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精选6篇)由网友“spv6000”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银监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银监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银监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就20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年要继续执行好现有的各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强化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等“六项机制”建设,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原则”。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单列信贷计划,优化信贷结构
商业银行要围绕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于一季度末前将经本行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监管部门,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年中调整信贷计划的商业银行,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说明调整原因。
商业银行要优化信贷结构,用好增量,盘活存量。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腾挪信贷资源用于小微企业贷款。要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工作,对发债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确保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三、加强机构建设,扩大网点覆盖面
商业银行要继续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增加有效供给,提升专业化水平。要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
四、落实尽职免责,调动工作积极性
商业银行要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商业银行应于二季度末前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尽职免责办法,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尽职免责办法应对尽职免责的适用对象、审核程序、认定标准、免责事由、免责范围规定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
五、改进考核机制,激发内生动力
商业银行要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改进小微企业业务的'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资源配置充足。要在内部明确小微企业业务的牵头主管部门,强化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要强化绩效考核倾斜,对小微企业业务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科学设置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要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六、加大金融创新,提升服务能力
商业银行要结合金融系统深化改革和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新趋势,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要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36号)要求,加强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创新。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信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渠道,提高服务便利度。鼓励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主要载体,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
七、规范服务收费,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相关监管政策要求,及时清理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基础上,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小微企业减费让利。要缩短融资链条,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减少搭桥融资行为。
八、严守风险底线,抓好风险防控
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大方向,坚守有效识别、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防线。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防范产业结构调整中“两高一剩”产业导致的风险传染。要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管理,防止借款企业违规挪用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实现盈利、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宜简单地压贷、抽贷、断贷。要加强对互保联保、过剩产能等重点风险的识别、防控,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对小微企业贷款要提足专项风险拨备,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要及时核销。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同业的沟通协调,防范逃、废债,完善风险处置手段,依法维护银行债权。
九、强化监管激励约束,确保政策落实
各级监管部门要坚持正向激励的监管导向,在市场准入、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落实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政策。从2015年起,商业银行适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正向激励政策,应以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为前提。
篇2: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
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文件精神,以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为载体,创新经营模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改革创新,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的原则。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坚持市场运作、鼓励创新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质量。
坚持风险防范、稳健经营的原则。发挥保险业风险管理的优势,优化风险处置流程,提高风险处置能力,强化责任追究,守住风险底线,持续稳定地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二、创新发展方式
(三)创新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针对小微企业的还贷方式,提供更灵活的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小微企业,细化企业在经营借贷、贸易赊销、预付账款、合约履行等方面的风险,创新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发挥保险机构风险管理优势,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扩大保险业服务小微企业规模。
(四)创新经营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为主要载体,“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经营模式。
鼓励各地在小微企业需求旺盛的地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机制,逐步推广。
(五)创新资金运用。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专业化投资及风险管控的优势,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及相关金融产品。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探索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发展。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
三、提高服务能力
(六)优化投保操作流程。支持保险公司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保险公司要搭建便利的投保平台,优化承保操作流程,简化投保手续,为小微企业提供“低门槛、低成本、易操作”的保险服务。
(七)提高理赔服务效率。保险公司要充分考虑小微企业资金“短、小、频、急”的特点,加快理赔进程,减轻小微企业在理赔过程中的资金压力;要建立小微企业理赔绿色通道,搭建理赔服务网络和平台,制定理赔服务手册,履行理赔服务承诺,提升理赔服务质量。
(八)拓宽增值服务项目。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的分析和研究。在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基础上提供增值服务,鼓励保险公司通过风险数据的积累和整合,为小微企业提供市场分析、典型案例等专业咨询服务。
四、营造政策环境
