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认购申请书

时间:2024-01-29 07:26:49 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私募基金认购申请书(共14篇)由网友“禁爱区”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私募基金认购申请书,欢迎阅读与借鉴!

私募基金认购申请书

篇1:私募基金认购申请书

基金认购申请书

公司(单位),自愿申请认购云南金鑫财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的私募基金,购买金额 元(大写: )所购基金保护期定为 个月,购买后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本公司(单位)自行承担。

申请公司(单位):

代表:

年月日

篇2:私募基金认购申请书

基金认购流程表

一、制备基金设立方案

形成初步方案

二、募集文件准备

主要文件:《资本招募说明书》

包括以下内容:

(1) 拟募集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

(2) 对投资者的出资认缴要求

(3) 基金管理团队

三、路演

1、投资者问卷调查、签署基金《风险揭示书》

2、严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针对特定数量限制内的投资者进行市场推介

3、签署《保密承诺书》

4、与投资者达成初步意向,签署《认购意向/承诺书》

5、与投资者讨论法律文本初稿

包括:

(1) 完善《资本招募说明书》

(2) 起草确定《合伙协议》、《托管协议》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

6、沟通谈判

四、确定出资意向,签署正式协议

1、签署《入伙协议》等配套法律文件

2、认购款项划转至募集账户

3、投资冷静期

4、回访确认

5、认购款项划转至托管资金账户

6、向投资人发出《出资确认书》

五、合伙企业工商变更登记

篇3:私募基金认购申请书

基金赎回申请书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业协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示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亦不表明投资该基金没有风险。

申请人名称: 基金合同编号:

基金代码基金名称

赎回份额

注:申请部分赎回的,赎回后余下份额应大于等于100万份。

申请人签署(机构申请人须加盖单位公章)

本申请人已详细阅读了各基金文件,同意接受相关条款的.约定,保证所提交的文件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有效,确保文件内容清晰可辨,如所提交的文件内容模糊或发生涂改,将以本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内容为准,本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同时,本申请人确认已全面认识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了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签章)签署日期

篇4: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月5日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下四种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一、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二、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本人作为私募基金投资专业律师,现根据公告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之要求,起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开展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参考借鉴。

特别提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系简单的模板格式,实际业务操作中需要根据各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机构的具体情况,在专业律师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更为详细的起草拟定,以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达到私募基金管理人顺利登记的目的。

篇5: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

成立日期:1月2日

营业期限:20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

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12月1日出具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

3000

60.00

2

***

40.00

合 计

5000.0000

100.00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三、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其股东为***、***。其中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有公司60%股份;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有公司40%股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五、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其公司股东为***、***。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其他实际控制人。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六、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七、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显示:(一)公司有员工20人,其中5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所有高管均具有银行、基金、证券、风控、合规等符合要求的从业经历。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二)公司营业场所位于北京市**区**路**号,营业面积500平方,具有独立的总经理室、财务部、风控部、合规部、市场部、会议室等部门,并配置有电脑、视频设施、传真机、打印机等完善的办公设备。(三)公司财务报表及**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15年**月**日,其账面流动资金***万元,公司净资产***万元。

结论: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显示,其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私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投资评价办法“、“投资委员会投资表决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利益冲突投资交易管理办法“、”机构内部交易管理办法“、”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管理办法“、”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制度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和制约。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制定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

九、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调查核实,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拟通过公司自身的通道和能力对外宣介、募集及管理服务。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十、经核实***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司高管名单及相关资质证书,显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首席风控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高管岗位的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高管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十一、经调查核实企业征信记录、企业信息工商登记及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系统、司法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信息。并结合公司所提及的相关资料,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结论: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公司高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十二、经查询核实法院涉诉、涉执行信息公示系统及商事、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信息系统,并结合***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涉及诉讼和仲裁。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没有涉入诉讼和仲裁。

十三、经查询、核实、对比***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显示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四、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略)

整体结论意见:***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签名)

***律师(签名)

20**月**日

篇6: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模板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

成立日期:20xx年1月2日

营业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45年1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

20xx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1日出具【20xx】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20xx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3000

60.00

2

20xx

40.00

合 计

5000.0000

100.00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三、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其股东为、。其中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有公司60%股份;股东出资20xx万元,占有公司40%股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五、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其公司股东为、。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其他实际控制人。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六、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七、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显示:(一)公司有员工20人,其中5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所有高管均具有银行、基金、证券、风控、合规等符合要求的从业经历。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二)公司营业场所位于北京市**区路号,营业面积500平方,具有独立的总经理室、财务部、风控部、合规部、市场部、会议室等部门,并配置有电脑、视频设施、传真机、打印机等完善的办公设备。(三)公司财务报表及**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xx年**月**日,其账面流动资金*万元,公司净资产*万元。

结论: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显示,其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私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投资评价办法“、“投资委员会投资表决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利益冲突投资交易管理办法“、”机构内部交易管理办法“、”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管理办法“、”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制度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和制约。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制定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

