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合也是结果

时间:2023-08-10 07:33:28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竞合也是结果(共7篇)由网友“宅心仁厚劫财猫”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汇总后的竞合也是结果,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竞合也是结果

篇1:竞合也是结果

老东家需要和出走的创业高管形成一种竞争合作的关系,进行一些必要的业务交流,以此共同激活IT这个市场。

“黄宏生(创维创始人)对于出去创业的高管又爱又恨,没有把他们视作朋友,也没有当作敌人。”创维一位高管这样表示。在众多的IT高管创业的案例中,招致老东家穷追猛打的并不占绝大多数。

当然,创业高管和老东家的竞合关系的形成,背后的原因各不相同。

没有形成竞争压力

创维也有些高管出去创业,也有的做DVD、机顶盒、平板电视这三个创维正在从事的项目,与创维有着竞争关系。但是,黄宏生没有采取任何打压的措施,“也不太理他们。”

在生意场上咄咄逼人的黄宏生采取这样的措施有着自己的理由。创维不像华为,很难说有着自己的核心技术,用这条理由打击创业高管站不住脚。如果选择从渠道商方面来打压创业高管,一方面创维没有办法控制渠道商,另一方面这些创业的高管尚没有构成对创维的直接威胁。

“由于创维的产品都是代理制,出去创业的高管是否抢了客户、抢了多少,不太好统计,而且创维这几年的销售业绩一直在呈上升趋势,目前对这些创业高管所带来的影响并不重视。” 创维一位高管这样表示,由于出去创业的高管都没有成气候,所以创维也就没有考虑过如何对付这些人。目前最主要的手段就是通过劳动合同来防止出去的高管回到创维来挖人,这是创维绝对不允许的。

中华培训网的业务和CEO梁冰原来老东家IBM的业务也不存在着竞争。IBM的培训其实都是针对内部员工的,而中华培训网的业务则是面向外部企业客户的,因此IBM不会介意梁冰出来创业。

现在中华培训网和IBM之间有有着很多合作,包括一些招生、课程等。中华培训网组织的一些高层研讨会,老东家以及其他一些外企的高级职业经理人都会来参加。事实上,梁冰现在的股东和战略小组基本都是IBM的人。说到与老东家的和谐相处的经验,梁冰认为最重要是想到“双赢”,不要只想到自己。

从这个角度来说,创业高管如果不招致老东家的挤压,最根本的就是不要对老东家形成直接的威胁,与老东家形成恶性竞争。如果真的招致老东家的报复,一般新生的企业很难是老东家的对手。

老东家的开放心态

据TCL一位内部人士透露,TCL对于要出去创业的持非常开放的态度,自由度很大。公司有些出去创业的,都会与公司的高管还有来往,有些出去创业也做TCL的经销商。

除了出去创业的高管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与TCL形成直接威胁之外,“李东生是一个非常开明的人,管理人员进来和出去都比较容易,高管层经常会有出去后仍留在TCL的情况。”上述的TCL一位内部人士表示。

用友软件公司同样欢迎高管外出创业。用友创始人王文京还主动给这些高管资金,支持他们创业。王文京投资以后,这些创业的公司都冠用友的名字,代理商、渠道商中间都有这种情况。

看起来表面上用友在制造自己的竞争对手,事实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由高管创建的企业与用友发生争执的情况。软件行业投资非常大,离开用友的人并不一定能把客户带走,同时新企业不依托一个较大的研发队伍是做不出气候来的。

王文京支持高管创业,“也与王文京亲和的人格有关,王文京比较豁达、开放,认为高管出去创业都有一定的因素。”用友软件的一位管理人员介绍说王文京非常聪明,支持一些高管去创业,结果很多高管出去创业后大部分都回来了,王文京同样欢迎对他们的回归。这些人回来以后,对公司自然更加忠诚。

这说明,老东家如果对自己足够自信、对高管创业持开放的态度,反而一定程度上能减少了自己的竞争对手。

与其打死一个高管创业的公司,还不如把精力放在自己业务的发展上。与一个知根知底的对手死拼,对于老东家自己也不是件轻松的事情。至少市场上除了高管创业的企业外,还有其他的竞争对手。

IT市场空间巨大

铭万公司张冀光认为,员工的离开创业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从到3月,进进出出中企网的大概有10万人左右,最后留下5000人。“现在很多这个行业里有很多老板都是我们的雇员,至今和我们都保持了很好的关系。每到教师节,我都会收到很多花,逢年过节都能收到很多问候,感谢我们把他带进这个行业。”

