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一九九二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事项的补充通知(精选7篇)由网友“麒洇诚”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财政部一九九二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事项的补充通知,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财政部一九九二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一九九二年第二期国库券公告,各承销单位应努力扩大国库券的柜台面市率,以满足广大群众对购买第二期国库券的需要。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提高国库券面市率。各承销单位对于承销的第二期国库券,应首先面向广大群众销售,不得惜售,面市率最低应达到60%。
2.增强发行透明度。各地要张榜公布第二期国库券承销单位的名称、地点、承销数额,便于群众购买和监督。
3.各地财政厅(局)应联合有关部门,对承销单位的面市情况加强检查,保证第二期国库券的顺利发行。
篇2:财政部国库券发行、兑付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今年国库券发行、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1993年发行的'3年期和5年期国库券的票面利率分别调高到13.96%和15.86%,计息期不变;对1992年和1993年发行的国库券,均参照人民银行《关于发行人民币储蓄存款保值的有关规定》相应实施保值,保值期均从1993年7月11日开始。目前国库券发行环境明显改善,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广泛宣传动员,尽快完成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全国范围的发行结束期为7月15日,不再延期。少数地区到7月15日尚未完成发行任务的,允许延长发行期半个月,把进度赶上来,以确保足额完成发行任务,但最终不能迟于7月31日。这一措施只做内部通知。
2.目前国库券发行工作已近尾声,但国库券款项缴款入库进度极为缓慢,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国库券款项尽快上缴中央金库。对随意占压、挪用国库券款项的地区,要严肃查处,追究领导责任。对7月15日前完成了交款任务,而实际划入中央金库数不足应缴金额60%的地区,仍不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等集资。
3.今年国库券兑付资金采取用发行款抵拨的办法。额度如有缺口,不再追加抵拨指标,在核实情况后另行拨付。
篇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一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九一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一九九一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即将开始,现就发行工作的若干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年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为此,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去年多渠道办理国库券发行工作的基础上,依靠当地政府认真抓好各项组织措施的落实。鉴于今年国库券发行量大、任务重,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有关任务分配、编制券面领用分配计划等准备工作;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应积极做好有关券面调运、款项入库的准备工作,通力合作,以确保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的完成。
为改革国债发行推销方式,逐步从以行政手段发行向以经济手段通过市场推销过渡,各地在总结去年柜台销售经验的基础上,除继续采取单位组织认购的形式外,还应因地制宜,尽可能采取柜台销售、承购包销等多种发行方式,为建立完善的国债发行市场创造条件。
二、券面的调运、领用和销毁
(一)为适应多渠道办理国库券发行工作的需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需国库券面额及数量计划,将国库券调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同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将券面逐级分发至基层人民银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任务后,应召集银行、财政、邮政各主管部门,结合已调入的券面情况和本地实际,协调各部门对券面的.需求,在此基础上,编制本地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各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任务时,均比照上述办法编制本地区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在编制券面领用分配计划中,要注意不同面额券面的搭配,努力做到方便推销和购买。
(三)参与推销的银行、财政、邮政县(城市区办事处)以上的单位(以下简称各管辖部门)在办理国库券领用时,应持本部门的介绍信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领取手续。国库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券面领用分配计划开出“一九九一年国库券领用通知单”(共三联),第一联国库部门留存,凭以记载表外科目帐;第二联送发行部门办理出库;第三联交领用单位。人民银行发行部门根据国库部门开出的国库券领用通知单,办理国库券出库手续。有关各管辖部门对本系统所需券面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一次领走,以尽量减少领用次数。领出的国库券要设立登记簿保管,认真填列从银行领取和在本系统分发的国库券数额、券别、张数和起讫号码,做到帐实相符。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于国库券交款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填制发行结束报告表上报总行。参与推销的各专业银行应抓紧有关帐务、实物的清理工作,同时将本系统推销剩余的国库券与发行上划数、领用数核对无误后,集中交回原领取行,交回的回库券数额,必须等于领用数减发行上划数,在全国发行工作结束后,由人民银行统一组织销毁,销毁报告表应于次年五月底前上报总行;参与债券推销的财政、邮政部门应参照人民银行国库券销毁的有关规定将发售剩余的国库券自行组织销毁后,向原领取行报送销毁清单。销毁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留财政、邮政部门,二联送原领券行。
(五)凡由财政部门组织试行承购包销的机构,由组织包销的财政部门将所需券面一次从人民银行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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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四年国库券发行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中央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国务院已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三日颁发。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部署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四年国库券发行办法,仍按一九八三年的规定办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82)财综字第17号《关于一九八三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在一九八四年继续执行。
