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事故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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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纠纷答辩状(共8篇)由网友“白色胡桃”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机动车事故纠纷答辩状,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机动车事故纠纷答辩状

篇1:机动车事故纠纷答辩状

机动车事故纠纷答辩状

机动车事故纠纷答辩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答辩状

答辩人:吕XX,男,汉族, 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区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梁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

法定代理人:梁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梁XX诉答辩人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险,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中应当优先承担精神抚慰金赔偿。

答辩人于20XX年03月28日为其所有的粤A-XX号货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答辩人已按保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保险费。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事故,且没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出现,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相应承担其全部损失的20%。另,答辩人己向被答辩人支付医疗费人民币88000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予以扣除。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依法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编号为:穗公交花认字[]4401140201300039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答辩人梁杰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20%,答辩人只需承担80%的赔偿。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己分两次向被答辩人支付了医疗费共计88000元。但被答辩人并未在《损失计算清单》中提及,更未进行有效扣减。

四、被答辩人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并做出合理的判决。

㈠被答辩人主张的医疗费计算错误。被答辩人提交的发票号为XX的发票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应认定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

㈡被答辩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并未实际产生,且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做出的鉴定是按照最高标准计算的,数额明显过高。被答辩人应在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

㈢被答辩人主张的护理费和陪护服务费属于重复主张,答辩人仅同意支付具有正规发票的陪护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880元。

㈣被答辩人住院天数为187天,因此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9350元(50元/天*187天)。

㈤被答辩人主张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答辩人认为营养费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300元。

㈥被答辩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应当按照广东省农村户口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民币10542.84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0542.84元/年**(40%+2%+1%)=90668.42元。

㈦被答辩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被答辩人的伤情被鉴定为7级伤残,9级伤残,10级伤残,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答辩人认为精神抚慰金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17500元。

㈧被答辩人没有提供相应正式票据证明交通费的产生,答辩人不同意支付其主张的交通费。

㈨答辩人认为没有鉴定后续治疗费的必要,因此不同意支付被答辩人因鉴定后续治疗费所产生的相应鉴定费用。被答辩人滥用鉴定程序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综合以上答辩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并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X月XX日

机动车事故纠纷答辩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张三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保险公司、被上诉人李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李四是本案赔偿主体,应当赔偿答辩人的损失。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工伤待遇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二者并行不悖,并无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以答辩人已经得到工伤保险报销为由不予赔偿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答辩人也尚未得到社会保险部门赔偿的工伤待遇。

最后,工伤待遇赔偿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受《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而《保险法》约束的是商业保险行为,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并不受商业保险中的损失补偿性原则规制,上诉人以商业保险中的损失补偿性原则为由不予赔偿,显然混淆了两种保险的界定范围。

二、答辩人提交法庭的是加盖迁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章的医疗费票据,结合同时提交的答辩人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证明答辩人为交通事故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鉴于上诉人对误工费的上诉意见与其第一条上诉意见的观点及理由重复,本答辩状第一条答辩意见已涵盖,故不赘述。

四、法医鉴定费、痕检费、酒精检测费、复印费系为确定事故责任和答辩人的损失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上诉人赔偿。即便上诉人与李四的保险合同约定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此约定也因违反《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答辩人:张三

20XX年2月21日

篇2:机动车答辩状

机动车答辩状

机动车答辩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答辩状

(20XX)穗X法民一初字第XX号

答辩人:吕XX,男,汉族, 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区XX。

居民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梁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区。

居民身份证号码:XX。

法定代理人:梁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XX区。

居民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梁XX诉答辩人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险,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中应当优先承担精神抚慰金赔偿。

答辩人于20XX年03月28日为其所有的粤A-XX号货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

答辩人已按保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保险费。

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事故,且没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出现,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相应承担其全部损失的20%。

另,答辩人己向被答辩人支付医疗费人民币88000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予以扣除。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依法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编号为:穗公交花认字[20XX]440114020XX00039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答辩人梁杰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20%,答辩人只需承担80%的赔偿。

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己分两次向被答辩人支付了医疗费共计88000元。

但被答辩人并未在《损失计算清单》中提及,更未进行有效扣减。

四、被答辩人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并做出合理的判决。

㈠被答辩人主张的医疗费计算错误。

被答辩人提交的发票号为XX的发票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应认定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

㈡被答辩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并未实际产生,且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做出的鉴定是按照最高标准计算的,数额明显过高。

