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让金融真正普惠论文

时间:2022-11-16 07:37:20 论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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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让金融真正普惠论文

篇1:互联网让金融真正普惠论文

互联网让金融真正普惠论文

继《港囧》的广告预热之后,去年底,羽泉为互联网借贷平台——借贷宝代言的史上首支“失声”电视广告同时登上全国十大卫视和五大网络视频平台。一夜间,人们知道了“熟人谈钱,交给借贷宝”。

4月12日,借贷宝运营方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推出借贷宝企业版,以对接超万亿级的社会资金方和百万级的中小微企业。

在产品逻辑上,借贷宝企业版与之前的借贷宝个人版基本一致。也就是借贷宝平台本身不抽取任何服务费用,当然也不承担任何风险担保,个人凭借自己对公司运营状况的判断,进行自我风险控制,是真正的P2P借贷业务。但是,企业版发起的每一笔财政金融融资,都需要企业主连带担保,这些债务并不会随着企业的倒闭而消失,一旦发生逾期,借贷宝的催收部门会作为合同中的丙方向企业主进行催收。

世界性难题

正如人人行科技CEO王璐所言,中小微企业是中国经济的毛细血管,是数量最为庞大的企业群体,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增长,推动了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更重要的是它们吸纳了大量就业,为中国的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资金问题却阻碍了他们的发展。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效率低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根据最新的一份调研,有三分之一的受访中小微企业表示融资难是限制企业发展的最主要的原因,其余的原因包括行业竞争激烈、成本压力大、利润低、整体经济环境不好等。

而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是不足的。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有5600万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中三分之一有借贷需求,但是真正从银行贷到款的不足12%。

当然这其中也有缘由。中国的银行借贷有一个前提条件,它要企业有不动产做抵押,但是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是没有不动产的,因此他们就没有向银行贷款的资格。此外,中小微的经营风险是确确实实存在的,而银行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在向中小微企业放贷时会非常谨慎。

王璐说:“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是一件利国利民大好事。希望借贷宝企业版能帮助每一个中小微企业不陨落在追梦的路上。”

王璐激扬文字的背后是互联网金融对于普惠金融的巨大价值,这一点不可否认。

最佳实现路径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

去年1 2月3 1日,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 指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我国发展普惠金融,必须通过低成本高效率的互联网金融,除此之外并没有第二条道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便指出,互联网金融为普惠金融开辟了一个新路径,通过技术可以降低供给成本、提高效率、减少风险。

为什么说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的最佳实现路径呢?这源于互联网金融的几个重要特征。

低成本是互联网金融最直接显著的特征,而这可以使得在传统金融环境下无法盈利的普惠金融业务得以盈利,实现商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规模经济、平台经济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金融这种商业模式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一步助推普惠金融的发展。 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便捷和广覆盖的特点大大提高了普惠金融的'可获得性。

此外,互联网金融可提供便捷全面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有助于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有效降低金融风险。而且,通过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互联网金融可以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做到可记录、可追溯、可验证,能够卓有成效地帮助传统金融改善信息不对称现象,利用大数据来加快征信体系建设,进而提升金融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问题的确很多

互联网金融之于普惠金融的价值是巨大的,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其存在的问题。以互联网借贷为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2月底,我国互联网借贷平台达到了2595家,同比增加64.7%;全年成交额达到了9823.04亿元,同比增加288.6%。另外一组数据:20,有896家互联网借贷平台存在问题,其中跑路的占55%,提现困难的占29%,停业倒闭的占15%,还有1%是因为刑事介入(曾经风光一时的“e租宝”便是其中之一)。

市场火爆但问题多多,这就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真实写照。

商业资本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利用中国金融体系的漏洞和落后,追逐一个又一个获利的机会与空间,而舍弃了金融的本质是对信用风险定价,这是互联网金融问题的症结所在。而背后是监管的缺失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监管基本内容是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由原来传统金融机构的对应监管部门监管,对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监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做出风险提示。应该说,这一体系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期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的。

但其后,特别是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爆炸性发展,这一监管体系却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例如,当前我国出现了因对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过多、对非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不足,以及由此导致的商业银行贷款无法创新、大量的非银行网络融资风险巨大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必然会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形成制约,加强监管和政治势在必行。

监管是为了更好的发展

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同时,公安机关将与有关部门展开密切合作,集中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

同日,由央行牵头联合多部委,结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组成的专项整治小组正式成立,并制定了接下来一年的具体时间表,将具体分为三个时间段: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7月底,各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方案,同时各部门、各地区分别对各自牵头区域开展清查;第二阶段,从8月到11月底,将实施清理整顿,同时工作小组和各地区分别组织自查;第三阶段,从12月底到3月份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总体报告,并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议。

一场严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风暴箭在弦上。

但是有一点需要指出,面对新模式、新技术,监管也应创新思路与方式。新金融需要新的监管思维与原则,以及运用新技术手段。举个例子,传统的金融监管,更多强调资质、资金和牌照,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但这并不完全适用新金融业态。与之相对应的,可以采取考察新金融的技术门槛的方式,包括大数据分析技术、风险控制技术以及数据基础设施等方面,从而避免一些违法人员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行为,进行监管套利。

政府监管的目的当然不是限制和围追堵截,而是为了打造一个更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良好发展氛围,实现整个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从而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但可以预见,伴随着监管风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将进入大浪淘沙的时间窗口,优者胜而劣者将会被淘汰。

篇2:普惠金融工作总结

普惠金融工作总结

3月25日上午,推进会在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会议总结了近三年来我市普惠金融工作的经验做法,研究部署未来一个时期开展普惠金融工作相关措施。省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

3月25日上午,广州市普惠金融工作总结推进会在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会议总结了近三年来我市普惠金融工作的经验做法,研究部署未来一个时期开展普惠金融工作相关措施。省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一行三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各区金融工作部门等相关部门和广州地区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金融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市金融局通报了近三年来广州普惠金融发展情况并部署20XX年工作,海珠区、增城区、广州市邮政局、广州农商银行介绍了开展社区金融、农村普惠金融工作经验做法。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普惠金融工作,将社区和农村作为发展普惠金融的主战场,一手抓社区金融,一手抓农村金融,以社区金融服务站、农村金融服务站为载体和平台,以示范点、示范村、示范镇和试验区为抓手,围绕解决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积极探索,不断创新,采取多项有效措施推动普惠金融取得长足发展,普惠金融水平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普惠金融生态环境不断优化,普惠金融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不断提高,初步形成了具有广州特色的普惠金融模式。

目前全市建成社区金融服务站510家,建站面积超2.5万平方米,覆盖全市34%社区,开展处非宣传活动累计受教育群众超100万;建成农村金融服务站83家,按照建设1个农村金融服务站辐射5个行政村的总体原则,计划利用3年时间实现全市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全覆盖;全市银行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近1600亿元,设立法人村镇银行7家、资金互助合作社2家,全市小贷公司20XX年发放三农贷款16亿元;农业上市公司4家,28家农业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政策性农房保险累计承保户数63万户,合计提供63亿元住房风险保障;重点在增城区推进省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开展了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村金融服务站等多项制度创新、机构创新和服务创新,为全国、全省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示范。

会上,省市相关部门和广州金融业协会负责人为广州市社区金融服务站颁发示范点牌匾以及为广州金融业协会金融服务站委员会授牌,有20个社区金融服务站被评为社区金融服务示范点,广州金融业协会专门成立金融服务站委员会。市金融局局长邱亿通强调,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落实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任务,是我市加快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要深刻认识新时期大力开展普惠金融工作的重要意义。

未来一段时期,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五大发展理念,把普惠金融作为“十三五”广州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优化布局、扩大覆盖、加强创新、防范风险”的总体原则,坚持社区金融和农村金融两手抓,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服务完善、风险可控的普惠金融体系。稳步推进社区金融服务站建设,实现区域人群全覆盖和服务功能立体化,全面推广“政府引导和支持,机构作为建站和运营主体”方式,积极引入建站新主体、探索建站新模式和开发服务新内容。加强金融文化知识普及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建设。

加强信息互通、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加强建后支持和管理,促进社区金融服务站健康可持续发展。积极谋划农村普惠金融新的三年行动计划,按照点面结合、全面优化的原则,找准抓手,发挥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市场的主力军作用,抓好农村金融服务站、资金互助合作社、“三权”抵押贷款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三农”四大项目,引导和支持各涉农区立足各自实际探索打造农村普惠金融特色服务模式,推动我市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再上新台阶,全面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篇3:普惠金融工作总结

一、XX年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xx〕85号)规定,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的资金。XX年,财政部拨付我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34373万元,自治区财政配套3264.82万元,合计共37637.82万元。按照规定,我厅对财政部下达的34373万元进行了统筹分配,其中,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2617.43万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2951.26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24404.31万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4400万元。

(一)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

按照财金〔20xx〕85号文件规定,我区未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实施范围,为大力发展我区县域经济,积极引导各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经多次与财政部金融司沟通汇报,财政部于XX年8月下发了《关于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范围的通知》,同意自XX年起将我区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实施范围。

XX年,我区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2617.43万元,对全区30家县域金融机构进行了奖励,自治区财政配套的30%部分已列入20xx年部门预算,经自治区人大批准后及时下达相关金融机构。XX年财政部根据XX地区的实际,将我区纳入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实施范围,同时也是我区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第一年,该项政策的实施极大激发了我区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投放的积极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是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有机结合,发挥了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了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三农”领域,促进了我区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

XX年,我区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2951.26万元,自治区财政配套安排1264.82万元,合计共拨付4216.08万元,对全区1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奖励。

