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交易习惯

时间:2023-06-22 07:36:25 合同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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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交易习惯

篇1:合同法 交易习惯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条文主旨】

篇2:合同法 交易习惯

【条文理解】

一、适用范围

本条对《合同法》中交易习惯这一概念进行了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定交易习惯的规则,确定了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本条解释适用于《合同法》中直接或者间接包含交易习惯这一概念的法条。

《合同法》中直接包含交易习惯这一概念的法条共有9条,分别是总则部分的第22条、第26条、第60条、第61条、第92条和第125条,分则部分的第136条、第293条和第368条。从内容上来看,第22条和第26条规定的是承诺的方式和承诺的生效;第60条和第92条规定的是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第61条和第125条规定的是补充协议的确定和合同解释;第136条、第293条和第368条则分别规定了买卖合同、客运合同和保管合同中的一些附随义务。

包含交易习惯概念的第61条又多次被其他法条引用,所以《合同法》中还有许多间接包含交易习惯这一概念的法条。仅买卖合同一章,就有第139条、第141条、第154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61和第170条等8条引用第61条,这些法条都涉及根据第61条中的交易习惯填补合同漏洞的问题,从而间接包含了交易习惯这一概念。

可见,广泛运用交易习惯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色,而通过司法解释对交易习惯概念进行准确界定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二、确定交易习惯的前提条件

本条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的前提条件是该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即交易习惯必须适法。强制性规定的目的就是控制和限制当事人的行为,因此,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或者交易习惯等理由来规避强制性规定的适用。例如,《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条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即使典权在实践中存在,法院也不能基于习惯做法而认定其物权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法》中存在着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如包含“另有约定”或其他类似措辞的许多条文。这些规范的主要目的,是在当事人没有考虑到或者有意省略的情形下对当事人的意思进行补充。所以,如果交易习惯可以表明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应认为该交易习惯排除了《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适用。《合同法》中引用第61条规定时多采取“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应当……”的规定模式,这也佐证了交易习惯在合同解释中优于《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地位。所以,如果按照本条解释确定的交易习惯同《合同法》任意性规定相冲突,则应以交易习惯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种习惯只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而当事人并不知晓,则任意性规范应优先于这种习惯做法。

三、确定交易习惯的规则

本条解释规定了两条确定交易习惯的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一)和规则(二)〕:“(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这两条规则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缔约自由”的原则,即当事人只应受其所同意的习惯做法的约束。

(一)规则(一)的理解与适用

1.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在规则(一)中,确定某种做法是交易习惯的要求有两个:一个是客观要件,即“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这体现了交易习惯地域性和行业性的特点。确定交易习惯的另一个要求是主观要件,即“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交易习惯和我们通常所说的交易习惯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某种习惯做法仅仅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被通常采用,则该种习惯做法并不足以被认定是交易习惯。交易习惯的认定强调该种习惯做法主观上为交易对方一汀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习惯做法不能约束不知道该做法的对力一当事人。

2.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理解

因为规则(一)所要求的只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而没有要求无例外地遵守,所以某种习惯做法只要经常性地被采用,就满足了客观要件。因此,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完个有可能存在几种通常采用的做法,都满足规则(一)的客观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这些做法都无法排他地确定,所以当事人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于将某种做法认定为交易习惯就非常重要,是将一种普通意义上的习惯认定为交易习惯的基本依据。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本解释对主观要件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界定,要求必须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能是“同意、认可”。也就是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求不能强化为“同意、认可”;交易对方不承担了解和掌握特殊交易习惯的注意义务。这种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界定是相当严格的,意味着即使某种习惯做法已经在某地区或某领域、某行业无例外地得到遵守,交易对方仍然只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才受到这种习惯做法的约束。可见,本规则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求加强了对不了解当地习惯或者缺乏业内经验的相对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和私法自治的要求。

通过规则(一)确定的交易习惯不同于学说上通常所说的习惯法,因为这里的交易习惯的效力基础在于当事人的意思。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可以推知,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同某种习惯做法相冲突,则这种习惯做法就不能被认定为交易习惯。

需要注意区分的是,_上述严格要求并不妨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采取明示意思表示以外的其他方式来确定。例如,如果交易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书面告知对方合同解释及附随义务的确定应当采取某种习惯做法,而交易对方并未对此表示反对,则应当认为此种习惯做法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

3.对“订立合同时”的理解

从交易习惯的时间性特点来看,规则(一)要求交易习惯是“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依据本规则,交易方不得以合同成立后交易对方才得知的交易习惯为依据对其主张附随义务或者对合同条款的某种解释,除非交易对方的“得知”直接体现为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4.对“交易对方”的理解

需要特别一子以强调的是,由于解释中规定的是“交易对方”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故认定交易习惯并不要求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时都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某种习惯做法,只不过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一方不得向交易对方主张该交易习惯,但这并不妨碍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习惯做法的一方主张该交易习惯。例如,甲和乙订立合同时只有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某交易习惯,随着合同的履行,如果甲发现该习惯做法用于解释合同对其有利,则其不能依据规则(一)主张该交易习惯;但如果乙发现该习惯做法用于解释合同对其有利,则其可以依据规则(一)主张该交易习惯。可以发现,这样规定有利于在加强对缺乏经验一方保护的同时,避免有经验的一方逃避依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义务。

(二)规则(二)的理解与适用

在规则(二)中,确定某种做法是交易习惯要求该做法是“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当事人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直接表明了他们对合同含义的真实理解,所以如果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某种习惯做法,就可以公平地认为该种习惯做法构成了理解和解释当事人双方表达及行为的共同基础,应当认定为交易习惯。另一方面,交易习惯一经确立,当事人就会出于对该交易习惯的信赖进行承诺,履行附随义务和理解合同内容,而《合同法》则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这种信赖。