被答辩人应在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

㈢被答辩人主张的护理费和陪护服务费属于重复主张,答辩人仅同意支付具有正规发票的陪护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880元。

㈣被答辩人住院天数为187天,因此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9350元(50元/天*187天)。

㈤被答辩人主张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答辩人认为营养费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300元。

㈥被答辩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应当按照广东省农村户口20XX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民币10542.84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0542.84元/年*20年*(40%+2%+1%)=90668.42元。

㈦被答辩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

被答辩人的伤情被鉴定为7级伤残,9级伤残,10级伤残,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答辩人认为精神抚慰金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17500元。

㈧被答辩人没有提供相应正式票据证明交通费的产生,答辩人不同意支付其主张的交通费。

㈨答辩人认为没有鉴定后续治疗费的必要,因此不同意支付被答辩人因鉴定后续治疗费所产生的相应鉴定费用。

被答辩人滥用鉴定程序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综合以上答辩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并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X月XX日

机动车答辩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书

答辩人:甲

代理人: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律师

答辩人兹就乙等6位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即<20XX>案号:大竹民初字第1507号)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部分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异议,丙承担主要责任,答辩人承担次要责任比较恰当。

6位原告依法成立的诉讼请求部分,应当由二个保险公司(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公司)在交险强及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6位原告有部分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答辩人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丧葬费计算标准有误。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有误,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

三、精神抚慰金计算标准有误,应当按照受诉法院当地标准进行计算,即根据司法惯例为30000元整。

因此笔费用超出部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四、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交通费6000元计算有误,原告提供的交通票据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和用途,以及交通产生的具体时间,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五、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费720元计算有误,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六、学习教育费和诉讼交通费4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规定中没有诉讼交通费这一项目。

七、答辩人依法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险。

因此,本案依法由答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

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且由本答辩人已经垫付及先行预付的赔偿款项(详见证据材料清单),应由保险人向本答辩人支付保险赔款。

八、原告的合理的诉讼主张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特此答辩

答 辩 人:甲

代理人: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李鹰

20XX年11月21日

机动车答辩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答辩状

朱某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朱某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答辩人:刘某,男,汉族,1992年某月某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某县某街道80号,身份证号码:XXXX.

被答辩人:朱某,男,汉族,1992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开发区某镇某村X号,身份证号码: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日为20XX年5月22日,而被答辩人起诉时间为20XX年8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可知被答辩人之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故责任认定错误,其结论不应采信。

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所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刘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赖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当事人朱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答辩人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存在错误。

1、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

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为,“当事人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答辩人认为,其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

答辩人所驾驶的赣州临时733XX号轻便摩托车为雅马哈牌轻便摩托车,系一助力电动自行车,为《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所规定的非机动车,并非如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所述“无证驾驶”的“机动车辆”,因此其事实认定错误。

相应地,其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为错误引用;该条所强制要求驾驶证的系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对驾驶非机动车并未强制要求取得驾驶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未要求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需取得驾驶证。

由于答辩人所驾驶的为非机动车,因此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载人…”也为错误援引。

因此,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

2、被答辩人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同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绝非仅由答辩人与当事人赖某两人造成,而是一系列原因综合起来所导致的。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六款之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被答辩人与第三人彭某(系另一乘坐答辩人所驾驶非机动车的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完全应当知道该实施办法,更应当知道助力车后面乘坐两个人是非常危险的,但被答辩人与第三人彭某仍然放任其行为,是其遭受事故伤害的重要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被答辩人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而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当事人朱某(被答辩人)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答辩人认为该认定与事实不符,是一不公正的事故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被答辩人与第三人彭某均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其结论明显不当,不应采信,请贵院予以审查。

同时请求贵院认定答辩人、被答辩人及第三人彭某、被告赖某三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三、即便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备法律效力,也应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便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备法律效力,答辩人也只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即本案被告赖某应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

同时,如上所述,由于被答辩人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四、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错误,不应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1、误工费。

被答辩人计算误工费有误。

被答辩人于20XX年5月22日至20XX年6月15日首次住院,于20XX年7月4日至20XX年7月20日二次住院,于20XX年12月5日至20XX年2月4日三次住院,三次住院共计101天。

首次住院后,出院时医嘱3月后弃拐负重行走,因此被答辩人计算误工费时以住院总时间加上医嘱3个月,但此种计算方法重复计算误工期限,系错误的计算方法。

因为首次住院出院后,医嘱三个月弃拐负重行走,意味着自首次出院日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9月15为误工期,而被答辩人第二次住院(此次住院16天)恰好也在此期间,而被答辩人计算误工期限时重复计算了该段时间。

