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整理8篇)由网友“ngytx”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路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公路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局公路信息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对××建设、管理、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上级有关信息工作的各项规定和我局××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局××信息网由各分局、××××、××××、××××、××公司、××公司、文秘资源网 公司、××公司、××公司和机关各科室组成,具体工作由局属各单位的办公室或相应部门负责。
第二条 全局××信息网成员单位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报送本单位、本部门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信息以及其他业务信息,为本单位和上级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条 全局××信息网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位办公室或相应部门的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并指定一至两位具有相应文化素质的`同志为兼职信息员,市局机关各科室应确定一位兼职信息员。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局××信息网成员单位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和指导,主要是收集、整理各单位报送的信息,编写并呈送有关领导审阅,负责××信息工作的总结和表彰。
第五条 公路信息的收集。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收集。其主要来源是:重要文件、会议材料、领导批示、电话记录、工作总结、基层情况、调研报告、事故报告、群众反映、信访材料及下级报送的公路信息文件、材料和报表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至一线采访、调研、收集第一手材料。
第六条 信息的报送。报送的信息需经本单位信息工作负责人审核过目。各分局、××××、××××、××××原则上每周至少向市局办公室至少报送信息1条,合计每月至少报送信息4条;××××、××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及市局机关业务科室每半月至少报送信息1条。重大突发性事件从收集到上报应不超过2小时,如情况紧急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口头直接上报,但必须随后尽快补报文字材料。
第七条 在《××××信息》上刊登及对外报送一般性的信息,由局办公室主任把关;在《××××信息》上刊登及对外报送反映问题等重要信息,由局分管领导把关;在《××××信息》上刊登及对外报送综合性信息,尤其是向交通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报送信息,由局主管领导把关。
第八条 信息资料的管理。××信息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和保管。要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的先进手段,建立信息数据库。
第九条 重要信息必报制度。以下内容为重要信息:
一、省、市、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上级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的重要指示;
二、省、市、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上级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到本单位、本部门视察工作的情况及讲话要点;
三、对省、市、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上级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各级政府出台的有关××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计划、立项、审批情况)、建设完成情况(进度、质量、资金、安全、施工环境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管理、生产过程的重要情况;
七、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情况。
八、××××工作完成情况及原因分析;
九、各单位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举措;
十、具有××特色的党建、廉政、精神文明建设做法,××职工的思想动态;
十一、市局机关各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和基础统计数据;
第十条 信息保密制度。在公路信息材料的收集、使用、传递、保管、移交等各个环节,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信息稿酬制度。
一、所报送信息由《××××信息》采用每条发稿酬10元,简讯每条5元;
二、所报送信息由××××、××××出版的信息刊物采用每条发稿酬20元,简讯每条10元;
三、所报送信息由市级信息刊物或××××出版的信息刊物采用每条发稿酬30元,简讯每条15元;
四、所报送信息由省级以上非××××主管部门出版的信息刊物采用每条发稿酬40元,简讯每条20元。
第十二条 信息工作考评制度。公路信息工作考评实行计分制。计分办法如下:
一、所报送信息由《××××信息》采用每条计2分,简讯每条计1分;
二、所报送信息由××××、××××局出版的信息刊物采用每条计4分,简讯每条计2元;
三、所报送信息由市级信息刊物或××××出版的信息刊物采用每条计6分,简讯每条计3分;
三、所报送信息由省级以上非××××主管部门出版的信息刊物采用每条计8分,简讯每条计4分。
第十四条 信息工作奖惩制度。
一、市局每年召开一次全局性的信息工作会议,总结年度信息工作;
二、全局××信息网成员单位每年要于年度信息工作会议前报送本单位年度信息工作总结,并推荐本单位优秀信息员;
三、市局根据各单位年终信息工作考评计分总分排序情况,并综合考虑各单位开展信息工作实际,确定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在年度全局信息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
四、重要信息一年漏报或扣压不报2次,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2:《六安市盐务管理局公司信息报送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盐业系统的信息报送工作,扩大企业知名度,提示企业形象,积极报道六安盐业在转型发展中的先进事迹和工作成效,营造有利于六安盐业改革发展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公司,市公司各科室、配送中心(部)。
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公司成立通讯站,负责全市《安徽盐业信息网》和《安徽盐业》杂志的信息(稿件)组织撰写和审查报送工作,以及本单位在《安徽盐业信息网》中子网站的管理维护工作,市公司各科室部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公司成立通联组,负责本单位信息收集、报送工作。通讯站、通联组原则上设在各单位办公室,不单设机构。
第四条 各单位对通讯站、通联组要明确分管领导,负责通联工作的组织和安排,并确定一名认真负责,有一定计算机和写作水平的同志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员,负责信息报送、管理等工作。
各单位要为信息员的信息报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备。信息员要每天查看网站内外网的最新资讯和公告,及时汇报和反馈相关信息,如因信息员工作延误而造成重要信息未能及时传达的,要追究信息员及分管领导责任。
第三章 信息的撰写和数量要求
第五条 《安徽盐业信息网》主要以新闻通讯为主,刊登内容是: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各级领导在系统内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和现场办公等;各单位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的工作动态、创新做法和成效;组织召开的各类活动、会议,以及贯彻落实情况;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以及获得的各种表彰和荣誉;新闻媒介对行业特别是当地媒体对单位的宣传报道;工作经验交流和研究探讨,以及个人的文艺创作;其他需要宣传报道的情况。其稿件内容要实事求是、语言简练、语句通顺、逻辑严密,确保稿件的时效性。
