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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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精选12篇)由网友“我爱日单”投稿提供,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过的工伤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我们一起来阅读吧!

工伤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

篇1:劳动仲裁答辩状工伤

劳动仲裁答辩状工伤

工伤劳动仲裁答辩书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劳动仲裁答辩书范文

答辩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xx市经济开发区xxx路xxx号,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担任职务)

被答辩人:xxx,女,19xx年1月1日出生,汉族。

住址: xx省xx县xx乡xx村x组。

答辩请求

1、请求贵委驳回被答辩人提出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xxx于9月1日进入答辩人单位工作。

双方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3月1日,期限为5年,即203月1日至2月29日。

被答辩人于3月18日,向其所在生产部门主管请假,期限为一个月,即203月16日至年4月17日。

请假期限到期后,被答辩人未到答辩人单位上班,或再办理请假手续,一直到同年12月23日,被答辩人才再次出现在答辩人单位,声称自己患病回家治疗。

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出具相关的治疗和病休证明资料,被答辩人无法出具。

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补齐相关治疗和病休证明,被答辩人不但不去补齐相关证明,还到答辩人生产车间无理大肆吵闹,已严重影响到了答辩人的正常生产,也造成了部分损失。

由于2009年3月19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这段时间,答辩人四处找寻也没有找到被答辩人,使被答辩人的工资无法支付。

被答辩人于2009年12月23日来答辩人单位后,答辩人要求向被答辩人支付上述工资,也被被答辩人严词拒绝。

被答辩人的社会保险,由答辩人一直缴纳至今,并未中断。

并且答辩人至今为止,从未向被答辩人口头通知,或者书面通知,或者暗示,要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或解除,被答辩人的申诉事实纯属捏造,子虚乌有。

请求贵委依法仲裁,予以驳回。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2月4日

工伤劳动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贵委杭劳仲案字【 】第 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某人诉某集团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申诉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陈述事项及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

事实与理由一:公司在前程无忧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园林景观工程师一名,要求本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历优先,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项目的园林景观设计工作,确保各项设计任务的顺利完成(证据见附件)。

某人应聘该岗位,简历上为硕士学历(证据见附件),公司看重申诉人在某大学三年的学习经历,申诉人于11月16日入职,担任工程技术中心园林景观工程师,试用期为三个月。

因申诉在在试用期内因未完成公司设计任务,工作能力与应聘时所描述的完全不符,经公司对本人在应聘时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后发现:某人在某大学的研究生结业证不能按照公司要求(入职后一个月内)提供,经查实,某人在某大学的学习经历为虚假:申诉人在简历中所描述的9月至年7月脱产在某大学景观规划与设计研究生进修班的进修班的学习时间为虚假,经某大学官方的.网站查明(证据见附件),该进修班的学习时间为一年半,而不是申诉在简历中所描述的三年,该学习班的学习形式为在职学习,而不是申诉人所描述的脱产学习。

与某大学该班的负责人电话询问后(联系人及电话见附件),20入学的学员证书已全部发给学员,而申诉人在某大学的结业证不能提供给公司,经该校查询(电话及联系人附件),进修班的所有学员中,没有叫某人的学员。

因为某大学的景观设计专业是闻名全国的专业,申诉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某大学的学习经历,打着知名高校毕业的幌子,公司录用申诉人时看重的就是申诉人在某大学的三年学习经历。

至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录用了他,申诉人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期诈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申诉人的期诈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申诉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知名高校毕业信息,申诉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

事实与理由二:申诉人在应聘时所描述及提供的大专学历的专业是计算机(美术设计方向),至使公司误认为申诉人学的是设计,而该员工后来提供的实际学历是成人教育的夜大文凭,专业是电子计算机应用(并且未按公司要求提供证件原件),而并不是申诉人所描述的学设计的,与公司招聘该岗位的要求及申诉所描述的是天壤之别。

申诉人提供虚假学历信息,隐瞒及欺骗公司,至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录用了他,申诉人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期诈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申诉人的期诈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申诉人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知名高校毕业信息,申诉人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该合同无效。