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农村金融业发展力度,在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引导下,全区村镇银行立足县域,积极服务“三农”,不断加大信贷投放,全区村镇银行各项贷款余额增速远远高于其它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实施也缓解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初期的财务压力,进一步增强了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发展后劲,有效帮助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的实施也有效吸引了更多资本参与我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仅XX年我区成立的村镇银行就有4家,分别为XX西夏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西吉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XX彭阳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

XX年我区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24404.31万元,自治区财政配套20xx万元,合共计拨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26404.31万元,其中,专项用于贴息资金21873.95万元,用于奖补资金4530.36万元。

XX年,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大众创业、助力脱贫富民,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实际,我区制定印发了《XX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宁政办发〔XX〕140号),该办法进一步放宽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条件,将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规定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当期,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施有效促进了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将有限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相结合,采取“四两拨千斤”的方式,激发了创业干事人员的内生动力,特别是在支持我区扶贫攻坚战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成功打造了一批集中连片推进的整村、整乡创业基地和示范点,引导形成了“一县一特、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模式,有效提升了农村经济活力,助推了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

XX年我区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4400万元,支持全区8个财政部PPP示范项目规范运行。XX年,为推动我区PPP工作,我厅牵头制定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实施意见》(宁政办〔XX〕96号)等多项管理办法,推动我区PPP工作迈上新的台阶。截至XX年12月底,我区进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129个,投资总额1571.77亿元,社会资本投资1205.36亿元,政府补贴190.58亿元。根据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我厅积极组织协调XX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和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了中政企XXPPP合作基金,基金总规模45亿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宣传力度不够。XX年,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我厅制定了多项配套政策,包括创业担保贷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面,同时,从XX年开始,财政部又将我区纳入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实施范围,由于这些政策的政策性较强,又是新出台的政策,致使相关部门和受益人群对政策不理解、不知晓,影响了普惠金融政策的全面落实。

(二)PPP项目投资大、回报低、人才缺。由于PPP专业人才紧缺,致使市县(区)政府部门、企业和投融资机构对PPP模式的操作流程不熟悉,项目前期识别论证不充分,方案设计不规范、不完善,制约了PPP模式的推广应用,致使国家和自治区PPP示范项目入围难度大。由于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投资大、回报率低、投资周期长,对社会资本缺乏吸引力。再者,我区市、县(区)财力普遍较弱,赢利PPP项目不多,引进社会资本的难度较大。

(三)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高、操作难度大。财金〔20xx〕85号文件实施以来,大家普遍反映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门槛较高,特别是向前追溯5年无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条件,将很多有创业贷款意愿的人群拒之门外,影响了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实施效果。同时,由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系统不完善,致使各市、县(区)录入和提取数据不准,有的甚至无法使用该系统,增加了一线工作人员的操作难度和工作量。

三、20xx年工作要点

(一)加强普惠金融政策宣传。20xx年,我厅将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加强普惠金融各项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普惠金融政策知晓率。同时,我厅计划在全区范围内举办一次普惠金融专题培训班,对普惠金融各项政策进行深入解读,对各项操作流程进行仔细讲解,提高各部门工作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力和操作能力,为普惠金融政策的全面落实打下夯实基础。

(二)加强普惠金融政策落实。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面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加大中央资金和政策争取力度,借力支持实体经济融资发展,不断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三)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一是根据全国财政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XX〕92号)文件中的负面清单,对我区PPP项目库的所有项目进行清理和规范,防止PPP项目中存在以PPP名义变相举债、保底收益、固定回报、保底承诺、政府担保等违法违规融资举债现象发生,规范推广和运作PPP合作模式;二是紧盯中国PPP基金,力促项目对接成功;三是结合XXPPP工作实际,制定印发《XX回族自治区政府和社会资本(PPP)操作管理办法》。

篇4:农村普惠金融工作简报

农村普惠金融工作简报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并确定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其他特殊群体为普惠金融服务对象。

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普惠金融工作简报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贫困地区的崛起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在推进扶贫开发事业各项措施中,发展普惠金融是重要的一环。发展普惠金融的重心应该在贫困地区的农村,而金融教育和培训又是发展普惠金融的基础性工作。”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与VISA公司就建立中国普惠金融教育——金惠工程国际示范区的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上指出。

在签约仪式上,visa宣布再次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合作,在中国大兴安岭南麓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简称“大兴安岭扶贫地区”)共建“中国普惠金融教育-金惠工程国际示范区”(简称“国际示范区”),并与中国扶贫基金会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广移动互联网金融教育项目,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新模式。

据了解,“金惠工程”是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于发起的面向贫困地区农村进行金融普及教育和培训的公益项目。其基本理念是:通过对贫困地区农民群众、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及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广泛系统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具备必要的金融素质,掌握使用金融工具发家致富的能力,从而从整体上改善贫困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以此助推我国的扶贫开发事业。截止到底,全国已有16省(区)的164个县开展了这一项目。

去年年底,国家发布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34号),提出未来五年,我国扶贫开发工作将进入攻坚期。要实现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到如期脱贫的工作目标,要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近日国务院又印发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首次从国家层面确立普惠金融的实施战略。业内人士纷纷表示普惠金融迎来发展的黄金时代。

吴晓灵指出,下一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将按照国家金融扶贫的总体部署,加大“金惠工程”的拓展力度。全力在贫困地区农村广泛开展金融教育和培训,助推扶贫开发事业的发展。在项目实施中,要在助推扶贫开发的指导思想下,努力把金融教育和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拓展农村支付渠道、建立农村信用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积极寻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当地政府、科研单位以及国际多边机构紧密合作,在沿用“金惠工程”公益性基本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国民金融素质教育先进方式,采用多样化现代教育与新媒体传播手段,努力打造一个符合中国国情,助推普惠金融发展的农村金融普惠及教育的国际示范区。

篇5:“互联网+”角度上普惠金融的创新与发展的论文

有关“互联网+”角度上普惠金融的创新与发展的论文

随着百度、腾讯、阿里三大集团强势介入我国的传统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正逐渐改变着大众的传统思维,各种金融机构纷纷选择将互联网思维与金融行业进行充分结合,并利用互联网技术代替传统的金融模式。同时,互联网具有低成本性、开放性和草根性等独特优势,符合普惠金融的理念,因此,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并在此过程中不断调整和改进组织模式和管理模式,以提高普惠金融的发展效率。

一、互联网对普惠金融发展的影响

(一)有助于普惠金融的普及

互联网的开放性有助于普惠金融为社会所有成员提供平等的金融服务,而不受居民身份和经济条件的限制,这既体现了互联网的核心精神,也是普惠金融的服务宗旨。互联网的开放性特点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和持续创新的重要因素,将广大社会成员作为服务对象,有效解决了传统金融的差异化服务问题。互联网以强大的信息技术为依托,利用其开放属性满足广大居民的利益诉求,这与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高度契合。因此,互联网有助于普惠金融的普及,互联网视阈下普惠金融的发展将更具开放性。

(二)有助于普惠金融拓展有效客户

其次,随着移动信息技术的持续发展,使互联网金融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约束,也使普惠金融的服务更加便利。相较于传统金融服务需要经过繁琐的审批过程,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能有效平衡金融供给。例如智能手机和电脑等移动互联网设备的广泛使用,大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接入端口,这也使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得到了普及,互联网金融的覆盖范围在传统金融物理网点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实现了拓展有效客户群体的目的。

(三)有助于普惠金融实现共享性

互联网的低成本性和草根性提高了互联网金融共享服务的可行性,这与普惠金融的共享性理念达成共识,普惠金融可以借助互联网推进和达成共享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持续发展,金融交易的成本逐渐减小,而金融服务的范围则逐渐扩大。互联网以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为依托,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传统金融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普惠金融通过运用互联网及其大数据,有效控制了交易成本,为更多的客户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同时,这种技术也降低了客户的准入门槛,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草根性。例如余额宝的推出之所以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就是因为具有草根性,100 元也可以享受理财服务。由此可见,以互联网的草根性和低成本性为依托,为所有群体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是普惠金融在互联网金融形态下的重要服务模式。

二、“互联网+”视阈下普惠金融的创新发展路径

现如今,国家正积极鼓励各类金融服务主体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以拓展普惠金融的服务范围、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行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政府不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并制定了相对完善的从业规范和行业准入制度,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在互联网金融的视角下,普惠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路径主要概括为政府的扶持、互联网产业的投入以及征信体系的建设三个方面。

(一)加强政策扶持力度

国家应根据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政策,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共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普惠金融实现其价值理念和目标,就目前来说,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都分别受到政府的支持和肯定,但还没有针对二者协同发展的相关政策。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对普惠金融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普惠金融的持续发展也推动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深化和改革,将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同时进行金融领域的深化,有助于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增加互联网相关产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

除了相关政策的扶持,普惠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还需要增加在互联网相关产业的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并对互联网产品进行不断创新。互联网的云计算和大数据功能可以有效激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潜力,云计算能够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技术支持,而大数据则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大量客户信息,对数据中的隐藏价值进行挖掘,有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控制风险的能力和金融产品的营销精确度。增加互联网产业的投入,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得到强大的技术支持,不仅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持久的技术保障生命力,还能进一步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基础设施亟待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的物理支撑条件无法满足互联网技术的革新,导致普惠金融在互联网金融上的优势难以体现。

(三)加强征信体系的建设

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有助于普惠金融的有效发展。普惠金融旨在为社会所有成员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由于受众群体广泛,因此,更加重视对客户的信用审核。但目前我国还未建立一套完善的征信体系,而现行的征信体系对客户的信用状况了解不足,无法为普惠金融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客户的信用状况对于普惠金融的长远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加强征信体系的建设是促进普惠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基于此,国家应提高对建设征信体系的重视程度,将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向普惠金融机构进行合理开放,同时,借助互联网金融企业大数据功能,深入挖掘客户的潜在信息,并加以分析和评定,以确认客户的具体信用情况,补充征信体系中的漏洞,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征信审核系统才能促进普惠金融的持续发展。