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某种习惯做法可以和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的做法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在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证明交易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来主张该交易习惯;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只能适用规则(二)来主张该交易习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仅在当事人先前的交易中出现过一次,一般不宜认定为交易习惯。

另外,此处的习惯做法一般情况下指的是某种“以前”反复发生的做法,例如,甲厂是乙商家的供货商,尽管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甲厂在历次供货过程中,都向乙商家提供“环境友好”证明;如果甲厂在某次涉诉供货中突然中断提供上述证明,导致乙商家立刻提出异议,则此次供货之前的习惯做法可以被用来作为证明交易习惯的证据。反过来,如果甲厂在以前的历次供货过程中都没有提供“环境友好”证明,乙商家收到货物也没有提出异议。后甲厂改进服务,开始提供上述证明,则法院不宜根据后来形成的交易习惯认定之前甲厂没有提供证明的行为违约。

(三)规则(一)和规则(二)的关系

相较而言,规则(一)比规则(二)的适用范围更广,因为规则(一)除了可以适用于多次反复交易外,还可以适用于当事人双方的第一次交易。另一方面,规则(一)和规则(二)也不是彼此孤立的。在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对于交易习惯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规则(一)和规则(二),认定的交易习惯应尽量和规则(一)及规则(二)都能协调一致。如果确实不可能满足上述要求,则应认为规则(一)优先于规则(二),即认为当事人以意思表示排除了惯常做法的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则(一)优先于规则(二)的理由在于规则(一)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接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因而最接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普通的地区习惯或者行业习惯,即仅仅满足了规则(一)中客观要件的习惯做法,则应当认为规则(二)中的习惯做法优先于一般的地区习惯或者行业习惯,这也是因为当事人在系列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习惯做法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四、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

本条解释规定:“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的内容应按照本条规定中两个规则的具体要求来确定。如果当事人主张依据规则(一)确定的交易习惯,则其不仅需要证明地方习惯或行业习惯的存在,还需要证明对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习惯。如果当事人主张依据规则(二)确定的交易习惯,则其应证明在争议案件前双方已经通过经常使用建立了所主张的习惯做法。

另外,因为本条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对交易习惯的举证责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和第7条的规定,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严格依照本条分配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篇3:谈谈合同法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谈谈合同法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摘 要:交易安全是在交易过程中,善意的交易当事人依双方为交易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主张交易行为有效,从而基于该有效的交易行为取得交易之新利益,以保障善意当事人利益、交易效率及交易秩序的制度。而《合同法》在交易中以法律强制作用保护这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与交易安全,《合同法》的诞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合同法 经济 交易安全平等自愿 诚实守信 当事人 规定

背景

当代社会世界经济高速发展,而市场结构经过多年调整也趋于完善,国际市场进入全球性营销阶段而全球性营销也带来了新的问题,那就是怎么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平等。在国际上,WTO(世界贸易组织)充当了贸易规则的制定者,而国际仲裁机构则充当着贸易法的执行者。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际市场的持久稳定发展。而在中国,中国所特有的社会主义路线则催生出带有中国特色的交易规则——《合同法》。我国自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起实行改革开放,直至1992年实行全面改革开放以来,从开始的脱贫到现在的全面步入小康社会,已经走过了23个年头了。在这23年里中国经济腾飞,国内市场如火如荼,各行各业百废待兴。交易市场也赶上了改革开放这架飞机,开始强有力的复苏。上半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296868亿元人民币,比1980年(4517.8亿元)增长65.7倍;国家财政收入达到17.41万亿元,比1980年(1085亿元)增长160.5倍;上半年外贸进出口总值达到13.63亿美元,比1980年(181.2亿美元)增长752.2倍。[1]数据中20上半年外贸出口总值是1980年的752倍之多,可以狭义的理解为交易额是180年的752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这几十年里中国的交易市场发展的多么迅速。自古以来就有“无规矩不成方圆”的说法。交易市场这么稳健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而合同法则是交易当中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法律之一。 11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突破国家(地域)的界限,通过对技术、资源、资金、人才的国际比较,按照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原则,采取投资、生产、合作等方式,生产出最完整的产品去满足世界市场各国消费者的需要。

交易“乱象”

证卷交易一直是“偷逃”法律的重灾区,交易所里也是乱象丛生,各种交易纠纷层出不穷。作为一个共产主义社会里的资本产物,它是经济发展必须经历的阶段,而如何保证它的公平,公正运转,则需要众多法律来约束其中的交易人。

案例1:五万元买来“零”服务[2]

7月,吴某向股来鑫公司购买了一套股票操作咨询软件。股来鑫公司承诺将由分析师盘中指导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的运用,并提供大盘分析短信服务。而之后,股来鑫公司未提供过任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吴某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协议无效,要求返还钱款。庭审中,法官提醒中小股民,如确实需要股票投资咨询,应慎重选择有资质的机构。法院最后裁决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股来鑫公司应将5万元全额返还吴某。并且,法院还建议相关的管理机构,依法对股来鑫公司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解析:在上述案例中,来鑫公司触犯了《合同法》总则第四章第六十条——合同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应有的义务;总则第六章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法院可依法判定合同无效并返还吴某相应的损失。

案例2:诱骗公众签违法“高额回报”合同

为迎合部分公众快速发财致富心理,湖北一公司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与其签订违法合同。湖北省宜昌市房产管理局日前公开通报,当地已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查处。

宜昌市房产管理局透露,近期该局接到市民反映,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正对其开发建设的卓悦广场的1至3层商铺经营使用权进行转让出售。转让商铺经营使用权过程中,公司承诺高额回报,并与消费者签订长达40年的经营使用期限。

解析:然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宜昌市房产管理局进一步调查得知,进行经营使用权转让的商铺已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数月。该公司出售商铺经营权,实际上是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有非法集资之嫌。目前,宜昌市房产管理局已联合宜昌市住建委进行了现场查处,并向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刻停止销售行为,并立即组织清退已收销售款。 2证券交易,英文Securities Transaction,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除应遵循《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规则,还应同时遵守《公司法》及《合同法》规则。