第六条 《安徽盐业》杂志主要以工作研究为主,刊登的内容是:主要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在盐业体制改革新形势下,在战略规划、经营管理、盐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品牌管理、结构调整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新举措及思考与探索;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及查办的重大案件;国内外盐业状况、优秀企业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做法;行业先进单位、人物的风采以及职工自己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等。其稿件内容要逻辑严密、说理充分,语言简练、语句通顺、并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字数一般为1000-3000字,诗歌不限字数。
第七条 数量要求:
《安徽盐业信息网》:市公司每年报送量不低于78篇,其中办公室24篇,人事科、财务科各6篇,盐政科12篇,配送中心30篇(配送中心本部、运销部、仓储部、非盐部、雀巢部各6篇),各县公司每年报送量不低于36篇。稿件刊登率均不得低于80%。
《安徽盐业》杂志:市公司、各县公司每月投稿数量不少于1篇。
第四章 信息的报送和时限要求
第八条 信息的报送方式:
《安徽盐业信息网》:市公司各科室部信息员通过内网将所在部门稿件报送至市公司办公室,各县公司的稿件由各单位通讯员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市公司信息员邮箱,经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信息员通过信息报送系统报送至省公司。
《安徽盐业》杂志:稿件可由通讯站或作者直接投寄至省公司盐政处,来稿须注明投稿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并附电子文本,投稿邮箱为 :
ahyanye@tom.com ,yanzhengchu@ahsalt.com 。
第九条 《安徽盐业信息网》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领导检查指导、调查研究的,应在2日内报送,并配以照片;
(二)举行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应在3日内报送,并配以照片资料;
(三)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的普通信息,应在5日内报送。
第五章 信息的审核
第十条 市、县公司以单位名义报送《安徽盐业信息网》的工作信息,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未经单位负责人审核,信息员擅自报送的,将追究信息员的责任。
以个人名义投寄《安徽盐业》杂志的稿件,可不须单位审核。
第六章 信息评比和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市公司对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的管理实行积分制,并依据积分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单位评分标准:
(一)向《安徽盐业信息网》每报送一篇文字信息,计5分,被刊登采用,加3分;报送信息配有照片的,另加0.5分。每报送一条视频信息,计10分,被采用的,加5分。
报送的信息被评入《热点推荐》栏目的,加5分。
超出时限要求的,不计分。
《徽盐文化》栏目中个人的`文艺创作不计分。
(二)向《安徽盐业》杂志每报送一篇稿件,计10分,被刊登采用的,加5分;稿件配有照片并被采用的,另加1分;
(三)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或被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每一条计10分;
(四)推荐与工作有关的非原创信息稿件并被采用的,计5分;
(五)重复投稿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较高得分,但不重复计。
各县公司按如上方式评分之和,即为其最终得分。
第十三条 撰稿人评分标准:
(一)为《安徽盐业信息网》每撰写一篇文字信息的,计5分,被刊登采用的,加3分;每制作一条工作视频信息,计10分,被采用的,加5分。
报送的信息被评入《热点推荐》栏目的,加5分。
超出时限要求的,不计分。
(二)为《安徽盐业》杂志每撰写一篇稿件,计10分,被刊登采用的,加5分。
(三)在新闻媒体每刊发一条工作信息或有助于工作的信息,计20分。报道中须有作者姓名,有多名作者的(不包括记者),计平均分;
(四)重复投稿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较高得分,但不重复计。
按上述方式评分之和,为撰稿人得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六安市盐业企业信息报送方案的通知》(皖盐六市〔〕7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造价依据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 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条 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
(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四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变更发生费用变更。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第二十条 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
第二十一条 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篇4: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造价依据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
第七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 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三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条 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
(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四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的110%。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察设计质量,避免因设计变更发生费用变更。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第二十条 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
第二十一条 由于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设计概算的,应当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由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造成的设计概算调整,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监管,纳入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路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标准体系,建立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并与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调整和造价监督提供支撑。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结果应当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篇5: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共同构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四大任务,贯穿于公路建设管理全过程,体现在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对工程品质和行业建设环境等具有直接影响。