三、结束语

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和核心价值是一项长期工程,若要在政策时要注意自律协会作用的发挥,要最大化的发挥自律协会的作用,政府要对自律协会进行有效管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明确自律协会的监管范围,明确自律协会的职责,促进自律协会自身的完善,让自律协会帮助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管,政府要做到与自律协会进行有效的合作,使监管机构更加完善,并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保障,以免出现监管范围不明确,监管职责不清晰,形成交叉监管的局面。同时为了确保我国法律机构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中的金融衍生品终止净额规定可以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发挥其应该有的作用,并做到有效实行,政府就要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金融衍生品终止净额规定的可实行性,让其拥有法律效率。还要注意根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制定相符合的法律法规,总体遵循市场总的法律规定,同时兼顾金融衍生品的差异化,做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适应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一)促进监管机构间的合作

要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监管机构进行合作,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涉及的市场范围比较广泛,进行交易的产品也是多种多样,所以非常有必要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合作。可以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来对各个监管机构进行协调,针对各种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明确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责,做到有效利用监管资源,避免出现监管资源浪费的现象,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可以将责任具体落实到各个监管机构上,如果出现问题就比较容易明确责任对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效益,建立金融协调机构有利于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强交易者的风险管理能力

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商业银行,由于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是在表外科目进行核算,监管更加容易出现滞后。那么商业银行更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内控系统,对金融衍生产品能够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实时对风险进行监测,对极端的风险状况事前也应当有应对措施。与此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当建立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预警,防范偶然性事件引发的违约风险。

(三)增强市场透明度

通过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交易的透明度,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当公开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信息,包括性质、信用风险等信息,同时,还应该建立与市场交易相适应的交易报告制度,深入研究会计处理方法和规范财务报告信息,使投资者和监管者都能充分了解衍生产品的风险程度和相应价值,这样做可以让交易市场得到有效管理。

四、结语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快,所以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测,来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避免出现不正常竞争情况,就要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定期对市场进行监测,掌握市场的交易情况,根据掌握的信息分析一些结果,发现市场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解决问题,促进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篇6:普惠金融下的金融素养研究论文

摘要:普惠金融的发展给弱势群体提供了包容性发展的机会,但消费者金融素养的缺乏使得普惠金融发展存在诸多风险。居民、企业机构以及政府部门金融素养的提高是化解风险的根本所在,是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必然措施。本文在研究普惠金融与金融素养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山东地区居民进行随机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影响消费者金融素养的主要因素,明确我国金融素养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促进金融素养发展的措施。

关键词:金融毕业论文题目

篇7:普惠金融下的金融素养研究论文

在世界银行“国际小贷信贷年”中,世界银行首次提出了“普惠金融”概念。世界银行指出:普惠金融是让每一个有金融需求的人,都能以合适的价格,享受到及时的、有尊严的、方便的、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它的提出源于“金融排斥”,是指将特定人群被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而这些金融排斥对象主要是穷人、低收入者、小微企业等。他们一直以来都不在主流金融服务的视线范围之内。普惠金融则是将所有群体特别是被金融排斥的人群纳入金融体系中来,使得各类群体都能够得到合适的金融服务,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改善,实现经济的包容性增长。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金融资金错配问题,一方面,社会资金充沛,金融资金主要服务大型企业;另一方面,资金极度缺乏,小微企业、穷人、农民享受不到金融资金服务。在充沛和缺乏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结构性失衡,这种结构性失衡不仅是金融资源追求经济利益的结果,还是处于对风险的规避与防范。吴晓灵(2105)指出金融就是经营信用,一个人能否及时、有尊严地获得合理的金融服务,其基础在于信用。金融素养是影响信用最主要的因素,信用的缺失使很多人难以及时获得金融服务。P2P平台的丑闻,投资人高收益缺乏根基等现象都是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缺乏的表现。,美国金融素养咨询委员会指出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有许多原因,但不可否认,消费者金融素养的缺乏是造成次贷危机的一个根本原因。经济合作发展组织认为信贷市场的创新和复杂性的增加使得人们越来越难了解金融产品,从而增加了个人的金融风险。而且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调查中发现消费者的金融素养比较低,当他们面对信贷产品时,经常高估自己的技术、知识和意识,后果就是做出不合适的信贷决策。因此,在普惠金融背景下,居民、企业、金融机构以及政府部门金融素养的提高是化解这些风险的关键所在。在中国普惠金融发展国际论坛上,金融素养的提高应该是政策制定者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2金融素养研究现状

世界银行()在对发展中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金融素养的调查中发现,发展中经济体和发达经济体都缺乏基本的金融知识。Fedorova()对俄罗斯居民进行了金融素养测度研究,发现金融素养越高的消费者越愿意参与金融市场活动,并且金融素养越高的消费者发生贷款逾期的概率越低。Huston()在对金融素养的研究中发现,金融素养与贷款成本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金融素养越高其贷款成本越低,金融素养水平低者的信用卡和抵押贷款成本是金融素养水平高者的2倍。DeMeza,IrlenbuschandReyniers()研究发现受教育水平与金融能力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AnnamariaLusardi,OliviaS.Mitchell,VilsaCurto()研究认为在个人从事金融工作并在他们开始做金融决定前,提供金融教育是有益的,在这方面,在高中开设的金融扫盲课程可能是提高有效性的方法。世界银行(2013)指出金融教育的普及需要政府部门的协调,不仅包括金融监管机构,也包括教育部门、社会保护和福利部,三方共同解决弱势群体的需求。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教育与金融素养一直是各国非常关注的问题。我国关于金融素养的研究起步晚,现有的研究成果并不多。11月,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对中国居民金融素养现状进行了首次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居民的金融素养水平普遍较低,并且不同群体之间的金融素养水平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中国人民银行(2015)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报告显示,我国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和技能水平不高,大部分消费者对信用管理、贷款、股票和保险等相关应用能力欠缺,消费者金融素养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3金融素养影响因素分析

目前,对金融素养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一般来讲,金融素养是指个人对于金融知识的理解,运用金融知识做出决策,提升个人福祉的综合能力。影响金融素养水平的因素很多,本文采用问卷星针对山东地区居民进行随机问卷调查,统计分析其主要影响因素。在问卷的设计中将问卷分为基本情况、金融知识和金融能力三个方面,其中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学历、户口状况等;金融知识包括基础金融知识、高级金融知识、接受金融教育情况等;金融能力包括对金融的兴趣、风险的态度、金融渠道等。通过调查问卷的统计与分析发现以下因素对金融素养有显著的影响。

3.1基本情况方面

在性别方面,男性消费者的金融素养要显著优于女性消费者,这种结果的出现可能是由于男性对金融的兴趣更加强烈,参与金融市场的行为更加高效引起的。在学历方面,高学历消费者的金融素养显著优于学习低的消费者,可能是由于高学历消费者的学习经历丰富,学习能力较强,获取金融知识的渠道更有效,从而导致高学历者的金融素养偏高。在户口状况方面,农村消费者的金融素养水平显著低于城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水平,城市相对于农村而言获得金融知识的渠道更多,对金融知识和金融能力有更好的认知,参与金融市场更活跃。正因如此,在金融素养的培养过程中应更多地关注农村消费者,他们本身就是金融服务的排斥者,加之金融素养的缺乏会更加难以获得合理的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消费者是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服务对象,其金融素养的缺乏直接影响着普惠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3.2金融知识方面

在金融教育方面,接受过金融教育的消费者金融素养较高。通过金融教育消费者可以掌握更多、更专业的金融知识,优化消费者金融行为,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此外,从事金融工作的消费者,其金融素养水平较高。但是,在统计分析中发现,接受金融教育与否对消费者掌握基础性金融知识的水平并没有显著的影响,这一统计结果的出现与我国高校金融专业教育体系有着直接的关系。目前,我国高校金融专业教育是系统化、专业性教育,强调金融教育的深度,专注于金融模型、金融产品开发、金融产品定价等问题,往往忽略了基础性的.金融通识教育。对于非金融专业的大学生开展的基础性金融教育更是不足,我国高校金融教育现状直接影响着大学生金融素养水平的提升。

3.3金融能力方面

在金融能力统计分析中,对金融知识越有兴趣的人,其金融知识掌握情况较好,越愿意参与金融市场活动,金融素养水平也越高。风险态度与金融素养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风险偏好者出于对投资的偏好,更愿意主动学习金融知识,参与金融活动,其金融素养较高。风险厌恶者处于对风险的规避,对金融知识和金融活动的主动参与较少,金融素养偏低。在获取金融素养渠道方面,仅有媒体渠道有略微显著的正向影响。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对象的整体金融素养水平偏低,对基础金融知识的了解情况更是严重缺乏。在普惠金融环境下,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已经刻不容缓。

4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措施

4.1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素养教育经验

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关于金融素养教育的研究较早,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美国早在就建立了金融教育办公室,负责全国金融教育工作的开展。此外,美联储每三年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一次调查,了解消费者金融素养现状,讨论金融教育成效。英国在次贷危机后,由政府主导在全英国范围内开展金融教育活动,并且将金融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普及金融知识基础教育,提高居民金融素养水平。日本将20定为金融教育元年,从学校阶段推行金融教育,明确提出金融教育是消费者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金融教育的重要性,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的迫切性不言而喻。因此,我国应大力推进金融教育,尤其是金融基础性教育,提升消费者金融福祉能力。

4.2将金融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战略规划

目前,我国金融教育主要集中在高校金融专业教育中,其他形式的金融教育很少,金融教育普及度很低。因此,应将金融教育尽早纳入国家教育战略规划中,从国家层面上制定一套青少年到成年人的系统的金融通识教育方案。从青少年开始普及金融知识,逐步提高其接受和利用金融服务的能力,提升其金融素养水平。同时,建立专门机构负者金融教育的实施,及时发现金融教育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提升金融教育的实际效果。金融教育对提高金融素养、发展普惠金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消费者金融素养的提升,不仅可以提升财富的积累和生活满意度,而且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

4.3联合商业性金融机构共同开展金融素养教育

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土耳其企业银行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同时,还提供大量的非金融服务。主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教育、咨询服务,不断提高企业金融素养水平和金融能力。这不仅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成长潜质,也为银行培养了好的客户,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可谓双赢。商业性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点优势、人才优势,定期安排员工城乡居民社区宣传,帮助消费者了解信贷业务,解决消费者资金缺口问题。另外,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农村居民金融素养的提高,对农村金融的深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农村金融素养教育方面,政府机关、教育系统、金融机构应积极宣传金融知识,积极组建金融教育自愿队,深入农村基层,帮助基层群众提高金融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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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贝多广.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6)[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6.

