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合同范本(通用19篇)由网友“搞啥都别忘自己”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江西省劳动合同范本,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
篇1:江西省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示范文本)
甲 方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八年一月
签 约 须 知
1、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2、甲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乙方工作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双方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缴纳。
5、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6、签订合同不得涂改,空白之处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后填写,不用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7、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篇2:江西省劳动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续订)如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为期_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____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如甲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二)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
(三)本合同期限为完成_________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该任务结束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在_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地点:_________.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变化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生产经营(工作)任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岗位(职责)责任书》,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根据其所在岗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的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除《劳动法》规定不受限制的情形外,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且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三)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休假等节假日安排乙方休假。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本单位_________薪酬方案的工资标准,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资的标准,用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本人。每月(件)现定为_________元,以后按国家规定。甲方经济效益情况和薪酬方案晋升乙方工资,提高工资水平。
(二)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甲方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乙方享有与甲方其他职工同样晋升。调资的权利。
(四)乙方的奖金。津贴。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班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
(五)_________
(六)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每月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乙方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确定医疗期,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乙方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遗属补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四)_________
(五)_________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_________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等手段致使甲方签订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按照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第(一)条由甲方提出以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第(七)条第1.4.5.6款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月工资按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设区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XX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甲方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上述约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XX年1月1日起计算;XX年12月31日之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约定以下事宜:
(一)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使用专项培训费用_________万元,送乙方到_________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乙方同意为甲方服务_________年。乙方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应当按专项培训费用总额与服务期限平均,逐月递减支付未履约期限的违约金。
(二)乙方(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地域为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_________万元/月,每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总额的_________万元的_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_________
(四)_________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甲方(单位)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劳动者)签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变更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书》中的约定事项作如下变更: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劳动者)签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变更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书》中的约定事项作如下变更: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劳动者)签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续订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合同期限为:自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劳动者)签字: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签约须知
1.甲方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2.甲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乙方工作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给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双方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缴纳。
5.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6.签订合同不得涂改,空白之处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后填写,不用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7.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篇3:江西省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订合同期限为: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劳动者)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篇4:江西省全日制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其中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c 、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 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 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 、甲方实行每天 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 至周 工作,上午 ,下午 。
每周周 为休息日。
b 、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 班 运转工作制。
c 、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 。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 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 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条款:
a 、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元。
b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 、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 、......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 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 。
(七)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工资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 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 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七、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八、协商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 条约定条款。
a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 、由甲方出资招用或培训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 、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 (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d 、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具体标准为: 。
f 、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
g 、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 ;
3 、---------- 。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二、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 签名日期: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签名:
鉴证日期:
附件
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 签名日期: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签名:
鉴证日期:
篇5:江西省全日制劳动合同
甲方(单位)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续订)如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为期__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__________个月。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如甲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2、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终止。
3、本合同期限为完成__________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该任务结束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在__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地点: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变化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生产经营(工作)任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岗位(职责)责任书》,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根据其所在岗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的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除《劳动法》规定不受限制的情形外,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且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3、乙方在职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工休假等节假日安排乙方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本单位__________薪酬方案的工资标准,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 、绩效工资□、工资的标准,用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本人。每月(件)现定为__________元,以后按国家规定、甲方经济效益情况和薪酬方案晋升乙方工资,提高工资水平。
2、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_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且不低于甲方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乙方享有与甲方其他职工同样晋升、调资的权利。
