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团体和学术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时间:2023-09-13 07:44:3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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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团体和学术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篇1: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团体和学术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团体和学术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天津市语言学会因为反对学术不端行为而被剽窃者沈履伟告上法庭,并且竟然败诉,被法庭判处公开向剽窃者道歉、为剽窃者恢复名誉、赔偿名誉损失.这一事件和判决在天津市乃至全国的学术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恶劣之处就在于:

作 者:石锋 施向东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汉语言文化学院 刊 名:社会科学论坛A 英文刊名: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17) 分类号:C0 关键词: 

篇2:学术不端检讨书

尊敬的院领导:

我因学术态度不端,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通过深刻反省,我已意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现在我悔恨至极, 我要诚恳地向领导和导师认错,并做出认真检讨,在今后的论文写作中痛下决心,认真改正。

对不起,老师!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 之所以论文研究现状部分会出现大面积雷同,原因是我参考了师姐论文的部分内容,却没有加注。我俩论文都是对农村基础数学教育进行研究,所以在研究背景、研究结论等方面难免出现一致。而不同点在于我研究的是农村高中数学教师对于新课程的适应性问题,而师姐研究的是农村高中数学作业设计问题,研究方法也不同。对于这次犯的错误,我深感惭愧,也反省了很多,我这种行为是对老师的不尊重,不仅破坏了学院的管理制度, 而且在同学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在学校三令五申的铁律下,在严明校纪校规的大环境下,我犯下这么严重的错误,学校对我是应该严惩的,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一定严格按照学校对于学术论文的要求,并认真听从导师的建议,有针对性地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做好加注。并牢记学校颁布的校规校纪,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篇3:学术不端检讨书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提高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严格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审查,杜绝毕业设计(论文)教学中的抄袭、拷贝、篡改已有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现象发生,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

[]9号),学校决定使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为规范检测行为及处理结果,制定本办法。

一、检测范围

1、各本科专业20%-50%比例的.毕业设计。

2、各本科专业全部毕业论文。

3、各院(系)预评定成绩为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

二、检测方式

学校使用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检测。教务处按专业随机抽取检测名单,各院(系)负责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电子版的收集和检测。教务处负责对预评定成绩为优秀的学生毕业设(论文)的检测,以及在答辩前随机检测全校10%左右比例的毕业设计(论文)。

三、检测标准及结果处理

检测时毕业设计(论文)的封面、扉页、目录、中英文摘要、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部分先行删除。

检测结果与性质初步认定对应表

注:R为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1、文字复制比在30%以下(含30%)的学生(A类),视为基本通过检测。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应对其文字复制部分进行界定,检查是否学术不端行为(如引用他人学术成果未做标注),根据情况令其修改后参加答辩。

2、文字复制比在30%~50%之间的学生(B类),由院(系)通知本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修改调整,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进行复检。复检后的文字复制比降至30%以下并经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无学术不端行为者,视为通过检测;仍未通过者,则取消该生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延期半年毕业;

3、文字复制比大于50%的学生(C类),由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认定。若认定该论文有较严重抄袭行为的,则取消该生毕业论文答辩资格,该生毕业论文须重新撰写,并延期半年毕业;若认定该

论文无较严重抄袭行为或文字复制比未达到50%的,需由院(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审批;

4、院(系)预评定成绩为优秀的学生论文在参加检测时,若文字复制比高于30%者,取消其评优资格,该检测结果的性质认定及其处理按上述相应条款执行。

5、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中,如发现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四、其他

1、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结果只作为院(系)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领导小组评判毕业论文是否存在抄袭行为以及抄袭程度的参考,是否达到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学术要求,由各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2、学生或指导老师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院(系)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需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和处理,鉴定和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3、申请答辩者第一次的检测为免费检测,复检费用由本人支付。

4、论文检测过程中若有异议,应由院(系)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裁决,重大问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

5、自20xx届毕业生开始实施。

6、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4:关于学术不端调研报告

学术不端行为在世界各国、各个历史时期都曾经发生过,但是像中国当前这样如此泛滥,严重到被称为学术腐败的地步,却是罕见的。这不仅表现在违反者众多、发生频繁,各个科研机构都时有发现,而且表现在涉及了从院士、教授、副教授、讲师到研究生、本科生的各个层面。

由于中国高校缺乏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方面的教育,学生在学习、研究过程中发生不端行为,经常是由于对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缺乏了解,认识不足造成的。因此,对学生--特别是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防患于未然,是遏制学术腐败、保证中国学术研究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

为了解当前“学术不端行为”现状,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教育频道联合清研咨询专门做了问卷调查。

一、调查时间:11月18日--月28日

二、调查内容:学术不端行为现状、产生的原因、对策

三、调查对象:关注教育的网友

四、调查工具:网络问卷(清研通网络调查平台)

五、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调查对象基本信息

此次,共回收1041份有效问卷;其中男性681名,女性360名。

中国教育网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

调查对象身份分布均匀,大学生较多,占到近50%;另外,教师占调查对象的18%;科研人员占14%。

中国教育网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

在专业领域分布上,理工类较多,比例超过50%;其次是文史类,比例为26.8%;最少的为艺术类,仅为3.9%。专业领域分布较符合我国高校实际。

中国教育网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

调查对象中,中青年(70后、80后、90后)较多,占总样本的90%多。这符合网络使用使用特征,说明此次网络调查结果比较能反映中青年对学术腐败的看法。

综上,调查对象整体来说男性多于女性,多为大学生,专业领域以理工类居多,年龄层次上80后最多。调查对象分布较符合实际,不能从调查对象男性多于女性很多就说男性更关注学术不端事件,理工科专业男生本来就比女生多;而且从高校实际情况来看,科研人员中女性也较男性少。不过,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中青年对学术不端事件比较关注。

(二)论文抄袭和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比较普遍

问卷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考量当前学术不端现状:1、是否有过学术不端行为;2、有过哪些学术不端行为;3、论文抄袭内容的来源。

中国教育网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

如图所示,55%的调查者认为论文抄袭和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很普遍;另有31%的调查者认为身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但是很少;仅仅5%的调查者表示,自己和周围的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中国教育网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

统计调查数据得知,50.3%的调查者曾经用网络下载的方式完成作业或论文;接近40%的调查者曾把别人的论文拼凑成自己的论文;25%左右的调查者有过将间接引用改为直接引用文献的经历;20%的调查者曾经在自己没有参与撰写或研究的论文、研究成果中署名,

仅仅有25%左右的调查者表示自己没有上述任何行为,这和上面的多数人认为学术不端行为很普遍是相互印证的。

中国教育网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

关于论文抄袭内容的来源,绝大多数(84.5%)的调查者表示是互联网,有接近60%的调查者认为论文抄袭多是他人论文。另外,分别有49.4%和36.9%的人表示专业书籍、报刊杂志也是论文抄袭的来源之一。

学术不端行为现状分析:

超过半数(55%)的调查者认为学术不端现象很普遍。这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重新打量我们的学术生态环境,以求发现问题、找到源头和解决的途径,净化我们的学术天空!

