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法考点:执行措施

时间:2023-07-07 07:32:3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司法考试民诉法考点:执行措施(精选20篇)由网友“认不出的昵称”投稿提供,这里小编给大家推荐一些司法考试民诉法考点:执行措施,方便大家学习。

司法考试民诉法考点:执行措施

篇1:司法考试民诉法考点:执行措施

1、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执行报告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查询、扣押、冻结、划拨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4、扣留、提取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5、查封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6、代为执行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7、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篇8: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如:

1.17岁的少年设立的遗嘱无效。

2.精神病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3.15岁少年放弃接受遗赠的行为无效。

4.精神病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无效。

5.“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1款)

6.“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

7.其他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民通》第58条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无效行为,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为可撤销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要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因欺诈、胁迫设立遗嘱,设立遗嘱是单方行为,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撤销,而只能根据《民通》的规定确认为无效。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的当事人具有共同故意、一致的行为。比如采取恶意串通的方式(投标人与招标人恶意串通或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中标,中标为无效。

(四)伪装行为

伪装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比如,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将租金摊入成本以逃避税收。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违反法律。

(1)概说。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称为强行性规范,是任意性规范的对称。对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违反则导致行为无效;对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合意排除适用。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是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2)对三种具体情况的规定:

①《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规定,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自12月9日起施行)指出:“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③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包括格式免责条款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人身安全权法/律教育网是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权利,也是法律重点保护的权利。因此不能允许当事人以免责条款的方式事先约定免除这种责任(这种责任通常表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对于财产权,不允许当事人预先约定免除一方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否则会给一方当事人提供滥用权利的机会。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为追求自己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其履行或履行结果危害国家利益的,或者为了损害国家利益而订立的合同都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比如,实施结果污染环境的合同、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的合同等等。损害社会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主观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一)《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法律教\育网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第61条)《民通意见》第74条进一步规定:“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二)《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8条)该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是缔约过错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第59条)

四、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通》第60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6条)部分无效如:

1.定金超标,租期超长,利息超高,超过的部分无效。

2.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40、66条)。

3.“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担保法解释》第52条)

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诉讼时效违反规定的无效。

篇9: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仲裁协议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仲裁协议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协议被认为是仲裁的基石。因为它既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又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以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

仲裁协议有如下几种类型

1、仲裁条款。它是当事人双方在签汀合同时,在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可能发生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是现代民商事合同中经常采用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目前是仲裁协议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对于这种在主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各国一般承认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而当然失去效力。这种主张被称为仲裁条款自治说。我国仲裁法也明确承认了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协议书。它是争议当事人订立的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专门协议。这是一种传统的仲裁协议,现在在实践中当事人已较少采用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因为大多数国际合同中已规定有仲裁条款。另外,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往往因立场的不同和利益的冲突很难再达成一致的意见。

3、其他类型的仲裁协议。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相互往来的函电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中,共同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而达成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尽可能明确和具体,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

2、仲裁地点。仲裁地点的选择对仲裁程序的进行至关重要。双方当事人选择在哪一个国家或地区仲裁丽要受该国或地区法律的制约,特别是该国强制性法律的制约。我国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在仲裁地点的选择上可考虑:

(1)在中国仲裁。对于中国当事人来说.这是最理想的仲裁地点。

(2)在第三国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到对方所在国仲裁时,可以共同选择在第三国或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

另外,在以前的实践中也有些当事人喜欢采用在被诉人所在国仲裁的条款,即如果双方不能就在中国进行仲裁达成协议,仲裁条款规定在被诉人一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仲裁。但特别应注意的是,由于仲裁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境内已设立了为数众多的地方仲裁委员会,如果再如此规定,事后如需在中国仲裁就很容易因仲裁地点或仲裁机构不明而发生争执,最后有可能导致根本无法执行原来的仲裁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依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所涉仲裁协议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就日前我国的状况而言,不宜再作此种规定。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机构。如双方同意由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仲裁庭的组成;如同意提交某一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

4、仲裁程序规则。除上述内容外,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还可以约定其他与仲裁有关的事项,如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分摊、放弃对裁决的上诉、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使用的语言等项内容。当然如果是选择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些内容可省略,因为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对这些内容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只需在合同中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与仲裁适用的规则就可以了。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来源:考试大