4、乙方的奖金、津贴、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班工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每月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乙方依法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2、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确定医疗期,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乙方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3、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遗属补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政策,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等手段致使甲方签订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甲方因下列情形之一,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按照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第(一)条由甲方提出以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第(七)条第1、4、5、6款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月工资按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设区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甲方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上述约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计算;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之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约定以下事宜:
1、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使用专项培训费用__________万元,送乙方到__________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乙方同意为甲方服务__________年。乙方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应当按专项培训费用总额与服务期限平均,逐月递减支付未履约期限的违约金。
2、乙方(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地域为_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个月(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__________万元/月,每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总额的__________万元的__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和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___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劳动者)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篇6:江西省全日制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工商登记
注册类型
劳动合同
履行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址
现居住地 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社会(养老)保险号 码
就业登记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其中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C 、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 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 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 、甲方实行每天 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 至周 工作,上午 ,下午 。
每周周 为休息日。
B 、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 班 运转工作制。
C 、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 、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 。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篇7:江西省集体劳动合同
本合同经 年 月 日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本合同由 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加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作,协调好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利益,在内部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用人单位实际,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发展,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和稳定职工队伍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国家有关职工的劳动用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培训教育、纪律奖惩、经济性裁员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职工一方与其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遵循依法办事、平等协商、权利义务相统一,兼顾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者利益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的权利。用人单位制订各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定,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采取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有义务支持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职工履行合同和遵守用人单位依照法规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工会主席列席或参加用人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的问题进行协商,已取得有效合作。
第五条 本合同草案经用人单位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职工方首席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首席代表代表用人单位行政方签字,并按法定程序提请登记备案。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天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遵守,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本合同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等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
第六条 劳动用工
(一)用人单位(指用人单位行政方,下同)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有权择优录用职工,并由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分别与被录用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工会代表在场。
(二)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合同规范下就职工的聘(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以及职工待岗、下岗后的再就业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制定实施细则,并充分听取工会意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工会对职工要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主动配合用人单位妥善处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
(四)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必须在合法的情况下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协商后适时调整劳动力分布结构,改善劳动组织,采取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
(六)用人单位应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
(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工会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工会主席任职期未满和女职工按计划生育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职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七条 工作时间
(一)用人单位依法实行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上述实行的工作制度,在同一岗位70%以上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根据单位的特点,用人单位可以分别以周、月、年的周期计算工作时间。
(二)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因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加班时间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还需延长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休息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亦应与工会协商后方可进行加班,并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不在此范围内。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工会可建议用人单位合理安排或减少工作时间。
第八条 休息、休假与请假
(一)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制度,包括新年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部分职工享受的假日(如妇女节、青年节等)休假半天,工资照发。
(二)职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有薪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等假期,工资照发。带薪年休假必须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有组织地安排休息。
(三)用人单位休假制度,职工病假、事假、工伤假以及各类假期的享受和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制定制度实施办法,与工会共同协商,提请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四)用人单位对工会兼职主席和委员,应提供必要的工会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九条 劳动报酬
(一)用人单位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和按资分配的原则,依据经济效益状况,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支付办法,合理制定分配方案。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二)在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力争使职工收入在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有所增长。工会每年第一季度根据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效益情况、同行业分配情况、物价上涨指数等,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全年省工资指导线的要求,提出本年度职工收入分配增长比例同用人单位协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1、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未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按照该职工工资收入的百分三百的支付工资报酬;
3、未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按照该职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报酬;
4、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该职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用人单位如无特殊情况,在当月 日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工资和各类专项津补贴,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会有权对此进行监督。
(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全体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六)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照发。
(七)用人单位在放假提倡期间内,职工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职工福利
(一)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为职工提供与用人单位经济实力相适应的集体福利和文体活动设施,并根据用人单位经济状况不断改善。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月给职工发放各种补贴和津贴。
(三)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取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专项经费,并及时上缴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机构,工会要协助用人单位帮助退休职工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四)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提取各种福利基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不得挪作他用,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合理安排使用。
用人单位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数及使用的情况向工会通报,接受工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
(一)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金。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工作。
用人单位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努力为职工实行补充保险,用人单位支持举办各种互济活动。
(二)职工应工负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有关费用,用人单位因积极帮助办理有关手续,享受相关待遇。
(三)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办法和待遇,以及职工死亡后其遗属的待遇,按国家标准享受或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制订过程中应有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制定。
(四)对女职工和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及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实施,工会协助组织。
第十二条 劳动保护
(一)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二)工会支持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检查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情况,对不符合规定和危及职工安全的现象,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改正。
(三)用人单位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按规定发放工种津贴和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每年冬夏季节,用人单位负责采取防寒保暖降温措施。
