准则也是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流程较为简单,不设「工程结算」和「合同结算」科目,确认收入时,直接确认应收账款。
篇5:会计制度
一、
总体衔接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衔接规定》对事业单位如何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以及编制首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结束旧账环节:该环节的操作要领可概述为:根据原账编制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依据《衔接规定》编制部分科目的余额明细表,作为新、旧账之间衔接的依据。其中,部分科目的余额明细表是新旧账衔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且主要针对的是新旧制度之间会计科目名称相同但核算的具体业务事项有所区别或相同的业务事项分别由不同的会计科目予以核算的情形,这些情形恰恰也是新旧账衔接过程中的难点所在,实务操作中要确保相关明细余额的准确。
建立新账环节:总体而言,各事业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以及新制度来确定新账建立时应采用的会计科目,至于各会计科目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则需要依据《衔接办法》所规定的新旧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及旧账相关科目的具体数额来加以确定。
关于首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首次执行日的资产负债表应依据1月1日新账的财务会计类科目的余额来编制。需要强调的是,财务会计类科目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除了来自于《衔接办法》所界定的旧账的相关对应会计科目外,还有可能源自于首次执行日原未入账事项的补充登记以及依据新会计制度对部分会计科目原核算结果所作出的相应调整。
此外,《衔接办法》规定,首次执行日的资产负债表中仅需填列各项目的“年初余额”,即无需填列比较数据。由于《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与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2)》(以下简称《老制度》)在技术层面的差异较大,为简化首个执行年度相关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衔接规定》规定: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变动表各项目的“上年年末余额”应当依据201月1日财务会计账套的各财务会计科目的余额填列;20预算会计报表中的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的“年初预算结转结余”项目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和支出表的“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项目分别依据年1月1日预算会计账套的各相关预算会计科目余额填列。
二、
新旧账相关会计科目之间的衔接关系及应注意的问题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旧账的相关会计科目是与新账的财务会计账套的相关会计科目发生衔接关系,新账预算会计账套的相关会计科目是依据平行记账机理直接加以登记的,且直接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准确把握相关预算结转结余类科目与“资金结存”科目的对应关系。
1. 财务会计账套相关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新账财务会计账套的建立主要涉及与老账相关科目的对接、原未入账事项的登记、相关会计科目余额的调整三个环节。
(1)关于新老会计科目之间的对接
①资产类会计科目的对接
资产类会计科目的对接可以区分为直接对转、分拆和名称有别但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三种。其中,直接对转的科目包括:“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分拆的科目包括:“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名称有变但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的科目包括:“累计摊销”和“待处置资产损益”。
②负债类会计科目的对接
负债类会计科目的对接可以区分为直接对转、分拆和合并三种。其中,直接对转的科目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其他应付款”;分拆类的科目包括:“应缴税费”;合并类的科目包括:“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
③净资产会计科目的对接
净资产会计科目的对接相对要复杂一些,为便于读者较好理解和把握相关对接关系,现加以具体分析:
综观《新制度》中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不难发现,收入类、费用类和净资产类科目经过转账处理后,财务会计账套的净资产类科目中只有“累计盈余”“专用基金”和“权益法调整”三个科目会留有余额,因此原账的结转和结余科目的余额应分别围绕上述三个留有余额的科目而展开。其中,原账“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五个科目的余额均转入新账财务会计账套的“累计盈余”科目;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账套的“专用基金”科目;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通常应无余额,如果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在首次执行日因存在累计亏损而使得“经营结余”科目存在借方余额,则应转入新账财务会计账套的“累计盈余”科目;由于原账的“事业结余”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关于原未入账事项的登记入账
由于政府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账套需要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计量基础,而《老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主要计量基础的,事业单位原来已经发生的业务事项就有可能存在依据收付实现制原则而未登记入账的情况,从技术层面而言,在新旧衔接过程中就需要将原未入账的事项加以登记入账。依据《衔接规定》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就需要将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账款、应收股利登记计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入账金额,分别借记“应收账款”“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此外,由于在首次执行《新制度》时,我国已经发布并实施了相关资产类具体会计准则,事业单位如果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存在尚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化文物资产、保障性住房,则需要将这些未入账的资产记入新账,并相应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由于《新制度》强化了对在途物品的管理与核算,事业单位如果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存在尚未入账的在途物品,同样需要将其记入新账,并相应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如果2018年12月31日前存在尚未入账的盘盈资产,也需要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由于《新制度》依据权责发生会和稳健原则要求核算预计负债,事业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新账,并相应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由于《新制度》要求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财务会计账套的确认与计量,如果事业单位在2018年12月3日前存在应付质量保证金,同样需要将其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未入账应付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长期应付款”科目[扣留期超过1年]。
(3)关于新账相关会计科目计量基础的调整
由于财务会计账套需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与计量,《衔接办法》对指定事项做出了追溯调整要求。具体而言,要求对事业单位收回后无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补充提取坏账准备、补记长期债券投资的应收利息、补记长期借款的应付利息金额、补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补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并按照相关科目应调整的金额,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老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只要求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而《新制度》要求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衔接办法》对此相应作出了追溯调整的要求,并要求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专门设置“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来加以记录。首次执行日,依据被投资单位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余额,以及单位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贷记或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2. 预算会计账套相关会计科目的登记
由于原账相关会计科目的余额已经对接到新账的财务会计账套,新账预算会计账套相关科目的首次执行日的余额,就需要依据平行记账机理并结合新老制度之间计量基础口径之间的具体差异情况加以具体分析计算后来予以确定。现将《衔接办法》确定的预算会计账套相关会计科目首次执行日余额的确定规则加以具体解读。
