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RDY”为你分享14篇“合同法判断题”,经本站小编整理后发布,但愿对你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
篇1:合同法判断题
一.合同订立
甲乙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甲向乙许诺如果乙不与丙订约,则甲将与乙签定合同。乙信赖甲的许诺而未与丙订约,但甲最终拒绝与乙订约从而使乙遭受损失。则本案中,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厂派其业务员张某赴外地与乙厂商议购买铁矿石,乙厂提出:铁矿石每吨400元,如买,7天内提货。张某认为价格太贵,便说回去与领导商量一下,如7天不提货,可卖给他人。张某走后第三天,丙厂以高价买走这批铁矿石。张某走后的第五天,甲厂派车提货,乙厂已无货可供。本案中,甲厂(包括其业务员)有两个行为,其中甲厂提货的行为属于承诺。
甲仪表厂向乙机械厂提出优惠供应测温仪的要约,乙厂无意购买,便将此事告知丙电器厂,丙厂立即在承诺期限内通知甲厂完全接受其要约条件。依我国合同法,甲丙两厂的买卖合同已成立。
某厂向某校去函表示:本厂生产X型外语听音耳机,单价10元,若需订购,请来函。该校回信说:本校愿订购你厂生产的耳机300付,单价10元,但务必请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则学校的复函,从合同订立程序上说是要约引诱。
二.合同效力
甲有一古画,1日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3日又与出价更高且不知情之丙订立买卖合同并为交付,则如果乙诉请法院判决甲交付古画,法院应准其请求。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际上是人造钻石。此后,甲每隔几个月就与首饰店交涉一次,要求首饰店解决问题,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则甲仍可要求退货。
三.合同履行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供给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价款3万元。但合同对交款地点未作明确约定,发生纠纷。依据《合同法》,乙应在B市向甲付款。
上海某工厂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合同对付款地点与交货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发生争议。对此,应认为,广州某公司可以随时交货给上海某工厂,但应当给该工厂必要的准备时间;同时,上海某工厂付款给广州某公司,应在上海履行。(错误)
债务人无法清偿其债务,而此时又拒绝接受第三人向其所作赠与,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撤销债务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
甲厂与乙厂订立买卖合同,现乙厂因资金紧张,欲将该合同转让给丙,乙若转让合同,应征得甲的同意。
甲向乙出售苹果,约定8月底交货,6月,因发洪水甲的苹果树大半被淹死,无法交付苹果,则乙可解除合同。
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先由甲交付房屋并代为办理过户手续,然后由乙付款,甲在履行期届满前将房屋交付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付房款。
甲为乙加工一批服装,合同订立以后,甲因工作较忙,经乙同意,将一半任务转让给丙完成,甲对该批加工任务的全部成果向乙负责。
甲和乙把1台拖拉机卖给丙,达成协议后,丙付了价金,乙便委托丁将拖拉机开去交给乙,因丁的技术不佳,拖拉机在途中损坏,对此应由丁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将一间房屋出租给李某居住,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适逢台风灾害,致使房屋全部倒塌,损失二万元。由于房屋倒塌,压坏李某的家具、电器等,损失共计二万元。双方因索赔发生纠纷。对于本案,张某和李某的损失应当相互抵销。
债权人甲与乙达成转让债权的协议,协议中约定甲将其对乙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但并未将该债权转让的情事通知债务人乙,乙在履行期内向甲履行债务的,该履行有效。
甲租赁乙的房屋,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两年,且甲只能居住不得他用。甲居住半年后即用之开商店,则乙可解除合同,且合同关系自双方订约时开始朔及既往的消灭。
四.违约责任
甲向乙订做生日蛋糕,约定乙于9月15日晚9时将蛋糕送至甲处,乙因运送不便次日上午才将蛋糕送到,则甲可以解除合同。
五.各种合同
某年5月4日,王某将自己的一头牛借给李某使用,5月10日,李某提出购买该牛,王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在五天后支付价款。但在5月12日,该牛被雷电劈死。该牛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王某承担。
甲请求乙按照自己设计的图纸为自己制作一套家具,乙表示同意。在合同的履行中,如果乙愿意以赔偿甲的损失为代价,则其可以解除合同。
甲到乙家具城购买家具,看中了丙厂生产的“六六六”号红木家具一套。双方达成协议,协议规定,“价款一万元,甲预付五千元,乙保证在三天内将货送到甲家,余款货到即付”。双方在“六六六”号家具上作了标记。当晚,家具城失火,家具被焚毁。在本案中,应由乙承担损失,乙应退还甲预付的五千元货款。