九、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调查核实,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拟通过公司自身的通道和能力对外宣介、募集及管理服务。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十、经核实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司高管名单及相关资质证书,显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首席风控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高管岗位的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高管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十一、经调查核实企业征信记录、企业信息工商登记及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系统、司法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信息。并结合公司所提及的相关资料,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结论: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公司高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十二、经查询核实法院涉诉、涉执行信息公示系统及商事、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信息系统,并结合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涉及诉讼和仲裁。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没有涉入诉讼和仲裁。

十三、经查询、核实、对比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显示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四、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略)

整体结论意见: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签名)

律师(签名)

20xx年**月**日

延展阅读:

《私募基金管理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解读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解读:此条是对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工作的根本性要求,律师应当注意法律意见书指引对内容“明确性”的要求,避免法律意见模棱两可。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解读:律师应注意《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避免签署日期晚于规定日期;另外,要注意《法律意见书》提交后,私募登记材料不得修改,如果修改,需要律师另行出具《补充意见书》。律师在编制和签署《法律服务合同》时应考虑需要出具《补充意见书》的情况,合理报价。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解读:此条仍是对《法律意见书》内容和结论明确性的要求。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解读:上述(一)、(二)点要求与一般尽职调查相同,律师应重点核实申请机构的经营范围。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解读: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此外,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8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法律意见书指引》进一步明确申请机构兼营三类业务可能影响备案登记: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解读:此条为尽职调查和法律意见书制作的难点。

要点:A. 出资或持股占基金公司注册资本比例5%以上的股东,应当符合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持股比例25%以上的股东,应符合第8条的规定。B. 律师主要应弄清目前境外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境内私募基金的几种操作模式以及相关合规性。C. 如果申请机构属于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符合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9、10条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解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律师应尽量要求申请机构提交完善的投资人资料和协议,以确定实际控制人对申请机构的实际影响和支配力。另外,律师应关注《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xx】132号)中对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条件的限制性规定。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解读:律师应关注《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避免出现申请机构投资超过2家私募投资管理公司。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解读:律师重点审查申请机构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第6条中关于申请机构注册资本、股东资本缴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人数等的规定。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解读:律师可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的要求进行相关内容的审查,并要求申请机构提供相关内部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解读:律师可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的要求对相关协议进行合规性审查。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解读;律师应注意此条中有关申请机构属于高管人员的范围。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解读:上述信息可通过网络等公开渠道获得,或者通过电话、当面到相关部门查询的方式获得。另外,此条规定只要求列出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议的纪律处分,并未要求列出高管人员是否曾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信息,律师可视登记机构要求予以列明。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解读:上述信息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等裁判文书公开网站获取。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解读:律师可在核对相关文件、协议、资料原件的基础上,要求申请机构出具保证函或承诺函,以规避相应风险。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解读:除上述指引要求的内容外,如涉及对申请机构备案登记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律师也可予以说明,以达到更好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效果和法律风险的规避。

篇7:私募基金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手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地址:

电话:

手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证券账户资产,账户资金账号为: ,资产金额为: ,证券经纪商为: ,管理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义务:

1. 提供证券账户账号及密码以及合同约定金额数量的资产给乙方;

2.于合同签订之日足额缴纳合同约定金额千分之八的手续费给乙方;

3.合同期满之日,若该账户盈利超过6%,则于合同期满之日支付超出6%的'收益的25%的管理费给乙方;账户收益 计算方式:收益=(期末资产-期初资产)/期初资产*100%;

4.合同期内,不能擅自撤走资金,若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若收益小于6%,则不支付管理费给乙方;若收益大于6%,则支付超出6%的收益的25%的管理费给乙方;

5.保守乙方商业机密;

6.投资有风险,专业理财虽能创造优良的业绩,但不保证100%盈利,若证券资产出现亏损,甲方仍然承担全额亏损;

甲方权利:

1.对该账户资产盈亏享有知情权;

2.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合同;

3.按期收回证券账户;

4.享有证券账户除去管理费之外的所有收益;

5.若账户出现亏损或盈利低于6%,则不支付管理费;

乙方义务:

1.寻找低价、优质、安全的证券投资品种,争取以较低的价格代甲方投资;对投资进行科学的管理;

2.若管理证券账户出现15%的亏损,及时联系甲方,移交账户,终止合同。

3.对证券账户盈亏状况定期向甲方报告;

4.不得向他人泄露证券账户信息,保证证券账户的安全;

5.不承诺保底收益;

6.乙方的投资理念是追求安全而长期稳定的利润,有义务在确保15%的风险范围内提高收益;

乙方权利:

1.收取本合同规定费率的手续费;

2.收取证券账户超出6%以外的收益的25%的管理费;

3.不承担证券账户的亏损;

本合同本着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自愿签订;甲乙双方精诚合作,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任何投资决策, 以免干扰乙方的投资策略及交易计划。 甲方只需要随时查询并监控自己的资金情况即可。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字:

篇8:私募基金基础知识

基金的基本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不特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独立财产,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财产托管,由基金投资人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根据法律形式分类: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等。