[3]刘丹,丁赛,贾若曦,等.金融素养、金融教育与金融发展[J].学科探索,(2).

[4]王宇熹,杨少华.金融素养理论研究新进展[J].上海金融,2014(3).

[5]吴丽霞.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今日财富,(11).

篇8:《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第七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实施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5个省(区、市)。财政部将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结合地方意愿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

第九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十条 本章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46号)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县域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按照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如果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

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5号)规定执行(下同)。

第十五条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二)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三)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四)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章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详见财政部发布的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名单。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第十七条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第十八条 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等文件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

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持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且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后,具备相关创业能力,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相关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对省直管县,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各地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章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章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章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给予一定奖励,提高项目操作的规范性,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同时,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

第二十五条 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面向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其中,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存量项目,优先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通过转型为PPP模式化解的项目债务应属于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末的存量政府债务。

第二十六条 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作为综合财力补助,纳入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融资平台公司收入统一核算。新建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等相关财政支出。

第二十七条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文件,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认真做好评估论证,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切实保障项目选择的适当性、交易结构的合理性、合作伙伴选择的竞争性、财政承受能力的中长期可持续性和项目实施的公开性。

项目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合同约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并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及获得的奖补资金信息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以及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能降低项目债务成本、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转型项目,不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已经在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不再纳入以奖代补政策奖励范围。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PPP项目,应按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经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申请材料包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书、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以及与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PPP项目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财政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符合以奖代补政策支持条件的项目。

PPP项目评审采取集中封闭方式,由专家组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备选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审。评审专家组由PPP领域的咨询机构、学术机构、财务、法律、行业等方面的外部专家,以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的内部专家共同组成,开展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不对自身或所在单位参与的项目进行评审。

定性评审侧重审查项目合规性,主要包括主体合规、客体合规、程序合规等。其中,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项目,不符合主体合规要求。

定量评审侧重审查项目质量,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规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财政中长期的可持续性、项目采用PPP模式的适用性、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的示范推广价值、化解债务或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等。

项目评审由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PP中心共同制定评审方案,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经专家组评审形成初步评审结果后,报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最终评审结果,由财政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三十一条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效控制政府支付责任,合理确定财政补助金额。省级财政部门要统计监测相关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加强对项目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有效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政府信用。

对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有关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因地制宜、主动作为,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为项目的规范实施创造良好环境。积极推动项目加快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按期落地,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化债效果好、产出结果优、示范效应强的样板项目。

第六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按照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化债规模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经核定各地区 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相应权重〕×(本年专项资金总规模+∑上年末各地区结余专项资金规模)-该地区上年末结余专项资金规模。

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意见确定。各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当地专员办审核意见、PPP项目以奖代补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相应权重根据上年各方向资金使用情况、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

省级财政部门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法,在预算规模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科学规划专项资金各支出方向的资金安排,确保各支出方向的资金总体均衡,统筹兼顾本地普惠金融各领域发展需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用于PPP项目以奖代补的资金由中央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其他领域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地方财政分担资金应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应分别占地方财政分担资金总额的30%、50%、70%以上,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

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经当地专员办或审计部门书面确认后,取消下年度获得相关使用方向中央财政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中央和地方财力情况等,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法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专员办。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请明细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和专员办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员办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专员办应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相应的核查工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结合专员办审核意见,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对上年末专项资金结余的地区,财政部将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将专项资金予以统筹安排,并编制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PPP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十二条 专员办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实地抽查,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的依据,并作为调整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规定,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对辖区内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科学评价,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申报与审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4〕12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同时废止。

篇9: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定性评审侧重审查项目合规性,主要包括主体合规、客体合规、程序合规等。其中,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项目,不符合主体合规要求。

定量评审侧重审查项目质量,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规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财政中长期的可持续性、项目采用PPP模式的适用性、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的示范推广价值、化解债务或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等。

项目评审由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PP中心共同制定评审方案,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经专家组评审形成初步评审结果后,报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最终评审结果,由财政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三十一条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效控制政府支付责任,合理确定财政补助金额。省级财政部门要统计监测相关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加强对项目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有效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政府信用。

对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有关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因地制宜、主动作为,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为项目的规范实施创造良好环境。积极推动项目加快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按期落地,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化债效果好、产出结果优、示范效应强的样板项目。

第六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按照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化债规模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经核定各地区 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相应权重〕×(本年专项资金总规模+∑上年末各地区结余专项资金规模)-该地区上年末结余专项资金规模。

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意见确定。各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当地专员办审核意见、PPP项目以奖代补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相应权重根据上年各方向资金使用情况、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

省级财政部门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法,在预算规模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科学规划专项资金各支出方向的资金安排,确保各支出方向的资金总体均衡,统筹兼顾本地普惠金融各领域发展需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用于PPP项目以奖代补的资金由中央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其他领域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地方财政分担资金应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应分别占地方财政分担资金总额的30%、50%、70%以上,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

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经当地专员办或审计部门书面确认后,取消下年度获得相关使用方向中央财政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中央和地方财力情况等,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法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专员办。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请明细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和专员办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专员办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专员办应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相应的核查工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结合专员办审核意见,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对上年末专项资金结余的地区,财政部将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将专项资金予以统筹安排,并编制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PPP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十二条 专员办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实地抽查,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的依据,并作为调整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163号)等规定,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对辖区内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科学评价,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申报与审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116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金〔〕12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100号)同时废止。

篇10:普惠金融经典励志宣传标语

普惠金融经典励志宣传标语

1. 足不出村真方便,普惠金融在身边。

2. 浙江农信系城乡,金融普惠牵万家。

3. 浙江农信,与您一起“惠”聚梦想。

4. 浙江农信,与你同行,普惠金融,共创未来。

5. 浙江农信,普惠金融伴您左右。

6. 有您的足迹,就有浙江农信的服务。

7. 信至诚,惠自远。

8. 信用创造价值 普惠成就你我。

9. 托起每一个平凡的梦想,普惠金融。

10. 同享普惠阳光,共铸美丽浙江。

11. 普农普商普小微,惠民惠心惠服务。

12. 普及金融服务、惠及千家万户。

13. 普及大众,惠聚民生,普惠金融进万家。

14. 普惠金融全方位,农信服务零距离。

15. 普惠金融进万家,农信服务助成长。

16. 普惠金融进万家,服务城乡你我他。

17. 普惠金融广覆盖,农信服务在身边。

18. 普惠金融,圆梦“三农”。

19. 普惠金融,人人参与,人人分享。

20. 普惠金融,情满浙江。

21. 普惠金融,普润城乡,惠泽万家。

22. 普惠金融,普及城乡,惠泽百姓。

23. 普·百姓,惠·民生,金·品质,融·天下。

24. 农信助力梦想,普惠你我万家。

25. 农信普惠工程,贴近你我生活。

26. 农信普惠,你的需求,我的追求。

27. 农信普惠 百姓金融 大众服务。

28. 农信服务心贴心,普惠金融伴你行。

29. 农信服务你我他,金融普惠千万家。

30. 农信e时代,普惠新生活。

31. 利民生,惠百姓,浙江农信与您同行。

32. 乐享“普惠”金融,共建“两富”浙江。

33. 金融服务均等化,共建“两富”新浙江。

34. 金融大普惠,服务零距离。

35. 有您的足迹,就有浙江农信的服务。

36. 托起每一个平凡的梦想,普惠金融。

37. 惠兴百业,普爱万家,浙江农信。

38. 普惠金融全方位,农信服务零距离。

39. 普惠金融,情满浙江。

40. 利民生,惠百姓,浙江农信与您同行。

41. 信用创造价值,普惠成就你我。

42. 普惠金融,普及城乡,惠泽百姓。

43. 农信服务你我他,金融普惠千万家。

44. 浙江农信,与你同行,普惠金融,共创未来。

45. 足不出村真方便,普惠金融在身边。

46. 创业致富奔小康,农信普惠帮你忙。

47. 普惠金融,圆梦“三农”。

48. 普惠金融进万家,服务城乡你我他。

49. 农信普惠工程,贴近你我生活。

50. 农信助力梦想,普惠你我万家。

51. 金融大普惠,服务零距离。

52. 信至诚,惠自远。

53. 普·百姓,惠·民生,金·品质,融·天下。

54. 农信服务心贴心,普惠金融伴你行。

55. 普惠金融,人人参与,人人分享。

56. 普及金融服务、惠及千家万户。

57. 农信普惠,百姓金融,大众服务。

58. “农”墨重彩推普惠,“贷”动三农新发展。

59. 普惠金融广覆盖,农信服务在身边。

60. 普惠金融,普润城乡,惠泽万家。

篇11: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国发〔〕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第七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实施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5个省(区、市)。财政部将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结合地方意愿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

