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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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案

篇1: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案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案

导入新课:

我们经常提到或听到人格尊严这样的词语,那你能否说一说你所认为的人格尊严蕴涵的意思?

(学生思考、回答,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情况进行更正、补充,指出人格尊严的正确含义和所包含的内容。)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板书)

一、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板书)

学生活动:

(一)分析动画,判断他们分别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学生通过分析可以知道,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

(二)分析案例,判断公民的哪项权利被侵犯。

学生通过分析可以知道此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三)在学生对案例能大致分辨所侵犯权利的类型之后,教师可以让学生辨别如下问题:

1、小李参加爱心募捐活动,某新闻媒体为宣传此事,拍摄了一些照片,并广为刊登。其中有一张可以清楚地看到小李。小李认为这是侵权。你怎么看?

2、某照相馆为了招揽顾客,将一张效果不错的照片挂在橱窗内。照片的主人听别人说起此事方才得知,他认为照相馆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你怎么看?

3、王涛爱给同学起外号,有些外号倒也无伤大雅,可有的外号却让被叫的同学抬不起头来,甚至不敢去学校上课。老师批评王涛,他却认为这只是同学间的玩笑而已。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4、父母偷偷看过你的日记吗?如果他们说这是为了关心你,怕你思想出问题,你是赞同还是反对?为什么?

(四)明确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行为之后,根据自己的所见所闻,举出一些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例。

学生小结。

篇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教学教案

导入新课:

我们经常提到或听到人格尊严这样的词语,那你能否说一说你所认为的人格尊严蕴涵的意思?

(学生思考、回答,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情况进行更正、补充,指出人格尊严的正确含义和所包含的内容。)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篇3: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教学教案

一、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板书)

学生活动:

(一)分析动画,判断他们分别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

学生通过分析可以知道,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

(二)分析案例,判断公民的哪项权利被侵犯。

学生通过分析可以知道此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

(三)在学生对案例能大致分辨所侵犯权利的类型之后,教师可以让学生辨别如下问题:

1、小李参加爱心募捐活动,某新闻媒体为宣传此事,拍摄了一些照片,并广为刊登。其中有一张可以清楚地看到小李。小李认为这是侵权。你怎么看?

2、某照相馆为了招揽顾客,将一张效果不错的照片挂在橱窗内。照片的主人听别人说起此事方才得知,他认为照相馆的这种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你怎么看?

3、王涛爱给同学起外号,有些外号倒也无伤大雅,可有的外号却让被叫的同学抬不起头来,甚至不敢去学校上课。老师批评王涛,他却认为这只是同学间的玩笑而已。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4、父母偷偷看过你的日记吗?如果他们说这是为了关心你,怕你思想出问题,你是赞同还是反对?为什么?

(四)明确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的行为之后,根据自己的所见所闻,举出一些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例。

学生小结。

篇4:第九课 第二框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九课 第二框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九课  第二框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人格尊严的含义,了解人格尊严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并能根据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判断它侵犯了公民的哪项权利。

2、过程与方法:通过学生讨论明确人格尊严的含义及所包含的内容;通过对动画的分析,明确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的含义;通过辨别对错,明确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的具体内容。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教学,让学生明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些不经意的言行实际上就在侵犯着别人的人格尊严,从而自觉改变自己的一些行为,也能在自己的尊严受到伤害时,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材分析:

本框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什么是人格尊严”介绍了人格尊严的含义及所包含的内容,并强调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此,我国公民既有权利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也有义务在生活中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第二部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从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五个方面分别进行了阐述。教师可以根据学生情况和当地实际有选择性地侧重讲解。

教法建议:

教师讲解人格尊严的含义及内容的时候,可以先请学生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定义“人格尊严”,教师进行补充、更正,帮助学生理解人格尊严的含义。讲解“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时,可以先让学生分析案例,判断某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哪项权利。然后,教师设计一些问题,让学生来辨别其对错,巩固学生对各项权利的理解。如果学生表演能力较强,教师也可以提前安排学生从五个方面编排故事进行表演,故事应尽量发生在学生身边,为学生所见所闻。表演之后,让大家来分析行为的对错,这样,学生既能学到知识,又能反思自己的行动是否已侵犯了别人的尊严。

请同学们先来听一下这则新闻:

人民网北京6月2日讯  据外交部网站消息:近来,中国公民在法国巴黎机场入、过境受阻事件屡屡发生。仅今年头4个多月,中国外交部就收到多起中国公民在巴黎机场受阻事件的投诉案,涉及近40余人。据投诉人申诉,法机场警方及有关人员经常以中国旅客护照有问题为由,对其强行搜查和留置。法个别警员办案过程中,时有过激行为。

中国政府对上述事件十分重视。为有效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中国外交部和驻法国大使馆分别多次向法方提出交涉,指出中国公民在巴黎机场受阻并受到不公正待遇,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有悖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要求法有关当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经中方交涉,法有关当局已做出承诺,严格尊重中国公民入、过境法机场时的合法权益并对属下警员重申职业纪律。

在这则新闻中,提到了人格尊严几个字,那么,什么是人格尊严,它包括哪些内容?这节课我们就来了解这些问题。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板书)

提问:人格尊严的概念是什么?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一)什么是人格尊严(板书)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都对保护公民的这些权利做了相关规定,侵犯公民的这些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板书)

1、肖像权 (板书)

提问:肖像的准确概念是什么?肖像权是指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哪些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举例1:

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  因《乡镇论坛》杂志社刊登自己的照片,77岁的陕北老汉常国义在北京提起肖像权诉讼,结果获得部分赔偿。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9日终审判决,《乡镇论坛》杂志社因使用他人肖像照片不当,被判对肖像权人进行书面道歉并支付使用费元,同时赔偿肖像权人经济损失共计1052元。

1月,摄影家吕广臣在陕北进行摄影艺术创作时,为绥德人常国义拍摄了一张具有陕北人特点的人物照片。照片中的常国义头戴白羊肚手巾,手里拿着烟袋,布满皱纹的脸上挂着喜悦的笑容。这张照片被《乡镇论坛》杂志社刊登在该杂志的第12期封面位置上,标题为《喜悦》。

常国义见到照片发表后,即以杂志社未经自己同意而使用自己的肖像,导致被村民误解为自己在做广告,给自己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乡镇论坛》杂志社赔偿各种经济损失6万元及肖像权使用费6万元。