上诉两个案例只是证卷交易当中最典型的欺诈案例,也是当下证卷市场最普遍的乱象中的两个,而这两个案例中法院最终裁定都按照了《合同法》来作为判决依据,可见《合同法》对于其约束力有着明显的提高。而在我们生活中交易纠纷随处可见,小到农贸市场上的价格纠纷,大到公司之间的买卖纠纷。

案例3:“天价”酒杯卖出白菜价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解析: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案例4:货款“抵消”租金

某百货商场3月份欲从格力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格力冰箱厂想在某百货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格力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格力冰箱厂通知某百货商场,称用应收某百货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解析:格力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某百货商场与格力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格力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某百货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上诉4个案例囊括了市场和生活中的个别交易“乱象”,可能我们没有身在其中,无法体会出《合同法》到底给我们带来了那些好处,也无法知道《合同法》在什么状况下能够帮助到我们。但是我们必须知道什么是“合同”,当我们知道“合同”的定义时,由此产生的纠纷,我们都可以用《合同法》来捍卫我们的权益。 在古代时候,合同最早被称为“书契”,据《周易》记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对人易之以书契。”“书”是文字,“契”是将文字刻在木板上。这种木板一分为二,称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为凭证。“书契”就是契约。而在现代,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我们常见的合同则有: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居间合同。

熟知这些合同的种类,能让我们在纠纷产生的第一时间了解自己是否签订过合同或者协议,当认定签订过这些合同或协议后,我们便能根据《合同法》来保护自己的交易安全,捍卫自己的权益。

交易“安全”与“保护”

在交易“乱象”中我用4个基本案例阐述了当我们遇到交易纠纷的时候我们该怎么运用《合同法》维护自身利益,这4个案例只是交易纠纷中极小的部分,我所传递的也不是《合同法》中各个条款的运用方法,而是运用《合同法》保证自身利益的理念而已。当然,你也许会问《合同法》对于交易是否能起到保护的作用呢?那我只能回答说:如果不能,那么它存在的意义在哪里呢?说到交易安全,我不得不提到《合同法》的四大原则,而其中两大原则对应了交易的四大原则——平等,自愿,公平,公正。

在《合同法》当中有着四大原则。 [3]

一、平等自愿

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和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二.诚实信用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三.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规定了自己的四大原则,他们包含了交易的四大原则,而其不同的是《合同法》以法律所特有的约束力,强制力硬性规定了交易中所需遵循的原则,用法律效力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让不法分子无漏洞可钻,在根本上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结论: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个年头了,在资本寒冬的今日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全,背离交易安全保护的精神。

篇4:合同法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具有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并对合同变更和撤销权作出条件限制,只有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两种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并规定了不允许撤销的例外。合同法55条与第54条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补充说明了合同撤销权消失的情况。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2】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

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

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具体地说,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审查集体合同呢?参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的内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

(1)报送集体合同的时间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

(2)审查机关。“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3)审查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第四十四条)(4)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四)做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四十五条)

(5)当事人应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异议。“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四十六条)

(6)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四十七条)

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除集体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企业内部全体职工。

即在一个企业内部,只要工会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工会就代表了全体职工,而不只是代表工会会员,对于非工会会员也适用。对集体合同生效后被企业录用的职工而言,集体合同也是适用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集体合同生效后则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而且,对于存在下条所述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同一区域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同一行业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行业性集体合同,而不局限于约束协商谈判、签订该项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体现出集体合同对人效力的普遍性。

篇5:合同法

合同法第54条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合同法第54条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与合同法第54条相关的合同法条文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篇6:合同法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篇7: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8条【1】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到底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当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本条在此基础上对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本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如同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下的情形。

而返还财产就是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所以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不过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作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就不应适用返还财产这一原则。

在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中,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对于返还财产这种民事责任,要注意以下几点:(l)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对方交付的财产数额为标准予以确定,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

(2)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或者货币时,原则上应返还原物或者货币,不能以货币代替实物,或者以实物代替货币。

(3)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不能返还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应以同一种类物返还。

2.折价补偿本条中规定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条规定了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不能返还可分为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即当一方将受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该项财产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知道或者没有责任知道该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还该原物,并且该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当事人就不能返还财产,他就必须依该物在当时的市价折价补偿给另一方当事人。

事实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标的物灭失造成不能返还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原物当时的市价进行折价补偿。没有必要返还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返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以钱款返还。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赔偿损失本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

篇8:合同法

法条原文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无效,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不发生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但是,无效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相应的责任。本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本条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

一、返还财产

适用于已经做出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是指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在准备履行和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从对方实际得到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交付的费用。

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

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的目的,使因合同无效而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没有合同关系之前的状态,消除无效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财产关系上所造成的影响。

首先,这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不要求返还财产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因素。其次,返还财产应当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必须恢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前的财产状况。

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

二、折价补偿

本条中规定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条规定了以返还财产为恢复原状的原则,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财产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就应当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

事实上不能返还,如属于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经失去其原有的价值;又如有形财产已经变形、毁损、灭失等,不能返还。法律上不能返还,如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经取得了所有权。

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

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当事人接受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的,以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钱款还;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算,以钱款返还。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利益,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则该方当事人可以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赔偿损失

本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般都会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凡是因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都应当赔偿对方的财产损失。

当双方在合同无效中都有过错,并且都有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的损失时,可以相互请求赔偿,就相同的损失数额进行折抵之后,对所余部分进行赔偿。

篇9:合同法214

合同法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14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规定。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

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这里就有个租赁期限的问题。

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

应当说租赁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因为客观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特别是不动产,其价格可能会因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变化而大起大落。

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

例如,日本民法规定,租赁契约的存续期间不得超过,如果所订租赁契约比这个期间长的,要缩短为20年。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租赁不得超过30年,如果约定期间超过30年或者永久的,则将被减至30年。

