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共10篇)由网友“xuzhuixing”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篇2:借款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借款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1、借款标的
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个体户和农民的贷款应是人民币。
2、贷款种类
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种类不同,利率也不同。
3、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4、借款用途
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
5、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的实际情况,按贷款类型协商议定,严格履行。
6、借款利率
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7、还款
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逾期不还的,借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贷款到期后,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
8、违约责任
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
9、保证条件
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资产作担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3: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就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日期。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期采取哪一种类型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是对劳动者设立的义务条款。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生产或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完成的任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是对用人单位的义务条款。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明确。包括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设备和防护措施等。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的成果返还和履行劳动义务后必须享受的劳动权利。包括工次、奖金、津贴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例如,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和支付期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纪律。劳动合同一般不详细列出劳动纪律的内容,只是表明劳动者同意接受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纪律一般包括上下班纪律,工作时间纪律等。
合同终止条件。
即关于劳动合同在法定终止条件之外的哪些条件下可以或应当终止的条款。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里所说的就是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而承担的行政、经济责任或司法制裁。
特殊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要求某种或某几种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有的劳动合同由于自身的特殊性,立法中特别要求其除了规定一般法定必备条款外,还必须规定一定的特有条款。例如,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中应包括工时和休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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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格式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
篇5: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格式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就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日期。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期采取哪一种类型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是对劳动者设立的义务条款。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生产或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完成的任务,合同范本《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是对用人单位的义务条款。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明确。包括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设备和防护措施等。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的成果返还和履行劳动义务后必须享受的劳动权利。包括工次、奖金、津贴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例如,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和支付期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一般不详细列出劳动纪律的内容,只是表明劳动者同意接受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纪律一般包括上下班纪律,工作时间纪律等。
合同终止条件。
即关于劳动合同在法定终止条件之外的哪些条件下可以或应当终止的条款。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里所说的就是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而承担的行政、经济责任或司法制裁。
特殊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要求某种或某几种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有的劳动合同由于自身的特殊性,立法中特别要求其除了规定一般法定必备条款外,还必须规定一定的特有条款。例如,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中应包括工时和休假条款。
篇6:劳动合同的结构和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结构和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结构
(1)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
(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3)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4)生产条件或工作条件
(5)劳动纪律和政治待遇
(6)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9)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劳动合同应有的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篇7:劳动合同订立的应具备的条款有哪些
1.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试用期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湖综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是否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5.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6.什么是信访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7.信访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的方式有哪些?
(一)来信来函、传真;
(二)发送电子邮件,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三)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
(四)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部门走访。
篇8: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的主体资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方法/步骤
1
年龄条件:指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达到合法的劳动年龄。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这表明年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达到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订立劳动合同。
2
劳动能力的条件:指劳动者凭借自己的智力或体力完成某项工作的能力。各类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差别很大,脑力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与体力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成年工与未成年工的劳动能力,男性劳动者与女性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都是有区别的,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内容,分别与有相应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订立,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
3
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社会救济解决,不存在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
篇9:劳动合同 霸王条款
劳动合同 霸王条款
劳动合同 霸王条款由于劳动合同可由用工双方协商制订,大部分情况下单位与员工的主动权不对称,单位往往准备好合同,员工只有签字的份,由此出现了诸多霸王条款。记者近日从劳动保障部门、工会、法律部门了解到,近一个时期以来,劳动合同中所出现的霸王条款十有***集中在5个方面,近日,记者专门请中国劳动争议网的苗其巍先生解读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霸王条款。
这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劳动法》早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条款,即使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提醒单位员工,一旦劳动合同中出现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或由此引发侵权行为,员工可以到工会投诉,或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经济类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履行约定的担保。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员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小钱看中某公司的销售代表职位,于是与该公司洽谈录用的相关事宜,不想,公司负责人竟提出“5年内不得怀孕”的要求,如果小钱不同意,公司将不考虑录用。因为求职心切,小钱只好违心承诺。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公司还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加入了该条款内容。
我国工伤保险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不是员工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如发生工伤事故,不论单位或者员工是否存在过错,无论造成伤害的责任在谁,都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补偿。
与大多数员工一样,小张在上班的第一天被告知,需交1000元的.押金。起先小张不明白这是为什么,后来他才知道,这是老板为防止单位的商品失窃或员工损坏单位物品后一走了之作出的规定。为了能保住饭碗,小张不得不如数交纳押金。
45岁的苏林应聘的工种是机械加工,虽然工作不算繁重,但由于工作所使用的机床属于上世纪70年代的老设备,存在一定的不安全隐患,因此,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单位专门增加了“一旦发生工伤,所有费用由员工自理”的条款。
让刘先生感到不可思议的是,他在单位每星期都要加班2次,但从未拿到过加班工资。
对此他到公司询问,公司分管副总告诉他,我们单位有一条不成文的“加班不加酬”规定。
根据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实行法定计时工资制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加班费,而不是包含在标准工资当中。
最近言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如果打工不满5年,违约辞职,将支付单位违约金3万元。
由于言小姐打工的是要害部门,她认为公司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因此在该合同上签了字。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单位为员工出资购房等。除此之外,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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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劳动合同备注条款
公司注册地在烟台,目前在广东一带有一长期项目(十年左右),目前在广东当地招了三十多个员工,这些人现在是直接和公司签的合同,在烟台缴纳保险,合同履行地注明了是在广东。
但是,公司目前正在筹备广东那边新公司注册的事情,想注册完后就把这些人的合同关系转到新公司,由新公司在广东投保什么的。
现在跟据项目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状况,这些职工要求在合同上填写一个备注条款,这么写行不??
一、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实际出勤以项目部签字确认的出勤工时为准,乙方因事假造成缺勤的,甲方按200元/天从乙方月度工资中扣除(备注:月薪4500元),因病假造成缺勤的,按80元/天从乙方月度工资中扣除,无故旷工的按事假双倍标准扣罚。
二、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按每班次50元标准向乙方支付夜班补贴,如遇周六周日补贴标准为100元/班次,法定节日为150元/班次。
三、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给甲方在工作上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处罚的,由乙方承担。
四、自甲方在本合同注明的合同履行地注册新公司后,本合同解除,并由新公司负责双方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事宜。
[劳动合同备注条款]
★ 签订购房合同
★ 合同的效力
★ 劳动合同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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