杂志社辩称,该摄影作品的使用已征得著作权人吕广臣的同意;该图片主题明确,画面客观真实,新闻要素完整,是以新闻图片的形式刊载的新闻作品,符合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性原则,并没有对常国义造成肖像侵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闻报道可以依需要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但必须是该人处于新闻事件当中,或该人物属于社会公众人物。而引起争议的常国义肖像照片中,仅有常国义一人处于画面正中,占据了画面大部分位置,身边并没有新闻事件发生。杂志社虽称是为了宣传党的农村政策进行的正面报道,并为照片取名“喜悦”,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该照片属于新闻照片。杂志社在自己发行的杂志封面以显要位置刊登一名非公众人物的肖像,明显不属合理使用。

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常国义的诉讼请求,但对于其提出的索赔数额,并没有全额支持。常国义提出索赔12万元,法院只支持3052元。

举例2:

叶某曾在某激光医疗中心治疗脸部斑痕。后叶某发现《北京交通旅游图》上刊登了以自己治疗前后照片为病案的广告。叶某诉至东城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广告上出现的只是有叶某鼻子和嘴的半张脸,它不能反映人的神情面貌,构不成完整的人物形象,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原告请求不予支持。

――《北京青年报》 1月03日

2、名誉权(板书)

名誉权即一个人的名声。公民的名誉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从199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法院应受理的名誉权案件和不予受理的名誉权诉讼。如:内部刊物和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新闻媒介和出版作品侵害当事人名誉权而起诉的;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当事人起诉的;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公开患者有性病、麻疯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法院应当受理;反之,当事人以所在单位对其作出的结论或处理提起名誉诉讼;公民依法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此提起名誉诉讼;仅以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刊载的来信或文章提起名誉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以外,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报道是否客观准确来认定是否侵害了他人名誉权;消费者对生产、经营、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提出批评,不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举例1:

10月17日到11月12日,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他们经营的网站上举办了评选国内歌坛十大丑星活动,并将臧天朔列为候选人,刊登了臧天朔的照片。臧天朔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他的人格权、名誉权和肖像权,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家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两家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臧天朔的肖像权和人格权,判令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停止侵害,在网站上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21500元。

举例2:

李德本和冯先生是门对门的邻居,平时两人关系不太和睦。4月,李德本起诉到法院称,冯先生饲养的八哥天天叫“李德坏!李德坏!你坏!”。李德本认为,八哥辱骂他长达数月之久,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损害,同时也侵害了他的姓名权。作为动物饲养者和直接管理者,冯先生对此负有直接的民事责任。李德本要求冯先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元。

在法庭上,李德本当庭播放了一盘录音带加以证明,而冯先生对此予以否认,称自己的八哥只会说礼貌用语,从未骂过人。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李德本未能提供翔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冯先生的八哥确实骂了人,也不能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降低。因此,不能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德本的诉讼请求。李德本后上诉至市二中院。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李德本除了录音外,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故对该录音的证明力不予确认。

3、荣誉权(板书)

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如“全国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新长征突击手”“人民艺术家”等。荣誉是对公民的一种精神鼓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公民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

教师可以让学生针对下面的案例讨论:

207月11日,是小英雄丁中兴去世两周年的日子。而他的家人仍在四处奔走,他们要把孩子的骨灰盒放进湖南省衡阳市烈士陵园的烈士塔。

两年前,13岁的丁中兴跳到河里,救起了一名落水的小学生,自己却沉入水中。没有人否认小中兴是个小英雄,但围绕着小中兴是不是革命烈士,却发生了分歧。目前我国对追认烈士并无年龄限制,但有关部门认为小中兴还是未成年,不一定具备革命烈士的思想境界,由此不予追认小中兴为革命烈士。

4、姓名权(板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

举例:

退休教师王先生,今年53岁 ,10多年来他搬了几次家,但改名的夙愿一直未能实现。20再次申请被拒后,他开始研究法律。年9月26日,他到石景山分局八角派出所户籍科递交申请材料,要求将自己的姓名更改为“奥古辜耶”。据王先生介绍,他是研究历史的,对上古时期较感兴趣,起这个名字是为了表达对古人的敬意。11月5日,石景山分局告知王先生,对其变更姓名的申请不予批准。11月11日,已对法律有所研究的王先生以行政违法为由到石景山法院起诉警方。12月3日,王先生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已到八角派出所办理了变更姓名手续,石景山分局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因此申请撤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我国法律确实规定公民有改变自己名字的权利,他人不能干涉,但是有必要出台法规来规范姓名的登记和变更。

――《北京晚报》

5、隐私权(板书)

隐私权是公民隐瞒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尊重他人隐私,是对人本身的尊重,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也是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生活准则。随意揭露他人隐私,或采取揭露他人隐私的手段,打击陷害他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提问:

哪些属于公民个人稳私,未经允许不得披露?

哪些人的隐私可以而且必须暴露一部分?

(学生回答,教师引导。)

一般来说,公民的年龄(尤其是女性)、收入、住宅、个人情感、婚姻状况、人际嘱托、特殊经历、生理缺陷、日记内容等,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都属于隐私范畴,除了警察的合法询问,公民都有权对涉及隐私的提问保持沉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敏感度在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设定也越来越紧迫。

至于政府公务人员,其隐私权有别于普通人。因为担任公职,就要把部分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如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设定“隐私权”的概念,法理方面的解释主要来自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能说不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缺憾。

举例:

王某患有淋病,后经某医院医生史某治愈。史某是社区婚育学校特聘教师,在婚育学校讲座时,多次讲到王某患病的事例。结果,王某的许多同事、朋友都知道其曾患性病的情况,议论纷纷。为此,王某的妻子提出离婚。王某要求史某赔礼道歉,史某却认为王某患有淋病是事实,他没编造事实,故不需道歉。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史某停止宣讲其病例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0元。

对于医生是否能公开患者的病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体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也规定:“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的个体医师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医生史某擅自公开王某的淋病病史,使王某的名誉受到损害,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害王某名誉权。故判决史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费1000元。

《人民日报》 (月27日第五版)

学生小结。

篇5: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序号课题第3课时 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班级姓名审核:学习目标培养自尊心,自觉尊重他人,捍卫人格尊严 用法律维护自己尊严 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的主要内容学习重点:维护人格尊严学习难点:维护人格尊严的主要内容学习范围:教材71页到75页 学法指导:自主学习、讨论、举例、查阅资料

自主学习

1人格平等是_________的重要内容,维护人格平等就要维护___________。肖像,是公民身体特有的_________或_________写照,维护公民的肖像权,是维护公民_________的体现。

2每个公民都是社会中的人,其品德、声望、信誉等名誉会受到社会成员的评价,因此,公民的名誉或_________代表公民的_________。

3荣誉是国家、社会或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_________或_________。侵犯公民的荣誉权是对公民_________的侵犯。

4公民的姓名是区别于其它公民的_________或_________。姓名权是我国每个公民的一项重要的_________,任何人都有权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维护自己的_____权。

合作探究某大学生秦某因嫉妒同寝室的另一个学生付某,用手机偷拍了付某寝室内的各种生活照片,并在同学中传看,还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付某,付某很痛苦。

(1) 秦某的行为有哪些危害?  (2)付某该怎么办?

