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时间:2023-08-05 08:13:3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推荐3篇)由网友“园子园有桃”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篇1: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8 号)、《关于规范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云人社发〔〕188号)、《云南省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暂行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3〕232号)、《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111号)及《关于提高201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2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对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08〕33号)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熊术新

副组长:王晓萍  杨晓红

成员: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集团、各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及时处理医保实施过程中的突发和特殊事宜。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医保的副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工作人员。学生处负责办理各类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注销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校医院负责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做好学生住院及大病就医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我校在云南省医保中心参保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州市分校学生、在职研究生、留学生不在此列。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及缴纳

每学生每学年 110 元(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按学制一次性缴清。另交社会保障卡制卡费 22 元/张。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途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急)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支付范围以及不予支付的情形,按照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参保学生享受的待遇

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为入学当年的9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8月31日,毕业生从当年9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病休学期间,仍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急)诊管理及费用结算

1. 首诊:校医院为学生普通门诊的首诊医疗机构,学生凭社会保障卡和学生证到校医院挂号就诊。

2. 转诊:经校医院医生诊断,需要转诊治疗的'学生,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到大学生医保定点医院诊治。

3. 急诊:学生遇急危重症病时,可直接到公立医院诊治,随后三天内到校医院备案。如需复诊须由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单。

4.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结算

(1)校医院普通门(急)诊就医费用结算

凡在校医院就诊及治疗产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学生用社会保障卡直接支付,其中个人承担 20%,其余80%部分由学校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支付。

(2)校外普通门(急)诊就医费用结算

①凡符合报销规定的校外普通门(急)诊费用,由个人承担 50%,其余部分由学校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支付。

②学生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只能报公立医院的急诊、意外伤害门诊费用。

③校外就诊费用报销程序:学生在校外就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报销时携带社会保障卡、学生证、门(急)诊病历本、发票、转诊单,到校医院收费室审核、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擅自就诊者(急诊抢救除外),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学生就医所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必须在本学年内完成报销手续,最迟延续1个月的报销时间。

(4)根据《云南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规定校医院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证件的识别。校医院根据大学生提供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认真审核社会保障卡、学生证(或者一卡通),确保卡(证)有效,人卡(证)相符,并按省医保中心规定进行登记。发现无效证件或身份不符时,校医院可拒绝继续为其提供服务,扣留卡(证),并及时上报省医保中心。

(二)慢性病门诊

从9月1日起,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执行全省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慢性病政策,病种及报销目录如下:

1.儿童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2.儿童支气管哮喘,报销项目:检查费及药物治疗;

3.儿童注意力综合缺乏症,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4.冠心病心肌梗塞型,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5.糖尿病,报销项目:化验费及药物治疗;

6.高血压病极高危组以上,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7.甲状腺机能亢进和甲状腺机能减退,报销项目:化验费及药物治疗;

8.原发性青光眼,报销项目:检查费及药物治疗。

待遇标准为每学年医保统筹基金累计报销额度为1000元,不设起付线,门诊报销比例为50%.办理慢性病门诊待遇由学校医保经办人按程序提供资料申报,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享受慢性病待遇的大学生选择2家开通慢性病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医。

(三)意外伤害门诊

大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时,就近到公立医院处理,先自行垫付费用,后持发票、病历、经学院盖章的意外伤害情况说明(原件、复印件各需一份)交到校医院,医院把代收的材料交到省医保中心进行报销。对医保不予报销的事项参照本细则第五项第八条执行。

(四)特殊病门诊

1.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包括以下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

2.患特殊病的大学生,由本人向校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给《特殊病就诊卡》,持有《特殊病就诊卡》的大学生患者,方可享受相应的特殊病医疗待遇。特殊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300 元,起付标准不参与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起付线以上费用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待遇一致。

(五)住院管理及费用结算

1.根据就近就便就医的原则,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红会医院)、云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呈贡区人民医院(急诊抢救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可在昆明任意一家公立医院就诊)。

2.住院起付标准,学年内第一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9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3.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未达到元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足至90%.