根据运作方式分类: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根据投资对象分类: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混合基金等。

根据投资目标分类:增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性基金。

根据投资理念分类:主动型基金、被动型基金。

根据募集方式分类:公募基金、私募基金。

根据基金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分类:在岸基金和离岸基金。

特殊类型基金:系列基金、基金中的基金、保本基金、上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QDII基金、分级基金。

基金分类术语

1、创业基金

又称风险资本,它的投资目标主要是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小企业和新兴企业,甚至是那些还处于构思之中的企业。

通常都属于私募,投资周期也较长。

在我国,通常所说的“产业投资基金”即属于创业基金。

2、对冲基金

英文名称为Hedge Fund,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原意是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空买空卖。

风险对冲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证券投资风险。

3、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指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

例如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封闭式基金属于公募基金。

4、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5、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6、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7、公司型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本身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方式来筹集资金。

投资者购买了该家公司的股票,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凭股票领取股息或红利、分享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

8、契约型投资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称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9、有限合伙基金

有限合伙基金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每个普通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10、成长型基金

成长型基金是这是基金中最常见的一种。

该类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基金管理人通常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信誉度较高的、又长期成长前景或长期盈余的公司的股票。

11、收入型基金

收入型基金是主要投资于可带来现金收入的有价证券,以获取当期的最大收入为目的。

收入型基金资产成长的潜力较小,损失本金的风险相对也较低,一般可分为固定收入型基金和权益收入型基金。

12、平衡型基金

平衡型基金是其投资目标是既要获得当期收入,又要追求长期增值,通常是把资金分散头在于股票和债券,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赢利性。

13、股票型基金

所谓股票型基金,是指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基金,其他资金投入到债券或其他的证券,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基金资产的不少于20%的资金必须投资国债。

国内所有上市交易的封闭式基金及大部分的开放式基金都是股票基金。

14、债券型基金

债券基金是指全部或大部分投资于债券市场的基金。

假如全部投资于债券,可以称其为纯债券基金,假如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少部分可以投资于股票,可以称其为债券型基金。

15、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是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商业本票、承兑汇票等风险低、流通性高的短期投资工具的基金品种,因此具有流通性好、低风险与收益较低的特性。

16、指数基金

指数基金(Index Fund),顾名思义就是以特定指数(如沪深300指数、标普500指数、纳斯达克100指数、日经225指数等)为标的指数,并以该指数的成份股为投资对象,通过购买该指数的全部或部分成份股构建投资组合被,以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基金产品。

17、混合基金

混合基金是指同时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比市场等工具,没有明确的投资方向的基金。

其风险低于股票基金,预期收益则高于债券基金。

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在不同资产之间进行分散投资的工具,比较适合较为保守的投资者。

18、偏股型基金

以股票投资为主,股票投资配置比例的中值大于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的中值,二者之间的差距一般在10%以上。

差异在5%~10%之间者辅之以业绩比较基准等情况决定归属。

19、偏债型基金

以债券投资为主,收益适中,收益比债券收益较多,但是风险也较其大。

其中债券投资配置比例的中值大于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的中值,二者之间的差距一般在10%以上。

差异在5%~10%之间者辅之以业绩比较基准等情况决定归属。

20、认股权证基金

此类型基金主要投资于认股权证,基于认股权证有高杠杆、高风险的产品特性,此类型基金的波动幅度亦较股票型基金为大。

21、期货基金

期货投资基金简称期货基金(CTA Fund),或商品基金,是指广大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委托给专业的期货投资机构,并通过商品交易顾问(CTA)进行期货投资交易,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享有投资利润的一种集合投资方式。

22、期权基金

期权基金是以期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

期权也是一种合约,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投资标的的权利。

23、黄金基金和衍生证券基金

黄金基金和衍生证券基金是指以投资于黄金或其它贵金属及其生产和相关产业的证券为主要对象的基金和以衍生证券为投资对象的基金。

24、保本基金

保本基金(Guaranteed Fund):就是在一定期间内,对所投资的本金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保本基金,基金利用利息或是极小比例的资产从事高风险投资,而将大部份的资产从事固定收益投资,使得基金投资的市场不论如何下跌时,绝对不会低于其所担保的价格,而达到所谓的「保本作用。

25、QDII基金

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

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26、QFII基金

在QFII制度下,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的各种资本所得,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本国证券市场。

2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的一种特殊类型,它结合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投资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同时,又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二级市场上按市场价格买卖ETF份额,不过,申购赎回必须以一揽子股票换取基金份额或者以基金份额换回一揽子股票。

由于同时存在证券市场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投资者可以在ETF市场价格与基金单位净值之间存在差价时进行套利交易。

套利机制的存在,使得ETF避免了封闭式基金普遍存在的折价问题。

28、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

LOF(Listed Open-end fund)的投资者既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以基金净值进行基金的申购、赎回,也可以通过交易所市场以交易系统撮合成交价进行基金的买入、卖出。

29、国际基金、海外基金、国内基金,国家基金和区域基金

国际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内,并投资于国外市场的投资基金;海外基金也称离岸基金。