(二)一九八四年国库券发行额与一九八三年相同,总额为四十亿元,其中:单位十八亿元,个人二十二亿元。分配给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门的'任务,仍按一九八三年分配数不变,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先照此安排。具体分配方案,待全国计划会议讨论后再下达。
(三)一九八四年国库券开印较早,为了便于各地在春节前向农民推销国库券,我们力争在年前将小面额国库券调给各省、市、自治区一部分,剩余部分明年初调齐。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利明年顺利完成国库券发行任务。
篇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1993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事项的规定》的
经国务院决定,1993年国库券于3月1日开始发行,4月30日结束。现就发行工作中若干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方式
1.在1992年全面试行承购包销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推行和完善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鉴于今年的市场形势,为了圆满完成发行任务,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承购包销、代理销售、有组织地预约登记等多样化并举、有利于促销的发行方式,积极促进公民个人、各金融机构、基金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广泛购买。
2.承购包销。财政部委托各级财政部门代表财政部,同各专业银行、国债服务部、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机构签订合同,组织承购包销。承销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比例足额缴款。
3.代理销售。由各级财政部门同代销单位协商代销数量,签定代销意向书,销售剩余允许退券。
4.组织认购。强调自愿认购和方便购买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单位财会人员,以有偿服务方式,采取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方便群众的手段,组织单位职工自愿购买,统一缴款。
5.对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分配的五年期国库券任务,属于派购性质,必须按期完成。
6.其他有利于促销的多样化发行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定实施,报财政部国债司备案。
二、券面的调运和领取
1.人民银行负责调运的国库券,调运到位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领出。调运及券面领取办法比照(91)财国债字第8号文规定办理;
2.承销及代销单位券面领取办法,各地区可参照(92)财国债字第8号文自行制定。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承购包销单位按所签合同规定交款。
2.代销国库券采取按日划款的办法。代销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国库券发行款全数划至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3.单位组织认购代职工交款时,应填制“1993年国库券单位组织认购缴款书”(表式一)并持现金或转帐支票到当地财政部门集中办理,财政部门全部经办有困难的,可委托一家专业银行代为办理。“两金”管理机构购买五年期国库券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4.各级财政部门经办1993年国库券发行业务,应在当地银行开设“待缴国库券款专户”(以下简称“待缴户”),并按三年期、五年期分别设立帐户核算。承销、代销及单位组织认购代职工缴纳的国库券发行款一律汇入该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对收到的国库券发行款经核对无误后,承购包销款项应在发行结束后一次上划;代销款项应于次日全数上划。通过人民银行领券的,划入当地人民银行;通过财政系统领券的,采取电汇方式划入上级财政部门“待缴户”,逐级上划财政部国债司,缴入中央总金库。三年期、五年期国库券应分别填制汇款单并在“用途栏”注明“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发行款”或“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发行款”字样。国债司“待缴户”户名、帐号如下:
户 名:财政部国债司开户银行: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会计处帐 号:0215001 5.各级人民银行对经收的国库券款项,以“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核算,并按三年期、五年期分别设立帐户,按日将收到国库券款项逐级上划人民银行总行,缴入中央总金库。
6.发行期终了缴款结束后,各级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应在1个月内将帐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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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财政部财政部门办理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年第3号公告,现就财政部门办理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条件
1.1997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分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三种期限发行,其中: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8.64%;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9.18%;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10.17%;三种期限的凭证式国债均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
2.凭证式国债全部面向社会发行,以100元为购买起点,购买金额超过百元的应为百元的整数倍,投资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
3.凭证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但不上市流通。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现时,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三种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一律不付息;持有时间超过半年的',按以下规定分别计付利息:
(1)二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
(2)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
(3)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8.55%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按年利率9.27%计付利息,满五年的按年利率10.17%计付利息。
以上各期限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持有期满兑付时不收取手续费。
