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11月1日正式施行(共7篇)由网友“少年范特西”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整理过的《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11月1日正式施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11月1日正式施行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11月1日正式施行
29日下午,青岛市政府在青岛新闻中心召开《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新闻发布会。市委高校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局长、书记邓云锋,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铨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邓云锋围绕着《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意义、过程、基本框架、重点解决的问题、主要特点等五方面进行了发布。邓云锋指出,青岛市在职业教育发展的进程中,始终注重用法制思维推进改革与发展。为做好《条例》的制定工作,青岛市委托教育部职业教育中心研究所开展了近两年的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经青岛市第15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批准,《条例》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主要特点集中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坚持高起点规划,具有适度前瞻性。青岛市充分利用教育部职业教育中心研究所正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的平台和优势,把中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一些精神和内容与青岛市《条例》结合起来,使《条例》文本既具有国家高度,又具有青岛特色。
二是坚持历史传承,固化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条例》坚持了职业教育市级统筹的治理理念,重视发挥市级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为解决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动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将“校企合作”单列一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规范了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是坚持发展眼光,体现大职业教育理念。,青岛市通过的《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适应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本《条例》顺应时代要求和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将技工教育纳入《条例》适用范围,将技工教育的校企合作、经费保障等一并予以规范,同时,增加了“职业培训”一章,以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法律保障。
五是坚持刚性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经费保障体系。为建立全方位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保障体系,《条例》首次明确“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 30%”、“市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不举办职业教育的区(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达不到30%的区(市),差额部分应当上缴市本级财政,统筹用于全市职业教育”等。
六是坚持人文关怀,让职业教育立法有了“温度”。本次立法过程中,在确保立法严谨准确的基础上,将人文关怀的元素注入到立法之中,通过法律规范将职业教育特殊群体的利益转变成法律上的权利。《条例》规定了“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青岛市职业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大盛事,对青岛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下一步,青岛市将重点在细化《条例》、落实政策上下功夫,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篇2:《教育督导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教育督导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务院近日发布第624号令,《教育督导条例》已经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督导条例》分为总则、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二十七条。《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督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条例》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焦 新)篇3:《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1月1日正式实施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1月1日正式实施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于1月1日正式实施,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根据该法规,制定了《南昌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并正式对外发布。
逃票按最高票价补收,并可加收5倍票款
条例提出,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加收五倍票款。
地铁因故障停运超15分钟乘客可要求退票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乘客要求出具延误证明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当场出具。
携带宠物乘车最高罚款200元
条例还规定,禁止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或者充气气球乘车;禁止携带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食品乘车;禁止携带宠物、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等,若被发现拒不改正的,将会处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阅读】
乘客须知一:携带物品不得超过30公斤
《守则》第7条规定,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长度不得超过1.6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人陪同下乘车,否则导致的伤亡事故由其本人、家属或是法定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乘客须知二:买票后只能待2小时
《守则》第4条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本人有效乘车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持票进入收费区后,须在120分钟内出收费区。超过上述时限,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交票款;车票金额不足时,乘客需补交超过部分票款。但因地铁运营原因导致的除外。
乘客须知三:临时限客流,乘客要配合
《守则》第13条规定,遇到轨道交通客流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地铁运营单位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乘客须知四:遇到纠纷不得影响运营
《守则》第15条规定,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地铁线路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配合地铁工作人员的指挥;
发生纠纷时,可向地铁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影响地铁的正常运营。
篇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年7月1日起施行。
22日下午,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浙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浙江省环保厅联合召开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贯会。记者从会议中获悉,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体系和部门责任,考核、约谈和问责制度,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同时解决了执法、执行环节上的难题。(《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蓝天白云下的西湖美景
明确18个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
新型监管体系赋予环保部门“特权”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需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中第9条,明确了环保、发改、经信、住建、交通、农业、水利、质监、工商、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管理执法等18个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由此,强化了多部门联动执法,齐抓共管推进环境问题排查与整治。
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同时,还构建了新型的监管体系。之前虽然赋予了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的权力,但如何实施统一监管并未明确,导致长期以来环境保护领域监管体制不顺。
修订后,新型的监管体系赋予了环保部门通报和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利。《条例》中第25条规定,环保部门一旦发现相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可对其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解决取证、执行难题增加问责制度
问责对象为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一直存在取证难、执行难等短板问题。新修订的《条例》第17条规定,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由此解决了取证难的问题。
同时,对于拒不履行停业关闭、停产整治,继续违法生产的排污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限制向该企业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从根本上解决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据了解,上位法对考核、约谈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缺失问责制度,新修订的《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补充。
设区的市、县、乡镇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如有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或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的,将对上述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排污单位的节余指标可有偿转让
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
在排污权使用交易方面,有偿取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在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的节余指标,可依法有偿转让。
在餐饮油烟排放管理方面,需配套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在内居住的居民和商户应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更不能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此外,我省对露天焚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并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会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相关阅读:
篇5:《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公共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推动公众、社会组织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篇6:新广告法9月1日正式施行
