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角下的网络主权法律论文的(合集11篇)由网友“抹茶皮肤李寿根”投稿提供,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过的国际法视角下的网络主权法律论文的,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国际法视角下的网络主权法律论文的
摘 要:越来越多主权国家重视网络空间的主权利益,网络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已经得到世界的广泛认可。网络主权的确立和实现是国家主权理论在网络空间的应对,需要植根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政治环境,同时坚持总体安全观的国内政治考量。当前国际立法为网络主权提供法律保障,国际社会需要基于国家间的勤勉注意义务,以禁止适用武力为底线,扩大网络安全立法范围,打击网络恐怖主义与网络犯罪,增加国际合作,以求促进国际网络秩序的有序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主权;网络安全;网络秩序
一.网络主权的界定
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网络主权存在是必然的,它“是一国主权的表现,如同国家对领空、领海拥有主权一样”。网络主权是以网络基础设施、IP 地址、MAC 地址等手段进行边界区分,在合法范围内一个国家享有的管辖权、独立权、平等权和防卫权。以国家安全为核心视角对网络主权概念进行定义,我们认为,网络主权是指国家有权在其所属的网络空间范围内,得以排他地行使其在网络空间活动、管理网络空间事务、防御或反击网络攻击行为,保障一国互联网域名及相关公共服务不受侵犯的'权利。网络主权内涵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确保网络基础设施不受安全威胁;二是推动国家网络空间立法正常实施,在应对网络攻击、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独立、自主,确保网络空间发展方向不受干涉;三是以平等身份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避免本国网络空间受到外来威胁,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恶意侵犯。
網络主权有别于信息主权、数据主权。信息主权强调:“各国可对信息行使保护、管理、资源共享等权利”。[1]信息主权是主权国家在网络信息领域的自主权和独立权,具体表现在:“信息控制权、信息管理权、信息共享权 三 个 层面”。[2]网络作为信息空间的基础要件,行使信息主权实质上与网络空间主权的行使范围有所竞合。数据主权强调国家对数据享有生成、管理、控制、利用等权利,因此,将保护网络空间数据作为逻辑切入点,“网络空间主权实质上是数据主权”。[3]
网络主权区别于信息主权、数据主权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其保护范围,网络主权涵盖前两者所要保护之总和。简言之,信息主权、数据主权、网络主权皆为网络空间主权,但网络主权所保护的范围、所实现的愿景与网络空间主权契合 最 高,符 合 规 范 信 息、数 据、网 络 活 动 的 现 实需要。[4]
二.网络主权与国家主权
网络主权与国家主权密不可分。首先,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不是单独的新主权概念,而是国家主权理论在网络空间的应对,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一方面,传统国家主权观念在历史的浪潮下,已经无法应对网络时代带来的挑战,并无法适用网络空间的技术性、虚拟性、无边界性等特点,而网络主权的提出,恰恰是传统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时代回应。另一方面,国家主权是包含了网络主权、领土主权、领海主权等各主权部分的集合。网络主权发挥国家主权的局部作用,如确立、尊重和行使网络主权,进而完善国家主权。网络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补充,倘若未能充分保障网络主权,将会产生部分影响整体的连带效应,致使国家主权有缺。
其次,网络主权赋予国家主权更多的内涵,是独具特色的创新型主权观。一方面,网络空间本身的全球化已经对一国经济、人文、国际安全产生深远影响,而国际网络安全制度尚未体系化,网络主权作为新型主权观,已经成为当前解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问题的出发点,也是国家主权的全新制高点。另一方面,当今某些国家正通过控制网络基础设施,妄图实现网络霸权,从而干涉其他国家的网络主权。网络主权反对网络霸权,追求的是各国在网络空间平等享有网络资源,不干涉他国的网络主权。
三.国际网络安全立法边界延伸