某年2月14日,甲与乙约定,如果乙高中毕业考上大学,就送给乙一台电脑。同年3月15日,乙因为学习需要使用电脑,而甲的电脑一直放在家里使用不上,边将电脑交给了乙。同年8月15日,乙收到了某名牌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则电脑的所有权应从8月15日时起移转。
甲向乙出售彩电,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乙在支付1/5价款后即可拿走彩电,但彩电所有权必须在乙付清全部价款方可转移给乙。乙支付1/5价款后即取走彩电。数日后发生火灾,彩电被烧毁。则应由甲承担彩电损毁灭失的风险。
某外贸公司与服装厂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约定由外贸公司提供面料,加工服装1500件,4月10日前交货。在加工过程中,服装厂发现外贸公司提供的面料不足,为赶工期,自
行购买面料加工200件服装,4月1日交货。外贸公司拒收服装厂自购面料的200件服装,要求服装厂重作。经过反复协商,外贸公司同意另行提供200件服装的面料。4月12日,山洪爆发,服装厂被淹,重作的服装200件服装全部灭失,此项损失应由服装厂承担。
篇2:工程管理判断题
工程管理判断题
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 凡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均应组织竣工验收,T
2、 施工合同中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惩罚。F
3、 装修工程属于扩建项目的范畴。F
4、 改建、扩建项目不包括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和现有生产潜力发挥情况,
F
5、 设计是组织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T
6、 施工单位的能力和行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起关键作用。T
7、 施工阶段是建设工程实物质量的'形成阶段,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均要在这一阶段得以实现。T
8、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也称“业主”、“项目法人”。T
9、 一个HLR只能为一个MSC服务。F
单机话务量、平均呼叫时长和每用户忙时试呼次数之间的关系:BHCA/用户=单机话务量/平均呼叫时长。
篇3:银行面试判断题型
银行面试判断题型
1、各级稽核部门认为处理员工不适当时,有权提出复议意见。(×)
2、员工过失或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3、员工过失违规,但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分。(×)
4、员工两次以上故意违规,属于较严重情节。(×)
5、员工在被调查期间未经批准离开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故意逃避调查的,加重处理。(√)
6、被调查人拒绝在调查材料签名的,应有相关调查人员在材料上注明情况。(×)
7、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次日起10日内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复审。(×)
8、客户经理对明显的关联交易(如合作方、员工及其亲属或关联企业员工的贷款申请)、一人多贷、相同金额集中申请、家族成员集中申请、相同地区或单位人员集中申请等可疑情况未能进一步核查的,其问责标准为严重类。(×)
9、客户经理未对开发商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审查的,其问责标准为关注类。(√)
10、客户经理擅自删除或修改系统中的贷款相关资料,其问责标准为严重类。(√)
银行面试自我介绍
各位面试官:
你们好,我是来自----商业银行-班的应届毕业生--。首先感谢广发银行给我这样一个展示自我的机会。对于我的情况简历上都介绍得比较详细了在这理我想谈一谈我对这次贵行招聘的认识。
在金融学院这4年的学习生活让我满载而归,4年里我系统的学习了有关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例如金融学,商业银行,中央银行理论与实务等。我认为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银行已经不仅仅在承办存储款等业务,更多的是承担一种信用中介,银行已逐渐发展为老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取的金融机构。
能够到银行就业更是我们金融专业毕业生的首选。而我们学校在毕业生就业这方面也为我们量身打造了一个系统的就业体系,如对点钞、票币百张、五笔打字等专业技能进行了一定的培训与考核。另外学校也安排我们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尤其是在工行的实习,让我熟悉了银行的工作环境,了解了银行大堂的基本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大堂是银行不可或缺的岗位,它是银行的门面,是银行业务的讲解员,也是银行与老百姓沟通的桥梁。在这个岗位上不仅仅是体现我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更重要的是它能培养我的耐心,意识,应变能力,端正我的工作态度,所以我很看重这次贵行招聘的机会。如果我能成功,我一定会努力成为企业认可,客户满意的优秀员工。