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外,并投资于国外市场的投资基金;同内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内,并投资于国内市场的投资基金;国家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外,并投资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投资基金;区域基金是指投资于某个特定地区的投资基金。

30、伞型基金

是指在一个母基金之下再设立若干个子基金,各子基金独立进行投资决策的基金运作模式。

其主要特点是在基金内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种选择,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转换基金类型(不用支付转换费用),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选择余地。

31、基金中的基金(FOF)

基金中的基金(FOF)与开放式基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基金中的基金是以基金为投资标的,而基金是以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为投资标的。

它通过专业机构对基金进行筛选,帮助投资者优化基金投资效果。

32、多管理人基金(MOM)

多管理人基金是指基金经理不直接将基金资产投资于诸如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而是用来投资于其他基金或者直接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其他基金经理来管理。

这类基金的特点是专业筛选优秀基金或者基金经理,形成实质上的投资决策权限外移和分散化,标志着基金从专业管理其他资产进入了专业管理基金的新阶段。

33、专向基金

专向基金(Specialty Funds)是指将资金专门投资与某一特定行业领域的股票基金产品。

相对与一般股票基金而言,专项基金有效的缩小了投资范围,在选择投资对象方面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基金管理人可以把主要的研发精力集中于既定的行业领域,不仅提高了投资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成本。

以美国的基金行业为例,较为常见的专向基金的投资领域包括了高科技、大众传媒、健康护理、金融、公用事业、自然资源、房地产等等。

34、偿债基金

偿债基金亦称“减债基金”。

国家或发行公司为偿还未到期公债或公司债而设置的专项基金;很多发达国家都设立了偿债基金制度。

日本的偿债基金制度,是在日本明治39年根据国债整理基金特别会计法确定的。

偿债基金是一般是在债券实行分期偿还方式下才予设置。

偿债基金一般是每年从发行公司盈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也可以每年按固定金额或已发行债券比例提取。

篇9:私募基金协议书

股权回购方/受让方(目标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回购方”或“受让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

股权出让方/(创投机构): 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出让方”),其法定地址位于 。

鉴于:

1.回购方为中国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之公司法人,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 等,营业执照核发日期为: 。

2.回购方准备在协议签订后 ,引进股权投资者,出让方愿意对回购方公司进行投资,投资额为-- 万元,占回购方公司-- %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

3.回购方同意如出现符合本协议约定之情形,愿意以本协议约定之条件回购出让方的投资股份,出让方同意以本协议之约定条件将投资股份转让(沽售)给回购方。

据此,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定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2)“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4)“股份”指协议双方现有的按其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认缴和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数额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一般而言,股份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股票、股权份额等等。

在本协议中,股份是以百分比来计算的;

(5)“回购股份”指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的条件及约定出让的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百分之 )的股权;

(6)“回购价”指协议约定之转让价;

(7)“回购完成日期”的定义指协议生效和履行完毕日期。

(8) 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股权回购

2.0出让方同意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额为 万元,占回购方公司 %股权,于被协议签订后 日内支付。

相关投资入股手续依法办理,但不得迟于30个工作日。

2.1协议双方同意如目标公司在 个月内未能在A股上市,则由股权回购方向股权出让方支付第2.2条中所规定之回购金额作为对价,按照本协议第4章中规定的条件收购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为 。

2.2股权回购方收购股权的回购价为: 万元??

2.3回购价指回购股份的购买价,包括回购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

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回购股份的所有现时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资产的 %所代表之利益。

2.4对于未披露债务(如果存在的话),股权出让方应按照该等未披露债务数额的 %承担偿还责任。

2.5 本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股权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向审批机关提交修改后的目标公司的合同与章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所需的各项文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 税费

3.1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回购)之税费,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章股权回购之先决条件

4.1只有在目标公司于出让方投资额到帐后 ,股权回购方才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回购价款。

(1)目标公司已获得出让方的投资额 万元。

(2)目标公司与出让方依法办理完毕相关投资入股事宜和全部法律手续。

(3)出让方成为目标公司合法投资者和股东。

(4) 股权出让方已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视股权出让方公司章程对相关权限的规定确定)同意此项股权转让的决议;

(5) 股权出让方已签署一份免除股权回购方对股权转让完成日之前债务以及转让可能产生的税务责任的免责承诺书;

(6) 股权出让方已完成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变更手续和各种登记。

4.2股权回购方有权自行决定放弃第4.1条款中所提及的一切或任何先决条件。

该等放弃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完成。

4.3倘若第4.1条款中有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第4.1条所述限期内实现而股权回购方又不愿意放弃该先决条件,本协议即告自动终止,各方于本协议项下之任何权利、义务及责任即时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届时股权出让方不得依据本协议要求股权回购方支付回购价,并且股权出让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但不应迟于协议终止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向股权回购方全额退还股权回购方按照本协议已经向股权出让方已经支付的回购价,并返还该笔款项同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根据第4.3条本协议自动终止的,各方同意届时将相互合作办理各项必要手续,回购股权应无悖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除本协议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股权回购方不会就此项股权回购向股权出让方收取任何价款和费用。

