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户口人员落户新政策解读(共7篇)由网友“一鸭一呀哟”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无户口人员落户新政策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无户口人员落户新政策解读
无户口人员落户新政策解读
两条“红线”
《意见》特别明确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一是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这是对政府行为明确了“高压线”,畅通了户口登记的渠道,使户口登记回归本来职能,体现了社会治理水平。
二是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这既是户口登记管理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也是保障每个公民享有权利的民生“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个原则
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意见》提出“三个原则”,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提供了思路和办法。
一是依法办理、保障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既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益,为他们参与社会事务、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保障,又要在户口登记上坚持依法办理,保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二是区别情况、分类解决。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需要根据无户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登记户口政策。
三是综合配套、部门协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涉及多部门政策衔接,《意见》明确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并要求各有关部门清理有关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比如,计划生育、收养登记等方面的法规政策,需要与《意见》进行无缝衔接;无户口人员落户后,相关的教育、社保等保障措施也要同步跟上。等等。
八类人员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超生仍要缴社会抚养费
讯记者黄宙辉报道:《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的八类无户口人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有市民提出,这是否意味着超生的可以登记户口,也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此,广东省卫计委在8月时已经明确,对公民进行户籍登记属公安部门的职责范围,依法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卫生计生部门的法定职责,
违法生育子女入户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两回事,两者既不相互矛盾,更不相互否定。
根据20当时还在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进行户籍登记时,公安部门将小孩父母的相关资料通报给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对其婚育情况进行查验、核实,并依法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元旦起施行。广东省卫计委表示,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情况等做了解答。
计划生育禁限超生婴儿落户
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解决超生子女落户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禁止将政策外生育与落户挂钩。198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没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此后多次重申。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后,多次要求各地禁止将计划生育与落户、入学、低保等捆绑,并开展督查。最近,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决定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相挂钩。
《意见》出台后,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指导地方卫生计生部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事实收养需先办理收养登记
事实收养实际上是一种私自收留抚养行为,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存在被拐卖、超生、捡拾等多种情况,因为无户口,在享受教育、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存在障碍。对于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当依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对于希望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处理,事实收养发生在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为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被拐儿童的,应当先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总之,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教育权益可先入学后办户口
目前无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中,大部分已进入学校接受了义务教育,但仍有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正常入学就读。《意见》出台后,各地教育部门将积极贯彻落实,着重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保障平等受教育权。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依法保障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要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
二是积极安排入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学,指导学校依据学生年龄和学力等情况安排在合适的年级就读。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是严格规范管理。学校要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所有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建立学籍和学籍档案。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四是关注特殊群体。重点做好新登记户口或暂无户口的适龄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就学工作。对于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由流入地政府协调安排入学,不符合条件的劝告回原户籍地就学,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对于留守儿童、残疾儿童,要尽量为他们上学提供便利。
社保待遇落户后可相应参保
《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意见》精神和要求,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并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
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8号)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已经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在医疗保险方面,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别覆盖了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篇2:无户口人员新政策
“黑户”问题由来已久,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盲点”。据了解,国务院将出台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帮黑户圆梦促社会公平。
国务院办公厅1月14日印发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这份意见让无户口人员一圆“户口梦”的同时,各项福利保障能否跟上,户口登记能否回归本来职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无户口人员均能依法落户
对于长期以来望“户”兴叹的无户口人员来说,此次发布的意见成为一道曙光。意见的一大亮点,是针对无户口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落户方案: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超生”、非婚生育的,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提供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落户。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户口簿申请落户。
此外,意见还为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以及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等规定了详细的落户政策。这意味着,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清理落户“门槛”
“没有户口,简直寸步难行。”广东东莞市袁女士的第二个孩子属于“超生”范畴,“不能上公立小校,升中学的问题更是想都不敢想。想出去玩吧,还买不了机票、火车票。”她说。
早在198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就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规定,此后也多次重申这一规定。
令人遗憾的是,法律和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不交超生罚款就不让落户”几乎成了各地不成文的规定。
在广东,省公安厅与卫计委年5月下发通知,要求“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入户的前置条件”。目前广东已有广州等7个市明确上户口与计生脱钩,但仍有不少地方依然要求在入户时提供计生证明。
无论如何,“依法登记户口”这一公民的法定权利不应打任何折扣。此次由中央层面出台意见,明确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态度,更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权威。
关键要圆“福利梦”
无户口人员圆了“户口梦”,各项保障措施能否跟上?