具体来说,学术不端现象主要是剽窃抄袭、间接文献改为直接文献、论文著作署名中“搭顺风车”等。将间接文献改为直接文献,可能由于调查者对学术规范不太了解,以至于犯错;也有可能是了解学术规范,但是高校学位论文对参考文献的数量、包括外文文献的数量是有明确量化的要求的,很多学生文献查阅量达不到要求,尤其是阅读外语文献有一定的障碍,不得不采用这样违反学术规范的做法。在论文、著作发表时搭“顺风车”署上自己的名字,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同一个师门或者关系比较亲近的人之间,如师兄发文章时,顺便署上师弟的名字。这多是因为所在学校(或单位)对学生毕业(或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有发表论文的要求且有数量限制,但是自身条件又不足以达到发表多篇文章的水平,只能在别人发的论文署名里“搭便车”,充当论文的第二作者。

论文抄袭的来源主要是互联网、他人论文、专业书籍、报刊杂志等。选项支持率最高的两项是互联网、他人论文。可以看出,在当前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大背景下,信息获得的便捷性给论文抄袭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以至于出现了“剪切+粘贴”就可以搞定论文的情况;很多的论文数据库,如中国知网,本应该是大家相互学习借鉴的资源,从中可以了解前人或他人的已有研究成果,以避免做重复的研究工作。但是现在,这些数据库却成了写论文的原始资料库,一个相关主题,下载很多同类文章,然后复制粘贴成自己的文章。

(三)学术不端行为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如果发现自己的文章被剽窃抄袭,你会采取措施吗?采取何种措施?如果单位发现工作人员有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现象,会如何处理?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以从侧面窥知社会大环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态度。当一个社会对学术不端行为听之任之,那无疑更会恶化现在的学术生态环境。

发现自己的文章被他人剽窃抄袭,会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会和不会两种做法基本持平。有46.7%的调查者表示不会采取措施。

从上文我们得知,只有53%的调查者表示在发现自己的文章被他人剽窃或抄袭时会采取行动。其中,有65%左右的人会向论文发表的期刊、杂志或其他相关机构申诉;57%左右的人表示会联系对方,要求道歉;47%左右的人表示会采取法律途径。

分析上图,我们遗憾的发现,超过40%的人表示对单位的处理方式不清楚;35%左右的调查者表示会处罚,但是处罚力度很轻;有接近20%的人表示单位不会处罚。“给予重罚、如开除等”的选择率仅仅为12.5%。

学术不端行为监督处理情况分析:

发现自己的文章被剽窃抄袭,有46.7%之多的调查者表示不会采取措施。这表明很大一部分人没有知识产权意识,没有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另一种可能就是自己的文章也或多或少抄袭了别人,有一种'天下文章一大抄'的想法,所以对别人剽窃抄袭自己的文章就听之任之了。不管是那种情况,这种“听之任之”不采取任何措施的态度,反映了大家对学术腐败的态度,这其实是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纵容。

在发现自己的文章被他人剽窃或抄袭后,会采取行动的仅占到被调查者的一半。这其中不足半数人会采取法律途径;会向相关机构申诉的人多些,但也仅仅占到2/3而已。由此可见,大家的维权意识以及采取正确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均有待加强。在一定程度上也从侧面反映出在相关的政策法规方面,亟待作出更有效的规范。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讨伐此人和向媒体透露这一情况,这两项也获得了相当的支持。反映出网络、媒体在生活中越来越具有广泛的影响。网络是把双刃剑,怎么用好网络,让其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超过40%的调查者表示不清楚单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处罚措施,说明很多单位在这方面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也可能是有相关规定,但是没有对单位的员工进行宣传推广,对这一问题处理的透明度不够;即使是有处罚,处罚力度也很轻,这肯定不足以形成威慑作用。当然,治理学术不端不能完全依靠行为发现后的严厉处罚,学者(研究者)自觉地遵守学术规范才是根本之策。但是在这种自觉意识还很弱小的情况下,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就显得极为必要。学术不端行为是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揭露、核实,就必须立即采取制裁措施,以儆效尤。综合调查数据可以发现,违反学术不端行为的代价是很小的,被抓获进而处理的可能性很小,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倾向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信号,一个让学术不端行为最终发生的催化剂。

(四)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六大原因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通过调查得知,排名第一的是“社会风气不良”(63.5%)和“评价制度有不合理的地方”(63.5%),紧随其后的是“为获得利益置规范于不顾”(58.2%),“自身能力和学术要求不匹配,不得已而为之”(52.4%);也有45%左右的人认为工作或学业压力过重,精力有限;42%左右的人认为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原因在“对学术道德规范了解不够”。

中国教育网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

74%的人认为有必要对学术规范进行专门教育。

学术不断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统计图表可以看出,选择前六项的比例差距不大,选择人数都接近半数或半数以上,说明这些因素的存在都是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较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全社会普遍存在着一种焦虑和浮躁的氛围,这也影响到学术界,很多人不在能静下来搞研究,只想着赶快出成果;另外,评价制度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如要求教师每年发若干篇核心期刊的文章,教师在繁忙的教学之余还得应付这些考核的量化指标。

其中,评价制度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学生(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的评价;另一类是对老师、科研人员的评价。

一些高校规定硕士毕业必须得在核心期刊上发文章,本科生则至少要写学位论文。近期,学位论文抄袭曝光的事件屡见不鲜,更有一些著名专家学者也被发现曾经有此污点。确实,就目前我国高校教学现状,本科生接触研究的机会甚少,即使是研究生也由于导师带的学生越来越多,陷入难分一杯羹的窘境。没有对某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又何来原创的分析并形成论文。关于学位论文,尤其是本科生学位论文是否必要或如何改革的话题也多次被探讨,短期内可能很难找到其他有份量的考核方式替代,至于其他考核方式是什么,不同学科特色也会有不同的需求。也许,我们只能期待越来越多的学校勇敢走上这条探索之路,最终寻找到一个能达成社会共识的模式了。

在对高校教师、科研人员的评价,尤其是职称评定中,一般以发表论文数、参与项目数、专著数、获奖数排队,这种量化的评估方法决定了所发论文等的数量是评定职称的一句。可以说,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衣食住行水平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这些“数字”。结果,学者们关注的是论文的数量和发表论文的杂志档次,较少关注论文的质量和内涵。为了追求数量,不顾科研成果的周期,开始走捷径。在追求数量的同时,关心核心刊物。所谓的核心刊物,发表的文章水平不一定就有多高,但是评价的重视使得大量的投稿涌向核心期刊。而在缺乏有效监督措施的背景下,一些杂志纯粹以敛财为目的,有钱就可以发文章。这样供需双方就成了一个互惠互利的利益团体,未获得利益而置学术规范于不顾。

