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附属文献的内容及其意义探究论文(共10篇)由网友“三松無鶴”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马关条约》附属文献的内容及其意义探究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马关条约》附属文献的内容及其意义探究论文
《马关条约》附属文献的内容及其意义探究论文
所谓《马关条约》,其实是中国方面一个约定俗成的一个通称,而不是这个条约的正式名称。关于“马关”地名,日本当地的地名原本是“下之关(下の關)”,因此在该条约中文本的最后部分仍记载为“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表明当时清政府官方对该条约签署地方的正式称呼仍是“下之关”而非“马关”。至于日本方面,则称该条约为《下关条约》(下の關條約,しのせきょうやく)。查该条约的原本,中文本题作《讲和条约》,日文本题作《媾和条约》,至于作为“作准文本”的英文本,则题作“TRETYOF SHIMONOSEKI, 1895”,意为“下之关条约,1895”,似乎不是原来就有的正式条约名称,极有可能是后来清政府海关方面在编辑该条约的过程中自行添加。查《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八卷第二分册收录的《马关条约》英文本中,直接就是条约的正文内容,并无类似“TRETY OF SHIMONOSEKI, 1895”的条约名称。
换言之,《马关条约》的正式称呼应该是中文作《中日讲和条约》,日文作《中日媾和条约》。至于《马关条约》的文本计有中、日、英三种文本,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文本(official text)在中日两国外交史料文献的收录情况,依据时间顺序主要有如下文献:首先是清政府海关当局分别于 1908 年与 1917 年编辑出版的两卷本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通常译为《海关中外条约》),其次是日本外务省于 1953 年(昭和二十八年)编辑出版的《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八卷第二册,最后是由海关总署《中外旧约章大全》编纂委员会编辑出版的《中外旧约章大全》第 1 分卷(1689—1902 年)下册。至于国内学界经常征引的1957年出版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收录《马关条约》,在其“官方文本”的权威性意义上其实不如上述的三种文献,而且既未附录相关外文文本,甚至时见错误。还有民国初年出版的王彦威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在其性质上属于蒋廷黻所指出的“私人的编纂”,更是不属于“官方文本”,因此在本稿中均不予以讨论。至于清末以来陆续编纂的各种公私编纂条约集,也是出于同样原因而不予讨论。
至于条约中应该包括哪些文献亦即有关条约组成形式的问题,在国际法学界并无明确的规定。《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就指出:“在任何具体情形之下,一个条约所提到的一个文件按照当事各方的意思是否构成该条约的完整部分,是一个解释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尽管 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将“条约”定义为“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是什么”,国际法学界仍是认为“条约文书的数目,是条约的一个无关重要的因素,根本无须列入它的定义。”换言之,一项条约究竟应该包括哪些文献,其实是以这些文献与该条约是否“相互有关”为准,亦即“关键因素还是当事各方的意思。”
中国学者侯中军在有关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研究著作中,提出“所有单独列出的附件类文件,不但自有一套单独订立程序,而且在内容上亦有自己的独立部分,在形式以及实质上都可以作为一个条约而存在。”笔者认为,此处“附件类文件”之称所指并不明确,改称条约“附属文献”似更为明确而又规范。至于如何确定这些附属文献是否构成作为“正约”之某项条约的完整部分,至少应该考虑如下两点:首先,在内容上是否与作为“正约”之某项条约“相互有关”,这一点应该成为确定是否构成该条约“完整部分”的首要条件。即便一些附属文献是与该条约同时签订,倘若在其内容上与作为“正约”之该条约并非“相互有关”,当然不能认为是构成该项条约的“完整部分”。同时,还应考虑到这些附属文献是否与该项条约一起生效并得到了履行。其次,在签订代表、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形式上,应该与作为“正约”的该项条约基本一致。如果不是由同一批代表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署,则应视缔约双方是否有明确说明为准,即缔约双方应当有关于某项附属文献构成该条约“完整部分”的明确的“共同意思”表明。
有鉴于此,本稿所谓《马关条约》附属文献是指与《马关条约》同时签订并作为该条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一同生效并执行的相关文献,具体说来就是《议定专条》(日文本作《议定书》,未见英文本)、《另约》(日文本作《别约》、英文本作“Separate Articles(Weihaiwei)”)、《停战展期专条》(日文本作《追加休战定约》)等三项附属文献。至于在半个多月前的1895年3月30日签订的《停战条款》(日文本作《休战定约》,英文本作“Armistice”),尽管并不直接属于《马关条约》附属文献,却也可以看做是与《马关条约》“相互有关”的一份重要文献,因而也将予以讨论。
《马关条约》的第一个附属文献《议定专条》计有三款,其前言部分阐述了签订目的在于“为预防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日后互有误会,以生疑义”,实际上是有关条约文本以及“作准文本”的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当天签订的《马关条约》要“添备英文,与该约日本正文、汉正文较对无讹”,遂使《马关条约》具有了中、日、英三种文字的正式文本。第二款规定日后对《马关条约》中、日两种文本的条约解释方面出现异议时,“即以上开英文约本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允”,从而使英文本成为《马关条约》的“作准文本”(authentic text)。按照国际法的原则,“条约约文通常是各当事国的意思的唯一权威和最新表现”,因此“作准文本”的意义就在于当条约约文的解释“遇意义分歧时”以该“作准文本”的约文内容为准。
第三款规定该《议订专条》尽管要与同日签署《马关条约》“一齐送交各本国政府”,却“无须另请御笔批准,亦认为两国政府所允准,各无异论。”换言之,尽管中日双方都承认该《议订专条》为《马关条约》的一个“完整部分”因而规定要“一齐送交各本国政府”,却同时商定“无须另请御笔批准”就“允准”其内容。中日双方代表四位全权代表(李鸿章、李经方与伊藤博文、陆奥宗光)在该《议订专条》上,履行了与《马关条约》完全相同的“署名盖印”程序,并注明“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应该可以看做是双方政府“允准”并“各无异论”的意思表明。从这个意义上,清政府海关所编 Treaties, Conventions,etc.,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Ⅱ以及近年中国海关所编《中外旧约章大全》第一分卷(1689—1902 年)下册,均未收入该《议订专条》,应该可以说是一种编辑疏漏。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则收录了该《议订专条》。另查《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八卷第二册也没有收录该《议订专条》的英文本,则极有可能是当初就没有翻译为英文本,应该是与第三款有关该《议订专条》“无须另请御笔批准”的规定有关。
《马关条约》的第二个附属文献《另约》亦有三款,是根据《马关条约》第八款有关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威海卫的内容而确定的相关细节规定。此处所谓“暂行占守”,其实就是为保障清政府履行《马关条约》相关内容而实施的一种“保证占领”或“平时占领”措施。其中,第一款规定“暂为驻守”威海卫的日本军队的兵力不得超过一个旅团规模,至于“所有暂行驻守费”则由中国“贴交”,具体数额为从《马关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期满时“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此处中文本称由清政府“贴交”日本军队在威海卫“所有暂行驻守费”,语意略显含混不清,而日文本径直称“一时占领ニ关スル费用ノ四分ノ一”,意为“一时占领相关费用之四分之一”。就是说,清政府要每年支付占领威海卫的日本军队所需费用的“四分之一”而不是全部。
根据 1895 年 4 月 15 日即《马关条约》签订两天前的第六次会谈记录,日本方面原来是向清政府索要占领威海卫费用每年200万两,经过李鸿章反复辩驳争取,伊藤博文才以清政府保证二十天内批准并交换《马关条约》为条件,同意将占领费用削减到了“四分之一”的每年 50 万两。事实上,清政府为日军在威海从 1895 年至 1898 年期间的“保证占领”,总共支付了 150 万两白银。
至于第二款划定了日本军队在威海卫“驻守之区”的范围,具体为“刘公岛及威海卫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并规定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扎驻”上述日本军队“驻守之区”的“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第三款规定日本军队在威海卫“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却附加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曰中国官员应当“责守”当地“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的相关规定,二曰“在日本国军队驻扎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此处所谓日本军队司令官“必须施行之处”云云,在日文本中就直接称为“发スル所ノ命令”,英文本也称“the orders”亦即命令,其实就是表明尽管清政府官员在名义上仍管理日军占领地区的行政事务,实际上却是要“接受”日本军队司令官的“命令”,而且还要允许日本在占领地内,对所谓“关涉军务之罪”进行无视中国司法主权的单方面“军事审判”。必须指出,在实际司法实践的层面,日本占领军完全可以将所有发生在其占领区域内的犯罪行为都视为“关涉军务之罪”,从而任意进行无视与践踏中国司法主权的单方面军事审判。
在该《另约》的最后部分,特意加上“此另约所定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一段内容,从而表明中日双方已经确认该《另约》构成了《马关条约》的“完整部分”。与上述《议订专条》一样,该《另约》也是由中日两国四位全权代表履行了与《马关条约》完全相同的“署名盖印”程序,并同样注明“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马关条约》的第三个附属文献《停战展期专条》计有两款,其中第一款规定 1895 年 3 月 30 日签订的停战协定即《停战条款》,“从此约签定日起,得更展二十一日”,第二款则规定到同年 5 月 8 日夜 12点该“停战展期”结束后,两国政府“彼此勿须知照,如在期内,两帝国政府无论彼此不允批准和约,无庸告知,即将此约作为废止。”查《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八卷第二册第 379—380 页收录该《停战展期专条》的英文本并无标题,而清政府海关所编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第二册第718页收录该《停战展期专条》中、日文本时则题作“Prolongation of Armistice”,后来的《海关中外旧约章大全》第 1 分卷(1689—1902 年)下册第 1233 页亦是如此。笔者认为,该《停战展期专条》极有可能是原本就没有英文标题,是清政府海关在后来编辑过程中添加了上述英文标题。因为同年 3 月 30日签订的`《停战条款》,在《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八卷第二册第 325—327 页也是只有其正文的英文翻译,却没有英文标题,而清政府海关所编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第二册第599页及《海关中外旧约章大全》第1分卷(1689—19)下册第1210页仍是添加了英文标题“Armistice”,想应是同样的情形。
还应指出,与上述《议订专条》及《另约》一样,该《停战展期专条》也是由中日两国四位全权代表履行了与《马关条约》完全相同的“署名盖印”程序,并同样注明“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此前的个别研究称《马关条约》仅仅“包括《讲和条约》11 款、《议订专条》3 款及《另约》3 款”,显然是遗漏了作为第三个附属文献的上述《停战展期专条》。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停战展期专条》是在 1895 年 3 月 30 日签订的《停战条款》的基础上再延长 21天的停战期限。因为伊藤博文与李鸿章在 1895 年 4 月 15 日即《马关条约》签订两天前的第六次会谈中,已经商定清政府要在二十天内批准并交换《马关条约》。事实上,在马关议和谈判开始之后仍然拒绝停战的日本政府之所以同意签订《停战条款》六款,主要还是因为两天前的 3 月 28 日发生的李鸿章被刺事件。不仅如此,这份《停战条款》首先是将台湾排除于停战范围之外,而且停战期限截至 4 月 20 日即只有 21天的时间,实际上“对中方的军事与外交极为不利。”清政府海关所编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第二册第 599—601 页、第 716—717 页,将该《停战条款》六款的中、英、日三种文本作为《马关条约》的一部分而收录于 《停战展期专条》之前,近年出版《海关中外旧约章大全》第 1 分卷(1689—1902 年)下册第 1210—1214 页仍于《讲和条约》之前收录该《停战条款》六款的中、英、日三种文本,应该都是出于重视这两份停战协定之间的相互继承关系的缘故。从这个意义上,1895 年 3 月30 日签订的《停战条款》似不妨看做是《马关条约》的一个非正式附属文献。