吴起县第一中学初二政治(上)学案

XX年5月18日

课堂作业1、对平等的认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平等就是“等贵贱,均贫富”。b平等就是公民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完全平等,没有任何差异。[来源:学*科*网]c平等主要指公民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d平等就是要求全体公民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2、某电影明星的照片未经本人同意即被挂上了影楼的广告招牌用来招徕生意,影楼老板的这种做法侵犯了电影明星的(        )a人格尊严      b肖像权           c名誉权          d隐私权3、某初级中学对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排榜并张榜公布,每个班级的最后一名都被画上一个红圈和一个红对号,俗称“坐红椅子”。你认为该校的做法侵犯了学习后进生的(      )a隐私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           d肖像权4、洋洋上学迟到了,被门卫拦住,要求签下自己的姓名。洋洋不假思索地签上了邻班小乙的姓名,然后扬长而去。小乙知道了这件事情,马上找到洋洋,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编造了洋洋小偷小摸的事情。老师批评了小乙,小乙却说,“谁叫洋洋侵犯我的名誉权来着!”(1)洋洋侵犯了小乙的什么权利?(2)小乙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我的收获:我的疑惑:课外作业:成长资源同步练习完成

篇6: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案情回顾:

相识4年多,陈小姐与李先生不但发生了性关系,而且还常互称“老公”、“老婆”。今年初,陈小姐意外发现,李先生已是有妇之夫。感觉到自己被骗后,陈小姐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这也是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

“老公”竟是有妇之夫

,30岁的陈小姐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李先生,之后几年,双方偶尔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联系。

9月,双方感情急剧升温,两人频繁约会,在微信中亲昵地互称“老公”、“老婆”。面对李先生的热烈追求,陈小姐一直认为他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不久,李先生邀请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期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此后李先生又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之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

月开始,李先生逐渐疏远李小姐,表示要中断恋爱关系。今年2月3日,由于无法联系到李先生,陈小姐便撬门进入他位于金桥的家,正好撞到李先生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陈小姐这才知道,李先生已在年1月结婚,而且之前他已经离过一次婚了。此时,陈小姐如梦初醒。

状告侵犯贞操权、健康权

今年3月26日,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陈小姐诉说:在交往中,李先生一直谎称未婚,多次要求其做女朋友,对其以“老婆”相称,也要求其称他为“老公”,以表达娶其为妻的愿望,并采取各种方式骗取感情,直到李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被揭穿。李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贞操权和健康权。要求判令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治疗妇科病的医疗费1540.6元。

李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辩解,陈小姐所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认可。李先生确实追求过陈小姐,但是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也没有发生性关系。

在审理中,法院要求李先生本人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但其未出庭。

索赔医疗费未获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李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陈小姐交往,诱使女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陈小姐的贞操权。现陈小姐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然而,陈小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酌定为3万元。

对于陈小姐关于相关医疗费用的诉求,鉴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出的医疗费与李先生的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要求李先生就此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联系李先生,要求对方到庭陈述相关案件事实,但李先生始终拒绝到场,法院也就此认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诉辩部分及事实查明部分因涉及隐私省略)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对于是否侵犯贞操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包括存在贞操权被侵害的事实;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等。本案中,被告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原告的贞操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过高,本院根据本案事实酌情确定为30,000元。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出的医疗费与被告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要求被告亲自到庭陈述相关案件事实而被告予以拒绝,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

2.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

3.驳回原告XX要求被告XX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10.50元,由被告XX承担。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篇7: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件

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

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篇8: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案情]

原告陈燃

被告徐州市新佳商业有限公司

3月6日,原告陈燃携带一背包、两个方便袋到被告徐州市新佳商业有限公司购物,行至一楼电梯处,被被告店员伸手拦住,限制原告进入购物区域。虽然原告向该店员解释为赶火车,购物后就走,但该店员向原告言明必须存包方可进入购物。原告在存包处存包后,才入超市购物。此后,原告于20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陈燃诉称:由于被告强制原告存包,导致原告精神不振、失眠、精神受到损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因此,要求被告在徐州范围内通过媒体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元。

被告徐州市新佳商业有限公司对原告陈燃于年3月6日在其超市存包购物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有关存包购物的规定非强制性,被告店员只是建议或要求原告存包,并未强制其存包。原告因在被告成功店购物而精神不振、失眠,是原告自尊心太强、过于敏感导致的。被告员工建议其存包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人格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要求原告存包后购物,相对于被告,这是超市的一项制度性规定;相对于原告,存包是原告必须履行的义务,原告不履行这一义务,则无权进入超市购物,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存包后购物构成强制。原告认为强制存包,是将其当成潜在小偷看待,进而认为强制存包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而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主观认识,是公民、法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这种认识基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它来源于自身的本质属性,并表现为自己的观念认识。原告对强制存包是将其当成潜在小偷的认识是原告对强制存包主观的内心感受,自我感知。这种感知仅是人格尊严的主观因素反映,并不能构成对人格权的侵犯。因为,人格尊严即具有主观因素,又具有客观因素。所谓客观因素是他人、社会对特定主体作为人的尊重,是对人的价值的评价,对人的最起码的作人资格的评价,这种评价与人类所处的时代、社会的文明程度不可分离。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犯,应以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相结合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能简单地以主观因素为主,客观因素为辅作为判断标准。因此,被告强制原告存包,虽有原告主观上感知人格自尊受到侵犯,但社会和他人并没有因原告存包购物而不尊重原告,被告强制原告存包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燃对被告徐州市新佳商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燃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新佳公司不顾顾客意愿,只顾自己利益,强制顾客存包,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其行为系违法行为;新佳公司将消费者定位在潜在的小偷的位置,主观上存在过错;新佳公司的行为具有损害后果,因为确认人格尊严是否受损应立足于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只能作为补充和参考,强制存包使上诉人自我感觉被当作潜在的贼,导致精神不振、失眠等症状,也使公众对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新佳公司的行为与上诉人的人格权受侵害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新佳公司侵犯了上诉人的人格尊严,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新佳公司侵犯人格权成立,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新佳公司辩称:新佳公司要求上诉人陈燃存包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存包是为上诉人购物提供方便,也是为了所有顾客的方便与安全虽有防盗的意图,但在现有科技水平还很有限的情况下,这是经营者自主经营权的体现,也是依交易习惯要求消费者履行协助的附随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上诉人也没有损害后果,其称出现失眠、精神不振且人格症状没有病历等书面证据证实,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显然虚假,而且人格尊严是否被侵犯应主要考察社会和他人的客观评价,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被要求存包造成了社会对其评价降低,不能认定其人格尊严受到侵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承担侵犯人格(尊严)权的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具有侵犯人格尊严的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其中具有侵犯人格尊严的损害事实尤为重要,无损害即无责任。而人格尊严确实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反映出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不同的民事主体基于地位、能力、年龄、性别以及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主观上尊严感会有所不同。但正如双方当事人所共同认可的那样,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而这个“最起码”的限定,一方面表明人格尊严具有客观的考察标准,其取决于一定时期的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价值判断,并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意味着人格尊严权不应被滥用,因为权利之间总会存在着冲突,正如上诉人陈燃为了保全证据而未经他人允许进行录音录像,可能使被录音录像方主观上感到人格尊严受到损害一样,法律必须对过于膨胀的权利欲望进行限制,以使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个人权利与其所负有的社会责任协调一致,维护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