张冀光对高管创业持开放的心态,原因在于他认为这个行业在国内是一个初创的行业,需要更多的人一起去做。“中国万企业,现在有域名的有几个,有网站的有几个?不超过百万,离饱和还远。”他说,“我们需要大家一起来炒,一起来做,一起来宣传,推动这个事业,没有到那种为争抢客户而拼个你死我活。”

在张冀光所在公司的年轻人希望出去创业的时候,他表示自己将很支持,会主动告诉他们创业的体验,只要这个人没有做对公司不利的事情,还可以介绍一些资源给他们,如果创业失败随时都能回来。

“如果创业高管夺走了公司的客户我都不会计较的,我相信我做的和你做的一定不一样。大家交叉的东西一定不会很多,若完全交叉,那么创业公司通常是做不过老东家的。” 张冀光说,“所以我完全不担心,只要产品、服务够水准,客户不会丢。”

万一新公司和自己的公司形成竞争,张冀光觉得这个行业市场太大了,完全可以错开,即使淘宝和易趣也还是有一些不同的地方。“大家面对的客户都是可以调整的,也可以达到双赢的局面。所以在这个行业里,肯定会有一些激烈的竞争,但这不是主流,主流还是合作。”

另一位IT公司老总也认为现在的企业和以前的高管需要形成竞争和谐的关系,进行一些必要的业务交流,以此共同激活这个市场。“我的企业也在考虑这个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给创业者提供一个平台,甚至是一定的资金支持,让他和原有的企业竞争。”

更需要行规

虽然如此,事实上竞争是永远的。倘若市场环境非常宽松,那大家的心态应该就是很平和的。但目前的市场竞争激烈,出来一家新公司,就意味又多了一个竞争对手。

不管怎样,创办的新公司和原来公司进行恶意竞争,或者反过来,往往都是两败俱伤。

但得到这样效果,赛迪顾问公司高级副总裁马 介绍说,前提是法制要健全,包括同业竞止;制度要完善,包括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包括如何把知识和资本的贡献分别表现出来;同时要有个社会合作氛围,这关键在于有一个中间组织的发展。中国目前现在除了政府就是企业,中间没有缓冲地带,而在硅谷,有着大量的协会、中间人俱乐部等各种生态组织形成产业链。

“形成产业链,大家就不容易出现这种问题了。”马 说,“比如职业经理人制度,规定不要出来后跟老东家作对,不要揭老东家的底,不要把老东家的商业秘密泄露。这些有时不一定是用法律来约定,而是用行规来约定。”

反观那些商业社会环境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的IT企业,如Sharp从 IBM分离出来,但双方现在依然能够和平共处,而且IBM也很支持Sharp的发展。从HP走出去创业的员工业也很多,但他们创立自己的企业后却不仅没有和老东家结怨,反而是一心向老东家学习,HP同时也给了这些企业很多支持,体现一种“企业公民”的形象。(莫克)

来源:慧聪网

篇2:竞合时代的竞合理念

-8-19 来源:第一营销网 文:谭小芳

现在商业竞争即将进入竞合时代,与竞争时代相比,竞合时代最大的特点是共赢。强强联合相互取长补短,有效地进行资源整合并弥补自身的不足,同时通过规模优势加强整体的竞争实力。在这里与您分享宝马与奔驰的案例――

纵观两个品牌的车型,我们不难发现,奔驰的每一个车系,都能在宝马的阵营里找到影子,但绝不会仿造雷同,它们在相互学习的过程中依然保持自己惯有的风格。虽然好事者试图打破这种可怕的平衡(奥迪标榜行政级的尊贵,凯迪拉克标榜稀有的雍容……)它们都默契地共同守卫着豪华车的领地,抵御第三者的入侵。

宝马和奔驰也曾在不同场合对公众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在豪华车阵营里,我们是最大的竞争对手,但一旦外敌入侵,我们都自动结成攻守同盟。这就意味着“两夫当关,万夫莫开”,谁要是意图撬开豪华车的门缝,都会遭遇“国共合作”的强烈反击,