银行面试礼仪常识
1)不要陪同人员。尽量是自己去赶招聘会,不要和亲戚朋友相伴,让人觉得还没“脱奶”,这样也给企业带来“不够独立”的坏印象。
2)入场尽量不要太晚,也不需要太早。要及时进入会场,但是没必要排在第一位,你可以先看看其他求职者如何交流,用充足的时间收集信息,了解行情。
3)听议论、听反响,在求职时,应注意听招聘者向其他职者的介绍是否与你了解到的情况一致,听一听其他求职者的议论,再听取一下别人的建议和意见。
4)要善于咨询,仔细询问招聘单位的详细情况,包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所有制性质、法人、招聘的内容和目的、用工形式、工作时间、月薪支付等等,既做到心中有数。
5)不要抢风头。在招聘会上不要夸夸其谈,要尽量低调。
6)留下必需的资料。如果单位不能当场签约,还要继续面试或考核,就要留下自荐书、简历等材料。
7)签约要慎重。不要在招聘会上匆忙签约,要给自己和对方一定的时间考虑。
篇4:小学判断题训练
小学判断题训练
1、0乘以7得7。( )
2、4个相同数相加的和,等于这个数的`4倍。 ( ) 3、08=80( )
4、6+6+6+6可列成64 ( )
5、805读作80除以5,也可以读作80除5。 ( )
6、任何数除以1还得这个数( )
7、任何数乘以1还得这个数 ( )
8、0除以任何数都得0 ( )
9、07=07( )
10、50分米=50厘米 ( )
11 、20毫米=2厘米( )
12、30吨=3000千克( )
13、爸爸的身高180米 ( )
14、一袋面粉重25千克 ( )
15、对边相等的四边形一定是长方形 ( )
16、四条边相等,四个角也相等的四边形是正方形 ( )
17、一条直线长5米( )
18、一个角是由一个顶点和两条边组成的( )
19、把一根铁丝分成5段,其中2段是它的2 5( )
篇5:核心监控判断题
核心监控判断题
1、 单机话务量、平均呼叫时长和每用户忙时试呼次数之间的关系:BHCA/用户=单机话务量/平均呼叫时长,F
2、 我国NO.7信令网结构由高级信令转接点HSTP、低级信令转接点LSTP、信令转接点STP及信令点SP四级组成。F
3、 CX1515是一种交叉复用设备。T
4、 一个HLR只能为一个MSC服务。F
5、 S1240系统的负载和控制是全分布的,
T
6、 当信令网支持IN、MAP、OMAP等功能时,一条信令链路的正常负荷0.4Erl,最大负荷为0.8Erl。T
7、 机房室内的所有电(动)力设备由动力部门维护。F
8、 交接班过程中发生的.障碍或事故,应暂停交接,以接班人员为主,交班人员协助共同处理,直至障碍或消除或处理告一段落后再继续交接。F
9、 在HLR异常时,该HLR的用户可以做被叫,但不能做主叫。F
10、 时间提前量TA的取值范围是从0到64。F
篇6:网络信息判断题
网络信息判断题
1、 各传输机房应按规定要求装设地线,并应将其交流零线、直流电源地、信号地、设备保护地和光缆保护地分开,采用独立引线连接至公用地线,T
2、 维护人员对OADM站上下路波长可以通过网管系统进行指配。同时对上、下路的波长所处的频带和具体波长能够了解。T
3、 光衰减器可以装在发送端设备侧。F
4、 传送网设备接地只接工作地。F
5、 PL1和PD1可以通过改变跳线开关来改变输入输出信号的`阻抗特性,
F
6、 S1字节是同步状态字节,其值越小,表示相应的时钟质量级别越高。T
7、 光缆线路中一个及以上系统同时发生障碍,应分别记录障碍次数。F
8、 全阻障碍历时从传输设备维护部门发出全阻线路障碍派工单开始计算,至抢通系统,并经传输设备维护部门验证其光路恢复正常可用时为止。T
9、 OptiX2500+的交叉容量为128*128VC4,最大接入容量为96*STM-1。T
10、 用仪表进行误码测试时,可以在线测试和离线测试。T
篇7:判断题的妙用
关系中的等底等高问题。2、圆锥体积计算中的“÷3”的问题。3、已知圆锥的体积和底面积(或高)求它的高(或底面积)的问题),我没有*自己的讲解去反复强调,而是在巩固练习中精心设计了这样几道判断题:
(1)、圆锥的体积等于圆柱体积的…………………………( )
(2)、把一个圆柱削成一个与它等底等高的圆锥,削去的体积是圆锥的2倍…………………………………………………………………( )
(3)、如果圆锥的体积是圆柱体积的,那么它们一定等底等高。……………………………………………………………………( )
(4)、一个圆锥的底面积是12平方米,高是5米,它的体积是60立方米。……………………………………………………………………( )
(5)、一个圆锥的体积是75立方米,底面积是25平方米,它的高是3米。……………………………………………………………………( )
这样把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学生,让学生自己去思考、去辨别,从而增强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生成性列错--------亡羊补牢
教师在课堂上无论如何的注意,学生在作业或测试时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对于这样的“生成性”错误,我们该如何处理?发下去让学生自己订正?订正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集体讲解?针对性不强。因此,这时我们可以采取生成性列错的方法来“亡羊补牢”,由于错误来源于学生当中,他们的兴趣会更浓,学习的效果也会更好。如在学习《乘数是两位数的乘法》后,从学生的课堂作业反馈中发现了以下几种具有普遍性的错误:1、用乘数的十位去乘时的对齐问题:2、计算的粗心问题(主要是进位问题);3、被乘数中间有0时的问题。于是我将这几种错误列出来,编成判断改错题 :
下面是三位小朋友做的作业,比一比谁做的最好?