4.5各方同意,在股权出让方已进行了合理的努力后,第4.1条先决条件仍然不能实现进而导致本协议自动终止的,不得视为回购方违约。

在此情况下,各方并均不得及/或不会相互追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五章股权转让完成日期

5.1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受让方即取得转让股份的所有权。

第六章董事任命及撤销任命

6.1股权受让方有权于转让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过户至股权受让方之后,按照目标公司章程之相应规定委派董事进入目标公司董事会,并履行一切作为董事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章陈述和保证

7.1本协议一方现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每一方陈述和保证的事项均真实、完成和准确;

(2)每一方均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按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所有资产的充分权利;

(3)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4)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5)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还是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章程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6)至本协议生效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或可能会妨碍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

(7)据其所知,不存在与本协议规定事项有关或可能对其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威胁要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行政或其他程序或政府调查;

(8)其已向另一方披露其拥有的与本协议拟订的交易有关的任何政府部门的所有文件,并且其先前向它方提供的文件均不包含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忽略陈述而使该文件任何内容存在任何不准确的重要事实。

7.2股权出让方向股权受让方作出如下进一步的保证和承诺:

(1)除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并无与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正在进行、尚未了结或有其他人威胁进行;

(2)除本协议签订日前书面向股权受让方披露者外,股权出让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并未向任何第三者提供任何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且股权出让方为该股权的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人;

(3)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及股权转让完成日,均不欠付股权出让方任何债务、利润或其他任何名义之金额。

7.3股权出让方就目标公司的行为作出的承诺与保证真实、准确,并且不存在足以误导股权受让方的重大遗漏。

7.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第7.1及7.2条的各项保证和承诺及第8章在完成股份转让后仍然有法律效力。

7.5倘若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有任何保证和承诺被确认为不真实、误导或不正确,或尚未完成,则股权受让方可在收到前述通知或知道有关事件后14日内给予股权出让方书面通知,撤销购买“转让股份”而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股权出让方承诺在第4章所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前如出现任何严重违反保证或与保证严重相悖的事项,都应及时书面通知股权受让方。

第八章违约责任

8.1如发生以下任何一项事件则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之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有误导成分;

(3)股权出让方在未事先得到股权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出售其在目标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资产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两年内,出现股权出让方或股权出让方现有股东从事与目标公司同样业务的情况。

8.2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即时终止本协议及/或要求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保密

9.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

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供应商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9.2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1)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和信息;

(2)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3)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4)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9.3双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9.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章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员工骚乱、爆炸、火灾、洪水、地震、飓风及/或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民众骚乱、故意破坏、征收、没收、政府主权行为、法律变化或未能取得政府对有关事项的批准或因政府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和要求致使各方无法继续合作,以及其他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的发生。

10.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15)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

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书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一章通知

篇10:私募基金合同

甲方:       乙方:上海天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大连路990号海上海广场10号写字楼13层

电话:       电话:*****(代表号)

身份证号码:

E-MAIL: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代理操作在________开立的;户名为_______.帐号为______;初始资金为_____,当日大盘指数____的投资帐户。经过双方协商约定在年月 日到 年 月 日期间按照以下条款对以上帐户进行有偿专户理财。

一、开户:

1、甲方可以是个人、企业、投资机构,自由选择信誉好、交易及行情通道相对畅通的证券公司开立股票帐户,要求必须提供网上交易服务。为保证交易速度,提高乙方操作效率,最好选用乙方提供的券商开户。

2、资金来源合法由甲方保证,中途追加资金另行计算。

3、乙方有独立的下单操作权,甲方拥有资金调拨权,即只有甲方能取出资金。

4、甲方有义务对自己的资金取款密码保密,资金由第三方银行存管,甲方对资金安全负责。

5、甲方必须提供帐户所有人住址有效单据(水、电、煤,电话帐单一份)。

二、交易:

1、甲方必须把网上交易帐号和交易密码告知乙方,以便乙方上网交易。

2、甲方须保证协议期间乙方的操作独立性,乙方有权自行更改网上交易密码,甲方每月一号及十五号查询帐户明细。

3、本协议执行期间除给乙方可能的利润分成外,甲方不得擅自提取资金。

三、收益分配及风险承担:

收益分配:甲方获得收益部分70%,乙方获得收益部分30%。

风险承担:到期若出现亏损可能,由甲方自行承担。

以上由战争、灾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抗力因素的定义参照国家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结算模式:

乙方将在每半年或收益超过30%时结算一次,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算后的所得存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若超期未付,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且乙方有对甲方所支付款项的追偿权,另外乙方对逾期部分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

收益分成请付至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中国银行******************

五、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1年,期满后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中途结算或追加资金以书面形式双方确认。

2、若出现甲方单方面提前停止委托、销户、转托管或者甲方擅自提取资金等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对协议发生期间的赢利进行分配,同时,甲方还需另外支付初始资金2.5%管理费给乙方后,协议自动终止。