具体到本案而言,由于在当今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文明程度下,要求消费者存包是超市采取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措施,新佳公司要求陈燃和其他消费者一样存包后方能进入购物区,虽然陈燃主观上可能感到尊严受损,但不能认定其因此丧失了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最起码的社会尊重,换言之,不能认定新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陈燃的人格尊严。否则,在社会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如果因为个别消费者认为超市要求存包侵犯其人格尊严而取消存包制度、认为超市进行电子监控侵犯其人格尊严而取消监控设备、认为超市店员巡视监督侵犯其人格尊严而取消巡视,那么将危及整个超市业的正常发展,并最终损害包括上诉人陈燃在内的所有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被上诉人新佳公司应该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采取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措施,尽可能地兼顾到各个层次消费者的不同感受,不断提高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程度,但在现阶段,新佳公司要求陈燃进入超市购物区前必须存包的行为不构成对上诉人陈燃人格尊严的侵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纠纷源于原告在被告超市内存包后购物。原被告在庭审中以被告是否强制原告存包购物为争点,论证强制存包购物侵犯人格权。本判决正是对被告是否强制原告存包,以及强制存包是否构成侵犯人格权作出法律价值判断。

一、从原告的证据来源,考量原告诉讼之目的。

本院对被告是否强制原告存包作出判定之前,已无须再对原告提交的VCD光盘、磁带,及证人李娟娟的庭审证言的证据效力作出认定。因为,原被告对原告是在被告要求下存包购物的事实没有异议。而强制与否,是法律价值判断,并非事实之认定。但在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强制作出法律价值判断之前,本院必须对原告的证据来源进行分析,在还原事情发生经过的同时,探究原告诉讼之目的,化解被告心中之疑虑(被告认为原告的取证是一种陷阱)。

原告为证明被告强制其存包,提供了一张VCD光盘、同步录音的录音磁带一盘、证人李娟娟的证明,并对证据来源陈述道:原告经常在超市购物,但每次在被告超市购物时,要求必须存包方能进入超市购物,对这种不便利的购物方式感到不满,因此,在2004年3月6日,原告与其委托代理人一同,将原告在被告存包购物的情景现场录制,形成了提交法庭的VCD光盘及磁带。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VCD光盘、磁带质证认为:2004年3月6日原告拍摄的VCD光盘、磁带,是采取秘密手法拍摄的,取得是不合法的。同时,原告言称为赶火车而购物,却与委托代理人拍摄存包购物前后的场景,作为一名正常的消费者购物,是不可能随身携带录音摄像设备进行拍录的。因此,VCD光盘、磁带不具有真实性。此外VCD光盘、磁带所录制的内容也不能反映出被告强制存包。至于证人李娟娟的证言,原告录制的光盘中是否有该证人不得而知,证人陈述有两个人为原告抱不平,但录音录像上没有反映,因此,证人是在作虚假陈述。

对于原告未经被告许可录制了原告在被告存包购物的经过,所形成的VCD光盘、磁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该视听资料是否具有合法性,涉及到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换句话说,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的资料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本案中,原告虽未经被告同意,但为证据保全而录制了VCD光盘、磁带,其取证行为并未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录像中并不能清晰地反映被告商品信息、法院至今未听说原告为获取利益翻录光盘在外兜售)。原告是为收集证据而录音录像,与其赶火车并不相矛盾,虽然被告可以作合理怀疑,但该怀疑并不具有法律意义。

对于证人李娟娟,原告提交的VCD光盘中,是否有其身影,不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条件。被告否认证人身份,没有依据。被告以证人陈述的有两个为原告抱不平的人亦不在录像中,质证李娟娟的证言是虚假的,理由过于牵强。

因此,原告提供的VCD光盘、磁带,与证人李娟娟的陈述相互印证,具有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原告以被告强制其存包,侵犯其人格权为诉因,提起侵权之诉,是寻求司法的救济,主观上并无损害被告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之意图。

二、被告是否强制原告存包。

强制与否,是法律价值判断。

被告对其行为未构成强制抗辩道:被告要求原告存包,是被告履行己方的告知协助义务,告知顾客超市设有自动寄存柜和人工存包服务,顾客可以自由选择寄存方式,这是给顾客提供方便。而建议或要求原告存包,是被告作为商业经营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的一种体现,是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本院注意到,被告在论述其行为不构成强制性时,强调原被告作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关系,是附条件合同关系,存包的规定是合同所附的条件,消费者可以接受,接受的结果即是存包后入超市购物;消费者也可以不接受,不接受的结果即是不在超市消费,另择其他超市购物。同时,又论述,原告在与被告建立商业服务合同关系后,存包是原告的附随义务,存包后能够避免碰落损害物品、碰伤他人及忘记付款等事件的发生。因此,原告应履行存包的附随义务。不言而喻,被告的论证是自相矛盾的,被告一方面抗辩其要求原告存包购物不是强制的,一方面又要求原告在被告处购物必须接受其所附存包购物的条件;一方面陈述存包是商家就合同所附的条件,一方面又陈述存包是原告的附随义务。