(一)请求仲裁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推荐的示范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套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一旦成立,就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有关特定争议向法院起诉,即承担了不向法院起诉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该义务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把争议提交仲裁。

2、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如当事人之间尤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当事人不得将该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该项争议。另一方面,仲裁员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它只能受理仲裁协议约定进行仲裁的争议,并就此争议进行审理,作出裁决。如果有关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在有关仲裁协议范围之内,有关国家的法院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撤销或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最重要的法律效力之一。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参加仲裁,而法院又不能强制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其争议的话,所订立的仲裁协议将形同虚设。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都承认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4、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效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都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凭有效的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而无效的仲裁协议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

(三)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一项仲裁协议欲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其本身必须有效。

1、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在我国,如果仲裁协议内容不明确,也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协议也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12月12日《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如果当事人约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该约定是明确的。争议发生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争议不应行使管辖权。另根据10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末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入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鉴于各国对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的规定尚存在一定差异,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当注意有关国家特别是仲裁地国和裁决执行地国法律对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规定,以避免因仲裁协议无效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决定一项国际性仲裁协议的效力,法律适用至关重要。对于这一问题,国际上通常都是按照普通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来决定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我国仲裁法对这个问题未作明文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实践是,涉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如当事人未作此项选择,适用仲裁地的法律。但是,如果当事人既没有选择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仲裁地也尚未确定.如何处理,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决定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3.管辖法院。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仲裁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5日《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篇10:北京地区司法考试考点乘车路线

北京地区司法考试考点乘车路线

1 北京市崇文门中学 崇文区东花市北里西区5号

43、44、41支、39、25路,东便门下车。

2 北京市求实职业学校培训学校 朝阳区安华西里一区11号楼

300、302、361、367、387、422、718、725、730、731、801、803、825、830、运通101、104、201路,安贞里下车木偶剧院南

3 北京市花园路职业高中 海淀区北土城西路169号

749、804、941、735、835、826、323(快)、851、小12、小17路,塔院下车。

4 北京市实美职业学校(本址) 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9号

709路马尾沟站或15路,百万庄东口下车。

5 北京市实美职业学校(西址) 西城区三里河路38号

114、320、336、102、103、114、717、320支、运通106路,甘家口下车。

6 中央工艺美院附中 东直门外春秀路胡家园小区23号楼

地铁、44路东直门、24、401、404、24、107、106路,东直门外下车向东路北

7 北京市第154中学 西城区百万庄南街14号

121、56、335、320路,甘家口下车,或102、103路无轨电车,阜外西口下车往西路北。

8 北京市第96中学 崇文门西小街3号

9、3、8、44、60、103、104、108、111路、地铁,崇文门下车。

9 北京市陶行知中学(原173中学) 海淀区马甸西村2号

22、47、302、300、367、825、725、919、运通201、运通104路,北太平庄下车。

10 北京161中学(南校区) 前门西大街43号

44、826、337路,前门下车;820路,和平门下车;9路,供电局下车。

11 北京市第57中学 海淀区北蜂窝中路6号

地铁、1、4路,军事博物馆下车换乘65路会城门下车。

12 北京市第35中学(初中部) 西城区月坛北街丙1号

15、19、13、21、44路,月坛下车;地铁阜城门下车。

13 北京市第35中学 (高中部) 西城区二龙路小口袋胡同19号

7、38、616、853路公共汽车“太平桥大街”站或10路公共汽车“民族宫”站下车。

14 北京市电子信息学校(北址) 西城德外安德路大街大井胡同6号

44、315、345、409、919路德胜们;380、27安德路西口;55路德外;60路六铺炕;地铁:积水潭下车

15 北京市第119中学 朝阳区建国门外永安里10号

地铁、1、4、9、28、37、43、403、728永安里下车路南

16 北京市月坛中学 西城区南礼士路2条1号

13、15、19、823、732、46、56路公共汽车“儿童

医院西门”站或地铁“南礼士路”站往北。

17 北京市民族文化艺术职业学校(二部) 朝阳区安贞里三区11号楼

300、302、367、731、730、718、830路安贞里站下车,路北华联商场东

18 北京市民族文化艺术职业学校(一部) 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号

300、302、367、731、18等路,静安庄(国际展览中心)下车,东北方向200米

19 北京市鲁迅中学 西城区新文化街45号

7路,宣内下车;47、105、109、102、15、603、808路、地铁西单下车。

20 北京市第31中学 西城区西绒线胡同33号

7、14路,六部口下车。

21 北京市育英学校 海淀区万寿路西街11号

337、308、373、728路,万寿路下车往北。

22 西城教育学院附中 西城区月坛北街3号(原月坛小学)