(四)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用人单位在审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方案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施“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五)用人单位应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逐步完善安全卫生设施,努力降低尘毒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六)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依法享受特殊保护,对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法律法规行为,工会有权提请改正。
(七)用人单位发生因工伤亡等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八)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于用人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工会有权维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职工培训
(一)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教育。用人单位在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是应有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二)用人单位应视经济状况为职工培训提供必要的设施、条件和经费。
(三)工会要对职工开展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协助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培训;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开展技术比赛、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十四条 富余职工安置
(一)用人单位安置富余职工,应当遵循用人单位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为辅,尽量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
(二)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不符合用人单位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
(三)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职工内退期间,由用人单位依据职工工龄长短按月发给生活费,但生活费最低不得少于标准工资(或岗位技能工资)的80%,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仍按原单位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和退养职工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经济型裁员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纪律与奖惩
(一)用人单位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对职工进行奖惩。
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并经单位职代会审议通过,工会应维护支持用人单位执行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奖惩制度》。
(二)对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也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罚款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和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职工进行行政等处分时,须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工会应认真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如有异议可与用人单位协商。
在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形成决议或会签文件时应有工会参加,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工会认为不合理或不当的,可与提出异议,与用人单位协商。
(四)工会支持用人单位严格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办事,并注意善后事宜的协商稳定工作。
(五)用人单位应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职工按规定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章 履行合同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一)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的责任。
(二)用人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参政议政,坚持通过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落实好职代会五项职能,认真执行职代会依法做出的决定,及时处理好职工的提案,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搞好自身的廉政建设,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三)用人单位应尊重人才,任人唯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职工安排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四)用人单位根据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不断改善和提高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
(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依法按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并努力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七条 职工的职责和义务
(一)每个职工的职责,按照用人单位制定的岗位责任制予以确定。
(二)每个职工必须做到: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已公布各项规章制度,本合同和个人劳动合同;
2、服从工作安排,圆满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艺规程,爱护设备、禁止野蛮操作,杜绝死亡事故;
4、遵守劳动纪律;
5、维护用人单位形象,不做有损用人单位名誉和用人单位利益的事情。
(三)积极参加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岗位练兵等为提高产量、降低成本、增加单位经济效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工会的职责和义务
(一)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二)支持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支持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单位依法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文化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开展劳动竞赛,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任务。
(四)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应尽量安排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应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予以修改过变更。
第二十条 履行本合同期间,若出现违约责任,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合同的全面执行,本合同正式生效后10天内,双方按人数对等原则联合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共同商定实施履行本合同的检查方案的措施,检车的时间周期由双方商定,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的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研究处理,并由用人单位向职代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诉讼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次年召开职代会时,要报告上年度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进行评议。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自觉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对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满前二个月内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应吻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集体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
(二)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三)企业兼并、重组、解散或者破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集体合同期限届满,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分别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主管部门各一份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七天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用人单位(盖章):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盖章):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篇8: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官方
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注册机关: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省(市)____区(县)_____乡镇_____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岗位(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_____种工作时间制度。
1、执行定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四条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xx)。
第七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江西省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最低标准。
1、计时工资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日)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月(日)工资为______元。
2、按工程量计付工资
(1)按工程量单价______________计取工资;
(2)按工程量总量___________总价__________计取工资。双方约定的工程量单价不得低于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标准。实行按工程量计付工资的,每月支付工资额不得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5天内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质量管理规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日(3天以上3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国家、江西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月__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供在江西省境内的建设行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
二、建设行业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第一条、第三条中,双方在约定的事项前括号内画“√”,并填写日期。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炼、准确,不得涂改。
篇9:江西省简称
江西省简介:
江西区位优越、交通便利,地处江南,自古为“干越之地”“吴头楚尾、粤户闽庭”,乃“形胜之区”,素有“文章节义之邦,白鹤鱼米之国”之美称。
江西部分地区属海峡西岸经济区,境内有中国第一大淡水湖—鄱阳湖,也是亚洲超大型的铜工业基地之一,有“世界钨都”、“稀土王国”、“中国铜都”、“有色金属之乡”的.美誉。
江西的红色文化驰名中外,井冈山是中国革命的摇篮,南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诞生地,瑞金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的地方 ,安源是中国工人运动的策源地。
截至6月,江西辖11个地级市、27个市辖区、12个县级市、61个县,合计100个县级区划;164个街道、827个镇、569个乡、8个民族乡,合计1568个乡级区划;常住人口4666.1万,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4757.5亿元。
篇10:江西省大学排名
江西省共有41所大学参与了江西省大学排名,其中排名第一的是南昌大学,排名第二的是江西师范大学,排名第三的是江西财经大学,以下是江西省大学排名2015具体榜单:
大学排名全国排名学校名称学校类型177南昌大学综合2151江西师范大学师范3159江西财经大学财经4217南昌航空大学理工5219江西理工大学理工6235江西农业大学农林7259东华理工大学理工8263景德镇陶瓷学院理工9271华东交通大学理工10369江西中医药大学医药11392赣南师范学院师范12403南昌工程学院理工13409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师范14433井冈山大学综合15506九江学院综合16549宜春学院综合17572赣南医学院医药18615上饶师范学院师范19658新余学院综合20667萍乡学院综合21680南昌师范学院师范22684景德镇学院综合23721江西科技学院理工24756南昌理工学院综合25807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综合26816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综合27843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理工28921南昌工学院理工29932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理工30966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理工31984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综合32986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财经33995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学院医药341000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理工351021景德镇陶瓷学院科技艺术学院理工361034江西服装学院艺术371072南昌大学共青学院综合381080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理工391084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师范401091江西工程学院理工411095江西应用科技学院理工延伸阅读:
大学专业,你选对了吗?
No.1 选城市,您认真考虑了吗?
中国的家长是很看重大城市的,例如北京、上海、南京等,总认为到这些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极具优越性的城市读书,不仅能够接受到最好的教育,享受优质的教学资源,而且还大大增加了未来就业的竞争力。这样的思路固然有其道理,但是却也同样忽略了一个问题:我们究竟是不是有这样的实力?这些大城市高校在录取上一再凸显“三高”分数高、要求高、消费高。如果自己所在的是一个非平行志愿填报的省份,第一志愿的重要程度非同一般,考生和家长真该多掂量掂量,千万不要冲高冒险。
No.2 选大学:两大误区您有没有?
填报志愿之前,很少有家长和考生会去研究一下高校的历史和实力。往往是拿到志愿填报的“大本”之后,看哪个顺眼就报哪个。对于高校的理解充其量停留在从校名上“下定义”:比如看到“交通”大学,就觉得一定与公路、铁路相关。“望名识大”成为选大学时最容易出现的误区之一。
误区之二是根深蒂固的“名校情结”。很多考生和家长非常在意学校的排名,总给人一种非名牌或非重点不读的感觉。实际上,名校情结本不是什么坏事,可理想和现实总会存在差距。211大学虽然有100多所,但是具体分配到各省的招生计划就屈指可数了。冷静地分析一下,你的分数确有竞争力吗?
No.3 什么叫冷门什么叫热门?