网络主权的落实和具体化需要依靠法律规范实现,法律是网络主权发挥主权职能的保障。网络主权在国际法发展进程中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国际社会已开始普遍认可网络主权的概念。网络主权的法律保障也从最初以防止网络战争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逐步深入发展到保护个人数据、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等具体领域。
1.重视个人数据保护
年《美国自由法案》规定美国国家安全局不再有权进行大规模的数据收集,大规模数据收集工作将由美国电信公司承担,国家安全局仅在必要时候可以予以调取。此次立法表明美国将数据保护置于国家利益层面,并重视个人数据的保护工作。欧盟在 年 4 月公布的《关于在个人数据处理方面对自然人保护和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第 2016/679 号条例》(The 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下简称“GD-PR”)中,基于数据主体的权利及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的义务,进行了严格的立法规范。GDPR 从加强自然人数据保护及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入手,被誉为当前全球“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为严格、管辖范围最宽、处罚最严厉以及立法水平最高的一部法律。此外对个人数据保护的救济制度越来越完善。在《欧美隐私盾协议》中,明确列举了申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强制仲裁三类个人数据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申诉制度是《隐私盾协议》中所提倡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
2.加强关键基础设施保护
年美国出台《改善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法案以应对越来越多的网络基础设施入侵事件。法案进行了更为细致的优化,如设立了更为开放的信息制度,即通过与业主和关键基础设施运营商合作以提高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和协作力度。美国认为网络主权的行使在关键基础设施领域有着绝对权利。因此美国网络安全立法的边界以关键基础设施为中心,包括在农业、食品、水、公共卫生、急救服务、政府部门的公共和私人机构,国防工业基地,信息和电信,能源、交通、行金融、化学品和有害物质,邮政运输。对于侵犯非关键基础设施的,则需要基于侵权行为主体进行判断。简言之,如果实施主体是个人,一般由国内法中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管辖。倘若实行主体是政府,则虽是侵犯私人权利,但国家仍有权基于主权受侵犯寻求解决途径。
结语
网络主权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并加以发展。随着网络在国际社会的渗透,无形的虚拟空间已经是各国政府、各国人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政治角度而言,基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网络主权是各国和平交往的重要基石。确保各国能够对网络行使主权,是各国保障国家安全、维持国际社会和平发展的根本需要。网络主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网络时代的新内涵体现。从法律角度而言,当前国际上已有诸多立法对网络主权的确定性和正当性加以认可。随着时代的发展,网络主权在法律保障层面已逐步朝更为微观的角度发展,包括个人数据保护、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网络反恐等问题。宏观的肯定促进了微观层面的发展,微观层面的精细化使得网络主权能够有序的、全面的优化和完善。
参考文献
[1]郭玉军.网络社会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M]. 武汉大学出版社,.
[2]杨泽伟 国际法析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齐爱民,盘佳. 数据权、数据主权的确立与大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J].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4]李鸿渊.论网络主权与新的国家安全观[J].行政与法,(8).
[5]杜志朝,南玉霞. 网络主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探析[J].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6).