而在宝马和奔驰的竞争史中,我们看不到价格战的硝烟,因为它们都知道,坚守各自的竞争优势寻求差异化的品牌策略,才会进入良性竞争环境,大家好,才是真的好。所以我们看到,尽管这二者的定位和目标客户群高度重叠,却没有生产过任何一款同质化产品,“开宝马,坐奔驰”这样,一个强调驾驭乐趣,一个强调乘坐舒适的经典描述已然成为消费者心目中定型的品牌印象。

有竞品,不是件坏事,牛奶的快速发展,得益于蒙牛和伊利的血拼,方便面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康师傅和今麦郎的竞争,可乐的发展在于可口和百事的世纪之战,快餐行业的麦当劳和肯德基的步步紧逼,牙膏行业高露洁和佳洁士的明争暗战,共同的特点就是通过两个企业的竞争,市场的容量大增,行业进步,把其他竞品甩在无影处。对手,就是镜子,可以让自己清楚地认识自己的优劣势,有了参照物,让自己更加清醒,更加勤奋。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竞争策略改变所导致的商业关系连动,使得以此为基础构筑的商业格局更加复杂迷离。但是其背后的推动力却始终未变,那就是“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

篇3:论民事责任竞合论文

论民事责任竞合论文

摘要:根据侵犯行为客体的不同,通常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大类。当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间,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发生了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请求权时,即发生本文所称之民事责任竞合。本文拟对这一民事关系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进行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责任竞合,请求权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特点及实践意义

民事责任竞合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当事人间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即当事人间除具有一般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具有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债权,同时也侵犯了其合同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或人身权。

第三,同一行为涉及多重民事责任规范调整。即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涉及违约责任规范与侵权责任规范的适用问题。

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依侵权法规范还是依合同法规范提起诉讼,法律效果差别很大:

第一:举证责任不同。按《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和一般举证法则,主张

侵权责任的受害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行为人主观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否则除非法律有免除过错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侵权责任则不能成立。而主张违约责任的债权人在通常情况下,不承担违约方主观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违约方不能证明违约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便推定期有过错,即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以交付违约金为主要形式,同时包括赔偿损失、

修理、重作、更换等。而侵权责任则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同时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第三,责任条件不同。侵权和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下虽然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但这两种责任对过错程度的要求则略有差异。侵权责任的成立通常以行为人仅有抽象轻过失为已足,而违约责任则往往按合同性质放宽对过错程度的要求。如赠与、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无偿合同,一般认为赠与人、保管人和受托人仅应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负责。

第四,责任范围不同。按《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和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特别合同法又往往对赔偿范围加以限制,如货物运送合同。对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则往往比违约责任要宽,尤其是在侵害人身权的情况下,按《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0条的规定,赔偿范围大为扩张。

第五,免责条款的效力不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定有免责条款的,如果债务人仅有轻过失,可以不负责任。但侵权责任,主要是侵犯人身权的责任,即使是轻过失,一般也认为不得预先免除,否则约定无效。

第六,共同责任的承担不同。在债务人一方有多数并均不履行债务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其赔偿责任应按份承担,即共同债务人间一般仅成立按份债务。但如果依照侵权法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时,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共同债务人间当然承担连带债务。

二:几种学说的比较

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请求权,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就国内外法学界来说,存在三种争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侵权行为系违反行为不可侵犯之一般义务,而违约行为系违反基于合同而产生之特别义务。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与违约双重要素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原则,只能适用违约责任的规定,因而仅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但是,民法上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在许多情况下都不存在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等“位阶关系”,往往是并立并行关系。除一部分民商法律规范间可运用“位阶关系”理论解决法律问题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请求权竞合现象无法用“位阶关系”理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法条竞合说是通过阻塞责任竞合的产生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存在其自身的权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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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原来努力也是会结果的励志美文

先总是以为:努力不一定会有结果,但不努力一定不会有结果。这句话的正面意义正是在说明努力的重要性,而我以前是以极其消极的态度去诠释它,并让它去征服我的内心缺陷。有时候,我真的是尽力了,可是得到的却是那惨不忍睹的结局!

记得在“好友问问”圈中,我曾经为一个网友解答。他问道--“现实真的虚伪吗?”其实说真的,那时候看到这个题目,心中却莫名奇妙地冒出一种与其说是“伤感”,倒不如说是“同感”。曾几时何,我也对着坦荡的天空,发过这样子的感叹。不过到了后来,我还是觉悟过来--态度决定未来

是呀,我为什么要这么多愁伤感?我为什么要对着别人吐苦水呢?我难道就不能够阳光、快乐、简单地生活吗?风清扬伯伯说得对,我们正值花季雨季,女生应该是充满着幻想与童真的!