(1)“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确定
由于政府会计主体采用了“双系统”“双基础”“双报告”的技术模式,预算会计账套必须严格按照收付实现制来加以处理,但《老制度》基于过往管理的实际需要所实际采用的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收付实现制,因此在确定新账预算会计账套相关科目的余额时,就需要对原账所对应的相关会计科目的金额加以必要的调整。
①“财政拨款结转”科目期初余额的确定原则
如果原账中存在尚未支付财政资金但已计入预算支出或已经支付财政资金但尚未计入预算支出的事项,就不应将原账“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预算会计账套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预算支出中已经计入预算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②“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期初余额的结转原则
由于原账的“财政补助结余”科目不直接对应相应的收入和支出类科目,进而就不会受到核算口径差异的影响,因此可以依据原账“财政补助结余”科目余额直接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③“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期初余额的确定原则
如果原账的“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存在余额,则意味着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和(或)“财政补助结余”科目的余额并非全部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因此新账中与“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相对应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数额就需要采用轧差的方式来确定。为此,《衔接办法》规定: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按照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合计数,减去新账的“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2)“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确定
与“财政拨款结转”科目期初余额的确定原则相类似,同样不能直接依据原“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余额来登记新账“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余额。如果原账存在尚未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但已计入预算支出、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但尚未计入预算支出或者已经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但尚未计入预算收入、已经计入预算收入但尚未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事项,就应当对原账的“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预算支出中已经计入预算支出尚未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支出(如购入的存货、预付账款等)的金额,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预算收入中已经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尚未计入预算收入(如预收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计入预算收入尚未收到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如应收账款)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借方。
(3)“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确定
①“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期初余额的登记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原账的“事业基金”实质上反映的就是非财政非专项资金业务的累计结余,虽然《新制度》中不再设置“事业基金”科目,但“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实际上反映的也是非财政非专项资金业务的累计结余,因此,《衔接办法》规定:在新旧制度转换时,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
②对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余额调整规则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衔接办法》规定直接依据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余额来登记与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相对应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余额。如果执行《新制度》之前事业单位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性质的会计科目存在期初余额,从会计核算原理中不难判定,这些往来业务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而予以确认的,此类业务的发生必然影响到对应的各年度非财政非专项资金业务的相关收入或支出类科目的发生额,进而也会影响到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余额以及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期初余额。有鉴于此,《衔接办法》则要求对依据原账“事业基金”科目余额直接结转到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期初余额要加以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衔接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依据《老制度》的相关规定,“存货”科目与“事业基金”科目之间存在着相应的对应关系,如果 2018年12月31日“存货”科目存有余额,就意味着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的余额中就有相应的金额不是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此外,依据《老制度》,购买存货所支付的货币资金并未记入支出类账户,从收付实现制的视野来判定,就必然虚增了新账“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期初余额。有鉴于此,《衔接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单位应当对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按照使用非财政补助非专项资金购入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由于《新制度》 的预算会计科目中设有“投资支出” 和“债务预算收入”科目,按照《新制度》所规定的相关转账流程,这两个科目最终要影响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的余额。此外,预算会计账套的“投资支出”和“债务预算收入”与财务会计账套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以及“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分别存在平行记账关系。如果2018年12月31日事业单位的“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存有余额,在新旧账衔接过程中必然要考虑对新账“非财政拨款余额”科目期初余额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衔接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4)“专用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确定
《老制度》设有“专用基金”科目,其中的职工福利基金来源于各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的分配,由于《新制度》用“专用结余”科目替换了《老制度》的“专用基金”科目,因此,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单位应当按照原账“专用基金”科目余额中通过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形成的金额,借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新账的“专用结余”科目。
(5)“经营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的确定
新老制度均设有“经营结余”科目,且两者对该科目的使用说明完全一致。如果2018年12月31日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存在借方余额,新旧转换时则应按照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余额,借记新账的“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篇6:会计制度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10月24日印发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相关问题(财会〔〕25号,以下简称《制度》),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文中对政府会计制度的调整、《制度》采纳及未采纳建议、《制度》与现行制度相比有哪些重大变化与创新、政府各部门单位如何贯彻实施《制度》等几个方面为大家进行详细解答。
东奥小编第一时间对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问题一:《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收付实现制”将变成“权责发生制”,二者有何区别?