篇8:数据系统系统判断题
数据系统系统判断题
1、 操作系统为了给用户提供各种服务,通常要生成一些提供这些服务的进程,这种服务进程一般被称作daemon进程。通常这些进程是在核心生成各系统进程之后由init进程执行一序列特定的shell命令文件而生成的。T
2、 UNIX中的所有信息都是以文件形式组织的。T
3、 Internet中的一台主机只能有一个IP地址。F
4、 山西移动CMNET省网核心设备包括:核心路由器设备、核心层交换机设备、VoIP网守设备、认证计费系统、邮件系统、WWW服务系统、DNS服务系统、短信网关等设备。T
5、 凡介入通信的主备用设备,特别是指CMNet的`计算机或网络设备系统,由于硬件、软件、数据因非法攻击或病毒入侵等安全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漏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影响正常的通信业务,称为安全故障;T
6、 网管系统的传输通道原则上可以与外部网互联(包括与Internet的互联及与外部企业用户的互联),但应确保采取必要的措施(如限制网段和端口、数据加密、虚拟专网或身份认证等技术)限制网外或非法用户进行穿透访问,
F
7、 GPRS系统应具备良好的登录权限控制功能。对于远程登陆网络,应限制接入权限,若需进行数据修改、配置管理等,可由专人临时给予权限,处理完毕立即收回相关权限,并对相关权限的密码及时进行修改。同时应对所有的远程登录情况进行详细记录。T
8、 TCP协议可以提供面向非连接的数据流传输服务。F
9、 入侵检测技术可分为网络入侵检测和主机入侵监测。T
10、 一台路由器,同时运行着OSPF,RIP,IS-IS和静态路由协议,其中OSPF路由协议优先权最高。F
篇9:合同法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篇10:合同法全文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篇11: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篇12:合同法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具有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并对合同变更和撤销权作出条件限制,只有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两种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并规定了不允许撤销的例外。合同法55条与第54条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补充说明了合同撤销权消失的情况。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2】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
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
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具体地说,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审查集体合同呢?参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的内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
(1)报送集体合同的时间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
(2)审查机关。“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3)审查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第四十四条)(4)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四)做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四十五条)
(5)当事人应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异议。“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四十六条)
(6)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四十七条)
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除集体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企业内部全体职工。
即在一个企业内部,只要工会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工会就代表了全体职工,而不只是代表工会会员,对于非工会会员也适用。对集体合同生效后被企业录用的职工而言,集体合同也是适用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集体合同生效后则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而且,对于存在下条所述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同一区域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同一行业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行业性集体合同,而不局限于约束协商谈判、签订该项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体现出集体合同对人效力的普遍性。
篇13:合同法
合同法第54条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合同法第54条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与合同法第54条相关的合同法条文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篇14: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8条【1】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到底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本条在此基础上对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本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如同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下的情形。
而返还财产就是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所以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不过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作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就不应适用返还财产这一原则。
在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中,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对于返还财产这种民事责任,要注意以下几点:(l)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对方交付的财产数额为标准予以确定,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
(2)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或者货币时,原则上应返还原物或者货币,不能以货币代替实物,或者以实物代替货币。
(3)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不能返还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应以同一种类物返还。
2.折价补偿本条中规定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条规定了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不能返还可分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即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项财产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者没有责任知道该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还该原物,并且该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当事人就不能返还财产,他就必须依该物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
事实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标的物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市价进行折价补偿。没有必要返还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返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以钱款返还。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赔偿损失本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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