说到“强制”,人们就会联想到暴力。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强制的。强制,用政治或经济力量强迫。然而,对强制的理解,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认识。强制,作为日常生活中的用词,是形容词。使用时,表现为一种状态。带有一定的感情色彩。作为法律语言,强制有其不同的法律意义。如,在法律规范中,就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改变,通常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的形式。因此,作为法律语言,不同意而为之,即构成强制。正如被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强制含有“必须”的意思,同时,强制行为的作出,皆使强制相对人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而只能被动的接受。本案原告在与被告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后,原告只能按照被告的要求,选择存包后再行购物,而别无选择。

很显然,被告要求原告存包购物,构成了强制。

三、被告强制原告存包是否侵犯原告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而自然人的人格权中,包括具体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和抽象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即宪法中确立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人格尊严权,它涵概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人格尊严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1991年12月23日,发生在国贸中心惠康超级市场的搜身事件使立法者看到保护人格尊严、保护一般人格权的必要性。由此,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过程中,就人格权及一般人格权的保护给予专条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超级市场缘何会发生搜身事件呢?源于法国家乐福1963年创建的超级市场的大型综合超市,首次将生鲜食品超市与大型非食品折扣店有机结合,倡导“超大的营业面积,一站式的购物消费、超低的价格体系、自助式的消费方式、以家庭消费为目标客户”的经营理念,自60年代来起风行于欧、美及东亚,目前已逐渐成为国际零售业发展的主力军之一。自 ,国际零售业巨头纷纷抢滩我国,也将大型综合超市这一业态带入我国。经过数年的时间,大型综合超市已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连锁业前60强中,有18家是经营大型综合超市的企业,占连锁业前60强的28%.而超市的自助式购物,给消费者带来购物便利、商家薄利多销的同时,也必然因物品的毁损、失窃使商家经营损失。因此,从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强化总部管理,保证超市企业经营业态顺利发展的角度出发,商家制定了种种规章制度。可以看到,商家在超级市场内通过监控装备、安检门、存包、加强保安力量、查验购物小票、挑选商品时“人盯人”等等防止物品丢失、毁损的措施,防范经营风险。这些制度的建立,是企业行使自主权的表现。但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更不能侵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国贸中心惠康超级市场的搜身事件是为了防范经营风险,但该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人格尊严权。

而存包制度,不同与搜身。存包制度在超级市场运作初期,多体现为免费的人工存包,且必须存包。随着市场发展的逐渐成熟,人们文明程度的日渐提高,电子防范系统的不断普及,“自助存包、自主存包”逐渐取代现有的“必须存包、人工存包”。本案被告开业时,即提供了人工存包和自助存包两种方式。从初期的大小包均要求存放,到现今的只要求大件物品存放。存包制度设立目的,不仅体现了企业为防范经营风险采取的自救措施,而且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服务,免费服务中为消费者购物带来的便利。

原告认为存包购物是不便利;强制存包,是将其当成潜在小偷看待,进而认为强制存包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而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主观认识,是公民、法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这种认识基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它来源于自身的本质属性,并表现为自己的观念认识。原告对强制存包是将其当成潜在小偷的认识是原告对强制存包主观的内心感受,自我感知。这种感知仅是人格尊严的主观因素反映,并不能构成对人格权的侵犯。因为,人格尊严即具有主观因素,又具有客观因素。所谓客观因素是他人、社会对特定主体作为人的尊重,是对人的价值的评价,对人的最起码的作人资格的评价,这种评价与人类所处的时代、社会的文明程度不可分离。就原告在2004年3月6日在被告存包购物,客观上,存包是面向全体消费者,而非原告本人,公众不会因此认为原告是小偷,原告也没因存包而减低在同学中的公信力。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犯,应以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相结合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能简单地以主观因素为主,客观因素为辅作为判断标准。因此,被告强制原告存包,虽有原告主观上感知人格自尊受到侵犯,但社会和他人并没有因原告存包购物而不尊重原告,被告强制原告存包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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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件

案例一:某超市收银员在工作岗位当众喊“你拿我们东西了”,然后超市对消费者强行搜身,发现消费者并没有偷窃,超市其行为侵害了顾客的名誉权。

案例二:消费者在超市收银处交付钱款,超市工作人员把商品交付给消费者起,这时商品的所有权就从超市转移到消费者手中,根据物权法规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有的消费者买单后可能随手把小票扔了,检查的时候拿不出来,这时往往会被围观被误解,这就会损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篇10: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件

,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的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在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女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为由告状上海市屈臣氏有限公司和屈臣氏四川北路店,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

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由此,法院确认商场的行为侵犯了女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判令被告一、屈臣氏向女大学生赔礼道歉。二、赔偿女学生人民币1万元精神损失费。三、被告负担两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820元。

篇11: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篇3

【案情】

某公司虽实力雄厚,但由于经营中资金一直难于收回,渐渐举步维艰。至底,虽经多方催收,却仍有300多万元货款没有收回。无奈之中,公司突发奇想:何不向社会公示债务人名单,迫使他们基于怕名声受损或不想被人认为是“老赖”而付清欠款?于是,从2月起,当地电视台在8个电视频道中打出了该公司的游字广告,不但将这些债务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布之于众,并称如不在限期内缴清,将提起诉讼。

【分歧】

就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被公示债务人的名誉权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些被公示的债务人欠款属实,且经过多次催收仍无动于衷,公示的目的仅仅是促使他们付款,那些债务人是“罪有应得”。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已经侵犯被公示债务人的名誉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名誉俗称名声,是社会对某个公民的品德、才干、思想、作风、信誉等的综合评价,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地位和尊严。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

1、被公示债务人的名誉必然遭受损害。损害名誉权的后果对受害人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人格损害,主要指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二是精神损害,使受害人在生活中感到孤立、冷落、精神上痛苦不堪。三是附带的财产损失。主要是因为精神痛苦、精神失常等而发生的医疗、修养、疗养方面的费用。由于欠债不还并非好事,公司将这一情况向社会公开,必然引起他人对该债务人的品德、信誉产生合理怀疑,至少是不太好的看法,从而直接影响到其社会地位和尊严,只不过是各自受害的程度不同罢了。