小奥解答: 在20之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而政府部门普遍采用收付实现制。开始,财政部相继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6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至2017年10月《制度》经部内相关司局会签后由部领导正式签发,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权责发生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归属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收付实现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在本期实际收到或付出为标准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二者最大的区别,是收入和费用归属于本期还是实际的区别。同样,无论是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都有它自身的优点和缺点。
权责发生制的优点是科学、合理、盈亏的计算比较准确,但缺点比较复杂;收付实现制的优点是处理手续简便,缺点是不够科学,对盈亏计算不够准确。此项《制度》的实施,将解决现行政府会计领域多项制度并存,体系繁杂、内容交叉、核算口径不一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问题二:制定《制度》中遵循了适当简化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有何影响?
小奥解答: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存在多种制度并存的问题,各项收入和支出等核算方式不统一,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会出现汇总方式复杂、核算时间较长等问题。因此,在制定《制度》过程中,在会计科目设置、核算口径和方法、计量标准、账务处理设计、报表设计和填制等方面,新的《制度》力求做到贴近实务、方便操作、简便易行。既做到统一核算标准,又提高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者的工作效率,一举两得。
问题三:《制度》在财务会计核算中全面引入了权责发生制,是对财务会计功能的一种强化吗?
小奥解答:确实如此,《制度》全面引入权责发生制核算方式,是对政府会计核算中财务会计功能的一种强化。例如:《制度》中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折旧或摊销,引入坏账准备等减值概念方式;增加了收入和费用两个财务会计要素的核算内容,并原则上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在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时,《制度》将报表分为预算会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两大类。
对新的核算内容和要求对报表结构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对报表附注应当披露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完善财务报表体系。由此可见,《制度》与现行制度相比有多项重大变化与创新,大大强化了财务会计功能。
问题四:《制度》发布后,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者如何提高自身能力?
小奥解答:财务工作者有两种方式可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首先,在贯彻落实《制度》过程中,积极参与省、市内学习培训工作,全面、准确理解《制度》制定背景、制定原则、变化与创新,全面掌握《制度》各项规定。
第二,积极参与会计继续教育、初级会计职称等考试、会计实操能力教育等社会活动,保持财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持续学习能力,努力做到个人实务水平与理论水平双重提高,在2019年1月1日《制度》全面实施之际,将自身工作能力与权责发生制完美适应。
问题五: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者报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对工作有什么帮助?
小奥解答:从近年来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命题方式来看,专家小组越来越趋向于面向实际工作,尤其是对财务工作中固定资产折旧、财务报表编制等方面的考核分数占比相对较高。而这些内容正好是2019年《制度》正式实施后,事业单位会计需要面对和解决的新问题。因此,事业单位会计报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百利而无一害。
这里要特别提醒一下,想要进入事业单位财务部的各位朋友们,你们更应该积极备考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早考早受益嘛!初级会计报名工作正在紧张而有序的展开中,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无论您是即将踏入会计工作的新人,还是从事多年会计工作的“老司机”,千万不要错过这次报名的良机哦。
篇7: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准则,目的都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以下为您整理的是社会团体会计制度,希望对您有帮助!