3、若出现乙方单方面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不进行对当期利润的分配,若出现亏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协议期出现的亏损,且乙方需另外支付初始资金2.5%手续费给甲方,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仲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并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在不能协调解决的情况下,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法》通过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并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篇11:私募基金合同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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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理操作在  公司开立的证券帐户,户名: 帐号:   初始资金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从  到  为委托期间进行股票投资,投资方向全部为股票,权证,风险控制范围为   ,帐户为有偿服务。

2、甲方需为有稳定职业,信誉好的.个人,机构,认可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对于确定的风险范围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自由选择一家信誉好的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帐户,能够提供交易和行情系统。

3、初始投资资金不少于50万元,甲方需保证资金正当合法,中途追加资金另行计算。

4、甲方有义务对自己的资金密码保密,股票帐户的资金安全由甲方所开立帐户的证券公司负责。

5、乙方有独立的下单操作权,甲方不能随便更改帐户里面的所有操作项目,不得随意调拨委托投资资金(委托资金外部分不包括在内),否则视甲方违约,对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概不负责,甲方且必须支付乙方资产管理费用1%做为时间补偿。

6、对于帐户中的资金,只有甲方有权支取,但在合同期间需要与乙方协商,除非出现合同条款中的自动解约事项。

7、甲方必须将帐户和交易密码告诉乙方,不含资金密码,以便乙方下单操作交易。乙方在合同期间,可以更改交易密码,但甲方每月有权查看帐户一次。

8、甲方不得将帐户中的操作信息提供给他人。

9、乙方在操作期间不得做出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投资需保持代理帐户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平性。

10、收益分配模式甲方可选择如下:

1、固定类:收益10%以上部分按照甲方70%  乙方30%。少于10%将不收取费用

2、浮动类:当风险控制在1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60%,乙方40%。

当风险控制在10%---2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70%,乙方30%。

当风险控制在20%--3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75%,乙方25%。

当风险控制在30%以上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80%,乙方20%。

注:收益都是帐户原始投入资金的总收益,发生约定风险以外部分,甲方可自行解除和约,且乙方补其风险约定差价部分,合同期间总收益低于10%将不分配利润,每半年收益超过10%以上结算一次,甲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分配利润存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内。

1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亏损,乙方将不负责,参考证监会的说明。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并本着本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法》通过当地人民法院仲裁执行。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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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私募基金自查报告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稳步推进,有政府主导型的各类产业基金、引导基金业在各地纷纷设立,发展私募基金已经成为各地政府加速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

私募基金释义

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根据其内涵一般可以分为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三种。

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

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

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

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

私募基金是指一种针对少数投资者而私下地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资基金,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

中文“私募基金”一词,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典和英文大词典中并没有相应的词。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基金,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

几十种的基金称谓,如按组织形式划分,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设立方式划分,有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等;另从其他角度划分,有成长型基金、离岸基金、雨伞基金、基金的基金等等。但翻遍这些基金名称,把“私募”和“基金”合为一体的官方文件的“私募基金”英文一词,却未发现。

基金定义

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基金、货币投资基金、黄金投资基金、fof fund of fund,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tot trust of trust ,对冲基金,以上这么多基金形态,很多都是西方国家有,在中国只有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

中国所谓的基金准确应该叫证券投资基金,例如大成、华夏、嘉实、交银施罗德等,这些公募基金受证监会严格监管,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它们大多管理数百亿以上资金。

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目前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风险投资基金

公募基金如大成、嘉实、华夏等基金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股票或债券,不能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能投资房地产,不能投资有风险企业,而私募基金可以。

私募基金

从20xx年国内第一只阳光私募基金开始,9年来,阳光私募行业走过a股牛熊,大浪淘沙,而今已然与公募基金、-

券商资管等并驾齐驱,过百亿元规模的私募巨头也已出现,重阳投资、泽熙投资、证大投资、凯石益正、朱雀投资、星石投资、淡水泉、金中和、乐瑞资产、艾亿新融、佑瑞持等私募居前,均在30亿元以上。

重阳投资目前的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0亿元,其中阳光私募产品的规模超60亿元,成为国内首家资产管理规模破百亿元的阳光私募,是实实在在的“私募一哥”。泽熙投资20xx年成立,目前资产管理规模已达70亿元,仅次于重阳。

证大投资和凯石益正则是从pe起步,投资范围涉及广泛。证大投资目前的资产管理规模60亿元,其中投向股票市场的阳光私募产品有35亿元。专注于股票市场的星石投资、淡水泉、金中和,目前资产管理规模也都达到30亿元。后起之秀的债券型阳光私募,20xx年刚刚起步,目前有3家公司的资产规模跻身前列,其中乐瑞资产管理规模已达50亿元,产品主要投向均为债券。

九年来证券私募基金,得到了快速发展,房地产基金也有了开头,一种崭新的基金,五色土房地产抵押贷款基金,正在酝酿中,争取能够填补行业的空白,五色土基金的收益率预计将控制在年10%以上,基金专一用途是,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