(九)扩大金融机构网点,延伸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地区,拓宽服务范围。各银监局、保监局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措施,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商业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到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有序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将经营网点从省会及大中型城市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
(十)完善风险评估政策,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容忍度。鼓励保险公司对优质小微企业提高信用保险承保额度。鼓励银行细化小微企业的风险评估指标,提高优质小微企业的风险容忍度,对优质小微企业购买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给予支持,发挥保单对贷款的增信作用。
(十一)充分运用中央和地方对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支持政策,扩大保险覆盖面。保险公司要用好中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奖励政策,积极拓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奖励项目申报工作。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基金,用于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贷款本金损失补贴。保险公司要用好各地政府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向小微企业做好投保政策解读和宣导工作,扩大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的.覆盖面。
(十二)推动银保合作,共同分担和防范化解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推动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引入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对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进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引导银行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提高审贷效率。加强银保双方在客户开发、信息共享、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紧密合作。完善银保双方信息系统配套建设,实现银保信息互通互联。强化银保双方在信息披露、贷后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全面排查风险,防范虚假贸易融资和骗贷骗赔风险。
(十三)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信息透明度。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保监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整合小微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等信息资料,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征信机构开放。试点放开经营小微企业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十四)鼓励再保险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再保险支持。鼓励再保险公司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的研究,引进国外成熟产品,帮助保险公司完善产品开发和风险分散,提供承保、理赔、精算和风险管理等技术支持,扩大保险公司对小微企业的承保能力。
五、夯实基础建设
(十五)加强队伍建设。保险公司要建立专业化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处置队伍,培养对小微企业的财务数据、业务流水、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的专业人才,熟悉和了解小微企业经营特点,能准确识别小微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及信用违约风险,提高信贷审核和承保理赔的质量,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率。
(十六)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险公司要加强小微企业业务发展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适用于评估小微企业信用风险的数据库和数据模型,为小微企业业务提供合理的定价基础,准确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完善小微企业业务系统的应用能力,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十七)加强风险防范。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内在价值理念。加强精算技术在信用违约风险评估和定价中的应用,做好总体风险的平衡分散。根据历史、行业经验选定变量,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异常情形、调整承保策略。
六、注重协作监督
(十八)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各保监局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相关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非理性价格竞争等行为。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小微企业利益的行为。各银监局要监督辖区内的银行机构规范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加强内控管理,切实提高银保双方小微企业合作业务的质量。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务实高效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同联动,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保监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和细化各项政策措施,总结典型做法,完善各项制度,做好宣传,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篇3: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调研报告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调研报告
近日,区发展改革局对区内25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调查内容及样本描述
本次调查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小微企业基本情况;二是当前影响企业发展的因素;三是小微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情况;四是小微企业在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五是对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建议。
本次调查以书面填报结合电话访谈的形式进行,保证了填报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为使本次调查对我区小微企业及区发展更具有现实意义,从我区目前产业实际情况出发,本次被调查小微企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以抽样方式,共选取25家企业,使样本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1.被调查企业分类
按主营业务分,制造业10家,占40%,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5家,占60%。
按经济类型分,国有2家,占8%,私营23家,占92%;按企业人数分,10人以下的1家,占4%,10-50人的6家,占24%,50-100人的9家,占36%,100-500人的9家占36%。
2.生产或经营场地情况
在被调查企业中,拥有白己的厂房(经营用房)企业有10家,占40%,租用的厂房(经营用房)企业有15家,占60%。
二、调查情况总体分析
(一)影响企业发展因素调查
本次调查中列举了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的6种因素,即人力成本上升、原材料成本上升、市场需求不足、缺乏创新能力、资金紧张、其它等。
2.生产或经营场地情况
在被调查企业中,拥有白己的厂房(经营用房)企业有10家,占40%,租用的厂房(经营用房)企业有15家,占60%。
调查结果表明,影响制造业发展的前三个因素依次分别是人力成本(90%)、资金紧张(80%)、原材料成本(60%),影响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发展的前三个因素依次分别是人力成本(93%)、原材料成本(86%)、资金紧张(33%)。
调查结论,人力成本上升、资金紧张、原材料成本上升是当前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其中,人力成本上升因素对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影响略大于对制造业的影响,原材料成本上升因素对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影响大于对制造业的影响,资金紧张因素对制造业影响大于对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影响。
(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需求调查
1.近三年资金缺口情况
调查结果表明,近三年存在资金缺口企业19家,不存在缺口企业6家,存在资金缺口企业占被调查企业的76%,不存在资金缺口企业占被调查企业的24%。其中,存在资金缺口企业的19家企业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1家,制造业8家,分别占被调查企业中该经济类型企业的73%和80%。
调查结论,近三年近80%的小微企业存在资金缺口,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资金缺口比制造业略微明显。