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造价并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对公路运营期间保证良好的路况水平和安全便捷出行具有重要意义。工程造价管理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209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部令第67号,下简称《办法》),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作为行业规章,从国家层面完善了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体系,明确了各方职责和权利、义务,确定了全过程造价监管机制,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有法可依、遵章守规提供了制度保障,具有标志性意义。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造价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造价管理是公路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造价监督管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长期以来,各地造价监管机制和监督效能差异较大,造价管理总体体现为分头、分段、分散的情况,与公路的公益属性和公路造价的全过程、分阶段的计价特点不相适应。制定《办法》,从国家层面完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的管理机制,明确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等参建各方在造价管理中的责任,规范监管机制,对于依法行政,实现政府的有效监管和职能的顺利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加强造价管理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机制运行,使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也可一定程度预防工程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是解决造价管理全过程的需要。公路工程造价贯穿于项目建设各阶段,公路建设项目要经过估算、概、预算、结算、决算等多次计价过程,各阶段造价数据内生相互联系。而一直以来,公路工程造价审批(查)的管理程序和内容主要遵照各建设阶段相应的规定,缺乏系统性规定,也切断各阶段造价数据之间的内在关联,降低了效率,也不利于造价控制以及准确计价。应建立造价全过程管理机制,将造价管理纳入建设程序的各个环节,将造价管理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有机衔接起来,通过实施“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核定”建立起工程造价的全寿命关系,才有利于实现造价的控制。因此,通过制定《办法》,将造价管理工作程序和主要内容予以整合、明确,实现全过程造价管理。
三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的依赖不断增强,但公路建设、养护成本上升与资金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公路发展的瓶颈。同时,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对公路资金使用绩效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通过资金的“开源”和“节流”,为缓解目前行业所面临的投融资困境提供支撑。造价管理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建设资金规模的重要手段。通过有效的造价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前提下,节约建设成本,优化公路建设投资结构,缓解资金不足的矛盾,提高公路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公路行业向节约型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方向发展,是推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力举措。
四是引领行业走向现代工程管理之路的需要。现代工程管理理念已深入人心,造价管理作为建设管理和行业监督的重要组成,随着《办法》的实施,将更加规范、严谨、更好地体现公路建设现代工程管理的特点。同时,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已成为工程建设重要的管理方式和发展方向,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具有开展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先天优势和需求,可推动管理效率的提高,提升造价管理水平和体系的完善。
二、《办法》重点内容
《办法》共五章30条,分别为总则,造价依据,造价确定和控制,监督管理,附则。
(一)界定了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目前公路的投资主体呈多元化趋势,无论哪种投资建设模式,都不改变公路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服务属性,为维护公众利益,无论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还是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路工程项目(如BT、BOT、PPP项目),都应进行造价的有效监管,其造价活动都适用于本办法。对于养护工程,由于其管理程序、工程内容和造价组成不同于新建工程,因此规定公路养护工程造价管理可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考本办法执行。
同时,《办法》阐明了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涵盖范围是从项目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部过程,也明确了全过程中主要环节的造价控制节点。
(二)确立了造价活动遵循的原则。
《办法》规定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造价管理不是一味谋求压低造价,而是主张合理造价: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合理利用资金,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把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明确了各方造价管理职责。
《办法》明确了公路参建各方在造价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利: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重点明确了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这是部相关文件首次就建设项目的造价控制提出责任主体,也是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次是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了造价确定和控制的具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造价控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切实做好技术经济方案比选、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同时做好前后阶段对比、加强造价预控;对于施工单位,重点是履行合同约定;而对于监理、咨询等其他相关参建单位,因与建设单位是合同关系,由建设单位承担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其职责更多体现在市场行为自律中,因此在《办法》中没有具体规定。
(四)规定了造价依据的主要内容和管理层次。
《办法》明确规定了“造价依据”的范围,并分层次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造价依据的管理范畴,同时考虑到公路工程不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定额等造价依据一般有滞后性,无法及时全面涵盖,在工程计价亟需时,建设单位作为造价控制的的主体责任单位,应组织开展成本分析。以此同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从业单位也应共同长期不懈地开展定额标准、费用标准等造价依据的及时补充和更新工作,积极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
(五)强化了公路造价全过程管理机制。