综上所述,与《马关条约》同时签署的《议定专条》三款、《另约》三款、《停战展期专条》两款等三项附属文献,与《讲和条约》11 款,共同构成了国际法意义上《马关条约》的“完整部分”,此外还可以包括一份“非正式的附属文献”即同年 3 月 30 日签订的《停战条款》六款。因此,只有充分关注构成《马关条约》之“完整部分”的上述全部附属文献,而不是仅仅关注其中的《讲和条约》11款,才能对《马关条约》开展完整而又全面的研究。
篇2:冲压模具毕业设计论文内容及意义
冲压模具毕业设计论文内容及意义
1.1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1)对给定零件进行工艺分析并确定工艺方案;
(2)模具总体结构设计及相关工艺计算;
(3)进行模具零部件的设计;
(4)绘制模具装配图和非标准件的零件图;
(5)拟定主要零件的制造工艺;
(6)编写设计说明书(论文);
1.2课题研究的意义
本课题要求对给定零件防尘盖进行落料、冲孔、翻边、成形复合冲压模设计,通过对零件进行详细的工艺分析确定零件的冲压工艺方案并制定部分零件的制造工艺,如:凸模、凹模、凸凹模、凸模固定板、垫板、凹模固定板、卸料板、导尺、挡料销、导正销等。通过该课题能够让学生掌握中等复杂程度零件冲压模具设计与制造的一般方法,对零件冲压工艺方案的制定、工艺计算及模具设计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并学会对模具设计资料的检索与整合以及对已有资料的充分合理的使用,该实践性课题是对学生理论学习水平的实践和检验,可对以后从事类似的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性与实践性意义。
2、毕业设计(论文)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文献综述)
2.1冲压技术的发展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工业产品生产日益复杂与多样化,产品性能和质量也在不断提高,因而对冷冲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冲压技术自身也在不断地创新和发展。冲压技术的发展现状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冲压加工自动化与柔性化
为了适应大批量高、高效率生产的需要,在冲压模具和设备上广泛应用了各种自动化的进、出料机构。对于大型冲压件,例如汽车覆盖件,专门配置了机械手或机器人。这不仅仅大大提高了冲压件的生产品质和生产率,而且也增加了冲压工作的安全性。在中、小件的大批量生产方面,现已广泛应用多工位级模、多工位压力机或高速压力机。在中、小批量多品种生产方面,正在发展柔性制造系统。为了适应多品种生产时不断更换模具的需要,已成功地开发出快速换模系统。
(2)塑性成形的基础理论已基本形成
冲压成形工艺近年来有很多新的发展,在精密冲裁、精密成形、精密剪切、复合材料成形、超塑性成形、软模成形以及电磁成形等方面取得很大的进展。冲压件的成形精度、生产率越来越高。精密冲压的范围越来广,由平板零件精密冲裁拓宽到精密弯曲、精密拉深及立方体精密成形等。可加工的工件的厚度也不断提高,并可对高强度合金材料进行精密冲裁。
计算机辅助工程在冲压领域得到较好的应用,可进行应力、应变等的分析,排样、毛坯的优化设计及工艺过程的模拟与分析等,实现冲压过程的优化设计。
此外,冲压成形性能和成形极限的研究,冲压件成形难度的判定以及成形预报等技术的发展,均标志着冲压成形已从原来的经验、实验分析开始走上由冲压理论指导的科学联系使冲压成形趱计算机辅助工程化和智能化的发展道路。
(3)以有限元为核心的塑性成形数值仿真技术日趋成熟,为人们认识成形过程的本质规律提供了新途径。
以有限元为核心的塑性成形数值仿真技术可以用于冲压成形过程的分析、优化和模具设计,能显著减少模具和调试周期,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在国外已得到广泛的应用,在我国随着产品更新换代的频繁化,模具设计与制造工作量急剧加大,对冲压成形的分析及模具CAD/CAE/CAM现代化设计手段的需求也急剧增加,CAE技术正在得到普遍重视并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冲压企业要从整体上提高效率、改进技术、优化管理、降低成本,还必须将计算机辅助技术集成运用。企业信息集成系统的推广应用,将从根本上改变现有企业生产管理的低效率,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及人员素质的提高,会产生明显的社会效益。信息集成技术的应用与网络化技术的分不开的,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必将成为企业在信息技术环境下赢得市场的关键工具。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新技术全面促进了传统成形技术的改进及先进成形技术的形成与发展,同时冲压技术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4)CAD/CAE/CAM等技术的不断深入应用,使模具质量提高、制造周期下降。
先进冲压技术是指导信息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与传统冲压成形技术的结合。前,冲压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先进性,要表现在以CAD/CAE/CAPP/CAM技术为代表的数字化与信息化程度,及企业中信息集成和管理网络程度。目前,国内汽车覆盖件模具生产企业普遍采用了CAD/CAM技术,CAPP和技术也已开始使用。
随着计算机的深入应用,我国不少企业已经在尝试或开展计算机辅助冲压工艺设计CAPP系统的应用。冲压CAPP系统已从工艺设计发展到工艺信息的管理,设计方法也从派生式、创成式、混合式三种CAPP系统并举的局面向智能化的混合式CAPP系统方向发展。但很多地方仍需要设计人员的决策与经验,真正实用的基于知识的大型复杂冲压件CAPP系统尚未建立。由于冲压工艺设计过程的复杂性和模糊性,要想全面有效地解决问题,需要一种新型智能型工程设计方法,即基于知识的工程的KBE技术及信息管理技术综合应用到冲压件工艺设计中,建立智能型的优化CAPP系统,并实现与CAK/CAE/CAM及管理的集成化,将是该领域未来发展的方向。
(5)新的成形方法不断出现并得到成功应用。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冲压模具也基本实现了计算机化,其中有代表性的是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和计算机辅助工程(CAE),有些企业还在AutoCAD平台上进行了二次开发,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针对性非常强的冲压模CAD软件。目前,我国以汽车覆盖件模具为代表的大型冲压模具的制造技术已取得很大进步。几大汽车模具厂由于采用了国际上先进的模具加工设备、制造技术和软件,实现了CAD/CAE/CAM一体化,如今的国内冲压模具企业几乎全部甩掉了传统的`绘图板,摒弃了落后的手工绘图方式,大大提高了冲压模具的设计开发和制造能力,缩短了模具的生产周期。例如捷达、富康、夏利等轿车的大型件模具均为国内设计制造,再如一汽模具公司和美国福特汽车公司联合设计了大红旗轿车发动机罩的内外板和左右前翼子板等高档模具。此外,许多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也在开展模具技术的研究。如吉林大学汽车覆盖件盛开技术所独立研制的汽车覆盖件冲压成型分析KMAS软件、华中理工大学模具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发的汽车覆盖件模具和级进模CAD/CAE/CAM软件、上海交大模具CAD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开发的冷冲模具和精冲模具CAD软件等在国内模具行业有不少的用户。国内的模具企业也在充分抓住汽车工业所带来的发展契机,加大设备、产品、生产规模的升级步伐,积极开拓国内市场。近年来,我国冲压模具行业结构调整取得不小的成绩,无论是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进出口结构,都在向着合理化的方向发展。目前全世界模具总产值约为680亿美元,中国只占8%左右,为更新和提高装备水平,冲压模具企业每年都需进口设备。在创新开发方向的投入仍显不足,冲压模具行业内综合开发能力的提升已严重滞后于生产能力的提高,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各层次的冲压模具技术人才资源不足,尤其是高级模具设计人员、CNC数控机床操作工等,需求缺口较大。
(2)模具标准化程度不高,模具及其零件部件的商品率偏低。
(3)模具制造的专业化程度和集中化程度待进一步提高。
(4)模具修理机制不健全,因拖延修理期影响生产的事时有发生。
(5)模具寿命偏低,使模具费占产品成本比率过高且长期居高不下。
(6)模具及零部件市场价偏低,模具修理费用更低,而且没有市场指导价,完全靠购销双方“议价”,地区与厂际之间价差悬殊。
(7)模具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缓慢,特别是国内自行开发的模具新材料大多至今未能推广应用。
(8)设备老化严重,超期服役的情况普遍。
(9)各类模具的标准及技术指导性文件不齐全,特别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各类模具国家标准缺口大。
(10)模具钢的精炼和模具锻坯的锻造技术推广应用问题,至今未能解决。
上述一系列问题表明,中国目前的模具结构还需要进一步调整,增长方式也需要进一步转变,必须从量的扩张逐渐转变到以质为先的轨道上来。只有这样,我国模具产品的质量与水平才能真正提升,才能的拥有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才能使模具产品的出口量的增长与质的提升相结合。
2.2冲压技术的发展趋势
21世纪的今天,中国凭借丰富且廉价的人力资源、庞大的市场及其它许多有利条件,已成为承接工业发达国家模具业转移的良好目的地。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和外资在中国模具行业的投入日渐增加,中国模具已经与世界模具密不可分,中国模具在世界模具中的地位和影响越业越重要。据相关专业人士分析,未来十年,中国模具工业和技术的主要发展方向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模具结构日趋大型、精密、复杂及寿命日益提高。由于成型零件日趋大型及高效率生产所要求的一模多腔,使模具日趋大型化;随着零件微型化和模具结构发展的要求,今后模具加工的精度将更小,这必将促进超精密加工的发展。
(2)CAD/CAE/CAM技术在模具设计制造中的广泛应用。在模具设计与制造中,开发并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的制造系统(CAD/CAE/CAM),发展高精度、高寿命模具和简易模具(软模、低熔点合金模具等)制造技术以及通用组合模具、成组模具、快速换模装置等,以适应冲压产品的更新换代和各种生产批量的要求。模具制造是设计的延续,推行模具设计与制造一体化可达到优化设计的要求。实践证明,模具CAD/CAE/CAM技术是当代最合理的模具生产方式,既可用于建模、为数控加工提供NC程序,也可针对不同的模具类型,以相应的基础理论,通过数值模拟方法达到预测产品成型过程的目的,改善模具结构。从CAD/CAE/CAM一体化的角度分析,其发展趋势是集成化、三维化、智能化和网络化,其中心思想是让用户在统一的环境中实现CAD/CAE/CAM协同作业,以充分发挥各单元的优势和功效。因此,应大力进行高端辅助设计制造软件的培训、推广和应用。
(3)快速经济模具技术的推广应用。快速模具制造及快速成型技术是在近两来迅速发展起来的,并正向着高精度、更快捷的方向发展。与传统的模具技术相比,该技术具有制模周期短、成本特点,是综合经济效益较显著的模具制造技术。近年来快速模具制造商投入了很大的人力和物力,对各种模具的快速制造工艺进行研发,对传统的快速模具制造技术进行改造,嫁接了先进的RP及NC技术,有效满足一些高精度、高寿命模具的生产需求。
(4)提高模具标准化水平和模具标准件的使用率。模具标准化及模具标准件的应用将极大地影响模具制造周期,还能提高模具的质量和降低模具制造成本。模具标准件应进一步增加规格、品种、发展和完善销售网络,保证供货速度,为客户提供交货期短、精度高、生产工艺性好、使用寿命长、价格低的优质模具标准件。
(5)开发优质模具材料和先进的表面处理技术。模具材料是模具工业的基础,制造冲压件用的传统金属材料,正逐步被高强钢板、涂敷镀层钢板、塑料夹层钢板和其他复合材料或高分子材料替代。随着材料科学的发展,加强研究各种新材料的冲压成形性能,不断发展和改善冲压成形技术。当前,国外模具材料系列日趋完善与细化,国内开发的高级优质模具钢品种虽然不少,但推广应用不足,每年所需约70万吨模具钢还要有相当一分进口。
模具表面处理技术对模具的制造精度、模具的强度、模具的寿命、模具的制造成本等有着直接的影响。稀土表面工程技术和纳米技术表面工程技术的出现进一步推动模具制造的表面工程技术的发展。同时处理技术由大气热处理向真空热处理发展。
(6)冲压成形技术将更加科学化、数字化,可控化。科学化主要体现深入研究冲压变形的基本规律、各种冲压工艺的变形理念、失稳理论与变形程度等对成形过程、产品质量、成本、效益的预测和可控程序。数字化主要体现在应用有限元、边界元等技术,对冲压过程进行数字模拟分析,以预测某一工艺过程中坯料对冲压的适应性及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从而优化冲压方案。
(7)成形过程的数值模拟技术将在实用化方向取得很大的发展,并与化制造系统很好地集成。人工智能技术、智能化控制将从简单形状零件成形发展到覆盖件等复杂开关零件成形,从而真正进入实用阶段。
(8)注重产品制造全过程,最大程度地实现多目标全局优化。优化将从传统的单一成形环节向产品制造全过程及全生命期的系统整体发展。
(9)对产品可制造性和成形工艺的快速分析与评估能力将有大的发展。以便宜从产品初步设计甚至构思时起,就能针对零件的可成形性及所需性能的保证度,作出快速分析评估。
(10)冲压技术将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或柔性,以适应未来小指量多品种混流生产模式及市场多样化、修改化需求的发展趋势,加强企业对市场变化的快速响应能力。推广应用数控冲压设备、冲压柔性加工系统(FMS)、多工位高速自动冲压机以及智能机器人送料取件,进行机械化与自动化的流水线冲压生产。
3、毕业设计(论文)研究方案及工作计划(含工作重点与难点及拟采用的途径)
3.1毕业设计(论文)研究方案的确定
(1)通过对防尘盖工件的工艺分析,确定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模具工作部分零件的设计(比如:凸模、凹模、凸凹模),各种固定板的设计和相关尺寸计算和校核。