篇2:探析国际法视角下的海洋资源管理论文
探析国际法视角下的海洋资源管理论文
纵观全球海洋渔业资源的变化趋势,可以很清晰的探寻到国际法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规制的路径。20世纪50,60年代进步神速的渔业科技给海洋渔业资源带来巨大压力,面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也在这种压力下蓬勃发展。1958年联合国第一届海洋法会议出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套四部海洋法公约,紧接着的1960年第二届海洋法会议虽着力领海宽度问题但未能予以解决,但为1973年的第三届海洋法会议准备了前奏。 1973年至1982年,世界各国在11个会期、15次正式大会后,终于在1982年12月10日于牙买加蒙特罗湾通过了第一部完整的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共17个部分,320项条文以及9个附件,合计共有446个条文,几乎包含了所有的海洋活动规范,针对海洋渔业活动的制度自然是其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成为约束全球人类海洋活动的共同法典。
1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理论基础
1.1全球共同利益原则
渔业资源是人类从海洋获得的最主要的水产品,占人类捕捞的水产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甚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都有紧密联系。对于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关注也早就突破了单纯海洋法的范围,国际环境法的视角的强化更强调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
为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应恪守义务约束;且活动关注的中心也应从人类利益转向人类与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预见的将来,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的先进理念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这也意味着渔业资源国际法规制终将归位于全球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
1.2极限理论
渔业资源枯竭的现状说明渔业资源的总存量是有限的,渔业资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极限边界的';人类的过度捕捞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一边界就会产生渔业资源衰竭的问题。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联合国对公海“大型远洋流网捕鱼”作业的系列决议就是渔业资源“极限”问题的实证。海洋资源分配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义务,它为人们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设置限制,它要求各国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服从全球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总体安排。
作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以有限的渔业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自然也应服从这种以义务为重心的分配,而这种分配的义务重心则不仅要求渔业资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类行为为主,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制度安排明确的义务主体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
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最终仍应落实和以推进国际合作国家责任为方向发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极限理论说明:一切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其一定是将义务置于权利之上的,即将义务作为重心。且这种义务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义务承担者的长远利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律制度正应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的基本思想为指导原则,任何可能背离这两点基本法理的尝试都是危险的。
实际上,国际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表明其义务重心,《公约》和后公约时代的各项制度都通过义务主体的安排,对渔业活动予以了越来越具体的限制,且越来越强调通过国际合作履行义务。
2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管理
2.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国都享有一种领海权利,即沿海国有权把沿海捕鱼权完全保留给本国国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其管辖海域内从事捕鱼活动,这种权利被称为渔业管辖权。二十世纪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国家为首,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区域内建立经济专属区。自此,很多海洋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种海洋大会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2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之所以要制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并规范沿海国在享受海洋权益的同时,承担该海域的养护任务。沿海国享有是权利主要包括:
①自行决定该海域内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为不同时期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国家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船只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有促进该海域内生物资源得到适度利用的义务,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可以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③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共享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确保沿海国能确实有效的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国同时也要承担防止该海域内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承担养护的义务。
3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3.1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历程
格劳修斯在16的时候曾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自此,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观点逐渐被大家追捧。而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捍卫以及海上霸权的争夺,以及后来《公约》的形成,开始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许多国家纷纷加入了该《公约》,公海捕鱼的限制逐渐被广大沿海国所接收。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的缔约国均有义务要求本国国民或自行,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事实证明,不管是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还是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弥补海域划界所导致的管辖权争议,衔接各海域渔业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约》对各个国家规定的义务外,《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也规定了公海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国家间在公海信息的广泛交流。《遵守协定》强调船旗国之间应互相交流有关渔船的资料,以协助彼此查明悬挂其旗帜、从事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违法渔船②。另外,《遵守协定》还设定了缔约国间通过粮农组织开展的合作。
3.2 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出现的船舶改挂旗帜现象,成为对渔业管理措施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所谓的船舶改挂旗帜,是指船舶撤销其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后又在另一个国家重新注册,其通常是为了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优惠的缴税条件等经济目的,从而规避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则的约束。渔船改挂船旗规避管理措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区域性渔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还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措施的效果。针对公海渔船改挂船旗,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试图以强化船旗国义务为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4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管理
针对洄游鱼类种群,国际法首先突出对此类鱼类种群的特殊关注,在进一步分类的基础上,就不同特点的洄游鱼类予以不同的制度规制,并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突出区域性渔业组织的主体地位,此外,针对洄游鱼类严峻的生存状态,引入预警原则。
预警原则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6月通过的《里约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资金的能力广泛适用预警方法。如果存在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害,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的危险不应当作为拖延采取代价昂贵的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借口。”
《公约》主要强调国际合作义务,以期各国间通过协商或通过国际组织实现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协调与配合。但是实践中各国立场冲突使得存在对《公约》条款解读的不一致,同时沿海国管辖权的明显扩张意图共同导致对这两种鱼类保护的不力。鉴于国际法没有高于国家的统一的执行机构,洄游鱼类种群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的执行主体仍要落实到各国。国际海洋渔业资源制度的执行一方面需要国家的对执行规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就规定执行应具备的相应能力。但是,国家的执行意愿与执行能力往往难以平衡。
总之,海洋渔业资源的现状决定了国际合作深度落实的发展方向。而国际合作的深度落实不仅表现于传统合作机制的强化,更表现在制度与组织层面的国际合作程度的深化,如区域性国际组织主体地位的强化。
篇3:浅析国际法视角下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权论文
