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全球环境论文

时间:2022-11-03 08:23:27 论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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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全球环境论文

篇1:如何保护全球环境的论文

如何保护全球环境的论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他们在追求经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忽视或者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者破坏。

20xx年3月10日,哈尔滨出现沙尘天气,城市天空被黄色沙尘笼罩。当地气象台发布浮尘天气黄色警报。

20xx年4月5日凌晨4时,云南省消防

森林大火现场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原因有好多,比如说,一次性塑料杯, 一次性筷子, 一次性塑料袋等等.那么又要怎样解决这小而严重的问题呢?

我国在加强环境法实施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将环境执法和环境立法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开始将环境执法作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点;加强环境法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普及环境法的知识,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官员和管理人员的环境法制观念;强化国家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环境管理机构、提高环境管理机关的级别、加强环境管理和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国家环境管理机关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在扩大,政府各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职责越来越明确、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能力在增强;在现实生活中,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越来越明确,污染源单位的责任和违反环境法的责任越来越明确、具体,自觉遵守环境法的程度在提高;环境法中的确定性、强制性规范增加,禁止性、处罚性、奖励性措施增加;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度化加强,环境法律规定、措施和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环境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程度增强,环境执法制度日益健全;环境法制建设(包括环境立法和执法)和环境管理的有效协调加强,对环境法的监督、检查加强;成立环境警察、环境法庭,切实保障公民和单位享有的提起环境诉讼的起诉资格,积极开展环境法诉讼(包括环境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加强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在处理环境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时,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并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扩大诉讼权;强化对环境的刑事法律保护,明确规定在环境方面的法人犯罪,严厉制裁危险犯,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程度增强,对环境违法者实行双罚、多罚制;等等。

小的方面有: 第一,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环境友好的决策和制度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改善环境质量出发,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展战略、规划,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要研究综合环境与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克服单纯追求GDP的倾向。

第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循环经济,就是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建设以节水、节地、节能、节材、节约其他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为核心,努力实现产业生态化;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以生态化改造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发展废物回收再利用产业和环保产业,提高资源生产率和循环利用率。严格环境准入,提高环保准入门槛,限制和禁止上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施强制淘汰制度,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企业实行强制淘汰;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降低产品单位产值的能源物耗和污染物排放;积极利用经济手段、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各行各业节约资源、降低污染排放;继续推广各类循环经济试点示范。

第三,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首先要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加快重点流域海域的污染防治,力争取得实质性成效;二是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优化城市规划布局,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污水、垃圾处理率,积极保护城市区域天然林草、河湖水系、滩涂湿地等自然遗产;三是加快燃煤电厂脱硫和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新能源,减轻酸雨污染和大气尘污染;四是加强农村环保工作,以转变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为核心,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治理养殖业的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五是尊重自然规律,加强生态保护,搞好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防止新的破坏;六是在核电发展中,加强环境安全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第四,加强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合作。我国立足于解决好国内环境与发展问题,继续改善13亿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同时,继续推进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一方面积极参加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公约和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谈判,维护国际利益,履行国际义务,为解决人类面临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做出贡献。同时,积极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促进国内环境保护跨越式发展;制定突破绿色贸易壁垒、防止污染转移、有害物种入侵等政策、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促进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环境安全。

保护全球环境,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发达国家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增加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环境资金援助,加强环境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国际传播与合作;降低直至取消因环境标准过高而形成的贸易壁垒,促进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共同发展;进一步开放市场,减轻发展中国家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全球范围内资源的合理利用。发展中国家也要在加快发展中积极防治污染,保护生态。

在千年峰会5周年之际,170多个国家和政府首脑将两次聚会,千年目标能否如期实现将是他们关注的重要议题,人类为实现共同承诺所做的努力将得到检验。我们将继续努力,把书面的目标化为具体的行动,承担我们肩负的历史责任,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为人类早日全面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贡献。我们愿意与世界各国加强合作,携手共进,共创人类社会的美好未来。

篇2:全球环境治理论文

全球环境治理论文

本文从全球环境的公共产品特征出发,明确界定全球环境治理是无政府状态下各国为应对全球环境变化问题而采取集体行动。集体行动的博弈可以借助“雪堆博弈”走出“囚徒困境”的结局。《巴黎协定》的达成充分说明了各国在全球环境问题上的从指责到合作的态度转变。

全球环境科学治理几乎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然而,研究全球治理问题还是应该有一个规范的理论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展开相关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否则简直就是自说自话。全球治理是由国家或经济体构成的多权力中心的国际社会,为处理全球问题而建立的具有自我实施性质的国际制度、规则或机制总和。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全球治理是在没有世界政府状态下,各国际博弈者通过采取集体行动来克服国际社会中市场失灵的努力过程。

在厘清全球治理的问题本质之后,可以明确全球环境治理是在无政府状态下,各国为应对全球环境变化问题而采取集体行动,试图建立有约束力的自我实施性质的国际协议,来避免全球环境陷于日益恶化的局面。根据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判断标准,全球环境几乎属于纯公共产品。此外,它还是一个具有巨大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好的环境则令其四周都受益,反则受害。事实上,这一过程存在一定的不对称,维持环境的成本则相对集中,而环境的受益者则比较分散。在环境保护这一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上,表面上看存在着大量的供给者参与供给,其实任何参与者都不太可能成为影响公共产品供给的关键人物。

因此,在没有选择性激励的情况下,参与者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意愿不会提高,都倾向选择“不贡献”策略,期望其他参与者的有所贡献进而能坐享其成。“搭便车”的心理与“囚徒困境”的结局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也不会是参与者追求的合作解。因此,改变外在的激励条件,实现个体理性和激励相容的有效结合是突破集体行动困境的重要途径。

一、全球环境:一个公共产品

全球环境的保护可以被视为一个集体行动问题。集体行动最初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领域,走进现代经济学的视野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后来逐渐成为经济学中――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时至今日,集体行动问题已经成为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跨越了国家和民族的界限。凡是涉及公共利益、共同利益与个体理性行为的研究与讨论,总是绕不开集体行动问题,更确切地讲是绕不开集体行动的困境这一根本问题。

(一)集体行动中的“理性人”

基于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参与集体行动的个体会对行动的成本与收益进行理性计算,对参与行动的收益与成本进行比较,从心理活动到参与行为必须经过一个动员的过程。奥尔森在阐述集体行动的逻辑时,就指出在大集团这种“潜在集团”中,成员只有通过“选择性激励”才有可能被动员起来。但是,奥尔森否定了经济激励标榜为“唯一激励”的可能。根据性质和作用的不同,“选择性激励”可以划分为“正面激励”和“负面激励”,并且指出“社会激励的本质就是他们能对个人加以区别对待”。然而,在奥尔森看来,这种社会激励只有在小的集团才起作用。

