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一九九○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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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一九九○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篇1:发行一九九○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失效日期」.08.17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筹集国家建设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一九九○年发行财政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年财政债券发行总额七十亿元,期限五年,年息为百分之十。

本债券从一九九○年八月十五日开始计息,财政部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下旬一次还本付息。

二、财政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各专业银行、交通、中信银行、保险公司和城市信用社。各认购单位必须完成分配的认购任务。

三、财政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到期由财政部列入当年预算,确保还本付息。财政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代为办理。

四、财政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由人民银行代债务方发给一九九○年财政债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

五、财政债券认购任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向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下达。上海、深圳市各专业银行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上海、深圳市分行分配落实并负责组织监交。城市信用社的认购任务由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分配落实并负责组织监交。

六、财政债券采取一次发行分次交款的办法。发行时间为一九九○年六月一日,交款时间截止十月底。款项分三次交清,六月交百分之三十,八月交百分之四十,十月交百分之三十。各总行要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分别将款项交至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上海、深圳市的专业银行和全国各保险分公司、城市信用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款项交至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七、财政债券交款后,各国库部门在中央预算收入中增设“8714――1990年财政债券收入”款级科目核算,具体发行手续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8]128号文《关于下发‘人民银行代理发行一九八八年财政债券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执行。财政债券并入中央预算收入内核算后,不再单独报送项目电报。

八、财政部根据发行、兑付数额各按千分之一的比例拨付给人民银行发行、兑付费。债券收据的设计、印制费用由财政部按实际开支另行拨付。

附表:一、各银行一九九○年财政债券认购任务表(略)

二、城市信用社一九九○年财政债券认购任务表(略)

篇2:中国人民银行发行1990年财政债券的通知

「失效日期」2000.08.17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筹集国家建设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决定1990年发行财政债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0年财政债券发行总额七十亿元,期限五年,年息为百分之十。

本债券从1990年8月15日开始计息,财政部于1995年8月下旬一次还本付息。

二、财政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各专业银行、交通、中信银行、保险公司和城市信用社。各认购单位必须完成分配的认购任务。

三、财政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到期由财政部列入当年预算,确保还本付息。财政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代为办理。

四、财政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由人民银行代债务方发给1990年财政债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

五、财政债券认购任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向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下达。上海、深圳市各专业银行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上海、深圳市分行分配落实并负责组织监交。城市信用社的认购任务由各地人民银行分行分配落实并负责组织监交。

六、财政债券采取一次发行分次交款的办法。发行时间为1990年6月1日,交款时间截止10月底。款项分三次交清,6月交百分之三十,8月交百分之四十,10月交百分之三十。各总行要在当月25日前分别将款项交至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上海、深圳市的'专业银行和全国各保险分公司、城市信用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款项交至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七、财政债券交款后,各国库部门在中央预算收入中增设“8714?1990年财政债券收入”款级科目核算,具体发行手续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128号文《关于下发‘人民银行代理发行一九八八年财政债券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执行。财政债券并入中央预算收入内核算后,不再单独报送项目电报。

八、财政部根据发行、兑付数额各按千分之一的比例拨付给人民银行发行、兑付费。债券收据的设计、印制费用由财政部按实际开支另行拨付。

附表:一、各银行1990年财政债券认购任务表(略)

二、城市信用社1990年财政债券认购任务表(略)

篇3:财政部、劳动部下达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下达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募集数及发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分地区募集数及发行办法正式下达,请各地区财政、劳动部门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发行工作,保证发行计划顺利完成。

附件:一、19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募集表(略)

二、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办法

三、委托转帐协议(样本)(略)

四、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表样)

(略)

附件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发行办法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

一、发行条件

1.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向各地发行总额计划为30亿元。从1996年9月3日开始发行,至9月25日结束。

2.“本期债券”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8.8%,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为1996年9月3日,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3日(节、假日顺延),9月3日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3.“本期债券”暂不上市交易。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债券”由财政部发行,采取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简称“两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人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

2.“本期债券”分地区的定向募集数,按照1995年底“两金”历年滚存余额的一定比例、并参考1995年“两金”增长情况确定下达。各地财政、劳动部门负责将下达的`定向募集数逐级落实到各“两金”管理部门。

3.“本期债券”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4.财政部委托各地财政厅(局)代表财政部办理本期债券的募集发行、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本金等有关具体事宜。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两金”管理部门应于9月25日前,持转帐支票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2.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收到的转帐支票,开出“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一式三联)。收款单第一联作为记帐凭证;第二联收据联由缴款单位留存,作为每年支取利息及到期兑取本金的依据;第三联存根联由财政部门留存,作为办理挂失及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的依据。

3.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款项的次日以电汇方式划入财政部指定帐户,并在汇款单上注明“特种定向债券”字样。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帐号:0215001-9609

