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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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篇1:昌吉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昌吉学院(CHANGJI 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997。

第三条 办学性质:昌吉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全日制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 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地址:昌吉学院有北校区(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和南校区(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9号)两个校区。

第六条 昌吉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昌吉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昌吉学院与山东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联合培养的本科生,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由昌吉学院颁发。

第七条 昌吉学院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昌吉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和专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为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学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昌吉学院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是昌吉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学制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为符合生源地省(区)级招委会规定的高考报考条件考生。

第十二条 本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三年。其中,本科层次除“汉语言”专业和专科层次各专业的“民考民”和“双语班”考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汉语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接受为期一年预科教育,并由自治区财政承担预科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凡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新疆考生,须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外省考生根据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报考我校音乐类专业的新疆考生,须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的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外省考生根据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舞蹈表演专业考生须取得昌吉学院舞蹈表演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填报我院舞蹈表演专业志愿。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省(区)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后方可填报我院体育类专业志愿。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八条 昌吉学院录取批次:区内分为本科零批次、本科二批次、专科零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区外按照各省规定批次录取。

第十九条 昌吉学院对全国各省(区)的各类招生计划均采用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条 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二十一条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昌吉学院接受服从调剂考生。

第二十二条 专业安排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专业志愿先后安排录取专业,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时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同等条件下,品行优良、文史类及理工类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的进档考生,有艺术特长者优先录取。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二十三条 照顾政策严格按照当地省(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昌吉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取得昌吉学院当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且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招办公布的最低投挡线要求的进档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时按综合成绩(美术类: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60%与我校专业课成绩的40%之和;音乐类: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40%与我校专业课成绩的60%之和;舞蹈表演专业: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40%与我校专业课成绩的60%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六条 报考我校使用省(区)艺术类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考生当年艺术统考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区)本科合格线要求,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招办公布的最低投挡线要求,录取时按综合成绩(美术类: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60%与艺术统考成绩的40%之和;音乐类: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的40%与艺术统考成绩的60%之和)排序,择优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七条 对于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录取时考生须达到生源省(区)招生部门规定的体育术科和文化课合格线,按体育术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术科分从高到低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八条 昌吉学院对报考英语类本科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作限分规定:即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汉语言本科不低于80分,民考汉和双语本科不低于60分;报考商务英语专业的汉语言本科和双语本科不低于80分。

第二十九条 空中乘务专业主要培养地勤及地面服务类专业人才,根据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交通运输和飞行器维修技术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民航专业特点,专业报考人员要求肝功能正常,色觉正常,无色盲、色弱等生理疾病,单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或单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镜片度数不超过250度,无语言、发音、听力障碍。

交通运输、空中乘务和飞行器维修技术三个专业女生慎重报考。

除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相关身体条件和我校航空学院专业招生条件,就业时需达到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岗位所要求的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民汉双语翻译人才招生计划,录取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汉语言专业考生高考汉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专业投档的部分招生计划用于教育部中兴通讯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项目的招生。

第三十二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有关省(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生源好的省(区)调整投放。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新价非字28号文、新价非字(2000)29号文规定,昌吉学院20各类专业学费标准如下(元/生年):

文史类各专业:本科:3100,专科:2900;

理工类各专业:本科:3500,专科:3300;(其中,教育部中兴通讯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项目专业费用具体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外语类各专业:本科:3800,专科:3500;

体育类各专业:本科:3300;

艺术类各专业:本科:6000,专科:5500。

住宿费标准如下(元/生年):

8人间600;6人间800;4人间1000。

第三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作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实。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昌吉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昌吉学院招办联系方式:

日常业务联系电话:0994-2337793

录取期间业务电话:0994-2334181,0994-2336070(传真)

学校网址:www.cjc.edu.cn

招生信息网:zs.cjc.edu.cn

E-mail: cjxyjyb@163.com

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北校区);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9号(南校区)