2、公司具有损害被公示债务人名誉的主观恶意。公司通过当地电视台,在8个电视频道中打出游字广告公示债务人名单,目的是迫使他们基于怕名声受损或不想被人认为是“老赖”而付清欠款,这正好说明公司对自己行为将造成被公示债务人名誉损害的后果是明知的,虽然并不一定希望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公司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即具有间接故意。

3、公司的行为违法。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对债务人构成侮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公然”,就是在众多人的面前,或者是可能使众多人了解的情况下进行,关键是使侮辱的内容被第三者或更多的人得知,从而让特定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公司的行为虽不是暴力,但其将他人“赖债”这一事实通过电视摆在“众多人的面前”,使他人人格公然被贬低,当属“其他方法”;另一方面,公司侵犯了债务人的隐私。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住所、私生活、个人日记、照相簿、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等。未经允许或经司法程序,无论是以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现代通讯技术以及其他足以使第三人知悉的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均构成侵犯隐私权。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尽管公司公示的内容属实,但由于没有经过债务人同意或经过司法机关,公司则没有这种权利,将债务人的住址等情况布之于众,明显侵犯隐私权。

4、公司的违法行为与债务人名誉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后者为前者所引起,没有前者则没有后者,两者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篇12: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导入新课:

提问:如果你的邻居怀疑你偷了他的小猫,要进屋搜查可以吗?

如果父母或老师以关心你为由私拆你的信,你认为合法吗?

这两个问题其实已经涉及到公民的另外两项权利,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们在讲完这节课后自然会得出结论。

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一)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书)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证公民的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

举例:

张先生夫妇在凌晨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这个人自称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朝阳法院做出判决,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各1500元。

朝阳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第一太平戴维斯综合物业顾问(北京)公司是受委托的朝阳园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间形成了物业管理与物业公司管理关系。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保安员在值班时进入张先生夫妇房间,其自称因为房门虚掩,为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检查。而按照《朝阳园住户手册》规定,遇此紧急情况其既不与业主家电话联系,又未请公安人员见证,该行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其是在张先生夫妇深夜熟睡之机闯入,给张先生夫妇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响了生活,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保安员是在履行职务中侵害了张先生夫妇的权利,故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提问;

(1)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两种情况?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即,必须持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由公安部门人员执行;只能针对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住处。那种漫无边际的突击搜查,公民有权拒绝,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正当理由,不经主人允许,甚至不顾主人的阻止,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第二,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要求其退出时,无理取闹,拒不退出。

(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提问:何为通信自由?何为通信秘密?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什么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板书)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通信秘密受保护,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拆、毁弃、偷阅他人信件。特别提示: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检查公民的信,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提问:私人信件指哪些?“任何人”包括哪些人?譬如:教师、父母、领导可以拆看学生、子女、下属的信件吗?

班主任不能对学生书信作出规定

周志刚

每个学生的内心都有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感情世界,他们心中会有喜怒哀乐的感情变化,朋友间的书信往来就成了学生之间传送幸福与快乐,发泄、倾诉不良情绪的一种表达方式。可是近年来,一些班主任出于种种考虑,对在校学生的书信往来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如有些班主任告诉收发室本班学生的信件都由自己统一保管起来,到放假时(一周或两周)再完璧归赵。虽然这种做法出于良好的主观愿望,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容易引起学生的不满情绪,更严重的是这种扣押学生信件做法是违法行为,虽然情节较轻,但也是不允许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保护中学生的通信自由权,维护青少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是每一位教师应尽的义务。希望存在此问题的教师,带头学习有关法规,树立应有的法律意识,自觉纠正不法行为,对学生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有充分的认识。这样才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国青年报》 2月08日

如果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举例:

陈盈盈与杨某系上海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的同事。1月初,陈将美国男友介绍给杨某,其间曾充当他们的部分翻译角色。后由于陈需出国,托杨帮忙,遭杨拒绝,陈不悦。198月12日,陈听同公司李某某讲起“杨某最近有EMS特快专递要寄来”,陈称“如果我拿到,我就把它扔掉”。当日下午5时许,陈收到了杨某从银川寄至公司的特快专递,由当班许某某签收后,陈即将该件带回家中,并将特快专递内杨某及其美籍未婚夫单身、出生、无犯罪记录等公证书及护照、身份证、照片等材料全部烧毁。杨某将特快专递不见的情况向上诲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行政部经理反映后,陈即于8月15日在单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法院开庭前向杨某赔偿人民币6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盈盈为泄私愤,故意私拆,烧毁公民邮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9条之规定,购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盈盈在犯罪行为被发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对自己的罪行有所反省,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的同时,一并适用第32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9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盈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免予刑事处分。

学生小结本节课的内容,并说明开头提出的两种行为都是非法的。

巩固新课:

未成年人程某毁弃他人信件,构成何罪?

[案例简介]程某,男,16岁。程自小喜爱集邮,千方百计搜罗邮票。一次他发现信架上有一封信的邮票非常漂亮,只可惜不是他家的信。几经犹豫,程某还是把这封信拿回了自己家,撕掉邮票之后,便把信扔掉了。第一次尝到了甜头,程某便一发不可收。他不再满足于自己家所在大院的那几封信,而是窜遍周围的所有大院。有时,趁人不备,还溜进机关、学校。程某采用此种方法,积攒了 200多枚精美的邮票。

[律师的话]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案中,程某为非法获取他人邮票,毁弃信件 200多封,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处以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篇13:第九课 第三框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九课 第三框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九课  第三框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通过教学,使学生知道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含义和重要性,能区别合法搜查与非法搜查、非法侵入。知道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了解其含义,并能根据所学知识判断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现象是否侵权。

2、过程与方法:通过分析动画,让学生知道什么是合法搜查,什么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认识到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过小品,将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情表演给大家看,学生分析后掌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含义。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教学,使学生能够分辨是非,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做违法的事,并能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懂得用法律去维护。

教材分析:

本框教学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教材首先指出了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含义及重要性,继而分析了合法搜查与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的区别。第二部分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教材先解释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含义,接着简要分析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原因,并指出什么是侵权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

教法建议:

本框的教学内容理论性不强,教师可以让学生在对案例分析、表演的过程中认识到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非法行为。讲解“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时,可以让学生结合实际生活分析动画,理解非法搜查与非法侵入的表现。如果教师认为动画包含的内容不够丰富,还可以让学生自己去搜集案例,或者将一些案例稍作变通,编成小品,大家一块儿分析、讨论,加深印象。讲解“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可以一方面让学生表演小品,另一方面让学生讨论一些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加深学生对这部分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导入新课:

提问:如果你的邻居怀疑你偷了他的小猫,要进屋搜查可以吗?