4.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个人自负医疗费用2000元,个人自负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统一为90%,报销不设封顶线。纳入大病报销的个人的自负费用包括:大学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自付比例部分及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医疗费。

5.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须到校医院开具转诊转院手续,凭学生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开通大学生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诊抢救除外)。其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擅自外出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

6.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因急危重症需异地住院治疗时,应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并于一周内向校医院备案。其医疗费用个人先全额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校医院到省医保中心报销。报销需要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需一份)有:住院发票、病情证明、出院证、费用清单、学生证、医保卡、情况说明(需学院盖章)、户口所在地的身份证或户口册、实习单位证明。

7.因病需转省外就医者,须提供至少二至三所三级医疗机构主任医师会诊意见,由转出医院盖章后送省医保中心审定备案同意方可。其医疗费用个人先全额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校医院到省医保中心报销。报销需要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需一份)有:医保中心审批过的转省外就医审批表、住院发票、病情证明、出院证、费用清单、学生证、医保卡、经学院盖章的情况说明。

8.新生未发卡时的住院费需要自行垫付,医保卡发下后再报销。报销需要的材料(原件、复印件各需一份)有:住院发票、病情证明、出院证、费用清单、经学院盖章的情况说明、学生证、医保卡。

(六)生育费

省属在昆高校参保大学生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费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包干报销1650元。

(七)意外病故补贴

参保后意外、疾病身故的大学生,其家属可向省医保中心申请10000元的意外病故补贴。申请的材料(复印件二份)有:受益人的身份证、户口册、病故大学生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学生证、医保卡。

(八)不予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1. 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费用(急救除外)。

2. 健康体检、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3. 未办理转诊转院审批备案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

4. 自行购买药品、挂号、出诊、救护车、中药代煎、心理咨询、整形、美容、镶牙、洁牙、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自焚等医保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

5. 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费用。

六、其它

(一)本实施细则由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08]33号文件于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209月1日起执行。

篇2:北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北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医保支付标准将谈判商定

北京各医院迎来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首个门急诊高峰日。上午探访部分大医院看到,由于医院提前做足准备,患者在挂号、缴费等环节并未出现速度慢等不方便的现象。北京市发改委表示,将持续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同时创新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未来医保支付标准将由人社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谈判商定。

应对挂号收费提前1小时开放大型检查加班加点做

北京妇产医院经济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宁说,为应对首个工作日,北京妇产医院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应急预案。

一是门诊所有挂号、收费、建卡窗口提前一个小时至6点30分开放窗口;二是所有门诊7点开始陆续接诊患者;三是调整京医通自助机位置,在门诊前原商品台撤离挤出空间,将8台自助机从门诊后面调整到门诊最前面,方便患者挂号、取号、缴费;四是行政办公室除留一人值班外,其余人员在6点30分,分别到门诊各楼层作为志愿者,解答患者咨询,维护就医秩序;五是围产医学部党支部针对周一孕产妇就诊多,专门设立一个产诊门诊咨询台,医技第一支部专门设立药事咨询台。

北京安贞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天医院加强门诊导医,全院门诊安排了100多名导医人员,连职能处室的工作人员都去导医。让患者减少排队,增加满意度。通过网站、电子屏、自助查询机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设置专门的医改咨询台,各就诊楼层增设8-10人流动疏导和咨询,每日共增设100人左右。目前医院自助挂号缴费机具有39台,将陆续增加机具数量到74台,化验报告打印机20台。

同时,专家们早到岗位,为患者早看病,减少患者在医院停留时间。各检查处室的大型检查加班加点做,让患者较快预约上检查。另外,医院每天都有会商会,把全天遇到的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减少就医的不便。医院制定各类工作方案(应急预案12个)、处置流程及14项临床科室合理用药监测指标,能想到的问题都反复梳理、反复修正。