邮编:831100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昌吉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篇2:成都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学院。学校原名成都大学,是创建于1978年的地方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1983年因国家高等教育结构改革试点改办成专科层次职业大学,经教育部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更名为成都学院。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以成都市人民政府为主,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唯一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现有本科专业57个,涵盖工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理学、医学等9个学科门类。办学层次包括研究生教育、普通本专科教育。学校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成洛大道十陵上街一号。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要求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院校名称为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签章为成都学院。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本专科招生委员会。设立由校长、主管校领导及纪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选聘招生工作组组长、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特殊类招生选拔考试等事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投诉电话:028-84616636。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依次为3分、1分、1分、0分。即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3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三专业志愿与第四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四专业志愿及其以后各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为0分。相同投档成绩者,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艺体类专业成绩均采用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专业统考成绩,艺体类录取原则为:美术类、音乐表演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编导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武术高水平运动员资格,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原则为:申请参加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且总成绩(文化成绩×0.4+专项测试成绩×0.6,其中文化科目考试满分为450分,考生文化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合格,在报考我校志愿的考生中按总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的20%;参加高考并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按我校专项测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其中录取享受文化成绩65%优惠政策的人数不超过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的30%。

第十三条 江苏考生必测科目按江苏省的要求进行,选测科目等级要求须达到C级以上(含C级),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具体要求以江苏省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英语、泰语、商务英语、英语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外语类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后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所有录取新生进校后将进行资格审查,若有与录取信息不符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为了鼓励成绩优异的考生报考我校,学校特制定了《优秀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奖励额度最高可达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了较完善的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考生和家长可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咨询。我校在录取结束后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洛大道十陵上街1号

邮编:610106

咨询电话(传真):028-84616013

电子邮箱: zhaoban@cdu.edu.cn

网址: zhaosheng.cdu.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都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昌吉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际代码:12838

第五条 学校地址:新疆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业大道8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首批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局。

第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昌吉州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原有设立由学院领导、纪检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督查小组的基础上增加了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社会行风监督员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方面的作用。在录取期间成立录检组、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八条 学院录取批次:高职(专科)批次。

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省外户籍普通高考考生。招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单独招生考生、三校高职考生、中等职业教育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录取规则

1、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对相关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

3、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4、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根据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所有投档考生按考分排队由高到低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5、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6、学院各专业均无加试要求。

7、往届生录取按照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8、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提档。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9、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身高低于1.60米,请慎重填报。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如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物价局《关于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执行。

1、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

文理类专业2900-3300元/年

医学类专业3900元/年

2、住宿费:600元/年·生(8人间)

800元/年·生(6人间)

3、教材费:按专业实际用书费用收取。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2、高校国家助学金:贫困生资助每年享受元-4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贫困生资助每年享受1000元-3000元不等的助学金。

4、学院奖学金:学院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对学生的奖励,其中:一等奖学金:800元/年;二等奖学金:500元/年;三等奖学金:200元/年。

5、高职学生获各类资助比例达70%以上。

6、单项奖励:对在学习、社会实践、精神文明建设、体育、艺术、各种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分别给予重奖。

7、特困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的学生实行特困补助政策,并为特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工作岗位。

8、应届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基层工作服务三年以上,实施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九章 就业安置

第二十三条 就业安置

学院大力实行订单教育,学生毕业后我院推荐就业。学生可在新疆特变电工、金风科技、郑煤机潞安集团、新疆电力、新疆天业、新疆众和、神华新疆能源、中泰化学、天富热电等区内外100多家知名企业就业,也可自主择业。毕业生就业率稳居全疆高校前列。

第十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所有录取考生可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网站和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院网址进入查询录取情况。

咨询电话:0994-2358007、2330427、2344440

传 真:0994-2344771

邮政编码:831100

篇4:衡水学院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衡水学院20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衡水学院

2。学校代码:10101

3。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

5。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邮政编码:053000)。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衡水学院招生计划均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具体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学校预留计划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文史、理工类预留计划上限不超过学校本科规模1%;艺术类专业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专业招生总量15%,用于处理同分情况,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的录取。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相关副校长和学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院长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项。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具体工作。

学校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考生健康状况合格的条件下,以高考成绩为录取的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九条 对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和招生计划数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无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文 史类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工类考生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时,学校将专业服从调剂 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对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条 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

