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财政投资项目待摊投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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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财政投资项目待摊投资评审

篇1:试论财政投资项目待摊投资评审

试论财政投资项目待摊投资评审

提要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土建、安装、财务等多个专业,也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如实反映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成果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中,待摊投资评审是财务评审的重要内容之一。

篇2:试论财政投资项目待摊投资评审

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设备投资评审、待摊投资评审和其他投资评审等几部分。由于待摊投资核算内容比较纷杂,在评审实务中,经常发现诸如费用超标准、不应计入待摊的项目在待摊投资中核算等各类问题,直接影响到建设成本的正确合理归集,进而影响建设成果的全面准确反映。如何做好待摊投资的评审,是每个财务评审人员要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一、待摊投资核算内容及评审重点

(一)待摊投资核算的内容。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待摊投资”科目是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其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延期付款利息、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检测费、企业债券利息、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其他待摊投资等。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待摊投资支出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两者都是以列举的方式将在该科目核算的内容列示出来,只是在前者中作为明细科目,而在后者中作为支出内容,两者对“待摊投资”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基本相同。

(二)待摊投资评审重点。根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619号)的规定,待摊投资评审,主要是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在具体评审工作中,待摊投资评审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照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审查“待摊投资”的科目设置是否恰当、合理,是否按列明的项目内容设置二级明细账,财务报表所列数额与总账、明细账是否一致等。

2、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可行性研究费、环境影响评价费等费用是否严格控制在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之内,特别是对业务招待费,不管是以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形式列支的,还是什么名义变相开支的,只要是招待性质的,都要纳入其范围严格审核,控制其支出标准,测算资本化利息是否计算正确,测算相关税金计提、缴纳是否正确。

3、通过查看记账凭证以及所附原始凭证,审核待摊投资实际付款情况,列支的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规。

4、审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合同,并将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及其他条款等与实际付款情况进行核对,审核是否按照合同付款凭证。

5、审核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否按合同支付、土地是否办理过户手续、检查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待摊投资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在待摊投资评审过程中,经常存在建设单位基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对部分费用开支控制的不严格,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费用出现超标准或超概算问题,或者是不按照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以及建设单位考虑到竣工验收的需要预提了部分费用,从而增加了建设成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部分费用开支超标准或超概算。待摊投资费用超标准或超概算主要涉及到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工程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科目,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建设单位管理控制不严造成的,也有施工情况发生变化造成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概算或超标准。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暴露出建设单位在费用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有的建设单位将本应由机关办公经费负担的费用列入了建设费用,增加了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有的是由于工期拖延导致增加了费用开支;有的是待摊投资的其他明细科目误记入建设单位管理费,如将“招投标费”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超标准或超概算。其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设计阶段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考虑不够充分,导致概算批复与实际执行情况存在差异,征地及补偿的数量增加、费用标准提高,增加了征地、补偿费用;另一方面是建设单位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着违规违纪问题,征地数量、补偿费用不实,编制虚假资料,虚增征地、补偿费用。

3、勘察设计费、监理费超概算。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一般按照规定标准签订合同,但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勘探、设计变更需要补充设计、工期拖延增加延期监理费等原因,导致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出现超概算的问题。

(二)预提费用计入待摊投资。由于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竣工验收在时间上存在着差异,一些建设单位考虑到竣工验收需要发生有关的验收费用,在竣工财务决算前,预提一部分招待费、验收费等费用计入待摊投资,增大了建设成本。

(三)存款利息收入的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在评审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处理,一种情况是将存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建设单位管理费,这种做法虽然冲减了工程成本,但是也可能掩盖了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的问题,会计科目的使用也不够规范;另一种情况是将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本单位留成收入。

(四)不按期进行竣工决算增加建设成本。按照《基本建设财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不少项目建设单位存在“重结算、轻决算”的主观认识,据统计,有超过60%的单位都在竣工交付使用半年后才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有超过20%的单位在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导致部分费用开支不能落实,造成建设成本增加。