故,被答辩人实际误工期限为175天(101+90-16),其误工费为19010.25元。

2、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及第二十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答辩人的护理人员系其母亲,其母亲现在虽无固定工作,但其近3年的平均收入远未达到江西省职工平均水平,应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其护理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被答辩人的伙食补助标准应为10元/天。

4、营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的营养费过高,被答辩人的营养费标准应为10元/天。

5、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未提供任何正式票据,其交通费的主张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五、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支付19000元,应在答辩人的最终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答辩人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已先行垫付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9000元,答辩人请求法院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上述垫付款一并予以处理,在答辩人赔偿被答辩人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和依据有关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此 致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某

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温辉律师

二零xx年八月二十八日

篇3:机动车交通事故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户籍在:***县**镇**村委**村**号。

代理人: ***,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县***镇***号。

受被上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被上诉人***答辩,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现答辩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准确,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在合法程序内予以认可,也就认可其证明力以及法律效力。

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检验结论通知书,没有违反《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具体规定,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检验结论通知书》,且上诉人在《检验结论通知书》签字确认了这些属于道路交通认定书的组成部分。

上诉人认可了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合法性与证明力。

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违法,没有证据证明事实的不真实,那其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不客观,导致赔偿责任划分错误”是不成立的。

2、短期回农村,不视为城镇生活的中断

2. 1,银行对账单可间接证明

银行对账单是对离开广东顺德**公司,通过银行发给的工资。

虽然,银行对账单没有显示汇款从何处来,但是,显示银行账号出现交易,且与多位证人证明:被上诉人在事发前在广东顺德**公司工作,银行对账单与其他证据结合验证,也给予了间接证明被上诉人在佛山工作。

2.2,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即可按城镇标准赔偿

上诉人把证明方式之一与证明材料必须全部具备相混淆,要证明“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这一事实,只要证据具有“三性”即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即可,并不要求证据的数量和种类。

没有规定要求上诉人必须提供有关生活、工作、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工资清单、居委会证明等全部有关证据才可以认定。

法律没有规定,上诉人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条: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法院的《复函》精神,各省、市的也作出具体规定。

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需具备一定的条件:江苏、山东、江西、广西等省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都可以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因此,上诉人要求必须备齐多种证据才可以证明“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由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只要达到一个条件,在城镇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都可以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更显示人性化。

不规定一定要证明工作单位与工资收入,只需要证明在广东佛山居住一年以上即可。

而被上诉人在结婚登记前就与**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在佛山的租用房,本案的被上诉人的妻子婚前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医院的检验报告单》、《勒流医院超声波检查报告单》以及《婚姻登记证明》、《**卫生院的超声波检查报告单》、《出生医学证明》证明了被上诉人与其妻子长期在佛山市生活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租赁合同》、以及几位证人证词、证据之间得以相互验证;证人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没有利害关系;证人与证明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其妻子在佛山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也证明被上诉人为了照顾其妻子分娩才暂时到户口地短期回农村。

2.3,短暂回家不视为中断,彰显法律公平正义

被上诉人从20xx年6月离开原来工作居住的地方返回户口所在地,到20xx年7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离开原来居住为由,认为已经不在城镇居住?以此认为法院错误认定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

被上诉人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民法规范采取了法定住所与拟制住所相结合的办法。

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大,候鸟式人员越来越多,有很多人的工作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不在一个地方,只在过年期间或短期回农村探亲等,工作的地点成为惯常居所所在地。

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广东佛山,主要生活来源也在广东佛山,虽然,被上诉人为了照顾其妻子分娩,回到户籍地,但这属于短期回农村,不视为中断。

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对短期回农村不视为中断,是一个好的制度让正义得以伸张的表现,法律的最高价值就是公平和正义。

法律价值有自由、正义、秩序。

当法的价值冲突时候,则是以自由、正义、秩序为顺序,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

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体现了公平正义。

被上诉人短期回农村照顾分娩,也是彰显法律人性化的表现,不能以短期回家就视为城镇居住生活的中断,否则难以更充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毕竟,被上诉人的经济来源主要在广东等城镇工作所得,一审证人庭审笔录也证实,证人也证明了被上诉人短暂回农村,提过等生完小孩再回广东的事实。