调查也显示,很多学术不端行为源于对学术规范的不甚了解。在高校平常的教学中,教师没有将学术规范言传身教地传递给学生。很多高校没有专门就学术规范给学生以讲解,都是在写毕业论文的时候,才把一些大概告知学生,也使得很多毕业论文中的引用、标注就不是很规范。值得欣慰的是,2010年,北大、清华、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在新生入学之初即邀请学者讲述学术道德,期望新生从一入学就能严谨治学。虽然每个人都自觉践行学术规范,不是一个必修课或讲座可以保证的。但是,对学生--特别是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防患于未然,是遏制学术腐败、保证中国学术研究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

(五)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会影响学生学术不端行为

70%的调查者认为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会影响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其中,50%的人认为影响很大;20%的人认为有影响,但影响不大;只有4%的调查者认为不会影响;另有25%的调查者认为不好直接说影响还是不影响,应该视导师和学生自身情况决定。

分析:近几年,随着研究生的连年扩招,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据报道,我国研究生导师的人均指导人数超过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上限水平。例如,美国高校中每个导师同时指导的研究生人数一般为2-3人,5-6人属较高水平。香港中文大学规定,每个教授同时指导的研究生数量不能超过6人,超过者需向学校备案并做出解释。据华中科技大学周有光新书《中国博士质量报告》显示,46%的博导同时指导的学生超过7名,最多的高达47名,这还都是博士生,硕士生的情况就更严重了。

导师的时间毕竟是有限的,要忙教学、要忙科研,真正用于培养学生的时间就少得可怜,而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地培养就几乎是不可能的了。更有甚者,很多研究生平常的工作就是编书、帮老师写论文、给导师做助教,连自学的时间都没有多少。没有导师的有效指导,没有随意支配的学习时间,这种情况下,出现论文抄袭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除了平时的指导,导师最重要的是指导学生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让学生体会到学术研究的全过程,从而以后可以独自展开研究。但是,这最重要最不该疏忽的毕业论文的指导,导师也做得不够好。硕士毕业论文字数在3万左右,博士毕业论文字数在8万左右,这么多学生的论文集中到一段时间,导师能走马观花地看一遍就不错了,更别提有针对性的指导了。

(六)学校或单位对发表论文数量的要求会影响学术不端行为

分析调查数据,仅有不到5%的调查者表示学校或单位对发表论文数量的要求不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产生影响;超过95%的认为会有影响,且超过70%的调查者认为影响很大。

分析:当前,我国众多高校和科研机构均采取量化评估方法,明确规定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数篇学术论文,方允许毕业;教师每年也有发表论文的科研任务,这和教师的职称评定、年度奖金以及学科的硕博士点资格申请、排名等都有直接的关系。在这些硬性指标高压下,一些研究生短期内出不了量多质高的论文,又迫于毕业压力,只得弄虚作假、花钱找关系发论文;有的教师迫于评职称需要,只得找人当“枪手”,当有名无实的挂名作者。学术评价的本意是促进学生、教师的科研热情,鼓励大家努力科研,但是过于注重量化指标的功利化评估体系却加剧了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论文买卖这一畸形产物。

(七)改善学术氛围的有效措施

在改善学术氛围的措施中,“加强科研诚信和学术素养建设”,“保障科研基金审批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加强对年轻科研工作者的支持力度”,“加大审查力度和打击力度”都获得了较高的支持。只有极少数网友保持着无需干涉的态度。

可以看出,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还是期待能有一个较为纯净的学术氛围,而措施有很多,能做的有很多,如果能逐一着手实施,相信学术氛围将逐步得到改善,也让人们对学术更有信心。

篇5:关于学术不端调研报告

关于举报我校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王正敏院士

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

学术规范字6A号

一.事件经过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于2月日收到由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转来的实名举报,质疑我校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王正敏院士及其领导的听觉医学中心团队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王正敏本人的瑞士苏黎世大学博士学位造假、三本学术专著和专利涉嫌抄袭、院士申报材料中涉嫌多处造假、谎报,他和合作者已发表的论文存在一稿多投和一图多用、任意篡改实验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信并附有《新语丝》网站上的两篇化名文章《发现中科院院士王正敏犯有严重学术不端情况》和《中国科学院院士王正敏的假博士学位》。(关于王正敏合作者的调查报告见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关于举报我校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陈兵等涉嫌文章一稿两投等行为的调查报告”。)

202月29日,我规范委员会指定两名委员负责调查,3月15日,致函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要求其在30天内将调查结果,以书面报告给校学术规范委员会。

4月5日,眼耳鼻喉科医院召开了医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到委员15人,实到13人。会议内容:①向该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通报本案的事由和下一步工作计划;②确定调查组成员,即日起开始调查工作。规范委员会两名联系委员全程参加了会议。

2012年4月1日,规范委员会启动调查工作,对王正敏“博士学位”和“一稿两投”的问题进行查证。规范委员会于4月5日及4月6日,分别约谈被举报人和举报人。王正敏对相关问题作了说明。举报人又于4月6日和26日两次对举报内容进行了书面补充说明。

2012年4月16日,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应到委员10人(除应回避者外),实到会9人,1人请假。两位规范委员列席会议。4月26日,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就王正敏等涉嫌学术不端问题的调查结果向我规范委员会递交了调查报告。

4月23日举报人通过电子邮件,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报王正敏学术著作抄袭的问题。

206月5日,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就举报所称王正敏院士申报院士时三本个人专著涉嫌抄袭国外名著一事进行专题讨论。并递交了调查报告。

二、调查情况和结果

(一) 关于王正敏的博士学位问题

举报人认为,“王正敏当年(1979)在瑞士苏黎世大学只是临床的专科培训,根本不是去读大学,其论文博士没有学历,它和博士是两个不同的学位概念。”举报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是:由苏黎世大学校长和医学院院长共同签名授予王正敏医学博士的德文证书复印件,以及由苏黎世大学医学院院长翻译的该证书英文复印件,在英文复印件上写明“发给医学博士学衔(issue the title of a doctor of medicine)”。另外,王正敏在苏黎世大学时的导师Ugo Fisch于8月11日在其所写书籍《颅底显微外科》的中文版序中的话也是:“获苏黎世大学1982届博士学衔。”即英文原文是title of doctor 而非 degree of doctor。所以认为,王正敏以学衔冒充学位,属于学历造假。