德国也规定30年。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缩短为20年。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这些规定,考虑到我国正处在一个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经济发展很快,变化也很快,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

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确定租赁期限长短时,总是要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来确定的。

在动产租赁中,租赁期限是比较短的,一般都是临时使用。

例如,租赁汽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汽车的使用寿命是,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约定一个租赁期为20年的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较长的是不动产租赁即房屋租赁。

在房屋租赁中,用于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于商业性租赁是不一样的。

一般讲用于居住租赁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长一些,使这种租赁关系相对稳定一些。

商业租赁中、在订立合同时房屋的租价比较低的情况下,承租人就希望将租赁期限订的长一些,租金固定下来;在房屋的租价偏高的时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订得长一些,这样就能保证其得到更多的租金。

当双方当事人不能自己寻找一个公平的交叉点时,法律总是要在利益双方中找出平衡点的。

这也是规定最高租赁期限的一个目的。

20年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最高限,因为如果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满时,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一是并不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

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双方当事人又形成了一个不定期租赁的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解除合同随时都可以为之,这种情况被称为合同的“法定更新”。

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

一个租赁合同,如果需要较长的租期,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订一个租期为20年的合同,这种情况被称为“约定更新”。

篇10:合同法全文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篇11: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篇12:买卖合同中交易习惯的适用案例

买卖合同中交易习惯的适用案例

一、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本案中彭某于12月30日将一车共23560公斤小麦送到德安公司营业地,其出卖的标的物内容具体、明确,此行为应视为要约人彭某向受要约人德安公司发出的现物要约;该公司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当场检验并过磅接收了货物,出具称重单签字确认,应视为受要约人德安公司对受领标的物的数量及质量、品种、等级、价款等符合其要求,依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即依事情性质决定德安公司作出的承诺不需通知,而以已受领标的物的行为即以意思实现的方式对要约作出了有效承诺表示。因此,本案中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德安公司是该宗货物的买受人。

二、合同中双方权利和义务不明的确定。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权利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的义务包括支付价款、受领并及时检验标的物。本案当事人按当地本行业内俗成的交易规则,未采取书面合同形式,以致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德安公司出具的称重单载明了交付的品种、时间、数量等内容,且双方以及其它供货方均已有过多次以同样条件、方式的交易,该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已在该地域、该类经济流转关系中被当事人所认知、接受和遵从,其做法、方法或规则已被当事人所习惯采用,德安公司理应知道出具称重单的性质和效力,对此德安公司也未持异议。该票据应作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货物的文字材料凭证,也是证明双方合同成立的重要依据,但不能证明合同关系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篇13:合同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0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义务是( C )1-56

A、主给付义务 B、从给付义务

C、附随义务 D、不真正义务

2、无名合同是指( B )1-66

A、无名称的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合同

C、无内容的合同 D、无形式的合同

3、下列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 )1-62

A、保管合同 B、承揽合同

C、租赁合同 D、买卖合同

4、要约是一方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B )3-83

A、心理表示 B、意思表示

C、肢体表示 D、默示表示

5、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不具备则( A )4-105

A、合同不能成立 B、合同无效

C、合同解除 D、合同消灭

6、“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的行政法规是指(D )5-120 18

A、天津滨海新区的规范性文件 B、北京市人大制定的条例

C、上海市政府的规章 D、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细则

7、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益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期限是( A )5-129

A、1个月内 B、3个月内

C、6个月内 D、1 2个月内

8、下列合同中,能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是( B )5-123

A、显失公平合同中的受益方 B、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中的误解方

C、欺诈订立合同的欺诈方 D、胁迫订立合同的胁迫方

9、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变更解除合同的规则被称为(D )6-138

A、全面履行 B、协作履行

C、经济合理 D、情势变更

10、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该权利是( B )6-145

A、顺序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11、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称为(D )7-155

A、抗辩权 B、诉讼权

C、代位权 D、撤销权

12、合同法所称的合同变更仅仅指( C )8-162

A、合同当事人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

B、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变更合同内容的事由出现

C、应给付的特定标的物减少,合同义务人不能就原约定的内容为给付

D、合同义务人违约,原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而改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13、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不能随同主债权一起转移的是(B )8-170

A、违约金债权 B、商事留置权

C、利息债权 D、破产法上的特权

14、下列关于债的免除说法,正确的是(B )9-194

A、债的免除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B、主债免除的,从属于主债的从债也随之免除

C、连带债权人中之一人免除债务人之债务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而消灭

D、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免除债务的,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因此而消灭

15、买受人因欠出卖人货款而以签发支票的方式清偿债务,属于(A )9-180

A、普通清偿 B、代物清偿

C、附保留清偿 D、新债清偿

16、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A )10-212

A、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B、适用违约金条款

C、适用定金条款 D、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一并适用

17、违约行为中的瑕疵给付或加害给付,属于( B )10-199

A、履行不能 B、不完全履行

C、迟延履行 D、受领迟延

1 8、买卖合同的内容是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的( C )11-218

A、使用权 B、占有权

C、所有权 D、处分权

19

19、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赠与时碍于面子未做说明,导致受赠人使用时受到伤害,赠与人应(B )11-232

A、不负赔偿责任 B、负赔偿责任

C、与受赠人分担责任 D、负主要责任、受赠人负次要责任

20、租赁合同最长租期为( D )12-240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21、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对于租赁物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 A )12-251

A、出租人 B、承租人

C、出卖人 D、出租人和承租人共有

22、张某与B装饰公司签定一份房屋室内涂刷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提供涂料,支付工程费,B装饰公司按国家的标准,完成涂刷工程,合同未约定工具由谁提供,双方事后又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履行提供工具义务的是( B)13-259

A、装饰公司 B、张某

C、装饰公司和张某共同负责 D、张某协助装饰公司

23、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以下哪种情形,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C )14-284