我始终相信着“天道酬勤”的观点,我也开始有了自己的目标,开始了初一的奋斗……因为,我只想改变自己!改变自己的懦弱,改变自己的自卑,重新唤回一个自信阳光的我!

我以前作文总是很敷衍,能够应付一下作业就完事。但到了后来,毕业班的老师把我叫到办公室,告诉我可以去参加作文竞赛。我一下子懵了,慌了。我只记得我那时候推辞了一句--“我不行!”话语之中溢满了无奈与自卑。我清清楚楚看到了他的眼神中不再焕发出那种期待的'眼光了,那是因为我的怯懦?那是因为我的错?不过“师命难违”嘛,只得硬着头皮去参赛……

尽管结果不是特别的理想,但还是给我自己加了油!

上了初一了,同是相等水平的同学,我有了一份竞争的意识,我也明白,我终于可以不用有“低人一等”的感觉了!我直到现在还是挺感激我们的班主任的,她的评语使我明白:我只要努力,也是可以的!

尝试着在各个站投稿,可是却等不来结果,我慌了,急急忙忙地在“好友问问”中提问投稿“石沉大海”的缘由。一位网友的回答让我的心彻彻底底地冷了,犹如兜头一盆凉水--“要是有结果,人人都去写了。”

接下来的几天里,陆陆续续有一些陌生网友加我的QQ。有一个妹妹的添加信息写着--“我喜欢你写的文章”。咦,我哪时候发表过作文啦?她给了我一个网址,登上去,我看到了“作文之星--天天圈圈”的字样!呵,那不就是我吗?我竟然都不知道!

篇5:执行竞合问题之构想

执行竞合问题之构想

内容提要:数个债权人同时或不同时以其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权利请求无法同时获得满足,从而出现 执行竞合问题。由于现有立法对该问题的解决缺乏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较为混乱。本文拟从执行竞合构成条件、竞合形态以及解决方法等角度提出若干设想。

关键词:执行竞合,竞合形态,解决方法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有时会发生多数执行权利人同时或先后以其不同的执行根据对同一执行义务人的特定财产,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各执行权利人执行根据的种类和内容不同及执行义务人特定财产的有限性,导致各执行权利人的执行无法同时获得满足,此时各执行权利人的执行相互之间发生排斥,这种现象就是执行竞合。执行义务人的特定财产既然仅能满足执行权利人中一人或数人的强制执行,其他执行权利人的强制执行必然遭受排斥,在此种情形下,谁的强制执行有排斥其他权利人的效力,是值得研究的。而现有立法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执行竞合问题作了规定。但由于二者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对许多具体问题的规定存在一些模糊、冲突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较为混乱,我们认为有必要予以分析澄清并尽快统一认识。故作以下探讨,部分观点和设想还不够成熟,还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关于执行竞合的构成条件问题

民事执行竞合现象一般仅存于个别执行程序,在破产程序当中由于各项债权均可转化为金钱债权,可按比例分割,不会发生竞合排斥,但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各债权人的强制执行并不全部以满足金钱请求为目的,如有一部分债权人,其债权的内容是物之交付请求或行为与不行为请求时,现有立法中的分配程序就难以解决问题。因此,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债权人金钱请求的执行根据比如与非金钱请求的执行根据发生竞合现象,而在金钱请求的执行之间不会发生竞合问题。〔1〕 那么,构成执行竞合到底应当具备那些条件呢?一般认为构成执行竞合需具备如下条件:(1)权利主体。执行竞合的的产生需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行权利人。如果只有单一的执行权利人,即使他依据数个执行根据请求对同一特定财产进行执行,由于不发生各请求权间的排斥,即便数个请求不能同时获得满足,也不属于执行竞合,可见,执行竞合的发生只能基于复数权利人的请求发生的。(2)执行根据。不同执行权利人请求强制执行的执行根据是相异的。执行根据具体可以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支付令,也可以是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拥有多项权利的执行权利人基于同一法律文书对同一义务人的财产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请求之间的排斥,即便这时请求不能得到完全满足,也不会发生执行竞合。(3)执行标的'。执行标的须是同一执行义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且该财产数量已不足以满足全体执行权利人的请求,而且该执行义务人也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发生时间。执行竞合问题的发生需具备一定的时间条件,即数个执行能够须发生在同一时期。这里的同一时期,指的是同一段时间内,在此段时间内,可以同时也可以先后参加执行。一般而言,数个执行须处于正在进行且尚未执行终结之时。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执行根据无法形成对执行义务人的权利请求,也就不可能与其他执行权利人的请求发生排斥现象。而某个执行已经结束,权利请求已得到满足,自然也不会与后来申请执行的权利人请求发生排斥。