王正敏则对举报人的指责予以反驳,他的理由是:“我在1980年6月至1982年6月,由国家派遣作为与瑞士国交换留学生到瑞士苏黎世大学附属苏黎世州立医院耳鼻喉科学习。两年中,我在该院耳鼻喉科主任Fisch教授指导下,从事实验研究,参与临床,修完学业课程,完成医学博士论文,通过论文答辩,而被授予苏黎世大学医学博士学位。”他提供了一些相关材料,包括:博士论文、苏黎世大学外国留学生学生证、苏黎世大学研修留学生(读博)课程修读登记表、Fisch 建立的著名国际显微外科基金会“学报”、王正敏苏黎世大学学位证书,以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年4月3日为王正敏的学位证书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留服认瑞士[2013]00029号)。该认证书称:“王正敏1980年6月至1982年5月在瑞士苏黎世大学(Universitaet Zuerich)从事眼鼻咽喉科学专业研究,向大学提交学位论文,并通过考核与审查,于1982年5月获得该校颁发的医学(论文)博士学位证书”。“经核查,苏黎世大学系瑞士正规高等学校。王正敏所获博士学位证书表明其具有相应的学历,经查无误。”

规范委员会认为,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在国内应该具有权威性,因此王正敏的博士学位不存在造假行为。

(二) 关于王正敏作为合作者之一发表的论文存在“一稿二(多)投”的问题

举报人认为,以下论文均存在“一稿二(多)投”的问题:

1. 中、英三组论文的一稿二投 :包括:①以陈兵为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王正敏为合作者之一的《A Correlation Study of Endoneurial Fluid Pressure and Electroneurography of the Facial Nerve》(ORL, ; 67: 113-118)与陈兵、王德辉、王正敏《面神经液压与面神经电图的相关性研究》(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 ;38:268-271); ②《中耳加压治疗豚鼠内淋巴积水》(梁琴、迟放鲁,中华航海医学与高气压医学杂志,;11:198-202)与《Effects of Hyperbaric Therapy on Function and Morphology of Guinea Pig Cochlea with Endolymphatic Hydrops》(Fang-Lu Chi, Qin Liang, and Zheng-Min Wang. Otology & Neurotology. 2004; 25: 553–558),后一篇英文论文中有王正敏的署名。

而被举报人根据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制定的《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中华医学会的刊物也遵循此原则),将其归结为“以另一种文字再次发表,特别是在其他国家的再次发表,是正当的”,即属于“重复发表”或“二次发表”,而非“一稿二投”。

但是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关于一稿二投和重复发表问题的处理原则”(以下简称《处理原则》)中,对二次发表规定了以下条件:(1)作者应事先征得两个刊物编辑部的同意,负责二次发表的刊物应得到首次发表文稿的复印件、单行本或原稿。(2)首次发表距二次发表的时间至少为1周(双方编辑部经协商者例外)。(3)二次发表的目的是针对不同的读者群,往往以发表简化的版本为宜。(4)二次发表的内容应真实反映首次文稿的数据和解释。(5)应在二次发表文稿的文题页脚注中向读者、审稿人和文献收录机构说明该文已全部或部分发表过,并注明首次发表文稿的文献出处。

经调查核实后认为:上述三篇二次发表的论文,均没有满足该《处理原则》中的(1)、(5)二条,而且后文也没有引用前文。所以这种做法应该属于学术不规范。但上述重复发表之事,均发生在上述《处理原则》还未明确之时,故可不以违反《处理原则》论。然而他们“二次发表”在国外ORL和Otology & Neurotology杂志上的论文,显然是违背了两个国外刊物的投稿准则,即:“收到的稿件被明确的理解为它没有同时被其他任何出版物所考虑(接收)。”因此按国际学术界的惯例,后发表的三篇英文论文必须作撤稿处理。

2、多篇中文论文中存在学术违规问题

举报人所指的多篇中文论文,实际是以陈兵为第一作者、王正敏为合作者之一的5篇论文:①《病理状态下面神经内压微创测量的实验研究》(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 ;5:235-238);②《面神经损伤后面神经内压的变化》(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 1998;33:338-340);③《面神经内压与面神经Wallerian 变性》(上海医科大学学报,;27:339-342);④《面神经液压与面神经电图的相关性研究》(中华耳鼻咽喉科杂志,2003;38:268-271);⑤《面神经内压微创测量的实验研究》(临床耳鼻咽喉科杂志,,13:273-275)。

经核查,其中论文①和②,从实验材料、方法、结果、讨论以及参考文献等各环节上看,可以认定为同一篇论文(例如前一篇论文237页上的“附表”与后一篇论文339 页上的“表2”完全一样)“两篇文章相同程度达85%甚至90%以上”,可以认定其为一稿二投。

举报人称重复使用相同的图来发表论文是指:论文③中341页上的图1,是对论文④中270页上图1进行右下方截图后再顺时针旋转180度所得; 论文③中第341页的图2, 是对论文④第270页上图2的右上方截图后再顺时针旋转180度所得; 论文③、④中的图2,其实与发表在ORL杂志中的图片也是相同的,但是对文中图片的注释不同,即在ORL文中,对此图的注释为“面神经损伤后1周”,而在论文③、④中则注释为“面神经损伤后3天”,对同一张图片有两种不同的时间注释,前后矛盾,属于任意编纂实验结果。

被举报人陈兵的解释是:中文论文①、②和③三篇文章中尽管有关神经内压部分数据有交叉,但每一篇文章的研究角度并不相同,是同一实验在不同研究阶段的实验成果,并不存在“一稿多投”。而发表于20ORL杂志的文章,与中文论文③、④在图2的注释时间点上有出入,其可能的原因是在英文翻译过程或编辑校对过程中的工作失误,说明校对过程欠仔细,未能及时发现,并对其作改正,并不是任意编纂实验结果。

经规范委员会的对比后确认:中文论文①和②,确实如举报人所说的内容高度重复,可认定其为一稿二投。论文③、④和ORL论文中,有一图多用的学术不规范行为。中、英文论文中存在图片标注时间不符的问题,因其不涉及论文的核心问题,故认同被举报人所说的因工作粗心而造成的笔误。

(三) 关于抄袭国外专著的问题

举报人称,以下三本著作均存在“抄袭”的问题。

1. 举报人称,王正敏的专著《耳显微外科》(1989年,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实际上是抄袭其导师U. Fisch于1980年出版的《Tympanoplasty and Stapedectomy: A Manual of Technology(鼓室成形术和镫管切除术:技术手册》一书和U. Fisch、Douglas Mattox等合著于1988年出版的另一本专著《Microsurgery of the Skull Base(颅底显微手术)》的内容,“书中仅图片一项就抄袭了100多幅。”此外,王还将该专著拆为14篇文章,在由自己担任主编的《中国眼耳鼻喉科杂志》杂志上发表。2005年又把这些文章冒充成正式论文放入院士申报材料中。”

但王正敏称:该书的“许多章节,在介绍、评论和讨论手术和其他有关方面引用Fisch作品时,均指名原著作人Fisch的姓名及其作品专有名称。” 而事实上,他在文字叙述中的表述不能说明他对国外作者的工作以及图的来源作了明确的注释或引用。例如用这样的叙述:“Fisch于1980年报告TORP(Plastipore)102例术后一年气骨导差在0-10db占10.8%...。读者根据书中的原话是不可能认识到他书中的图1-25是采用了Fisch专著中的原图。而且王正敏的这本书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文献。