用途: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款

行号:10051

四、每年利息的支取及到期本金的偿付

“本期债券”购买单位依据“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第二联在每年利息支付日支取利息。利息支取采取委托转帐的方式,即购买单位与签发单位事先签定有关委托签发单位直接办理转帐手续的协议(见协议样本),由签发单位负责每年按期将利息划转到购买单位指定帐户。签发单位应将每次转帐信汇单回执联(或复印件),附在收款单第三联后,作为已向购买单位支付利息的凭证。

“本期债券”到期时,购买单位须委派专人持收款单第二联和单位证明,到收款单签发单位办理本金兑取手续,签发单位在核对无误后,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并由购买单位经办人签章。本金兑付手续办理完毕,收款单第二联由签发单位收回。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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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所属执行。在组织发行债券工作中,各行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1991年建设银行按国家核定的.谟  全国范围内发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以下简称投资债券)。为了做好投资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行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投资债券的债务人,投资债券由财政部提供担保。债券由总行负责印制并统一组织调运、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第二条  1991年全行计划发行投资债券80亿元。

第三条  投资债券于1991年9月起完全采以经济发行方式公开发行。由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自愿认购。

第四条  投资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面额分为100元、500元、100元和5000元四种。

第五条  投资债券期限三年,年利率10%;按月发行,当月1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再另计付利息;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六条  投资债券可以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购券之月起满四个月可以进入证券交易市场转让。

第七条  投资债券到期后,全国建设银行兑付网点通兑。

第八条  投资债券入库时,由筹资部门填写“国家投资债券入库单”一式三联,在三联入库单“业务”处盖章后,连同债券一并交金库保管。金库保管人员根据入库单点验投资债券无误后,办理投资债券入库。在三联入库单“出纳”处盖章后,第一联送会计部门代“088未发行国家投资债券”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第二联由出纳部门留存,凭以记载“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登记簿”,第三联退筹资部登记业务台帐。

第九条  投资债券由总行筹资部分配调拨给各分行。并填制国家投资债券调拨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筹资部留存,凭以登记业务台帐;分行持调拨单第二联办理领券手续;第三联分行债券管理部门留存;第四联分行财会部门作记帐凭证附件。

第十条  分行及以下各级行(处)向所属机构调拨时,均比照第八、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  投资债券票样和暗记原则上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分行可以根据需要分发所属和与债券反假工作有关的部门。下发票样单位均要建立“1991年国家投资债券票样登记簿”,分别载清下发票样单位,收票样单位及经办人等内容。票样及暗记要存放在保险柜里,要有专人保管,严防泄漏。管理人员变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投资债券票样禁止流通。

第十二条  投资债券采用按计划承销的发售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按国家安排计划发行额承销。各级行9处)的营业柜台和储蓄网点均可对外销售,但不得设临时销售网点。单位用转帐支票购买时,购券人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到发行经办行营业柜台办理转帐及购券手续,在他行开户的单位购券,发行经办行在票据收妥后方可付券。储蓄网点不办理非现金购券业务。

第十三条  投资债券视同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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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财政部向保险公司发行60亿元定向债券的通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向商业保险公司发行60亿元定向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债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定向债券的发行对象,为资本金数额在10亿元以上的商业保险公司。

二、发行条件

1.定向债券的发行总额为60亿元。

2.定向债券不上市流通。

3.定向债券为附息国债,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68%。

4.定向债券于11月4日发行,从发行之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支付日为每年的`11月4日(节、假日顺延),11月4日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并偿还本金。

5.定向债券的承购起点为万元。

6.定向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定向债券的利息支付及还本事宜。

三、发行方式

1.定向债券采取承购方式发行,并以合同形式确认。

2.定向债券面向商业保险公司定向发行,不向社会公开发售,各承购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分销。

3.根据购买自愿的原则,定向债券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其资金运营状况予以认购。

四、发行款的缴纳与手续费的拨付

1.定向债券的缴款日期为1911月4日,并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帐号:0215001-9805

2.定向债券的发行手续费率为4‰。财政部在足额收到发行款后5日内(不含节、假日),把发行手续费拨到各商业保险公司的指定账户。

3.定向债券的利息支付手续费率和到期兑付手续费率为0.5‰。财政部在每年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篇6:财政部1998年记帐式国债发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

各承销银行、保险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促进经济建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年记帐式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办法规定如下:

一、发行方式

1.本期国债由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销单位”)承购包销,承销额度在自愿认购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承销合同签定后,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分销。

2.本期国债不面向社会发售,各承销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除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外的其他投资者分销。

二、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发行总额90亿元人民币,期限7年,年利率5.01%。

2.本期国债从1998年12月23日开始发行,12月27日结束,自发行之日开始计息。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