1。对我校没有安排相关专业测试的省份、专业,承认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统考)专业成绩。按综合成绩排序投档的省份、专业,按排序投档成绩依次 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按综合成绩排序投档的省份、专业,按综合分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 下,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专业成绩×70% +(高考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30%

2。我校安排专业测试的山东、江苏、甘肃三省艺术类专业:均使用我校专业校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获得我校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该省控制线后 (江苏音乐类考生还需专业统考成绩达到该省控制线),按我校专业校考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中,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采用综合分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分相同情况下,按专业校考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专业校考成绩×70% +(高考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30%

3。河北省考生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控制线,并且参加河北师范大学专业测试并达到合格分数线后,播音与主持艺术 专业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综合分依次从高分到底分录取,综合分相同的,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专业成绩×70% +(高考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30%

第十一条 体育类各专业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控制线,承认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统考)专业成绩,按综合分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分=专业成绩×70% +(高考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30%

第十二条 汉语国际教育、翻译、英语类各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 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微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以上录取原则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不符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非外语专业,请审慎填报。

第十七条 按类招生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分选具体专业。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身体复查。对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按省相关文件处理。

第十九条 凡完成学业,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的本、专科毕业生,由衡水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由衡水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我校本科各专业及专科师范类各专业(除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学费为3500 元/年,专科非师范类各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艺术类、体育类的本、专科各专业学费为6100元/年。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标准为800元/年 (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并对品学兼优、学有专长的学生予以奖励;设有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邮政编码:053000

招办电话:0318-6016093 6016910

E-mail:hsuzs@163.com

学校网址:

招办网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篇5:湖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努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校址、组织机构

第四条 湖北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是国家批准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属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学校代码:10512,法人代表:熊健民。

第五条 湖北大学武昌主校区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湖北大学阳逻校区(通识教育学院)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东路630号;湖北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88号。湖北大学网址:。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七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八条 学校收费执行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与标准。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九条 普通高考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将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填报的专业(类)志愿,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按投档成绩(部分专业考察单科成绩等条件)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进行专业(类)录取时不考虑农村独生女所享受的加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第一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投档考生的专业(类),不能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采取“平行志愿”的方式,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至其所填报的其它专业(类)。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调剂,可安排至其它专业(类)。

第十二条 考生在某学科有发明创造和科学研究成果的,电子档案投入学校后可优先录取至其所填报的、与特长相关的专业(类)。

第十三条 江苏省第一批次文理科考生选修测试科目分别为历史、物理,我校要求选测科目等级为B+B及以上,对投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其他批次的录取方式以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为准。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

第十四条 英语、日语、法语、葡萄牙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五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文理兼招同时投档。体育教育、休闲体育专业投档考生按专业素质测试总分排序,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人体科学专业投档考生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含美术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时按照考生综合成绩分省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文化成绩÷文化满分×60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400。对于文科和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不分文理、统一排序。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按其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部分专业(类)有最低分数要求:美术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外语60分,英语、日语、法语、翻译、葡萄牙语、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外语110分,金融学专业数学110分(以上分数适用于150分制的科目,非150分制的,按相应比例折算),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公布的重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

第十八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有最低身高要求:男生170cm,女生160cm。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到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办法详见《湖北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十二条 录取的部分专业(类)新生进入通识教育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通识教育培养。

第二十三条 按学科专业类招生的,学生按规定修完学科专业类基础课程后,实行专业分流培养。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和我校楚才学院本科项目入校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遴选。

第二十四条 录取考生入学后,可按学校人才培养规定在第二学期提出申请,通过有关考核后双向选择调换一次专业,或按培养方案规定进行专业方向分流。

第二十五条 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因肢体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不符合有关学科、专业特殊录取要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六条 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各类奖(助)学金40余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按规定休学、复学或延长基本学制,凡在国家规定的修业期限内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设计的总学分且结构符合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湖北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湖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湖北大学招生咨询电话:027-88755167、88755267。

篇6:宁夏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宁夏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搜狐教育讯 宁夏大学20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宁夏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宁夏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宁夏大学(国标代码为10749)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省部共建综合性大学。学校面向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在内的各类专门人才。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一直较高,我校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第三条 宁夏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宁夏大学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宁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专科及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宁夏大学普通本专科和本科预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宁夏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年宁夏大学在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等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或考试院编印的《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出档比例调档。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相关规定录取。