“搭便车”问题的产生根源在于集体收益是一个公共产品。在公共品的供给博弈中,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会导致合作无法实现,造成集体行动陷入困境的局面。然而大量研究表明,对搭便车的行为进行惩罚,是维持合作的有效途径。但无法回避的问题是,惩罚是有成本的,它又会诱发二阶困境中搭便车行为,造成惩罚机制的瓦解,这种情形被称为二阶困境。以此类推,二阶困境解决了还存在三阶困境等等。如何化解这一困境,是社会科学领域最具挑战性的问题之一。叶航基于多行为主体随机演化博弈分析,认为在不改变基本假设的前提下,即使合作者在初始人群中的比例大到100%,他们最终都将被适应度更高的搭便车者所取代。在公共产品博弈中引入惩罚机制,背叛者仍然可以破坏合作,直至惩罚者建立的合作系统陷入崩溃。只有在公共产品具有高回报条件下,惩罚行为才可以获得稳定的演化趋势,而稳定的惩罚机制能有效地应对背叛者的搭便车行为,从而保证合作的持续性。

显然,代价惩罚是促进博弈进程中合作产生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公共产品的高回报也是维持合作的必要条件。针对与公共物品的供给困境的研究,大多都能推出在一次性或者在重复博弈中参与人达到合作均衡,也能发现参与人对公共产品的贡献水平远远高于被预测的“零贡献”。但是在广泛变化的实验条件和现实观察中,一旦重复该实验,公共物品的合作水平就会不断地趋于下降。于是,高水平合作的持续性成为制约集体行动的又一大问题。

除了独立考察惩罚与奖励在社会合作中的作用,或者考察个体之间的相互惩罚与奖励之外,兼具惩罚和奖励的机制设计对合作演化的影响也是研究的重要内容。王龙等()的研究再度肯定机制设计中奖励对于社会合作演化的重要影响,同时指出单纯地奖励并不能抵御背叛者的入侵。在一定程度上讲,惩罚与奖励一样也是必须的,适中的惩罚奖励比例能够促进最高程度的合作实现。事实上,一阶、二阶搭便车困境中的解决,会产生更高阶搭便车问题。于是,韦倩、姜树广()在社会合作的动力研究中,将视角从物质利益转向社会成员的道德约束。根据大量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成果,来说明人类天然具有合作的禀赋,正是这一先天禀赋使得社会秩序能够维持。

(二)集体行动中的“理性国家”

在讨论国际公共产品供给困境问题时,庞(2012)认为由于国家异质性特征的存在,霸权国家试图通过渐进方式克服集体行动的障碍。在合作中对待“搭便车”的现象呈现出包容态度,以此来吸引其他国家加入合作的队伍,随着成员加入公共产品的成本降低,包容开放的态度一直持续到成本可以分摊的阶段。而全球公共产品是一种对于人类以及不同代际之间可以从中受益或者免于受损的最终产品、服务(或中间产品、服务)。由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几个国家供给几乎是不可能的。

全球性问题是事关全人类的发展与福祉,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置身事外。然而,问题的解决远超出某一个或某一些国家的能力承受范围,只有依靠国际合作才有可能实现。客观上,每一个国家在全球性问题上的利益攸关程度不同,造成它们愿意承担的治理成本也有着较大的差别。于是,在全球性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上,特别是涉及成本分摊的议题时,不同国家就在是否“搭便车”等问题表现出各异的理性选择。对于类似“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国际社会并不是一味地批评与打击,更多的是通过适当的激励来实现合作与分担的目标。

在缺少世界政府的状态下,超越各个国家之上的统一行动无法形成与实现。全球治理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作为世界政府缺位情况下的替代品。为了解决全球性问题,全球治理被迫转向寻求能够进行自我实施的制度或规则建立。在全球性公共产品供给问题上,各国对于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有着不同的需求。即使对于同一产品,它们的偏好程度也是有差异的。

因此,全球性公共产品的供给需要各方通过平等协商之后才能形成共识。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参与国际合作,进而凝聚力量直到形成规模优势,凭借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治理成本。在制度安排的初始阶段就设计出“选择性激励”等方式来减少搭便车行为,提高各个行为体进行贡献的意愿。可见,在全球治理行动中的个体参与意愿与参与能力都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基于个体加总而获得的治理意愿与能力则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从而成为集体行动博弈之后的均衡解,进入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在这一均衡状态下,如果其他国家的选择保持不改变,那么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愿意改变自身的策略选择。

(三)集体行动的博弈均衡

根据成本―收益的基本思想,一国参与治理行动则意味着它通过参与获得的受益不小于其支付的成本。由于公共产品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即使不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也可以消费该产品,因此各方有着强烈的搭便车动机。具体到全球环境治理,除了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之外,还表现出较大的外部性,即不付出成本也可以坐享其他成员的成果。

如果一国决定采取进入策略,即放弃搭便车的机会主义选择,它必须在领导者和跟随者这两种身份之间进行选择。集体行动中的领导者和跟随者在行动的净收益上有所差异。当然,领导者由于其优势地位的存在,其获益的绝对值可能较大,但是考虑到其可能付出的成本也较其他成员较高,净收益不少于跟随者在集体行动中的净收益。当一国在治理的集体行动中获得的边际收益与边际贡献相等时,它就达到在此行动的最优状态,不再进行新的投入行动。当一国发现不履行在集体行动中的承诺将获取更大的收益,而外在的约束和惩罚无法施加的情况下,倾向于拒绝履行义务。这可能成为集体行动的巨大道德风险。

二、全球环境治理博弈

集体行动中博弈的问题并不是都可以转化为囚徒困境博弈,另一些博弈模型,如“斗鸡”博弈(chicken game)、“鹰鸽”博弈(hawk-dove game)、雪堆博弈(snowdrift game)就可以更好地描述关于合作的一些情况。从本质上看,在解释合作产生的问题上,雪堆博弈优于囚徒博弈。通常,基于囚徒博弈的合作分析,只能求助于改变外在条件促使参与者从背叛策略转向合作策略,从而形成合作的均衡博弈结局。

斗鸡博弈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中的.众多竞争问题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囚徒困境中存在唯一的纳什均衡(背叛,背叛),而斗鸡博弈中双方都试图选择背叛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双方真正同时选择背叛时将产生最差的结果。严格开来,斗鸡博弈中没有最优策略,在对方选择背叛时,自己最优的选择时合作;在对方选择合作时,个体的最优选择是背叛。于是,该博弈就出现两个纳什均衡分别是(合作,背叛)和(背叛,合作)。有些学者习惯将“鹰鸽博弈”混同于“斗鸡博弈”,原因两个模型的均衡解比较类似,都存在两个纯策略纳什均衡,即(鹰,鸽)和(鸽,鹰)。然而,从参与者的特征上看,斗鸡博弈中是两个个体具同质性特征;而“鹰鸽博弈”中的两个不同个体明显呈现异质性特征。

勿庸置疑,无论从人类社会还是生物界,都存在着大量的合作现象。在基于不完全理性的演化博弈框架下,博弈中个体采取策略的收益可对应于该生物种群中某种类型个体的适应度,并且决定该类型个体的生存能力。最终,个体策略决定该类型个体在长期演化中的命运,生存还是灭亡的结局。从现实的解释力来看,雪堆博弈比囚徒困境更适合阐述合作的涌现性。合作者对公共产品的贡献通常会被背叛者利用,然而公共产品最直接的收益还是属于合作者的。更多的时候,合作者的贡献是在除非自己贡献否则公共产品贡献的可能性为零,且成本在自身可以承受的最大成本范围之内。