A、受托人过失 B、受托人无过失

C、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D、委托人过失

24、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也无可参考的交易习惯,被许可人在履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中,形成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该技术成果归( B )15-308

A、许可方所有 B、被许可方所有

C、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共同所有 D、许可方与被许可方按份所有

25、技术开发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出现当事人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从而导致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如合同中无风险负担的约定,事后又未能协商一致,也无可参考的交易习惯时,该风险由(C )15-304

A、委托方承担 B、受托方承担

C、委托方和受托方合理分担 D、委托方和受托方平均分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顺序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ABCDE )6-146

A、双务合同关系

B、先为给付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

C、先为给付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D、后为给付义务方义务已到履行期

E、先为给付方无给付不能情形

27、下列合同中,根据其性质不得让与债权的是(ABD )8-169

A、委托合同 B、演出合同

C、仓储合同 D、贷款合同

E、运输合同

28、特种买卖合同的种类有(ABC )11-225

A、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B、样品买卖合同

C、试验买卖合同 D、附条件买卖合同

20

E、供用电买卖合同

29、下列说法中符合承揽合同性质的是( ABCD )13-255

A、双务合同 B、有偿合同

C、诺成合同 D、不要式合同

E、无因合同

3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类型有( ABDE )15-308

A、独占实施许可 B、普通实施许可

C、超级实施许可 D、排他实施许可

E、分实施许可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与效力。3-95、96

答:

一、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1.悬赏广告必须依广告方法向非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2.悬赏广告以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和对完成行为的人支付报酬为内容

3.悬赏广告中具有完成指定行为是报酬给付义务发生的前提的内容

二、悬赏广告的效力

悬赏广告的效力有两层含义。

1、是指广告发布后、指定行为完成前的效力。悬赏广告为要约,此为要约的效力。

2、指定行为完成后的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指定行为完成后,行为人有权请求广告人依据广告的内容给付报酬。如果广告确定的给付标的物为特定物,该特定物已经灭失的,广告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数人彼此独立、先后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除广告另有约定外,最先完成该指定行为的人有权请求给付报酬,其他人虽然也完成了指定行为,但是没有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为要约,则最先实施行为的人为承诺人,悬赏广告的效力因承诺而转变为合同的效力。数人彼此独立、同时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最先到达的完成指定行为的通知为承诺。

32、简述附条件合同所设附款中的条件的特点。5-131

答:

(1)该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法定的条件不能成为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

(2)该条件的内容必须合法。条件的内容违法的,不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将使整个合同无效。合同的生产以条件的成就为前提,既然条件无效,就不能使之成就,合同将永远不发生效力。

(3)条件事项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即便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不知该事实是否已经发生,也不能作为条件。

(4)条件能否成就不确定。如果所附条件的内容属于确定能够发生的事实,应当将该附条件的合同作为附期限的合同处理。如果所附条件的内容属于确定不能发生的事实,则订立该合同无意义。条件限制合同效力之发生,如果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则条件永远不能成就,合同永远不能生效。

21

33、简述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法定解除的原因。9-187

答: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且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该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各方当事人的。

(2)一方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声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预期违约的行为有两种:一种是明示的预期违约,即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种是默示的预期违约,即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一方预期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履行不能的情形在履行期届至前已经确定,债权人可不必待履行期届至后再行使解除权。比如,特定物在交付前因债务人的过失已经灭失的,债权人可在交付期届至前直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为了鼓励交易、助长流通,一方履行迟延的,并不当然发生对方的合同解除权,只有当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不履行义务的,相对方才有合同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有根本违约之情形。为了促进交易,法律不轻易赋予一方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法律才赋予相对方合同解除权。如根据合同的性质或双方约定,迟延履行对债权人无实际意义的,债权人可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比如,双方约定卖方在中秋节前交付月饼一批,但该批月饼于中秋节过后才交付,买方可迳行解除合同。又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的,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解除合同。合同的附随义务履行不能的,债权人无权行使解除权,但附随义务履行不能会造成整个合同履行不能的除外。应当明确的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债务人不全面履行债务,且已履行部分对债权人无实际意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权人可解除全部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分则和其他单行法规也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例如,《合同法》第167条关于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03条关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19条关于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第268条关于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

34、比较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点。11-234、237

答: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

1、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借款事宜达成合意之时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借款合同,通常自成立时生效,其不以借款之支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故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2、要式性

依《合同法》第197条之规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采书面形式,故此类借款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未采书面形式的,推定合同不成立,除非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此外,贷款申请书、有关贷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贷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

3、有偿性

金融机构借款为商事交易之一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以有偿为原则。若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确定借款利息。政策性贷款可以比照商业贷款降低甚至免除利息,但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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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双务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成立后,借款人有权请求贷款人支付贷款,并有义务依约到期还本付息;贷款人有义务交付贷款,有权请求借款人到期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双方的义务互为对价,故为双务合同。

二、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征:

1、实践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时起生效,而非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因此,自然人之间就借款达成合意后,贷款人拒绝交付借款的,不构成违约责任,至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甲允诺借给乙10万元,后反悔,乙并不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不要式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并无法定形式要件的限制,除非当事人有特约,借款合同可采口头形式。

3、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无息。若当事人就利息的支付未作明确约定,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视为无息。而在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场合,因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就是其营利的重要途径,故即使合同未约定利息,借款依然是有息的。

4、单务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既为实践合同,自借款交付时起生效,则自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已无给付义务,仅借款人有给付义务(还款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论述合同区分有偿与无偿、诺成性与实践性、双务与单务的意义。1-62、63、64 答:

一、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在于:

1、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较无偿合同当事人注意的程度为高。比如,有偿保管中保管人所承担的责任重于无偿保管中保管人的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能作为获利方)进行纯获利益的行为,而无须他人代理,也无须征得监护人同意。