第九条 按照专业级差(级差分为1分)分配进档考生专业,即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顺序依次递减1分,同时综合考虑英语及所报专业相关单科成绩等因素。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未录取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条 为保证农、林、牧类专业考生报到率,仅录取填报有农、林、牧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如生源不足,经与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可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十一条 我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除国防生外,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我校只录取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四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国防生录取: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的普通中学应届毕业生,政审合格后参加各省级军区统一组织的面试,在指定的军队医院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体检(与军校招生体检同时进行)。学校按国防生招生计划,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普通一本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有志愿且政审、面试、体检合格的考生中,按学校录取原则,在提前批次录取。

二、艺术类考生录取:凡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且成绩合格[我校有艺术类招生计划但未单独组织考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课统考成绩为准],根据生源情况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内确定我校录取文化课资格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报考音乐学、舞蹈学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英语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条件。具体录取规则见《宁夏大学201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三、体育类考生录取:凡参加各省级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成绩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术科成绩最低控制线,且文化课成绩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文化课成绩最低控制线,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出档比例调档,我校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时综合考虑考生的身体条件和专项水平。

四、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凡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核对、公示,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即可录取;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考生,由学校提出申请,经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审核、公示后予以择优录取;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证书报考我校的考生,参加我校自主进行的文化课考试且成绩合格,经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审核、公示后即可录取。

第十五条 宁夏大学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其他

第十六条 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教育奖、华藏奖学金、孝廉奖学金和校级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丰田助学金(报考我校的考生可于6月1日至7月15日登陆网站www.solf.org申请)等多项奖助学金。

学校积极联系,创造条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新生可在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由宁夏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补充,解释权归宁夏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条 宁夏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

联系电话:0951-2061897

监督电话:0951-2061117

招生网址:zs.nxu.edu.cn

电子邮箱:ndzs@nxu.edu.cn

学校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489号

邮 编:750021

学校网址:www.nx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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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黄山学院普通专升本招生章程

为贯彻落实皖教办〔〕2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做好我校专升本自主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情况

学校全称为黄山学院,部标代码为10375,注册地址为黄山市屯溪区西海路39号(邮编245041)。我校为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安徽省教育厅,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成人高等教育及外国留学生等在内的各类专门人才。学校有南、北2个校区。

注:本次考试报名、考试均在南校区(黄山市屯溪区西海路39号)。

二、招生机构

(一)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成立以黄山学院院长为组长的专升本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招考投诉及有关招生违纪事件。

三、招生计划

专业

人数

招生类别

旅游管理专业(本科)

80

相同、相近专业

财务管理专业(本科)

80

财经大类

学前教育专业(本科)

80

相同、相近专业

四、招生对象

(一)安徽省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包括在皖部属高等学校、省属普通高校以及经过批准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成人高等院校)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层次毕业生;

(二)上一年度安徽省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职业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上一年度参加对口招生统一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4.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

五、考试

(一)考试方式:考试工作由黄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试科目:见下表。

篇8:黄山学院普通专升本招生章程

专业

公共课

专业课

旅游管理

英语

旅游学、管理学

财务管理

语文

西方经济学、会计学

学前教育

教育学、心理学

六、咨询电话:

0559-2546568 2546569

七、监督机制: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原则,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全过程的监督。申诉电话:0559-2546598

联系电话:0551-62767518 18715042797

咨询QQ:1695389238

权威官网:www.tyzsb.com

篇9:武夷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武夷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全称、办学类型及地址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武夷学院(国标代码:10397),是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福建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位于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坐落在“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地”——武夷山。

校本部地址:武夷山市武夷大道16号;

桃源校区地址:武夷山市武夷大道26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全面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组。

第四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招生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20普通高考(课程)招生计划均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招生计划通过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六条 我校面向福建省南平市单列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南平市(含所辖各市、县、区)户口且在南平市所辖各县级高招办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志愿填报院校代码,详见福建省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七条 学校根据生源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对招生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招生要求

