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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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模式

篇1: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模式

□文/田安国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黄冈)

[提要]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政府的引导与农户的积极参与下有了较快的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呈现加速本文以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为例,分析“合作社+基地+农户”运营模式的架构和特点,并进一步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运营;模式F32文献标识码:A中图分类号:

原标题: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营模式―――以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为例

收录日期:7月25日

优质种羊,每年为养羊社员举办技术培训大学网,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引领社员发展山羊生产,使养羊社员每年每户平均收入达到5万元。目致富。

(二)合作社的规模。目前,合作社拥有11家分社,网络山羊养殖大户723户;拥有核心000多平方米,科研育肥基地繁殖基地2,

7,800平方米,天然山林草场3,000多亩,年存栏山羊3.7万只,年出栏肉羊4.5万只,年创产值5,000多万元,成为以罗田为中心,辐射带动麻城等周边县市及安徽金寨等地的龙头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荣誉。合作社先后被评为、“国家肉羊产业技术体化山羊养殖示范基地”

是服务类合作社: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二)“合作社+基地+农户”运营模式的架构。农户以合作的方式,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甚至自己发展一些初级的加工生产,通过合作来形成相对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加强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采购价格,更方便地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增加自己的“合作社+收入,就是一个现实的选择。这就是基地+农户”的新型生产经营模式。这个运营模式的基本架构就是“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良好互动。

模式的基本架构:以“合作社+基地+农户”

罗田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为例,合作社主要负责产品销售,基地负责繁育种羊和防疫工作,养,统一生产标准,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整体回购,解决农民卖羊难的问题。在这个基本架构下,该合作社进一步创新了利益联合机制,对于有山林资源,并且建起了羊舍,想进行规种羊品改,负责技术和回收;对于想养羊而资金不足的农户,合作社与银行接洽,帮助融资贷款,并争取扶贫贷款。

(三)“合作社+基地+农户”运营模式的特点。这类模式合作社一般都有一定数量的生并按标准收购或代销社员产品。零成本、包销归纳起来,售,这种发展模式让农民受益匪浅。这种模式主要的特点有三点:一是适合种植、养殖等生产类合作社的运营。这种模式,通过基地的种植、养殖、生产,能够很好地把合作社与农户结合起来;二是适合规模化生产提高品牌效益,通过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品种改良、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质量,该模式容易扩大产业规模;三是解决了农户的后顾之忧,农户基本不需要投入什么成本,基地的种苗统一采价格合理,产品卖不出去时可以卖购,质量好、

已有139户贫困社员通过养羊实现了脱贫态势,各地也在不断探索合作社的运营模式。前,

、“农业部标准湖北省黄冈市是一个农业大市,是全国重“湖北省十佳畜牧专业合作社”要的优质粮油基地,蚕茧、板栗、茯苓、花生、油菜、淡水珍珠等农产品产量居湖北之冠。近年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社的发展,将其列入市委、程,作为农村的一项生要工作来抓。截至206月30日,黄冈市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2,246户,其中占据前三位的是养殖业出资总额为431,761万元,合作社成员有22,227人。

一、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7月,刘锦秀联合当地5个养羊大户,在罗田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罗田县锦秀,这是罗田乃至黄冈首家以林牧专业合作社”

养羊为主的专业合作社。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屠宰包装及销售与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社充分发挥山区荒坡荒地等得天独厚的自然有力地带动了农民增收致富,已成为全县山羊养殖的龙头企业。

(一)合作社的模式。罗田县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以“服务社员、致富农民”为宗旨,坚持“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为社员提供

系科研基地”、“湖北省五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则负责养殖。基地免费发放种羊给农户喂省首家能繁殖母羊保险试点单位”、“湖北省种。刘锦秀个人也先后被授羊场示范推广基地”

予“黄冈市十大创业标兵”、“湖北十大杰出青

,合作社还被指定为“湖北来,黄冈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黄冈市诚信企业”

年”、“黄冈市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模化养殖的农户,合作社免费指导标准建设、奖,被推选为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二、“合作社+基地+农户”运营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林牧专业合作社是作为生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经营类类型派生出来的运营模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四种类型。以生养殖、采类:一是生产类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集、渔猎、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二是流通类合作社:从事推销、运输、购买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三是信用类合作社: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四

《合作经济与科技》

、“中国杰出青年农民”提名901户,种植业883户,农产品销售类395户,“全国青年委员”

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合作社通过生产基地,指导农户生产,利用者,自愿联合、产基地,

“合作社+基地+农户”又是由这种生产经营合作社为湖北省首家集山羊科研育种、养殖、型,

再生产环节为标准,可以将合作社分为四资源优势,采取“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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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号上(总第450期)

经济/产业

京津冀旅游协作共生共赢研究

□文/孙振杰1董国英2李秀娥3

(1.河北经贸大学旅游学院;2.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3.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

河北・石家庄)

[提要]区域旅游协作是旅游深度发展具有旅游协作发展的良好基础。基于共生理论,本文对京津冀旅游协作发展的共生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京津冀旅游共生共赢的`模式,以实现区域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京津冀;旅游协作;共生;共赢基金项目:本文为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HB11YJ053)成果目(项目编号:

中图分类号:F592文献标识码:A原标题:京津冀旅游协作的共生共赢研究收录日期:2012年7月23日

在区域经济协作过程中,区域旅游往往是先锋队,是最容易切入的协作领域。这是旅游本身的规律要求,也是区域发展的要求。按照

城市之间、景区之间以及行业之间区域之间、

不断创新,在当地旅游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明显的作用。在区域协作的浪潮下,处于中国旅天津以及河北三个游业发展龙头地位的北京、