(2)设计时前后工序的关联性以及模具的关联性,合理安排工序,尽量使模具的结构更紧密。同时在设计的过程中还要考虑到所设计零件的可加工性,要尽可能多的选用标准零件,达到规范化设计的要求成为此毕业设计的难点。
(3)针对此次模具设计工作量大,工作难度大的特点,拟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AutoCAD、UG等相关专业软件来完成模具的设计,从而来节省时间和精力;收集相关文献、期刊论文来加以辅助设计;针对自身理论方面的不足,将更多地向指导老师请教学习;当然,在具体的设计中也要不断地去实践设计的模具的实用性与经济性,使设计更趋于精确化,规范化,系统化。
设计中所提供的防尘盖材料为厚度0.80mm的10钢,该零件需内孔翻边和浅拉伸起伏成形。一般冲制该零件需落料、冲孔、翻边、成形四道工序来完成。为了减少工序,对该零件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并查阅有关资料,认为该零件可一次冲制成形,并将该零件设计为落料冲孔翻边成形复合模。
3.2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的安排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安排表起始周结束周工作任务一周二周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三周三周对给定零件进行工艺分析并确定工艺方案四周五周模具总体结构设计及相关工艺计算六周七周进行模具零部件的设计八周八周绘制模具装配图和非标准件的零件图九周十周拟定主要零件的制造工艺十一周十二周编写设计说明书(论文)十三周十五周预留时间4、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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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玉英.实用冲压工艺及模具设计手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3]徐慧民.模具制造工艺学[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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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基于内容分析法的幼儿教师发展文献研究论文
基于内容分析法的幼儿教师发展文献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以内容分析法为工具、以第5期到第2期的《学前教育研究》上教师教育与教师发展模块为分析对象进行研究,从文献的研究人员、课题级别、文献主题和文献关键词等方面,对国内学者研究学前教师发展与教育的现状和进程做出简要统计分析,根据统计结果,分析得出目前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及对教师教育与发展趋势做了简单的预测。
关键词:内容分析法;教师教育与发展;文献
近年来,教师发展与教师教育一直是教育界研究的热点,国内学者也对教师教育和教师发展进行了理论和实践视角的不同分析,本文以内容分析法为工具、以在《学前教育研究》上发表的关于教师发展与教师教育的文献为分析对象进行研究,因为手头所占有资料及研究时间的关系,本文仅选取20第5期到20第2期为例进行研究。通过对这些文献的主题进行概括,对其关键词进行词频统计分析,指出当前国内学者研究教师发展的热点和教师教育的发展动态。
1、研究设计及过程。
建立研究目标:以中国期刊网关于教师发展与教师教育的研究文献为分析对象进行研究,通过对其关键词的词频进行统计分析,进而得到国内教师发展的研究进程和现状。
抽取样本:本次研究在中国期刊网上的众多学前类杂志中选取《学前教育研究》为研究对象,并且按日期选取年第5期到年第2期共十期作为时间段,依照杂志自身的分类,按单元选取教师发展与教师教育模块,共找出教师发展与教师教育研究文献共31篇。
选择分析单元:以本次选择文献的“篇”以及关键词的“频次”为分析单位。
设计分析维度:通过文献的研究人员、课题级别、研究主题、研究的关键词等类目来进行本研究。
量化处理:将样本从形式上转化为数据化形式,构造分类体系和得到词频,并对其进行记录,得出有关我国学前教师教育与发展的客观情况。
(1)文献的研究人员。
首先,31篇文章共47位作者中,只有三位是幼儿园工作者,其余大部是高校教育科学学院或者教育学院学前教育研究人员,也有个别省市的教学教材研究室、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科学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这说明我国幼儿教师对自身的发展研究不够,与“研究型教师”还有很大差距;第二、三位来自幼儿园的作者都无一例外供职于上海市幼儿园,说明了上海在鼓励幼儿园教师成为研究者这方面确实是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另外来自省市一级的`教育厅、研究室的研究人员也都比较集中在上海、江苏、江西等传统的教育大省。第三,从作者所署的单位来看,除教育学院外,其他如心理学院、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也有外语系、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可以说,学前教育的研究人员非常注重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或者与其他学科的研究人员合作研究学前领域的问题。
(2)课题级别。
31篇文章中,国家级课题研究成果2篇,省级课题2篇,校级及院级课题1篇,说明了我们国家、各省教育部门对于学前教育的重视严重不足。
(3)文献的研究主题。
31篇文章中,共有25篇文章是关于学前教师职后教育的,有6篇文章是关于学前教师职前教育的,说明教师的职后教育与发展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如上所述,意料之外的现象是研究学前教师职后发展的大多又是高校的理论工作者。
总的来说,31篇文章中,13篇文章关注的是学前教师的专业成长,6篇文章关注到教师的职业倦怠、职业承诺、职业生涯管理以及学前教师的幸福能力等,2篇文章写的是幼儿园园本培训、园本教研,4篇是关于相关学科幼儿教师教育与发展的,包括英语与综合艺术,2篇是关于农村幼儿教师教育与发展的。由此可以窥见,职后教育中教师的专业发展,职业倦怠、职业承诺以及园本教研等又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值得注意的是,31篇文章中,明确针对农村学前教师教育与发展的研究太少,虽然很多文章是针对全体的学前教师而言的,但是仔细研读文章,文中所阐述的理论,农村幼儿园根本就不具备相应的应用条件。所以,以后的研究应当适当关注农村幼儿教师。
(4)文献的关键词。
关键词对表征文献主题内容具有实质意义,是表达文献主题概念的自然语言词汇,它们能够反映研究成果的核心内容。对关键词词频进行分析统计很有研究价值。
100个关键词中,“幼儿教师”一词出现9次,因为本文研究的就是幼儿教师发展与教师教育,所以“幼儿教师”是很多所选文章的关键词,鉴于该关键词对本文的意义不大,又多有重复,所以只记1次。所以,关键词共92个。其中,“教学”一词出现12次,“专业成长”“专业发展”这类词共出现11次,另外,“教研”“园本”“生成”“教学智慧”等也都是一些高频词。
对关键词的统计分析表明,专家学者们比较关注学前教师的专业成长,另外,“生成教学”“园本教研”也都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
2、研究结果。
(1)学前教育教师的知能素质。
首先,作为教师,学前教师应该具备教学生成的能力,教学监控的能力,教学经验移植的能力。此外,作为学前教师,还应该具备一些特殊的专业技能。比如,幼儿园教具制作技能,唱歌跳舞弹琴画画技能,护理保健技能等也是学者们讨论的热点。
(2)学前教育教师专业化实现途径。
为提高学前教师的专业素养,推动其专业化建设,学者们对学前教师专业发展的策略做了较多探讨,提出了许多观点。有学者借鉴管理学的研究成果,提倡幼儿园应从教学管理走向教学领导,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此外,因为幼儿教师本身地位、待遇低下,工作繁重,学者们也较为关注幼儿教师的幸福感,关注幼儿教师的职业倦怠问题。
3、趋势预测。
(1)系统化。
目前学者们较为关注学前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这两大模块,对于入职培训较少研究,但是随着我国教师专业化的发展,教师职前培养、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必然会成为一体,呈现系统化的特点。从职前培养、职后培训的内容上看,也出现融合的特征。比如,师范生的实习时间由原来的几个周延长为一年,他们的实习工作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在听课、观摩的基础上象征性地讲几节课,而是全方位地参与幼儿园的全部教育教学活动。即使在职教师,除去园本培训之外,势必要返回师范院校接受最新,最前沿的理念,进行专业再教育。
(2)专业化。
专业化是世界教师教育发展的趋势和潮流,也是新世纪我国幼儿教师教育的基点。幼儿的特殊性、幼儿园工作的特殊性,使得专业化趋势对于幼儿教育事业尤为重要。比如,在综合艺术师资培养方面,学者们倡导具有幼儿教育特色的教师培养。不能用培养艺术类专业人才的方法来培养幼儿教师,而应从教材到课程都应有幼儿特色,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幼儿园真正需要的人才。
(3)综合化。
从文献的作者来看,不仅有幼儿教育专家,而且有课程论的专家,心理学家,美学家,有高校教师、教研员、幼儿园老师;从关键词来看,“文化”“生态”“职业管理”等词汇,都表明我国的教师教育正走向综合化的趋势,各学科的专家学者通力合作,为我国的学前教师教育建言献策。此外,综合化还表现在幼儿教师培养的“多能”,不仅具有专业基础知识和教育教学知识,还应该具备学前教师特殊的专业技能。
3。4人性化
在31篇文献中,有多位作者论及幼儿教师的职业倦怠,职业承诺,职业生涯管理等,提出用提升教师幸福能力的方法来降低教师行业的职业倦怠。提倡教师在创造中,在奉献中,在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中感悟幸福。另有文章关注到幼儿教师的文化生活,呼吁形成专业的幼儿教师资格考核,提升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说明学前教师教育已经逐步向人性化迈进。
4、小结。
回顾全文,以教师教育与教师发展为主题,以内容分析法为分析工具,通过文献调查,分析文献主题及关键词,对国内学者关于教师教育的研究热点进行了简单分析。
本研究的问题是样本容量太小,只选取了十期《学前教育研究》作为对象,而且《学前教育研究》又是国内学前领域的最权威的期刊,所以只能片面反映一个研究水平上的焦点问题。
参考文献:
[1]刘琴。基于内容分析法的博客文献研究。科技风,2009(10)。
[2]崔红英,蒋红斌。幸福:教师职场的可能生活及其实现。学前教育研究,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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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卢筱红。学习型组织理论对幼儿园教研文化重建的启示。学前教育研究,2008(6)。
篇4:数据挖掘对中医药文献研究生的意义论文
中医药历经几千年来临床经验与基础研究的积淀,成果丰硕,文献充足,因而中医药文献研究生成为中医药领域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挖掘是新型的智能领域,其作为工具与方法应用于科学研究、金融投资、制造业、电信业等诸多领域,在中医药领域的应用尚处于新生期,中医药文献的特点决定了其选定数据挖掘作为分析手段的可行性,研究生是重要的科研力量,因而有必要对其展开数据挖掘的相关教育。
一、数据挖掘的重要价值
1.数据挖掘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潮流中诞生。我们生活的时代是信息化的时代,很多工作的完成都需要数字与信息,时代的需要使得人们发现与利用数据信息的能力日益提升,积累的数据更加多样化,科研领域对于数据的需求尤为显著,数据背后隐藏的众多信息为科研人员提供了宝贵的引导。中医药领域也不例外,虽然传统的文献采集与数据积累能够提取一定的信息,但是对在海量数据中进行数据分析问题却没有很好的方案。随着中医药文献数据量的日益增加,保存在数据库中庞大数据中蕴含着大量不为人知、但又非常有用的知识和信息,这些知识和信息能够为中医药科学研究、商业决策和行政事务管理等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和基础。[1]2.数据挖掘是发掘知识源泉的工具。大规模数据集合是数据挖掘的研究对象,被人们形象地描述为“知识的源泉”,它可以是结构化的,也可以是半结构化的,如把中医药文献转变为关系数据库中的文本、图形、图像数据,甚至是分布在网络上的异构数据。数据挖掘技术是始于面向应用的,它是对特定的数据进行微观或宏观的统计、分析、综合和推理,以指导实际问题的`求解,企图发现事件间的相互关系,利用己有的数据对未来的活动进行预测。这样,就可以把人们对数据的应用,从低层次的末端查询操作提高到为各级经营决策者提供决策支持。3.数据挖掘提取中医药文献信息的价值。按照原始的分析方案将文献资料整理,进而运行数据挖掘从数据集中识别出有效的、新颖的、潜在有用的并最终易于被中医药学者理解的模式。[2]即从数据集中(可能是不完全的、有噪声的、不确定的、各种存储形式的)提取隐含在其中的、先前未知的、人们感兴趣的、对中医药基础研究及临床应用有潜在价值的信息和知识的过程。数据挖掘作为一门新兴的研究领域,将其运用于中医药文献分析领域,将会造就多学科相互交叉融合,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学科领域。
二、中医药领域数据挖掘的研究现状