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社团的经费管理使用,进一步实现社团联合会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社团活动的良好开展,促进社团的稳步发展,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社团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经费来源有:
(1)会员所交会员费;
(2)社团通过举办培训班、有偿服务等方式获取的合法费用中留存部分。
(3)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捐赠的款项;
(4)社团联合会发展基金和专项活动拨款;
第三条社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对该社团全体会员负责,不得肆意浪费或静置资金。社团应根据自身实际财务状况安排活动,保持年度收支的平衡。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第四条社团财务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统一的账目,接受校社团联合会委派的审计人员的监督复核,审计员每学期向社团联合会财务部递交各协会收支状况的报告。
第五条各社团必须做好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社团财务部
第六条社团应设立财务部,并有财务人员两名。一人负责账目,一人负责现金,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职位,不得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七条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院团委根据情况对社团开展的具有创造性的特色活动给予适当的物质支持。学生社团应积寻求学校及其他极部门的'经济支持和社会赞助。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内部管理及组织活动上。
第八条社团财务人员履行的职责:
(1)明晰登记资金来源、去向,并备有相应的原始凭证。
(2)在学生社团财务部长换界时,负责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应将所有物资交接清楚,列出物资清单,由新旧财务部长,主管常委及指导老师签名认证后存档备案。
(3)定期向社团主席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全体社团会员的监督。
(4)每次活动的资金预算方案经团委审批后,应交到财务部存档备案。
(5)应积极主动配合财务部人员的工作。
(6)学期末,每个社团要将本社团一学期以来的财务工作作出总结。对帐目进行核对、汇总,并作书面总结,一式两份,一份社团自己存档,一份交给社联财务部,财务部对社团的帐本进行监督。各协会应在期末将统一的帐本交回财务部,财务部将对本社团一学期以来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核实。
第三章会员费与赞助费的支配与管理
第九条各社团根据社团联合会的规定收取会员年费,收缴的会费应如实入账,如有会员变动应及时在账目中反映会费的增减。
第十条收缴的会费全部交由社团联合会统一保管,成立社团发展基金。若需使用经费,提前一周向社团联财务部提交经费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协会自留款的管理:
(1)财务人员对每一笔收支做详细登记
(2)财务人员应以公正,严明的态度,认真,细心的做好日常的工作,及时地、真实地做好每一笔帐目。详细记录收支时间、经手人姓名、活动名称及用途。凭据作帐,记帐是用黑色钢笔,不能有错,有错用红色笔把整条记录划掉,不能用涂改液,务求社团帐目清晰无误。
(3)协会的收支必须有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协会自留款用途:
协会内部常规活动及其他活动的部分必要支出。
第十三条赞助费和赞助物品的管理:
协会与外单位合作所获赞助费,统一上交社团联管理,并提取总金额的20%—50%作为该协会发展基金。凡以社团联合会名义所得款项和物品统一上缴入帐,由主席团统一调配,避免不必要的开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申请社团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的标准为各项预算费用总和达300元以上,可申请社团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可支持经费,依据协会活动质量、规模及上交经费综合裁定。
第十六条办理预支程序如下:
(1)活动一周前将详细的活动方案及经费申请表上交活动部,经审批后由活动部专人直接递交给学团联财务部。
(2)财务部组织人员对活动经费预算进行审查,经主席团审批后到财务部领取经费。
(3)支持经费的支出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到各协会内部帐册。
(4)活动后社团需将经费回执单在一周内上交财务部。
第五章申请系活动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各社团应积极寻求所挂靠学部及系、专业的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经费审批程序如下:
(1)社团向社团联合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书及经费预算方案。
(2)社团联合会社团项目组审批通过后交院团委备案。
(3)社团负责人持加盖有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公章的审批表到各系团委领取相应经费,经费数额由系根据活动质量和其他标准确定。
(4)领取经费后,社团将<社团活动申请表>交至院团委,院团委将依此凭据,年终对各系团委进行考核。
第六章经费报销
第十九条(1)发票必须是盖有工商局公章正规的增zhí shuì发票。
(2)发票标题中间必须写明: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社团联合会以及社团全称。
(3)发票不得有任何涂改,票据应注明具体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发票上不易写明的需另附清单。不得填写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否则不予报销;票据背面注明款项的详细用途及经手人,且必须有社团社长及学团联主席的签字。
(4)路费报销需凭车票,且在票据背面注明区间,出租车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5)活动经费在预算内的支出方能通过发票报销,除因特殊原因得到主席团特批外,否则一律只报销预算内的金额。
篇8:公司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公司章程和总公司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经营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三、财务部门要依法合理筹措资金,并有效使用资金。既要做到广泛筹集资金和组织资金来源,满足工程施工和日常行政办公需要,又要降低筹资成本,有效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财务管理部门应明确财务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分明、实行岗位责任制。
五、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内部审批权限,强化内部控制。企业所有重大财务收支活动,均应实行执行与监督行为相结合。执行与监督人员相分离的原则,有牵制、有稽核。对企业资金调度、财务运作和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的经济活动,必须形成由总经理与财务总监实行联合签署方为有效的制度(简称联签制度,下同)凡涉及到重大资金调度、财务运作和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必须报请董事会批准。
六、凡不符合制度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各项开支,财会人员
必须坚持原则,有权抵制并向总经理与财务总监汇报。
七、正确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并接受财税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财务部门应按照要求认真编制企业各项财务预算,为加快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打下基础。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要体现“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先进性”原则,根据年度预算的目标,分解指标、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强检查和考核,以确保财务预算的有效实施。
九、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 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经济业务都应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原始记录的及时、准确、真实。
(二) 健全计量验收交接制度,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要经过严格的计量验收,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
(三) 做好财产清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及时处理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十、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十一、收益和成本费用的计算应当互相配比。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应在同一个时期内登记入账,不应脱节,提前或延后。
十二、各项资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
十三、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
意改变,如有改变,应经总经理室、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报主管财税机关审批或备案。
十四、财务经理以外的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必须由财务经理派人员监交,财务经理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派人员监交,在移交过程中必须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十五、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未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同意,其他部门人员和外来人员不准借阅会计档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一、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