行政区,长期以来,在旅游业的发展中一直在探讨如何更好地协作,京津冀旅游协作的共生共赢发展是旅游界关注的热点及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一、共生与区域旅游发展

共生的概念最早产生于生物学界,意为“不同种属生物生活在一起,进行物质交换、能,是生物体之间出于生存需要按照某量传递”

种方式互相依存、相互作用,形成共同生存、协共生环境和共生同演化的关系,由共生单元、模式三要素构成。共生组织之间的这种相互依

和物质结构,提高共生个体的生存能力和增殖能力。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共生现象不仅存在于生物系统中,也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系统之中,共生思想开始广泛应用到社会经济研究的诸多领域。

区域旅游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旅游发展现象,旅游供给的分割性和游客对整体旅游产品的依赖性,决定了旅游协作是可持续旅游的重不同主要元素。在区域旅游协作发展过程中,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为实现更大的共同利益,将旅游系统中的生产力要素在地区之间重新配置、整合和优化,形成规模区域旅游协作的机理在更大的旅游市场体系。

于区域旅游系统是一个复杂的自组织与他组织系统,由若干不同等级、不同功能的单元构成,要素在区域间的流动是客观存在的,区域差异是客观事实。共生理论所研究的生物种群

的必然趋势。京津冀旅游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的协作逐渐形成共识,在一些地区,协作形式

能够产生新的共生能量旅游发展的基本规律,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存关系的产生和发展,

给基地和合作社,销售上没有后顾之忧。

三、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属起步阶段,引导、支持、规范其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规范,才能不断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高度重视,政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扶持和引导,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更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准确把握农民高层次发展。

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围绕工作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合作意识。进一步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实施办法》普及宣传,加大引导更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引导更多的组织和能人带头领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确实落实配套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让农民切实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越性。

(二)坚持原则,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必须确保农民在专业合作社中的主导地位,坚持为农民群众服务,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现专业合作上,不搞行政命令,要按照“适度发展,在规范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同时,要对现有使用“合作社”字样的其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名称进行清理规范。

(三)树立典型,示范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传统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它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突破社区界限,由农民自愿组建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

社的主体是农民,只有借助龙头企业等外力的推动,才可能更快更好地发展。因此,大力发展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龙头企业,尤其是有一定规模的大型龙头企业,对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借助这些市场开拓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水平高、社就可以解决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的难题。主要参考文献:

[1]卢志雄,叶建辉.大别山上牧羊―记锦秀林牧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刘锦秀[J].楚天主人,2010.7.

[2]毕美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新模式鼓起农民钱包[N].农村新报,2011.7.12.

[4]胡丹.刘锦秀:我是牧羊人[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1.10.

务,需要各级政府各部门同心协力,积极引导、社与会员的共同发展。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的指导思想,对农产品吞吐量大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作社,政府应当采取引导和扶持的方法,要充

推出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先进典型,总结推作社发展。

(四)借助外力,加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

《合作经济与科技》

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以典型示范推动其发展。[3]刘志军.“合作社+基地+农户”农业发展

带动更多的农民专业合断提高发展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广他们的做法和经验,

2012年10月号上(总第450期)

23

篇2: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0-31)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 农业部(2006-1-23)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7-16)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农业部(2004-3-17)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 农业部(-6-11)

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 / 农业部(2010-5-4)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 财政部 农业部(-8-12)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7-23)

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2013-12-18)

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12-13)

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8-27)

篇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篇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怎么样的呢?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篇5: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本社于I年月日召开成员大会,所作出决议经全体成员表决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合作社名称变更为。

2、同意****共**人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

3、同意本专业合作社住址变更为:

4、同意本合作社业务范围变更为:

5、同意本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变更为:其中**以货币出资元。

6、同意选举为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选举、为理事;为监事。

7、同意指定为委托代理人到工商办理合作社登记手续。同意通过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修正案)。

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篇6: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纪要

时 间:20XX年9月14日

地 点:XX

参加人:XX

经全体设立人认真讨论,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1、一致通过成立XX专业合作社”;

2、选举XX合作社理事;

3、推选王**为合作社执行监事;

4、通过合作社《章程》;

5、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作社设立人对合作社理事、执行监事依法进行任职审查。经审查,所有任职人员符合国家法定任职条件;

6、委托王**全权代表合作社申办注册登记事宜。

全体合作社设立人签字(盖章):

篇7: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XX年7月1日

会议地点:XXX

参加会议人员:XXX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会议议题:XXX

原承兴农民专业合作社大会纪要继续有效。变更内容为,承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由肖建福等6人发起组建,新增八角乡中寨村社员王文平为合伙人,并于20XX年7月1日召开大会,成员出资总额为96万元,其中:

合伙人:肖建福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9万元。

合伙人:王文平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7万元。

合伙人:梁世武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5万元。

合伙人:杨海平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5万元。

合伙人:梁永祥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5万元。

合伙人:夏小平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5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为XXX。

全体合作成员签字:

篇8: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议纪要

时 间:20XX年9月14日

地 点:合作社会议室

召集人:王**

参加人:王**、王**、李**

经全体理事认真讨论,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1、一致通过成立“****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会;

2、选举王**为理事会理事长;

全体参加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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