祖国医学历经几千年的积累,在临床经验与基础研究领域积累了宝贵的资源,快速而高效的利用数据资源是众多中医药学者多年来试图解决的问题。数据挖掘已经初步涉入中医药科研领域。1.中医辨证诊断。传统的中医治疗是在先辨证、再论治的思维模式下进行的,但是中医辨证至今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不同医师对同一病人辨证结果经常是不同的,医生辨证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经验。因此,为中医辨证建立客观的、定量的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数据挖掘可以通过大量的临床数据发现证型与症状之间的关系,模拟中医专家诊断推理过程辅助临床诊断。秦中广等将粗糙集理论应用于中医类风湿证候诊断中,得到较好的诊断模型。2.单味药有效成分、化学成分的研究。中药起效的物质基础是多成分的协同效应,如何辨识中药的有效成分是亟待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之一。进行中药多成分与药效活性的关联性研究,发现中药的有效成分,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陈畅等采用LARS和LASSO回归算法,对川芎挥发油化学成分与血管活性数据的进行关联分析,发现川芎挥发油中与血管活性相关的13种主要化学成分。3.中医药文献领域数据挖掘的现状和可行性。千百年来,祖国医学伟大的学者及学术成就浩如烟海,也就是说,众多的学术成就均体现在文献之中,探究古今中医药文献可以获得前任的智慧成果,因而,众多医家潜心于中医药文献的钻研之中,数据挖掘工具的运用,必能使研究工作事倍功半,目前已经受到了中医药同仁的青睐,而研究生是中医药科研工作的生力军,对于他们培养该方面的能力,必能够促进中医药文献数据挖掘领域日益发展壮大。
三、中医药文献数据挖掘教育对于研究生的价值
近年来中医药院校研究生招生规模逐年加大,招生专业不断扩展,中医文献类研究生梯队不断壮大。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交叉学科的出现并且受到业内专家学者的追捧。古老的文献专业对于研究生的培养也应寻找交叉学科发展的道路。1.克服培养目标单一,满足社会多层次需要。早些年,研究生是众多青年学子中当之无愧的佼佼者,培养目的是铸造高层次的教学、科研型人才,满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需要,但是,近些年,由于各大院校研究生扩招,入学门槛的降低伴随着就业水准的提升,学生数量增多而就业压力加大。高校和研究单位的岗位数量有限,与此同时,企业对于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很大,能够为研究生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对于古老的中医文献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多方位的课题设计无疑为其就业增加筹码。2.明确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提高学生多方面能力。现在我国中医药发展正处于快速发展的上升期,中医药学科交叉发展迅速,中医药与信息学的结合也成为当今的重要研究领域,而数据挖掘是信息领域的新生力量。研究生的培养理应顺应当前的形势,实时调整培养方案,从前的教育主要为临床培养高水平的医生以及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培育人才,而当今社会,中医药行业的细化导致很多行业需要高层次人才,为什会培养高水平的中医药人才既有利于解决目前研究生就业困难的问题,又能为我国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3.中医药数据挖掘即突出研究生课程设置的专业特色,又体现出培养的灵活性。中医药古今文献蕴含宝贵的知识财富,对其展开数据挖掘无疑是一个在宝库中淘金的过程,其价值与成果是不言而喻的。中医药文献研究生的专业划分非常明确,其课程设置的专业特点突出,虽然对于研究生教育是必要的,但是也会造成研究生其他学科知识的贫乏。而中医药文献数据挖掘内容的渗透,为学生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和方向,帮助学生拓宽视野,增加知识厚度和宽度。诚然,数据挖掘使得中医药文献研究生的培养锦上添花,但是鉴于中医药数据挖掘尚处于形成阶段,因而对于师资力量要求甚高,已经开展中医药数据挖掘研究的高校可以选派相关科研人员作为教师,其他院校可采用外聘专家等途径开展此项工作。
篇5:孔子忠信思想的内容及意义探讨论文
孔子忠信思想的内容及意义探讨论文
一、孔子忠信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孔子所生活的春秋时代是经历着从领主制向地主制过渡的时代,也是社会各阶层的人被不同程度地卷入社会大动荡中的时代。社会的动荡必然会引起经济政治领域的重大变革,某些新思潮也在这个**的时代应运而生,从而构成了孔子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1. 经济领域的深刻变革
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自铁制农具的广泛应用开始,《管子·轻重乙》提到: “一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一镰,一耨,一椎,一铚,然后成为农。”[1]
可见,在春秋战国时期农家必备的生产劳动工具中,铁器工具已占据主要地位,这必然会推动当时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加之原有的“井田制”经济结构已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这时西周以来的领主制经济基础上的“井田制”已走到了尽头,而大小诸侯国要想壮大自己的势力,守护自己的领地,掠夺别人的领地,变革当时的剥削方式和经济结构势在必行。春秋五霸中首先称霸的齐桓公,就在其相管仲的建议下实施了“相地而衰征”和“按亩而税”之制。这是一种以实物地租为主的剥削方式,即领主可以根据私田的地质情况来征收一定的实物,这样公田上的劳役地租和私田上的实物地租,两种剥削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领土阶级与农奴之间的矛盾,从而农业生产得到一定发展,楚国和郑国在公元前的 548 年和543 年也先后进行了类似的改革。
2. 动荡社会的统治危机
首先是政权的统治权利逐级旁落下移。平王东迁,东周以后,周王室衰落,虽然还保留着西周时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社会等级结构,但周天子已失去了号召天下的权利,逐渐失去了对全国的控制,成了徒有虚名的领袖。这时候,各诸侯国逐渐发展壮大起来,周天子不但驾驭不了诸侯,反而受到他们的藐视。同时,诸侯国内部的混乱统治使得争权斗争加剧,各诸侯国为了权力和利益,开始对外进行兼并战争以维持自身的存在与发展,道德失范、礼崩乐坏就是在这种内斗的状态下形成的社会现象。《诗经》中“君子屡盟,乱是用长”[2]便是对这段祸乱的描述,着实反映出诸侯各国屡次结盟而又不能守盟,导致乱事滋生,国与国之间丧失了最基本的信任。
3. 思想观念上的新思潮
首先是“天命”观念的变化。在传统的天神崇拜观念中,尧舜和西周时代的人们对“天”的敬畏是无可置疑的。西周时期总结出一套“以德配天”的观念,周人通过殷商灭亡的教训,不再一味地相信“天命”,逐渐认识到民众力量的强大,认为“保民”才是获得“天命”的必要条件,“保民”的前提就是统治者的“敬德”.到了春秋时期,重人事轻天命的观念更为突出。随着各大小诸侯国经历着由强盛到衰败、由衰败到强盛的过程,人们开始重新审视政治兴衰和政治变化的原因。更多人开始摆脱“天命”对人们思想的控制,从现实中出发,找寻解决社会问题的答案。郑国子产“天道远,人道迩”[3]的思想将“人道”与“天道”区分开来,认为人际间的道德规范才是人们必须崇尚和遵守的行为准则。孔子正是研究“人道”这门学问较系统较深刻的人,其忠信思想就是对春秋时期重人道轻天命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其次是“礼”观念的变化。随着“天命”观念的变化,与“敬天”、“祭祖”的仪式相混的“礼”,在春秋时期萌生了“礼”、“仪”分开的观念。正如鲁昭公访问晋国时,在晋国迎接到赠礼的仪式上,做得一丝不苟,却被晋国名叫女叔齐的大臣称为不懂“礼”,他称: “是仪也,不可谓礼。”[4]
认为“礼”是用来守护国家的,而鲁昭公本末倒置,不去体会礼的由来,却把精力全放在学习这些仪式的细枝末节上,根本称不上是懂“礼”.孔子“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 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5]正是对“礼”的新看法,即“礼”与“仪”区分。可见,“礼”是维系政治秩序和社会风气的核心原则,而“仪”则只是它的具体表现。在孔子看来,要改变春秋天下混乱的局面,就要提倡“礼”所规定的政治关系和秩序。
二、忠与信的辩证统一
在孔子《论语》中,“忠”出现了 18 次,“信”出现了38 次,“忠信”连用出现了 7 次。孔子对“忠信”给予了高度重视,并将二者列为四教之内,那么二者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
首先,“忠”和“信”具有同质性。“忠”从中从心,“信”从人从言,但人说出什么样的话,做什么样的事,最终归结于有什么样的心。如果将“信”看成是主客体之间双向或多向的承诺时,这样的承诺是否出自自己的真情实意,就不得而知了。这样的承诺缺乏来自于内心真情实意的支撑,其实现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因而,“信”应当以“忠”为根基,从“尽心”出发。“信”不仅是主客体之间双向或多向的承诺,而且这样的承诺出自主体的真情实意,一个人没有忠诚之心,他将没有忠诚之言,更没有忠诚之行。可以说,“忠”是“信”的依据,“信”是“忠”的外在表现,二者互为表里,相互贯通。童书业先生认为: “‘忠’者必‘信',故孔子屡言’忠信‘,且曰’主忠信‘,’忠信‘即诚实之意,为道德之本。”[6]著名理学家朱熹对“忠信”的分析更为透彻,他认为: “未有忠而不信者,亦未有信而不出于忠者。”[7]
这些简明扼要的解说,明确地道出了“忠”和“信”的本质与关系,二者虽然名词不同,究其本质,都是一种发自内心的、真情实意的、言行一致的高尚品质。“忠”、“信”二者虽然具有同质性,互为表里,但还是有所区别并各有侧重的。“忠”来自于人的内心,是人的内心品质,侧重点在“我”.“信”是主客体交流时的双向或多向信任,侧重点不在于自己,而是“他”.如果将“忠”规定为“内忠于心”的话,“信”更侧重于“外信于人”,前者体现的是内在的自我修养和自我完善,后者体现的是外在的社会关系和道德践行。
三、孔子忠信思想的内容
1. 立身之本
忠信是个人立身、处事和生存的基础,是一个人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品质。孔子在《为政》中提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8]69 -70孔子将“信”比作“輗”和“軏”,告诫人们“信”就如同一个人的脊柱,如果没有了“信”,人就如同马车失去了“輗”和“軏”一样寸步难行,无法在社会上立足。当时的社会虽说是乱世,也有各种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的约束,正因为有了忠信,各种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才能得以正常运行,而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
忠信是君子必备的重要品德,而“言忠信”、“行笃敬”是君子践行忠信的完美统一。子张问孔子如何才能处事通达,子曰: “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8]69 -72说话忠诚守信,做事厚道谨慎,即使到了落后之地也会畅通无阻。“言忠信”和“行笃敬”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忠信”侧重内在的动机,“笃敬”侧重外在的行动,二者互为前提而存在。孔子多次强调君子应“先行其言而后从之”、“欲讷于言而敏于行”[8]69 -72.君1言,并用行动来成就自己的忠信,那么民众也会跟随他走向忠实。由此可见,“言忠信”和“行笃敬”共同构成了一个人的忠信人格,忠信人格就像一个人的灵魂,是人存在于这个社会的基本条件,也是忠信政治的基础与保障。
2. 交往之道
与朋友交往讲忠信,是实现人与人之间沟通与合作的重要前提。孔子的弟子曾子曰: “吾日三省吾身: 为人谋而不忠乎? 与朋友交而不信乎? 传不习乎?”[9]3 -4子夏也曾提出: “与朋友交,言而有信。”[9]5 -6可见,孔子的弟子们都将“信”看成是朋友交往的准则。为此,孔子更是把“让老人安心,让朋友信任,让少年得到爱护”为“子之志”[10].在择友方面,孔子认为要结交志趣相投、品行一致、博学多识之人,他说: “主忠信,无友不如己者,过则勿惮改。”[9]5 -6还特别强调: “益者三友,损者三友。”[11]
有益的朋友是正直、诚实、博学多才的,而有害的朋友是虚伪谄媚、阿谀奉承、巧舌如簧的。因此,在与人交往中,要分清对方是有益还是有害之人,择同道者而友之。总之,朋友之间的交往应当以“忠信”为衡量标准,这不仅是实现人际关系和谐的'基础,也是社会安定与发展的保障。
人与人之间除了有超越血缘关系的朋友之谊,还有隐藏于人际关系背后的经济利益关系,即义利关系。义利问题是在春秋战国时代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因原有经济结构的瓦解,土地私有制度的出现,追求利益成为当时势不可挡的趋向。而人们为了利益背信弃义、争夺不休,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孔子的义利观就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了。在孔子那里,他首先肯定人们对自身正当利益的追求,他说: “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12]42 -43他还主张统治者“因民之所利而利之”[13],借着对百姓有利的事情使他们得利,这也就强调了“民之利”的重要性。那么如何看待“利”,如何获得“利”,如何处理好“利”与“义”的关系,在孔子那里,我们也找到了答案。
他主张以义导利,提倡人们“见利思义”[14].同时反复强调: “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12]42 -43这里的“道”,就是“道义”,他主张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要尊重道义,而讲忠信,便是符合道义的。由此我们便可以明确“义”、“利”和“信”之间的关系: 利益的追求应建立在道义的基础之上,同时还要恪守诚信原则。这正是孔子义利观的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忠信交往的关键所在,如此,一个讲忠信的社会风气才会出现。
3. 为政之德