“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为新登记户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服务和便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农保处处长汪圣军如是说。
“上学难”一直以来是无户口人员反映最强烈的难题之一。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坦言,虽然国家并未将有户口作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但实际上仍有一部分无户口的适龄儿童未能正常入学就读。
杜柯伟明确表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立即安排就近入学。必要时,可以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意见提出,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需要先办理收养登记或进行事实收养公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巡视员甘薇薇表示,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篇3: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20省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这些地方的无户口人员可去落户了,这些省份包括北京、浙江、海南、安徽、福建、重庆、四川、甘肃、吉林、黑龙江、广东、广西、山东、山西、陕西、河北、江苏、青海、江西、湖北。随着落户细则的出台,上述地区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去办理落户了。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上述意见将无户口人员分为了8类,分别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在此基础之上,多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了无户口人员的分类,并明确了每类无户口人员的落户程序。
如,吉林省公安厅在解读本地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时表示,吉林省在摸排无户口人员底数情况过程中发现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人数较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务院《意见》八类无户口人员基础上增加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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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安徽将无户口人员细分为9类,增加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无户口人员”;广东增加了“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甘肃增加了“本辖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河北也增加了“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等等。
禁设任何前置条件优化落户程序
在落户的程序上, 北京、浙江等多数地区普遍明确要求,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对于社会上最关注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浙江提出,有关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登记证(卡)、再生育证、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凭证、违反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收据以及村(社区)同意落户证明、未落户证明等材料为由,不予或者拖延办理。
此外,一些地区还优化了某种无户口人员落户的程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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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吉林明确,为减轻无户口人员落户负担,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原则上由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凭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法判定或经民警调查未能核实相关情况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篇4: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近日,北京出台了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引关注,喜大苦奔,广大黑户人群终于可以有合法身份啦!据了解我国有1%的人口没有户口。目前至少已有20个省份出台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一些地方细化了无户口人员的分类,增加“无户口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类别;多地还优化落户程序,强调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篇5: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目前至少已有20个省份出台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实施细则。这些省份包括北京、浙江、海南、安徽、福建、重庆、四川、甘肃、吉林、黑龙江、广东、广西、山东、山西、陕西、河北、江苏、青海、江西、湖北。随着落户细则的出台,上述地区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去办理落户了。其中,安徽将无户口人员细分为9类,增加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无户口人员”;广东增加了“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甘肃增加了“本辖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河北也增加了“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等等。
1%的中国人没有户口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国约有1300万人口没有户口,成为俗称的“黑户”。根据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万海远等人在七、八月份的调研,这些黑户中60%以上是超生人员,其他还包括没有主动上户口、弃婴、未婚生育、相关证件丢失、户籍办理程序繁琐或基层部门不作为等多种原因导致的无户籍人员。总量在1300万左右、占总人口1%的中国人没有户口,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公平、和谐的重大问题。
计生与户籍挂钩
据不完全统计,20,全国至少有20个省有明确的规定或案例,上户口必须出示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其中北京、上海、辽宁、四川、河南、湖北等6个省市在省级户籍制度上明文规定,将计生与户籍挂钩。
调研中发现,黑户的普遍存在已经导致不良影响,包括黑户人群自卑心重、缺乏安全感、游离于正常社会之外、无法享受公民的基本权利等,从而也制约了人口流动、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加剧了社会不公平。另外,福建省是一个特例。,福建省明确规定了超生婴儿无条件登记。到5月,该福建省为历年累计下来的近50万“黑户”人口登记了户口。事实上全国黑户总量会明显高于1300万。
全年出生人口为1655万,比上年减少32万。由于单独二孩政策于在全国逐步开始实施,20是该政策完全实施后的第二年,因此也应该是政策新增人口的高峰年。然而,年出生人口不升反降。
另外,中国人口老龄化态势明显,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经超过15%,老年人口比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4岁以下人口比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劳动年龄人口开始绝对减少,这种趋势还在继续。预计中国老年人占总人口比例将达19%。
在当前老龄化和人口红利逐渐丧失的背景下,要尽快推进户籍管理电子化,取消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以及各种福利补贴挂钩的政策,规定凡是在中国出生的公民都应自动地、无条件地给予登记并使其获得公民身份,同时还要鼓励过去因各种原因没有进行身份和户籍登记的人重新进行登记,让所有黑户都拥有户口。
篇6: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为全面解决宁夏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规定,自10月1日起,宁夏凡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非婚生育,涉外,被收养或捡拾抚养,户口被注销,以及流浪乞讨等5类无户口人员,都可以带着相关材料去上户。管理办法对无户人员如何申请上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非婚生育、超生等无户人员
凡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含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需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可到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入户登记。