浅析国际法视角下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权论文
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权以国家对等原则为基础,是外交代表和国际组织在驻在国顺利完成工作和任务的重要保证,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所以一直受到高度关注,本文从国际法视角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权进一步分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司法豁免权的相关规定不断完善提供借鉴。
司法豁免权即一个国家以本国法律或本国参加、缔结的国家条约为依据,对在本国的外国代表或组织赋予的免受司法管辖或审判的权利,现阶段人们通常将此项权利视为司法领域主权国家平等元祖的具体体现,从国际法视角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权进行分析,对协调国家关系、保障国家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法视角下民事诉讼中司法豁免权的发展和侧重点
由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权与国际法强调的独立、平等、国际礼让等原则高度一致,所以现行国际法对司法豁免权予以肯定的态度,例如在国际法中规定一个国家的法院不应在另一国家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诉讼案件的被告进行受理;在另一个国家主动向某国家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某国可以受理案件被告针对案件提出的反诉;在另一国向某国法院提起的诉讼败诉后,仍不可强制执行判断等[1]。国际法中针对民事诉讼中司法豁免权的主张经历了长期的调整,例如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欧洲大陆国家和英美司法实践对其采用不同的态度,前者提倡只针对政府行为采取豁免政策而商业性质行为并不具有司法豁免的权利,而后者强调绝对豁免。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完善和民事诉讼中司法豁免权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现阶段人们将司法豁免权视为国际法的一种公认原则,肯定其出发点为国家的主权、国家的独立权以及国家在国际上的平等地位,所以国家法中并不能对司法豁免权给予否定,但是在司法豁免权的具体运用方面,现阶段在国际法上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因为司法豁免权的运营要与国家的政策和利益作为衡量的主要依据。现阶段部分国家选择对主权豁免进行独立的专项规定,例如英国的《国家豁免法案》等[2]。现阶段主权豁免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内容,双边、多变国家在缔结批准后都将受到主权豁免相关规定的约束,结合近年来针对的国际公约可以发现现行国际法下的司法豁免权利并不是对传统相对豁免和绝对豁免的全盘否定,而是对两者进行了有效的这种,允许国家间通过互惠对等的国际原则或双方自愿签订双边协议等方式对司法豁免权利的相关问题进行解决,即使部分国际公约约束的国家以国际法的相关原则为依据,也可以自主的进行司法豁免,可见从国际法的视角看待民法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权,其更加倾向于国家政策和利益的维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积极的吸引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所以在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权时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相关原则的前提下灵活的应用。
二、国际法视角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权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39条明确指出,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代表和组织或国际组织提出的民事诉讼,要以1986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相关法律,以及1946年我国参加的1946年的《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949年的《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公约》以及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并针对刑事司法豁免权、民事司法豁免权以及司法豁免权中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民事诉讼法》上述条款进行了补充,明确指出,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以被告或第三方责任主体的角色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案件诉讼,人民法院应先向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由其进行审查和决定,并将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具体的受理决定,在其答复前不应进行直接受理,通过逐级报告使我国针对司法豁免权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通过我国对民事诉讼中司法豁免权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司法豁免权予以高度关注,这是我国法律响应国际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表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针对司法豁免权的规定与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和整体态度高度一致,彰显出我国肯定主权国家的独立性、自主性,这对我国更好的处理外交关系、充分利用国际积极因素具有重要的意义。