忠信不仅是个人立身处事之本,也是一个社会政治制度得以健康运行的基础与保障。在孔子的经典着作中,不仅包括个人忠信之德的内圣修身,也涵盖社会忠信之德的外王开拓。若没有社会制度的规范,个人忠信便无法得到外在的保障; 同样,若只看重社会制度上的忠信,没将忠信观念根植于人的内心,也就无法转变为人自觉自愿的活动。忠信观念对于一个国家的社稷是相当重要的,在《颜渊》中,子贡问怎样去治理国政,子曰: “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又问如果迫不得已去掉其中的一个,应该选哪一个,曰: “去兵。”子贡再次提出选其一而去之,子曰: “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15]174 -178于现代人的思维,首先要解决的是物质上的需求,而孔子认为比吃饱肚子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的需求,于是提出了“民无信不立”这一响亮的名言。可见,忠信为立国之本,是当政者的为政之要。
孔子还认为,要想政治忠信于民,还必须做到政令实施以守信为主,保证政令的可信度。荀子曾说: “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 《荀子·议兵》) 如若政令不一,缺乏政治上的可信度,国家就会失去依托,社会秩序必将混乱不堪。在君臣关系上,孔子主张“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16],臣以“忠”首先是君要以“礼”相待。
可见,这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臣并不是无条件地“忠”于君,而是要在符合道义标准的条件下去侍奉君主。在臣民关系上,孔子主张“居之无倦,行之以忠”[15]174 -178,这实际上是要求为官者从自身做起,在位时勤勤恳恳,执行政令忠心耿耿,才能使人民忠诚。正所谓“不在其位,不谋其政”[17],为政者只有勤政为民,为百姓做事,臣民关系才会和谐发展,百姓才会辛勤劳作而无怨言。在选拔为官者上,孔子主张以“直”为标准,提拔正直之人,搁置邪曲者之人,正直者秉持公道,尽忠职守,百姓就会服从。孔子曾感叹: “直哉! 史鱼。邦有道,如矢; 邦无道,如矢。君子哉! ”[8]69 -72可见,在孔子的为政之德中,政令的实施和为官者的品德也是政治忠信于民的关键。
孔子是儒家文化的集大成者,其忠信思想是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的重要德目,对整个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和人际交往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研究孔子的忠信思想不仅可以为我们研究儒家文化提供新的视角,还可以为现代社会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精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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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论经典文献阅读对本科师范教育的意义教育论文
论经典文献阅读对本科师范教育的意义教育论文
一、经典文献阅读的意义
“德高为师,身正为范。”教育是立国之本,而教育成败的关键因素是教师的素质。自建国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师范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各级各类师范学校培养、培训并向社会输送了数以千万计的教师,为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社会对教育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师范教育也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不断完善,教师基本文化素养的培养开始为人们所重视。
文献被定义为:“已发表过的、或虽未发表但已被整理、报导过的那些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文献是历史及文化的载体,历经时间考验的经典文献书籍更是人类文明精华的所在。“爱读书,会读书,读好书”是古今中外成功人士的必经之路。伟大的革命领袖孙中山先生曾经说过:“我一生的嗜好,除了革命之外,就是读书。我一天不读书,就不能够生活。”文献阅读的对于学生的意义在于:第一,督促学生多读书,读好书。一切风光尽在险峰,要想视野开阔,见识高远,就必须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第二,帮助学生养成终身读书的好习惯。在当今终身教育的时代,知识更新速度飞快,一纸文凭已远远不能代表一个精英知识分子的全部,再也没有一劳永逸,只有暂逸永劳。永不止步才是未来的教师们应有的治学态度。第三,激活学生的思维。思想自由,兼容并包应是开设阅读的最高宗旨,引领学生畅翔在思想的海洋中,与古今思想巨人对话,从而不断增进其思想层次。
二、收集整理教育的困境
中国的本科师范教育,处在不进则退的严峻形势之中。我国的基础教育以及中等教育虽然在基本方法和基本能力的培养上还尚待改善,但在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的两基方面无不是处在世界领先水平。而我们的本科师范教育也注重综合能力的培养,但实在是分不清楚重点,抓不住关键,不得要领。所谓的师范技能综合能力的培养无非就是看谁步跑得快,听谁歌唱得好,以及谁的字写得好,谁的画画得好,也就是所谓的德智体美综合全面发展了。结果是学校每次开展各项活动,都是熟悉的旧面孔,跑、唱、写、画的专项人才会越来越好,而那些没有参与的人则越来越冷淡。而这无疑是背离了我们为发展学生教育综合素质而举行各项活动的初衷。事实上,在大学这个“囊括大典,兼容并包”的自由氛围中,无论是将来从事何种学科的师范教育学生,学习都应该开始于苏格拉底式的哲思:认识你自己。在明确自己个人定位之后,按照自己制定好的计划,有步骤的完善自己的各种能力,培养职业需要的各种素质,从而为以后顺利走上教师岗位奠定基础。可以说,大学是“熏”出来的,熏的核心是大学文化。经典文献阅读能够熏出学生厚重坚实的文化底蕴,热爱思考、独立思考的思维品质,以及独树一帜,不随波逐流的思维境界。
三、对文献阅读课程开设的建议
如何高效、有效地阅读文献是未来教师必备的科研技能,也是文献阅读课程的主要教学目标之一。一些学校采取的课程的形式是教师布置阅读书目,课上讨论,学生发表自己的读书心得,教师简要点评的形式。能够把宝贵的时间留给学生讨论,但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一些问题。第一,学生人数较多,使部分同学缺乏发言机会,也就降低了一部分同学的积极性,减弱了同学们自觉主动读书的欲望。第二,学生阅读水平参差不齐,降低了课堂效率。第三,阅读水平有限,缺乏教师指导。有些经典专著需要教师和学生之间及时的沟通,以便教师及时了解学生的读书进展,帮助学生找到正确的`读书方法,以及补充一些必要的参考信息。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我们的建议是:
第一,采用“足球式”教学方法,促进思想火花的碰撞交流。
在每次课堂谈论之前,教师应明确阅读中需要思考的核心问题供学生参考。每个同学的发言最好能够主题集中,可以围绕有价值的问题,引导学生共同讨论。这样,同学们的指导下各抒己见,激活思维,从而热爱思考,并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
第二,小组合作,互帮互促。在班级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可以宿舍或自由结合等方式组成小组进行学习。每次老师布置任务后,比如读一本专著或是留一个问题后,以小组的形式定期碰头,小组成员彼此交流读书过程中的所感所想,通过交流加深和扩展自己的思考,梳理自己的思维并能激发自己的灵感等,以便下一步更好的进行专研阅读。每个小组约四人,组员轮流做代表,在课堂上就可以以小组为单元进行探讨,以代表为主发表本组专研成就,其他组员可以及时做有针对性的补充。
第三,充分发挥教师的引领带头作用。与教师及时有效的沟通,可以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效率及合作质量,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有了教师的指点迷津,启发诱导,以及具体的因材施教,学生就会有方向,有目标,学会学习,学会求知,加快个人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建立合理的课程评价体系。为了督促学生更好地通过文献阅读课程学习师范专业基础知识、前沿知识和科研方法,可以采用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平时考核注重学生在课堂中的积极态度、合作意识、对前沿知识和科研方法的学习掌握情况等方面,期末考核对象是对本课程的基础知识的学习掌握情况,最后的课程总评成绩为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加权平均的结果。
篇7:社区药学服务的意义与内容论文
摘要:在社区药学服务开展,让药师为居民用药把关,负责包括药品采购、处方调配、药品采购、临床用药指导、处方审核、药学监护、药学咨询、药物情报、临床用药评价在内的许多工作。
药师的专业特长得到了很好的发挥,不仅患者的用药效果得到了有效的保障,由药物引发的医疗费用也得到了降低,使社区居民在使用药品时在药品有效、安全、经济等方面得到保障。
关键词:社区药学服务;社区药师;合理用药
在我国,医院药剂科是药师队伍主体的所在,此科室是业务科室,是有一定职能性质的部门。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深医疗卫生改革,医院有向以社区服务为中心转移的倾向,这就说明社区药学服务会逐步发展起来,医院药师要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把工作重点放到参与医疗,利用药学知识为医疗提供服务。
1.国外社区要学服务的现状
美国用了十年时间完成了从提出药学服务到实施的阶段,平均每年药物损害致死的约有十万人,这大大加快了其药学服务的发展。
现在,美国临床药学服务发展迅猛,范围也逐步扩大,包括医院的各个科室,社区、家庭及养老院等,部分社会保健机构的药学服务工作也有了相应的开展。
随着美国社区药学的发展,药师、医师及护士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了,在临床用药时,临床药师的决策和知道地位得到了提高,重医轻药及医药分离的局面得到了改变。
医院药学部变成了一个综合机构,负责包括药品采购、处方调配、药品采购、临床用药指导、处方审核、药学监护、药学咨询、药物情报、临床用药评价在内的许多工作。
药师的专业特长得到了很好的`发挥,不仅患者的用药效果得到了有效的保障,由药物引发的医疗费用也得到了降低。
2.开展社区药学服务的意义
2.1 药学服务的开展是在患者治疗过程中的一项必要补充
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生的工作量不断增大,导致医生及药师没有充分的时间与患者接触;由于专业的限制,加上药物不断增加的新品种数量庞大,医师很难对所有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患者一般都对医院和医师有依赖性,本身的药疗意识相对较差;药物虽然有治疗作用但是也有一定的不良反应;由于我国的平均文化程度还比较低,大部分人都不能完全读懂并理解药品说明。
这些都是用药隐患发生的原因,而社区药学服务恰恰对医疗质量的提高及药物不良反应的减少有积极作用。
2.2 加强群众用药安全、减少浪费
药品使用不合理会造成资源浪费、增加病人负担及药源性损害等后果。
药学服务可以指导群众安全合理用药,在公众自我药疗及保健水平的提高方面起到很好的作用,从而使群众的身体素质得到了整体的提高,从而使患病率及医疗费用得到降低。
2.3 提高药师社会地位
在我国,药师一般负责调剂和制剂,所学的专业知识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发展药学服务,能够让患者对药师更加信任,从而使药师的医疗地位得到提高。
2.4 加强医院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医疗体制不断改革,患者的选择越来越多,服务项目周全、质量和态度好的医院无疑会吸引越来越多的患者。
社区药学服务使患者与药师进行面对面沟通的机会增加,药师可以最大限度的体现对患者的关爱,提高患者用药安全及有效性,减少患者经济负担,这充分体现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模式,提高了医院竞争力。
3.社区药学服务的开展内容
在社区药学服务中,药师是直接面对患者进行合理用药服务,使社区居民在使用药品时在药品有效、安全、经济等方面得到保障。
我国目前群众的文化程度及经济水平相对不高,在医药知识方面更加匮乏,用药安全存在较大的隐患,因此社区药学服务主要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 准确定位 药师要充分认识社区药学服务的重要性,在工作时要做到仪表整洁、和蔼可亲,对患者要有耐心,注意患者的文化背景,确保患者充分理解所说的问题。
3.2 普及药物知识,增强用药合理性 在社区工作中,药师的服务对象很多老年人,因为各种原因,患者的用药依从性相对较差,所以,药师除了正常提供药品外,还要特别对老年人的用药进行指导。
药师要对社区居民开展健康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对用药知识进行宣传;告知病人对不良反应的处理方法。
3.3 提供网络系统,开展药学服务 通过计算机提供咨询服务,加强联系和沟通。
即方便医师对处方进行分析,也能够提高医护人员对用药的重视。
有效的沟通,能够使患者用药更加安全有效。
给社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药师可以根据这些档案对患者用药进行指导,提高药学服务水平及效率。
4.小结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对健康的也需求越来越高,而我国群众经济水平及知识水平相对不高,药物知识相对匮乏。
而医生的工作量不断增大,与患者接触少;由于专业的限制,加上药物不断增加的新品种数量庞大,医师很难对所有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这些都是用药隐患发生的原因,而社区药学服务恰恰对医疗质量的提高及药物不良反应的减少有积极作用。
在社区药学服务中,药师是直接面对患者进行合理用药服务,使社区居民在使用药品时在药品有效、安全、经济等方面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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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巢勤华.努力创造合理用药工作良好的外部环境[J].中国药业,,16(20):13.
[2]巢勤华.提高社区药学服务水平初探[J].药学进展,,35(3):122-125.