《办法》规定了公路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交(竣)工阶段等各阶段造价确定和控制的具体要求,这是首次完整地对公路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的造价确定和控制提出系统要求,尤其是对招投标阶段、实施阶段、交竣工等阶段的明确规定,填补了行业在这方面的制度欠缺;此外,针对参建各方普遍关注的设计变更、政策性影响、调整概算、审计调整等问题,对造价影响亦较大,《办法》均原则性提出了处理方式,解决了业内长期以来思路不统一、方法差异大的问题。《办法》分阶段控制、全过程管理的系统化管理思路有利于全国公路建设资源的均衡及有效利用。
(六)加强了造价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处理方式等内容。造价的监督管理应贯穿公路建设的全过程重点环节,但有别于常规的建设项目督导,应更侧重于与投资控制相关的管理行为,以内业为主。同时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在鼓励守信、惩戒失信中的震慑作用。通过加强监督和信用评价、信息公开等方式起到提升管理的作用。
(七)引导公路造价信息化管理发展方向。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信息化已成为工程管理体系的主要手段和重要措施。《办法》对此进行原则性引导,造价管理要顺应时代发展,利用科技进步,搭建起部级和各省公路工程造价大数据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深层挖掘造价数据价值,以信息技术引领造价管理发展,大幅度提升管理效率,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信息化是以数据的标准化为基础的,因此部还将尽快制定发布造价信息化标准,以统一部省两级造价信息平台的数据接口。
(八)提出公路造价队伍建设的要求。
公路建设具有周期长、投资额大、自然条件复杂多变、社会涉及面广等特点,决定了工程造价的单件性,多次性,动态性,组合性,多样性,复杂性等。造价管理需要一支高水平、稳定的队伍,这就对公路造价从业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不断加强自身职业素质建设。在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背景下,《办法》顺应改革思路,将通过对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建立和信用评价、信息公开等方式来开展队伍建设。与公路建设信用体系相融合,建立造价人员信用管理平台,对其编制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进行评价,对造价人员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篇6:系团组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系团组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系团组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机械工程系团组织是指系团总支和各班团支部两级组织。
第二条各班团支部受系团总支的直接领导,系团总支受院团委和系党总支双重领导。团组织的工作对象是本总支、本支部团员青年。
第二章团总支
第三条团总支在院团委和系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开展本总支共青团工作。
第四条团总支由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实践委员等6人构成。团总支书记、副书记一般由教师担任,人选由系党总支研究决定,并征得院团委同意,报院党委批准。
第五条团总支工作职责
1、在系党总支和院团委的领导下,组织本系团员青年努力完成学院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
2、根据党总支和团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并组织实施团总支的工作计划。负责对本系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
3、加强团的组织建设,领导本系各团支部的工作,()召开各班级团支部书记会议。
4、加强对团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协助学院团委定期开展对团干部的培训。
5、根据团章规定,负责团内纪律监察,对违纪团员提出处理意见。
6、做好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本团总支范围内“推优”工作,配合党总支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8、加强对青年思想教育的理论研究,不断探索适应新形势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方法。
9、向学院党委、系党总支和院团委反映本系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和出现的各种情况。
10、指导本系团学组织开展工作,配合系党支部开展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活动。
11、组织本系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学院和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12、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团总支各成员职责
1、团总支书记职责
(1)在系党总支和院团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系团总支的工作。抓好共青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
(2)组织制定系团总支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定期做好工作总结。
(3)主持召开团总支会议,督促、检查系各团支部的工作,经常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4)有计划地抓好对团员青年进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青年团员的政治思想觉悟。
(5)抓好团的组织建设,健全团的制度,组织做好发展对象的考察和超龄团员的离团工作;作好新团员的团籍审查和团组织的“推优”工作。
(6)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通过个别谈话和集体交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提出对团员的奖励和惩处意见。
篇7: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家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体系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共建共享的中央级科技信息研究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三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专项经费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安排和使用要体现国家目标,有利于加强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收藏、开发和利用,促进资源共建共享,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支撑服务。
第五条 专项经费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原则。专项经费的预算安排与中心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年度任务相挂钩。根据文献信息资源采购、加工服务和网络建设的工作量统筹安排预算。
(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原则。专项经费预算审批实行专家咨询、中心理事会审议、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要加强对中心各成员单位专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支持方向与开支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的要求,结合国家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规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献信息资源的采集。包括各种载体的科技期刊、会议文献、科技报告、科技图书等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