因此,在佛山居住生活,并不因为照顾其妻子分娩而中断。

3.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的赔偿数额适当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了上诉人负主要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负70%的责任,被上诉人负30%的责任是公正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适应法律正确,判决得当,应予维持。

综上,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般代理人: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xx 年 月 日

篇4:房屋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li,男,生于1957年12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南江县烟草公司职工,住南江县烟草公司。

被答辩人:yi,男,汉族,现年55岁,巴中市烟草公司退休职工,住巴中市烟草公司职工。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和事实特做如下答辩。

答辩人认为:双方在订立该《住房买卖协议》时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

一、本协议的签定违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则”。在签定当时,答辩人先是以租赁方式将房屋出租给被答辩人,有证据证明双方租赁关系是存在的。答辩人当时因经济紧张,急需用钱的情况下,被答辩人同意借给答辩人68000元人民币,因债权保障趁人之危、胁迫就范、同时附加了口头约定条件“还款退房”的基本事实。答辩人产生重大误解的这种情况下才签定了这个不平等的“割房赔款”协议。其本质上开始是抵押协议,将房屋两证“产权、土地证”、及占有使用都抵押在了被答辩人手上,保证债权放心。其实答辩人没有卖房的真实意思,答辩人一时糊涂,法制意识不够,为了尽快借到68000元现金救急,才被迫地签定了该不平等买卖协议。事后双方还多次就还款赎房问题进行磋商。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不应该强人所难、夺人所居,引起其他矛盾。

二、本协议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本协议的签定亦失去了这个原则,巴中房价大家有目共睹,江北中心地段房价应在当时1000元左右趋于合理,现在价格更高了,可是本案近140平方米带装修的房屋岂只值68000元,显然价值是不对等的。不公平、不诚实是双方当事人造成本协议无效的重要原因。一个是急需用钱解难,不顾后果、不加辨别乱签协议。一个是投机取巧,心机多变,从租赁到抵押演变成买卖。难怪协议义务难以履行就不难理解了。

三、本协议的签定损害了他人利益,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订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才是有效的,才受法律保护。这个房屋所有权是不是答辩人一个人所有呢?答辩人有没有独立的处分权呢?双方擅自处分时该不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呢?后面将有证据证明该买卖协议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本案真实实际情况,因此答辩人认为该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该《房屋买卖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同时本案涉及的是不动产买卖,是以登记形式为要件,目前产权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改变,《房屋买卖协议》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也不是全面明确,且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能够说明双方原口头协议承诺附加条件真实存在,如果双方不能友好协商,希望法庭依法公正裁判!

此致

巴州区人民法院

篇5:劳务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女,生于1966年10月19日,汉族,住xx县xx镇xx路二段209号1栋15号,身份证号码5102xx6610194940。

电话13x1938。

被答辩人:xx养殖场,住所地:xx县xx镇北郊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xx(场长),电话158x265。

4月23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辩人制作的《民事诉状》副本及长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涉及到的问题,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2013)1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xx劳人仲裁案(2013)1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156075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20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1、3月12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4点起床,上班至晚12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20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啡谤答辩人。

在答辩人劳动期间被答辩人是具有欺骗答辩人感情不法行为。

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凳记及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问题意见》明确规定:除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外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被答辩人认为这个是客观事实,那请求被答辩人按共有财产分割,在存续期取得财产折款200万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227475元。

(一)答辩人203月13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19个月,按约定期每月3000元为54000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57118.75元。

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5%,也就是损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年3月至11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xx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2013)第1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156075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

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5%处罚赔偿金也遗漏。

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

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25%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

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20万元(有帐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

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证据和来源:

1、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2、xx县宏星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

附:本状副本共贰份。

仅此答辩!

答辩人:

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郑家申,男,49岁,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磨市镇岩塔村二组。

请求事项:请求临武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临武县鑫源矿原告邓启明、原告邓传干、原告谢功建、原告邓传亮的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于6月12日到临武县万水乡三十六湾鑫源矿打工,是被本案原告邓传干亲自接去做工的。

主要从事井下作业,平均工资每天130元。

邓启明、邓传干、谢功建、邓传亮四原告为三十六湾金鑫源矿合伙人,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未取得营业执照。

月9日凌晨3时许,答辩人在井下作业时因斗车发生事故被撞伤多处,当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

3月24日,原告要求答辩人出院,并承诺在人民医院对面给答辩人租房子住,可继续在中医院拿药治疗,可如此长期下去不是办法。

答辩人不可能长期居住临武,迫于无奈,答辩人向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因公受伤工伤赔偿申请。