本学术规范委员会经调查后确认: 王正敏编著的《耳显微外科》中,至少有58幅图同U .Fisch于1980年出版的专著《Tympanoplasty and Stapedectomy: A Manual of Technology》中的图雷同; 王在该书中共有解剖图170幅,其中与Fisch两本英文版书中的图相同者为62幅,占王书图片的36%,其第一章中的全部58幅图,均来自Fisch的1980年书中的25幅图, 另外4幅与Fisch的1988年书中雷同,所有涉嫌抄袭的图片累计占据篇幅为26页,约占该书294页的9%: 王正敏在该书中所有重新描绘图,与原图相比仅线条形式略有差别; Fisch的原著版权页上写明:“(出版社)保留所有权利,包括出版、发行、销售以及翻译的权利。受本书版权所保护的所有工作在未得到出版方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不能被以任何方式复制或抄袭,或用任何绘图、电子、机械的方法复印、记录、磁带存储等” ,而且该书还专门写明“58幅图是由Ivan Glitsch所作”。

2. 举报人称,王正敏主编的《颅底外科学》(1995年,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抄袭U. Fisch和D. E. Mattox的专著《Microsurgery of the Skull Basel(颅底显微手术)》。

经调查后确认:王正敏主编的《颅底外科学》也存在“参考绘图”现象,如第146页图5-40 A、B就分别和U. Fisch和D. E. Mattox上述专著第431页图6-13B和第430页图6-12、图6-13A雷同。该书有图182幅,未发现一张图直接注明其出处。全书未附有参考文献,不符合对他人著作的引用或注释的规范。

3. 举报人称,王正敏所著的《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Microsurgery of the ear》(,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出版)一书,抄袭U. Fisch、J. May、T. Linder于1994年出版的专著《Tympanoplasty, Mastoidectomy, and Stapes Surgery》。

王正敏称其“在介绍、评论和讨论手术和其他有关方面引用Fisch作品时,均指名原著作人Fisch的姓名及其作品专有名称。”而对Fisch的工作以及图的来源不作明确的注释或引用。

经调查后确认:王正敏在该书中也同样存在上述“参考绘图”现象,如第123页,图9-9至9-13就分别和U. Fisch等所著专著第17页图9A-C、第18页图9D、9E雷同。该书的总论、第一篇到第六篇的末尾共列出354篇次参考文献,但其中没有一篇是Fisch的论文或著作。

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于2013年6月5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就举报所称王正敏院士2005年申报院士时三本个人专著涉嫌抄袭国外名著一事进行专题讨论。会议经过投票一致认为“举报所及的王正敏院士的三本书籍不存在抄袭行为”,并认为“举报所及王正敏院士三本书籍中的部分源自国外专著的图片尽管相似,但都经过了重新绘制;三本书籍中在序言或正文章节的引言部分都提及国外专著的作者Fisch教授”。

2013年7月4日,眼耳鼻喉科医院11名耳鼻喉科医生联名向学术规范委员会提交“对王正敏院士的三本书引用部分Fisch作品图解的说明”,提出“经仔细查阅王正敏教授的《耳显微外科》(1988年出版)、《颅底外科学》(1994年出版)及《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20出版), 发现在上述三本书的许多章节,在介绍、评沦和讨论手术和其它有关方面引用Fisch作品时,均指明原著作人Fisch的姓名及其作品专有名称;除此之外,在其他章节的多个页面中也多次引用Fisch作品专有名称及相关图解(修改重绘),但为简明见不再重复注明Fisch的名字。”该“说明”还列表例举了王正敏上述三本书中“引用作品(含相关图解)的名称内容”、原作者名字和对应的页数。“说明”还提出:“这三本书中涉及的颞骨解剖图及手术图另有画师参考Fisch著作中部分耳手术解剖图重绘,不是直接拷贝。人体解剂及手术时所见的结构其实是类似或者是相同,所以画师绘之不可能有大的变动,故粗看似乎相同的,但线条及比例有所不同,其中还有所变动。”

应校学术委员会的要求,校学术委员会医学部于2013年7月5日举行了关于王正敏学术著作插图是否违反学术道德一事征求意见的专题会议。到会委员就学术规范委员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对比,并查阅了原始书籍,经过讨论,达成以下共识:1. 关于王正敏的三本专著中,尤其是2004年的《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专著与U. Fisch教授英文原著插图高度相似或雷同的问题。医学部委员们认为,医学学科中的人体解剖及外科手术图解如以线条图描绘,除因畸形、变异等特殊情况外,在形态上均大同小异,绘图的差异也主要表现在线条的粗细,轮廓透视的大小等。在王正敏的三本专著中,尤其是2004年的《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专著中,其插图均根据原著进行了重画,这也是国内其他主要著作中被采用的通常做法,而且当年出版社也接受这一做法,并予以出版,因此不被认为为抄袭。2.关于王正敏著作的插图与FISCH教授英文原著的关系问题。鉴于FISCH教授是王正敏教授的导师,双方长期来保持着师生情谊,且 FISCH教授对王正敏教授在中国推动发展耳显微外科学深感满意。涉嫌被抄袭的FISCH教授本人还为2004年《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撰写了英文前言,在前言中FISCH教授明确写道 “The surgical procedures described in the book are illustrated with care and in great detail facilitating the reader’s understanding and the selection of the adequate way to solve difficult surgical problems.” (中译文:在本书中仔细并细心地用图解(根据英华大词典翻译)描述了手术过程,从而促进了读者了解并选用恰当的方法解决困难的外科手术问题)”,这表明U. Fisch教授认同并肯定王正敏教授的插图,未持异议。到会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一致认为,对所举报的有关三本学术专著的插图内容:不属于抄袭。

2013年7月15日学校聘请三名校外专家对王正敏著作是否涉嫌抄袭进行鉴定。专家认为,举报信件中有一条涉嫌“文字抄袭”,内容为解剖学描述。王正敏的中文描述(约100字),与Ugo Fisch著作中的英文描述类似。这在解剖学阐述中是有可能存在的,且不涉及创新观点、新技术、新发现的抄袭。王正敏《耳显微外科》(1989年)、《颅底外科学》(1994年)和《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2004年)三本著作中的附图与Ugo Fisch 著作中的附图相似,涉嫌抄袭,但与图片相关的正文未被举报有抄袭现象。亦即没有涉及对Fisch的学术观点、理论或手术技术的抄袭。根据Fisch为《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2004年)所写的序言,可以理解为Fisch对该书引用他的附图是知情并表示赞赏的。在上述三本著作中,未能逐图标注原图出处和参考文献,说明作者王正敏教授和相关出版社在出版规范上还不够规范,应予指出。但不能认为这属于学术剽窃。