15、13、19、56路,月坛或月坛北街下车

23 北京市第214中学 西城区月坛北街18号

114、717、特5路,钓鱼台站下车丁字路口向东100米路南;15、37、65路等,月坛北街站下车十字路口向西500左右路南

24 北京市铁路第二中学(南址) 西城区三里河东路9号(燕京饭店北200米路西)

13、21、65、68路,三里河东口下车;37、732路,社会路下车;1、4路及长安街西延长线各路车在工会大楼下车

25 北京市信息管理学校(紫竹桥校区) 西三环北路20号

332支、323、114、334、360、347、374、300、708、831、944、968、817、830路紫竹桥或万寿寺下车。

26 北京劲松职业高中(本部) 朝阳区劲松八区811楼

36、63、122、713、721、754、800、821、29、34、35、36、37、41、51、52、607、705、707路,光明桥或劲松西口下车

27 北京市机械工业学校 海淀区翠微路4号

335、414、613路,罗道庄下车;337、308、373、728路,翠微路下车;地铁万寿路下车往北。

28 北京市宣武区第一职业学校 宣武区广外红居街18号

6、38、42、46、50、122、210、340、390、410、613、620、719、822、932、特7路,达官营下车路南

29 中华女子学院 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

62、386、804、836(快)路,育慧东路下车

30 北京市商务科技学校 宣武区右安门西街5号(大观圆南门东100米)

56、59、122、716、717、800、939、运通102路,大观圆下车;19、414、626路,右安门内大街下车

31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海淀区北土城西路197号

804、653、826、21路,塔院小区(迎春园)下车向西路北;331、375、386、398、902、818、944、748路,北航站下车向南走

32 北京市第196中学 东直门内北小街北官厅11号

44、18、13、713、807、116路,北小街豁口下车;地铁,雍和宫下车路口南150米路东

33 北京市第39中学 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6号

850、14、55路,三十九中学下车

34 北京市第13中学 西城区柳荫街27号

13、107、111、108、810、823、825、850路,东官房下车;701路,北海后门下车;路北胡同内;55路,刘海胡同下车路东胡同内

35 北京市第179中学 左安门内左安浦园4号楼

6、8、60、116路,北京游乐园下车往南;12、807、122、352、37、750路,左安门下车左安浦园小区内

36 北京市海淀区艺术职业学校(北校区) 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号(大学生体育馆对面)

300、302、123、367、718、836、932、422、425、601、731、831、运通101、运通201路,学院路下车路南

篇11: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立法体制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立法体制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从广义上讲,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国家立法权是由一定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是由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

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行政立法权是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地方行政立法权又可分为不同的层次。授权立法权,又称委托立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

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一致的,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与国家的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密切联系的。由于国情的不同,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呈现出多样化现象,主要有一元制、二元制两类。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在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 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 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此外,按照“一国两制”的 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篇12: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立法原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确定立法原则时要考虑这样一些关系:

(1)需要与可能:立法的阶段性,立法的具体条件(社会、政治、经济)的配套;

(2)历史、现实与未来:立法的超前问题,立法的继承问题;

(3)客观与主观:人的能力问题,客观认识把握与主观表达;

(4)整体与部分:各个利益集团的平衡,法律自身的统一性、和谐性;

(5)专家与社会:专家意见与社会要求,“精英”与一般民众的认识差距;

(6)本国国情与全球化:本国的国情与他国发展的`历程,人类发展的趋同问题。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一)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立法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性用事。

(三)民主立法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篇13: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事实上,有的社会关系需要由几个法律部门来调整,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由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调整。