3.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2月2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12月2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开始发行前,财政部根据本期国债承销合同,通知中央公司在各承销单位证券帐户,记入相应数额的本期国债债权。财政部委托中央公司办理本期国债的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息等事宜。

三、发行款的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采取一次缴纳的方式。各承销单位于12月28日(含本日)前,按照承销合同确认的`额度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帐号:0215001-9806

行号:10051

2.逾期缴纳发行款,财政部就滞纳部分按每百万分之四的比例扣罚违约金(先从发行费中抵扣)。

四、手续费的支付

1.本期国债的发行费率为承销额的2.2‰,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日内(不含节假日),将发行费拨付各承销单位的指定帐户。

2.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费率,为资金支付额的0.5‰,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本金时一并拨付。

篇7: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第7号公告,现就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以下简称“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特别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四家银行”)定向发行,所筹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四家银行的资本金。

二、发行数额及条件

1.特别国债的发行总额为2700亿元。

2.特别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为30年,年利率为7.2%。

3.特别国债于1998年8月18日发行,从发行之日起开始计息,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月18日(节假日顺延)。有关利息支付的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发行方式及承购数额的.确定

1.特别国债不向社会公开发售,由四家银行全额承购。

2.根据四家银行的风险资产、资本净额、贷款呆账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确定四家银行特别国债的承购数额:中国工商银行85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933亿元,中国银行425亿元,中国建设银行492亿元。

3.特别国债为记帐式国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在完成特别国债发行及拨补四家银行资本金的工作后,根据四家银行的承购数额向中央公司发出确认书,通知中央公司在四家银行的债券帐户上分别记入相应数额的特别国债,作为四家银行持有特别国债的债权证明。

四、上市交易

特别国债上市交易办法由财政部商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篇8:1991年发行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经人民银行批准,1991年我行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发行金融债券。根据人民银行银发[1991]193号《关于建设银行一九九一年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精神,结合我行具体情况,现将我行1991年发行金融债券计划与办法及发放特种贷款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1991年我行面向全国城乡居民发行金融债券10亿元。金融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别为100元、500元、1000元三种。

二、发行时间。5月份开始上市发行至本年底结束。原则上金融债券不跨年度发行。

三、发行形式。采取固定期限、固定利率的形式,即债券偿还其他限为2年,年利率为9.2%。

四、债券利息计算。为规范管理,便于金融债券在二级市场上挂牌、转让,计息办法为:按月发行、当月旧计息,逾期部分不计利息。

五、金融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以向银行抵押,可以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场所转让。居民个人购买1991年金融债券,免征利息收入所得税。有条件的行应积极开办代保管、代兑取、代储存等金融服务业务,并力争实行同城通兑,为金融债券上市转让创造有利条件,以方便群众,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债券信誉。

六、各分行要在总行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分配所属有条件的经办行、处发行,具体发售时间由各行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

七、发行报告制度。各行债券发行进度除按规定在信贷收支月报中“701”表外科目及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交通银行银发[1990]56号文中银统8表反映外,有关情况、问题,分别于6月底和债券发行完毕后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筹资部:

八、特种贷款的提利率最高限为9.72%,发放对象和贷款范围仍按建总函字(90)第71号、第86号文件执行。

附件:1991年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略)

篇9:财政部将今年部分国库券发行收入款转作兑付资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为保证今年到期国库券的如期兑付,减少资金调度环节,经研究决定,准予你省(区、市)从今年应缴三年期国库券发行款中抵扣  万元(通过财政部领券、划款万元;通过银行领券、划款  万元)其中  市  万元转作国库券兑付资金。各地区预算总会计收到本文后,即按上述核定的数额,视同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国债兑付资金,同时转作拨给国债职能部门的兑付资金(帐务处理,收:与上级往来,付:暂付款),年终剩余的国债兑付资金,由国债职能部门如数交回地方预算总会计。其余有关兑付资金的帐务处理,仍按(93)财预字第26号文的规定办理。

2.发行收入款转作兑付资金后,仍应按实际发行和兑付数额分别列帐核算、报送报表,不得相互冲抵。

以今年到期兑付国库券换今年新发行国库券(以旧换新)核算办法同上。

3.本次发行款结转兑付资金,只限于三年期国库券,五年期国库券发行款全部如数上划。转作的`兑付资金中,属于通过财政部领券、划款部分,可依据本文相应减少上划款;属于通过银行领券、划款部分,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将另行下达文件,作为银行抵顶发行款、核对帐务的依据。

4.本通知核定的发行款转作兑付资金的指标,不得任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若兑付资金仍不足时,应即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我部将直接追加拨付兑付资金。发行收入款大于本通知核定的指标部分,应按原渠道及时全额上划,严禁占压、截留。

5.今年财政、邮政部门国债券兑付办法,除本文另有规定外,仍按(92)财国债字第31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类报表格式及报送时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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