三、做好待摊投资评审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控制待摊投资费用开支。待摊投资评审主要的依据是《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在评审过程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计收标准、不得将计算规则对待摊投资费用进行测算,与送审的数据以及批复概算进行对比,从中找出差异以及形成差异的原因,做到“不重不漏,全面完整,准确合理”.对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造成的科目错记进行账务调整,按照会计科目汇总调整后的费用金额,然后再根据有关费用标准的规定对照分析,例如将存款利息收入从建管费科目调出计入贷款利息科目贷方或单独反映存款利息,将调整后的建管费金额与文件标准以及批复概算进行对比分析做出相应处理,最终将费用开支控制在政策限定的范围内。

(二)注重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人员和项目单位财务人员素质。一方面加强对评审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派出业务骨干参加财政部组织的业务培训,与其他省市的同行交流工作经验,加快评审人员的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定期组织建设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讲解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程序、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实务操作,避免和减少待摊投资核算中的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待摊投资核算,乃至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体是项目建设单位。在待摊投资的评审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在沟通的过程中,一是纠正建设单位“重建设、轻决算”的认识偏差,使其对做好包括待摊投资在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为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奠定基础;二是对待摊投资核算中存在的费用超标准、超概算、账务处理不符合规定等问题,提供相关的法规、政策文件等依据,向建设单位的有关同志做好解释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5]4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办建[2002]61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篇3: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负责协调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四)负责建立评审供应商库,必要时选取中介机构协助评审,并对其执业质量进行监督;

(五)加强对财政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

第五条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项目建设单位也不得在建设资金中列支评审费用。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属于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六)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属评审的范围:

(一)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工程类设备、货物;

(三)工程服务类收费如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可研报告费、预算费等;

(四)工程征地拆迁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占地青苗费等。

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评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按《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进行采购。

篇4: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四)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五)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

(六)市政府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九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算单项评审;

(三)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篇5: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

(一)评审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立项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文件资料向市评审中心提出投资评审申请。

(二)评审受理。市评审中心受理登记,按时间先后顺序安排项目评审,明确项目评审具体负责人,并一次性告知应准备的评审资料,资料内容包括:立项批文或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任务书、资金安排计划、办公会纪要等同意项目启动的文件依据,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公司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项目地勘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评审。(1)资料审核。(2)现场审核。(3)征求意见。(4)评审报告。评审中心形成评审报告,市财政局领导审核后转项目建设单位,评审价100万元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评审价100万元以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时限:

(一)报审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报审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

(三)报审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

(四)报审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12个工作日;

(五)报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自市评审中心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之日起计算,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增(减)原因分析、重要事项说明、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经确认的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

第十四条市评审中心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或需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审的,需事先征得市财政局同意;

(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需经参与的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过程、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被评审项目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的时间向市评审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市评审中心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四)根据经确认的评审报告,及时落实。

第十六条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市审计局对评审过程及质量实行监督,对项目随机抽查复核。若评审中心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市财政局责令重新评审。财政投资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评审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本文件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枝政规〔20xx〕3号文件废止。

篇6:财政投资评审调研报告

财政投资评审调研报告

财政投资评审调研报告

商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6月成立,我县的投资评审中心成立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及财政局党总支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节约政府投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制度建设、扩大评审规模、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这一核心,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取得了显着成效。

至开展工作至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编制、审核及监管的工程项目涉及建筑安装、道路与桥梁、供电与供水设施、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亮化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改项目工程、环保工程、文物建设维修以及设备安装等各类工程项目

截止底,投资评审中心累计完成审核项目260个,送审金额59669万元,审定金额44919万元,审减金额14750万元。完成编制项目57个,编制金额21969万元。4月以商政文48号文对投资评审中心通令嘉奖,且204月在全县机关作风评选中荣获“先进股室”,2010年2月荣获省财政厅授予“先进集体”称号,203月荣获县政府授予“先进单位”称号,年10月被信阳市“双争”组委会评选为“市青年文明号”。