囚徒困境博弈的设计理念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其设计的机制就是诱导参与人选择坦白,博弈的支付矩阵能够保证相互背叛的均衡解出现。理解囚徒困境出现的关键就在于,支付函数的设计满足了博弈规则制定者的目标。这一设计可以忽略参与者本身的道德因素,不管是好人还是坏人,都被引导选择坦白来维护自身利益,或者至少不被加重惩罚。在运用囚徒困境博弈时,必须考虑机制设计的目标,才能理解均衡解的出现对于实现设计目标是否有效这一重要问题。如果,运用囚徒困境博弈来解释合作的产生,首先从改变博弈的支付矩阵开始,通过严谨的机制设计来保证合作的出现以及长期的维持。

“雪堆博弈”与“鹰鸽博弈”、“小鸡博弈”一同成为描述合作产生的基本博弈模型。“雪堆博弈”的基本模型是两人对称博弈,它的含义在于说明通过合作可以使双方共同受益,但是也有试图彼此欺骗的冲动和可能,但最终的选择还是取决于对方的选择,背叛与合作同时存在。一个人选择背叛还是合作,主要取决于对方的选择。雪堆博弈可以描述为:在一个风雪交加的夜晚,两个人迫不及待地赶回家,他们相向行驶。不料,道路却被一个巨大的雪堆所阻。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铲除雪堆才能使道路通畅,两人才能顺利通行回到家中。然而,铲雪是需要花费代价的,道路通畅的好处是无法排他的。假设,铲雪的成本是固定的,表示为C。铲雪的收益也是固定的,表示为R。负责铲雪的人是合作者,坐享其成者是搭便车者,也就是背叛者。事实上,一个人铲雪,成本由个人负担,收益是两个人分享。于是,背叛者收益是R,而合作者的收益是R-C,对于个人而言背叛的冲动是时刻存在的。但是相互背叛的结果是两人都无法回家,此时收益为0。相互合作一起铲雪的情况下,个人收益是R-C/2。权衡收益的大小,得知R>R-C/2>R-C>0。

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个人在对方选择合作的情况下,最优选择是背叛;但是在对方选择背叛的情况下,自己选择合作是最优策略。在比较R>R-C>0的情况下,雪堆博弈的均衡保证了合作者的出现,避免了双方背叛结果的出现。雪堆模型与囚徒困境区别在于,遇到背叛者时合作者的收益高于双方相互背叛的收益。于是,相互背叛不会成为双方的占优策略。这样的机制设计保证了合作在系统中不会消亡。合作者与背叛者共存的结果,显然优于相互背叛的结局产生。本质上,它依然是在刻画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与对立。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合作者即使在遭遇背叛时,依然会选择合作策略。

三、全球环境治理的合作

全球环境治理的核心议题之一就是气候变化问题。事实上,一个国家或少数国家根本无法扭转全球气候变化的趋势。倘若,各国在国际协议的框架内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采取共同措施才有可能阻止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气候变化领域的全球治理在艰难中前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是在雪堆博弈中的两个“人”。气候变化就是那个挡在路中间的“雪球”。

回到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京都议定书》就各国温室气体的排放提出了具体的指标,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但是这一进程始终没有突破。在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世界气候大会,各国还是因为分歧过大导致并未签署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协议。更有甚者,加拿大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宣布放弃《京都议定书》履约的缔约方国家。

但是,气候变化问题迟迟无法推进,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受到威胁的可能性丝毫没有减少。发展中国家表现了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代表“金砖国家”,为南北合作的沟通和对话贡献了自身最大的力量。中国、巴西、印度与南非组成的“基础四国”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表达了自身的愿望与诉求,更表达了支持大会达成一份全面、均衡、且有约束力的协议的决心。由于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决定了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责任与担当,基础四国强调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重要原则,并不会削弱各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反而可以提高集体行动的合作动力。但是,发达国家也应该不折不扣地履行责任与义务,必须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技术与能力建设支持等方面的承诺。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摒弃前嫌开始积极合作。从本次巴黎协议可以看到,发展中国家对于全球公共供给的态度有了较大的转变,而发达国家也一改以往颐指气使的态度,双方都认识到在全球问题的解决道路上缺少任何一方都无法成功。发达国家显然无法独自承担全球环境治理的成本,除此之外,环境治理的过程也需要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参与配合。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不顾环境问题既不现实也不可能,破坏环境的代价与维持环境的成本都是无法承受的。

正如雪堆博弈中的两个人,在面对风雪交加的夜晚时,只有选择合作才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选择合作的收益远远大于选择背叛,合作的理性之光驱散了自私的本能。发达国家成员经济实力强大,但是参与数量在群体之中较少;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的成员经济实力较弱,但是参与数量较多;综合来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力相当。双方可以看作是全球环境治理中两大参与主体,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正是挡在路途之中的障碍,解除这一问题和威胁选择合作优于相互背叛。

除非存在外部强制性有约束力的实施规则,否则为降低集体风险而采取行动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普遍的看法是,制定一个强制性实施的全球协议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唯一”途径。全球协议是解决全球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只要各国领导人就全球环境治理的成本分摊等关键问题以及行动规则达成一致,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就向前迈了一大步。

于是,历史见证了《巴黎协定》的诞生。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次大会在法国巴黎闭幕。新的全球气候变化协定――《巴黎协定》,成为第一份由全体缔约方一致同意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力图为后的全球性行动做出制度性安排。本次达成的《巴黎协定》共有29项条款,涵盖气候变化减缓、适应、损害、资金、能力建设和透明度等多项内容。

根据协定,各方同意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将努力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与前工业化时期相比控制在2℃以内,并继续努力、争取把温度升幅限定在1.5℃之内。为了实现目标,各方认为发达国家应继续带头来实现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虽未对其减排目标提出绝对值要求,但“鼓励”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变化尽可能实现目标。在此之前,发展中国家还是应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努力控制碳排放量的增长。

协议设定了初期减排目标,但这并不足以支持长远目标的实现。正因如此,协定要求各方在此后4年内重新评估各自的减排目标,以便能够适时地进行调整。协定在透明度方面也做出规定,要求各方报告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以及减排进展,并且赋予发展中国家在减排行动上享有适度的“弹性”。根据协定,发达国家应该提供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并减缓气候变化。同时,将早在20哥本哈根大会上就曾提出的“20后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提议作为底线,各方最迟在2025年前提出新的资金支持目标。

全球环境治理博弈从“囚徒困境”到“雪堆博弈”的转变,关键在于各国采取国内气候行动和参与国际气候治理的动机转变。环境的外部性是巨大的,各个自身的环境好坏不仅与自身的努力相关,也与其他国家的努力有关,但是均不努力的结果一定是深受其害。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逻辑就在于,气候变化对全球及各国的利益均会造成重大影响。但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不应是限制和损害一方的利益和发展,只有各国福利水平的共同改善,才会促进合作的更好开展。此外,环境治理的关键还是发展,特别是技术的进步和突破。