篇8:浅谈综合类大学音乐教育的意义及内容改革论文
浅谈综合类大学音乐教育的意义及内容改革论文
素质教育是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综合于一体的教育。李岚清同志曾说“: 美育教育是贯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教育方针的重要方面,是对青少年进行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而音乐的美育功能不只是一般地提高审美能力和陶冶情操, 它对人的智力开发,特别是提高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锻炼表达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都有帮助,音乐对社会的文明进步有着深远的影响。”〔1〕音乐教育堪称心灵的净化剂,它通过培养人的审美观,继而对整个人产生全面影响,在整个人才培养体系中不可或缺。具体到综合类大学的音乐教育,其教育成果的提高与否将直接关系到综合类大学素质教育改革的成败。
一、音乐教育的意义
(一)音乐教育对美育的积极作用
美育即审美教育,是指为了培养人们具有感受美、欣赏美、创造美的能力而进行的教育活动。音乐教育主要是以音乐的形式将美传递给人们,让人们在聆听音乐的同时,感受音乐的魅力和感染力,并逐步提高人们的音乐素质和审美能力。在高校音乐教育过程中,教师指导大学生用心聆听音乐,从而感受乐曲中的欢愉、忧伤、激昂或感动,领悟每个音符所传递的情感,从而触碰到作曲家在创作乐曲、演奏者在演奏乐曲时的情感和意境,并最终在乐曲中得到美的享受。在音乐教育过程中,音乐将美的内容传播给大学生,使大学生接受并喜爱这一形式,并将对于音乐的感知能力内化为个人的艺术修养,从而逐步养成欣赏音乐的审美习惯和符合自身知识结构的审美理念,并促成内心审美的和谐发展,甚至升华到洗礼心灵的功能境界。
(二)音乐教育对德育的积极作用
著名音乐家贺绿汀视音乐为培养人们高尚道德品质以及思想感情的重要手段。音乐教育对德育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从古至今,音乐一直被认为是提高道德素质及修养的有效途径,音乐的育人思想也长期被人们所提倡。高校大学生的思想正处于逐渐成熟的时期,他们容易接受新鲜事物,也极易被错误的思想观念所毒害。据心理学家研究表明,犯罪现象的发生概率会随着音乐的健康程度发生波动,所以,加强美育对于引导大学生认清美丑、是非显得尤为重要。音乐教育作为美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重大,它典雅高贵、优美纯净,包含着歌颂美好、赞颂人生的内容。聆听高雅音乐可以提升品格、净化心灵。总而言之,在培养大学生品德方面,音乐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音乐教育对智育的积极作用
巴甫洛夫研究表明,人脑由左右两个半球组成,分管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功能,如果能够合理调整大脑的工作与休息,将能获得较高的效率,反之,将会严重阻碍一个人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与提高。正如达尔文在《物种起源》一书中说“: 每周至少听一次音乐,我脑中那些已衰弱的部分就会保持它们的生命力;如果失去这些爱好,无疑就会失去一部分幸福,同时也会影响智力及创造力。”〔2〕钱学森同志也曾说过,他所取得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他的艺术家夫人。他认为: “只注意逻辑思维,就易犯了机械的、片面的毛病,导致缺乏整体的认识。”这些实例足以证明,音乐是保持生命和智力发展的重要保障,它既可以发展大学生独立思考、合作、自我认知、社交、创造思维等各个方面的能力,充分调动和发展大学生的各种潜能,又可以平衡左右大脑的功能,发挥其创造才能。
(四)音乐教育对身心健康的积极作用
人的内心感受直接影响着人的身体健康,比如,愉快的心情可以积极改善和加强人体的活力;反之,憎恨、焦虑等消极的情绪则会使神经系统受到干扰和刺激,并给人体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例如,欣赏作曲家冼星海所创作的《保卫黄河》时,伴随着惊心动魄的音响,听众一方面会为之热血沸腾,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一定会感同身受地使人格高尚起来。正像贝多芬所说:“音乐之于心灵,是比一切智慧和哲学还崇高的启示。”作曲家正是运用了这种对应的逻辑关系,通过精妙的音乐沁人心脾,实现了乐曲与精神的高度融合。
二、综合类大学音乐教育的现状
上世纪 80 年代至今,我国综合类大学的音乐教育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和发展。第一方面,从教育观念来看,人们对音乐教育的特殊作用已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其中包含对培养创造性人才的认识,正是这样的认识也促使了高校教育体制的不断深化。第二方面,从教育实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来看,我国部分综合类大学通过设置专门的音乐教育机构如音乐学院等负责学校的音乐教育,对学校音乐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与推动作用。第三方面,从教育对象来看,音乐已经深入到了大学生的生活中,音乐在大学生成长、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工科院校的大学生也持同样的意见,认为音乐对于逻辑思维主导的他们也有着积极的影响。针对目前综合类大学的基本状况,应全面构建综合类大学音乐教育课程,例如,进行特殊的教学改革实验、构建创新的教学模式、建立合理的课程设置等。
三、综合类大学音乐教育内容改革
我国高校的普通音乐教育长期处于教学专业化、技术化的误区,即利用专业音乐教育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要求大部分大学生,最终的考核评价也严格依照专业音乐教育进行。毫无疑问,这种做法促进了大学生整体音乐素质水平的提升。但在另一方面,“填鸭式”、强制式的教学可能会给大学生带来巨大的压力,引发大学生对音乐教育的反感,进而影响普通音乐教育功能的发挥。把握问题的本质,笔者认为,部分综合类大学对于普通音乐教育的原则和相应的课程构建并没有清醒的认识,课程内容设置不够合理、培养目标脱离市场需求、课程架构不协调等,都是构建音乐教育内容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音乐教育内容设置的基本原则
鉴于音乐教育服务的对象有所差异,且音乐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大学生的音乐鉴赏、创作与实践能力,综合类大学的课程内容设置需要本着以公选课为主、特别课为辅,普及与提高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以公选课为例,它是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课程,以培养和提升大学生相应的音乐审美能力为核心,因而必须要考虑到大学生音乐素质水平不一的情况,通常可以开设“音乐入门”“怎样识简谱和五线谱”“中外音乐鉴赏”等课程,要求大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一定音乐学分或选修一定数目的音乐基础类课程,强力助推大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针对那些具有艺术天分的大学生,可以开设不同门类的特别课或者跟随固定教师学习,使他们在原有的基础上获得进一步的提升,充分发挥自己的艺术潜能。对于学校而言,这种方式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 不单单在于这些大学生可以为学校争得荣誉,更是因为这部分大学生所表现出的榜样作用。站在某种角度看,这些大学生将会成为校园艺术(音乐)文化的主要传播者与发起者,为校园艺术氛围的营造打下坚实的基础。所以,我们需要为他们的艺术天分负责,为他们提供一个升华和表现的平台,并针对这部分大学生的兴趣特长,将声乐、指挥、高难度乐器等内容加入到特别课的学习中去。
(二)音乐教育内容改革策略
1.课程内容安排更加广泛
音乐教育的内容应当是广泛的,主要包括音乐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训练、音乐鉴赏与创作以及音乐文化三类。学习音乐,首先要掌握基础的乐理知识和具备一定的音乐实操能力,但是由于长期的应试教育,我国综合类大学普通大学生的音乐基本素养偏低。据相关报道显示,超过 60%的在校大学生缺乏对音乐基础理论的认知。时下,大学生普遍沉浸于流行音乐之中,对高雅音乐、传统音乐“听不懂、看不懂”,更不用说赏析其中的内涵。审美离不开必要的认知。马克思就曾说过:“对于辨不清音律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音乐并不是他所能涉及的领域。”可能这句话略显偏激,但是确实表明了音乐基本素养的缺乏极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于音乐艺术的审美行为。其次,音乐是一门实践性的艺术, 它从人们长期的情感表达与内心吐露行为中演化而来,可以说,人的情感与心灵在音乐实践中得到了升华。正如托尔斯泰曾经在听到了《如歌的行板》,感受到了人民苦难的内心一样,若想充分地了解音乐,必须要有一定的音乐实践基础。教师通过在音乐教学中安排一定的音乐实践内容,如音乐赏析、交流情感、共同创作等,能够使大学生在真实的艺术体验中领略音乐的细节与美,同时,具体的实践过程也会无形地锻炼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及培养大学生乐观向上的性格,对于他们日后的学习和工作有着积极的影响。最后,音乐教育课程内容还应该包含艺术批评、艺术相关以及艺术史的研究。很多院校忽视了这一点,但是这一方面恰恰是帮助大学生建立完整音乐体系,促进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所在。总的来说,我们需要在大学阶段弥补之前高等教育的遗憾,让大学生掌握基础音乐知识,这既是多元化社会面向当代大学生提出的实际需求,也是高校出于完善、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
2.课程内容组织趋于整体,更具综合性
随着素质教育的稳步前行,人们愈加意识到音乐课程内容过于专业化、技术化,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在眼下的音乐课程内容组织上,应当淡化课程个体之间的界限,强化整体的关联性,这是未来综合类大学音乐课程体系构建的主要方向。课程的综合性指的是将几门具有明显或潜在关联的课程有机地联合起来,这种做法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能够提高教学效率,因为它能有效地避免课程内容之间的独立与重复。同时,大学生在综合教学中可能会接触到单一课程中难以发现的潜在问题,既增加了文化信息量的积累,大学生的音乐知识与技能也以更加具有综合性的方式获得强化。
根据上述观点,当下综合类大学的音乐素质教育可以考虑以一门课程为主体、关联课程内容为辅,如在进行大学生的音乐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训练时,可以凭借乐理、歌唱、鉴赏、音乐史等音乐教育内容之间的一般规律,将审美对象的某一构成要素视为中心点,通过关联课程之间的整合学习,让大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多地掌握完整的音乐艺术体系。综合类大学毕竟不是专业的艺术院校,且普通大学生并没有太多的时间与兴趣接触音乐,因而综合性的音乐课程内容组织为大学生群体营造了一个广泛关联、整体的学习的平台,在引导大学生多角度思维、开拓眼界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课程内容植入更加多元化
这里主要是指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与多元文化相结合的音乐教育体系。近一个世纪以来,我国的音乐教育一直以欧洲音乐文化为中心,而中国的民族音乐教育却长期处于从属地位,造成了传统音乐教育形式及文化不受重视的现状。为了传承优秀中国音乐文化,应当在音乐教育过程中融入中国音乐文化基础知识、中华民族音乐鉴赏及中国音乐展示等课程,这种既是民族又是世界的课程体系对于大学生来说才是最全面、最合理的。再者,音乐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叉也是内容多元化的重要表现。音乐的发展几乎贯穿了人类所有的历史阶段,自然而然地受到了文学、宗教、哲学等因素的影响,甚至与建筑、绘画、雕塑等艺术也有着内在的联系。只有涉及了这些领域,大学生的音乐知识构架才会是完整的。音乐教育绝对不仅局限于课堂之上,作为艺术,音乐有着传播和开放的天性。大学生活是丰富多彩的,通过系统地组织音乐节、歌手大赛等活动,一方面为整个校园营造了浓厚的音乐氛围,同时也给予了部分有兴趣、有天分的大学生充分展示自己的机会,极大地增强了大学生的自信心和深化了他们对于音乐的理解。
一位哲学家曾说过:“人类把握和认识客观有三把钥匙,一是文字,二是数字,三是音符。”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推进,音乐教育作为美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被提到了相当的高度,但在综合类大学,音乐教育仍是薄弱环节,相应的课程还没有一个完善的体系及统一的课程标准。本文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研究分析,提出的构建合理音乐素质教育课程的思路仍需在教育实践中得到检验。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应不断地观察、总结,充实这一构想,以期对普通高校音乐素质教育的课程建设起到一定的作用。
篇9:高校图书馆开放服务内容及意义综述的论文
高校图书馆开放服务内容及意义综述的论文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社会开放,服务社区
高校图书馆应该承担起一份责任,将自己的文化渗透播散到周围,使公民从高校图书馆享受到获取信息知识的权力。那么,高校图书馆如何利用自身优势,向社会开放、为社区服务,已成为高校图书馆工作者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早在20世纪,德国著名的图书馆学家诺德就提出:“图书馆不应该只为特殊阶层服务,应该向一切愿意来图书馆学习的人开放。”
一、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服务社区对创建文明和谐新社区具有重要意义
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服务社区,不能只简单地理解为让社区群众走进图书馆借阅文献资料信息,而更重要的是要为社区服务,让图书馆员走进社区、走进群众的生活,利用高校图书馆自身资源优势,创建文明和谐社区。
(一)帮助创建学习型社区,促进学习型社会的构建。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为社区提供服务,不仅仅是让社区居民走进图书馆阅读、查询所需的资料,由于受条件、设施和所存文献资料范围的限制,高校图书馆实际上也不可能完会向社会开放,而是利用自身人力资源优势,开展丰富多彩的服务活动,使高校与社区形成共生存、共发展的互动关系。这样,社区经济发展了、和谐了、安全了,群众文化素养提高了,也能极大地促进高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样,高校图书馆把其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和精神资源推向社区,不但能普及现代科技科学文化知识,而且也能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技能,使居民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居民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推动了学习型社区的创建,促进了学习型社会的构建。
(二)促进文明社区创建,构建和谐新社区。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使市容市貌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人们物质生活不断提高,但是社区也常会出现一些消极现象,如聚众、伪科学、封建迷信等,给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未成年人理想的确立形成很大影响,严重的可以使社会风气恶习化,甚至影响到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高校图书馆通过向社区开放,为社区服务,组织阅读、图片展览,开展道德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反封建迷信、崇尚科学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可以帮助社区居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正确对待各种利益关系,形成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文明社会风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构建和谐新社区。
二、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开放服务社区应把握的主要内容
高校图书馆为社会开放,服务社区,应着重利用人力知识资源,有针对性地对居民开展教育,服务前要对他们的知识需求进行调研,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发展的愿望,从需求实际出发,开展喜闻乐见的活动,组织有利于提高他们生活质量的活动,使社区文明、和谐地健康发展。就当前形势应着重抓好以下服务内容的落实:
(一)提高生活技能教育服务。要想使高校图书馆服务社区的内容能够赢得居民的喜欢,吸引居民积极踊跃参加,必须使所服务的内容贴近居民的生活,能指导居民的生活实践。
1、开展家庭实用技能教育。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科技产品、家用电器等服务着家庭的每个生活环节,对这些电器产品的使用、保养、维护等知识也就进入了每个家庭,如微波炉、电磁炉以它的.干净、方便特性吸引了很多人,几乎每户居民家中都在使用,但如果使用不当,就会发生事故,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对于电器的使用、保养、维护常识应作为社区教育的经常性内容,可以开展知识讲座,也可以开展使用经验交流,解答群众疑难,尤其对老年人和接受、记忆能力弱的人要开展经常性的教育与“一对一”服务。
2、开展衣食住行科学常识教育。衣食住行伴随着我们每个人的一生,但这些都有科学性,如果计划不合理,打算不周到,花同样的钱达到的效果可谓相差巨大。因此,对衣食住行这些看似简单的东西用科学的方法来进行,就能极大地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使居民生活得更健康、更有品位。高校图书馆可利用自身便利的条件制作生活科学常识小册子,开展生活小常识讲座,制作板报宣传,让生活在社区的居民随时随地都能享受到科学生活的知识,把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传递给居民,使生活常识能指导他们的生活实践,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3、开展理性消费、依法消费观念教育。随着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在全社会的分享,居民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市场物质供应又丰富充足,给居民消费也带来了很多有利条件,但是居民如何理智地消费、如何甄别假冒伪劣产品和各种欺诈性广告以及个别商家设置的消费陷阱,这便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高校图书馆利用自身掌握信息资源丰厚的优势,对居民进行理智性消费教育,可以制作辨别真假商品的宣传图板,进行真假产品对照,讲解识别商家在促销过程中可能设置的消费陷阱,提高打击伪劣的能力。
(二)抓好社区家庭凝聚力的培养。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平面、立体媒体对家庭的影响,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在逐步减少,邻里互不相识,就连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流也在逐步减少,导致了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针对这种情况,高校图书馆不能只把自己当作高校文化的传播者,而应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延伸服务,通过丰富多彩的配套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
1、在社区开展读书评比和文体比赛活动。高校图书馆可利用自身优势,选择一定的课题范围,如如何消除“代沟”、如何为社区发展出谋划策等问题进行探讨,让社区居民走进图书馆借书阅读,探讨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看法,然后选择一定的机会进行交流评比,评选优秀予以奖励,激发居民参与热情。还可根据社区居民生活特点,联合高校体育专家,组织居民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比赛活动,锻炼体魄,陶冶情操,也增进社区家庭与家庭、家庭成员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和谐社区的发展。
2、贴近生活,组织专家进行婚姻家庭知识讲座。高校图书馆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有关心理、婚姻家庭方面的专家,就社区居民关心的生活问题,组织有关婚姻家庭、婆媳关系如何处理的讲座,促进夫妻相互理解、正确处理好婆媳关系,以及对子女教育方面的知识和技巧,让服务更贴近广大居民的生活。
3、组织志愿者开展送温暖活动。送温暖活动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进行,走出去就是与学生会联手,组织学生志愿者走进社区或者敬老院为老年人、生活不便的人群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与孤寡老人谈心交流,培养其生活自信心和勇气,给他们生活的希望,使他们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组织大学生志愿者清扫社区卫生,维护社区公共设施,取得居民对当代大学生的信任,看到社会未来发展的希望。请进来可以让社区少年儿童走进校区、走进图书馆,由大学生志愿者为他们讲解科技发展趋势,举办电脑知识讲座,介绍电脑的操作技能和网络基本知识,培养他们爱科学、学科学的兴趣,立志成为社会发展的栋梁,使社区和高校互动,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共同发展。
(三)开展闲暇教育,提高自身修养。未来社会是充满个人闲暇及自由时间和空间的社会,在这样社会中生活的人们,首先就是要为人类自身的“贤、乐、善”这一生真正价值的实现而奋斗,因此教育必须从单纯的职业获得及人才的养成中解脱出来,而向人生真正价值的实现这一目标转换,这就是闲暇教育的真正目的所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使人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和谐人”。