第九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十条 本章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46号)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县域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按照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如果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

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5号)规定执行(下同)。

第十五条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二)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三)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四)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章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详见财政部发布的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名单。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第十七条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第十八条 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等文件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

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持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且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后,具备相关创业能力,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二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相关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对省直管县,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各地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章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章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章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效率,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给予一定奖励,提高项目操作的规范性,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同时,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

第二十五条 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面向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其中,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存量项目,优先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通过转型为PPP模式化解的项目债务应属于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末的`存量政府债务。

第二十六条 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作为综合财力补助,纳入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融资平台公司收入统一核算。新建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等相关财政支出。

第二十七条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文件,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认真做好评估论证,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切实保障项目选择的适当性、交易结构的合理性、合作伙伴选择的竞争性、财政承受能力的中长期可持续性和项目实施的公开性。

项目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合同约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并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及获得的奖补资金信息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以及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能降低项目债务成本、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转型项目,不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已经在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不再纳入以奖代补政策奖励范围。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PPP项目,应按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经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申请材料包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书、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以及与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PPP项目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财政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符合以奖代补政策支持条件的项目。

PPP项目评审采取集中封闭方式,由专家组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备选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审。评审专家组由PPP领域的咨询机构、学术机构、财务、法律、行业等方面的外部专家,以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的内部专家共同组成,开展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不对自身或所在单位参与的项目进行评审。

篇12:互联网金融模式论文

互联网金融模式论文

近年来,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成长速度迅猛。互联网金融起源是中国金融体制的不完善。在中国的模式从本质上讲属于传统金融下适应新形势的财政金融生态产品,包括传统金融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最常见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本文针对这些新模式所产生的风险,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提出解决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随着新的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日新月异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步开启金融行业的新篇章。金融行业已经不再传统的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为载体的形式,互联网金融出现了多种新模式,包括传统金融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最常见和最热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未来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如何把控新局面,管理金融行业风险已经是金融行业所面临的重要挑战。

互联网金融在经历了最初的探索期之后,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等互联网业务模式迅速发张,以余额宝为首的网络理财方式大量出现更是让人们对网络投资的热情倍增。互联网金融在带来普惠金融概念的同时还带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与之相关的风险亦开始慢慢暴露。近年来也频繁出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不断倒闭以及“跑路”现象,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风险和负面影响。近截止至2月,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额为16086亿元。12月初,北京e租宝网站被查出涉嫌违法经营活动。截止至2011月30日,e租宝待收余额高达524.89亿。在缺乏有效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发展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借贷公司、非法集资等行为会使人混淆不清,让人难以进行分辨,使得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根源

追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根源也是其模式的自身特点,即基于其依赖互联网产生的原因,因此具备相当高的开放性和兼容性,同时又不失传统金融的特征。首先,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效应非常显著,如开发、平等、互动等明显的网络特点。互联网金融就是通过网络上的平台互动,使金融实现网络化、隐性化和去中介化。其次,互联网金融仍然保留传统金融行业的特点,核心依旧是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通过平台提供的服务合同,实现资金跨期价值的转移,也符合金融为投资人带来高收益同时以高风险为代价的基本逻辑。最后,互联网金融追求的是用户的体验也是用户的利益,融资成本的降低一杯高风险所替代,跨期转移资源清算和结算支付,使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这两类高风险行业衍生出另一种新式的风险。

三、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防范风险

由于投资者对融资者融资项目及融资平台运营情况的了解程度,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仍然较低。近年不时出现的网络融资平台倒闭甚至卷款潜逃而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之类的消息也事出有因。P2P网络贷款、众筹等融资模式存在非面对面接触导致对客户及交易对手了解程度相对传统融资方式下降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中,风险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面对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我国金融行业要想更多的发展,就必须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金融行业稳定发展。

1.法律风险

对比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滞后的法律法规的监督系统也会带来一定的监管风险。金融创新种类形式多样化,然后有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法及时出台,导致整个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力度。首先我国可以参考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案例,然后通过我国现实的国情制定最合适的法规,例如对计算机安全管理法的制定也需加快日程,同时还要对电子平台进行规范管理,抓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及防范,建设持续健康稳定的法律社会。

2.技术风险

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以及对其风险进行防范的同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功能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提高。建立互联网网络金融风险制度,开展风险预警、资信调查、自动化征信等,实时、高效的大数据征信及反欺诈手段,实现信息数据整合输入以及多种手段、渠道支持反欺诈管理加速发展内部科技。聘请专门的人和岗位进行互联网金融下的风险及其防范的管理,建立安全健康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的产生是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以及由于借款人评级变动或履约能力变化而导致的债务市场价值波动而引发损失的可能性。有些企业如阿里、苏宁利用自身的电商平台所累积的经营数据作为研究基础,再考量第三方验证的客户资料,进行数据挖掘,从而进行客户风险的评级分层,量化地区分企业和个人信用风险的情况。关于信用风险的应对,则应该对信用制度进行完善,加强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并建立完整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能够在金融行业以合法的方式资源共享,保证能够在互联网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源于操作不当引发的风险,与交易过程的系统失灵有关系。在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系统无论是对于工作人员还是客户都有可能出现因操作不当产生的风险损失。当前程序化的发展使得客观的操作风险可以控制,而主观的交易操作风险需要强化从业者职业道德教育与向投资者普及基本的风险收益的常识。

5.其他风险

除了上述风险,互联网金融还会出现其他种类风险。新概念的提出势必会经历阶段性的推进过程,在此期间民众会因为认知等发面的偏差对此产生认知误差。而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整个行业标准尚未启动实行。所以,很多问题出现,尽量从宏观微观的角度分别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提出有效的防范和规范以及处罚措施,积极地解决问题,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序地发展。

四、结语

总的来看,互联网金融在全球不仅拥有巨大的市场和机遇,同时却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必将会成为未来的主流,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也在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而一步步加快脚步。此时即便面对严峻的挑战,准确把握机会,实施宏观微观并重的防范措施,积极主动进行金融创新,努力减少各种类型的风险,尽力降低各类风险造成的损失,保证金融产品收益的健康稳定,使互联网金融能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篇13:互联网金融网上银行论文

互联网金融网上银行论文

自互联网技术出现以来,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影响。进入21世纪,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日渐成熟,互联网金融无论是在世界范围内还是在我国,都呈现出了迅猛发展的态势。

[1]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发展影响研究

1.1 研究背景

根据央行的金融统计数据,在一月份,全国存款额下降9402亿元,虽然存款额的减少是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影响所致,但不可否认余额宝和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重要影响。

从20开始,余额宝的增长势头非常猛烈,

2.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现状

2.1 互联网金融引发的新生热点事物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不少年轻人开始将目光投向“余额宝”、“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相比前往银行或通过电脑购买传统理财产品,这些创新的渠道只需打开手机动动手指,显然要便利许多。

同时,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体现更快、更直接。

截至 年1月15日,余额宝规模已超过2500亿元,15天规模增长35%。

如果按1:6.10的汇率计算,2500亿元相当于409.84亿美元。

根据彭博资讯统计的截至1月14日最新的全球基金规模数据,天弘增利宝基金的规模在全球货币基金中可排名第14位。

从0到2500亿元的基金规模,余额宝仅仅用了200多天时间。

而从2500億元到4000亿元,余额宝只用了大约30天。

截至2014 年2月14日,余额宝站上了4000亿元的规模。

3.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3.1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机构的影响

3.1.1 中介作用遭到削弱

自余额宝的正式推出至今,虽然互联网金融才刚刚开始蔓延至社会生产、投融资、生活等领域,但已经对传统的金融模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其次,P2P网贷、众筹等模式威胁了传统的小贷公司以及银行的信用媒介地位。

以往的`实践经验表明,传统银行存在的原因在于银行机构具有非常高的信誉,它能够利用规模经济的作用,通过专门的信息技术降低社会的资本融通成本。

3.1.2 经营模式受到挑战。

网络技术的高度发展降低了信息获取和交易的成本,削弱了传统商业银行融资中介服务的需求。

在融资过程中,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不能高效地达成交易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双方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对方的信息。

3.2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影响

3.2.1 影响商业银行传统业务收入来源。

传统的商业银行,通过其在金融领域的知识、技术以及复杂的操作流程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其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利差。

4.互联网金融对A银行个人业务影响分析4.1 直接影响分析

(1)储蓄存款数据比对

余额宝上线时间为206月,现选取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A商业银行个人储蓄存款的增长情况。

在这段期间内,该行个人储蓄存款总余额从118.73亿元增长至125.74亿元,增量为7.01亿元。

虽然增长速度不能算很快,但也保持了较好的增长水平。

由此可知,在余额宝等产品快速发展的这段时间内,A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业务增长速度并未出现较大幅放缓或者倒退的现象。

因此,在总量上看,余额宝们并未对其产生较大的直接影响。

当然,从另一方面看,我们从余额宝客户的地域分布中可知,虽然其用户遍布全国,但无论是从人数、金额等方面统计,江浙一带作为阿里巴巴的大本营,对余额宝的贡献是最大的。

而其他省市则相对而言,没有那么火热,因此其他省市的银行受此影响也相对较小。

4.2 间接影响分析

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们对银行业将造成深远的影响,作为众多银行中的一员,A商业银行也概莫能外。