学术规范委员会认为:按国际上公认的学术规范和版权原则,在论著中采用他人著作的原图,应取得原作者书面同意书以及原出版社的书面许可,并在相应的图注和参考文献中说明其出处。但王正敏编著的《耳显微外科》(1989年出版)一书,采取对国外原著图片重新描画的做法,使用了大量插图,且未直接注明出处,但该书的出版是在我国《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之前,对其作学术不规范的认定,则必须考虑当时的历史情况(反驳:历史的具体情况请看网页:www.taihainet.com/news/media/cmzlk/-07-06/14019.html,此文明确告知,在1986年的时候,我们国家颁布了一个《民法通则》,在这个《民法通则》里首次明确了公民和法人可以享有著作权。后来到了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就是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实施。所以想用所谓《著作权法》在1990年颁布为由为王正敏减轻罪责是徒劳的)。而王正敏主编的《颅底外科学》(1995年出版)和王正敏著的《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2004年出版)中,均发现对国外原著图片重新描画,且未一一对其直接注明出处的现象,今天看来这种做法在学术规范上是不妥的。

至于王正敏将《耳显微外科》一书中的部分内容写成知识性的介绍或讲座式文章,发表在《中国眼耳鼻喉科杂志》上,符合该杂志的要求或规定,在学术上不存在违规行为。

三、调查结论

1、关于博士学位问题

王正敏提供的医学博士学位证书,最终获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故举报人质疑王伪造学历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反驳:王正敏没有获得苏黎世大学的博士学位,这是有铁证的——他的老师Fisch教授已经给我证明,我们去年7月就已要求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去函苏黎世大学,取得官方证据,但复旦大学不予采纳。同时,王正敏一直设法弄到我国教育部的官方证明,但开始时由于不符合教育部学位认证的基本条件被拒,后来他通过何种关系于今年四月方才弄到这份我国教育部的证明(值得追查!),对此我们不予认可,唯有瑞士苏黎世大学的官方证明才能说明一切!)

2、关于论文投稿问题

王正敏为合作者之一所发表的几篇中文论文中,有些论文内容高度重复,另有几篇论文中曾使用相同的内容或图表,属于重复发表,但王正敏本人均称其是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为论文的合作者。(反驳:王正敏说“毫不知情”,想抵赖,复旦大学就允许了!?)但王正敏在事后申报科学院院士过程中,又将上述某些论文列入申报材料之中而未对其作任何说明,这种做法在学术态度上也不是实事求是的。(反驳:“不是实事求是”,太轻了吧,分明就是欺骗吗。)

3、关于书籍中的引用问题

按国际上公认的学术规范和版权原则,在作品中采用他人著作的原图,应取得原作者书面同意书以及原出版社的书面许可,并在相应的图注和参考文献中说明其出处。但王正敏编著的《耳显微外科》、王正敏主编的《颅底外科学》和王正敏著的《王正敏显微外科学》三本著作中,在未取得国外著作版权的同意下,对其原著图片采取重新描画的做法,使用了大量插图,且未注明出处,这种做法尽管不属于学术剽窃(反驳:这句关键的结论与前面认定的事实完全不合逻辑,是学校包庇袒护王正敏的最好明证!),但是不符合国际公认的学术规范。至于举报信中所提及的“文字抄袭”,因其内容为解剖学描述,不属于抄袭。

四、处理意见的建议

1. 所有有王正敏署名、涉及内容重复发表的论文均不能作为科研成果列在个人简历和各种申报材料中;因发表这些论文而获得的科研奖励应予以收回。(反驳:难道由此获得的各种奖励、荣誉,特别是骗取的中科院院士称号不应该收回吗?)

2. 王正敏必须就《耳显微外科》、《颅底外科学》和《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专著中,未经标注采用英文原著中图片的学术不规范行为(反驳:这样严重的系列的剽窃造假行为,复旦大学只轻描淡写地用学术不规范一笔带过,看来中国的学术界可以以此扬名世界了。),向原作者做出书面道歉。今后对这些书籍的重印或再版,必须严格遵循我国目前所制定的学术规范。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应将本调查报告通知上述著作的出版社。(反驳:王正敏本人剽窃造假,不仅在学术上属于严重违规,更已属于违法,他应该向上述三本书的出版社,更应包括被抄袭的国外著名出版社进行道歉,接受相应的处罚)

3. 王正敏应当就在院士申报论文材料中存在不实事求是的做法向中国科学院做出说明。(反驳:王正敏在院士申报材料中竟然有65篇文章属于欺诈,学校却不予公开表态,在此处却用这样的语句来为他遮掩,这能够让群众满意吗?此其一。其二,所谓“存在不实事求是的做法”,实为欺骗,这样严重的欺骗,已看过事实的院士们用“史无前例”来形容,可复旦大学却可以这样的敷衍上级组织,敷衍公众,我们根本无法理解。其三,难道这样一起严重的学术欺诈案,一起早已引发舆论和民众关注的社会公众事件,能够允许王正敏或者复旦大学与中科院进行私了吗?王正敏本人必须就此事件公开向社会公众和各级组织作出公开的说明,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的共同监督)

4. 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和医院领导应该督促被举报人落实以上处理意见的建议,并且将本报告向全院医师和研究生通报,进行一次端正学风、遵守学术规范的教育。

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

2013年8月19日

篇6:关于学术不端调研报告

过去几年里,作为主编,我已处理过数十起论文抄袭剽窃事件,有些情况远比付炜之事严重或“离奇”,但都没有此次费心。可能有些学者认为我处理此案太慢,其实这是我处理最快的一次。我刚刚处理完的西班牙教授重复发表一事,事实极其清楚,但按IEEE的程序整整走了两年多。

学术不端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希望有时间好好想一想相关的应对措施和法规问题。

现将处理报告呈上,请大家指正。

尊敬的各位顾问和编委:

付炜一事发生后,本人得到许多邮件,多少认为事实清楚、性质严重,应立即予以严厉地谴责。但我认为应以专业的方式处理,并要求走完我们自己的调查过程后再做结论和处理决定,不对相关人员的动机或道德进行评判。而且,我和各位副主编也达成一致认识,不以《自动化学报》名义给相关人员专业之外的评判,仅按学报的规定予以处置。

个人认为,一个人的错误与惩罚应当匹配。此事的处理过程中,我有许多感想,也再次切身体会了“社会媒体”的“冲动”和影响。用一个控制的专业术语,我们似乎正处在社会媒体的“超调”时期,必须十分谨慎。但愿最终能像多数控制过程一样,在失稳之前“安居”在一个可接受的状态。

现将此事件的调查和决定报告呈上,请大家审阅并修改,并于7月20号之前将意见返回。

此稿已修改近十次,其中任何问题,我负完全责任。再次感谢学报编辑部的支持和辛勤工作。

1. 调查背景

205月20日,《自动化学报》收到《电子学报》发来的“学术成果剽窃案”通报,涉及发表在《自动化学报》第37卷第3期(年3月)的一篇题为《多源遥感图像融合的数据同化算法》的文章。通报中称:“被剽窃文章于12月4日投稿《电子学报》,7月14日《电子学报》请付炜审稿后于2012月22日退稿。这篇文章却于2011年3月被当时的审稿人付炜以自己的名义略加改动后发表于贵刊。”,并提供了经付炜审稿后退稿的稿件及付炜的审稿意见表。