第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对于学生的外语(课程)语种要求除英语(课程)专业外,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学校只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条 学校对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口试且成绩合格,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要求90分(含)以上(试卷满分为150分)。报考建筑学专业的考生要求有一定的绘画基础,新生入学后将进行素描基础测试,不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专业的男女生录取比例要求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江苏省籍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照江苏省第二批录取本科院校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遵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综合考生德智体美条件公平、公正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在各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数120% 以内。实行“一档多投”投档方式录取批次的调档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在实行“梯度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录取时,对达到本校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先录取报考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对普通文理类进档考生进行专业投档时,在福建省采用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3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含第三及其之后的排序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2分的专业级差调配原则,按照分数从高到低进行预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除福建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外,其余省份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高中阶段综合素质、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专业统考考试成绩合格(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艺术类专业统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艺术类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艺术类考生专业调配细则如下:

1、面向福建省内: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按考生的专业文化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预录取排序。

编导类专业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6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40%;

美术类专业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当考生专业文化综合分相同时,按享受同等优先,再按照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单科成绩排列顺序:文科编导类按文化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编导类按照文化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文科美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美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2、面向福建省外:采用“专业志愿清”的专业录取原则。

对于实行“梯度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以考生的专业文化综合分为依据,专业文化综合分相同时,按照美术类为专业成绩、编导类为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编导类综合分= 考生文化成绩总分(含固定照顾分)÷高考文化成绩满分×60+考生专业成绩总分÷专业成绩满分×40。

篇10:山东政法学院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发布的《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规 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政法学院普通本科、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政法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4100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 十条 办学条件:山东政法学院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济南,肇始于1955年7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的山东省政法干部学校,期间历经更名,于2月开 始筹建山东政法学院,经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设立山东政法学院。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 资格,年顺利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成功完成向普通本科院校的转型。学校占地854亩,校舍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 值4.9亿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1余人。学校现有专任教师567人,其中高级职称241人,占教师总数的42.5%;硕士学位教师339 人,占教师总数的59.7%,博士学位教师109人,占教师总数的19.2%。专任教师中30.6%为双师型教师、26%为具有行业背景的教师。硕士研究 生导师50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人,省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优秀教师4人,省级教学名师3人,省级重点学科首席专家2人。“山东 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3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全省社科理论界“百人工程”高层次人才3人,“全省高校师德标兵”2人。

学 校法学教育历史悠久,底蕴深厚,法学专业学科优势突出。经过60年的办学积淀,学校现已经形成以法学教育为特色,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基本定位,多 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在省属高校中首个全部拥有法学学科“三重点”建设项目: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刑法学,省级重点学科经济法学,省级重点实验室证据鉴识 实验室,省级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与民生研究中心。在法学一级学科10个二级学科中,除军事法学外的9个二级学科都形成了比较固定的研究团队。 学报《政法论丛》是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复印报刊资料”重要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是省属高校唯一进入 CSSCI来源期刊的学报,是我校法学学科重要的支撑平台。

学校专业布局合理,按照“系统筹划、重点建设、突出实践、保证质量”的理念培育 品牌特色专业。目前,学校专业设置涵盖法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工学五大学科门类,以法学类专业为主,设有普通本、专科专业28个。其中,法学、监狱 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行政管理等4个本科专业是山东省省级特色专业。法学专业还被确立为国家“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第一批综合改革试点本科专业、省级人 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验区、省级应用型人才培养发展支持计划专业。学校在突出法学专业特色的基础上,强调其他专业与法结合,非法学专业均具有鲜明的融法特 色,逐步构建起“法学类专业群为核心,经管类专业群和新闻传播类专业群为两翼,信息技术类专业群和外国语言类专业群为基础”的法为核心、分类建设、交叉融 合、相互支撑、特色鲜明的“122”学科专业体系。学校有31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

学校设有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民商法学院、经济 贸易法学院、警官学院、商学院(微博)、外国语学院、信息学院、传媒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体育教学部等教学单位。经山东省人大(微博)常委会批准,在学校设立了山东省人大 常委会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学校还建有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基地、山东省社会稳定研究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研究所、司法研究院、立法研究院、案例 研究院等科研机构。