208月18日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临劳仲案字[]第018号”仲裁裁决书。

答辩人因公受伤致残的工伤赔偿经仲裁裁决由本案原告方支付答辩人168862元整(该数目为扣除原告方已支付给予答辩人的相关款项后的余数)。

答辩人与原告方的法律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其争议为劳动争议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答辩人因公受伤致残的经济损失计算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临劳仲案字[2010]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与予以维持。

二、原告方民事诉状“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仲案字[2010]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是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当事人双方是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而且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劳动争议纠纷,若当事人对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不服的,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诉讼请求是劳动争议事项。

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

本案原告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大部分内容是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进行分析和评判,也就是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被告,故此原告方的民事诉状无法律依据。

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的,法院不得采信。

三、答辩人因公致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原告方对答辩人工伤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

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其赔偿基数是“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其标准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争议的解决适用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湘人社通字[2010]1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发布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公布的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6008元,月平均工资2167元。

应按26008元/年×8倍=208064元核算。

2009年4月22日〈湘劳社通字[2009]13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发布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20全省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23082元,月平均工资1924元。

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上(22200×8倍)=177600元,年郴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2200元,是按月平均1850元的标准核算的。

比2009年全省职工年平均标准26008元少(26008-22200)×8倍=30464元。

比郴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少(25261-22200)×8倍=24488元。

郴州市统计局郴劳社〔 2010 〕 58 号 关于发布 2009 年全市城镇单位 职工平均工资, 据统计, 2009 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25261 元,月平均工资 2105 元。

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年8月18日种裁裁决书上,并未采用上述2010年发布的基数标准,职工年平均工资 25261 元,月平均工资 2105 元。

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上是偏向原告一方的,答辩人因不能久留该地,只愿此仲裁书生效后获得赔偿,并不想重新依法提出裁决。

四、至于原告以承揽合同带来劳动争议一事,答辩人认为:《合同法》第253条第1款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在承揽合同关系中 “设备、技术和劳力”承揽人与定作人并未约定,而 “工作地点”属于双方可完全自行约定的事项,也没有写出。

那么,当设备、技术和工作地点均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使用的人员在定作人的生产场所工作时,此时双方即使签订了承揽合同,是否必然就是承揽合同关系?

首先,在上述情形下,承揽合同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具有很多相似之处。

根据原劳社部发 []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定作人提供设备和工作地点的情况下,《通知》中的第一、第三两个条件是承揽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共同具备的,因而两种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通知》中的第2个条件。

如果承揽人提供的人员在工作中完全听从于定作人的劳动组织或安排并服从于它的管理,这时应该认定定作人是 “以承揽合同名义规避事实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第(二)项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认定承揽合同无效,同时认定定作人与该人员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其次,在上述情形下,如果承揽人将与自己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派往定作人提供的工作地点,究竟是劳务派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答辩人认为,应该看该合同内容中是否约定定作人负有《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应承担的义务,比如提供劳保待遇、支付加班费、培训、连续用工时工资调整等。

如果有明确约定或者合同条款不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内容,则认定双方之间属劳务派遣关系。

针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与前面所述“以承揽合同名义规避事实劳动关系” 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

而定作人(原告),为什么在未作业时发给答辩人及其他作业人员,每天20元作为生活补贴,同时提供全部的生活用具呢?伍学之显然没有承包资质,只是一个带班的领班或作业班长。

而原告与伍学之,合同双方并未对合同性质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作出清晰的约定;答辩人并未以承揽人伍学之的名义从事工作;定作人没有对承揽人的资质及承揽人与其使用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督,更不要讲审查伍学之的主体资格(营业执照)了。

从法理上讲,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要给付劳务,即享有报酬请求权;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虽然给付劳务但无工作成果的,不发生报酬请求权。

因此工作成果是否是合同要素,是承揽与劳动关系的重要区别与不同之处,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区分: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而承揽具有独立性。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时间,并以自已的设备,担负危险责任。

(2)劳动者的工资一般为计时工资,而承揽人一般为计件报酬。

(3)劳动关系一般会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定期给付工资,而承揽人的报酬则在交付工作成果时一次性给付,即《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至于答辩人是否是《民法》中调整的平等主体,还是《劳动法》立法原则中偏重保护劳动者,法院的法官是明白的,应实质公平、程序正义、公私分明。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武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郑家申

