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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内部审计准则第2201号
内部审计准则(第2201号)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行为,制定了内部审计准则(第2201号),下面是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2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行为,保证内部控制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使之有效运行。
内部审计的责任是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促进组织改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第五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组织单个或者整体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串通舞弊、滥用职权、环境变化和成本效益等内部控制的局限性。
第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在对内部控制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真实、客观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
第八条 内部控制审计按其范围划分,分为全面内部控制审计和专项内部控制审计。
全面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组织所有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所进行的全面审计。
专项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组织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项业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某些环节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章 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参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审查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组织层面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环境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内部环境要素的规定为依据,关注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组织文化、社会责任等,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内部环境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风险评估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控制活动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关于控制活动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相关控制活动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信息与沟通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监督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管理需求和业务活动的特点,可以针对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对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章 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程序与方法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二)组成审计组;
(三)实施现场审查;
(四)认定控制缺陷;
(五)汇总审计结果;
(六)编制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现场审查之前,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最近一次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确定审计内容及重点,实施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适当吸收组织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人员参加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详细记录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审查和评价的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结果等。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结合相关管理层的自我评估,综合分析后提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照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组织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组织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由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组织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及时向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六章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依据、范围、程序与方法、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以及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结论、意见、建议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结果。一般情况下,全面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包含有重大缺陷认定的专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报送组织适当管理层的同时,也应当报送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
第二十六条 经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可以作为《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要求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外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篇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01号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301号)
第23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活动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主要包括下列目的:
(一)实现内部审计目标;
(二)促使内部审计资源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三)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四)促使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对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进行规范,并报经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
内部审计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目标;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三)内部审计范围;
(四)内部审计标准;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
实行集中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下级组织实行内部审计派驻制或者委派制。
实行分级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审计计划;
(二)人力资源;
(三)财务预算;
(四)组织协调;
(五)审计质量;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可以分为部门管理和项目管理。部门管理主要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运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行政管理。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业务工作的管理与控制。
第三章 部门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目标和管理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证人力资源利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聘用;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任务安排;
(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分析;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编制财务预算。编制财务预算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
(二)内部审计工作的安排;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行政管理活动;
(四)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及培训要求;
(五)内部审计工作的研究和发展;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和特点,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目标、权限和职责的说明;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管理及工作说明;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说明;
(四)主要审计工作流程;
(五)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奖惩措施;
(七)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组织其他机构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在日常工作中保持有效的沟通,向其定期提交工作报告,适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督导、分级复核、审计质量内部评估、接受审计质量外部评估等,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 项目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 在审计项目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应当充分履行职责,以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项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派审计项目负责人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授权;
(二)审定项目审计方案;
(三)督导审计项目的实施;
(四)协调、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审计报告;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下列方面:
(一)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二)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
(三)对项目审计工作进行现场督导;
(四)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时汇报审计进展及重大审计 发现;
(五)组织编制审计报告;
(六)组织实施后续审计;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辅助管理工具,完善和改进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的有效性:
(一)审计工作授权表;
(二)审计任务清单;
(三)审计工作底稿检查表;
(四)审计文书跟踪表;
(五)其他辅助管理工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保管、查询、复制、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审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月1日起施行。
篇3: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1101号
第1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应当在组织的内部审计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信息系统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声明。如存在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并保持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及时、高效的沟通。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立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本机构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1月1日起施行。
篇4:第21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抽样
第21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抽样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制定了第21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抽样,下面是准则的详细内容。
第21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抽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确定抽样总体、选择抽样方法时应当以审计目标为依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五条 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充分性和经济性原则。