考生和家长在选择专业的时候往往愿意选择热门专业,但却不知一些现在看起来热门的专业,随着时间的流逝变得越来越不热门,甚至毕业的时候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
填报志愿时,一般都流行这样一句行话,即:高分考生优选学校,中低分的考生优选专业。其实在高考志愿填报中,每一个分数段上都存在一个“最佳选择”的问题。
选择好的学校不能忽略好的专业,选择好的专业同样不能忽略好的学校,将两者结合起来方是最佳选择。
篇11:江西省和安徽省
本学期总第35 课时
本单元第20 课时
授课日期6、5
课题
物华天宝—— 江西省
江淮之滨”――安徽省
课型
新授课
主备人
学
习
目
标
1、了解江西省的地形特点与鄱阳湖湖水系。
2、了解主要农业区——鄱阳湖平原的优势。
3、了解江西工业发展的特征和丰富的旅游资源。
4、用地图说出安徽省及长江、淮河注经省境的地理位置,并作出评价;
5、了解安徽省的主要矿产资源及产地;
重点难点
鄱阳湖平原
江西省的交通发展状况 。
安徽的旅游资源。
教具准备
多媒体教学课件
教 学 过 程
步骤
教 学 活 动
复备
依据目标
自主学习
1、江西省的邻省?
2、江西省的地形特征、地势特点?
3、江西省的地势特点和长江流域的哪个省相似?
4、江西省中部河北部是什么地形区?
5、江西省中部为什么有“红色丘陵”之称?
6、安徽省简称__,地处长江__游,省会是_
7、 完成107页活动题。
科代表引领组内学生自主预习
步骤
教 学 活 动
复备
激情互动
魅力精讲
拓展应用
生成创新
8、江西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比较落后。
9、江西的最出名的旅游资源是——
10、 瓷都指的是—————————
对江西省的脱贫致富你同意教材上谁的观点?
1、“江作青罗带,山如碧玉簪”形容的是哪里的景观;
2、奇松、怪石、云海、温泉四绝位于__;
精讲解读:
湖南和江西省地势南高北低,三面环山,鄱阳湖是江西省也是我国最大的湖泊。江西的庐山为主要风景区,景德镇被欲为瓷都。京九线经过江西的 九江南昌、吉安和赣州,是江西的脊梁。
1、假如从北京、成都、上海坐火车去黄山旅游,请设计路线。
北京:______________;
上海:______________;
成都:______________。
2、材料分析:
黄山集中了国内许多名山的特点,以、奇松、怪石、云海、温泉四绝而兴享誉天下,过去曾有“五岳归来不看山,黄山归来不看岳”之说。
写出我国“五岳”的名称及所在省区。
运用地图,加强方法的指导。
点滴记录
本节达到了预期的教学目的,知识与技能得到了提高,学到了一定的方法。杜绝题海战术,提高效率。
篇12:江西省婚假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此外,1月20日,江西省人大修订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因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条例》相应取消了原条款关于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但同时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产假由原来的30天增加到60天,男方护理假由原来的10天增加到15天。根据此次新修改的计生条例规定,加上国家基本的98日生育假,江西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将至少可休158日产假。
篇13:江西省婚假
婚假3天
具体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6、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篇14:《江西省电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安全、保护、规划、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通信管理局是本省电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电信管理机构),对全省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建设、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省电信管理机构实施对全省电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电信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对电信业实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依法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负责电信设备进网管理,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电信服务价格;
(三)依法受理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投诉,维护电信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电信业务、技术人员的资格,电信网络建设以及电信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五)保障公用电信网的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协调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电信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
(六)负责电信网码号及其他公共电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组织协调通信与信息安全、专用通信和应急通信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与电信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市场管理
第五条在本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持有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向省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在本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向省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发证机关注销或者吊销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第六条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发证机关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
第七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省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为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经营电信业务所需的电路、设施等。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无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路、设施等。
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在不影响通信网络安全的条件下与要求互联的电信企业实现网间互联。
互联协议签订后,由提出网间互联要求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抄报省电信管理机构。网间互联双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完成互联和结算。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互联和结算的,省电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互联和结算时限。
第十条网间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不低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网络内部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发生网间通信中断或者网间通信严重不畅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除不可抗力外,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通信,并同时向省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电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网间通信设置障碍。
第十一条互联双方因互联事项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省电信管理机构书面申请要求处理。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由电信技术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和有关测试机构对互联互通中发生的争议和通信质量进行论证和测试,并根据专家组和测试机构得出的结果对争议双方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在协调结束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固定电话机和移动电话机等电信终端设备维修业务的,应当取得省固定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中心颁发的维修资质证书。取得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维修相适应的营业场地、资金、仪器仪表等设备;
(二)有为用户提供识别真假进网标志的技术手段;
(三)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维修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进入公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获得进网许可证,粘贴进网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消费者销售或者赠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或者改变了进网使用功能的电信终端设备。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经营。
取得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本省规划范围内按项目审批程序自建,或者与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联合建设电信基础设施,进行网络元素的出租、出售。
第十五条电信行业业务、技术工种从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经省电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通信工程建设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接通信工程建设业务。
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将通信工程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出租、转让、转借经营许可证、进网许可证、通信工程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向省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第三章服务与监督
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将服务的种类、范围、质量标准、业务流程、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在营业场所醒目的位置予以公布,并抄报省电信管理机构。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价格必须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
第二十一条电信用户要求查询电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
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5个月。
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因网络维修、改造和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造成中断正常电信服务的,应当提前3日在当地报纸或者电视台刊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直接告知用户。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相应减免在中断电信服务期间电信用户的相关费用,没有及时告知中断电信服务而造成电信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电信用户同意向用户提供超出其要求范围的电信服务,以及对电信用户取消电信服务的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仍不取消;
(二)违背电信用户意愿搭售电信产品,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强制、误导电信用户使用高资费服务;
(三)散布虚假价格信息误导电信用户,或者违反国家电信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多收电信用户费用;
(四)窃听、窃用电信用户电话,或者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通过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内容,泄露电信用户的通信秘密,或者妨碍电信用户的通信自由。
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为非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场所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四条电信服务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外公布投诉电话,设立电信服务投诉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受理用户投诉,并在收到用户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者。
电信用户认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直接向省电信管理机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投诉案件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干扰检查或者调查活动。
第二十六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遵守电信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一)询问受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记录。
省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当事人隐私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建设和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省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对有关单位电信发展规划、传输网专题规划的编制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电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整体项目化整为零,规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项目应当以业主单位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范围为依据。