法律部门离不开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有的法律部门的名称是用该部门基本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来表述的,如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但是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如大量的经济法、行政法的规范性文件中都含有规定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通常采取“准用性规则”的'表达方式加以规定)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建立一国法律体系的关键问题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据,即标准是什么。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三)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基本分类。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到目前为止,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中并没有形成普遍可接受的单一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但是,这不能否定公私法之分的下列意义:有利于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划定不同法庭如民庭与行政庭之间的管辖权限,为现行法律规定的解释提供基础。现在公认的公法部门包括了宪法和行政法等,私法包括了民法和商法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这是因为存在既非国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利益。有鉴于此,有人称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篇14: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传统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的传统

法律文化在我国大体上有两种用法:一种是把法律文化作为分析工具,试图提出一个观察法律问题的新的视角。关于法的文化解释、文化视角都属于这种情况。另一种是用这一概念指称一个特定的对象。后一种用法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认为法律现象包含着一些人类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共同的法律知识、意识、技术、调整方法等的内容,这些内容属于社会的精神财富,反映了法的进步,可以称为“法律文化”;另一种则根据文化类型的不同将不同社会的法律区分为不同的文化类型,试图从一种文化的历史延续中找到其得以维系的精神内涵并进而说明、解释本国法的特殊性或法的地域性。上述各种关于“法律文化”一词的用法,都是试图从传统的角度理解法律现象,因此,从总体上看,法律文化研究的'主要成果之一就是揭示了法与传统的错综复杂的关系。

进入20世纪后,由于比较法学的迅速发展,各国、各民族法的特殊性逐渐受到普遍关注。而民族历史传统的不同,正是各国法律,尤其是法律技术与意识领域存在种种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传统之于法,就不仅具有经验意义上的历史价值,而且也可能构成现实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法的传统之所以可以延续,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意识强有力的传承作用,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经常随着国家制度和政权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却相对比较稳定,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因此,法律意识可以使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得以延续。

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知识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

法律意识与其他法律现象,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既有有机的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一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发展变化;另一方面,在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相互之间,法律意识又相对独立于法律制度。它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的发展。

篇15:司法考试法制史中国法制史考点口诀记忆

司法考试法制史中国法制史考点口诀记忆

一、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1.魏律

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2.晋律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制罪是首创。张裴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3.北齐律

承前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合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4.官当制度

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5.废除宫刑制度

北朝南朝废宫刑

6.“准五服制罪”

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三、唐律

1.十恶

重罪十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十恶。

2.区分公、私罪的刑罚原则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3.类推原则

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

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四、宋朝法律

1.宋刑统

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2.继承制度

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忘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五、清朝法律

《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篇16:司考经验国家司法考试新增热门考点

《国家赔偿法》被列入大纲

和往年一样,司法考试大纲变化的最大原因在于法规的变化,这里所说的“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司法考试涉及的各种法律文件。自从去年司法考试结束以来,已经新通过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有一些法律经过了重大修改,这些法律法规的变化自然反映到司考大纲中。20司考大纲中具有实质意义的调整主要来自这些法律法规的变化,这在国际私法、刑法、刑诉和行政法等领域表现尤为突出。

需要说明的是,4月29日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终于被列入大纲,而在去年司法考试中已经出题考查过的《人民调解法》则未列入大纲,

备考资料

大纲形式调整通常不具有考试价值。今年值得考生特别关注的是大纲中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查方法的说明,全部四卷中每一张考卷都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列入考查范围,需要注意。

刑诉法容易出论述题

今年理论研究对大纲变化的影响不大,主要体现在刑诉法和民诉法两个学科。变化的原因是既有成熟的理论考点被大纲和教材特别强调而已。刑诉法方面今年出现非常具有价值的变化,教材对法治与刑诉的关系、刑诉证据法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透彻的分析,不仅容易出现选择题考查,而且可能会出论述题考查。与之相比,民诉法方面的变化更多的是形式调整,没有多少实际内容,考生了解即可。

〖为您提供更多的免费阅读资料〗www.shangxueba.com/store_m_657936_7733_1_1.html

篇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与和谐社会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与和谐社会

“和谐”历来是中华传统文化独具特色的价值理念,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

(1)它指“和而不同”、事物的对立统一,即具有差异性的不同事物的结合、统一、共存;