相关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对象及其审计目标相关;充分性是指抽样总体能够在数量上代表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 审计抽样方法包括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在审计抽样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者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第七条 选取的样本应当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似的特征。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业务活动中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九条 抽样结果的评价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合理推断审计总体特征。
第三章 抽样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根据审计目标及审计对象的特征制定审计抽样方案;
(二)选取样本;
(三)对样本进行审查;
(四)评价抽样结果;
(五)根据抽样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六)形成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 审计抽样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总体,是指由审计对象的各个单位组成的整体;
(二)抽样单位,是指从审计总体中抽取并代表总体的各个单位;
(三)样本,是指在抽样过程中从审计总体中抽取的部分单 位组成的整体;
(四)误差,是指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差异或者缺陷;
(五)可容忍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接受的差异或者 缺陷的最大程度;
(六)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预先估计的审计总体中存在的差异或者缺陷;
(七)可靠程度,是指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总体质量特征的概率;
(八)抽样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论与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九)样本量,是指为了能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总体作出审计结论所抽取样本单位的数量;
(十)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重要性水平,合理确定预计总体误差、可容忍误差和可靠程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的特征,选择确定审计抽样方法。
统计抽样,是指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选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主要包括发现抽样、连续抽样等属性抽样方法,以及单位均值抽样、差异估计抽样和货币单位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
非统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抽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
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审计方法相互结合使用,可以降低抽样风险。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下列要素确定样本量:
(一)审计总体。审计总体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样本量越多;
(二)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少;
(三)预计总体误差。预计总体误差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多;
(四)抽样风险。抽样风险越小,所需样本量越多;
(五)可靠程度。可靠程度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多。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下列方法选取样本:
(一)随机数表选样法;
(二)系统选样法;
(三)分层选样法;
(四)整群选样法;
(五)任意选样法。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之后,应当对样本进行审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四章 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误差构成条件,确定存在误差的样本。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进行评估,以防止对审计总体作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抽样风险主要包括两类:
(一)误受风险,是指样本结果表明审计项目不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而实际上却存在着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二)误拒风险,是指样本结果表明审计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而实际上并没有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 非抽样风险是由抽样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风险,一般包括下列原因:
(一)审计程序设计及执行不恰当;
(二)抽样过程没有按照规范程序执行;
(三)样本审查结果解释错误;
(四)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五)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总体误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总体特征。如果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应当增加样本量或者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误差性质、误差产生的原因,以及误差对其他审计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月1日起施行。
篇5: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
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
为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定了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并于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部门、单位、团体或企业(含金融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组织所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其他单位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以及下属非独立核算但负有经济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员;企业(含金融机构)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以及对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重要资产的部门和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员等。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一般由干部管理部门书面委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委托建议,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可以结合实际,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和其他重大经济责任事项的审定。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其所在组织或者原任职组织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内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组织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组织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
(三)组织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五)各项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六)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七)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八)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九)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交换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审计进点会并做述职。
(三)审计终结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所在组织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二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主要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分析;运用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对比分析等。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合理选择和设定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三)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目标;
(四)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
(五)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六)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七)其他依据。
第十五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结合相关事项的决策环境、决策程序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组织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四)审计评价;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主管领导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报送主管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和相关部门。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撰写并向委托部门报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推进组织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违反内部规章制度时,可以建议由组织的权力机构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时,应当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并协助其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相关的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对于审计查实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主要领导,提交有关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203月1日起施行。
篇6:审计准则第1504号
审计准则第1504号
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财会[]24号 2016年12月23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规范注册会计师如何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包括沟通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条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旨在通过提高已执行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能够为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提供额外的信息,以帮助其了解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还够帮助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了解被审计单位,以及已审计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的领域。
第四条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还能够为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就与被审计单位、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已执行审计工作相关的事项进一步与管理层管治理层沟通提供基础。
第五条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以注册会计师就财务报表整体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不能代替下列事项:
(一)管理层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披露,或为使财务报表实现公允反映而作出的披露(如适用);
(二)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根据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三)当可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进行报告。
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也不是注册会计师就单一事项单独发表见。
第六条本准则适用于对上市实体整套通用目的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以及注册会计师决定或委托方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其他情形。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本准则同样适用。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不得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除非法律法规要求沟通。
第二章定义
第七条关键审计事项,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最为重要的事项。关键审计事项从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选取。
第三章目标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确定关键审计事项,并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后,以在审计报告中描述关键审计事项的方式沟通这些事项。
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确定关键审计事项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确定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在确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的领域或识别出的特别风险;