可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并不是所有外国人在民事诉讼中均享有司法豁免权,例如与我国不存在外交关系、不具备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不存在双边协议或原本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代表或组织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从事非职务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代表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等情况均不具有或不再享有司法豁免权,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国司法豁免权具有自主性的具体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我国作为主权国家的自主管理。但结合国际法视角下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权的倾向性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司法豁免权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主权豁免的强调仍不强烈,而且缺少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其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偏差,我国在相关法律健全的过程中,应针对此方面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优化。
三、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豁免权其以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地位平等原则等为基础,强调主权国家之间不存在管辖和裁决的问题,其与国际法的相关规定高度一致,可以视为国际法在各国司法体系中的具体体现。
篇4:国际法视角下国际环境治理体系变迁探析论文
国际法视角下国际环境治理体系变迁探析论文
摘要:国际体系是传统国际关系分析的理论框架,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和民族国家主体并未发生实质变化,而体系诸要素则发生了明显变革,在本体和要素的不变与变革中,国际法对国际体系的本体维系与要素变革始终产生重要影响。环境治理是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体系变迁中互动而生的重要问题,各国在此问题上的互动结果唯有逐步制定普适性的国际协议约束国家行为而达到治理目标,证实国际法在体系变迁互动中的功能。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体系;变迁;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D996。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32—0006—03
国际体系乃系国际关系学界运用于分析国际关系的逻辑出发点,系指两个及以上国家之间有足够的交往,一国对其他国家决策产生足够影响而促成某种行为时所发生的体系。[1]国际体系具备的诸要素:体系范围、结构、单位行为体、行为体之间的互动、规则及支撑体系的经济因素与文化因素。本文从国际法视角阐述国际环境治理体系的变迁。
一、国际关系的体系观
国际关系学界存在结构现实主义、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等三大国际体系观,各自将国际关系置于国际体系内进行分析,各自论证方式不同,结论也不一样,分别形成的各自体系对应为:结构体系、制度体系和文化体系。
(一)国际体系的属性认识
结构现实主义的国际体系属于单向的静态体系,一方面,国家间的互动不会对国际体系造成影响,只是国际体系对国家间的互动产生作用,谓之“单向”;另一方面,国家之间并不会自己互动,而是由外力(如国家权力)来推动他们互动,谓之“静态”。自由制度主义认为权力结构对国际体系的重要影响,但主要强调“进程”,从成本—利益角度来论证,将合作互动具体落实为“制度”形式。建构主义认为国际体系是客观存在的,但它认为是通过行为体人为改变的,而非天然存在的,国家利益和制度都只是通过观念建构起来的。
(二)对“互动”的理解
結构现实主义认为,国际体系内部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与单元无须分开,处于单元层次,行为体运行的动力来源于外部力量,每个国家被比喻为球台上的一个球,当球杆打出之后,球与球之间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物理性的互动,并产生某种结果[2]。因此,它认为国际体系内不可能存在合作,即便是有合作,也是程度极低的合作。
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国际体系深受行为体自身的权力影响,但各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仍然对于形成国际体系产生重要作用,行为体之间的互动更多是不考虑权力因素通过合作来达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合作将产生各类制度规范,进而发挥约束行为体行为的效力,同时使得行为体对其行为产生预期。
建构主义所认为,行为体之间不断的实践活动将首先消除私有观念,形成共有观念,最后产生社会性的观念结构,谓之“文化”,或以“共同体”之概念来表达。[3]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始的共同体、上升的共同体和实现行为体的彼此认同,三个阶段均基于共同观念而建立起来的共同遵守的规范则是互动的主要方式。
二、当代国际体系的要素变迁
按照秦亚青教授的观点,国际体系在发生延续与变革,他从国际体系本体和要素两个方面对国际体系展开论述,认为体系本体依旧没有发生质变,但体系要素却发生了变革。[4]国际体系本体上还是以主权为原则、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为体系在运行,但国际体系诸要素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变革。
(一)行为体:单一主权国家向多元主体转变
威斯特法利亚体系建立后,单一主权国家都一直是国际体系内部唯一行为体,但以联合国为代表的一大批组织在二战之后纷纷成立并在国际社会事务中发挥越发重要的作用,尽管这些组织目前难以取代主权国家,但长远看来,国际组织有可能具备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地位,特别是在诸多需要国际组织参与的领域,比如军事安全、恐怖安全、经济危机的处理等方面,已经超越了一国的能力范围,甚至若干个国家的合作也难以解决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诸多国家共同联合开展。国际组织可能成为诸多国家利益诉求的共同载体,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发挥其重大作用。另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也愈发明显重要,当然也就包括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了,尤其在人权方面,个人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概言之,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社会,单一主权国家作为国际唯一主体的局面将被多元的国际主体共同支配的现实所取代,而多元主体的行为必将给国际体系带来更多且更复杂的影响。