省电信管理机构在审批项目时,应当采取组织专家咨询、专家评审等方式,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复或者出具行业初审意见。
第三十条电信管道(线)的建设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建设,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避免重复建设和垄断经营。
设计或者建设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铁道等工程,应当事先通知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等事宜。
城市、村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一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通信市场、通信工程质量、招标投标等通信建设活动,以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省电信管理机构可委托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的7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监督检查通信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成套电信设备的采购,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电信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将招标情况报省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安全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信安全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密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的信息;禁止实施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和设施;不得擅自在他人电信设施上搭挂管线。
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电信设施产权单位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和承担所需的成本费用:
(一)因建设施工需要改动、拆迁电信设施或者改变通信方式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道路、铁路、桥涵、隧道、房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铺设管道、疏浚航道的;
(三)架设输电线路、电车线路、专用电信线路、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以及设置电气设备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在国家一、二级微波干线通道净空控制范围内和移动、寻呼天线的周围,新建可能影响通信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征得电信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同意。
第三十八条在架空线路下和设有地下电(光)缆的线路上,新植的树木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原有的树木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截干或者移栽等措施,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水、电、气管线需要与电信管线交越、平行建设时,应当保持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一致,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电信管线和水、电、气管线安全,并承担相关建设费用;涉及需要变更规划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缺陷向省电信管理机构投诉。
通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影响通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将事故的情况向省电信管理机构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影响通信的,应当在重大事故发生后的4小时内向省电信管理机构作出口头报告,24小时内作出简要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的5日内作出专题书面报告。
通信工程发生事故可能对电信用户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告知电信用户。
第四十一条经公安机关批准,有应急通信、抢修专用标志的通信车辆和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不受禁行路线、禁行标志和禁止停车地段的限制;进出港口和通过渡口、桥梁、隧道、检查站,应当优先放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维修资质证书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维修,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对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利用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冒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办理电信服务手续,接受电信服务,拒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发生的电信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妨碍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擅自进行电信建设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会同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已建成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营;造成重复建设、浪费国家资源、扰乱电信市场秩序、危害电信安全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通信工程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28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通信工程的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电信线路或者设施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电信设施上擅自搭挂管线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省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省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篇15:江西省文联章程
江西省文联章程
江西省文联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委员会领导的,由全省性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设区市文联和企(产)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省文艺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本会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职责。通过组织开展理论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成果展示、学术交流和研讨、文艺评奖、书报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权益保护等项工作,与各团体会员保持密切的联系,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积极加强我省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与我省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与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的交流,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扩大对外友好往来,不断繁荣和发展我省文学艺术事业。
第五条 本会着力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积极推进文艺创作和文艺创新,大力倡导德艺双馨,充分发扬艺术民主,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努力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六条 本会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本省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八条 本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省性文艺家协会、各设区市文联、省企(产)业文联为本会团体会员。全省性的行业(产业)文联或文协,提出书面申请,履行有关手续,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驻省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文艺工作者集体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十条 本会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并缴纳会费等义务,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依法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的从事创作、研究和文化交流的自由。对非法侵犯团体会员和文艺工作者正当权利的行为,会员有权要求本会保护,本会有责任依法通过有关途径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由推选代表、当然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推选代表为团体会员按代表分配方案推选出来的文艺工作者代表,当然代表为各团体会员的单位代表,特邀代表由大会筹备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文联委员会。省文联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办法和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亦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人选,经代表大会通过后确认。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江西省文联委员会行使其权力;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代行委员会的职权。
江西省文联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团体会员单位代表,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委员、常委在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领导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则应推举另位负责人接任,并报江西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认可。
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持委员会工作;省文联的日常工作,由主席团中的专职成员主持。主席团在任职期间如有出缺或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增补成员,经上级领导部门同意后,可按有关程序增补。委员会对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
第十三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省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开;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团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四)选举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会经主席团决定,可聘请荣誉委员。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江西省文联经费来源:1、财政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4、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江西省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江西省文联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江西省文联,会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
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 JIANGXI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JFLAC。
第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本章程解释权属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篇16: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参加工伤保障的,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缴费。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15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有权采取各种合法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第六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七条 本省的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市全市统筹。目前实行县级统筹的设区市应当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全市统筹。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根据预算按月将收缴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申请拨付资金。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二)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预防费;
(五)工伤认定调查费;