商城县财政收入增长空间小,财政自给能力低,是“吃饭财政”和“要饭财政”。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稳步推进,城市改革发展、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以及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增长需求巨大,财政成为“强势中的弱势、都市里的村庄”,“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发展”困扰着县乡政府,财政工作保工资、保稳定、保运转面临诸多挑战与考验。同时随着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家扶贫开发力度的加大,上级转移支付和各种专项补助资金逐年增加,如何管好用好这部分财政资金,使之产生乘法效应,成为理财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专项资金中基本建设性支出规模越来越大,预算编制缺乏评审,很难编细编实,建设单位很难管深管细管好,由于基本建设支出透明度低、可变因素多、技术含量高,容易形成管理漏洞,承包方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现象时有发生。

原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说过:“评审中心是全新的机构,评审工作是全新的事业,任务艰巨。”商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更是如此。由于是新的机构,新的事业,无模式可循,无经验可鉴,更肩负县委、县政府重任,评审中心初期的工作是艰难的,压力是巨大的,评审中心所面临的项目涉及多种行业,自206月开展工作至今,涉及建筑安装、道路与桥梁、供电与供水设施、市政工程、园林绿化、路灯亮化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改、文物建设维修以及设备安装等各类工程项目,为商城工业、旅游等经济发展,拉大商城县城框架,加快商城县城发展,配合县“六城联创”等重点工作开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抓手,全面提升投资评审工作效能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于2011年年底专门听取投资评审工作汇报,局党总支多次强调投资评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推进投资评审工作,不断扩大规模,不断规范管理,不断拓宽评审人员工作思路,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敢打能胜、作风过硬的评审专业人才队伍,是搞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可靠保证。目前,投资评审中心在岗人员11人,在编4人,长期外聘专业技术人员7人,其中造价师1人,会计师2人,二级建造师1人,造价员9人。针对我县投资评审领域不断拓展,评审人员数量少、专业单一,业务量大的困难,评审中心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策略,交流借鉴其他地区评审方法,定期组织学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狠抓工作作风和廉洁从政建设,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做到科学评审、公正评审、依法评审、廉洁评审,着力打造一支认真负责、埋头苦干、业务精通、廉洁奉公、充满活力的工作团队。

2、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构建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基础保证,投资评审中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先后以县政府名义制定印发了商政16号文《商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商政2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以及商政【2007】21号文《商城县关于加强财政增收节支管理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规定凡是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财政评审,确保政府投资安全有效,努力建设效益财政,确立了财政投资评审在政府投资评审项目资金审核监督上的权威地位,严格遵循“先评审、后批复”,“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的评审原则,规范评审行为,提升评审质量,奠定了投资评审的基础平台。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评审业务流程,结合我县评审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商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资料移交表》,《评审处理笺》,《工程评审定案表》,《送审资料承诺书》以及《现场勘查记录表》等一系列投资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极大的提高了评审效率,规范了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强化了内部控制。

3、坚持创新方式方法,促进投资评审工作科学化、精细化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商城县开展以来,制度从无到有,业务从小到大,力量从一人到一支队伍,既要有科学的方法,又要结合实际,通过四年多来开拓性的工作,摸索出一套适应我县财政投资监管的评审工作机制。

(1)加大对项目建设期间施工现场监控

在审查工程图纸、招标文件编制、评审或制定标底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对评审项目进行实地现场勘测跟踪,现场核对,对隐蔽工程根据施工流程提前介入,精确核实工程量,对于隐蔽工程变更以及非本区域主材价格变动部分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评审中心、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同时到场共同核实、论证,否则,项目决算时均不予采纳。

(2)推行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管理的一个有效措施,有效地预防了围标、串标等非法手段预谋中标的行为,防止投标人联合哄抬投标报价,有效地控制政府投资工程“三超”现象,同时从根本上杜绝了,以合法的方式,将政府投资工程在招标阶段就突破计划规模。