3、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中,撤销有偿合同与撤销无偿合同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不同。撤销的对象若为无偿合同,撤销权的成立无需主观要件,反之则须具备主观要件。

4、有偿合同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比如,一方基于不可抗力而履行不能的,他方亦可不履行义务,他方若已履行合同义务,可解除合同,并可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业已给付的利益。无偿合同无对待给付规则的适用余地。

二、区分诺成性与实践性这两种合同的意义在于,表明这两种合同不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三、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在于:

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的双务合同抗辩规则。双务合同的抗辩,是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效力之一,其适用于守约方尚未履行合同义务之情形。就合同权利的维护,与其补救于事后不如防患于未然。因此,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合同一方因财产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法律允许双务合同的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单务合同无此合同抗辩规则之适用。

2、双务合同发生合同义务对待履行的其他效力。如果双务合同的另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相对方因种种原因不为对待给付.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受方已经给了货款,而出卖方不给货物,买受方有权解约,并有权请求返还已依据合同给付的财产。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精铝锭一批, 23

价值138万元;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l%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多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全部产品,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精铝锭,而是普通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收货和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多月的延期违约金约5万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精铝锭。乙公司称逾期供货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致,不是自己的过错,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 甲公司坚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交货。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另外原约定违约金过高,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能按此标准。请回答: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有效?11-218

(2)甲公司拒收拒付有无依据?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货的理由是否成立?11-223 6-139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按约定重新交货有无依据?6-139

(4)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是否可以支持?10-210

答:

(1)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买卖合同即宣告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2)甲公司有依据,出卖人付有瑕疵担保责任,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收。《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则根据第155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已公司的理由成立。乙公司面临的情况属于情势变更,可延期履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3)重新交货无依据,可主张违约金。因情势变更导致无法交货的,出卖人可请求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或解除合同。因情事的变更,债务人无法如期按约给付特定物的,可请求以种类物替代特定物的交付,或因情事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

(4)不应支持。《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后段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违约金不属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乙公司的说法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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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3年1月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30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被称为合同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的是( B )2-77

A.合同自由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合法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 A )11-219

A.物 B.权利

C.特定行为 D.给付

3、以合同给付的最终利益是否确定为划分标准,合同可以分为( D )1-68

A.主合同与从合同 B.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C.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 D.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4、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履行忠诚、协力、告知、保密、保护、照顾义务,合同法理论 称此类义务为( B )3-98

A.约定义务 B.先合同义务

C.积极义务 D.不作为义务

5、要约的撤回是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实施的( B )3-85

A.使要约无效的行为 B.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C.使要约消灭的行为 D.使要约解除的行为

6、除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外的合同条款,称为( A )4-107

A.任意条款 B.假设条款

C.备用条款 D.推定条款

7、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A )5-126

A.1年内 B.2年内

C.3年内 D.4年内

8、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显失公平合同的变更、撤销制度的是( A )5-124

A.赠与合同 B.买卖合同

C.承揽合同 D.融资租赁合同

9、甲和乙订立合同,合同规定,甲应在乙交付货物后10天内付款。后乙交付的货物未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被拒收,乙于10日期满要求甲支付货款,甲可行使( B )6-146

A.不安抗辩权 B.顺序履行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10、关于合同变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8-164

A.附条件的合同不能变更 B.附期限的合同不能变更

C.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能变更 D.诈害债权的合同在被依法撤销前可以变更 25

11、下列债务能够成立免责债务承担的是( C )8-173

A.无效的债务 B.不作为的债务

C.自然债务 D.消灭的债务

12、下列合同中能够由第三人清偿的是( A )9-182

A.贷款合同 B.雇佣合同

C.承揽合同 D.委托合同

13、抵销的法律性质属于( A )9-190

A.自助行为 B.正当防卫

C.紧急避险 D.公力救济

14、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说履行具有瑕疵,属于( D )10-199

A.拒绝履行 B.迟延履行

C.不适当履行 D.部分履行

15、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 D )10-200

A.买者自负 B.过错责任

C.推定过错 D.无过错责任

16、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标准为( C )11-224

A.合同成立时 B.所有权转移时

C.交付时 D.确定责任时

17、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规定期限为( D )2-72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18、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 B )13-255

A.承揽人的劳务 B.承揽人的工作成果

C.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与劳务 D.定作人给付的报酬

19、承揽人对承揽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此义务属于( C )13-258

A.主合同义务 B.先合同义务

C.附随义务 D.后合同义务

20、建设工程合同的招标、投标过程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13-261

A.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承诺

B.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C.招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D.投标属于要约邀请、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21、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 C )14-276

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所有权

22、技术服务合同履行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 归属( B )15-311

A.委托人 B.受托人

C.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共有 D.委托人和受托人按份共有

23、如果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 告和意见作出的决策导致失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B )15-310

A.咨询方承担 B.委托方承担

C.咨询方和委托方合理分担 D.咨询方和委托方均等分担

24、技术合同受让方明知转让方转让的技术成果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仍签订技术转让 26

合同,该合同( A )15-301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不成立

25、职务技术成果归属于单位时,作为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获得奖励与报酬,以及( D )15-299

A.专利申请权 B.专利权

C.优先使用权 D.优先受让权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 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合同权利具有的效力是指( ABCDE )1-55/56

A.受领力 B.保持力

C.请求力 D.处分力

E、保全力

27、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当事人共同签字盖章的时间或最后签字盖章的时间;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间分别为( ABCD )3-90

A.口头承诺发出的时间 B.承诺信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C.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系统的时间 D.确认书的订立时间

E、投标人投标的时间

28、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共同特征是( AD )8-172/175

A.双方法律行为 B.发生债务人变更的后果

C.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D.无因行为

E、需要原债务有效

29、合同解除与意思表示撤回的区别在于( ABCD )9-186

A.前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后者仅依法律规定而发生

B.前者须以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为发生根据;后者无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存在的 依据