(六)职业康复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设区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应当按本设区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总额的2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0%时,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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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矿泉水、地热水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除适用本条例外,还应当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体系,实行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河(湖)长”负责制。“河(湖)长”由河湖所在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组织研究解决河湖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节水减污意识、水患意识和依法用水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编制水资源规划。
水资源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放流、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条 全省及跨设区的市的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域专业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规划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水资源规划批准后,批准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雨水、洪水资源和水资源回收利用。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及航运等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防洪抗旱的总体安排。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防止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或者开采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应当划定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新增开采地下水,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限期封闭。经批准开采的矿泉水、地热水除外。
第十六条 水能资源归国家所有。鼓励科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按照水资源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
第十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和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等布局,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进行科学论证,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限制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水资源紧缺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水资源规划中确定。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江河、湖泊、水库、湿地和自然植被的保护,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止水体污染和资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功能区划。
下列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鄱阳湖,东江源区,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干流及其重要的一级支流;
(二)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用水水域,以及重要鱼类洄游和繁殖的水域。
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划标志。
水功能区划经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时,应当按原拟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对水功能区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
利用江河、湖泊、水库或者水利工程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等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定的水质。在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相邻水域已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口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口进行普查登记。
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示牌,注明排污口设置单位、监督电话、排污所在水功能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水功能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该水功能区内的新增取水和排污口,并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通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一)水功能区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
(二)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
(三)区域地下水位明显下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物超标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及时通知取水单位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处置措施,并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工程,落实应急水源保护措施,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当饮用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饮用水标准,或者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供水趋势,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调整水库功能。
水库功能调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因水库功能调整对农业灌溉等用水产生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障农业灌溉等用水。
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办畜禽养殖场;从事投饵养殖的,应当按照水产养殖规划控制投饵容量,不得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
第二十七条 城镇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和废除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或者非工程等量等效替代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河塘清淤,改造和完善水利设施,利用河塘沟渠的自净能力处理生活污水。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污水人工湿地处理设施、生物滤池设施及接触氧化池处理设施。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制订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规划等拟订设区的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拟订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不得超过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取用水总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九十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严重干旱、重大水污染事故、城乡饮水安全受到威胁、生态应急调水等特殊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应急调度预案,实行应急调度,相关流域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灌溉、供水、水电等各类水工程的使用者、所有者必须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除外。
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按照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取用水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
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
(二)日取地下水(含排水)三百立方米以上的;
(三)蓄水工程总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的;
(四)水力发电总装机一千千瓦以上的;
(五)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养殖等污染较大的;
(六)大中型农业灌区。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
(二)日取地下水(含排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三百立方米的;
(三)蓄水工程总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下,且需审批、核准的;
(四)水力发电总装机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
(五)需要审批、核准的小型农业灌区。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报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安装取水监控设施,加强取水管理。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安装取水监控设施,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和监控设施,不得妨碍取水计量设施和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取水计量设施和监控设施被损坏的,由取水单位和个人重新安装或者维修,重新安装或者维修的取水计量设施应当经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工业、服务业、生活、生态等用水类型,加强水资源用途管理,保障水资源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水资源使用权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转让。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全社会节水目标,建立、完善节水制度和激励机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订设区的市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拟订县(市、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水资源状况和本地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十一条 经公布的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是取水许可审批的主要依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必须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的行业项目,以及用水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产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本省用水定额中未制定标准的行业或者产品的用水量,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
其他用水大户的类别和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用水单位用水量不得高于核定的年度计划用水量。用水量高于年度计划用水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节水改造;限期拒不改造或者改造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可以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量。对水资源超用部分实行加价收费。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组织开展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指导工作,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支持雨水、洪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程建设。
用水企业应当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景观用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园林绿化应当优先种植耐旱型花草树木,推广节水灌溉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服务行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种植(养殖)结构,推广节水栽培、养殖技术。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耐旱作物和品种。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灌溉节水工作,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和节水灌溉设备,大力推进灌区节水改造,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用户节约用水给予指导,加强供水、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供水管网渗漏水量不得列入供水成本。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管理和责任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监测制度,统一规划监测站点建设,加强水功能区、跨行政区域界河、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水域监测,共享监测信息。