201X年9月12日

篇6:离婚纠纷答辩状

一、怎样写离婚答辩状、离婚民事答辩状、离婚案件答辩状、离婚二审答辩状、离婚诉讼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__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上诉请求1应予驳回。

(二)上诉请求2应予驳回。

(三)上诉请求3应予驳回。

(四)上诉请求4应予驳回。

二、下列财产,一审不予处理或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中院予以纠正。

1、被上诉人用于购买__房产的__万元婚前存款;

2、__房产装修款__元;

3、__汽车;

4、上诉人贷款炒股转走的现金__元。

三、由于时间变化,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已经发生变化,列举如下:

1、__房产贷款,现贷款余额本金是__元,利息是__元,罚息是__元,诉讼费预计支出是__元,合计此套房产负债为__元;

2、__银行贷款,现本息余额是__元。

四、根据事实,请求中级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认定:(按一审判决书的认定顺序)

1、认定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为__房产一套和现金人民币__万元;(判决书第__页第__行,维持一审认定)

2、认定__房产系上诉人出售__房产的.房款所购买;(判决书第__页倒数第__行,维持一审认定)

3、认定被上诉人出资婚前存款__万元购买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4、认定被上诉人用出售__房产的房款装修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5、认定上诉人非法转移现金__元;(判决书第__页第__行,依据司法解释,重新认定)

6、其余认定不变。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有关事实认定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请求中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二、如何写离婚答辩状、离婚答辩状怎么写、离婚答辩状范文/格式、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本

篇7:离婚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__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因有四:

一、______;

二、______;

三、______;

四、______。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篇8:房屋纠纷答辩状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贵院送达的(2012)滨功民初字第1400号传票及应诉通知书已收悉,现本人就郑爱玉媾媾诉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如下答辩:

1、原告所诉《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关于房屋面积问题。在原告提供的诉讼请求中提出房屋建筑面积为42平米,与事实不符。郑爱玉媾所测量的是套内净面积,偷换了建筑面积的概念,按照国家出台的《房产测量规范》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水平平面面积,即外墙勒脚以上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经过测量,标的.物含外墙实际建筑面积为50.5平方米,房屋面积包括房屋内的使用面积、墙体的部分面积和公摊面积。而该商铺总建筑面积为219.68平方米,其中产权证标明公摊面积为91.62平米,折合公摊系数为0.3275因郑爱玉媾租用的是底商局部,其相应分摊的公摊面积为约20平方米,这种测算方法即与住建部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吻合,同时也与合同签订面积吻合,不存在合同欺诈问题。 其二,郑爱玉媾在合同签订之前协同其老公、其子,在中介陪同下先后多次来到商铺实地观看、测量;了解不可谓不详细,在合同签订前一天,她还坚持专门等其夫出差回来实地勘测后方才签署,而且,我们就目前商铺属于隔断现状,在面积上会出现计算、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格式 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住房租赁合同 厂房出租合同

测量出入等,向原告进行了详细提示,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也对标的物现状予以认可。

2、原告郑爱玉媾单凭主观臆测为依据,单方面毁约,拒不执行合同。

在合同签订后90多天时间内,特别是在合同即将履约之前,我们和中介公司分别以短信、快递等书面方式通知提醒后,既没有对房屋面积提出任何异议,又没有就解约事宜跟我们提前沟通,而是选择了在应执行合同的第一时间提出诉讼,足见其毁约信心何其坚定、毁约意愿何其坚决。

3、综上,原告郑爱玉媾的毁约行为属于合同“钓鱼”行为。合同签署后,对质疑问题,她完全有时间、有精力通过甲乙双方正常的沟通提出复议,然而她没有,完全可以通过中介作为第三方当事人进行积极沟通,然而她也没有,而是企图选择法院起诉这一极端方式,获得双倍订金赔偿。足见其居心叵测。 4、因原告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①自3月11日签约以来,我们就及时清理了原租户,具备了新商户入住条件,然而郑爱玉媾以其子所租商铺尚未到期为由,拖延至6月入住,空租期长达90余天,给我方造成了空租三个月,按照合同价格每月2.3万元计算,给我方造成近7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②中介公司收取1.2万元高额的中介费用由我方垫付的,由于对方撕毁合同,中介费根本无法追回,造成我方直接损失;

③另外由于对方违约,造成我方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找到新租户。累计损失达10万元。 5、应诉请求

1、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赔偿被告10万元的经济损失;

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答辩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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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事故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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