2.小微企业弥补资金缺口渠道选择
调查中列举了弥补资金缺口的12种渠道,即金融机构贷款、企业职工自筹资金、国家财政投入、票据融资、民间借贷、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股票市场融资、债券市场融资、企业自身积累、私人资本投入、企业之间融资及其他等。调查结果表明,小微企业弥补资金缺口最常选择的方式前4项依次为企业自身积累、金融机构贷款、私人资本投入和国家财政投入(其中后两项并列),而股票市场融资等其他8种渠道均很少小微企业采用。企业最希望获得融资途径前三项依次为金融机构贷款(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40%)、企业自身积累(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16%)和国家财政投入(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12%)。
调查结论,企业自身积累和金融机构贷款是小微企业在弥补资金缺口时最普遍也最希望选择的渠道和途径。但小微企业因大多没有自有厂房(经营用房)而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所以在弥补资金缺口时,只能选择企业自身积累这一渠道,而调查显示,这种渠道并是小微企业弥补资金缺口的次选渠道,金融机构贷款仍为小微企业弥补资金缺口的首选渠道。这表明,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渠道弥补资金缺口的意愿是最强的,同时也从反映出,通过自身积累方式解决资金缺口而达到企业快速发展的效果是非常不明显的。
3.企业希望获得的融资途径
调查结果表明,小微企业面对资金缺口,希望获得的融资途径前两位依次为金融机构贷款和国家财政投入。其中选择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12家,占被调查企业的48%,其中制造业4家,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8家,分别占该经济类型企业总数的40%和53%、选择国家财政投入的企业11家,占被调查企业的44%,其中制造业6家,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家,分别占该经济类型企业总数的60%和33%。
调查结论,无论是制造业还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企业希望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意愿是大体相同的,而对获得国家财政投入的期望却又明显差异,制造业要远远高于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主要原因是目前,国家省市各级对制造业企业支持的各项政策较多,而对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支持相对较少。
(三)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困难和问题调查
1.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情况调查
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情况调查结果为,在被调查的25家小微企业中,近三年,8家企业有过贷款,1家企业有过民间借贷,16家企业没有发生过贷款。
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难易程度调查结果为,在被调查的25家小微企业中,6家企业反映贷款难易程度为一般,9家企业反映比较困难,10家企业反映特别困难。调查结论,目前,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比较严重,近三年,只有32%的企业取得了银行贷款,远远小于有资金缺口企业(76%),而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为了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只能采取民间借贷等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资金缺口。
2.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存在问题调查
调查中列举了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中存在的9项主要问题,即手续烦琐、审批时间长、贷款政策不透明、中介评估费用较高、银行服务产品不够、对企业及产品了解不够、对担保、抵押要求过严、对企业信用等级要求过高及其他等,调查中要求被调查企业在银行贷款存在问题中选择三项,并按轻重程度依次确定为首选、次选和末选。
调查结果表明,在小微企业申请贷款过程常见的9种问题中,企业反映比较多的前3位依次为手续烦琐(占被调查企业的76%)、对担保、抵押要求过严(占被调查企业的64%)和审批时间长(占被调查企业的52%),均超过了被调查企业的半数以上。而作为小微企业申请贷款首选问题的前两项依次为手续烦琐,两者合计占被调查企业的84%。其中,手续烦琐占被调查企业的52%,占被调查企业中反映该问题企业的68%、对担保抵押要求过严占被调查企业的32%,占被调查企业中反映该问题企业的50%。
调查结论,手续烦琐和对担保、抵押要求过严是企业申请贷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首要问题,而手续繁琐是企业在银行贷款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这对担保、抵押要求过严对于没有白己的厂房(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尤为显现,具体到行业上,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企业因规模较小,大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而表现比较突出。
3.小微企业融资难内外因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18家小微企业反映造成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主要内因是企业缺乏抵质押担保,占调查全部内因的72%,其中制造业5家,占该经济类型企业总数的50%,占反映该问题企业的28%,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3家,占该经济类型企业总数的72%,占反映该问题企业的`72%;造成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主要外因依次为金融机构支持不足和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分别占调查全部外因的45%和37%。
调查结论,缺乏抵质押担保是造成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内因,这一点对于没有白己的厂房(经营用房)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企业表现更加明显,金融机构支持不足和政府扶持力度不够是造成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外因,这也反映了企业对获得金融机构支持与政府扶持的渴望。
(四)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议调查
调查中,列举了政府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提供优惠创业信贷、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开辟绿色通道,降低创业门槛、建立有效的产权保护制度,为支持创业,银行提供便利的信贷服务、增加培训机会、提高小微企业领导人社会地位和声誉、设立更多专门服务于小企业的小型银行、拓展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普及小企业金融服务知识等9种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方法和途径,调查结果如下。
调查结果表明,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即政府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提供优惠创业信贷、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拓展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分别占被调查企业的96%、80%、72%。
三、几点建议
学习外地商会的经验,探索建立小微企业联保机制,为非公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和小额贷款融资服务。
一是加强辅导和培训。在非公企业中联络和选拔一批创业精英,定期聘请成功企业家和专家学者对我市小微企业进行系统辅导和培训,在企业管理、投融资、技术、财务、人事、法律、市场与战略等方面对其进行引导与释疑,帮助小微企业管理者提高自身素质,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模式,从而帮助小微企业快速成长。二是规范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相关收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有关小企业贷款的抵押质押登记、评估、公证、担保等中介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统一规范小微企业贷款的中介收费标准,不断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的外部成本。
三是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在总结部分地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以政府对放贷银行进行补偿的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在信贷规模上向量大面广的小企业重点倾斜。
四是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出台相关财政税收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是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打造信用环境,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篇4: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