篇13:私募基金自查报告

初期探索阶段为1995年至20xx年;发展提升阶段大致为20xx年至20xx年,共包含两个子阶段。在前一子阶段,商业银行为股权基金提供完善的资产托管服务,并开始探索贯穿股权基金生命周期的,涵盖项目对接、投贷联动、财务顾问、上市退出等综合一体的金融增值服务。在后一子阶段,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宽,商业银行将进一步探索和深化包括信贷和风控机制创新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为股权基金发展提供更大支持;综合经营阶段在20xx年以后,届时商业银行不仅可能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

lp,即有限合伙人,还可能探索设立子公司投资股权基金,发起设立fof投资股权基金,或者直接成为股权基金的管理人,在市场发挥越来越大的主导作用。

报告对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发展进行了系统回顾和总结,对股权基金市场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行了全面思考,对目前的法律环境及未来的政策走向进行了认真梳理,尤其专门针对商业银行参与股权基金市场的历史、现状、路径和未来进行深入分析和预见。报告的正式推出对于进一步推动国内股权基金市场的规范发展,发挥商业银行在股权基金综合金融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深化和加强商业银行和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作关系均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将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作用。

研究报告认为,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快速增长,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创新型国家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报告同时指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壮大的同时,整个市场也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第一,国家日益重视对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规范管理,但是相关监管体制和法律环境仍有待完善;

第二,人民币基金加速崛起,lp资源日益丰富,但lp群体尚不成熟,lp结构有待完善;

第三,私募股权基金更加专业化、细分化,但是项目竞争激烈,投资压力增大,基金的治理风险进一步加剧;

第四,国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数量快速增加,但市场仍缺乏对基金管理机构的科学评价机制;

第五,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活跃,但股权转让与并购等退出方式总体占比较低,多元化退出渠道尚未完全形成;

第六,行业协会与市场中介机构表现活跃,但行业运作规范和服标准仍亟待建立;

第七,部分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始加强私募股权人才培养,但目前国内复合型股权投资人才较少,国家亟需建立系统性人才培养平台。研究报告对商业银行参与股权基金业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了深入分析。转型期的商业银行需要打造差异化的客户群体和客户关系,形成差异化的竞争优势。而私募股权基金有效融合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了实业资本与智力资本,专注于培育具有高成长潜力和高新技术内核的优质企业,符合国家未来产业调整优化的战略导向,是高端财富管理的新工具和社会流动资本再分配的新方式。股权基金的这些特性为商业银行的转型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并对商业银行客户结构、收入结构、业务机构和人才结构等方面均起着深远的影响。

报告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根据我国实际历程和发展趋势,从历史的视角预期未来,将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股权基金业务的路径分为三大阶段,即初期探索阶段、发展提升阶段和综合经营阶段。初期探索阶段为1995年——20xx年,在该阶段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网络和信用优势为股权基金提供开户和结算服务,并发展到基本的托管服务,发挥的作用从基金的后台和提供被动服务,上升到独立的托管第三方,并逐渐在完善基金治理结构中发挥重要作用。发展提升阶段大致为20xx年——20xx年,共包含两个子阶段。在前一子阶段,商业银行为股权基金提供完善的资产托管服务,,并开始探索贯穿股权基金生命周期的,涵盖项目对接、投贷联动、财务顾问、上市退出等综合一体的金融增值服务。在后一子阶段,随着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宽,商业银行将进一步探索和深化包括信贷和风控机制创新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为股权基金发展提供更大支持。综合经营阶段在20xx年以后,届时商业银行不仅可能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lp,还可能探索设立子公司投资股权基金,发起设立fof投资股权基金,或者直接成为股权基金的管理人,在市场发挥越来越大的主导作用。浦发银行是国内最早进入私募股权领域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从上世纪末开始为上海市创业投资公司等国内第一批创投企业提供账户监管服务,到20xx年8月取得国内第一只规范意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中比基金的托管资格,及至20xx年6月在业内率先推出“pe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并在天津成立了总行直接股权基金业务部,这家银行始终致力于直接股权投资行业的金融服务创新和相关课题研究。近年来,浦发银行又先后在业内率先推出了股权基金项目库系统、引导基金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等,并成为上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企业的托管银行。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统计数据,浦发银行股权托管业务已经连续三年在全国17家同业中保持第一,拥有近30%的市场份额。投资中国集团近期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基金托管排名中,浦发银行位列国内商业银行第一位。

篇14:私募基金投资计划书

私募基金投资计划书

一、设立某某私募基金公司的目的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财富迅速积累,资本市场发展如火如荼、方兴未艾。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推进,股权分臵改革基本完成,资本市场法规制度建设的日趋完善,资本市场正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为某某私募基金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分享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企业多元化、跨越式发展目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为发展繁荣我国资本市场,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拟组建某某私募基金公司。