二、关于执行竞合形态的分类问题

关于执行竞合的具体形态,理论和实务界通常依据执行根据是否为终局将执行竞合形态分为三类: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财产保全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和财产保全之间的竞合。〔2〕 对此,我们持有不同观点,认为执行竞合形态应该分为六类: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财产保全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先予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先予执行之间的竞合以及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由于财产保全执行仅在于禁止处分,可以并存,因此财产保全之间并不发生竞合排斥,但于一个或数个财产保全债权人获得本案终局胜诉判决后,则发生竞合排斥,这时可归入财产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或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我们将执行竞合形态作如上分类的具体理由将在下面的分析中分别予以阐述。

(一)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终局执行是对终局执行根据的执行。通常认为,终局执行根据包括生效的判决、先予执行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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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竞合关系的八卦原理

先从一个佛家的故事开始讲起,一个老和尚指着楼下来来往往的人问一个小和尚:你能数清有多少人吗?小和尚摇头说:太多了,数不清,老和尚说,我只看到有两个人,一个叫名,一个叫利。小和尚于是大悟。

后来小和尚长大了,终于还是不堪忍受寺庙的清冷,从楼上跑到了楼下,还做起了生意。不过老和尚的智慧还是对他有所启迪,他发现在生意场上虽然各色人等,纷纭复杂,但也只有两个人:合作者和竞争者。

这只是原始的发现,后来他据此做了更多的研究。

什么是合作?

合作就是商业中的多个主体为了共同的利益做共同完成一件能产生价值的事。没有合作就没有价值的产生,合作解决了利益的产生问题。

什么是竞争?

竞争就是商业中的多个主体为了自身利益而针对同一利益目标互相开展利益争夺。没有竞争就没有利益的分配,竞争解决了利益的归宿问题。

小和尚有点兴奋,继续钻研下去。

我该和最合作呢?

合作者中最最重要的就是客户。有人会问?一个顾客到一个小店买了一包口香糖,拿糖付钱走人,一分钟不到就完成交易,他们之间也有合作吗?当然!一个有钱,一个有烟,相互交换就是合作,只不过很简洁而已。复杂一点的情况比如我们为客户提供一个解决方案,首先是要和客户一起深入沟通,了解客户需求,直到探求最佳方案,然后报价,最后实施验收。过程很复杂,但你能说和口香糖买卖有本质的区别吗?

合作者很重要的还有股东之间,企业和员工之间,员工和员工之间,与供应商的合作,与代理商的合作,甚至和竞争者的合作。

这么看来,合作真是无处不在啊!合作就等于赚钱,要赚钱就要合作,小和尚的心里这样一来回,豁然开朗。

接下来我该和谁竞争呢?

当然首先是和我们抢客户的人,我们必须要胜出才行,不然就没有客户同我们合作罗!没有客户同我们合作,后果可不堪设想!!

在竞争者中不可忽略的还有股东,因为赚了钱之后谁都想多分一杯羹;到底谁多谁少呢?这一点真要费点思量啊!

竞争关系还有企业和员工,员工和员工,企业和供应商以及代理商之间。

不要忘了,竞争者中还有我们的命根子——客户,因为客户老是和我们讨价还价呀!

天哪!这到底是怎样一个世界啊?几乎所有的合作者都是竞争者,所有的竞争者也都是合作者。小和尚刚刚还自我感觉天地初开,现在又完全一片混沌世界了。

不过他转念一想:也许世界就是这样吧,分分合合,合合分分,分合分合,合分合分,世界的精彩也许就是这样开始的。于是他带着更大的兴趣研究下去。

小和尚经过冥思苦想,决定结合自己从老和尚那里学到的仅有的一点阴阳八卦的知识,按照阴阳三个排列组合生成八卦的方式来描绘竞合关系,如果把合作当成阳爻,把竞争当成阴爻,任意排列组合生成如下竞合八卦:

一. 生卦

构成:合→竞→合

描述:始于合作,间有竞争,结于合作。合作为体表,竞争为内在,寓争于合;竞在内动,合在外承。

分析:此卦为竞合八卦中最好的一卦,竞合交错,互相转化,而以合为首尾,为未来开启道路,两合大于一竞,价值生成大于价值的瓜分, 所以取名为生卦。

经验:1、“君子和而不同”,一家人的矛盾是内部的矛盾,不至于破坏到整个家庭共同追求幸福的目标,

2、软件厂商和硬件厂商的关系。

二.成卦

构成:竞→ 合→合

描述:以竞争为开始,随即开展合作,并持续到最后。

分析:此卦始于竞争,转化之后收成于合作,合作是非常有成效的。故名“成卦”。竞争只不过是合作的媒介。合作是短暂竞争之后的持续深入合作。

经验:

1、“不打不相识,相识成好友”

2、两家本是同一市场的敌手,接触后发现彼此存在极大的互补性,进而形成联盟,成为市场的霸主。

三. 化卦

构成:竞→竞→合

描述:以竞争为出发点,充分竞争之后转为合作。

分析:充分竞争之后,眼看已经没有多少市场资源,转而一起开拓新的市场,于是事情开始向好的方面转化。故名“化卦”,此卦关键点在于事情发展到极端而开始变化。

日常体验及案例:宿敌原是好友。 比如一对夫妻常年不合一直到老年,到最后才发现谁也离不了谁。

小结:前三卦都是以合结尾,具有面向未来的趋势,所以都是比较好的卦。

四、溢卦

构成:合→合→竞

描述:充分合作之后转而竞争。

分析:充分合作之后,市场价值开始膨胀,而且潜力很大,这就为竞争提供了条件,就好像一个水杯,装太多水就会溢出来,不如两个杯同时装,故名 “溢卦”。虽然此卦以竞争结尾,但两合大于一竞,所以还算不错。

五、分卦

构成:竞→合→竞

描述:以竞争为始终,但之中也会有合作。

分析:此卦竞争为根本,合作是辅助。此卦两竞分立两边,一合夹中间,故名“分卦”,要说明的是合作的空间其实很小,只不过是一种补充,但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有它存在的理由。

经验:

1、敌人之间也有握手的时候。

2、比如移动和联通之间的互通互连,各大商业银行之间的“银联”等。

六、裂卦

构成:合→竞→竞

描述:以合作走到一起,而后持续竞争。

分析:简单合作之后却转向持续竞争,而且以竞争为结尾,看不到新的希望,竞争已经是恶性竞争,故名“裂卦”。此卦是最差的一卦。

经验:握手不过是战争的序曲。

七.合卦

构成:合→合→合

八.竞卦

构成:竞→竞→竞

分析:以上两卦为理想模型。因为在商场上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朋友,但它存在的意义在于,它们是最原始的两种力量,它们相互碰撞而生成不同的商业关系,同时它也是我们思考的出发点。所以说它们是最重要的两卦。

篇7:浅谈想象竞合犯的论文

浅谈想象竞合犯的论文

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研究刑法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罪数问题关系到对犯罪人正确定罪量刑,是实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保障犯罪人人权,维护司法尊严的重要课题,具有极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然而,当今刑法理论界虽对此问题不乏探讨,却分歧较大,莫衷一是。故笔者试就罪数论中较多争议的问题之一,即想象竞合犯进行一下探讨。

一、想象竞合犯的本质

何谓想象竞合犯,如何认识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内涵,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我们对其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之学界有不同理解:

(1)实质一罪说。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数罪,该说认为,想象数罪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

(2)实质数罪说。该说认为想象数罪虽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兼有数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以对想象数罪与其他数罪一样进行数罪并罚。理由在于行为人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就其犯罪构成要件而言,除行为仅有一个以外,其余的几个要件都与实质数罪的构成要件相符。而这一危害行为的实施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是数个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若将这一危害行为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分别联系起来,就能分别构成几个犯罪,所以想象竞合犯的一个危害行为,事实上产生了重复交叉的作用。因此,想象竞合犯已满足数个犯罪构成,其本质是数罪而非一罪。

(3)折衷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就在于,它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或者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不完整的数罪,或称“特别的数罪”。认为想象竞合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属于数罪,但是只有一个行为,处理上应与一般数罪有所区别。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中,“特别数罪”的提法较为可取,即所谓折衷说。这是因为,一方面,想象竞合犯虽然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且这些罪名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故明显区别于一罪,应为数罪的一种形态;另一方面,想象竞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数个犯罪构成共用部分要件,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数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据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想象竞合犯只是“想象”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的一罪。