新广告法今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来首次修订。此次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例如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严控烟草广告发布、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并加大了惩处力度,规定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罚200万元。
明星不能随意代言 虚假广告代言人要负连带责任
真人秀节目“爸爸去哪儿”带火了天天、kimi、森碟、王诗龄等一大批小童星,由他们代言的广告大量出现在媒体上。但是,即将实施的新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做代言,因此9月1日之后,这些小童星将很难为产品代言了。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儿童作为演员出现在广告中是可以的,但是儿童如果签署广告代言合同或收取代言费,都将被视为代言人。对于目前已经上市流通带有儿童代言人形象的包装物,张国华表示将有一定的宽限期,具体宽限期还在与全国人大商讨中。
不仅是小明星,新《广告法》实施后,保健食品广告以后再也看不见明星的影子了。
根据新《广告法》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允许代言。因为这些都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由于人体的独特性,作用于某个人有效并不代表对他人有效,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本身不具有科学性。同时,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现行《广告法》没有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新《广告法》中对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加强监管 屡次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罚200万元
今年4月28日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已正式启用,目前,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的3600余家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全国169个综合门户类、搜索引擎类、视频类、电子商务类、团购类等网站,3年后监测范围将进一步扩展到全国2800多个县。张国华表示,依托该系统提供的大数据,工商系统可实时掌握了解各地广告市场情况,及时派发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线索,形成证据提供、案件交办、立案查处、结果反馈一体化的监管指挥系统。
除了加强监管,国家工商总局还将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张国华说:“新法正式实施后,对广告监测中心监测到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一律停播并立案查处。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较为严重的媒体,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定期公示,加大曝光力度。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广告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并通报有关部门。屡次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或将面临最高200万的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例如,湖北省工商局对违法量大、违法率高、在全国同级同类媒体中排名靠后的媒体,一律暂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五类广告发布,有效遏制了虚假违法广告的蔓延势头。
新广告法实施 六条红线不能踩
新《广告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将负有连带责任,工商部门可依据新《广告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以往在广告当中经常有一些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做某产品的推荐和代言,老的《广告法》对这些代言人没有法律规制。这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星代言新增加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是要收费的,有的代言收费还很高,不能只收钱、只有利不承担责任”,工商部门介绍,新《广告法》规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还对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最高可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可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包括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工商总局表示,对监测到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将一律停播并立案查处;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广告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媒体,将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并通报有关部门,提请依法追究媒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广告代言人要严格遵守新《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做代言,不得为新《广告法》禁止代言的商品或服务做代言。
另据了解,北京市工商局即日起启动广告专项整治。相关负责人上午透露,将定期公示广告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通过披露违法量和违法率居前位的广告、违法量明显上升的广告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违法广告等信息,提醒社会公众防范广告陷阱。
篇7:企业会计准则1月1日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2017年1月1日施行
《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好《基本准则》,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基本准则》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会计人员准确理解和认识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准确把握《基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和精神实质。
二是根据《基本准则》加快制定出台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三是积极贯彻落实《改革方案》,加快制定出台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修订完善相关财务制度,落实相关配套措施等,保证《基本准则》及其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的顺利实施。
《基本准则》相对于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在会计理念、核算基础、会计处理原则和报告披露要求等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要求各单位充分认识《基本准则》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要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是要组织好《基本准则》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单位财会及相关人员全面理解《基本准则》,准确掌握《基本准则》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
三是要加强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建设,结合政府具体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出台,及时调整和更新会计信息系统。
四是要规范和加强单位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扎实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此外,要以《基本准则》实施为契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使之成为管控风险、防范舞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的“防火墙”,确保《基本准则》及其相关具体准则和制度的顺利实施。
【显著变化】
《基本准则》是政府会计领域一次重大的制度变革,实施《基本准则》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财务和会计管理将带来以下显著变化:
一是将进一步规范单位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基本准则》要求按收付实现制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进行会计核算,按权责发生制对资产、负债、净资产和收入、费用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对各个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列示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明确的标准,有助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全面、规范地会计处理,不断提升单位会计信息质量。
二是将夯实单位财务管理基础,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实施《基本准则》,有助于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各项预算管理要求,规范收支行为,夯实预算管理的基础,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有助于单位严格落实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全面、真实反映增量和存量资产的.状况,夯实单位资产管理的基础,完善控制国有资产流失的管理制度,提高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有助于单位严格落实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增强公共管理意识,实现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促进单位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将准确反映单位运行成本,科学评价单位绩效。《基本准则》要求单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各项耗费,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并要求编制收入费用表,合理归集、反映单位的运行费用和履职成本,从而有助于科学评价单位耗费公共资源、成本边际等情况,建立并有效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升单位绩效评价的科学性。
四是将全面反映单位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提高单位财务透明度。《基本准则》要求单位在编制决算报告的同时,还要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在内的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各部门还要按规定合并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编制部门合并财务报告,全面反映部门整体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和公开。《基本准则》的实施,将显著提升单位财务透明度。
相关文章推荐: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第五条解读
2.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全文
3.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15
4.2016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5.最新会计准则2015政策变更
6.企业会计准则2015修订内容
7.企业会计准则2015年版下载
8.企业会计准则2015原文
9.企业会计准则2015变化
10.企业会计准则2015—具体准则
★ 山东省劳动合同
★ 物业管理用房规定
★ 户籍管理条例
【《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11月1日正式施行(共7篇)】相关文章:
滩涂承包合同2023-06-19
轨道交通自荐信2023-07-20
法人变更申请书范文2022-10-26
《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起草说明2022-12-20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22-12-20
婚姻登记员事迹材料2023-04-24
企业受监督范文2023-07-01
任免通知范文2023-05-07
任免通知的格式及范文2023-06-04
传染病网络直报员个人总结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