跨行政区域界河断面水资源监测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测结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并向下一级人民政府通报。跨行政区域界河断面水资源监测指标不达标时,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单位用水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将监控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在办公场所和相关网站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水资源的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等情况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资源违法行为。
前款所称随机抽查监管机制,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机制。
第五十三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数据,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水资源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或者内容编制水资源规划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工业园区以及经济开发区等布局,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
(三)未依法拟订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的;
(四)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或者不按照水量调度计划调度水量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六)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地面坍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闭其取水工程,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和监控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并处以罚款,其中,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取水计量设施或者监控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未经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或者故意损坏取水计量设施,造成取水无法正常计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并处以罚款,其中,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未经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损坏取水计量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建设擅自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其他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类水工程的使用者、所有者不执行水量调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关闭取水口或者停止运行。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及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xx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同时废止。
篇18:江西省党代会工作报告
过去的五年,是极不平凡的五年,是江西在崛起进程中阔步前进的五年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的五年,我们面临极为复杂的国内外环境,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和历史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特大洪涝和特大干旱等重大自然灾害的严峻考验。在以为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党组织带领全省人民大力弘扬伟大的井冈山精神,解放思想,抢抓机遇,迎难而上,团结奋进,克服重重困难,取得了全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迈出了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的坚实步伐。
——经济综合实力跃上新台阶,跨越发展的态势初步显现。“”时期,全省经济加速增长,经济总量五年翻一番,财政总收入、消费品零售总额、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四年翻一番,固定资产投资和工业增加值三年翻一番,出口总额两年翻一番,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多项指标在全国位次前移。经济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工业主导地位进一步强化,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巩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主导产业加速成长,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开局良好。初步预计,今年全省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将分别突破1万亿元,财政总收入将突破1500亿元。强劲的发展势头,增强了全省干部群众实现进位赶超、跨越发展的信心。
——改革开放取得重大突破,创新发展的势头日益强劲。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一大批改制企业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继在全国率先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又在全国先行实施国有林场改革。省市县乡政府机构改革任务圆满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文化体制、财税金融体制、行政审批制度以及事业单位等方面的改革稳步推进。要素市场加快形成,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开放型经济发展迅猛,实际利用外资持续保持中部第一,外贸出口跃居中部前列,一大批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央企等行业龙头企业来赣投资兴业,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增添了活力。
——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协调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全省城镇化率由37.1%提高到44.06%,设区市建成区面积扩大1.5倍,城镇功能更为完善,承载力和辐射力明显增强。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县域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占全省的比重明显提高,涌现了一批超常规发展的县\(市、区\)。城乡基础设施日趋完善,高速公路、乡村公路、铁路、机场、电力、通信、水利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农村面貌发生深刻变化,全省近三分之一的农村人口过上了“走平坦路、喝干净水、住整洁房、上卫生厕、用洁净能”的生活。
——生态保护与建设强力推进,绿色发展的特色更加凸显。“五河一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城镇污水处理、生态园区建设、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成效显著。全省森林覆盖率由60.05%提高到63.1%,居全国前列;主要河流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由76.3%提高到80.5%,11个设区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全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环境质量位居全国前列。特别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既为我省科学发展提供了明晰的“路线图”,又为我省跨越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性机遇。
——社会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和谐发展的局面不断巩固。深入推进民生工程建设,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着力解决就业、社保、教育、医疗、住房、扶贫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社会保障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义务教育免费和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四个全覆盖”。在全国率先启动白内障等四类重大疾病免费救治以及尿毒症患者免费血透治疗。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各类教育全面发展,文化、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社会管理在创新中强化,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公众安全感指数全国领先,全省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共谋发展的氛围空前浓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创先争优活动扎实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人才工作成效显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扎实推进,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与此同时,人大、政协工作显著加强,依法治省进程稳步推进。爱国统一战线日益壮大。群团组织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口支援四川小金县地震灾后重建任务圆满完成,新一轮对口支援新疆工作扎实推进。全省上下共谋发展、奋力崛起的氛围更加浓厚。
成绩来之不易。这是党中央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团结一心、奋力拼搏的结果,是在历届省委打下的扎实工作基础上不断前进的结果。在此,我代表中共江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向全省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向驻赣部队、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向关心、支持江西发展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一切关心、支持江西发展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回顾五年来以及进入新世纪十年来全省发展的历程,我们的一切探索和实践归结为一点,就是不僵化,不浮躁,不摇摆,不折腾,坚韧不拔,开拓进取,致力走出一条符合江西实际的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路子,实实在在为4400万江西人民谋福祉。实践给予我们诸多有益的启示。
(一)必须始终立足江西基本省情,紧紧抓住主要矛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些年,我们始终从江西经济欠发达的基本省情出发,认真贯彻中央的大政方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抓住发展不足这个主要矛盾,把尽快做大经济总量与着力提升发展质量,统一于加快江西绿色崛起的进程中。不管东西南北风,牢牢扭住发展不放松,以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为重要抓手,在做大经济总量的同时推进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实践证明,坚持党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是我们不断开创全省发展新局面最为宝贵的经验,也是在今后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首要原则。
(二)必须始终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势,抢抓发展机遇,赢得发展的主动权。近几年,面对国际国内发展环境的急剧变化,我们坚持把江西的发展放在国内外发展大格局中去思考和谋划,注重从变化的形势中捕捉和把握难得的发展机遇,在逆境中发现和培育有利因素,努力变压力为动力、化危机为生机、变经济波动期为发展机遇期。通过全省上下积极顽强的努力,在遭遇国际金融危机和严重自然灾害情况下,我省经济发展不仅没有出现大的波动,而且呈现增长加速、质量提升、民生改善的强劲势头。实践启示我们,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才能趋利避害、化危为机,把握发展的主动权。
(三)必须始终坚持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在加快发展中保护和建设好江西的绿水青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江西最宝贵的财富。在加快发展中,我们坚定不移贯彻“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重大生态工程建设,积极发展低碳、生态经济,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特别是在多年研究探索的基础上,提出并经国家批准实施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这一重大战略不仅对江西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而且对于探索生态与经济融合的发展模式,破解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这一世界性难题,具有重大创新和示范意义。
(四)必须始终牢记富民为先、民生为本,不断满足全省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在加速江西崛起进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连续几年大幅度增加民生投入,扎实推进民生工程建设,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大力推进干部下基层常态化,实实在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科学抗灾救灾,加强安全生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实践反复昭示我们,坚持富民为先、民生为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是我省加快发展、加速崛起的根本目的所在,是我们实践党的宗旨、为民执政的终极追求。
(五)必须始终强化责任意识,敢于担当,勇于破解改革发展稳定的难题。五年来,我省发展并非一帆风顺。面对各类矛盾叠加交织、各方面难题日益增多的复杂情况,我们正视矛盾、直面难题,努力攻坚克难。狠下决心,用3年时间顺利完成全省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七个系统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任务;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渡过难关,缓解电力、土地、资金对经济发展的制约;标本兼治,着力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大量经验教训表明,矛盾、难题不可怕。只要我们不计个人名利得失,敢于担当,勇于碰硬,多谋善断,就没有趟不过的河、越不过的坎!