在分析余额宝们对A商业银行的间接影响时,首先要先对余额宝们对整个银行业产生的影响着手,从整个银行业的角度出发研究影响情况,然后再针对A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再进一步分析针对其单个机构的影响情况。

(1)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关于余额宝们对银行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有不少讨论,既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

下面对余额宝们将对银行业产生的具体影响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从长期来说,余额宝通过推进利率市场化压缩了银行的利润。

2013 年末,存款类金融机构体系内个人储蓄存款余额467031.12亿元。

A商业银行专业的金融人才较为匮乏,缺乏市场经验,其金融产品的研发能力很薄弱。

一方面,有相对高息的定期存款用于吸引客户,另一方面,确实缺乏金融方面的高级人才,导致了该行在理财产品方面的落后。

在余额宝等产品的冲击下,其理财产品落后的情况将有可能导致存款外流。

现行的利率水平为,整存整取一年期为3%, 二年期为3.75%,三年期为6.25%,五年期为4.75%,即使按上浮20%的比率进行计算,上浮后的利率分别为3.6%、3.9%、5.1%、5.7%。

除了三年期和五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外,其他定期品种都远低于余额宝们的收益率。

5.结论

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知道,互联网金融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具有较大的影响,对商业银行来说,在银行机构方面,其中介作用被弱化,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都受到挑战,竞争模式也从此而改变;而在金融业务方面,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收入来源受到了影响,客户基础、金融战略、业务竞争力和资金中介功能都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2]网上银行金融风险控制的探讨

1 互联网金融特点

1.1 交易成本低、效率高

在互联网金融中,资金交易各方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自行完成筛选、匹配和交易,运营成本较低,消费者通过对比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提高了业务透明度和用户满意度。

由于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交易信息,业务操作完全标准化,消费者不需排队,业务办理速度快、客户体验好。

1.2 覆盖广、发展快

消费者突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在互联网上可以找到自己需要的金融产品,服务更直接,依托大数据和互联网企业,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

1.3 机制灵活

互联网企业运作机制灵活,决策依据更贴近实际,受管理制度、传统理念影响较小,能及时适应市场变化,采取集体决策,使决策过程更为理性。

1.4 延迟支付

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在消费者交易过程中代为保管货款,充当中间人角色,通过系统实现买家在收到并查验货物后再将货款支付给卖家,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潜在欺诈风险。

2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

2.1 监管风险

互联网金融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监管部门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步伐,对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合法性无法准确定义,由于没有明确的信息安全监管条例,无法将用户信息安全监管落到实处,互联网金融交易方式的虚拟化、边界模糊化,突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监管机构间配合不力,不能共享信息,范围不清,极易造成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不利于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2.2 系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系统缺陷、开放式系统、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的不完善、TCP/IP协议的安全性问题、计算机病毒、黑客的攻击都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风险,软硬件系统受制于国外企业,极易造成金融系统紊乱,影响国家金融系统稳定。

2.3 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只通过网络发生关系,这使得对交易者的身份、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身份确认、信用评价的信息不对称增大了信用风险。

当互联网金融支付系统发生问题时,社会公众对是否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产生疑虑。

2.4 法律风险

目前金融法制体系已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应尽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明确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3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3.1 健全法律法规

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相比,我国法律法规建设步伐明显较慢,因此为了更好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要制定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

一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必须要全面、详细,明确指出不同互联网金融组织形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规范,同时明确进退机制。

篇14: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的融合发展论文

一、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发展理念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普惠金融的核心理念是每个人都应该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社会经济的生产和发展。但是要让每个人都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从金融方面来说必须要做到对原本的制度、体系、体制甚至产品进行相应的创新,其主要任务是补充传统金融不曾达到的向贫困、低收入人群等低端客户提供机会。同时还要在政策、法律和监管方面提供空间,允许新建小额信贷机构,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增设小额信贷业务。而绿色金融的核心理念在于可持续性既可持续发展,强调合理引导资源配置达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讲求金融活动和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理念可视为一个问题的两个角度:1.绿色金融发展理念包括普惠金融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包括社会公平与发展、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运用,其中社会发展的公平程度决定了人、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性。从内在角度讲发展普惠金融为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群体、“三农”和低收入偏远地区提供金融服务,能够有效提升类似农民、低收入人群、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的发展和创新热情。普惠金融也不是单纯的慈善或是救助,而是为了帮助收益群体提升造血功能,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发展可持续,与绿色金融发展的理念存在一致性。2.发展绿色金融直接有效促进普惠金融提升绿色金融支持生态和环境治理,优化生态环境质量,增加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水平,能够最平等最大化地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受普惠金融重点普及的人群,有生活环境较差、所处环境恶劣,居住条件低下等特点,由于自我本身保护能力较弱,更容易受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大气污染的影响。从这个角度讲发展绿色金融,也是一个提升地区间平衡和人群间更加平等的有效途径,具有内在一致性。

(二)推进方式必须以政府政策的推动为主

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有共同点,即它的具体层级的实施需要由政府政策的推动,因为原本的传统性质的金融在现行政策和经济人的思想指引下,以经济效益为目标,或者以完成政策任务为职责,后者就是推动型金融,根据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需要政策的统一推动才能完成。绿色金融的中保护环境的目标中环境资源性质更为特殊,属于公共品,本身根本不具备金融机构主动提供贷款方生产或服务的可能,不具备生态效率,有些绿色贷款发放后短期甚至很难产生回报,但是这一切能够实行背后都是政策推动的。简单从普惠金融贷款发放来看,短期来看确实不具备将经济人或是金融机构效益最大化的能力,本身这种将服务对象的受众扩大、服务层面拓展,在现有机构人员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实际上增加了更多劳动时间和各项成本费用,而其收益也有限且不成合理正比的关系。综上所述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推动和落实实施必须需要政策的推动。

(三)主要内容与服务对象存在普遍相互交流

对象来说绿色金融是面对绿色行业、绿色项目,而普惠金融是收入较低的个人和企业;专业性来看绿色金融涉及标准的制定和度量、环境状况评估、资产管理等融合协同;普惠金融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给现金、信贷发放、支付、征信等基础金融服务,专业性较低。随着绿色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化和纵深,金融机构渐渐地向乡镇、农村、农户等更广泛的领域全面发掘绿色转型和节能减排的潜力,而居民园区和农村小规模绿色项目、农户生产的特色绿色产品也将成为绿色金融市场的重点关注和焦点。

二、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融合发展存在的现实困难

(一)融合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积极探索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不少相关指导意见,来促进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的规范化发展。但就融合发展而言,建设还比较匮乏,有关政策、制度和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标准不完善,各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够具体,基本的构建都未提上日程,影响两者融合发展的效果。政策制度的不完善或缺位很容易导致融合发展仅停留在口号上,难以真正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绿色普惠融合发展的信息交流体系尚未健全

就绿色普惠而言,如果缺乏适当的环境信息,投资机构、信贷机构及保险机构就无法评估与投资相关的环境、气候因素对其财务的影响。由此导致的对环境风险的低估以及对风险定价和管理的'缺失,可能会使决策失误,并引发资产价值的波动。而环境因素的外部性,又使得相关信息的交流沟通必须通过政府行为来实现。但从目前情况看,环境数据表述方式不适于金融行业用户,环境风险分析和绿色投资评估方法还不成熟,未来场景和环境与气候政策的不确定性,搜索成本较高,提供公共环境数据的商业模式尚未成型以及缺乏搜集和处理环境数据的能力等一系列障碍仍然制约着绿色普惠金融的融合发展。

(三)缺乏对融合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当前,无论监管、税收还是财政部门甚至商业银行本身,在具体操作上都缺乏针对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融合发展的良性激励约束机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创新专业性较高的普惠金融绿色金融融合业务和产业,必将伴随着成本的提高。在目前尚未形成规模效应而又缺乏激励政策扶持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深入开展融合发展信贷创新产品和业务的内生动力不足。

三、促进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的建议

(一)以“双山”思想为指引,探寻“融合之路”

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思想理念指引为主,不断指导辖区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创新。以服务小农为例,银行将绿色金融原则与评价标准延伸至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脱贫攻坚、双创贷款等普惠金融业务办理过程中,注重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估,优选具有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特性的项目,支持可持续发展,凸显银行普惠金融的绿色基因。将普惠金融良好基础与绿色金融创新元素相融合,创建具有地方特色适应地方发展的普惠金融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的路径。

(二)建立健全组织体系,保证“融合落实”

进一步明确机构管理职能,将城、乡和村的分治相结合,对应成立绿色金融事业部。同时,充分利用信用体系,积极对接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组织和部门,与社会形成合力,协同促进县域金融环境质量提升,支持探索制定绿色项目评级后的专业对口化的金融服务标准,打造银行系统绿色普惠金融的评价标准和体系。以绿色信贷的全流程管理为出发点,通过绿色组织体系、绿色指标体系、绿色考评体系等体系建设,为整体发展普惠和绿色金融融合发展提供可借鉴的体系,从体系上保证将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有机融合,落到实处。

(三)不断创新信贷产品,促进“融合提升”

结合绿色普惠的发展目标,推出以循环、能源、乡村、农林、科技为主题的信贷产品,尽可能满足多的客户及企业多维度信贷需求。并以上五个类型产品为基础,推出类似排污改造抵押贷款、“两山”乡居贷和污染设备改造贷款等特色子产品贷款以此来丰富绿色普惠贷款产品。并充分利用地区金融平台网格化管理,加强信息数据运用,建立当地绿色普惠特色产业对象专业化网格,实现绿色普惠贷款的精准投放,促进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信贷产品的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何德旭,苗文龙.金融排斥、金融包容与中国普惠金融制度的构建[J].财贸经济,(03)10.