篇3:全球环境变化

全球环境变化

摘要:文章着重介绍了全球环境变化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对此进行了理论分析,并从全球气候变化即温室效应的.角度,以CO2为例说明了全球环境变化的影响.作 者:李舒清    LI Shu-qing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物基地,南京,210095 期 刊:环境科学与技术  ISTICPKU  Journal: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年,卷(期):, 30(z1) 分类号:X21 关键词:全球环境变化    CO2浓度    生态系统    温度升高   

篇4:生态保护和环境教育论文

生态保护和环境教育论文

摘要:生态的保护与环境的教育教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这个当今倡导生态经济的体制下,如何才能全民保护生态是很多环保工作者和国人的心愿,在生态保护中环境的教育与教学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只有通过教育,使人们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意识到生态环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才能更好的进行生态保护。

关键词:教学方法;生态保护;宣传方式

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环保要深入人心,启发式的教育可以更加有促进学生思考问题的角度,环保是一项终生事业,当教育启发人们环保意识时,生态环境就可以持续不断的改善。当小孩子从小就拥有环保意识和行为,那么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将取得持续发展。

一、生态保护和环境教育的概念、意义

(一)生态保护和环境教育的概念

生态保护,保护的是整个地球的生态,由于人类的过多破坏,地球的生态系统不再能自然协调,产生了很多自然灾害。人们意识到保护生态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生态保护的实质是人类与自然资源摄取平衡的一种过程,生态保护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存空间,这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生态保护不是一个名词而更像是一个动词,你我积极参与其中的行动。环境教育是进行生态保护的第一步,只有接受和感同身受的人们才知道生态保护的重要性,才能身体力行的进入环保事业中。环境教育是每个人生活在地球上都要接收的一堂课,环境教育通俗易懂,不是之于课堂教师的学习,是身边可以切身感受的一堂课,是终身受益,造福后代的教育。环境教育可以是身边公园的文明标语,亦可是学术研讨会上激烈的辩词,环境教育不分大小,环境教育可以带动全员促进生态保护。

(二)生态保护和环境教育的意义

生态保护和环境教育有着必不可分的联系,生态保护就是提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互相尊重,生态保护是在人们已经破坏生态环境前提下提出的一种观念。是在生态遭到了极大地破坏后,人们自觉意识到危机的前提下进行的一种行为,生态保护不是一个阶段性过程,而是持续的过程,环保教育的发展直接影响到生态保护,只有大力宣传进行环保教育,让人们普遍了解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生态环境保护才能更好的持续发展。环境教育要深入浅出的进行引导。环境教育质量的提高直接关系到的人们环保意识的觉悟,从小就接受保护环境的教育,让人们从小就培养良好习惯。环境的教育就是重在让人们了解环境对于每个人意味着什么,人类身处的每一个景色,吃的食物,穿的衣裳种种都是与大自然密不可分,通过实时性环境教育将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小学生生态保护和环境的教育教学策略

(一)深化教材内容

教材是学习的母本,深化教材内容,把生态保护用最简单的话语来表述给小学生听,改变学生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传统学习方法。让学生在课本中能看到身边生态保护的行为及破坏环境后生态的景象,学生能够在课本中读出生态保护是与每个人体息息相关,与大家平时的生活习惯息息相关。深入浅出的引导学生日常行为习惯,并引导学生发现生态环境的神奇和破坏环境后所引发的恶性影响。通过思考和反思来理解生态对于我们来讲是什么,怎么做。

(二)引导学生进行阅读

引导学生进行生态保护的阅读是环境教育教学中重要的一部分,学生课堂上所接受的东西主要都是被动的`,与老师的教学风格和课本编材有着重要的关系,那么在课外引导学生进行生态保护的阅读,让学生主动去接受环保教育显得尤为重要的。学生在课外阅读中可以最大化的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开拓学生关于生态环境的视野,使生态保护更加深入学生的心中,阅读也可以更加符合每个学生对环保教育的理解,读学生喜欢的环保类型教育能够让学生持续关注生态保护并参与其中。增加兴趣了解的同时,学习更多环境保护知识。

(三)展开专题讲座

开展专题讲座可以让小学生了解到社会上有这么多杰出的环保人士,在讲座中每个主讲人都有着关于环保事业的不同理解,每个人都在自己的环保事业领域里做出很好的成绩,这对于小学生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榜样,值得去学习。在生态环境专题讲座是应更加着重针对主讲人自身参与的环保事业为核心进行讲解,一方面有利于增加学生的兴趣另一方面可以更加贴近现实生活,使学生们感同身受。

(四)加强课外活动

开展课外活动使学生们积极参与到保护生态的行动当中,让学生们感受到环保事业就是深处在身边的点点滴滴,加强课外活动让学生们参与环保事业,积极开展每周环保一行。让父母引导孩子开展户外活动,不仅可以增加父母与孩子的沟通还可以使家长们提高保护生态的意识,开展课外活动中孩子所进行的每一项环保行动都会增加孩子心中的成就感,这对于素质教育教学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结束语

生态保护关系着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回归天然保护生态。人类是生物圈中的一个参与者也是其中的受益者。进行对小学生环境保护教育中我们要注意方法和技巧,首先教课的老师就是热爱自然,生态保护的参与者,老师以身作则可以带动学生们的积极性。授课的内容一定要言简意赅,用最简单通俗的语言让学生接受环保教育。在社会环境中家长们应该以身作则,为孩子们做出模范的榜样。通过以上的方式方法,使学生们能够了解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地球家园。

篇5:盘点全球环境大灾难

盘点全球环境大灾难

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大的自然灾害 1995年1月,发生在日本神户的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达1000亿美元,这是使一个国家遭受经济损失最大的`自然灾害.由于地处太平洋火山活动区边缘,对于不可避免的地震,日本凭借雄厚的经济基础和现代的建筑技术做出了相对良好的风范.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科学大观园 英文刊名:GRAND GARDEN OF SCIENCE 年,卷(期): “”(17) 分类号: 关键词: 

篇6:全球环境问题参考:全球气候变暖

由于人口的增加和人类生产活动的规模越来越大,向大气释放的二氧化碳(co2)、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氯氟碳化合物(cfc)、四氯化碳(ccl4)、一氧化碳(co)等温室气体不断增加,导致大气的组成发生变化。大气质量受到影响,气候有逐渐变暖的趋势。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将会对全球产生各种不同的影响,较高的温度可使极地冰川融化,海平面每将升高6厘米,因而将使一些海岸地区被淹没。全球变暖也可能影响到降雨和大气环流的变化,使气候反常,易造成旱涝灾害,这些都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发生变化和破坏,全球气候变化将对人类生活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

篇7:浅析环境难民的国际法保护论文

浅析环境难民的国际法保护论文

人类社会的大踏步发展,使生态居住环境日益恶化,给大量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巨大威胁,最终或沦为“环境难民”。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环境难民”的数量已成指数型增长。但他们并未被纳入现有的难民保护法律体系中,所以难以对将流离失所的他们提供切实保护。基于人道主义、人权等国际法内容构建较为完善的“环境难民”法律保护体系已成当务之急。