二、某某私募基金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民间个人财富积累也不断的高速增长,使得整个社会对高端理财的需求出现了井喷现象,并且由于近年来公募基金表现持续低迷,诸多因素都催生并推动了私募基金行业的蓬勃发展。据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的统计显示,截止2010年12月底,国内私募基金公司总计242家,运行的628只产品,总资产规模超过2万亿。

从市场前景分析,私募基金业的发展得到决策部门的'大力扶持,我国的私募基金市场仍存在较大空间。在短短数年时间内,中国的私募基金业获得了跳跃式的增长,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初具规模。但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私募基金市场无论从绝对资产规模还是相对经济总量的比例来说,都存在着较大差距。这说明中国私募基金业的发展空间相当可观,同时受我国经济总量持续高速增长、居民储蓄资金亟需有效分流、资本市场渐进开放和决策层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利好因素的影响,中国的私募基金业也正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2010年的股指期货上市,使得对冲基金更是刚刚在国内得到发展的可能。这些利好因素显然是已进入成熟成长期的公募基金业所难以比拟的。面对这样一个持续扩张、纷繁复杂的资本蛋糕,市场前景大有可为。

三、对冲基金产品原理及策略

对冲投资策略的重点是不论在牛市或者熊市中,使用对冲交易追求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

相对价值套利策略:关注两组相互关联的证券的相对价值而不是绝对价值,通过对两组证券双边下注来博取相对价值变化所带来的收益。包括股票市场中性策略、可转换套利和固定收益套利等。股票市场中性的投资者会同时进行多头和空头方向的买卖活动,同时通过调整多空头比例来确保投资组合是中性、甚至是部门和行业中性的。可转换套利则是针对可转换债券而言的,可持有债券的多头,同时以持有可转换的股票或者以该股票为标的的权证或期权来对冲风险。固定收益套利策略则是寻找、挖掘所有固定收益证券之间微弱的价差变化规律从而获利。

方向性策略:需要对相关市场的价格走势进行判断的对冲基金策略。在实际交易中,可以针对不同行业、同行业不同个股、不同风格(大盘/小盘、成长/价值等)等条件构造股票多空头策略。股票多空头策略并不强制要求多头交易量与空头交易量一致,也不要求组合的市场中性,根据指数的中期走势以75%-125%比例调整股指期货的持仓。

期现、跨期套利策略:由于股指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和波动性,造成股指期货和股票指数之间的基差经常出现不合理的波动,使用程序化交易捕捉到这种稍纵即逝的机会,买入低估的股票组合,同时在高估的股指期货上放空等量的期货合约,待两个市场恢复到合理的基差,同时平仓出场,赚取其中的差价。利用股指期货期日不同的期货合约价差之间的异常波动,可以构建低风险的跨期套利策略。

通过上述对冲策略,可以将基金资产通过适当分散化,买空卖空,严格控制市场敞口等手段实现长期平稳的增长,创造极低的下行风险与极低的市场相关度。使得对冲基金可以在完全不对市场进行预判的前提下买入并持有,并获得稳定的收入,避免了跟随大盘涨跌造成的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实现稳定、持续的盈利。

四、企业注册

公司的注册形式不仅仅是简单的名字,他的组织形式决定了今后业务是否能够顺利开展。目前市场中私募基金某某化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以有限公司的形式注册,以公司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二是以合伙制企业的形式注册;三是以投资管理公司的形式注册,之后和信托公司等机构合作,借用信托公司的平台对外开展业务。这几种形式虽然各有优点,但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就是由于受到目前政策法规的限制,经营范围比较单一,不太适应当下金融市场衍生工具快速发展的市场变化。有鉴于此,为了我们的某某私募机构能够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顺利的开展业务,建议采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的形式设立注册,之后在具体运作每一个产品的时候,则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展开,这样一种形式可以使我们有效地规避法规限制,灵活的选择不同的金融工具,从而扩大我们的经营范围。 四、对冲基金运作流程:

一.发行:通过信托,发售对冲基金产品。与信托公司组成合伙制企业运作。

二.资金募集:1.通过中介机构或自行募集自有资金。2.通过合作券商募集资金。 3.通过银行募集及发售。

三.银行托管。发行二级基金产品,两级银行托管制度。

四.资金成本:1.信托机构资产管理账号:150万-300万,或总资本金1%2.中介机构募集资金成本:募集总资金量的1-1.5%3.二级银行托管:0.2%*2=0.4%。4.银行或券商发售销售代理费用1%

五.募集期:1个月

六.运作期:封闭运行期1年。

五、商业运作盈利模式:

基金采用滚动发售模式。

第一期暂不收取客户管理费(1%)。认购费用(1.5%)抵充银行托管和银行代销费用,由资金管理账户直接划转至信托机构及托管银行。

第二期基金开始将不再产生固定投入及资金成本的投入,亦可以开始收取管理费,大大增加盈利。

滚动发售第二期及三期基金,其意义在于资金成本消减后,转变为盈利,在固定投资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快速回收投入的目的。另在保持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专注于研发,投力于产品基金业绩的增长。基金业绩的增长将会提升基金在业内的排名,大大降低后期基金发售的成本,及迎来主动性合作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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