不符合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条件的无户口人员(包括191月1日前出生,或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确实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凭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所在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涉外的无户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被收养或捡拾抚养的无户人员
公民依法收养未申报出生登记的无户人员,监护人或收养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收养登记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已私自收留弃婴和孤儿的,收留人无收养意愿的,应主动将弃婴和孤儿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公安机关为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4月1日以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孤儿,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户口簿,申请办理入户。
194月1日新《收养法》实施后,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户口登记人员,应凭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警务室民警的调查报告、公安机关在公安打拐系统中进行比对报告、抽取血样进行DNA检测结果,排除拐卖、失踪儿童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被注销的无户人员
被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申报恢复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因判处刑罚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流浪乞讨无户人员
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机关在三个月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无法甄别身份的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人员,经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申请,可在公安派出所为监护单位设置的集体户上为申请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落户手续。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在派出所设置的社区集体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篇7:山东无户口人员落户细则
这样的规定就意味着,超生的孩子,如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无需提交社会抚养费缴款证明便可落户,省内从2月份开推的落户新政,不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婚内超生或非婚生子,凭出生证明都可给新生儿落户。
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幼儿,公安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亲子关系证明、住院分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从今年2月份开始,根据省公安厅要求,山东各地市开始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简化新生儿落户程序,推行落户新政。据了解,按这份文件规定,今后超生孩子落户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法定证件,不论是婚内超生还是非婚生子,家长为孩子申请落户,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再是能否落户的先决条件。
新生儿落户与社会抚养费脱钩
2月15日,省公安厅向各地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今后,《出生医学证明》是办理出生人口户口登记的.法定证件,无需村(居)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落户介绍信。按新办法所强调,依法申报出生登记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特别是对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绝不允许随意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绝不允许造成“黑人、黑户”。
这样的规定就意味着,超生的孩子,如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无需提交社会抚养费缴款证明便可落户。
办理出生证明,无需准生证
按《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规定,《出生医学证明》 由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即可签发。
省内从2月份开推的落户新政,不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婚内超生或非婚生子,凭出生证明都可给新生儿落户。然而,此前经常有市民反映,一些医院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违规设前置条件,要求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俗称“准生证”)。
事实上,早在2009年,山东省卫生部门就下发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等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前置条件;今年1月1日全省开始启用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中再次明确了,办理出生证,不需提供准生证; 而自5月1日起,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无出生证明,可凭亲子鉴定落户
按省公安厅下发的文件规定,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当场予以办理。
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 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幼儿,公安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 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亲子关系证明、住院分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出生人口落户要严格执行在经常居住地随父或随母自愿的要求,原则上不准单独立户或随他人落户。
对父母双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兵役或属在校学生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将调查核实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新生儿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落户。对异地落户后投靠父母的,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与迁出地公安机关联系核查后方可办理准迁手续。弃婴、孤儿以及收养登记的落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超计划生育
案例:小张和小李都是农村户口,两人结婚后,育有一男孩。为要个女儿,一年前,两人又生了二胎,属于超生。这段日子,两口子一直在发愁,想去给二孩落户,可又担心巨额的社会抚养费还没缴纳,孩子无法落户。措施:按省内实行的落户新办法规定,像小张和小李这样的超计划生育落户,今后将与社会抚养费脱钩。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当场予以办理。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幼儿,公安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亲子关系证明、住院分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未婚生育
案例:小马和小叶两人在打工时相识相恋,一年后产下一子,但此时两人尚未结婚。像这种未婚生育的孩子该如何落户?
措施:按省内新的落户办法,特别是对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经调查核实,基层派出所拒不受理或办理出生登记的,所在地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应直接予以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生登记并将有关材料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存档,责成派出所为群众发放《居民户口簿》; 县级公安户政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的,所在设区市公安户政部门应直接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出生登记并将有关材料依次转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存档,责成派出所为群众发放《居民户口簿》。
生在家里咋落户
案例:小刘住在偏僻的山区里,生孩子时,因条件限制,在家里由传统的接生婆帮忙接生。因没去正规医院,孩子出生后,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小刘想知道,像她这种情况,如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并给孩子落户?
措施:按规定,自3月1日起,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其出生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领证人提供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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