(六)必须始终致力江西崛起、富民兴赣,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一任接着一任干。这些年江西发展的好势头、好局面之所以能够不断巩固和发展,至关重要的是,我们坚持以发展凝聚人心,坚持继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坚持正确的发展思路不动摇,形成了万众一心、加快崛起的强大合力和一任接着一任干的坚韧定力。实践给予我们深刻的启示,实现江西崛起、富民兴赣,是全省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唯有全省上下坚持以发展为重,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唯有各级领导班子坚持以事业为重,一任接着一任干,不懈奋斗,江西崛起、富民兴赣的航船才能在不折腾、不停顿中加速驶向胜利的彼岸!
五年来,我们取得了巨大成绩和进步,江西经济欠发达的状况有所改观,但尚未完全改变。发展不足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经济总量偏小、城乡居民收入偏低、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产业层次整体不高、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环境压力加大、资源约束趋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十分艰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较多,维护社会稳定的难度加大;一些领导干部的思想素质、领导能力和工作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一些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凝聚力不强,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仍然是一项重要紧迫的任务。我们务必保持清醒头脑,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不断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
篇19:江西省户籍证明
江西省户籍证明样本
江西省户籍证明样本管理居转户的完全质料没关系从网上查到(21世纪人才网,或是百度一下):江西户籍证明样本。先列上去,事实上户籍证明。在逐一谈。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总之历程很困苦,但是为了孩子,对比一下事业单位。也为了让自己在上海搏斗这么多年有个好到底,所在单位。再辛苦也是值得。
01,相比看户籍。请求表:你看户籍证明怎么开。《栖身证持有人管理本市常住户口请求表》(表格上须要加盖单位公章);
02,所在单位资料:江苏省户籍证明样本。 目前所在单位买卖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立案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03,听听户籍证明。身份证:法人。自己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04,前所。户籍证明:江西户籍证明样本。自己为整体户口的由整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
05,看看所在单位资料:。社保证明:学会营业执照。加入本市城镇社会安全累计满7年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06,税单:事实上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本郊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今后的小我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07,资料。职业资历证书(无);
08,目前。处事合同:对于所在单位。目前所在单位的聘用(处事)合同(有用期内)的原件和复印件;
09,所在单位资料:。商榷生育证明:其实河南户籍证明样本。栖身地乡镇黎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户籍地乡镇上人口计生部门相关证明出具的契合国度商榷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无违法记载证明:证明。现栖身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理以上的违法违法记载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1,学会湖南户籍证明样本。结婚证:江苏省户籍证明样本。已婚者: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2,房产证:自己(或配偶)在沪栖身房屋房地产权证可能配偶的租用栖身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3,降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幸运证,户籍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降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幸运证》、居民户口簿可能由公安部门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程一:户籍证明有效期。先到燕郊行政审批大厅1窗口,跟警-察同志说你要处理婚迁,山东户籍证明样本。她会让你(女方)提供户主页,户籍证明有效期。或女方的户籍证明,有老家公安局开的'就行。
流程二:到老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出示户口页就行。对比一下户籍证明流程五:拿着准迁证回女方户口所在地人才市场办<。倘使户口页不在自己(女方)手里,户籍证明怎么开。就得先到人才市场拿到户口页。
流程三、到燕郊行政审批大厅1窗口凭以下证件支付户口准迁请求先容信: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户主)户口本,房产证,听听江苏省户籍证明样本。契证,结婚证。以上几个证件警-察会让你各复印两份,行政审批大厅东边收费复樱江西户籍证明样本。
流程四:听听流程。拿着1窗口给开好的准迁请求先容信及以上复印的原件到三河公安局换<准迁证>。到三河公安局间接坐到城建新村的930在三河市政府下就行。到三河公安局后,进门1窗口是个男警,人才市常先要审核你的准迁请求先容信及附件,以及你的原件:女方户籍证明,女方。男方(户主)户口本,房产证,契证,看着户口。结婚证。所在地。完后再转到另一窗口,户籍。是女警,换开准迁证。
流程五:拿着准迁证回女方户口所在地人才市场办<户口迁移证>,听说户籍证明流程五:拿着准迁证回女方户口所在地人才市场办。需提供户口页,人才会给开一张户口迁出的先容信,拿着先容信间接去派出所处理户口迁移证。派出所会把原户口页发出,给你户口迁移证。
流程六:拿着户口迁移证到燕郊行政审批大厅2窗口处理落户手续(持男方(户主)户口本,结婚证,或降生证,女方身份证,十六岁以上须打算一张白底一寸黑色照片),很快就办好了。
★ 江西省劳动合同
★ 江西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免费版
★ 医疗行业电子简历
★ 与公司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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