三、公司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均应有合法的凭证,并经有关人员审核签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方法正确、符合时限。
五、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公司的一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
七、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发生的经济业务所收付的货币,如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除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外,还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
八、账簿分类为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三种主要账簿及各种必要的辅助账簿。
九、记账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账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十、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账。
十一、公司的财产应当按实际成本核算,除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十二、应当划分资本支出和收益支出的界限。
十三、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造变。如有改变应经董事会同意并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查,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变更,同时变更会计年度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十四、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以及存货等。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当分别核算,应收和预付款项,应当按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分别核算;预付款项,应当按预付货款(预付定金)和待摊费用等分别核算;存货应按原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分别核算。
十五、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分别设置日记账,并按不同货币分别设账登记。
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应逐日与实际库存核对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十六、有价证券包括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登记入账。实际支付的款项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股利或利息金额作为暂付款项,通过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
十七、应收和预付款项应当按不同货币分别设账登记,并及时催收、清偿,定期与对方核对清楚,对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确定无法收回的,经严格审查,报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冲抵坏账准备。
十八、存货,是指库存的、在用的和在途的各种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产成品、在产品等。
公司的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记账,外购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等。公司的各项存货的收发领退,应根据实际数量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有数量、金额的明细账逐项逐笔登记。对于各种在途材料、物品应进行明细核算,并隨时检查到货情况。
存货应定期进行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现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等情况,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及时处理,并应在年度决算前清理完毕。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盘亏或盘盈及毁损,除应由过失人赔偿外,应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存货盘点方式,采用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
十九、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元以上(包括2000元)的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可作为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的依据,并报当地税务局备查。公司固定资产的分类参照国家邮电施工企业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特点分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通讯设备、运输工具五大类。
固定资产应按原价登记入账。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以投资时合资各方议定的价格作为原价;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原价还应包括安装费用;进口的固定资产原价,应包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和工商统一税;自制自建 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并根据电力企业和集团有关规定,制定分类折旧年限和估计残值率、分类折旧率。财务部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和月折旧率,按月计算折旧。当月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次月起计算折旧,当月内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自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仍可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补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并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变动的固定资产于次月将变动说明书报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固定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由部门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严格审查,按董事会规定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并应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二十、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指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开始生产为止)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公司筹建前期准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包括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利息支出),按合同规定和合资章程有关规定,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入账。在开始生产后,按国家财税规定进行分摊或一次性入生产成本。
二十一、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付货款和预提费用等。
应付款项应当按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等分别核算。有多种货币的流动负债,还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账登记。
职工奖励基金及福利基金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算。
二十二、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应分别核算。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人按合同约定实际缴入的出资额。合资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合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公司则应按根据实际投入的资本进行核算,并于收到后及时办理记账手续。
现金投资,按照实际收到或存入合资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和日期,作为资金的记账依据。
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物资等实物投资,应按合同规定和合资各方协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中所列金额和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账的依据。
各方的投资,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二十三、健全原始记录,实行定额管理,严格计量检验和物资收发退制度,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和核算。