(二)结构:硬实力与软实力并存
国际关系理论谈及结构,实质是指结构现实主义的权力结构。权力结构所强调的政治权力是一直以来支配国际体系的硬实力。结构现实主义就是将权力在国际体系内的位置排列看作是国际体系最重要的方面,认为权力是决定国家行为与其在国际体系内位置的唯一重要因素,硬实力对国家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甚至决定了一国的对外行为,霸权国家就是实例,20世纪以来,美国取代英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以其强大的军事实力作为支撑,尽管有一段时间因为苏联的出现,使得国际社会呈现均势局面,但这同样是源于二者拥有其他国家没有的军事力量。经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认识到战争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和痛苦,不约而同弃战转向将经济发展作为各自的首要战略目标,日本和欧盟的经济实力在战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各自藉此成为世界多极化的一极。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约瑟夫·奈教授提出软实力一说,[5]他把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实力都归为软实力范畴,与硬实力并列成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将发挥超越硬实力的作用。经济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微妙变化,二者可以相互影响和作用,自由制度主义为此还创造出“国际政治经济学”,就是强调国际政治与国际经济之间的密切关系。
(三)互动:能力与频率提高
全球化促使互动能力得到极大地提高,而互动能力的提高也使行为体之间的互动更为频繁。互动的程度首先与科技环境是密切相关的,它是支撑互动的基础。互联网和高科技打破了传统的地缘界限,前者实现了虚拟空间的自由交流,后者使得地理空间上的交通变得更加顺畅和便利。人们之间的交流互动频率不断增强,社会的流动性不断增强,国际交往更加广泛和深入,互动愈加频繁,国际社会趋于融合,以往国际所呈现出的碎片化正在逐步整合,在行为体的作用下,世界被勾勒出一幅宏观层面的国际体系图,这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不断在进行过程建构的结果,并且这一结果在未来的时间里将因持续与行为体的实践活动互相作用而不断发展。
互动的目的就在于解决某些问题,其结果可能表现为冲突,也可能表现为合作。比如,经济上的互动,欧债危机和美国次贷危机都显示出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彼此之间需寻求更大程度上的合作,在这个过程当中,互动是相当频繁的。互联网时代的文化传播日新月异,各国文化的互动结果则可能表现为冲突。建构主义认为文化就是观念结构,文化的融合实质上就是其所强调的共有观念,行为体实践与其观念之间的互构其实就是一种互动,观念在行为体的实践互动过程中趋于统一与融合,即为共有观念。
三、国际法对国际环境治理体系的影响
英国学者莱德利·布尔提出国际社会概念,认为国际体系进一步发展就是国际社会,视乎是否出现基于共同观念所遵守的国际法律规范。从环境治理角度切入,探讨国际法律规范在当代国际体系变迁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全球环境治理目标实现唯有依靠国际法予以规范达成。
(一)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法
国际体系变迁是一个进程(process),意为国际体系中的个体或曰单元之间的互动方式和互动类型。[6]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国家通过制度合作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将国际制度定义为“一系列围绕行为体的预期所汇聚到的一个既定国际关系领域而形成的隐含的、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7]建构主义所强调的进程是国家通过主动建构国际体系观念结构的实践活动,行为体交往的初始行为通过互动产生了主体间意义,在形成共有观念基础之上产生社会性的观念结构,因而形成共同的规范、规则和程序。二者无一例外强调运用规则、原则和程序来保障国际体系进程的实现和维系国际体系的運行。
在国际体系互动进程问题上,借鉴过程建构主义理论得出结论[8]:国际体系乃过程建构的结果,而过程建构将孕育国际法。过程建构主义的基本理论取向是社会性过程理论,强调社会性建构作用,认为社会性是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要素,该理论假设之一就是坚持国际社会进化的原则,认为国际关系的运动是变化的,是行为体的能动作用使然,同时相信国际体系的变化是朝着更加符合人类期冀的方向变化,也就是朝着进步的方向变化,而这种变化正是一个不断地通过主体间的实践活动来建构的过程,或曰过程建构。在其看来,过程就是指产生社会意义的持续的实践互动关系,其重要作用在于孕育规范。既然规范是行为体广泛接受的适当行为的准则,那么,规范的孕育和形成动力之一,就是来自过程本身,就是说,规范不仅是行为适当性的标准,而且也是规范参与者的实践活动,这种实践过程使得规范得以塑造实践者,也被实践者所塑造。过程的运动既意味着规范通过行为体的社会性实践被持续不断地建构和再建构,共同利益不断地被生产和再生产,也意味着这些被建构的规范和规则反过来对过程的持续又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国际法对环境治理体系变迁的功能
国际关系错综复杂,国际社会在体系变迁中运行不免失序,国际法无疑是使之更加有序运行的有效路径。国际关系学对于国际法概念界定,主要从国家行为体的角度将其概括为一种行为准则,分为限制性法律规范和构成性法律规范,前者主要体现为限制,后者则首先体现为构成。当代国际体系已非沃尔茨时代的单一政治体系,经济、文化等方面已经或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宏观国际体系内部已经或正在建构更多的子体系,纵横交错,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宏观体系秩序的混乱与无序。国际法的产生、传播和发展已经与国际体系的运行形成了不可分离的紧密关系。