现公司要求申诉提供大专的证书原件,供第三方鉴证,如大专学历属伪造的,公司将报案,并追究申诉的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三:由于申诉人在试用期间未完成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下达任务未完成的证明见附件,如仲裁需要,可让证明人到场说明),申诉人也承认设计任务未完成,但申诉人提出是否可以再给他一段时间设计,,由于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图纸不出来,无法施工,不能拖延,并且申诉人的设计未完成严重影响了公司项目工程的进度。

根据《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且公示证明见附件)第2.6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中,明确规定: 不能按照所从事岗位的职责完成劳动或未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或在试用期内由员工用人部门或其他部门,以书面、人证或物证形式证明工作能力不符公司合录用条件的。

申诉人未能完成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事实清楚,并且经过试用期考核(证据见附件),申诉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根据《员工手册》第2.6条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中,明确规定:公司对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和鉴定,在试用期间的考核和鉴定结果,以《试用期员工考核审批表》上的考核结果为准,并作为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书面证明。

员工在《试用期员工考核审批表》评分为不合格的;或因其它原因转正考核未通过的,为不符公司合录用条件。

员工认可试用期考核的形式及结果以审批后的《试用期员工考核审批表》为准。

申诉人在入职时已认真阅读《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

基本以上事实与理由,公司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履行了提前告申诉人及说明理由的义务,并将处理意见也上报了公司工会同意。

公司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申诉未能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设计任务,公司只能从新委托设计院设计,如今所产生的多余的设计费用已超过10万元。

并且由于申诉人设计任务未完成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工程进度,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司将保留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

综上所述,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申请人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某集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篇2:工伤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 址:xx省xx市xx镇xx区

电 话: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xxx

尊敬的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于xxxx年x月xx日收到贵会受理的xx仲案字[xxxx]第xx号应诉通知书及xxx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意见:

答辩理由:

综上所述,申诉人xxx关于要求答辩人xxxxxx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申诉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〇一x年xx 月xx 日

篇3:工伤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A厂,负责人:B(代理人)。

被答辩人:C,男,汉族,

被答辩人C诉答辩人A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1、A厂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0元。

被答辩人C没有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答辩人愿意继续维持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

因此,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00元。而且目前答辩人缺人做事情,招工比较难,答辩人希望被答辩人继续回来上班。

2、A厂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伙食费1000元。

被答辩人没有出具专门的就餐发票证明其花费了伙食费1000元,退一步讲,即便按照住院时间来核定费用,目前东莞市住院伙食费报销标准为:35元/天,答辩人也仅需要支付被答辩人35×20=700元。

4、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6月份工资11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被答辩人受伤后,答辩人积极为其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249.97元。被答辩人于20**年5月18日出院,出院时离第二次手术拆线手术还需要1个星期左右(即大概25、26号左右),拆线后医生建议再休息一周,所以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为20**年5月份。

因此,答辩人安排被答辩人于6月1日去上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当时被答辩人也同意了,但是被答辩人自6月份起就不来答辩人处上班,并且不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直到7月12日拿着鉴定报告来答辩人处要求赔偿。

因被答辩人6月份无须再休息,应该来答辩人处上班,其故意不来答辩人处上班,没有出勤,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任何工资。

5、答辩人无须支付被答辩人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

被答辩人C没有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答辩人愿意继续维持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综上,C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篇4:工伤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xx市经济开发区xxx路xxx号,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担任职务)

被答辩人:xxx,女,19xx年1月1日出生,汉族。

住址: xx省xx县xx乡xx村x组。

答辩请求

1、请求贵委驳回被答辩人提出的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xxx于9月1日进入答辩人单位工作。双方最近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年3月1日,期限为5年,即20**年3月1日至2月29日。

被答辩人于20**年3月18日,向其所在生产部门主管请假,期限为一个月,即20**年3月16日至20**年4月17日。请假期限到期后,被答辩人未到答辩人单位上班,或再办理请假手续,一直到同年12月23日,被答辩人才再次出现在答辩人单位,声称自己患病回家治疗。

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出具相关的治疗和病休证明资料,被答辩人无法出具。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补齐相关治疗和病休证明,被答辩人不但不去补齐相关证明,还到答辩人生产车间无理大肆吵闹,已严重影响到了答辩人的正常生产,也造成了部分损失。