在关注度不断上升的氛围中,“环境难民”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或解决,反而在不断扩大数量。根据英国“眼泪基金会”的研究报告《热浪袭人》显示:截至20,全球环境难民总数已达2500万。这个数量已经超过了全球政治难民总数的一半。联合国也预测,直至会出现5000万名“环境难民”。此外,生态学家诺曼・梅尔斯预计,在50年内环境难民的总数将会暴增至2亿人。若没有有效方法适当对环境问题加以控制、对环境难民给予帮助,那么“环境难民”所致的危害将无法逆。

一、“环境难民”问题所遭遇的困境

(一)“环境难民”无国际法的有效保护

1.“环境难民”不属于传统“公约难民”

从1951年公布的《有关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7年签订的《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中的“难民”定义来看,“环境难民”并非包含在“公约难民”范围内,即表示“环境难民”不能当然享有传统难民的权利及履行义务,以此取得国际法保护。

2.“环境难民”的法律解释不明确

一直以来,对“环境难民”称谓本事也存有诸多争议,主张此称谓不准确的学者认为采用“环境移民”的称呼更为精确,但纵观全球趋势,“环境难民”称谓的使用仍占主流。环境难民法律定义不确切,一方面使国际上容易混淆“环境难民”与其他移民之间的概念,难以对该群体做出是否为“环境难民”的界定;另一方面,也就无法迅速的为环境难民提供国际援助,无法及时帮助他们脱离困境。

3.国际人权法及国际环境法暂无对“环境难民”的立法保护

在国际人权中更多的是对传统难民的国际庇护的规定,其中尤其是政治难民、战争难民等,对环境难民的具体保护条文几乎没有做出规定。这种法律保护现状带来的后果就是难以有效督促世界他国伸出援助之手履行救济义务,“环境难民”的处境自然更加糟糕。此外,国际环境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由跨界污染带来的“环境难民”需要加强国际间的援助,那些污染国家需要履行救济义务。但是,这只是对人道主义的要求,法律条文中也未明确规定那些责任国家需要具体承担何种责任,怎么承担责任。就这点来说,对于“环境难民”的保护也是不利的。

(二)国际合作缺失,分工不明

“环境难民”产生于自然环境问题,世界各国、国际组织都是责任和义务的主体,都肩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工业革命以恚发达国家在工业发展过程中消耗大量能源资源,发展高碳排放量、高能耗的产业,增强温室效应同时加剧气候变化及环境恶化,这种自杀式发展模式等同于以气候环境为代价实现其经济发展。但是,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环境恶化问题的责任承担上,有诸多发达国家并不遵守《哥本哈根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中对他们的要求,对此并不想承担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责任以及加强国际合作解决环境问题。既没有做到共同而有差别的承担责任,也导致国际合作缺失,从而导致环境难民问题依旧难以得到解决。

二、“环境难民”国际法保护体系的完善

(一)提倡“共同但有差别的保护全球环境责任”原则

说到底,“环境难民”产生的根据主要还是在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该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能力上的差异及导致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改善和保护全球生态环境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应对环境恶化负主要责任,应在保护全球环境中起表率作用,减少污染物排放,进行生产消费的可持续性改革。同时对发展中国家,则需满足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对保护全球环境应尽力而为。未降低全球环境悲哀人类破坏程度,减少因人类社会行为而导致的“环境难民”,有必要在对“环境难民”进行救助的同时,各国相关环境法律还需构建融合环境、生态与资源的生态环境法体系。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强调有关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等法律规范体系,切实避免因生态环境破坏而导致环境难民的产生。

(二)完善国际法律法规对“环境难民”的国际法保护

1.对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中的难民做扩大解释

该不该对传统难民定义做扩大解释将环境难民纳入其中,对此也有不少学者持反对态度,因为庞大的环境难民数量一旦纳入难民保护中,对国际社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压力。不过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其数量的`庞大才可见问题的严重性,对于数量如此庞大可能影响整个人类社会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一个合理有效的国际法保护机制显得尤为必要。将环境难民纳入难民公约所保护的范围,赋予其正式难民地位,成为联合国难民署帮扶对象。基于此该群体就能申请要求给予临时保护,可减少烦琐的申请程序而迅速被接纳到稳定安全的国家,提供生命安全保障。

2.共同签署《环境难民区域性互惠条约》

因环境问题被迫离开原居住地的环境难民,尤其是原来居住在国边境处的居民,迁徙目的国一般为邻国。这些通常为非法入境的难民期权利该如何得到保障呢?笔者认为,邻国之间应通过签定双边或多边互惠条约,免除此类非法入境他国国民的刑事处罚,并在他国环境难民逗留避难期间给予生活救助。与此同时,要快速及时的对该难民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统计,并即刻通知该国政府。在将其遣送回国之前要确保这些难民在回国后能够正常生活才能进行遣送。《环境难民区域性互惠条约》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边境环境难民的灾难,使其得到庇护。 3.建立国际环境难民救济补偿基金

伴随全球环境的恶化,环境难民数量只增不减。在救助安置这群难民时需要大量物资资金。资金来源及其使用安排都是需要规制的问题。笔者认为,各合作国创建一个独立的环境难民救济补偿基金,交由某一专门国际组织进行单独管理。由各国共同缴纳出资,但在缴纳额度上应当根据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对环境所负责任不同有所区别,不能搞绝对平均主义。在环境难民需要资金救援时,应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利用该基金对他们予以援助。

(三)加强国际合作,明确归责

世界各国在环境难民保护的各方面都需团结协作,如在环境难民的安置、救济、援助等方面,又或者是在责任划分及如何从根源上减少难民数量方面都应遵循国际团结协作原则。

在国际法层面上,对于那些因自身经济发展过度而造成跨界损害产生的“环境难民”的国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国家责任的具体形式应包括:停止不法侵害行为、赔偿补偿、恢复原状。具体分析来说,就环境破坏问题需要在短时间内回复原状几乎不可能实现。对“环境难民”的国际保护,除环境难民接收国及输出国应担负责任外,其他各国也应参与其中,通过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间的协调与合作,使“环境难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首先,对已造成跨界损害引发“环境难民”滋生的国家必须承担责任,直接有效的方式是赔偿补偿;其次,无论环境难民的自由、生命安全等基本权利遭受何种威胁时,各国都应竭尽所能帮助受害者共渡难关,这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最后,将各接收环境难民作为一种国际义务予以确定。目前,在国际法上并没有这项义务,接受“环境难民”的行为完全是主权国家的道义行为,所以各国通常可为而不为,这就无法使环境难民权益得到保障。基于此,应当在国际法上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主权国家具有接收“环境难民”的义务,以此保护环境难民的权利。

篇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论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学部门。由于产生与发展的时间短,以及环境法律规范的复杂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研究当前还停留在比较基础的阶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也面临诸多问题。为了促进和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论研究与教学实践,,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列入法学核心课程。如何适用新的形势和要求,提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效果,成为近几年学界探讨的热门话题。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是教学理念比较落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传统教学理念主要体现为以教师为主体,以教材为中心,以课堂讲授为主导,以传授知识为方向,以学生学会为目标。当然,这也是我国法科教学的传统模式。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抽象性、结构性和体系性,因此必须首先由教师以指定教材为基础,进行系统课堂讲授,才能使学生对法学的整体架构和基本内容形成整体性的知识架构。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发展性、实践性、应用性学科,传统的以知识传授为主导的教学理念已不能适应其教学要求。