(2)它指政治和谐,一种社会政治安定状态;

(3)它指遵循事物发展客观规律,追求人与自然和谐;

(4)它指社会伦理原则和思想方法。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要求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坚持以人为本、确立科学发展观、实行依法治理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统一,既是现代化建设总体格局的科学内涵,又是指导现代化建设的系统理论和战略性原则。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第一,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第二,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第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第四,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第五,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第六,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结果。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调整机制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其次,必须确立实质法治。

构建和谐社会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这意味着社会重构、个人重塑、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确立实质法治,才能构建和谐社会。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的有机联系,构成新世纪新阶段科学的法治精神内涵。再次,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要求确立新思维,尽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整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要求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篇18: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的竞合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比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竞合,从语义上讲,是竞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即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了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竟合。

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为: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之所以会发生法律责任的竟合,是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在民法上,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存在明显区别,如责任主体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债权)还是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等)等。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区别只能是相对的,典型的如产品责任案件,生产或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他人损害,会构成侵权责任,而如果生产者、销售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则会又构成违约责任。

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迫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时应适当考虑折抵。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禁止竞合,规定不得将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从而不产生责任竞合问题;有的则允许或有限制地允许竞合,而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篇19: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与科学技术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与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可以说现代人的生活离不开科学技术;而且它对人们的道德伦理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法作为现代社会的最主要的调控手段当然不可能对这种强势力量毫无回应。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大致可以从下列两个方面来解释:

(一)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关于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

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同时,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法学理论。科技进步对于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以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发生着重要的影响。

(二)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一,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

首先,法律可以确认科技发展在—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战略地位;1993年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指导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其次,法律可以对国际竞争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可以对科技活动起到组织、管理、协调作用。

第二,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但并不等于有先进的科学技术,经济就会自然而然地发展。只有使科技和经济相结合,大力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经济才能高速增长。法律在这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将科技成果推向成熟、稳定的市场,促进科技成果源源不断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离不开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离不开相应的法律制度。

第三,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科学技术活动的.社会效果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人类享受征服自然所带来的福利;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的失控、滥用而引起种种社会公害。科技本身是无罪的,关键在于使用科技的人。对科技成果的误用、滥用、非道德使用,便可能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社会危害。因此,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加以防治,并对受害者给予法律救济。同时,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其应用有可能危害人类社会,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必须以相应的立法预先对其应用范围与性质作出规定。

篇20:营销执行中措施最

我的朋友圈里,有一位很德高望重的朋友,他一手创建了一家业绩相当不错的公司,他是我烦闷时吐苦水的第一选择,他从来不会向我这个所谓的“营销专家”,咨询有关营销的问题,当其他朋友向我询问一些营销方面的问题的时候,他总是沉默。直到有一次,他给我打电话,一定邀请我去他的公司,给他的销售人员做一次货款回收的培训,他认为他的销售人员对货款回收和呆坏帐处理,简直没有一点技巧,让我给他们开开窍。

我硬着头皮答应了。但我知道我的麻烦来了,他根本就不需要甚至不相信,我能够帮他解决这个问题,他这是典型的“看医生而不看病”的心态,就象一个80岁的老太,每个星期都会去一次医院,其实她自己的病她比医生都清楚,所以她不是去看病;她是去看医生,想听医生对她说:“老太太,你的气色好多了,可以活100岁!”他拥有很优秀的销售队伍,所以他的销售队伍和他自己很沉迷于销售,根本不想去营销。

足足想了一个通宵,我只得出一个结论――对这样一个团队,任何技巧都用不上。所以第二天我站到讲台上的时候,我直截了当的说:“你们遇到的货款回收问题,是世界性的营销难题,没有人可以通过一次培训把他解决掉,我也不例外;处理这个问题,确实有很多听起来特别有道理的技巧,我站在这里3天3夜也讲不完,但这些技巧对于你们来讲,根本毫无用处。现在唯一能解决这个问题的人只有你们自己,你们应该采取的方式就是头脑风暴,世界顶级企业80%以上的疑难问题,都是通过头脑风暴自己解决的!”