由于20**年3月19日起至20**年12月23日这段时间,答辩人四处找寻也没有找到被答辩人,使被答辩人的工资无法支付。被答辩人于20**年12月23日来答辩人单位后,答辩人要求向被答辩人支付上述工资,也被被答辩人严词拒绝。

被答辩人的社会保险,由答辩人一直缴纳至今,并未中断。并且答辩人至今为止,从未向被答辩人口头通知,或者书面通知,或者暗示,要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或解除,被答辩人的申诉事实纯属捏造,子虚乌有。请求贵委依法仲裁,予以驳回。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xxxx有限公司

20**年2月4日

篇5:劳动仲裁答辩状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一】:

申请人因工伤赔偿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答辩人认为:本案被答辩人的大部分申请计算过高,均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具体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称1月5日入职泰丰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人和月平均工资10000元无事实依据,泰丰煤矿从3月起至209期间属整合技改阶段,此期间泰丰煤矿并未正式投入生产,被答辩人入职时间为年6月,工资约定3000元/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为据。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950元和火食补助费1120元可以认可。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9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元、护理费10080元均过高,无法律依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24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基数,受伤前的缴费基数为3199.7,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3199.7×11=35196.7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八级伤残为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发生工伤事故,计算的金额能定,但时间应当依法确认后才能计算。

3.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于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同时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被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没有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

4.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关于护理费的支付前提是在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护理的情形下才需支付,本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依法对于其主张的护理费不应支持。其护理费计算并无事实依据,依法应当在经过确认后予以计算。

三、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依法不应支持:关于这几项费用被答辩人在已经凭票在答辩人方报销,所以不予再行支付。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请贵委员会依法对被答辩人请求予以驳回。因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了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按社保赔偿为准。

此 致

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习水县泰丰煤矿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深圳市xx时装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贵委受理的xx与我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南劳人仲案[]号],现我司就申请人之仲裁请求及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系前程无忧派遣至答辩人处任职,其与前程无忧签有劳动合同。

前程无忧为派遣单位也即是用人单位,答辩人为派遣接收单位,因此申请人称未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

5月23日,前程无忧作为派遣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派遣申请人至答辩人关联公司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相关内容。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接收了申请人后,由于公司运营所需,将申请人派至关联公司即答辩人处任职,劳动岗位、期限、报酬等执行前述劳动合同约定。因此申请人称未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而答辩人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因此,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三项仲裁请求。

二、答辩人并没有扣押申请人工资及衣服款,申请人工资及衣服款已于7月

30日通过银行转账打入申请人银行账户。

申请人的离职时间为7月13日,而非7月17日,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考勤表上可知,7月13日以后便没有打卡记录,证明申请人7月13日后便没有到答辩人公司上班的事实。事实上,申请人7月13日未到岗后,答辩人亦有通过电话通知其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申请人既不到岗也不到司办理离职手续。答辩人便于7月30日支付了申请人7月份12天的工资及衣服款,这点在答辩人提交的银行客户回单中可以明确体现。至此,答辩人已经全额支付了申请人的全部工资及衣服款。因此,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二、四项仲裁请求。

三、答辩人并没有与申请人约定培训费,申请人所要求的6月22日至7月

12日培训费用无事实依据。

申请人进入公司任职后,不满足答辩人给予其的薪资待遇,便向答辩人提出申请,除劳动报酬外加付培训费。但答辩人考虑到申请人尚处于试用期,还在考察当中,故没有通过其培训费的申请。申请人提交的《岗位职责说明》,只有其个人签名,并无加盖公司公章,亦无法人签字,不能作为公司承诺另付费其培训费的依据,其请求实属无中生有。因此,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一项仲裁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依规已全部支付了申请人的工资及衣服款,申请人主张的培训费用、双倍工资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仲裁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事项,维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被申请人: 深圳市米兰xx时装有限公司

代理人:律师(签名)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篇6: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陈 。

申请人因工伤赔偿一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依法采纳。

答辩人认为:本案被答辩人的大部分申请计算过高,均无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具体如下:

一、被答辩人所称201月5日入职泰丰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人和月平均工资10000元无事实依据,泰丰煤矿从203月起至9期间属整合技改阶段,此期间泰丰煤矿并未正式投入生产,被答辩人入职时间为2013年6月,工资约定3000元/月,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为据。

二、被答辩人所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950元和火食补助费1120元可以认可。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9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0元、护理费10080元均过高,无法律依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24日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基数,受伤前的缴费基数为3199.7,故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3199.7×11=35196.7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八级伤残为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案被答辩人于2013年10月发生工伤事故,计算的金额能定,但时间应当依法确认后才能计算。

3.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由于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同时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被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限并没有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

4.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关于护理费的支付前提是在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护理的情形下才需支付,本案被答辩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依法对于其主张的护理费不应支持。其护理费计算并无事实依据,依法应当在经过确认后予以计算。

三、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依法不应支持:关于这几项费用被答辩人在已经凭票在答辩人方报销,所以不予再行支付。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请贵委员会依法对被答辩人请求予以驳回。因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了工伤保险和工伤补充保险,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按社保赔偿为准。

此 致

习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习水县泰丰煤矿

二0xx年一月十七日

篇7: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XXX注册地址:XXX实际经营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

被答辩人:XXX住址:XXX联系电话:XXXXX

申请人 诉我(单位) 争议一案,答辩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主张的事实及申请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予以确认的项目:

(一)基本事实部分,予以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请答辩人写明对申请书中“基本事实”部分予以确认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五项第3点,等等。)

(二)加班工资调查表,予以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1《加班工资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中的加班天数,第三项中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等等。)

(三)基本事实之工伤待遇相关情况,予以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2《工伤待遇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三项第3点,等等。)

二、不予确认的项目

(一)基本事实部分,不予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请答辩人写明对申请书中“基本事实”部分不予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不予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四项第3点,等等。)

(二)加班工资请求计算明细,不予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1《加班工资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不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的加班天数,第三项中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等等。)

(三)基本事实之工伤待遇相关情况,不予确认的项目为:

(填写说明:若申请人提交了附件2《工伤待遇调查表》,请答辩人写明对该附件不予以确认的内容,或者列出所确认内容的项目序号,如:第一项、第三项第3点,等等。)

三、答辩内容(请针对不予确认的事实,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

附:1.答辩书副本 份;

2.有关证据 份,共 页。

答辩人签章:

年 月 日

篇8:劳动仲裁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

答辩人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答辩书副本____份。

2、其它证明材料___件

篇9:劳动仲裁答辩状格式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xxx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xxx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xxx年6月23 日到xxx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xxx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xxx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xxx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xxx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XXX要求支付xxx年5月到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篇10: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王xx

住所地:xxx区xxx路xx号3单元xx

被答辩人:xx(xx)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大兴区xx开发区xx路1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的陈述有以下三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被答辩人陈述中所称的经过合法途径合法解除。真实情况是:1xxx年2月10日,答辩人受聘至被答辩人的前身---xxxx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xxx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答辩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xxx年12月2x日与答辩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xx。答辩人的月工资待遇实际为固定工资5300元+佣金,其中固定工资5300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1500+3x00,3x00元需答辩人每月拿发票换取。xxx年1月,在没有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通过不允许答辩人再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变相的将答辩人的固定工资降低至1500元,并将答辩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造成答辩人实际待岗,月薪从2万元直降到x00元。xxx年5月底,被答辩人口头提出变更答辩人的工作地点至重庆,但并未与答辩人达成一致。xxx年x月21日,被答辩人突然以答辩人自xxx年x月2日起未到驻区(重庆)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答辩人xxx年全年的销售任务是x520万元,在1--x月就已经完成4xxx5xx0.x0元,是被答辩人xxx年第二季度销售龙虎榜榜的销售标兵并被通报表彰。虽然x至12月完成任务率下滑,只完成1430万元,但答辩人全年销售总额为x1xx2x20.x0元,全年任务达成率x5%。因此,被答辩人仅依其自行选择的xxx年x月至12月这一时间段来计算答辩人的销售任务完成率为3x%,答辩人不予认可。