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意见一、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市政府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专项补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贷款或融资担保等风险损失,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和新增担保额给予奖励。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增资扩股、做大做强,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人行广安市中心支行、广安银监分局负责按照省上要求,将“两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服务覆盖率和审贷获得率等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考评内容,逐项落实到每家银行,定期考核,按季通报。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相关规定,各中介机构要规范服务收费,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二、建立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络
认真领会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大力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尽快促成符合条件的信用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健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和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到产业园区乡镇、村组设立金融服务网点,进一步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环境。
三、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便捷融资服务平台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微企业共同组建广安市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俱乐部,加强信息交流对接,定期开展融资对接活动,积极搭建小微企业便捷融资服务平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6月底前建成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配备专门服务人员,优化业务流程,完善服务审核机制,实行单独核算、独立审批和正向激励。
四、鼓励小微企业尝试多渠道融资
积极推进场外市场融资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展股权挂牌交易,有序推进企业上市。大力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用好用活债券市场融资优惠政策。加大新型融资工具推介培训力度,支持小微企业通过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方式开展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鼓励运用信托、金融租赁等新型融资工具直接融资。
五、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差异化管理,摒弃传统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探索创新风险控制机制,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可设定在高于全部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
篇5:《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主渠道责任,下面是详细内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学生困难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各地在这方面作了积极努力和有益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但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没有开展、服务机制不健全、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主渠道作用。广大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积极作为,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要强化学校管理,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要完善工作措施,认真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指导辖区内中小学校具体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要积极协调学校、社区、校外活动中心等资源,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具体课后服务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二、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亟需服务群体。对于家长要求在校外另行实施的,中小学校要主动提醒家长选择有资质、有保障的课后服务机构。
三、科学合理确定课后服务内容形式。课后服务工作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课后服务内容主要是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鼓励中小学校与校外活动场所联合组织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四、切实保障课后服务学生安全。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课后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由学校组织在校外实施课后服务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综治、公安、卫生、食药监督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消除在交通、场地、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隐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五、进一步加强对课后服务工作的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担当、落实责任,统筹规划各类资源和需求,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形成课后服务工作合力。要积极向本地区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资金支持,不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单位和教师给予适当补助,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要把课后服务工作纳入中小学校考评体系,加强督导检查。要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积极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课后服务工作模式。
各地要将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
2月24日
篇6: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一些地方还存在着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没有开展、服务机制不健全、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教育部指出,要充分发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主渠道作用,广大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对确实不具备条件但有课后服务需求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学校、社区、校外活动中心等资源,做好课后服务工作。具体课后服务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意见》强调,课后服务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应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亟须服务群体。
《意见》还明确了课后服务的内容主要为,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观看适宜儿童的影片等,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帮助,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教育部还要求各地各校切实保障课后服务学生安全。明确课后服务人员责任,加强对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强化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措施。由学校组织在校外实施课后服务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综治、公安、卫生、食药监督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消除在交通、场地、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隐患。
《意见》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各类资源和需求,努力形成课后服务工作合力。要积极向本地区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资金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单位和教师给予适当补助,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要把课后服务工作纳入中小学校考评体系,加强督导检查,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积极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课后服务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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