如果父母或老师以关心你为由私拆你的信,你认为合法吗?

这两个问题其实已经涉及到公民的另外两项权利,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们在讲完这节课后自然会得出结论。

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一)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书)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证公民的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

举例:

张先生夫妇在凌晨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这个人自称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朝阳法院做出判决,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各1500元。

朝阳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第一太平戴维斯综合物业顾问(北京)公司是受委托的朝阳园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间形成了物业管理与物业公司管理关系。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保安员在值班时进入张先生夫妇房间,其自称因为房门虚掩,为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检查。而按照《朝阳园住户手册》规定,遇此紧急情况其既不与业主家电话联系,又未请公安人员见证,该行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其是在张先生夫妇深夜熟睡之机闯入,给张先生夫妇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响了生活,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保安员是在履行职务中侵害了张先生夫妇的权利,故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提问;

(1)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两种情况?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即,必须持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由公安部门人员执行;只能针对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住处。那种漫无边际的突击搜查,公民有权拒绝,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正当理由,不经主人允许,甚至不顾主人的阻止,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第二,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要求其退出时,无理取闹,拒不退出。

(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提问:何为通信自由?何为通信秘密?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什么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板书)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通信秘密受保护,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拆、毁弃、偷阅他人信件。特别提示: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检查公民的信,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提问:私人信件指哪些?“任何人”包括哪些人?譬如:教师、父母、领导可以拆看学生、子女、下属的信件吗?

班主任不能对学生书信作出规定

周志刚

每个学生的内心都有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感情世界,他们心中会有喜怒哀乐的感情变化,朋友间的书信往来就成了学生之间传送幸福与快乐,发泄、倾诉不良情绪的一种表达方式。可是近年来,一些班主任出于种种考虑,对在校学生的`书信往来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如有些班主任告诉收发室本班学生的信件都由自己统一保管起来,到放假时(一周或两周)再完璧归赵。虽然这种做法出于良好的主观愿望,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容易引起学生的不满情绪,更严重的是这种扣押学生信件做法是违法行为,虽然情节较轻,但也是不允许的。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保护中学生的通信自由权,维护青少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是每一位教师应尽的义务。希望存在此问题的教师,带头学习有关法规,树立应有的法律意识,自觉纠正不法行为,对学生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有充分的认识。这样才能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国青年报》 202月08日

如果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举例:

陈盈盈与杨某系上海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的同事。年1月初,陈将美国男友介绍给杨某,其间曾充当他们的部分翻译角色。后由于陈需出国,托杨帮忙,遭杨拒绝,陈不悦。1996年8月12日,陈听同公司李某某讲起“杨某最近有EMS特快专递要寄来”,陈称“如果我拿到,我就把它扔掉”。当日下午5时许,陈收到了杨某从银川寄至公司的特快专递,由当班许某某签收后,陈即将该件带回家中,并将特快专递内杨某及其美籍未婚夫单身、出生、无犯罪记录等公证书及护照、身份证、照片等材料全部烧毁。杨某将特快专递不见的情况向上诲赛格企业发展总公司行政部经理反映后,陈即于8月15日在单位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法院开庭前向杨某赔偿人民币6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盈盈为泄私愤,故意私拆,烧毁公民邮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9条之规定,购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盈盈在犯罪行为被发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对自己的罪行有所反省,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的同时,一并适用第32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9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盈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免予刑事处分。

学生小结本节课的内容,并说明开头提出的两种行为都是非法的。

巩固新课:

未成年人程某毁弃他人信件,构成何罪?

[案例简介]程某,男,16岁。程自小喜爱集邮,千方百计搜罗邮票。一次他发现信架上有一封信的邮票非常漂亮,只可惜不是他家的信。几经犹豫,程某还是把这封信拿回了自己家,撕掉邮票之后,便把信扔掉了。第一次尝到了甜头,程某便一发不可收。他不再满足于自己家所在大院的那几封信,而是窜遍周围的所有大院。有时,趁人不备,还溜进机关、学校。程某采用此种方法,积攒了 200多枚精美的邮票。

[律师的话]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案中,程某为非法获取他人邮票,毁弃信件 200多封,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处以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篇14:《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案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肖像和姓名是一个具体的人的两大外在标志;懂得姓名的作用,姓名权的含义和内容,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与后果;懂得肖像的含义及作用,肖像的内容,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与后果。

2.能力目标

通过教学,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行为;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姓名与肖像权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律武器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教学,引导学生反思自己在与同学交往中侵犯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不良表现,体验给受害者所造成的危害;培养学生尊重他人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责任意识;加强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

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的内容以及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的行为。

【教学难点】

懂得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的义务。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以我们如何区别周围的同学和老师、一些知名人物为引子,让学生去感受一个具体的人有两大外在标志: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标志(以容貌将人区别开来);姓名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用文字符号将人区别开来),这样就进入本课要讲的内容。

【新课教学】

展示学生艺术周的相关作品:有人物剪纸、素描、石膏像、摄影等。目的让学生去感受肖像含义、制作方法的丰富性、多样性及之所以成为特定人的容貌标志。

案例分析:见书本:15岁的小红,喜爱芭蕾舞,让爸爸给自己拍了张跳舞的照片。某刊编辑找到了小红,要求将该照片刊登于杂志封面上。小红征得爸爸同意后答应了编辑的要求,编辑将使用照片的报酬交给了小红。思考:小红行使了什么权利?

通过思考和动手连线让学生明确: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小品:朱月坡的烦恼我叫朱月坡,上月在潇洒楼拍了艺术照,今天莫名其妙发现橱窗里摆着自己的巨幅艺术照,难怪同学们见到我就说“美女”,我好不自在。另外,因为我的字不好,老师点名时无意中念成了朱肚皮,于是一个女孩子多了一个不雅的外号,我还发现自己送给同桌的照片在别的同学手里,不看则已,一看吓一跳:我长了山羊胡子和一对猪耳朵。liuxue86.com

哎,我最近比较烦,比较烦。思考:朱月坡遇上了哪些烦恼?小品中除了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外还有哪些侵权行为?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的:根据这段小品的表演让学生知道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表现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要承担的责任,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不得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的肖像进行人身攻击。反之,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及彼话人物。我们之所以一看到这些名字就能说出他们的事迹,是因为姓名是一个人的文字符号,它与某个特定的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它包括正式姓名、笔名和艺名等。