另外,答辩人在岗期间从没有收到过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仲裁之后,一审诉讼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的概念,显然是别有用心。

3、被答辩人没有通知答辩人调岗,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通知答辩人xxx年5月30日起调岗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在5月底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被答辩人并没有坚持正式通知。答辩人认为,调岗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被答辩人只是口头的提议,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通知。

二、对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1)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答辩人自xxx年x月2日起未到驻区报道,且未向直线销售经理提出请假申请,连续旷工超过3天。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正式通知答辩人去重庆工作。如上所述,被答辩人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在没有接到正式通知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答辩人不可能去重庆报到,所以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

(2)答辩人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是销售人员,上下班不打卡,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也不需要每天向直线销售经理报到。另外,答辩人自xxx年1月开始待岗(所负责的部门被分给他人)后,每月只领取最基本工资x00元,待岗期间没有工作安排,也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所以更不存在不报到就是旷工之说。

2.被答辩人单方调动工作岗位违法。

(1)虽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业绩及健康状况等原因,依法对申请人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被答辩人调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不是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依法调岗。

(2)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虽对答辩人调岗的理由是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但事实如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答辩人在岗期间也从没有收到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上诉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印证了是单方违法调岗的事实。

三、对于仲裁委的第一项裁决,请法院予以变更为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赔偿金,并重新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1、仲裁委虽然认定被答辩人未和答辩人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的行为系违法,但是并没有对被答辩人违法调岗后以旷工开除答辩人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认定,反而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答辩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合法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答辩人只需要向答辩人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从而剥夺了答辩人应当获得违法解除双倍补偿金的权利,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2、仲裁委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的工资基数有误,没有把答辩人每月以报销发票方式领取的2x00元作为答辩人的工资组成予以计算,进而将答辩人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基数降低了3x00元,实属不公。请法庭查明:xxx年1-12月,答辩人的固定工资为5300元,其中的3x00元虽需要拿发票换取,但只是被答辩人为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答辩人只要提供吃饭、交通、住宿的发票,并不需要实际出差,被答辩人都予以报销。每月固定发放,数额不变。名为报销,实为答辩人的固定工资收入。

3、被答辩人在没有向答辩人说明理由并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xxx年1月开始让答辩人待岗(将答辩人所负责部门分给他人,且没给答辩人安排其他工作)。造成答辩人每月只能领取x00元的最低工资。因此,在计算答辩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适当标准补算答辩人xxx年1-x月的销售提成工资,否则,将直接降低答辩人离职补偿金补偿数额。(答辩人建议以答辩人实际待岗前一个月份的佣金为补偿标准)。

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审理仲裁委的不当裁决,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

答辩人:王xx

代理人:沈xx倜律师

xxx年11月5日

篇11:劳动仲裁答辩状格式

最新劳动仲裁答辩状格式

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xxx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xxx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xxx年6月23 日到xxx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xxx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xxx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xxx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xxx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XXX要求支付xxx年5月到xxx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注意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陈述自己意见和事实的法律文书。制作应诉答辩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或申诉人,下同)和被申请人(或被申诉人,下同)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请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请人提出答辩书。

第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三,被申请人应当针对申请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请人的主张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第四,答辩是被申请人的一项权利,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完全由被申请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在答辩方式上可以选择,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

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篇12:劳动仲裁答辩状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地: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址: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针对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结合案件实事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申请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于2014年10月28日入职,在其入职后,答辩人于2014年10月28日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盖章完毕后交予被答辩人签字,被答辩人称要拿回去签字,后被答辩人告诉公司,两份劳动合同都被其遗失。2015年7月3日,公司和被答辩人补签劳动合同,因为考虑到是补签合同,答辩人在劳动合同上书写的签订日期为被答辩人当时入职的日期也即2014年10月28日,而被答辩人书写的签订日期为当时的补签日期也即2015年7月3日。以上可看出,被答辩人入职后,答辩人已按正常程序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截止今日,答辩人保管有两份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而被答辩人也持有两份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四份劳动合同都有被答辩人的签名,且四份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都为三年,在被答辩人入职后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在三年合同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先后签订了多次劳动合同,被答辩人声称遗失合同希望公司和其补签合同,现又拿出两份内容不尽相同的合同,被答辩人这种行为,我们有理由相信其手中还有其他版本的劳动合同,而在如此多份的合同下,被答辩人还声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说辞明显不符合这一客观事实。