二是教学设计比较固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传统教学的课程设计一般是选定一本教材,按教材编排的顺序拟定相应的教学大纲,然后按教学大纲的设计进行按部就班的课堂讲授。在教学内容上,也有很多教师加入案例讨论和外出考察等特色内容,但总体依然趋于固定化。

三是教学方式比较保守。当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还停留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阶段,教学方式比较陈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大量涉及污染控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自然科学以及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知识,显现出高度的专业化,因此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解和运用,依靠单纯的课堂讲授性理论教学无法实现的,很容易产生填鸭式满堂灌的负面效果。

四是考核方式比较僵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虽然于20被教育部确定为16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但目前大多数高等院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依然定性为考查课,其课程考核方式一般是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分相结合,平时考核占20%-30%,期末考核占70%-80%。平时考核注重到课率和课堂参与度,期末考核一般采取开卷考试或撰写论文的形式。最终总成绩经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加总后得出,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此种课程考核方式为法学类考查课的通例,但日趋僵化,不能契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科特点,对教学效果的检验流于表面。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原则

一是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理论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应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交叉性、综合性学科特点,除了深刻融汇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的法学基础之外,还应广泛吸收包括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以及污染控制工程、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技术规程等相关的自然科学的理论知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和制度的构建、健全、完善、理解和应用。同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服务于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务的需要,是体现在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环境法律监督等方面,并最终作用于我国的环保实践。

二是现实性与前瞻性兼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现实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应立足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发展的实务需求,适应当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理论发展需要,从而使学生的知识结构契合现实需要,为学生毕业后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相关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提供基本的知识储备与学理支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前瞻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还应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理论与实务发展的最新趋势,因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个新兴学科,现实需求又较为急迫,所以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的知识内容的更新频率相对较快,只有时刻关注其发展前沿,才能够更好地培养符合现实发展需要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

三是普适性与独特性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的普适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进行全覆盖,保证学生受到比较系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满足学生毕业后从事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所需。同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还应具有独特性。独特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中,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不同的开课院校、不同的上课老师与不同的授课对象,都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教与学形成不同的侧重点。这是地方性知识理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中的体现。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改革的具体构想

一是教学理念的更新。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特点出发,我们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在教学理念上应努力实现五个转变,由以教师讲授为主变为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由以教材为主变为教材和课外资料并重,由以课堂为主变为课堂与课外相结合,由以传授知识为主变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兼顾,由以学会为目的变为以会学为目的。

二是课程设计的调整。按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等教学理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的课程设计为四个关键环节:首先是创设问题情境,将每个教学单位的相应内容都体现到具体的问题中,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其次是引导学生查阅资料,梳理总结,鼓励学生按自己的知识结构形成自己的理解,诱发学生思维火花;再次指导学生进行相互辩驳,并在此基础上对所学知识形成更深入认识;最后通过扩展讨论,将所学知识应用到更多实际例子中,培养学生综合运用能力。

三是教学方式的改进。如前所述,传统的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已不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教学的需要,应转变为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式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通过把学习内容设置到相应的问题背景中,让学生自己通过努力解决真实性的环境法律问题,从而形成解决环境法律实际问题的技能,并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在案例教学中最能得到充分体现。比如以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新安特大水污染案为例,首先让学生自行查阅案例相关资料,然后布置相应的问题:污染是怎么产生的?污染主体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污染受害者应该如何索赔?政府应该如何处理?相关应对的环境法律规范是否存在不足,应该如何完善?这些问题由学生分组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解答思路,然后再课堂组织讨论。

四是考核方式的完善。为了充分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并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应对当前的课程考核方式予以进一步完善。传统的考核方式配合了“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式,而“老师引导、学生主体”的新教学方式下,学生的学习表现主要体现在平时的研讨中,因此应由期末考核为主变为以平时考核为主,由考核识记、理解能力为主变为考核运用能力为主,由考核课堂表现为主变为课内与课外表现并重。

四、结语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突出的学科,也是一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性的综合学科,同时,它还是一门历史短、基础薄弱的新兴法学部门。这些特点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面临着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更为复杂和艰巨的挑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师只有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更新观念、创造特色,不断探索和改进教学的思路和方法,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篇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论文

一、生态环境专业开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新兴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涉及的学科较多,如法理学、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法学学科,还涉及生态学、环境工程学、环境经济学等理工类学科。为了让使学生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理,学会运用环保法的知识与技能,熟悉各种法律法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实现对“环境诉讼”、“环境与资源纠纷”处理能力的提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具有综合性和技术性的特征。在制定上,需要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在对于法律法规的运用上,在问题的处理时,需要结合理工科知识,如生态学原理、环境学规律、环境工程技术等。对于法学知识薄弱的生态环境类专业的学生来说,要想全面系统地掌握环境法的法律法规是有一定难度的。

二、实际工作中,需要环境法专业人员与技术人员有机配合

现实中,环境法专业人员,必须与懂得相关技术的人员有机配合;需要生态学、环境科学或环境工程专业的技术支持。同样的,具备生态学理科专业的学生,也要学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法律基础,在对于相关法律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才能给予技术支持的针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污染治理措施的实施过程中是生态保护措施的可靠保障。可见,生态环境类专业的学生学习并掌握《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

在一些大学中,《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被列为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但该课程在生态环境等专业的教学模式方面还需深入地探索和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可以让学生掌握和了解环境与保护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熟悉各种规范和各类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的联系,以提高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进行的诉讼与纠纷的运用能力,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也是环境与法学相互交叉的学科。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改革

(一)目的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目的决定了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安排和教学方法的运用,该学科是在解决实际环境问题中产生的,充分体现出实践推动的特色。针对生态环境专业的学生,环境法学教学也应充分体现其实践性,应向学生传授全面系统的环境法律知识,使其具备在环境法律实践中应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目前的教材编写目的多以理论体系为主,主要针对法学专业学生所编,对生态环境专业学生而言,缺乏简明易懂的实践案例和相关内容,对该专业学生的理解和运用造成一定困难。因此,针对环境法律实践的教学应更多地注重运用环境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理论知识和方法论的讲授主要为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服务。

(二)教学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教学内容与所用的教材版本有很大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一般是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编写的,这对其他专业学生的学习来说还存在很大的欠缺。

首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材内容的理论体系完整,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与特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立法、原则、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做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为法学专业学生从事相关工作或深入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对其他专业的学生而言,本课程理论知识强,学习理解较困难,影响了学生对本课程学习的积极性,很难达到教学目的。