[2]张晓燕.普惠金融的理论和实践[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3]张承惠,田辉,王刚,谢孟哲.发展中国绿色金融的逻辑与框架[J].金融论坛,(02)

[4]王修华,刘娜.我国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J].理论探索,2016(04)

篇15:普惠金融发展的路径思考

普惠金融发展的路径思考

作者:朱民武曾力何淑兰

现代经济探讨 06期

一、普惠金融的缘起与内涵

1.普惠金融的缘起。金融的本质职能在于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通过对资源的跨期、跨区域、跨行业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进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升了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对于盈利能力强、信用良好的优质客户,其交易成本低,违约风险小,易于受到银行的青睐,该类客户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城镇地区,金融资源的供给自然会向这些区域集聚;而那些缺乏有效抵押物、违约风险高的客户则易于被银行拒绝,从而失去平等受益金融服务所带来改善经济状况的机会,这类人群主要为分布于偏远地区的贫困农民,若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必然导致农村资金非农化,造成这些地区金融资源供给严重不足和普遍的金融排斥。

20世纪早期的实践主要是以“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的方式来开展,并且更多的是以慈善性质或无偿捐助方式来实现对贫困群体的资助,注重援助的社会福利性而忽视了其盈利性和财务可持续性,结果导致大量的小额信贷机构因为资金的枯竭而倒闭。同时世界许多国家还出现了所谓的援助性贫困陷阱,援助性信贷善意的初衷并未能结出改善贫困的丰硕果实。于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对这种现象进行反思,认为这种不计成本的援助性金融并不是解决低收入者贷款难的最佳途径,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帮助穷人的首要前提是其可持续发展,一旦失去该前提援助的意义有限,也就是金融机构在帮助穷人的同时应注重其盈利性,两者都不能偏废。于是,“普惠金融”这种包容性的金融服务理念应运而生。

2.普惠金融的内涵。普惠金融,译自英文“Inclusive Finance”,最早由联合国于在宣传国际小额信贷年时提出,其基本含义为:能够以可负担的成本,有效、全方位地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姜丽明等,)。普惠金融提倡为全社会成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强调金融机构自身的盈利水平和财务可持续性,其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平等性。金融作为现代社会最核心的经济要素,是一种稀缺性资源,社会个体对金融资源的占有程度很大程度决定了其创造财富的能力和改善经济状况的可能性,因此,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应通过设计一套正义的制度来保障,这关乎整个社会公平的实现①。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金融资源的配置倾向于富有者,那些有融资需求却缺乏足够抵押的低收入者不能获得正规金融服务,结果必然会加剧贫富分化。针对这种不平等情况,普惠金融提倡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金融服务,而不受身份或经济条件的制约。

(2)盈利性。普惠金融开始注重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和控制信贷风险等手段提高业务的盈利性,因为适当的盈利水平是普惠金融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对盈利性的合理追求并不违背普惠金融的初衷,反倒是对盈利性的刻意忽视会不利于普惠金融作用的发挥,因此,注重盈利性乃普惠金融对扶贫理论认识深化和发展的结果。

(3)全面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户经营活动的多样性和劳动力跨部门、跨区域的流动等原因,传统单一的信贷服务已经不能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服务要求,低收入群体对金融产品提出了多元化需求,全面性既包括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供给的多元样性,还体现为金融服务机构的多层次性。

二、发展普惠金融的伦理之维

1.公平性。“公平”的本质含义就是权利平等(单美娇、邓戎,2014),“人人生而平等”②,《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对待”③。公平性应体现在享有社会各种权利、资源和机会等方方面面,其中也包括平等地获取金融服务供给,平等地享有改善经济条件的机会。但是现实的境况离这种公平的理想状态相去甚远,金融资源配置的区域性差异明显,金融资源配置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落后地区存在严重的金融资源供给不足,金融排斥较为普遍,而金融资源配置的失衡又进一步加剧了落后地区的贫困。尤努斯在《穷人的银行家》中提到:“穷人如此贫穷,并不是因为他们愚蠢或懒惰”,而是“因为这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不能帮助他们扩展他们的经济基础,没有任何正式的金融机构来满足穷人的贷款需要”,尤努斯更是感叹:“当银行将被认为是没有信贷价值的穷人拒之门外时,经济学家们为什么会保持沉默呢?……正是因为这种缄默和漠然,银行得以在施行金融隔离政策的同时逃避处罚。但凡经济学家们能认识到贷款所具有的强大社会经济能量,他们或许也能认识到,贷款确应作为一种人权加以促进”④。可见,获得公平的金融服务权利,不仅体现为资金需求者获得暂时性的贷款资金使用权,更深层次的社会意义在于,这能帮助弱势群体获得持续发展和参与其他社会竞争的机会和能力,为他们提供尊严、体面地脱贫致富的机会(单美娇、邓戎,2014)。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侧重于被传统金融机构排斥的低收入群体和小微企业,普惠金融体现出公平正义的人文关怀。

2.包容性。普惠金融其英文名为Inclusive Finance,英文原意为包容性的金融,主要相对于排他性(Exclusive)或攫取性(Extractive)而言。普惠金融的服务理念体现出较强的'包容性,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体现:首先,融资主体具有包容性。因为金融资源的稀缺性,违约风险较高同时缺乏有效抵押物的低收入群体往往不能享受传统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而农户的贫困则主要因为缺乏原始的资本积累和外来的第一推动力(陆磊,)。但是在普惠金融模式下情况得到改变,更多的经济主体能够参与到金融市场,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落后地区的贫困农民和小微企业乃普惠金融重点关注照顾的对象,普惠金融的资源配置能惠及到这部分受传统金融机构排斥的群体,为他们提供金融服务,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望得到缓解。其次,普惠金融的服务主体具有包容性,普惠金融的金融机构体系包含了所有类型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正规的金融组织、非正规的金融机构还有其他类型的零售金融服务提供者,只要其能为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有效提供金融服务,都被纳入国家金融服务体系,这些金融服务主体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小额信贷、微型金融的地位不再被边缘化(李明贤、叶慧敏,)。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低成本优势大大提高了金融的普惠程度。再次,金融服务供给方式具有包容性。落后地区传统的金融服务局限于信贷资源的供给,基本不涉及其他的金融服务供给,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户经营活动的多样性,相应对金融服务也提出了多元化需求,因此,普惠金融提倡为落后地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让银行、保险、资本市场、信托等金融机构共同参与来满足农村地区金融服务需求,以实现落后地区经济的包容性增长。

3.效率性。经济学研究的要义在于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实现最优的配置以获取利润最大化,实质体现为对效率的追求(朱民武,2014)。普惠金融以尊重市场规律发展为前提,是内生性金融成长的必然结果,交易的发生顺应了金融市场资金需求主体的客观融资需求,其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得以保障。普惠金融主要面对农村地区的低收入者,其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更加符合和贴近“草根阶层”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因此其信息成本、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更低(单美娇、邓戎,2014)。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路径基于相互了解并信任的熟人社会,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较低,信息的获取成本也远低于其他途径。同时,出于对熟人社会相同价值体系的认同,再加上信贷违约给自身和后辈带来的名誉损失和其他惩罚要远超违约带来的有限资产收益。信贷违约并非普惠金融业务交易的理性选择,因此,这种熟人关系中存在的道德约束机制,降低了普惠金融信贷业务中的监督成本,提高了普惠金融活动的运行效率,让普惠金融的资金供给和需求双方都能受益于交易成本的降低,为普惠金融的持续性发展奠定了基础。传统的小额信贷因为不注重其信贷业务的盈利性而忽视了信贷业务效率的提高,普惠金融则重新主张注重金融机构的盈利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必然会要求其提高经营效率,这也是普惠金融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三、互联网金融的哲学思维

1.开放性。开放性乃互联网精神的核心,被视为互联网的固有特性。自互联网诞生之初便成为其精髓,尽管政治、经济利益和技术垄断等因素会在一定程度影响其开放性,互联网的开放程度也仍远远超越其他社会领域;反过来,也正是因为互联网的这种开放性保证了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和持续的创新精神。开放,意味着信息向社会全体成员敞开,不存在刻意的方向性和针对性,所有人都可以根据需要获取公开的信息,因此,通过互联网获取有用信息的便捷度和及时性大幅提升,获取信息的成本急剧下降,垄断与隐藏信息的成本增加,这样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效率得到提高,实现了对全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善。基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互联网金融自然而然保留着互联网这种开放的精髓,互联网金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传统金融服务中普遍存在的客户歧视在此不复存在,金融的服务门槛大幅降低,穷人和富人平等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实惠,普惠金融的道德要义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得以更加充分体现。

2.共享性。分享乃互联网的原初性和目的性精神。蒂姆・佰纳斯李-李发明万维网就基于共享理想的追求(李伦,),互联网的这种对信息和知识的分享精神一直得以延续,极大促进了信息的传播速度,提高了信息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价值形态。恰好金融的本质在于解决信息的不对称性,金融资源的配置和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本质上是一个信息问题,因此,某种意义上,金融市场乃一个信息的生产、传递、扩散和利用的市场(王曙光,)。如今借助互联网工具金融机构获取信息的效率得以大幅提升,再加上获取信息途径的日益多样化,导致信息的获取成本、甄别成本和评估成本大大降低;这样极大减轻了信息的不对称程度,有利于降低各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定价能力,最终整个金融业的运行效率都得以提升,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实现了边际改善。互联网金融的这种信息共享体现在多个层面,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间、金融机构与其他行业间、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间都可以实现信息的共享,于是信息的生产传递变得更加顺畅,信息的利用效率得以大幅提高,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备程度大幅降低。