篇10:民法总则明确民事责任一般性规则的意义与内容优化的论文
关于民法总则明确民事责任一般性规则的意义与内容优化的论文
摘要:《民法总则( 草案) 》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是必要的,并非由于《民法通则》统一规定民事责任规则不成功而否定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而是对于民法分则各编均须规定各自的民事责任而抽象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且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责任”逻辑关系的必然体现。草案规定民事责任的 11 个条文基本上是好的,逻辑关系清楚,多数条文的设计适当,但也存在较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内容上的调整。
关键词:民法总则; 民事责任; 一般性规则; 内容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草案) 》第一次审议稿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用 11 个条文规定了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 第二次审议稿仍然维持 11 个条文的篇幅,基本内容不变,内容稍有变化在专家讨论和征求意见中,意见多不一致,笔者持赞同观点,支持《民法总则( 草案) 》的这一做法,并在本文中论述《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一般规则的必要性,提出对其内容继续进行调整的具体意见。
一、对《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不同意见与必要性分析。
( 一) 《民法总则( 草案) 》规定民事责任的前后变化。
立法机关开始编纂民法典后,迄今为止,《民法总则( 草案) 》共有五个版本: 一是 2015 年 8 月 28 日室内稿,二是 2016 年 4 月征求意见稿,三是 2016 年 5 月 27 日修改稿,四是 2016 年 6 月 27 日第一次审议稿,五是 2016 年 10 月 30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第二次审议稿。室内稿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一章,在第七章“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中,用第 138-141 条共 4 个条文规定了民事责任的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八章规定的仍然是“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规定在第 135-139 条。修改稿有了改变,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第 154-160 条的内容增加了分担责任的形式、不可抗力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以及责任竞合。第一次审议稿第八章第 156-166 条规定“民事责任”,与修改稿相比,增加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规则,以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第二次审议稿与第一次审议稿相比,有以下改动: 第一,条文变更为第 171 条至第 180 条,删除了一个条文,即“二人以上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依法分担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次审议稿的第 157条) 的规定,这个删除是有道理的; 第二,删除了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中的“修复生态环境”的方式,增加了“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的内容,肯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删除了该条第 3 款关于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 第 174 条) ; 第三,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见义勇为条文中的承担责任,改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 176-178 条) ; 第四,在“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的“依法”二字删除( 第 180 条) .其他内容不变。
从以上五个版本的内容看,一是从进展上分为两个阶段,即前两个版本不明确规定民事责任,后三个版本专门规定民事责任; 二是即使前两个版本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责任,但在具体内容上也规定了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 三是五个版本规定民事责任的条文逐渐增多,室内稿 4 个条文,征求意见稿 5 个条文,修改稿 7 个条文,第一次审议稿为 11 个条文,第二次审议稿为 10 个条文; 四是规定的民事责任一般性规则逐渐完备,以第二次审议稿的规则为最详尽。
( 二) 专家集中讨论《民法总则( 草案) 》时的主要意见。
自 2015 年 8 月以来,民法专家集中进行对《民法总则( 草案) 》的讨论共有四次,一是 2015 年 9 月14-16 日,二是 2016 年 4 月 14-15 日,三是 2016 年 5 月 30 日,四是 2016 年 9 月 18 日。在这四次讨论中,对于《民法总则》是否规定民事责任的意见,都有赞成的意见和反对的意见。
赞成《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意见,是认为《民法总则》规定的是民法的一般性规则,而民法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因而顺着“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思路,必然要规定民事责任,因而《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是顺理成章、必须规定的。
反对的意见认为,《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一章就是一个败笔,在《民法通则》以后的民事立法中,立法者不得不将民事责任各归其位,合同责任放在《合同法》中规定,对侵权责任单独规定了《侵权责任法》,有关物权的责任放在《物权法》中,有关亲属关系的责任也规定在《婚姻法》中,等等,因而《民法总则》完全没有必要再规定“民事责任”一章,继续规定民事责任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
( 三)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民法总则》究竟要不要规定民事责任,是否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不成功而放弃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做法,是特别值得研究的。其根本问题,就在于《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是否有必要性。我认为,《民法总则》应当规定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不成功并不是《民法总则》不规定民事责任一般性规则的理由。
第一,《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一章,将所有的民事责任都规定在一起,确实存在缺陷,这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在《民法通则》完成立法之初,很多学者都认为《民法通则》单独规定民事责任,“从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是一个大胆的创新,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从体系、内容和结构来看,乃是当今世界上最系统、最完备的民事责任立法”.提出这种意见的根据是,各国民法的民事责任都分别规定在民法分则各编中,民法总则没有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打破这种范式,将所有的民事责任规定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是从未有过的做法。在今天看来,这样的评述确属言过其实。这是因为,经过长达 30 年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证明,《民法通则》专门规定民事责任的做法是不成功的,没有遵从民事立法的客观规律。民法分则各编都有各自的民事责任规则,统一规定民事责任制度无法概括全部的民事责任规则。况且制定《民法通则》时的民法理论准备不足,尚无统一的《合同法》和《物权法》,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规定在一起确有因应急需的必要。随着我国民事立法的陆续展开,《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法》也完成了立法,《物权法》中也有民事责任的规定,使《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几乎形同虚设。但是,这并不是否定《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依据,况且这种作法也开启了我国民事责任与债法分离的先河,具有重要价值,故民事责任制度是“中国元素”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
第二,正因为在民法分则各编都有关于各自民事责任的规定,因而《民法总则》应当对所有的民事责任共通使用的规则做出一般性规定。这完全符合《民法总则》用“抽取公因式”的方法规定民法一般性规则的要求。正所谓“现行民法的法条构造主要系采抽象、一般化的风格,借着精确界定的概念形成法律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此项立法技术及概念体系形成的法学之上,而此实为继受德国法的结果”.《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作出规定,不仅可以统领民法分则各编规定的民事责任规则,而且民法分则各编对于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都可以不再予以规定,直接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则。“总则是对分则中的共通事项的规定。换言之,只要为分则各部分共通的事项就应当在民法中规定。”例如,将不可抗力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在合同法编和侵权责任法编等则不必再规定这一规则,无论是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还是侵权责任中的不可抗力,都直接适用这一规则; 《民法总则》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侵权责任法编也就没有必要继续规定这两个制度。如此,能够大大精简民法典的条文,符合立法经济的原则。
第三,《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关系规则存在“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故其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为民法总则逻辑关系的不可或缺。民法就是权利法,以权利为中心,体现的是权利本位观念; 有权利就必然有义务,义务为实现权利而设置; 而义务不履行的后果,就必然是责任。有学者认为: “按照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思想,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结合而成。权利、义务为法律关系之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唯有与民事责任结合,民事权利才受到责任关系的保护。”还有学者认为:“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两方面,这种认识是以不区分义务与责任为前提的。在区分义务与责任的前提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责任”.《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则体系,仍然是民事法律关系学说规则的体现,即沿着“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设置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法总则》既然须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那么义务不履行的后果就一定是责任,因而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理解为“权利-义务-责任”三位一体的逻辑结构,确有理论根据,是更准确的理论概括。正因为如此,如果《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未加规定,则在其逻辑体系中就缺少了重要一环,造成《民法总则》逻辑体系的缺失。故《民法总则》不规定民事责任是不行的。
第四,如何看待各国(地区)民法总则多不规定民事责任的现象。法国法系民法典不设置总则编,故不存在总则规定民事责任问题。在德国法系,查阅的 10 部民法典都设置总则,尽管都没有直接规定“民事责任”一章,但在具体内容设置上则有两种情形: 一是完全不规定民事责任规则的,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韩国民法典》《蒙古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共 5 部。二是在民事权利保护的内容中规定民事责任内容,有 4 部,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第二章“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护”中,规定了民事权利保护的方式、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赔偿损失等; 《葡萄牙民法典》总则第四分编“权利之行使及保护”,规定了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受害人之同意,相当于对免责事由作了一般性规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当事人各方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并自行承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若不自愿履行,可依法强制履行”.《土库曼斯坦民法典》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基本相同,前者仅增加了对人身非财产权和其他非物质利益的保护,名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保护、肖像权的保护以及保护私生活秘密的权利。我国《澳门民法典》对此的规定与《葡萄牙民法典》基本相同,规定在民法总则的第四分编“权利之行使及保护”中,主要规定的是免责事由,诸如自助行为( 第 328条) 、正当防卫( 第 329 条) 、对自助行为或正当防卫之前提具有之错误( 第 330 条) 、紧急避险( 第 331条) 和受害人之同意( 第 332 条) .从上述情况看,德国法系的民法总则也并非完全不规定民事责任。即使像《德国民法典》总则那样完全不规定民事责任规则,也不能说民法总则就不能规定民事责任,规定了民事责任就违反了潘得克吞民法体系。“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民法典体系传统上采五编制,不仅违约责任规定于债编中,并且有关侵权责任的内容也规定于债编之中,从而民事责任就仅是债法中的制度。”《民法通则》专章规定民事责任尽管有背离德国民法传统、过于理想化而不切实际的问题,但是这样的规定却实现了“民事责任与债的分离”的目的,因为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法律的基本概念,同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性质不同,功能不同,拘束力不同。经过 30 年的实践,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是能够被接受,亦有立法例可以遵循,并且具有我国立法特色的'做法。因此,外国民法总则不规定民事责任,并不是我国《民法总则》不能规定民事责任的依据,况且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等国家的民法总则中也是规定了民事责任一般规则的。
综上,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一章并没有什么不好,而恰好是我国民法的特色,应当继续坚持下去。学者认为,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形成《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独立立法的体系,《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经编纂将形成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不设债法总则,因此,民法总则必须对民事责任的共同规则作出规定。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
二、《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比较法分析与应然逻辑结构。
( 一) 对《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1.《民法总则( 草案) 》规定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民法总则( 草案) 》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6 个部分: 一是第 171 条对民事责任的定义性规定; 二是第 172 和 173 条规定了多数人民事责任中的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规则; 三是第 174 条规定了民事责任方式; 四是第 175-177 条规定免责事由,分别规定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五是第 178 条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规则; 六是规定责任竞合,其中第 179 条规定的是冲突性民事责任竞合规则,主要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第 180 条规定的是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非冲突性责任竞合,以及民事责任的优先权保障规则。
2.我国民法总则学者建议稿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在已经公布的《民法总则》的学者建议稿中,多数规定了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
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在民法总则第十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其中在第二节关于“民事权利的保护”中主要规定的就是民事责任一般规则,其中第 285 条规定民事责任的发生,第 286 条规定民事责任方式,第 287 条规定责任竞合,第 288 条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第 289-290 条规定自助行为。
笔者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建议稿》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其中第 176 条规定民事责任定义,第 177 条规定民事责任聚合及优先权,第 178 条规定责任竞合,第 79 条规定民事责任方式,第 180 条规定禁令。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第九章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文是: 第 204 条规定自助行为,第 207 条规定民事义务的履行与民事责任的承担,第 208 条规定一般免责事由,第 209 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 210 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顺序,即民事责任优先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就《民法总则( 草案) 》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看,不论是从条文的数量还是涉及的层次上,都要比学者建议稿的规定要多,也更加详细。可见,立法机关对于民事责任部分的规定还是很下功夫的。
3.外国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其中第 11 条规定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主要规定程序性救济方法; 第 12 条规定民事权利保护方式,列举了具体的责任方式; 第 14 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即自助行为; 第 15 条和第 16 条规定赔偿损失和国家机关的赔偿责任。
《葡萄牙民法典》总则编第四分编规定的是“权利之行使及保护”,第 336 条规定自助行为,第 337条规定正当防卫,第 338 条规定对自助行为或正当防卫之前提具有之错误,第 339 条规定紧急避险,第340 条规定受害人之同意。规定的主要内容都是免责事由。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如前所述,只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土库曼斯坦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一节,第 10 条规定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第 11 条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第 13 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自我救济,第 15条规定赔偿损失,第 16-18 条规定人身非财产权和其他非物质利益的保护、名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保护、肖像权的保护和保护私生活秘密的权利。