案例分析一见书本:牛顺父子的冲突。思考:牛顺可以改名吗?牛正干涉牛顺改名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出你的依据。目的:引导学生了解什么是公民的姓名权(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知道法律对年满18周岁的公民和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的具体规定;明确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

案例分析二如此玩笑能开吗?案情:宋明怎么也没想到,一个玩笑惹上了一场官司,落得与好友对簿公堂反目成仇,心中懊悔不已。今年9月,宋明突发奇想,到邮电局以申洋妻子江玉的名义,向远在云南的申洋拍了一封加急电报,电文内容为:“家有急事,速归。”申洋接到电报后信以为真,心急如焚地赶回家里,谁知却是一场虚惊。申洋夫妇一怒之下将宋明告到法院,提出了要宋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思考:宋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通过了解案情和思考,要求学生明确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盗用和冒用他人姓名。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明为寻开心,假冒江玉姓名虚构事实愚弄他人,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篇15:《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案

教学目标

本课主要落实了课程标准中的以下内容:

目标1:能够说出人格尊严权及具体内容。

目标2:能够正确区分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具体行为表现。

目标3:能够叙述侵害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人人享有尊严权,法律维护我们的名誉权。

教学难点: 我们享有法律规定的名誉权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名誉权的义务。

教学过程

广州白云机场有一个乞丐在行乞时,有一个乘客鄙夷地将施舍的钱物用力地甩在乞丐的脸上,该乞丐不满这种施舍态度,认为有伤他的自尊,他说:宁可饿死、冻死也不需要这种施舍,根据这件事,许多网友发表了评论。

请你以“乞丐有尊严吗?”参与讨论。

议一议:乞丐有尊严吗?

你可以不去施舍,但你绝不能因为施舍了别人钱物就有权利去侮辱别人的尊严。哪怕他只是一个乞丐,哪怕他在伸出乞讨的双手时已经轻贱了自己的人格与尊严,但是你,作为一个旁人,均无权因此而雪上加霜,去侵犯他仅剩下的一点人格尊严。

郭老师的行为不是对小光的负责,而是对小光进行侮辱、体罚的行为,侵犯了小光的人格尊严权,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王律师的看法是完全正确的。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小光的父亲认为12岁的孩子没有人格,且可以随意体罚,这是一种人身依附的错误观点,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法律规定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尊严权。

一、人格尊严不可辱

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人与动物的区别之一在于人有思想、有自尊、有受人尊重的需求。现代社会,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人格尊严权。

1.什么是人格尊严权?

任何人,无论其年长还是年幼、聪慧还是愚钝、富有还是贫穷,也无论其是高官还是平民、是自由人还是在押犯,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

2.人格尊严权的内容与重要性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其他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自由权等均从不同方面维护、保证人的尊严。

3.侵犯人格尊严要承担什么责任?

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有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二、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

1、名誉的含义

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客观的社会评价,如:诚实或奸诈、善良或邪恶、正派或卑鄙、精干或笨拙、真诚或虚伪等,这些社会评价综合起来构成一个人的名誉。

那么,良好的名誉有什么作用?

2、良好名誉的作用

中华民族是一个十分看重名誉的民族,崇尚“士可杀而不可辱”,以自己的主观努力追求一个好名声,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们要继承这一传统,做受人尊重和赞誉的人。

每一个人都处在社会评价中,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好的方面)可以使我们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有良好的名誉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以获得经济利益。

有个美国商人并没有犯罪记录,但是,有人却在“雅虎”网站恶意诽谤他是一名罪犯,从事地下非法交易。网上的恶意攻击最终导致他破产。这个商人向法院以诽谤罪起诉诽谤者,法院最终判决他胜诉。

1、这个案例说明名誉集中体现了什么?

2、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后果是什么?

3、公民享有名誉权的意义是什么?

4、好的名誉对我们有什么好处?

面对不公平的评价:

我们一方面要从事实出发,证明事实真相;另一方面,要有保护人格权的法律意识,对于诽谤,侮辱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好名誉的取得取决于什么?

2、好名誉是否能获得客观公正的评价?

3、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危害是什么?

4、什么是名誉权?它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大伟: 小明的行为只是情绪失控,以后注意培养自制力就行了。

小辉: 小明的行为违反诚信准则,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小敏:小明的行为既不道德,又违法,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大江:“身正不怕影子歪”“和为贵”,我应该主动找小明谈谈心。

大伟将小明的行为简单地归结为心理问题,是片面的。既没有认识到小明行为的严重性,也不利于小明改正错误。应意识到,如果因嫉妒而诽谤他人是违法的。

小辉只看到了小明行为的不道德,而没看到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缺乏法律意识。因此,其观点是不全面的。

小敏的看法比较全面。小明因嫉妒而污蔑大江作弊,致使一些同学怀疑大江的人品不仅有悖道德,也是违法的。是侵害大江名誉权的行为。

大江采取与小明协商的办法行使自己的名誉权,这样既能融洽同学关系,又能够较好得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侵害名誉的行为的危害性:

良好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不过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人的名誉权常常会受到侵害。有时,一个诚实的人会被污蔑成骗子,以致蒙受奇耻大辱,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异常痛苦。

侵害名誉的行为不仅践踏了他人的人格尊严,而且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破坏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秩序。

各国法律毫无例外地赋予公民保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小立长得矮胖,有人给他起了个“武大郎”的外号。对此小立心里很不好受。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理由是什么?

利用别人的身体缺陷或缺点起外号的做法有损别人的人格尊严,会破坏别人的名誉,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既违背了社会道德,又触犯了法律。

案例中的保安的行为侵犯了小华的什么权利?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样判决?

判决商场:公开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侵犯了小华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1、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2、这些行为有什么后果?

(1)公然谩骂他人,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泼脏物等,都属于侮辱行为;

(2)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行为,是诽谤行为。

凡此种.种,既是不尊重他人、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又是不尊重自己、损害自己形象的不道德行为。

侵权者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4、名誉权的含义及主要表现: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的良好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5、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与后果: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

这些行为,既是不尊重他人、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侵权行为,又是不尊重自己、损害自己的形象的不道德行为。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这些行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公民应该怎么做呢?

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公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因非法侵害造成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

现实生活中存在哪些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的人格尊严权利》说课稿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件

每个同学的权利教案

为巩固新中国而斗争的历史教案

鲁教版八年级思想品德第六单元教案

高中二年级政治教学计划

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教学设计一

高一政治民主选举教案设计

青少年法制教育班会优秀教案

七年级思想品德课件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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