(3)成立“专家库”监督复查制

为加强投资评审工作深入性、科学性、公正性、透明性,在县纪委、交通局以及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抽调专家成立“专家库”,“专家库”在年末评审工作结束时,对本年度所有评审项目中随机抽取30%的已完成评审报告进行全方位,多角度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项目评审的依据、方法是否合理、正确、工程量及定额套用是否准确等,以体现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经得起考验。

(4)借助中介力量,多种评审模式

借助地方相关造价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力量进行复杂项目的评审,由评审中心派专业人员对中介的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

(5)重大疑难项目实行多部门联合评审方式

对评审项目中遇到重大疑难、涉及金额较大或一些技术上复杂,政策上不易把握的项目,由政府牵头,组织多部门单位相关的技术人员与财政评审人员共同联合评审。

(6)坚持推行“每周评审例会”制

为提升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评审工作效率,每周一召开评审工作总结会,()总结分析上周评审工作概况,安排本周工作计划,不断总结工作方式,及时查缺补漏。

(7)对外聘评审人员的激励机制

通过多方面绩效考评,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从完成工作数量、评审质量、劳动纪律、廉洁从政等方面进行考核,并确定奖励浮动薪金。从而提高聘用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保证了评审质量和速度,稳定了评审队伍,提高了工作效率。

4、当前我县投资评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存在问题表现在,一是财政投资评审宣传力度不够,由于财政投资评审属新生机构,社会知名度不高,普遍存在项目单位对我们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不清楚,经常有抵触不配合现象发生,直接影响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深化,二是我县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任务与评审人员力量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由于我县逐年加大财政投资,各类新型项目错综复杂,与现有投资评审人员专业单一,人员短缺不成比例,随着评审业务的进一步开展,将影响评审中心及时完成评审任务。

根据财政评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投资评审的影响力,不断拓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领域。二是定期组织评审人员外出培训学习,或聘请行业软件工程师来中心进行跨行业软件操作培训。三是继续不断招聘专业人才,充实评审队伍,建立一支与当前工作业务量相匹配的评审队伍。

篇7: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情况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情况

加大财政投资评审力度 做好工程结算审核

财政投资审核是一项政治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而又有其内在规律的系统工程。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有技术性强、难度大的特点,这又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审核人对工程量、工程单价、各项费用、材料价格和建设单位签发的现场签证有直接关系。一个建设项目,从立项到设计,从勘探到施工,从施工到建成,其资金的使用分配涉及面广,审核工作必须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才能真正有效资金运作、提高财政投资效益。

一,工程结算中发现的几个问题

1、通过以往工作中发现,有些新建工程项目开工我们评审中心并不掌握,都是到结算时才通知我们,这对下一步审核工作很不利,尤其是缺少基础性数据,仅凭竣工现场或施工单位提供的简单平面图来核定工程量,所以我们工作起来很被动,今年这些情况一定要杜绝,工程开工前及时进驻施工现场,做好前期工作,了解施工程序,特别是隐蔽工程,要及时跟踪,掌握第一手资料,按当时情况做好施工记录,为结算打基础。

2、近几年来,随着建筑材料市场化,繁荣了建筑材料市场,但也带来了市场管理混乱、价格涨幅不定的失控现象。现行的基建工程费用构成中材料费占工程总价的60%-70%,材料费

占得比重相当大,因此,控制材料价格对有效的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提高财政投资的使用有很重要的意义。在2010年审核的基建工程中发现,施工方报上来的装饰材料价格都很高,而且普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通过到施工现场及建材市场比对、勘查,虚报相当严重,尤其是装饰材料在工程中占得比例也很大,施工单位也看好这一块,都是用低档次的材料套高档次的价格。现在建筑材料市场内价格混乱,同等质量不同厂家价格相差很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造价,所以我们今后要求施工方配合,结算时或施工中出示材料品牌,以便更准确确定材料价格。避免高估冒套现象发生。每月定期到开原建材城进行市场询价,建立材料价格信息库。