3.合作性。合作的本质是一群人或一组机构通过各自要素禀赋的充分联合和整合,通过一定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治理结构,达到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行动(王曙光,2013)。组织内部的合作者之间权利和义务对等,成员之间地位平等,组织内部通过民主决策形成最终决议,充分尊重成员的自觉和互助精神,“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乃合作精神最准确和形象地概括。互联网的出现使人们的合作打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大大降低了人们合作和信息交流的成本,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变得更加容易。大量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创建,成员通过前期注册资料的审核保证了信息的可靠真实,为后期持续的相互合作打下了信任的基础,成员间的合作可以摆脱传统合作条件的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变得更加方便易行。例如在众筹互联网金融平台,项目发起人将自己的项目计划书和回报承诺公开到网络金融平台,有兴趣的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价值判断,决定是否支持该项目和支持金额的大小,素不相识的投资者因为对共同项目的支持形成了合作组织,这种合作的便捷和高效极大地超越了传统的金融合作模式,降低了项目资金筹集的成本和难度,提高了社会闲散和零散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更好地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外,互联网金融的众筹合作模式还附有投资者们更多的人文关怀与价值理想,这是传统金融服务模式所欠缺的。

4.草根性。互联网金融参与的广泛性和准入的低门槛凸显出其显著的草根性与民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供给主要来源于海量的小额闲散资金持有者。互联网金融参与的门槛较低,无论资金的多寡都有可供选择的合适的参与方式,传统金融服务中普遍存在的身份歧视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几乎消失。个体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身份的平等给众多零散资金投资者所带来的投资愉悦感,激励着更多的草根投资者参与其中,乐此不疲,积沙成堆,成为互联网金融资金筹集的重要来源。例如余额宝理财产品的准入门槛为1元人民币,与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动辄数万元的准入门槛相比,这为广大低收入者开辟了理财和资金增值的新途径,也让余额宝基金得以快速发展。其次,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同样有着较强的草根性。例如一些具有创意和人文理想却缺乏资金的项目,因为缺乏抵押和担保等硬性约束,无法从传统的金融渠道获得金融资源供给,但是在国内众筹性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则有可能获得资金支持,并且不需要资产抵押和担保要求,融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项目的创意和可行性评估,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为草根百姓实现创业理想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较好地契合了普惠金融服务大众的理念。

四、互联网金融时代普惠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

互联网金融背后的哲学逻辑与普惠金融的伦理之维存在诸多共同之处,因此,中国普惠金融的发展应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对落后地区和小微企业的金融资源的供给,改善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金融排斥现象,继续提高金融的普惠程度。基于金融伦理与互联网金融视角,本文建议中国普惠金融的未来发展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改进。

1.监管者提供稳定长效的制度供给,政策引导互联网金融向普惠方向发展。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长效的激励机制和健全的法律监管乃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的基础;制度供给的缺失则会导致其无序野蛮发展,甚至引发金融风险失控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监管者应通过顶层制度设计来保证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短期内得以快速发展,并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模式构成巨大挑战,监管层不能因为其威胁到传统金融机构的利益,进而对其实施过度严厉监管或是不平等的政策约束,这样会扼杀中国金融创新的动力,不利于中国金融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赋有创新精神的金融业态,监管层应采取鼓励和包容的态度,制度设计和法律监管主要为防范其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和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其创新精神,鼓励其与传统的金融机构进行竞争,以促进传统银行积极革新,进而提高金融的整体运行效率。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特性,监管层应从政策层面引导其拓展普惠的广度和深度,通过提供税收优惠和政策便利等激励互联网金融更多地为低收入者和小微企业服务。总之,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政策决定了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的普惠发展方向乃符合多方利益诉求的理想选择。

2.增加基础设施供给,为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硬件基础。支付是金融的基础设施,会影响金融活动的形态(谢平、邹传伟,2012)。传统银行支付和转账业务的处理主要依赖于银行的营业网点和自动交易系统,尽管近年来银行的网上交易系统发展迅速,但是物理网点仍然是银行业务开展的主要依托。问题在于,银行的营业网点主要集中于经济发达的城镇地区,落后的偏远农村地区则分布稀少,甚至仍有部分乡镇目前依旧未有银行营业网点覆盖,造成落后地区的金融资源供给严重不足,而基于成本收益考虑,金融机构会审慎决定是否增加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网点。因此,若单纯依靠传统金融机构的内源式增长,落后地区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局面短期难以得到有效改善。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是以移动支付为基础,是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利用无线通信技术来转移价值以清偿债权债务关系(谢平、邹传伟,2012),而不依赖于传统的物理营业网点;移动支付则又主要基于移动通信技术和通信设备的发展,特别是智能手机和掌上电脑的普及(谢平、邹传伟,2012)。因此,在支付电子化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方式向偏远地区推广的成本,将远低于传统金融机构物理网点的拓展。政府通过提供公共财政支持完善这些落后地区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为落后地区农民提供接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公共品,再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提高农村地区移动设备的拥有率,以此为互联网金融向农村地区拓展业务打下了坚实的硬件基础。

3.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普惠金融交易成本与信用违约风险。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一种契约经济,诚信乃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运行的最基本的伦理准则之一。诚信虽然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伦理制度,但是其对法律等正式制度作用的发挥起着不可或缺的互补和促进作用,因为法律等正式制度不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性,其所不及之处得靠诚信等非正式制度来弥补。正如科斯所言:“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的小部分,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习惯、伦理等非正式规则来约束”⑤。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其权威性自不待言,但问题在于:该征信系统在建立之初就存在重大缺陷,主要体现为信用数据采集样本存在局限性,征信数据采集范围过于狭窄,其代表性愈发不足,不能全面反映自然人和法人的真实信用情况;而导致该问题的根源在于央行征信系统建立之初,没有把涵盖愈加丰富信用记录的互联网信用大数据纳入其征信数据采集来源。随着电子商务一日千里地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信用记录会更加全面和详细,而线下记录则会愈发零散和稀少。基于以上原因,完善现行的征信体系应借助互联网的信用大数据;同时可以借鉴西方经验,发展市场导向的征信体系建设,鼓励阿里、腾讯等有着信息优势的互联网公司加入征信建设市场;此外,还应提高征信数据的共享程度,降低信用数据的使用成本,最终实现降低普惠金融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的目标。

4.重塑现代金融伦理,重视金融的价值属性。大部分金融学家坚持“金融学是一门仅依赖于可视事实的客观科学,它不作任何关于伦理价值的判断”⑥。金融学的这种“价值中立”原则,导致在金融领域出现各种道德风险,“没有了人性的一面,经济学就像石头一样又干又硬”⑦,尤努斯在《穷人的银行家》中如此感叹。丁瑞莲则在其著作《现代金融的伦理维度》中指出“金融学的技术特征遮蔽了金融关系背后的良心”⑧:“金融理论的数理模型化遮蔽了金融的价值取向……金融机构和市场组织与现代科技的全面融合遮蔽了技术主体的德性……金融工具的工程化遮蔽了金融的道德风险”,“在金融技术化趋势的掩盖下,金融的道德层面和伦理基础很难观察并引起重视,被遮蔽的良心缺少阳光雨露的滋润而渐渐霉变,良心的亵渎也时常发生”⑨。显而易见,现代金融伦理的缺失导致金融服务呈现“嫌贫爱富”的选择性倾向,这加剧了社会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现象,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自由平等的普世价值观背道而驰,重塑公平正义的现代金融伦理价值体系彰显必要。现代金融活动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应兼顾公平,金融服务应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金融应显示其人性的一面。

注释:

①丁瑞莲著:《现代金融的伦理维度》,人民出版社版。

②1776年7月4日美国大陆会议颁布的《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③《世界人权宣言》由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第217A(Ⅲ)号决议颁布实施。

④⑦⑧默罕默德・尤努斯著、吴士宏译:《穷人的银行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版。

⑤科斯著、胡庄君译:《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⑥(美)博特赖特著:《金融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⑨丁瑞莲著:《现代金融的伦理维度》,人民出版社20版。

作者介绍:朱民武,暨南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博士生,广州 510632;曾力,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博士生,广州 510006;何淑兰,广东工业大学经贸学院讲师,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广州 510006

篇16:互联网金融模式和监管论文

跟着时期的前进,科技的不断立异与发展,咱们糊口的方式也逐步开始扭转。网络的呈现,注定会给这个世界带来巨大的变革。如今,网络已经经渐渐的渗入到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传统行业的运行方式也遭到网络的影响,正在产生扭转,其中也包含金融行业。进入互联网时期,民间金融开始与互联网结合在1起,首创了1片新天地。借助互联网,民间金融患上以扩展规模、提高效力、增添透明度;P二P、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新事物更是患上到了迅猛发展。与此同时,诚信以及风险节制同样成为民间互联网金融急需解决的问题,并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以及讨论。

传统金融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最基本功能是融通资金,是将资金从储蓄者转移到融资者手中。传统金融行业中包含间接融资以及直接融资。充沛应用资金的不断循环以及运动,解决了经济发展对于资本量所要到达的请求。传统融资方式充沛施展了其存在的优势,但同时也有其局限性。

间接融资是直接融资的对于称,其局限性在于,直接融资双方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遭到的限制多。使用的金融工具其流通性较间接融资的要弱,兑现能力较低,其风险也较大。

但不管对于于传统融资模式中的间接融资仍是直接融资来讲,其面向的对于象都是大企业,而大企业在整个融资需求群体中仅占二0%,另八0%的中小型企业1直面临融资难的问题,这也属于两种融资模式所共同存在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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