C.前者适用于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后者仅适用于行为生效前

D.前者具有溯及效力;后者因行为尚未生效无需有溯及效力,只产生阻却行为生效的效力 E、前者是法律行为;后者不是法律行为

30、依据承揽合同的工作内容,承揽合同包括( ABCDE )13-254

A.加工合同 B.定作合同

C.复制合同 D.测试合同

E、检验合同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附随义务成立的要件。6-142

答:

(1)须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须为法律或合同尚未规定的义务。

(3)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及目的演绎而成。

32、简述合同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及其构成要件。7-152/153

答: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7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3)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

33、简述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点。10-197

答: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声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合同履行期未至,债务人无须履行给付义务,此时也不可能发生违约行为。如果合同义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对方当事人无需等到履行期届至便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提高违约纠纷处理的效率,注重简便、快捷。

34、简述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14-286

答:

(1)当委托事务处理完毕。

(2)委托合同已陷于履行不能。

(3)委托合同约定的合同存续期限届满时,委托合同自动终止。

(4)当事人一方行使任意解除权。

(5)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比较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5-128

答:

(1)前者,合同当事人不能左右合同的效力;后者,合同当事人可以左右合同的效力。在前者,不管合同当事人想法如何,该合同都不发生效力。在后者,合同当事人欲使该合同有效,则可以放弃变更权、撤销权,或者在除斥期间内不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合同当事人欲使合同变更,可行使变更权;合同当事人欲使合同不发生效力,可行使撤销权。

(2)前者,合同无效的后果无需合同当事人提出,易言之,该合同自始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合同都确定地无效;后者,必须由合同当事人实施变更、撤销行为,才能发生变更、撤销的后果。

(3)前者,诉讼与仲裁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必经程序,主张合同无效不受除斥期间、时效期间的限制;后者,合同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进行,即诉讼或仲裁是合同变更或撤销的必要方式,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4)两者欠缺合同有效条件的种类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所欠缺的是意思与表示一致的合同有效条件。为了尊重合同行为人的意志,当合同行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法律允许当事人作一次迭择,即按照表示的意思发生效力还是坚持内心想法。如果当事人选择按照表示的意思发生效力,则放弃合同的变更、撤销;如果当事人坚持内心的想法,则可行使变更权、撤销权,使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所欠缺的是其他合同有效条件,如行为人主体不适格、行为内容违法、行为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等等。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甲乙两家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70台专用仪器,甲公司于6月30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双方均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5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70台仪器运至乙公司。6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40台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6月9日将40台仪器的货款付清。6月20日,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转移财产,有逃避债务的可能,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仪器并通知了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6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 28

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6月30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1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79

(2)甲公司6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6-147

(3)乙公司9月1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10-200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14-271

答: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专用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6月 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1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全国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人民币,经商量,乙银行与丙公司就甲公司债务的履行订立了保证合同,丙公司保证甲公司按期还本付息。乙银行和丙公司的保证合同,合同法理论称之为

A.主合同 B.从合同

C.主要合同 D.次要合同

自考部份科目包过 联系qq 110 444 2449

2.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属于

A.第三人签订的合同 B.第三人为代理人的合同

C.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D.由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3.承诺的效力是

A.合同成立 B.合同生效

C.合同有效 D.合同无效

4.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取

A.任意多元形式原则 B.任意多元与法定形式相结合原则

C.任意一元形式原则 D.法定一元形式原则

5.合同法对缔约过失做了抽象和一般性的规定,法条例举的缔约过失类型是发生于

A.订立合同准备中 B.订立合同过程中

C.订立合同之后 D.订立合同之前

29

6.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权行使后,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

A.中止履行 B.变更合同

C.解除合同 D.拒绝履行

7.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到期的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的,属于

A.怠于行使权利 B.侵犯他人权利

C.抛弃自己权利 D.滥用自己权利

8.低价转让财产是债权撤销权构成要件之一。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的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设定了较为具体的标准。它是指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

A.65% B.70%

C.75% D.80%

9.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后,对受益人即第三人具有效力,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A.应由债权人、债务人和受益人分担

B.如受益人等有过错,应与债务人适当分担

C.应由受益人承担

D.应由债务人承担

--------------自考部份科目包过 联系qq 110 444 2449

10.下列从属于债权的从权利中,不能随同主债权一起转移的是

A.违约金债权 B.商事留置权

C.利息债权 D.破产法上的特权

11.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不行使而消灭的时间为

A.1年 B.2年

C.5年 D.10年

12.抵销的法律性质属于

A.自助行为 B.正当防卫

C.紧急避险 D.公力救济

13.下列能够成立为并存债务承担的是

A.无效的债务 B.不作为的债务

C.不存在的债务 D.第三人自愿承担债务

14.债权让与通知的法律后果是

A.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B.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无约束力

C.债权让与合同对受让人产生约束力 D.债权让与合同对受让人无约束力

15.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此规定学理上称为

A.债权让与 B.债务承担

C.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D.债务转移

16.甲欠乙银行房屋贷款逾期四个月,共计4000元。贷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现甲支付2000元,没有约定清偿具体月份。该笔还款应冲抵

A.第一月、第二月 B.第二月、第三月

C.第三月、第四月 D.第二月、第四月

17.买卖合同出卖人除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外,还应交付相关的单证、资料等,标的物有从物的,如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则

A.从物随同主物一同交付 B.买受人如要从物,需另行支付价金

C.是否交付由出卖人决定 D.从物所有权归出卖人

30

18.因受赠人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19.下列关于自然人借款合同说法不正确的是

A.自然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B.自然人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C.自然人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

D.自然人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0.关于承揽合同中,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说法正确的是

A.定作人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B.承揽人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C.定作人和承揽人都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D.定作人和承揽人都不拥有单方的合同任意解除权

2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属于

A.出租方 B.承租方

C.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有 D.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没有

22.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招标、投标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承诺