3、在施工工艺方面,有的工程施工时有图纸,有的没有,有的.甲方监管力度不够,所以施工工艺很少有达到施工规范要求的,当时看不出什么问题,但是时间长问题就出来了,比如室外地面,如果不按要求施工,施工方偷工减料,在垫层及地面厚度和水泥用量上做手脚,地面的厚度不同、水泥标号不同,相应的定额单价也不同,第二年地面就会出现开裂、泛砂现象,这就浪费了财政投资的资金。

4、工作中发现,有些施工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资质,挂靠别人的资质,工程是专业承包工程的套用总承包工程费用标准,以此获得更高的取费。按四类取费来说,专业承包工程的取费费率是31.2%,总承包工程的取费是41.6%,相差

10.4%,也就是100万的工程就相差10.4万元。今年对这样的施工队伍要分门别类,区别开,工程类别划分明确,杜绝个别企业利用资质套取费用。

5、施工单位在套定额往往就高不就低,低工程套高工程定额现象多有发生,高套了定额,就提高了工程造价。如挖土方工程,定额中机械设备钩机斗得容量有0.6m3、1.0m3、1.2m3,斗容第一文库网量越大定额单价就越高,施工单位没有套小容量的,都往高了套,审核时我们都根据实际情况,咨询相关人员,有效控制了工程费用。在土方运输的运距上我们也做了统一规定,即区内运距3公里,个别工程按实际测算距离计算。

6、在工作中发现,有些个别施工单位竣工资料不全就过来要求结算,甚至连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这些结算必备的资料都没有,没有这些基本资料就说明你的工程还不具备结算条件,今年这样资料不全的工程我们有权拒绝接受。因为施工方的资料不全,我们也没有办法建档,我们就是出具审核报告也是不能结算的。这方面要严格要求。

二、提高审核质量

对工程实行前期介入,全过程审核,尤其是对隐蔽工程,及时做好施工记录,有必要的部分做图片存档,在施工阶段定期到现场勘查,加强对设计变更及签证的审核,这对消除不负责签证能起一定效果。

从造价控制理论来讲,项目建设的施工过程中也是控制

工程造价的关键阶段,它对于拟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起决定性的作用。

通过提前介入将财政评审变传统事后结算审核为随工程项目进度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核。

三、严格做好住房维修基金的审核

全区住房维修基金这一项工程也很重要,为了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严格加强对维修基金的审核工作,深入小区,与小区住户及时沟通,从侧面了解维修施工的具体情况,对施工单位所报的数据进行实地测量,按实结算。

在今后工作中,还要不断加强评审队伍建设。注重培训与再教育,提高专业评审人员的综合素质。随着评审范围的不断拓宽,评审人员不断更新观念、更新知识。要适应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发展,必须有一个高素质的队伍。要建设学习型单位,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提倡终身学习,鼓励自觉学习。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人员培训,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娴熟的高素质评审队伍。

不断加强廉政自律建设。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坚持按法律办事,按政策办事。注重民主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建设,做到警钟常鸣,廉政制度落到实处。日常教育管理不松懈,时刻绷紧这根弦。

通过基建项目结算评审和竣工审核,核实项目造

价,核减不合理支出,避免财政资金的沉淀、挤占、挪用现象发生;通过财政投资评审节约财政资金使财政监管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逐步加大了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和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评审工作;不断提高评审质量,做到评审过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评审结论真实准确、及时有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使财政监管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评审中心

2011-4-21

篇8: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评审即财政投资评审,它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对于它,你们又有多少了解呢?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最新版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要求是: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四)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六)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七)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八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的付费办法按照财政部财建[]512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九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766号)、《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号)、《关于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基字[1999]37号)、《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财建字[]43号)4个文件同时废止。

篇9:松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松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算的评审和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概算、预算、决(结)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实施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以及与工程相关的管理部门。凡是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预(结)算、招标标底、年度财务决算及竣工决算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四条 财政性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五)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委托评审业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审查和确认评审结果并进行处理。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财政技改贴息的使用情况;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财政评审中心接受委托后,及时收集评审资料,并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查、核实;

(三)财政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认可。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三)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领导,实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作为下达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项目建设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实行例会制度。

第十五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资金、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财政投资的合理利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财政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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