一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都应计入成本、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成本、费用;凡已支出的费用,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账面单价计算,列入成本、费用。
应付工资的核算应根据核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以及公司的考勤记录、工时记录等有关记录,计算员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按规定支付中方员工的各项公积金和国家对员工的各项津贴,也应列入成本和费用。
应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分别汇集,项目建设期间应汇集在建工程所发生的各项工程建设费用、生产运行期间应汇集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顾问费、诉讼费、交际应酬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辆使用税、印花税等)、场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坏账损失、职工培训费、研究发展费和其他费用。
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分清公司内部各部门成本和费用的界限、分期产品之间的费用界限。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特点,工程成本核算采用工号法。
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建立责任成本制度,编制成本、费用计划,财务部严格按计划进行资金预算,并定期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分析成本、费用上升和降低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二十四、当月实现的销售收入应全部记入本月账内,并应相应结转销售成本和费用。销售收入、成本和费用入口径必须一致,不能只记收入,不记成本,也不能只记成本,不记销售收入。
当月收到以前年度的销售收入时,应相应结转以前年度的成本和费用,并在当月财务分析中予以说明。
二十五、净利润为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支净额减所得税。 营业利润为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毛利,再减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其他业务支出的净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的净额。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罚款支出、损赠支出和非常损失等。
公司的利润按月计算,在年度内,采用表结法,年度终了,采用账结法。
储备基金经批准可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企业发展基金经批准可用于增加资本,否则账面金额不得减少。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应当用于公司员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各项福利。
提取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后的利润,为可分给投资人的利润。
年度终了,按照合同、章程有关规定,并根据当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编制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后据以记账;列入当年决算。
二十六、公司的外币业务,是指对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公司的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账款)和债务(如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股利),应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公司对外发生外币业务时,无论增加或减少,均应采用当日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即人民币记账。月终,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月末市场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即人民币金额。因汇率不同而出现的差额,作为汇单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二十七、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十八、本制度解释权在公司计划财务部。
篇9: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 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四、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
五、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行政单位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现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 因开展业务或其他事项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因购买服务、商品或者其他事项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 收到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行政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核对库存现金时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
(一) 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回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 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五、行政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外币种类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具体科目说明(略)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篇10:《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总 则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1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会计
篇1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
(一)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九、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内部控制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执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事业单位,还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执行。
十、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7月17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z**{288号)同时废止。
篇1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它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分。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篇13:财务会计制度
一、分公司资金拨款标准:
月销售规模为该季度预算销售月平均数,但不包括内销和退货销售。 资金拨付额为每季度核定一次。
资金拨付额中不包含会计报表上的累计亏损数和固定资产净值数。
分公司资金总占用额=资金拨付额+累计亏损+固定资产新开分公司、新开门店的资金规模根椐预算销售规模计算。
总部资金实际拨付额=资金拨付额+累计亏损+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资金
二、分公司资金拨款的审批:
季度销售预算指标经总裁审批,交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专员备案,在上述拨款标准内的资金调整,由财务管理中心总监进行审批。
新开分公司、新开门店的预算销售规模经营销总监审批后,参照上一条规定执行。
超过标准和临时性增拨资金,经营销中心总监、财务中心总监审核,由总裁审批后拨款。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营销部门:
负责对分公司商品库存结构和商品周转率进行监控;负责对出样商品资金占用状况进行监控;负责对供应商帐期和信用额度的协调工作;负责对应收返利回收时间、应收时间进行监控;
(二)财务部门:
负责对分公司商品库存结构和商品周转率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负责对应收返利和费用按标准进行帐扣及催收工作;负责对应收销售款的监控工作;负责对资金分布的状况进行统计、备案及分析工作。
(三)信息部门:
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相关部门对信息的需求;负责系统商品信息的正确,确保营销和财务部门的监控;(四)总经理:
作为分公司第一责任人,对资金合理分布负责;对分公司预算承担责任,确保各项预算的完成;负责各责能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奖罚规定:
分公司之间商品调拨未在30天内清帐的,对财务部经理处罚500元。
在总部规定的期限内,未将借款和超额资金归还总部的,每次处罚2000元。
其它相关规定参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
本规定适用公司家电零售单位。
★ 小企业会计制度
★ 新小企业会计制度
★ 现代企业制度
★ 会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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