(二)文献信息资源的加工服务。包括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网络化整理加工,以及文献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对外提供有关查询服务等。
(三)文献信息资源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包括网络服务系统的软硬件建设、网络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与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专项业务费和组织管理费。
专项业务费是指中心各成员单位文献信息采集、加工服务和网络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文献信息资源采购费、网络设备及软件购置费、加工服务费、软件开发费、动力费、通讯费等。
组织管理费是指在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组织、协调、论证、评审、监督检查等各项费用。组织管理费年度预算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报财政部核定。
第八条 专项经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核定的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中心结合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规划及现有文献信息资源状况,组织有关专家对成员单位提出的年度预算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分别就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采购、加工服务和网络建设,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建议,报中心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中心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成员,根据理事会职责和议事规则,对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建议进行审议,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分配方案,报送科技部。
第十一条 科技部对中心理事会报送的年度工作任务和经费预算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财政部审批下达专项经费预算。并由科技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根据管理需要与中心或中心成员单位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的组织管理费可以由科技部委托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任务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中心成员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专项经费单独设账核算,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工作任务及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经中心理事会审议后,报科技部按预算管理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对未按任务书执行的中心成员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十八条 工作任务因故中止,中心成员单位应及时报告中心理事会和科技部,科技部、财政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经财政部核批后,由中心成员单位按照指定用途继续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中心成员单位管理并行使使用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负责对中心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编报专项经费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经中心理事会审核后报科技部,由科技部按有关要求汇总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和财政部对专项经费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中心成员单位以后年度承担工作任务、安排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科技部、财政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对中心成员单位及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8: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经营机构。监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业自律组织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通信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经营机构包括证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
第二章 安全职责划分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及组织协调。
第四条 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通信公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等是各自信息系统安全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以下简称“主体单位”)。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负责证券交易、信息发布及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营。证券通信公司受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营机构的委托,负责通信系统的安全运营,保障交易、结算等业务数据的及时安全传送。期货交易所负责期货交易和结算处理、信息发布、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通信系统的安全运营。
第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证券登记、结算业务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营。
第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会员单位信息安全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等会员单位信息安全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证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负责总部及下属经营机构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营。
第三章 安全目标与基本原则
第九条 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信息和信息系统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时效性、可审查性和可控性,切实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十条 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具体目标是:
(一) 保护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物理环境、设备设施和运行环境,保证信息系统的环境安全;
(二) 确保信息内容的合法性,保护信息在采集、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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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报告
★ 求助性请示的范文
★ 行政复议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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