学校拥有完善的现代化教学基础设施和实践教学机构或设施,教学仪器设备总值5300万元。学校建有虚拟化数据中心,建设 了数字校园一站式服务平台,教学、管理、服务全面实现网络化,为学校人才培养提供了全方位条件保障,建设成效位于全省高校前列。学校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 114.2万册,电子图书7430GB,是山东省自动化建设先进图书馆。为加强实践教学,学校建有司法鉴定中心、网络技术教学实训中心、法学教学实训中 心、监狱学教学实训中心、计算机教学实训中心、外语教学实训中心、经济管理教学实训中心、新闻传播教学实训中心、行政管理教学实训中心等校内实践教学机构 或设施,其中法学教学实训中心被省教育厅评定为山东省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同时,学校在全省法院、检察院、刑事执行机关等司法系统,律师事务所等社 会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企业建设了200多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十一条 办学理念: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学校实施“错位竞争、特色发展”战略,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根本,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中心,以 内涵发展为主线,着力提升学科专业建设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文化软实力等学校核心竞争力,努力打造“特色山政、文化山政、法治山 政、智慧山政、开放山政、和谐山政”,建设全省一流、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学校弘扬“博学笃行、刚健中正”的校训精神。学校追求的学生培养目标是:健全 的人格品质、扎实的专业基础、创新的思维能力、卓越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有关报考要求

第十二条 山东政法学院20分省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 十五条 监狱学专业按照公安类专业列入普通院校提前批招生。考生需经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女生招生比例不超过10%。其中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标准执行 4月15日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面 试、体检时间为年6月30日—7月1日两天时间。体检时考生需持身份证、高考(微博)准考证、户口簿、高中毕业证和三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体检当日需要空 腹验血。面试、体检地点为:济南市二环东路5598号,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北邻)。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本科、专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

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考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优秀新生。

第 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 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 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 “ 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公布的批次为准。在山东省内的本科招生计划共分两个录取批次:监狱学专业为本科提前批录取,其他本科专业为本科二批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我院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

第五章收费标准与奖贷减免政策

第 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除监狱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外,普通本、专科学生学费:理工农类(包括工学类、经济 学类、管理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500元,文史类(包括法学类、文学类、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监狱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智能电子方向)校企合作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

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五条 山东政法学院已建立起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互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拿出 一定比例的经费,重点用于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我校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政府类奖助学金。另外还 设有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山政爱生基金”等学校类奖学金。此外,学校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问题提供有力帮 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山东政法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63号

邮政编码:250014

咨询电话:0531-88599958 ,88599888,88599859

传真:0531-88599859

E - mail: zsb@sdupsl.edu.cn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5598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北邻)

监狱学专业面试联系电话:0531-55632752,55632758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网址: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电子邮箱:sdzf_jgxy@126.com

山东政法学院西校区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篇11:山东政法学院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政法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由山东政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山东政法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山东政法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注: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

篇12:成都工业学院本专科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工业学院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成都工业学院,英文译名:(ChengduTechnological University)。

第二条 学院地址:

郫县校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中信大道二段1号

花牌坊校区:四川省成都市花牌坊街2号

大丰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蓉北路3段442号

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在郫县校区就读。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五条 毕业证书: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成都工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由院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和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成都工业学院纪委和监察审计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28-87992159。

第八条 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招生就业处作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以教育部批准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准(详见各省、市、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我校今年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1%,用于调剂各省(市、自治区)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成都工业学院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各项加分政策,并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100%-120%之间。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无法自理或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对非外语类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六条 普通类录取原则:

(1)学院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2)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体类录取原则:

(1)美术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上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四川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考试成绩、身份等进行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立了完善的奖、贷、勤等助学体系。设有陈毅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各种单项奖学金。助学措施有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缓办法。有绿色通道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

第二十二条招生咨询:

(1)成都工业学院郫县校区长虹会堂206

(2)咨询电话:028-8799236687992268

传 真:028--87992366

学院网址:www.cdtu.edu.cn

招生网: zs.cdtu.edu.cn

第二十三条 学院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成都工业学院或原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成都工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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