《自动化学报》收到《电子学报》通告后,主编于当日启动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稿件处理程序。

2. 相关稿件信息

题为《多源遥感图像融合的数据同化算法》的文章由付炜于4月16日向《自动化学报》投稿并提交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作者承诺书。按照《自动化学报》稿件处理流程,经责任编辑初审并在学术不端系统中检测通过,提交给该文编委,编委初审通过后初步选择两位审稿人审稿,分别于205月27日和年10月29日返回审稿意见,均为“录用”。由于初步选择的审稿专家的评审意见一致,编委不再安排进一步的审稿,于2010年11月12日给出“录用”的处理意见。基于审稿人、编委的一致意见,该文主编于当日给出终审意见为“录用”。2010年11月15日,责任编辑发出录用通知。录用之后,付炜添加了裴欢、廖晓玉、白超、高现文、田贺、朱琼瑶六人信息,并提交了包括所有作者签名并加盖第一作者单位公章的作者承诺书、单位开具的介绍信、版权转让协议、排版后的文章等定稿材料。2011年3月20日,该文发表在《自动化学报》第37卷第3期。

经2011年前的第九届《自动化学报》编委会和2011年后的第十届《自动化学报》编委会的再次审核,该篇文章从收稿、审稿、录用到发表的过程完全符合《自动化学报》的稿件审查处理程序。

3. 调查审核情况

3.1 初步审核

首先,《自动化学报》学术规范委员会开展了初步核查。

通过对比《电子学报》提供的退稿稿件《数据同化框架下基于遗传粒子群的多源图像融合》与付炜投向《自动化学报》的文章《多源遥感图像融合的数据同化算法》,发现两篇文章在摘要、关键词、正文文字、图表、公式、参考文献等方面几乎完全相同。

3.2 深入调查

接下来,《自动化学报》就此事与付炜取得联系,于2011年5月30日收到付炜的申诉说明材料。

付炜提供材料的邮件正文如下:

“据了解,来信所提文章是本人的研究生根据其206月的研究生毕业论文改编撰写而成。至于来信所提其它事项本人并不清楚。现随信附上该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原件,请审查(见附件)。来信所提某作者于年12月投稿给**期刊的文章,经了解,该文章由我的研究生代为审稿,当时就提出该文章与其研究生毕业论文部分雷同,故作退稿处理。”

然而,该邮件附件为word格式的学位论文,只有正文章节和参考文献,没有论文封面、独创性及使用授权的说明、中英文摘要、目录、发表文章目录、致谢等信息。

因此,《自动化学报》进一步联系付炜请其提供该论文的作者姓名等论文相关信息。2011年6月2日,付炜提供了pdf格式的论文,仍然只有正文章节和参考文献。随后,《自动化学报》再次向其要求提供该论文的完整版本。2011年6月8日,付炜回复邮件:“作者已离校多年,无法联系。”2011年6月16日,《自动化学报》与燕山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办公室取得联系,向其说明调查情况并请其提供付炜2008年6月毕业学生的学位论文完整信息,院办表示考虑到论文有可能涉密,需要先向上级汇报。2011年6月17日付炜在回复邮件中称此论文是“外单位一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并提供了所述研究生所发邮件截图。由于付炜此次提供的材料说明其于2011年5月30日、6月2日提供的论文并非燕山大学的学位论文,因此《自动化学报》未继续请燕山大学提供该学位论文的完整信息。

2011年6月17日,经《自动化学报》学术规范委员会讨论后,要求收集材料继续进行调查,并明确以邮件和书面形式向付炜及涉嫌抄袭一文的其他作者发出通知询问是否还有其他材料,如果有请其在一周内提供,过期将视为放弃。2011年6月17日,收到付炜的回复邮件;6月20日,收到裴欢的回复邮件:“我没有参与与该文章相关的任何过程,包括修改、校对等”;6月23日,收到廖晓玉的回复邮件:“我从没有参与论文的写作与投稿工作,与“涉嫌抄袭一事”无关。”,其他四位作者均未回复;6月27日收到付炜签字返回的说明:“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已于2011.6.17日通过E-mail发到《自动化学报》编辑部邮箱”。

付炜此次提供材料的邮件正文如下:

“本人于2008年4月修改过一篇外单位一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是关于多源遥感图像融合的研究生毕业论文。该论文只是论文的主体部分,只包括论文的主要章节,没有论文封面、题目、作者姓名、单位、作者简历,以及学位论文的全部整体信息。该论文作者曾同意论文修改好后算作两人的共同作品,可以单独以任何一方名义将论文改编后公开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在这种情况下,本人才同意修改这篇论文(论文原件和修改稿见附件)。年1月《电子学报》委托本人评审一篇武汉大学某作者的文章,由于该文章与本人曾经修改过的论文的某些章节相似,甚至存在大量雷同现象,故本人对该文章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并作修改后复审处理。2010年4月本人在对上述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某些章节改编后,撰写了一篇关于多源遥感图像融合的文章投稿到《自动化学报》,该文章发表在2011年37卷第3期。由于本人曾为武汉大学某作者的文章当过审稿人,因此该作者认为本人发表在《自动化学报》2011年37卷第3期上的文章是抄袭他的文章,理由是本人曾经评审过他的文章。

上述研究生论文文件的修改时间是2008年4月24日,这从论文文件的修改时间可以看出(见附件)。可查看该论文文件的属性列表,在文件修改时间记录里可看到论文文件的修改时间是2008年4月24日。另附这位研究生发给我的E-Mail记录证据(见附件),从E-Mail记录中可看出发给我论文的时间是2008年4月24日,即修改论文的时间是2008年4月24日,均早于武汉大学作者的投稿时间。

上述研究生是本校以外的研究生,当时只发给我学位论文的主体部分,没有论文封面、题目、作者姓名、单位、授权、中英文摘要、致谢、作者简历等论文的全部整体信息。该研究生自2008年后就失去联系,本人曾给他发过多次电子邮件,均无回应。本人也不知他的电话,无法联系。故您要我提供的有关论文的全部整体信息资料本人无法提供,请谅。

目前本人只能提供上述论文的接收时间证据和修改时间证据(见附件),均早于武汉大学作者的投稿时间,供审查参考。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说明。”

该邮件附件为所述研究生所发邮件截图及学位论文不完整版。除此之外,付炜未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3 审查结果

《自动化学报》学术规范委员会经过多次会议,认真审查收集到的所有材料,达成以下认识:

(1)《电子学报》提供的退稿稿件与付炜投向《自动化学报》的文章在摘要、关键词、正文文字、图表、公式、参考文献等方面几乎完全相同。

(2)在付炜提供的材料中,其对论文作者、论文来源等的说明中多处前后不一致,且无法验证,不足以支持其没有抄袭的说法。

例如:

A)2011年5月30日,付炜称其投向《自动化学报》的文章“是本人的研究生根据其2008年6月的研究生毕业论文改编撰写而成。”;2011年6月17日,付炜称“本人于2008年4月修改过一篇外单位一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是关于多源遥感图像融合的研究生毕业论文。”,“2010年4月本人在对上述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某些章节改编后,撰写了一篇关于多源遥感图像融合的文章投稿到《自动化学报》,该文章发表在2011年37卷第3期。”

B) 2011年5月30日,付炜称“来信所提某作者于2008年12月投稿给**期刊的文章,经了解,该文章由我的研究生代为审稿,当时就提出该文章与其研究生毕业论文部分雷同,故作退稿处理。”;2011年6月17日,付炜称“2009年1月《电子学报》委托本人评审一篇武汉大学某作者的文章,由于该文章与本人曾经修改过的论文的某些章节相似,甚至存在大量雷同现象,故本人对该文章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并作修改后复审处理。”

C)2011年5月30日,付炜提供的“2008年6月的研究生毕业论文”里,参考文献中有6篇文献的发表年份标注为2009年、2010年;2011年6月2日、6月17日,付炜提供的学位论文里, 2009年以后的所有文献在其参考文献中年份均被改为2009年以前,而文献的题目、作者、卷期、页码均未改变。《自动化学报》编辑部通过在CNKI数据库中检索证实,这6篇文献确为2009年以后发表的文章。

4. 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自动化学报》学术规范委员会认为付炜等署名发表的《多源遥感图像融合的数据同化算法》一文存在严重的抄袭剽窃行为。

根据《自动化学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条例,学术规范委员会对付炜等人的这一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撤销发表在《自动化学报》第37卷第3期的文章《多源遥感图像融合的数据同化算法》,并刊登撤稿声明。

(2) 付炜署名投向《自动化学报》在审的一篇稿件做退稿处理。

(3) 5年内拒收付炜署名的稿件,3年内拒收该篇文章其他作者裴欢、廖晓玉、白超、高现文、田贺、朱琼瑶署名的稿件。

《自动化学报》学术规范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篇7:教育部明确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

教育部:以“零容忍”态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如何在具体实践中落实好《办法》?

《办法》对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制、工作原则、预防措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学术不端案件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救济与监督等环节都做了全面规定,同时又给各高校结合实际自主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处理机制保留了很大空间。各地、各高等学校要以《办法》为依据,抓住主要环节,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将《办法》规定落实到具体实践当中。

1.进一步完善校内学术治理体系。

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各高校要大力推进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建立学术诚信、学术规范的教育制度和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与处理机制,对于轻微的学术失范行为,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2.健全校内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是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各高校要尽快依据《办法》制定本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并结合学校的学科特点、历史文化传统、发展目标定位、学术标准要求等,自行确定《办法》规定的`不端行为类型外的其他学术不端情形及惩处标准。高等学校要明确受理学术不端案件的工作机构和程序,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按《办法》要求设立学术诚信专员。要按照《办法》规定,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人员、经费和制度保障,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开展调查活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要依据《办法》,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程序和规则,依法依规开展有关工作。

3.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的监督。

各高校应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开学术不端案件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举报要及时查处、做出公正结论。各高校应当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各地要加强对高校学风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健全工作机制,对于高校有组织而为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校主要负责人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要根据《办法》规定,及时组织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

篇8:“买署名”涉嫌学术不端

教育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高校不得竞价抢挖人才”,侧面印证全国高校新一轮人才竞争正如火如荼展开。这份文件的全称为《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持正确导向促进高校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的通知》,《通知》的对象是“部属各高等学校”,不包括同样参与了“竞价抢挖人才”的地方院校。而据笔者从几所地方院校了解的情况看,有些所谓的“人才引进”实际上已经涉嫌“学术不端”,比如“买署名”。

“买署名”在一些高校的文件中往往被称为“柔性引进”人才。所谓“柔性引进”,就是学校因为办学层次、地理位置、经济能力等方面的原因,无法直接引进高层次人才,于是采取变通的办法,只要“高层次人才”与学校签订协议,每年以学校为“作者单位”在某类刊物上发表约定数量的学术文章,就可以从学校拿到事先约定的报酬。据业内人士介绍,这种“柔性引进”更多出现在地方院校和部分高职院校,“柔性引进”的报酬根据签约人才层次、发文刊物类别的差异而存在较大差别,个别“求才心切”的学校甚至开出了每年超过20万元的报酬。

虽然被美其名曰“柔性引进”,但这种“买署名”的方式实际上已经不再是什么人才引进,而是涉嫌“学术不端”了。在新时期我国高等教育的四大功能中,发表学术文章应该属于“科学研究”。但像前述那种“柔性引进”,只是花大价钱买了个“作者单位”的署名,既没有真正引来人才而提升科研能力和水平,又丝毫没有促进本校的人才培养。所以不管用了个多么具有魅惑力的名词,“买署名”都不能算作“人才引进”。教育部206月出台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明确了7类可认定构成学术不端的行为,其中包括“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和“买卖论文”。上述所谓“柔性引进”,既属不当署名,又涉嫌“买卖论文”,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应该不算冤枉。

也有高校相关人士在私下交流时叫苦说,现在学校要填很多评估和验收的“量化考核表”,每张“量化考核表”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人才都自带相应的分值和项目。有这样的人才,这几分就有;没这样的人才,就是空白。学校不惜重金“买署名”,说到底就是为了“量化考核表”上的“空白项”,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这种说法初听似乎有理,细想又觉得不对:相关部门的“量化考核”不合理不科学,相关部门就应该及时修正才对;即使没有及时修正,也不应该成为变相违规操作的理由。

经过较长时间的外延式增长后,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内涵式发展阶段,高校提质保量、提档升级的动力和压力都越来越大。新一轮人才竞争,某种程度上正是高校更加重视内涵式发展的需要和表现。但是必须明确的是,高校肩负着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责,是承载国家民族希望和未来的“斯文之地”,即使在人才竞争中一时落后、在某些量化考核中面临压力,也不能因此就设想通过违规、造假“弯道超车”,应该坚持按《通知》中所期望的那样,“不求急功近利,不求轰动效应,不求表面之功,注重于打基础、利长远,把握好引才目标任务、重点领域和优先次序”。

篇9: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篇10: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四条 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对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应当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高等学校应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当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调查组组成人员姓名和单位信息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认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应当更换调查组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者高等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第(四)项或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一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高等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高等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 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四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申诉。

异议和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收到异议或申诉后,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30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

决定复核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三十六条 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或者委托相关机构组织查处。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出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指定、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期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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