(二)与财务报表中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包括被认为具有高度估计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的领域相关的'重大审计判断;
(三)本期重大交易或事项对审计的影响。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根据本准则第九的规定确定的事项中,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从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
第二节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除本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单设一部分,以“关键审计事项”为标题,并在该部分使用恰当的子标题逐项描述关键审计事项。关键审计事项部分的引言应当同进说明下列事项:
(一)关键审计事项是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
(二)关键审计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注册会计师不对关键审计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如果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某些事项导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沟通这些事项。
第十三条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逐项描述关键审计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索引至财务报表的相关披露(如有),并同时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事项被认定为审计中最为重的事项之一,因而被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
(二)该事项在审计中是如何应对的。
第十四条除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描述每项关键审计事项:
(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某事项;
(二)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些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已公开披露与该事项有关的信息,则本项不适用。
第十五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或者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规定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就其性质而言都属于关键审计事项。然而,这些事项不得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进行描述,并且本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的要求不适用于这些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适用的审计准则的规定报告这些事项,并在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提及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或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
第十六条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业务的具体事实和情况,确定不存在需要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或者仅有的需要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是本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单设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对此进行说明。
第三节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一)注册会计师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
(二)根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业务的具体事实和情况,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存在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如适用)
第四节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下列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第九条的确定的在执行审计工作时重点关注过的事项,以及针对每一事项,根据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是否将其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及理由;
(二)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存在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的理由,或者仅有的需要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是本准则第十五条所述事项(如适用);
(三)注册会计师确定不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关键审计事项的理由(如适用)。
篇7:新旧版内部审计准则比较
新旧版内部审计准则比较
为了适应内部审计的最新发展,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准则在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质量方面的作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对旧准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新准则自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准则共分三个层次,分别为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具体准则、实务指南。新准则提升了准则体系结构的科学性、合理性;反映了内部审计的最新发展理念;增强了准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比较
我国新职业道德规范采用的仍是行为规则制定方式,但具体内容由原来单列的 11 条增加至七章 27 条,除总则、一般原则和附则之外,分别从独立性、客观性、专业胜任能力、保密四个方面分别阐述了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循的最低要求。原规范规定过于原则,只是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提供了方向性指引,弹性过大,适用性不强。此次以原规范为基础,吸收了原 22 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和原 29 号《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的部分内容,同时充分借鉴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内容,并参考其他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进行充实和完善。与旧规范相比,新规范在逻辑上更清晰明了,内容更具体详细。
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比较
新基本准则由原来的六章 27 条增加至 33 条,力求在文字表述、制度设计、工作要求、操作规范上和国际接轨,主要变化有:
(一)内部审计定义。新准则的定义力求反映国际、国内内部审计实务的最新发展变化。与原定义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旧准则中对内部审计的定义为:是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新准则中内部审计定义为: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前者强调内部审计目标为“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后者认为内部审计目标除帮助组织实现目标外,还包括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和增加价值,同时强调了内部审计对象涵盖了风险管理的范畴。
1、关于内部审计职能。国际内部审计最新定义中将内部审计界定为一种“确认和咨询”活动。实际上,“确认”的含义就是指通过监督检查,对被审计的事项予以鉴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而“咨询”是在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评价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从内涵上来看,确认和咨询包含了监督和评价的含义。相对于“监督”所体现的内部审计的查错纠弊功能,现代内部审计更强调由“咨询”所体现出的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功能。随着我国内部审计的全面转型和发展,原定义中的“监督和评价”已不能全面反映当前内部审计理念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将原定义中的“监督和评价”职能改为“确认和咨询”职能,进一步扩大了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
2、关于内部审计的目标。新准则将内部审计的目标界定为“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审计在提升组织治理水平、促进价值增值以及实现组织目标中的重要作用。
3、关于内部审计的范围。新准则将内部审计范围界定为“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将原“经营活动”改为“业务活动”,体现了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还适用于非盈利组织。定义中增加了对“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以体现内部审计对组织风险的关注。
(二)关于准则的适用范围。为涵盖内部审计外包的情况,准则中增加了“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本组织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三)调整的其他主要内容。一是在一般准则中,增加了内部审计章程中应明确规定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的内容;增加了内部审计人员保密义务的内容;二是在作业准则中增加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审计业务的内容;增加了内部审计人员关注组织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的内容;增加了内部审计人员为组织提供适当咨询服务的内容;三是在报告准则中不再保留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及后续审计方面的内容;四是在内部管理准则中增加了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内部审计机构管理体制,以及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实施有效质量控制等内容。
三、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实务指南比较
新准则未修订有关实务指南的内容,但对实务指南进行了重新编号,编码以 3 开头。新具体准则对原 29 号具体准则内容进行了重新整理并编号,并调整了部分内容:
(一)重新整理并编号。新具体准则共 20 号,编号均以 2开头,且 20 号具体准则中又分成了三小类,其中以编号 21 开头的为作业类准则,主要涵盖了内部审计活动从准备阶段到后续审计的审计过程及审计方法的方方面面;以编号 22 开头的为业务类准则,主要为内部审计活动中一些特殊的审计实务;以编号 23 开头的为管理类准则,主要涉及内部审计管理的各个方面。重新分类整理后的具体准则内容与基本准则之间的关联性较强,较好地反映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总纲作用。
(二)将原第 12 号《遵循性审计》、第 16号《风险管理审计》、第 21 号《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与原第 5 号《内部控制审计》合并为第 2201 号《内部控制审计》。遵循性审计、风险管理审计、内部审计的控制自我评估法等三个准则从内容或逻辑上都应当属于内部控制审计的组成部分,因此此次将原分属四个准则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和补充,制定了《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三)将原第 25 号《经济性审计》、第 26号《效果性审计》和第 27 号《效率性审计》合并为第 2202号《绩效审计》。按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等三个方面分别制定具体准则是我国准则制定工作的有益探索。然而,由于这三个性质均为绩效审计的目标,实践中往往需要对某一事项或项目的三个方面性质同时做出评价,因而原准则存在内容重复、实践中不好操作等弊端。因此,此次将原来的三个具体准则进行了合并。
(四)将原第 9 号《内部审计督导》、第 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合并为第 2306 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从内容上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涵盖了内部审计督导,因此调整了原第 19号准则的结构,与原第 9 号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整合,并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五)删除原第 17 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原第 22 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和原第 29 号《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其相应内容分散在基本准则以及相关具体准则中予以反映。
(六)将原 6 号《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更名为 2204 号《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将原 15 号《分析性复核》更名为 2109 号《分析程序》。
篇8:内部审计报告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 项应当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篇9:内部审计报告准则
第七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他。
第八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九条 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针对审计过程、审计中发现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说明,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报送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十四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考核部规章制度
★ 个人巡察工作计划
★ 离任讲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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