3、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明显篡改的痕迹。众所周知,劳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签订,按照常理,合同书企业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岗位职责、劳动报酬等等都应由用人单位填写才符合常理,而被答辩人现持有的劳动合同书,全部内容都为被答辩人自己书写,全部项目都是被答辩人自己的笔迹,合同的签订日期无一例外都是2015年7月3日,由此可看出,其持有的劳动合同书真伪有待确定。答辩人保管的两份劳动合同,合同上也都是被答辩人自己的笔迹,最重要的是,关于合同期限中的起止日期为2014年7月2日,(我方证据三、四),大家试想一下,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在2014年10月28日入职,而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却将劳动者的入职日期提前三个月,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要多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工资,也要多承担三个月的社保、公积金费用,且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也要增加,用人单位这种行为实际是有百害而无一利,作为用人单位的答辩人无理由这么做,所以,合同的篡改者正是被答辩人本人。合同签订

时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是非常信任的,被答辩人正是利用答辩人对其的信任,在合同签订后再擅自篡改合同内容,并且还声称合同遗失,然后利用补签劳动合同的机会将合同签署日期拖延至2015年7月3日,从而向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答辩人认为劳动合同在签订后,被其恶意篡改,导致多份劳动合同的内容都不一致,现被答辩人又申请双倍工资的要求完全是无稽之谈,完全无理。

综上,被答辩人申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要求不符合客观事实,理应不予支持。

二、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给予公司的权利。本案中,为促进答辩人公司与员工关系和谐,明确规范员工的工作纪律、奖惩措施等,双方基于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而制定了《员工管理手册》。此制度在被答辩人入职后,已经进行了系统的培训,有被答辩人签字确认记录为证(我方补交的证据一)。本《员工管理手册》第六章第五条:“对于有下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者,公司视具体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以下处罚:4、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者;10、擅自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单据、合同者。”之规定,被答辩人入职后,利用答辩人公司对其的信任,在工作期间签订完劳动合同后声称遗失,且利用职务之便擅自篡改合同内容(我方证据 三、四 )。被答辩人遗失合同、篡改合同内容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且严重违反了《员工制度》 第 六章第五条的规定,按该制度第六章第五条 之规定,答辩人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被答辩人入职后,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态度不端正,和同事之间关系不融洽,导致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给答辩人的业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答辩人在公司指正其的行为后,并没有改正的意思。被答辩人作为公司法务,岗位比较重要也比较特殊,法务岗位的工作职责主要为各类合同、协议的审核、起草。(我方证据 七 《转正申请表》)其篡改合同的行为已不适合在法务岗位工作,答辩人公司综合考虑之下给其调整工作岗位,但被答辩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种种表现已经给公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也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鉴于被答辩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先,工作表现欠佳,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万般无奈情况之下,答辩人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被答辩人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三、关于被答辩人要求的2014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关于冬季取暖补贴享受条件的规定(我方证据一):用人单位职工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如在取暖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以自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计

算发给。本案中,被答辩人于2014年10月28日入职,在2014年冬季取暖季取暖补贴发放时,其工作未满一年,在整个取暖期间工作也未满一年,不符合享受条件,所以被答辩人没有支付冬季取暖补贴是有法可依的。

四、关于被答辩人要求的2015年6月至8月的防暑降温费计算有误,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的规定(我方证据二):2015年天津市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月份为6月至9月,发放标准为140.6元/月。本案中,被答辩人于2015年8月10日离职,8月份实际工作时间为10天,8月份防暑降温费按10天发放。因此,被答辩人的`防暑降温费为:140.6元/月×2月+(140.6元/月÷30天×10天)=328元。被答辩人主张的2015年的夏季防暑降温费计算有误,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辞退赔偿金、2014年度冬季取暖补贴、以及2015年度夏季防暑降温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恳请仲裁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不合理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有限公司

2015年**月**日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04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2010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 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

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201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

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XXX要求支

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

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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