4.财政部门办理凭证式国债的发行从3月1日开始,5月31日结束。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已缴款但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仍可在原额度内继续发售,但严格禁止超发。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仍按面值售出,其持券期限从投资者购买之日起计算,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10月20日止,三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10月20日止; 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利息最长计算到10月20日止;持满规定期限兑付的,逾期均不加计利息。
二、发行方式
1.财政部门办理凭证式国债的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由各省级国债管理(推销)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债办”)组织财政部门所属证券公司和地(市)、县国债服务部(以下简称“经办单位”)面向社会个人发售。严禁跨系统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单位分销或代销凭证式国债。
2.凭证式国债采取填制“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格式附后)的方式发行,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组织印制。开具“收款凭证”时,除注明投资者身份证件号码外,还应明确注明期限、到期利率等内容。严禁使用“国债代保管单”销售凭证式国债。
3.凭证式国债发行手续
(1)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时,应填写“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认购单”(以下简称“认购单”),认购单上应详细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金额(面值)等内容,连同购券款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制收款凭证一式三联。购买人需要留印鉴的,在收款凭证第一、三联加盖购买人印鉴(或签字),并在认购单上抄录收款凭证编号(代帐号),加盖经办人员名单,交复核人员。
(3)复核人员对认购单、收款凭证记录的内容以及现金数额复核无误后,在各联上加盖复核人名章,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凭证式国债发行专用章”。收款凭证第二联交购买者,认购单及收款凭证第一、三联由经办单位留存。
(4)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当日开出的收款凭证第一联(认购单作附件)编制汇总记帐凭证,据以记录有关会计帐目,逐笔登记“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卖出)序时登记簿”。依据收款凭证第三联作卡片专夹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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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财政部财政部门办理增发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增发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今年国债主要面向个人发行”的指示精神和为满足广大国债投资者对凭证式国债的购买需求,财政部发布了1997年第5号公告,决定在年度发行规模内增发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400亿元(以下简称增发国债)。现就财政部门办理发行增发国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1.财政部门办理增发国债的销售工作从9月1日开始,11月20日结束。
2.增发国债的发行条件与1997年已发行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债相同,即:年利率9.18%,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期限三年,不计复利,到期后由财政部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可以记名、挂失,不得更名,不上市流通。
3.该国债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提前兑取部分,经办单位仍可在控制指标内向社会继续发售,其中在发行期结束后继续发售的`,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最长计算到2000年12月31日止。
二、承销方式
1.增发国债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承销后,通过当地国债服务部向社会销售的方式发行,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申报数额,下达各地承销增发国债额度确认表(见附件1)。对于已确认的承销额度,承销单位应保证完成,不得减少或超发。
2.各地财政厅(局)在组织本地区国债服务部销售凭证式国债的工作中,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严禁超发或跨系统委托发行。
三、发行款的缴纳及计息规定
1.增发国债的发行款采取按实际发行进度分批缴纳的办法,各地财政厅(局)应分别于9月30日、10月31日、11月28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以电汇方式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以汇出时间为准),11月28日应将承销款的差额部分缴齐。
收款单位:人总行国库司会计处
帐 号:0215001-9702-3
汇款用途:XXXX国债款(注:XXXX为本财政厅(局)国债缴款代码,该代码固定不变,见附件2)
2.财政部对三次划款情况(按各次实际缴款数额)计息日的规定分别为:9月1日、10月1日、11月1日。
3.增发国债在2000年到期兑付时,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四、凭证印制及使用
1.增发国债仍采取填制“1997年 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的方式销售,“收款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财国债字〔1997〕11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见附件3)自行组织印制,一式三联(第一联:经办单位留存核查;第二联:由购买人持有的债权证明;第三联:会计记帐凭证)。“收款凭证”是国债购买者的债权证明,发售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做好备案记录。“收款凭证”中所列各项内容应填写准确、完整。
2.投资者在办理购券交款手续时需填写的购买单,由各发售单位自行设计印制。
五、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发行进度,便于监管,各承销单位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于每月上、中、下旬向财政部报送其发售进度表,报表采用电话传真方式。
六、发行费的拨付及使用范围
1.增发国债发行费为实际缴款额的6.2‰,财政部在收齐发行款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发行费一次拨付给各地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分配给各发售网点。
2.增发国债发行费和到期前购买者提前兑取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该券种发行中的宣传、凭证的印制和调运、会议、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以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
各承销单位应积极做好增发国债的宣传、凭证印制等工作,尤其注意做好面向个人销售的柜台服务,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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