而其他几说都有失偏颇。实质一罪说指出了想象竞合犯与数罪的区别,但其缺憾也很明显,想象竞合犯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数,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实质一罪为大,故无论其行为之主观意图为何均强制适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示区别。且想象竞合犯的判决应在对各个罪分别定罪后综合评价,再从一重罪处罚,虽然对其他罪并为实质加以处罚,但却并非对定罪没有影响,均应在判决中予以体现;再次,想象竞合犯中,各罪名所代表的犯罪构成均无法单独、全面评价该行为,即一行为形式上满足数个犯罪构成,这是其与实质一罪的根本区别。

实质数罪说指出了想象竞合犯与一罪的区别,肯定了其形式上数罪的特征,但却将想象竞合犯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相混淆,认为应当并罚而陷入误区。一行为一罚,在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之实施了一个行为,自然应当只受一项刑罚。虽想象竞合犯触犯多个罪名,但各罪构成共用行为要件及其他某些要件,即实际上只有一行为,因而如对其进行数罪并罚,显然是对一行为重复评价,违反一罪一罚的处罚原则,是对犯罪人人权的剥夺;且想象竞合犯中犯罪人的行为较之数罪中行为人之行为,其犯罪意志不如数罪行为人坚决,犯罪行为为单数,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上来讲相对都较小,故应与实质数罪相区别。

综上,通过比较甄别,笔者将想象竞合犯的实质归纳如下:想象竞合犯既不同于实质一罪,也不同于实质数罪,是不完整的、特别的数罪形态,构成数罪的客观行为是重合的,是“想象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是处断上的一罪。

二、想象竞合犯的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其犯罪心理是故意还是过失,亦或故意与过失混合,均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

2、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所代表的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的根本特征。想象竞合犯不应包括同种罪名的情况,只有当罪名相异,犯罪构成性质不同时,才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3、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均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即行为所触犯的各犯罪构成之间应无重合之关系。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法条竞合犯的根本特征。下面试举一例以说明这一特征要件:

行为人甲以非法占有原油为目的,在使用中输油管线上打眼并盗放原油,触犯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两罪中的其他要件均存在重合关系,但盗窃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故意内容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输油管线,危害公共安全,故两罪在主观方面无法重合,因此,盗窃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均无法单独、全面的评价该行为,必须用数个罪名对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进行多重评价,只用一个罪名评价必然陷入以偏概全的错误之中,因而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是想象竞合犯。

综上,想象竞合犯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中的任意一个都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这也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实质数罪及法条竞合犯,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所具有的根本特征。

三、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分类

对一个研究对象进行分类比较是我们常用的研究方法,自然而然学者们亦对想象竞合犯一以贯之。有学者将想象竞合犯分为同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与异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如前所述,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同种罪名不是想象竞合犯,故此种分类已无意义;有的学者主张根据想象竞合犯数罪名的罪过形式和停止形态对想象竞合犯进行分类,这种分类虽然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却欠缺实践意义,价值不大。故笔者主张,对想象竞合犯可多从整体上考虑其在整个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价值、作用与实际应用,而不必过于机械地进行细化。

四、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象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

首先,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犯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较单纯一罪为重,体现在无论犯罪人主观意图指向何结果,均必须承受基于该罪过所实施行为而导致较严重后果的惩罚,其最终处罚之罪可能与其主观意图不同,可见其重。

其次,同理,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其危害性较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故其所受刑罚应较实质数罪为轻。而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无论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最终对其只按一罪处罚,可见其轻。

因此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能够达到对想象竞合犯的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价,刑罚轻重控制适度,于理论及实践均有不菲的价值,应当予以肯定并坚持下去。那么实践中究竟如何操作,以实践这一原则呢?这里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做法。

第一,何谓“重罪”?在确定重罪之前,应对各罪按其情节分别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之上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顺序确定重刑。对于量刑幅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计。

第二,对于轻罪的附加刑如何处理。有学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应该并罚,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应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因而在重罪并未规定附加刑的情况之下,应当按照轻罪的附加刑和重罪并罚,因为行为人毕竟实施了当处附加刑的行为。但是,如果重罪亦规定了同种附加刑,则应从重罪规定,按重罪之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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