政策医保支付标准人社医保部门与医院谈判商定

今天上午,从北京市发改委获悉,未来将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跟踪评估机制,密切关注改革后医药费用水平和医院收入结构变化等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加强分析预警,及时处理各方面问题。

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市政府下文要求发改委、卫计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等部门共同推进本市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各个部门分工明确,其中就明确,未来将创新医疗服务定价方式,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该负责人表示,医保支付标准,将由人社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谈判商定。也就是说,在医改过程中,要做好医保支付与价格改革政策的衔接配合,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此外,为鼓励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对于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在临床使用初期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新技术临床实际应用情况,对符合基本医疗服务特点的项目适时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到今天,北京市发改委已经开展三天统一价格检查。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从检查情况看,4月8日零时各医疗机构都顺利完成了新旧收费系统切换,目前新政策执行情况平稳,明码标价执行总体到位。

“此次的检查将会持续到10月31日,每天都会有检查,不会间断。”该负责人表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时准确执行医改新政,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医事服务费、4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执行政府指导价,销售药品不执行零差率的行为。

北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北京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继续保持平稳态势

自4月8日至今,北京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启动一周多来,总体平稳有序、信息系统运行正常、药品供应及时,就医秩序稳定,社会反响良好。全市持续开展医疗服务综合监督,累计有926个督导组对2437所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主要是规范诊疗和用药等医疗收费行为,力控医药费用,未发现存在违规问题。

根据监测结果,北京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患者就诊量和就诊结构发生变化,自4月8日至4月14日监测单位门总急诊量为267.9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减少12.9%,三级医院总门急诊量为196.5万人次,比去年同期减少15.6%,二级医院门急诊总量较去年同期减少7.3%,一级及社区服务中心门急诊总量较去年同期增加6.9%,该变化符合分级诊疗制度和改革设计要求。同时监测发现,主任医师号、知名专家号较去年同期下降幅度较大,说明医事服务费起到了好的价格杠杆作用,盲目“看专家”的状况有所改观。二是医疗总费用没有明显变化,医疗服务费用略有升高,检查费用有所降低,药费下降明显。自4月8日至4月14日,监测单位门诊药占比为44.9%,比去年同期减少7.4%,药品占医疗费用的比例呈下降趋势。截止4月15日16时,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累计订购金额15亿元,节约药品费用约1.23亿元,幅度达8.2%。以上情况符合此次改革“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预期。三是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改进见到实效,门诊化验全时段抽血、大型检查分时段预约、中草药和代煎汤药配送到家、综合导医、门诊护理专科服务等措施受到广大患者认可。根据市医管局对市属22家三级医院的患者满意度调查,96%以上患者对此次医改表示支持。从媒体报道来看,截止4月15日各类媒体共发布信息3560条,赞成信息占到89.7%,既是对改革的正面评价,也为改革营造了良好氛围。

医药分开综合改革涉及到医保体制改革、卫生体制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三医联动”,改革成效最终要体现在体制机制的变化上。自首日运行平稳后,各医疗机构正逐步将工作重心从医疗秩序调整到运行机制上来,医疗机构内部药事管理模式、绩效考核分配、门急诊力量调配、护理服务提升等内涵管理改进正在稳步推进。随着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层面的改革效果将会逐步显现。

篇3: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长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所选医疗机构属于异地联网即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参保人住院时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出院时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参保人临时在外地突发急症住院治疗的,只能报销其中一所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由管理单位于参保人入院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如出现多所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单据,必须附有相应转诊证明。

骗保将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新出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参保人以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7种行为:伪造劳动关系或者冒用他人个人资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冒用、伪造参保人身份或者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病历、处方、报销凭证、单据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通过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变卖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所得药品或者医用材料;利用个人账户金套取现金;以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出现违反疾病诊疗常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伪造病历挂床住院骗取医保基金、利用参保人个人账户金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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