B.投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C.招标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D.投标属于要约邀请、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23.一家中国电动车公司委托某快递公司将该公司的样品运到美国芝加哥的某镇。快递公司承接样品运输业务后,先委托某航空公司将样品运到纽约,然后由火车将样品运到芝加哥,最后通过汽车运输样品时由于卸载不当将样品损坏。在该案中,向中国电动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

A.汽车运输公司 B.火车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

C.快递公司 D.快递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

24.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各实际承运人在运送中造成迟延或者旅客或货物的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

A.实际承运人 B.多式联运经营人

C.实际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 D.实际承运人为主,多式联运经营人为辅

25.保管合同属于

A.实践合同 B.单务合同

C.要式合同 D.诺成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6.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是指任何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不具备则合同不能成立。它主要包括

A.当事人 B.违约责任

C.标的 D.数量

E.质量

27.合同法规定,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意味着

A.否定了债务人对受让人承担债务,也否认了受让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B.债权的受让人不能基于债权转让而对抗善意债务人

31

C.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仍可以向原债权人为给付

D.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已向原债权人为给付为由对抗债权受让人

E.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实施债的消灭行为,该清偿行为无效

28.合同更改具有的特征是

A.订立了消灭旧合同、产生新合同的协议

--------------自考部份科目包过 联系qq 110 444 2449

B.目的在于产生新债、消灭旧债

C.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D.原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合同更改的影响

E.合同更改将导致合同主体的变化

29.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适用的补救方式是

A.实际履行与解除合同 B.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

C.违约金与定金 D.赔偿损失与违约金

E.违约金与实际履行

30.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其他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与委托人交易,此项权利称为行纪人的

A.自约权 B.接管权

C.介入权 D.保留权

E.自营权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31.简述利他合同的法律效力。

32.简述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性质。

32

33.简述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客观要件。

34.简述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5.试分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责任竞合及处理方法。

33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8分)

36.甲未满十八岁,特别喜欢一款运动自行车,害怕父母不同意,遂想一办法,他以一百元雇一中年女子乙冒充其母亲,陪同其前去丙品牌运动自行车店。丙店虽然对于乙的神态有所怀疑,但装作不知而未追问乙的身份,卖给甲价值五千元的自行车。因甲以其母亲的银行卡刷卡,短信即时通知到了她母亲手机。甲母人在外地,但当即电话告知,甲是未成年人,并言明一周内到丙店处理退车事宜。

问:

(1)甲与丙店的购车合同,在合同法上如何定性?

(2)甲母的电话是行使什么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会使甲与丙店的购车合同法律效力发生什么变化?

(3)丙店如果希望购车合同有效,应当行使什么权利?向谁主张?

(4)丙店在甲母决定前,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购车合同?

34

浙江省2013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均为债权合同,下列合同中不属于债权合同的是

A.委托合同

B.监护合同

C.行纪合同

D.赠与合同

2.下列关于双务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双务合同

B.双务合同原则上是实践合同

C.双务合同中,债务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D.双务合同不能履行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解除合同

3.诺成合同是指仅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B.运送合同

C.借用合同

D.小件物品寄存合同

4.根据合同法理论,下列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A.商品价目表的寄送行为

B.自动售货机中的待售行为

C.拍卖行为

D.商业广告

5.根据合同法规定,当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支付利息期限时,借款期间不满______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A.2个月

B.8个月

C.1年

D.3年

6.张某向苏某发出书面要约,并附言:若不承诺应于十天之内答复,不答复视为承诺。苏某收到要约后十天内未答复。应认定

A.合同未成立

B.效力待定

C.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D.用默示的方式成诺,合同成立

35

7.合同终止以后当事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理论上称为后合同义务。此种义务的依据是

A.公平原则

B.公序良俗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8.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严格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原则

9.合同的变更就是合同的

A.债权人的变更

B.债务人的变更

C.内容的变更

D.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10.债权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而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在民法理论上称为

A.抵销

B.免除

C.混同

D.提存

11.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是

A.代位权和支配权

B.代位权和撤销权

C.代位权和请求权

D.代位权和相对权

1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A.仍然有效

B.予以变更

C.无效

D.予以解除

13.合同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应当在下列地点履行

A.借款合同在贷款人住所地履行

B.赠与合同在受赠人住所地履行

C.动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所在地履行

D.不动产租赁合同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1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36

A.第三人承担

B.买受人承担

C.买受人、出卖人分担

D.出卖人承担

15.借款合同中对货币种类的要求是

A.无须写明货币种类

B.只能是人民币

C.必须写明货币种类

D.依当事人约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2分,共8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6.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A.商品陈列待售行为

B.商业广告

C.拍卖行为

D.招标公告

E.商品价目表的寄送行为

17.赵某将自己的一支手机委托乙寄卖商店出售,约定价格为350元。乙与刘某协商,以400元成交。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赵某可以取得400元的利益

D.赵某可以取得350元利益

E.乙可以按约定向赵某请求增加报酬

18.姐姐向妹妹借款2万元,约定年息900元。问该借款合同是

A.实践合同

B.无偿合同

C.单务合同

D.诺成合同

E.有偿合同

19.货运合同承运人有如下权利

A.及时检验货物

B.收取运费的权利

C.对运输货物留置的权利

D.对托运货物依法提存的权利

E.将货物拍卖的权利

非选择题部分

37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20.合同

21.不安抗辩权

22.技术合同

23.居间合同

24.融资租赁合同

四、简述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25.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类型?

26.何为要约?有效要约需具备哪些要件?

38

27.试述行纪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五、论述题(本大题11分)

28.试述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0分)

29.黄某享有对刘某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刘某有住房一套,价值120万元,刘某将房屋赠与外甥赵某(赵某知道黄某与刘某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并订立书面合同。

(1)刘某与外甥之间的赠与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2)设刘某向法院主张权利,应如何提出诉请?

39

(3)法院应如何处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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