( 二)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及应然逻辑。
1.对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比较结论。经过以上国际和国内民法总则( 包括建议稿) 规定民事责任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内容无须过于繁杂,条文不必太多。在上述进行比较的民法总则及学者建议稿中,条文一般不超过 10 条,我国《民法总则( 草案) 》规定了 10 个条文,数量较多,不仅比其他 4 个国家的民法总则规定的条文要多,而且与学者建议稿相比较也是最多的。
第二,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应当是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且须符合民法总则设置条文的一般要求。民法典之总则就是“汇聚”以抽象方式提取各编之“公因式”,其必须对总则以下各编具有“普适性”,是各编中共同的且重要的东西。这就要求必须精心设计总则的内容,使其能够作为整个民法典的灵魂而统领整个民法典。从上述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进行比较,通常规定的是民事责任的产生,民事责任方式,免责事由。基本上没有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规定的,规定其他内容的也比较少见。
第三,在规定民事责任的章( 节) 名上,既有规定为“民事责任”的,也有规定为“民事权利保护”的。比较起来,后者更多,而前者较少。在我国学者的民法总则建议稿中,使用民事责任章名作出规定和使用民事权利保护章名规定的,都有存在。不过在我国,由于有《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基础,规定为民事责任更容易被接受。从《民法总则( 草案) 》各个版本的变化来看,也是这样的。
第四,凡是具有具体规则性质的民事责任内容,通常并不规定在民法总则之中。例如《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 16-18 条规定的是人身非财产权和其他非物质利益的保护、名誉尊严和商业信誉的保护、肖像权的保护和保护私生活秘密的权利,其实都是对具体民事权利的保护,其他各国民法总则并未规定这些内容,我国的学者建议稿也未作类似规定。这是由于该国民法典没有规定人格权的空间所致,因而不得不将其放在民法总则中规定。将来我国民法典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如果放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以及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因不设债法总则而不得不将其规定在民法总则之中,也都是一样的效果。
2.《民法总则( 草案) 》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的应然逻辑结构。通过以上比较研究,目前我国《民法总则( 草案) 》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不仅在逻辑关系上体现了民法总则的逻辑体系和规则体系,同时也并不铺张,只规定了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而不使其与分则各编规定的民事责任规则相冲突、相重复。例如第 180 条规定的民事责任非冲突性竞合的规则和民事责任优先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则,都是非常有价值且具有引领性的民事责任规范,也是分则各编都不必再分别规定而应统一适用的规则,特别值得赞赏。
综合以上分析,《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应当符合以下逻辑结构:
第一,仍然采用“民事责任”的称谓而不采用“民事权利的保护”的称谓。从规定民事责任的章( 节) 名使用上述不同称谓的传统看,使用“民事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的传统,使用“民事权利的保护”则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做法。相比较,我国《民法通则》实施了 30 年,已经被社会和公众所接受,体现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是民法规范结构的基石”的理念,因而使用民事责任的称谓更为妥帖,体现了传承性。
第二,规定“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的概念界定。这样规定民事责任,不仅仅是对民事责任作出一般的定义性规定,更重要的是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关系,使这种逻辑关系公开化、外在化,使之更容易被接受。
第三,规定民事责任形态和方式。就目前的立法比较观察,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方式是比较普遍的,但是对民事责任形态( 例如规定民事责任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则通常不在民法总则中规定,而是放在债法中规定多数人之债。在我国《民法通则》确立“民事责任与债法分离”的传统后,将民事责任的形态也在《民法总则》中规定,确有必要,同时也可以减少合同法编与侵权责任法编中再规定责任形态规则的条文。
第四,规定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通过立法比较研究,凡是规定民事责任的民法总则,差不多都规定免责事由,例如对自助行为、不可抗力等的规定。不过,对于只有在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编中单独存在的免责事由,则不宜在民法总则的民事责任中规定。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即使有的国家民法总则作了规定,但因其主要是产生对侵权责任抗辩权的免责事由,在违约责任中基本不会适用,因此不宜在《民法总则》中规定。
第五,规定民事责任竞合的规则。国外民法总则几乎没有规定责任竞合规则的。但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建议稿中,多有责任竞合的规定。依我所见,责任竞合规则是从具体民事责任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是应用于所有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因此应当在民法总则的民事责任中作出规定。特别是我国对于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竞合及其竞合中的优先权保障规则,都具有重要价值,应当坚持规定。
三、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调整。
依照前述分析论证,《民法总则( 草案) 》第八章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也还存在一些缺陷。例如: 一是,民事责任形态只规定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规则,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因而使多数人责任形态体系不完整; 二是规定了 11 项民事责任方式,缺少具体的针对性,且并非均可合并适用; 三是规定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是没有规定自助行为等免责的一般性规则,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则完全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则,不宜规定在《民法总则》中; 四是在规定责任竞合规则中,只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则,而不是规定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性规则,无法概括其他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因此缺少概括性。对此,应当进一步进行修改,进行必要的内容调整,使《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责任规则更加完善。
( 一) 关于对民事责任定义性规定的调整。
《民法总则( 草案) 》第 170 条关于民事责任的定义性规定,没有大问题。现在的写法是分为两款,实际上放在一起规定效果会更好。建议修改为: “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写法会使语义更加连贯,突出对民事责任概念的强调。
( 二) 关于对民事责任形态和民事责任方式的调整。
1.关于对民事责任形态的调整。《民法总则( 草案) 》第 172 条至第 173 条,分别规定的是多数人责任的按份责任规则和连带责任规则。这样规定存在的问题是: 第一,民事责任形态并非只有多数人民事责任,还有单独民事责任,只规定多数人民事责任显然不完整。在逻辑上,似乎可以认为,第 170 条第 2款规定的“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与第 171 和 172 条规定的“二人以上”承担按份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规定,相互对应和衔接,前者就是单独的民事责任,后者就是多数人的民事责任。但是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因为第 170 条第 2 款规定的是一般性规则,并非说其为一个人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单独的民事责任。第二,第一次审议稿的第 157 条规定多数人民事责任,“应当依法分担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中的“分担责任”和“连带责任”,并非相互对应的同一层次的概念,连带责任是包含在分担责任概念之中的下属概念。分担责任的概念最早为英美法系侵权法所使用,表达的是多数人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分别由不同的数个责任人承担的形态,①包括替代责任、共同过失、连带责任和单独责任。该条文把这两个概念并列规定,逻辑关系不妥。第二次审议稿将其删除,是正确的。第三,在多数人责任中,并非只是存在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还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责任规则( 第 43 条) 、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规则( 第 68条) ,以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规则( 第 83 条) 等。在合同之债中,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分别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这些都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
因此,对于这部分的规定可以采取两个方案进行调整:
第一方案,是维持现状略加修改的方案。首先,规定民事责任形态的一般规则,即“民事主体之一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由自己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为替代责任的除外。”“二人以上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依法分担责任。”在这一条文中,并非要规定具体的多数人责任形态,而是全面规定责任形态的单独责任和分担责任的体系。
其次,全面规定多数人责任的形态体系,不仅要规定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还要补充不真正连带责任,使三个多数人责任形态构成完整的体系。
再次,应当补充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中,都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般性规则,而对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都有规定,这样将会使多数人责任的形态体系出现漏洞,应当予以补充。应当规定: “二人以上依法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每一个责任人都应当向权利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最终责任人为一人,其他责任人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
第二方案,是将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规定完全删除,交由合同法编和侵权责任法编规定。学者认为,此三条( 是指第一次审议稿第 157-159 条---作者注) 规定除考虑到方便法律适用应作相应删改外,总体上有必要规定于总则。对此,我持不同意见。
2.关于民事责任方式。《民法总则( 草案) 》规定 10 种民事责任方式,始于《民法通则》第 134 条,迭经《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应用,已经定型化。因而对第 174 条作此规定不再提出异议。第一次审议稿增加的“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方式,是针对生态和环境受到损害的救济而增加的新的责任方式,虽然值得肯定,但是毕竟比较突兀,第二次审议稿将其删掉,未必不是好事。
第一次审议稿第 160 条第 2 款关于“前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也是直接援引《民法通则》第 134 条第 2 款规定的内容。这个规定有一个问题,就是 10 种民事责任方式,单独适用是可以的,但并不是每一种方式都可以合并适用。例如就财产的侵占而言,返还财产后就不能再赔偿损失; 可以适用于合同责任的方式与适用于侵权责任的方式当然也不可能合并适用。第二次审议稿的第 174 条将其删除,是正确的。
( 三) 关于对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调整。
1.应当规定的免责事由。《民法总则( 草案) 》第 172 条规定不可抗力是必要的,因为不可抗力不仅是侵权法的免责事由,也是合同法的免责事由,并且其他分则的部分也可以适用,属于民事责任中的共同免责事由。
还应当增加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不论是在何种情形下的权利被侵害,都有自助行为规则适用的可能性,因而其不仅适用于侵权法,而且适用于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对此有较多的立法例予以支持。
《葡萄牙民法典》第 336 条规定: “一、为实现或确保自身权利而使用武力,且因不及采用正常之强制方法以避免权利不能实现而有必要采用上述自助行为时,只要行为人之行为不超越避免损失之必要限度,则为法律所容许。二、为消除对行使权利之不当抵抗,自助行为得为将物押收、毁灭或毁损之行为或其他类似之行为。三、如所牺牲之利益大于行为人欲实现或确保之利益,则自助行为不法。”这样的规定特别值得借鉴。在制定《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学者曾建议规定自助行为,立法者以自助行为人人皆知其合法因而可以不予规定为由,而没有采纳。对此具有“普适性”的免责事由,应当予以规定。可以设置一个条文,明确规定: “权利人为实现或者确保其权利,可以在情事紧急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救助时,在必要范围内扣押义务人的财产,或者适当限制其人身。当权利得到实现或者确保,或者获得了国家机关救助时,应当立即停止该行为。”
2.不宜规定的免责事由。《民法总则( 草案) 》第 162、163 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免责事由,这是援引了《民法通则》的规定。但是问题在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应当限制在侵权责任法编适用,且《民法通则》也是规定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节中的,在合同法编以及民法的其他领域不会适用,因而不属于一般免责事由,不宜规定在《民法总则》的民事责任之中,而应当放在侵权责任法编中规定。有学者赞同我的这个意见。
3.不宜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规则。同样,《民法总则( 草案) 》第 164 条规定的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规则,也不属于民法分则各编通用的规则,仅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编,也不宜规定在《民法总则》中。
( 四) 关于对民事责任竞合规则的适当调整。
《民法总则( 草案) 》规定了有关责任竞合的两个条文,一是第 179 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之间的冲突性竞合规则,二是第 180 条规定了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的非冲突性竞合规则。
1.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的非冲突性竞合规则的重要性。应当特别肯定第 180 条规定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竞合及民事责任优先规则。该条文的前段源于《民法通则》第 110 条规定,后来经过《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仅确认了民事责任与刑事、行政责任的非冲突性竞合规则,而且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则,形成了目前这样的基本内容,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都规定了这样的规则,在世界民法学界得到充分肯定。对此,特别应当指出,民事、刑事责任的竞合属于非冲突性竞合,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直至《民法总则( 草案) 》都予以承认,但是都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对抗,无法得到落实。对此,《民法总则》应当继续坚持,且应保证其切实落实。
2.民事责任竞合规则过于狭窄应予扩充。《民法总则( 草案) 》第 179 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竞合规则,是一个好的做法,使民事责任的规定具有了新意,但是这个条文只是照搬《合同法》第 122 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规定,并未涵盖其他类型的民事责任竞合,不是处理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性规则,因而不符合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一般规定”或“一般构造”的制度定位,也就难以实现其在我国民法典中提纲挈领的立法目的和作用,因而使其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大大地打了折扣,不足以应对所有的民事责任竞合法律适用的需求。
因此,建议《民法总则( 草案) 》第 179 条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规定能够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责任竞合,包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竞合、违反无因管理和单方允诺之债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提供一个“普适”的法律适用规则。这样,不仅将使《民法总则》能够真正成为统领民法分则各编的总纲,而且具有新世纪民法典的亮点和新意。故建议第 179 条的内容改为: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债的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其中,将原条文中的“违约行为”改为“违约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债的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使其包括违约行为和不当得利行为以及违反无因管理、单方允诺之债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相应地,将原条文中的“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改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民事责任”,使其能够解释为如下情况: 一是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二是为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以及违反其他债的行为竞合时,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返还不当得利、违反债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其他违法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四、结论。
《民法总则( 草案) 》第八章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则,经过修改,第二次审议稿已经比第一次审议稿有了很大的改进,体现了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同时也有他国( 或地区) 民法典立法例的支持,是完全必要的。就目前第二次审议稿规定的内容观察,“民事责任”一章的总体逻辑是成立的,但是存在规范设计和部分内容等不当之处,应当进一步进行调整,使我国《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都能够像目前的第 180 条那样,具有 21 世纪民法典的风范,对各国民法典的立法起到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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