其次,教材中有大量介绍生态学或环境科学专业知识的篇幅,而这些内容生态学与环境相关专业的学生已在其他课程里系统学习了,如果教师没有全面掌握所教授专业的课程体系,就容易出现教学内容重复、教学效率降低的情况,有碍学生对该课程全面正确的认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材内容应由法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等学科专家联合编写,这样才适合于环境类专业学生的需要。在教材内容上,法律条文要精简提炼,以普及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使学生具有根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诉讼和处理环境与资源纠纷的能力,强调应用性而降低理论性,根据知识要点列举相应案例并进行具体分析,优化教材内容,避免重复赘述,使该课程符合环境类专业学生的学习,提高学习兴趣和效果,为学生今后的工作或深入研究奠定相关的法律基础。

(三)教学方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内容广泛,信息量大,光靠黑板与粉笔的板书,是不够的,至少这样的模式在有限的学时内,传授给学生的信息量小,不能激发出学生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习兴趣。笔者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电教化的教学方式,通过多媒体的声形并茂的特点,直观生动地展示课程内容,帮助学生对法学知识进行理解和掌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单一的理论教学,仅重视理论知识的讲解,概念和理论体系的阐述是其逻辑起点;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学习仅限于书本和教师的灌输,对知识的.掌握是靠强行记忆的方式,缺乏学习热情,不但不能有效提高教学效果,更无法实现对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应用真实事件的情景,教师起着讲解作用,学生作为主体具体分析解决,将理论教学和案例分析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现实问题的解决能力。通过开展主题讨论,不同的组别分选主题,组员去查阅资料,进行小组合作,提高学生对学习内容的学习兴趣。学生通过自己动手加强他们对知识的理解度,因为只有对知识充分把握了,才能在解决问题中游刃有余。我们选择的教学案例既要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多样性,还要与时俱进。我们应选择有助于对最新环境与资源相关法律的掌握、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发展中有代表性的案例来进行分析,或利用专题与讲座的形式导入课堂。我们还应用多样化的讲述形式,以学生讨论为主,教师讲解为辅,并且采用小组与小组之间来辩论、讨论的方式,最后教师来总结。充分提倡学生的小组探究式的学习方式,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自主探究,来提高学生的积极主动性。这样,教学效果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篇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论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我国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其教学模式的优劣直接决定了向社会输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人才的优劣。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运用传统教学模式所产生的问题,已成为阻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

一、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诠释

一般认为,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比较稳定的教学活动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从联系实践方面讲,教学模式作为一种结构,至少包括特定的教学理论或教学思想、教学目标、教学活动结构或程序以及相配套的教学方法等要素。具体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则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思想的指导下所建立起来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目标、教学活动结构、教学程序以及教学方法等要素的有机联合体。作为教学模式,它应该能够从宏观上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活动的整体及各要素之间内部关系和功能,同时还应该突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有序性和可操作性。同时,面对社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需求的不断变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模式也应该是一个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

二、传统教学模式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中的缺陷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独有特征、社会对环境法律人才需求类型的客观变化与传统教学模式滞后之间的矛盾是导致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缺陷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如下:

(一)传统教学模式不能满足市场对环境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

传统教学模式培养人才的侧重点在理论方面,面对当前市场经济对环境法学人才的需求,有着先天的不足。

(二)传统教学模式不能再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本质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与传统部门法相比,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传统教学模式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科技性、客体的综合性、公益性等特征,均缺乏再现的能力,对知识的传授具有明显的传输障碍。

(三)传统教学模式缺乏像法律人一样思维的训练

从目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设置及教学模式来看,大多都是填鸭式教学方法的运用,学生只能被动的接受知识,缺少主动思考的过程。在整个法学课程的设置上也仅有逻辑学教程一门课程,而在该门课程的讲授中,大多数逻辑学老师也多从逻辑学的公式进行推理,且该门课程的设置也都在大学一年级的上学期,很少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实际去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因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教学方法上应向“授之以渔”的路径发展。

(四)传统教学模式缺少学生积极参与主动学习的成分

传统教学模式注重对法律的解释与学说的介绍,其目的是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进而知道法律条款的意思。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只能以自己对法律的切身感受和学理认识来传授学生,最终只能使学生复述讲授的课程。学生只是被动学习,从而使学生失去了法学教育中对法律批判精神以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五)传统教学模式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伦理道德的训练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它的人以一种严谨的态度来贯彻其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否则便不可能有健全的司法。而目前受到我们法学教育所重视的部分仍然仅是从事法律行业的知识能力而非道德品格与实务经验,这从我国大多数法官、检察官的从业状态就可得知,法官、检察官的法律伦理道德与法律经验在目前的社会从没有收到过重视。这从司法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要求上可以略见一斑,不管你以前是学什么专业的,只要你能考过司法资格证书,你就能从事法律行业。然而有很多人是在短短几个月就通过司法考试的,有谁能够说该人具备真正的法律伦理道德呢?因为法律伦理道德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过程,而不是通过短训才能获得的。

(六)传统教学模式导致学生职业能力的匮乏

面对学生知识单一,社会经验不足;缺少实践能力,不能快速独立承担具体环境法律工作;对新兴领域的环境法律知识知之较少,以及随着市场对实践性环境法律人才需求的旺盛,要求我们必须对学生承担起环境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

三、对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调整范围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性以及公益性等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本质特征。而培养学生的环境法理念、向学生传授环境法律知识、训练学生的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为社会培养和输送环境法实务人才则被认为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的主要目的。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的推进,应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本质特征、课程教学目标体系、学生知识结构、社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的实际需求等为逻辑起点,来寻求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桥梁与途径,以适应社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人才的需求。

必须兼顾环境法理论与实践教学的两个方面,引进新的教学元素来完善旧有教学模式的不足。

(一)理论教学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在理论教学模式方面,我认为应当将问题导入教学模式、法学PBL模式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综合运用。

所谓问题导入教学模式,是指课堂教学中从大家熟知的环境问题和案例入手,从而引导出解决问题的环境法知识与理论,再运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对其进行法律解释与学说介绍。所谓法学PBL教学法,是指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是基于现实世界的问题,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莫式。它与传统的以学科为基础的教学方法完不同,PBL强调以学生主动学习为主,而不是传统教学中的以教师为主。

基于环境法的许多方法源自环境科学原理、环境哲学等内容,如果不注意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过多地运用政策或者自然科学解释以及学说对比,会给人一种“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学更多的属于自然科学的印象”,进而影响该学科在整个法学课程中的地位。因此,我们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过程中,应当从学生熟知的环境问题和案例着手,从而引导出环境法的理论并展开解释,这更容易促进学生对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存在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其优点是,课堂信息量大,学生能够百分百的接触到需要学习的知识,缺点是学生被动学习,整个过程中没有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术成分。

适当运用PBL教学法则,正好弥补了讲授式教学法的上述不足。,PBL教学法诞生于加拿大MCMAST大学的医学院。目前已发展到美国、澳大利亚、欧洲、南美洲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在学习过程上,PBL教学法首先向学生提出问题(论题或案例),然后学生找到自己不懂的知识,通过对自己不懂知识的学习使自己能够解决该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老师和学生的角色与传统教学法相比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老师变成了辅助教学者,而学生却变成了主动学习者,学习的重心发生了转移。获取知识是传统教学模式的重心,而PBL则将学习过程变成了学习的重心,其目的则是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和态度。优点是: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学习兴趣大为提高,锻炼了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术。缺点是:掌握的知识量要少于传统模式和问题引导模式。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模式上应当这样进行:

1.以教材的章为小的教学单元,以教材的编为大的教学单元,以教材的全部为总教学单元。每个单元的学习先用问题引导模式进行,然后再将传统的法律解释、学说对比模式贯穿始终。这样,既能把学生的目光导入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又能使学生对所学知识有全面的把握。

2.在每个教学单元后边运用PBL教学法作为补充,以弥补学生主动学习的不足,提高学生对整个学习过程的把握程度,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技巧。

(二)实践教学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在实践教学模式方面,采取诊所式教学方法,具体如下:

1.建立环境受害者法律援助机构以解决案源不足问题。采用诊所式环境法教学模式,案源是关键,而目前,群众环境法律意识不高,对自身周围存在的环境危害熟视无睹,对法律诊所的概念比较陌生,不知道什么叫法律诊所,作用如何,采用建立环境受害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方式弥补了上述不足。

2.多方面筹措环境法律诊所的运行经费。法律诊所本身具有公益性,运行的主体又是在校学生,经济较为匮乏。一方面要求学生自费办案,显得与实际不符。另一方面,环境法律诊所所接触的环境纠纷,因其本身存在的科技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其对经费的要求也相对较高。若不能有效解决经费问题,环境法律诊所便举步维艰。因此,必须积极寻求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3.建立双师型环境法教学队伍。环境法律诊所对指导教师的专业水平和实践水平要求均高,只有建立一支具有环境法执业经历的律师、教师队伍,才是环境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才实现的真正途径。

篇1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论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高等院校面向环境类本科生开设的一门专业课,实用性强,知识丰富,不但综合了法学知识,而且综合了许多法学以外的知识,主要培养学生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进行诉讼和处理环境与资源纠纷的能力。该课程一直采用传统授课方法,单纯重视理论知识的讲解,并通过演绎推理来传授知识,概念和理论结构的正式阐述成为其逻辑起点。然而应用传统教学模式讲授该课程的效果并不理想,学生对理论的学习仅限于书本知识和教师填鸭式的灌输,缺乏学习热情和主动性,仅仅依靠理论知识的传授不能有效提高教学效果,无法实现对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的应用模拟事件真实情景,面对问题由教师引导学生分析解决,打破了理论和实践教学脱节的尴尬局面,显示出该教学模式的独特优势。本文将案例教学引入该课程教学实践中,主要探讨其适用性及实施方案等问题。

一、案例教学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的适用性

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为中心故事而构建的学习方法,这里的教学案例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为明确目标而创作的,它涵盖了广泛的科学主体与思想[1]。案例是指对典型意义的事件所作的客观记录和具体描述。案例教学是提高学生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应用适宜的案例材料,通过对具体案例内容进行情景分析、研究和讨论,提出并解决问题,均有助于增强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自1980年进入我国后,日渐受到重视,目前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实践教学当中[2]。

探讨环境教育中案例教学的理论基础,对明晰案例教学的范式,推动环境教育的顺利进行具有现实意义[3]。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模式,既符合该课程特点,又对推动环境教育改革有着现实意义。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案例要求精挑细选,应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真实的情景所引发的问题和悬念能激发学生内部动机和真切感受。第二,教学进程要自上而下,即首先呈现整体性案例,让学生对此案例进行分析,明确完成整体性任务所需要的子任务,以及完成各级任务所需的各种知识技能,带着问题重新学习理论知识和技能,最终解决问题。第三,教学内容要有侧重,针对教材重点内容多次开展案例教学活动,注重培养学生主动性和独立性,每个学生经验不同,会从不同角度和深度分析案例,要鼓励学生勇于表达自己的思想,相互促进交流,形成合作学习的氛围。

1.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

在课程教学中,应该把案例研讨放在首要位置,注重掌握理论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相结合。首先教师要把理论知识脉络梳理清晰,挑出重点内容讲深讲透;其次要求学生课前预习,充分做好准备工作,课上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带着问题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不断尝试探讨分析复杂案例;最后,分析总结课上学生提出的创新观点。

2.案例教学组织

案例教学中教师角色、学生角色和师生关系与传统教学相比发生了重大变革。具体表现为教师从课堂主导者变成指导者,在课堂上引导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学生从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学习的潜能被更好地激发;师生关系也由独白到对话交往[3]。下面笔者结合案例教学经验,探讨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开展案例教学的实施方案。

第一,课前准备,教师认真收集整理案例。例如在讲授环境民事责任内容时,利用网络资源,筛选我国近三年来环境侵权民事赔偿的案例并设置多个问题。提前给学生分发案例复印件,让学生熟悉案情并积极搜寻相关法理知识,为课堂做好准备。将学生分成几组,每组选出案例陈述代表和记录员,课前公布评分标准,如知识灵活应用能力、自身综合素质(包括口头表达、仪容仪表、讲解能力等)、团队协作能力以及书面表达能力几个评分标准,根据学生课堂表现及课后作业综合评分。

第二,课堂组织。小组分工完成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并由陈述代表上台陈述、评论案例,集合小组意见对问题做出回答,最后做结论性陈述。记录员则全程记录案例讨论过程。每小组讨论时间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超时扣分。小组讨论后鼓励学生提问,讨论后给予正确回答的小组适当加分。最终由教师做总结发言,评价每个小组的表现,总结班级最终讨论结果,并对案例给予正确的分析。

第三,课后总结。根据每组记录员的原始记录,由本组成员共同整理归纳,结合班级最终讨论结果,完成最终的案例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可涉及背景材料补充,不限篇幅,提倡简洁。案例分析表现和案例分析报告成为教师评判成绩的主要依据。最后筛选最优秀的案例分析报告作为示范留给下届学生学习参考,并作为该课程的经典文献资料丰富教学内容。

二、应注意事项

1.案例的收集和撰写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起步较晚,目前该课程高质量的教学案例资源还很缺乏,典型性和创新性成为教学案例收集和撰写的难点。而案例的撰写工作更为繁重,实施该工作是把某个实际情景真实描述,是把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相结合,同时提升教学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但需注意,收集和撰写都应紧扣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理论研究的两大主题——市场化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例如案例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制度创新、环保产业的市场化、公害民事侵权救济中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的公平适用的法理基础,等等。

2.时间的把握

案例教学有很大的灵活性,师生应共同参与教学,利用好有限的课堂时间。课前教学组织设计非常重要,分组数目不宜过多,规定并控制学生的讨论时间。

3.完善考核体系

采用案例教学过程中,为了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应采用全新、完善的考核体系。新的考核体系下,要注意作业与考试、口试与笔试的结合。学生参与案例分析和总结,根据课堂表现获得平时成绩,课后案例分析报告记为作业成绩,没有上台陈述但参与集体协助讨论也要在平时成绩中获得加分。最终该课程总成绩由闭卷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作业成绩三部分组成。

综上所述,采用新的案例教学方法不但提高了课堂生动性,而且有助于加强师生互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显著提高教学效果。本文仅作出了初步探讨,望与同行们共同学习,不断促进该课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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