于是他们所有人,包括我的朋友,被分成了5个小组,针对我提出的问题讨论各自的答案,然后再汇总到白板上讨论。这种沟通方式,确实很适合这些骄傲的销售者,他们的讨论很投入,也很有成果。

他们首先总结出来的是一套很严密的流程:清查所有呆滞应收款――对所有应收款分类――按类别确定先后次序――能收的先收――收不回的整理收集书面证据――先电话催收――再发律师函――最后打官司。我的结论是:这个流程很好,但这样做了最多只能收回10%的应收款,因为这个流程只分析了被人家欠的钱,没有分析欠钱的人。

他们又讨论出来一套,应对欠款者的实战技巧:首先要理直气壮,直切主题,摆明事实,不给对方回旋的余地;接下来就陈述利害,给对方 ,描绘未来远景,暗示对方不可因小失大;对方诉苦,不为所动,以牙还牙,他说给你鞠个躬,你就说给他磕三个响头;对方拖延,就重新制定还款计划,能收回一点是一点;对方贪婪,就给对方许诺进货大优惠,能骗回多少是多少;还不行就把产品拿回来,产品也空了,就只能见什麽拿什麽了!我的结论是:这些技巧很实用,但这样做了最多只能收回30%的应收款,因为这些都是技巧,没有落实到措施,没有责任人和时间计划还是空的,最简单的措施就是谁在什麽时间做什麽事,

他们开始很实在的落实措施,明确每项帐务的回收责任人,落实谁在哪天几点钟,到哪个地方,等什麽人,等不到怎麽办,通过什麽渠道找到他。并要求分析每个客户的特点,逐个制定措施!看着手中的具体措施,他们都很兴奋,当我建议他们自己给自己一些掌声的时候,掌声居然响了整整3分钟。

我最后的总结是:我由衷的恭喜大家,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了,处理货款回收问题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比技巧实在很多,但最后的结果最多只能收回50%的钱,因为每个企业的人力资源和每个人的有效工作时间都是有限的,就算目前统计的欠款全部回收了,但收旧款的同时肯定耽误了新的销售,而且收款是有费用和成本的,结果就是表面收回全部,实际损失一半;事实证明,你们还没有找到真正的解决措施!有效措施与技巧相比,既不好听也不好看,但它更实在。一直都是大家在讨论,我没有发表意见,我内心真实的想法就是:所有的问题都是你们自己搞出来的;而且在解决旧问题的同时,你们还在不停的制造新问题;其实你们最应该做的只有一件事:坚定不移的立刻开始实施现款现货。这才是能够突破技巧的实实在在的措施。

赵一沣,简单营销创始人,营销者战略创始人,畅销书《营销其实很简单》作者,职业经理人训练与经销商发展战略专家,百年盛世营销管理咨询公司CEO/首席顾问,研究方向:营销战略定位;营销策略组合;营销执行方法;营销管理模式;营销人员训练;营销感觉寻找;营销规律把控;简单营销;统衡企业管理;职业经理人训练;经销商赢利模式。联系电话:13728757077,邮箱:zsl2002@21cn.com,MSN: zsllmzzy@msn.com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新增考点全方位解读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必须直面真题

〖司考经验〗国家司法考试三阶段复习方法

大二学生司考复习计划有哪些

司考经验国家司法考试状元的通关经验总结

司考新动向:法理异军突起成为考试“新贵”

诉讼法论文

司法考试经验过来人给国家司法考试考生的真言

司考经验及计划

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民诉法考点:执行措施
《司法考试民诉法考点:执行措施.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司法考试民诉法考点:执行措施(精选20篇)】相关文章:

司考优秀范文2023-05-08

司法考试经验国家司法考试“思维模型”学习方法2023-08-19

法考复习计划订制2023-02-23

〖司法经验〗司法考试经验谈:不要给自己制定条条框框2023-07-10

司法考试刑诉法(刑事证据)讲解2023-03-16

〖司考经验〗国家司法考试成功在于坚持和方法2023-01-09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各个科目预测及复习对策2022-04-30

《红楼梦》基础知识的考试试题附答案2023-02-15

司考经验如何有效的记忆司法考试法条2023-03-15

司考“凌波微步”五步复习法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