国际法之于国际体系的作用可谓不可或缺。一方面,多元主体使得规范化趋势增强。当代国际主体的多元趋势源于全球性事务的日益增多,并且处于不断膨胀的过程。威斯特法利亚体系所形成的以民族国家作为单一国际主体的国际体系正在变革,国际组织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深层次反映出全球性事务的'大量涌现,民族国家作为国际体系的唯一行为体已经难以应付这些全球性事物,比如恐怖组织威胁、环境污染、经济危机等问题,都是当代所出现的新问题,覆盖面及其广阔,甚至延伸至全球范围,影响整个世界,这些问题涉及各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如不加以处理或者处理不当,势必给各国造成深远的消极影响,既然一国无力处理好这些全球性事物,只有通过国际组织来解决,在世界无政府的背景下,各国所组成的国际组织只能依靠相互合作来维系,而合作的重要载体就是国际规范,无论是基于经济学的成本利益考量,抑或基于共有观念的成形考虑,规范都将通过制度化和社会化而得以实现其效能,国际组织在当中将充当规范制定、执行和监督的平台作用,使得国际社会能够依此作为其行为的预期和指引的重要载体。另一方面,问题的互动由国际法保障实施解决。在国际体系理论中,互动是体系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互动亦是为了解决某一问题。正如上文所言,全球性事务需要行为体之间的频繁互动,无论是自由制度主义的国际机制,抑或建构主义(包括西方建构主义和秦亚青教授所提出的过程建构主义)所倡导的规范建构,都以互动作为国际体系的重要内涵视之,各国不同程度地发展多边关系,互动结果是各方寻求彼此都予以承认或是遵守的共同规则来加以调整和协调,此即国际法。如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就是范例,为解决目前及未来所面对的国际性事务,组织内部的各国际组织也分别相应地制定规范性条约来保障通过互动达到解决问题的目标,像核安全问题,联合国及其相应的内部组织制定相应的规制核行为的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限制全球核危机爆发及保障因核试验而带来的战争危险。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组织,其内部各成员国所制定的各类多边协议或者是适应性不一的规范性文件,都在不同程度地保障国际经济互动的有序进行,同时也能够在规范的指引下寻找到解决各类经济问题的途径。本文以环境治理为例,建构具有普适性的国际法,以此为基础和依据,各国互动显其意义。
1。无政府状态下环境问题的产生
国际体系的变迁并未实质改变其本体,即国际社会仍旧处于无政府状态。全球环境问题却愈发严重,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在客观上给人类带来危害的程度和广度前所未有,问题的解决显然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在无政府状态下这就陷入了集体行动困境中,各国愿意搭便车而非主动采取行动来解决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国际社会并没有一个凌驾于各国政府之上的国际政府像国内政府那样采取强制性措施统一解决问题,各国从其本国利益出发,观望之态者甚于主动为之者,诸如气候减排这类环境合作的困境就在于国家认知其主动减排的成本将远远大于收益,最佳方案就是搭便车,等待获取其他国家主动减排所带来的公共收益,美国对待气候变化的政策较为消极的原因便是实例,其认为如果该国主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尽管可能有所收益,但相对收益会较小,而其他国家可能从中获取更多的相对利益,这严重不符美国的国家利益,美国不应该为了主要是其他国家未来世代的利益而让国民承擔大量的成本[9]。
2。要素变革下的治理路径:建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环境治理得到不断加强,国际环境条约数量和缔约国数量不断增多,[10],尽管并非所有的条约及缔约国都能发挥效力和遵守条约;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为代表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环境组织在环境治理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归因于国际体系主体多元化的结果,国际组织功能发挥愈加明显;公民对环境问题的认知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环境问题的全球治理。国际体系变迁中的多元主体趋势有助于冲破传统国家利益的枷锁而使得环境问题得以治理。
在上述言及的相当数量国际环境条约中,臭氧层治理方面的国际法所发挥的实效性最强。1987年制定的《损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被普遍认为是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国际环境协议,该议定书先后经过五次修改,已有190个缔约国加入和批准,协议实施后,共有超过85%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被淘汰,科学家依此预测到21世纪上半期,臭氧层将会得到恢复。[11]臭氧层国际协议的实施成功,证明国际法在臭氧层治理方面发挥着巨大的功效,从法律实施的有效性角度看,《蒙特利尔议定书》不仅使得缔约国履行相应义务,而且能够通过该议定书解决南极上空臭氧空洞问题,说明此议定书是有效,也证明包括臭氧层在内环境问题解决最佳方案只能是缔结具有普适性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
本文从国际法角度来探讨当代国际体系的变迁问题,以全球环境治理为例,基于法律的稳定和预见等特征在其调整社会关系的优越性考虑,认为国际社会有与国内社会相类似的方面,而建立在观念共享或成本收益上的国际法在调整国家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方面将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定纷止争、奖罚分明,使得国际行为体对其行为产生预见性,保证国际体系朝着稳定和有序的方向前行。
篇5:交通网络视角下的城市步行街规划
交通网络视角下的城市步行街规划
从国内外城市商业步行街的发展现状出发,阐述商业步行街的作用、规划要求、交通特性;并以兰州市张掖路步行街为例,介绍其发展现状,分析其对周边城市路网的车流和行人的.交通影响,探讨规划与改造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作 者:孙鹏 SUN Peng 作者单位:兰州交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刊 名:交通科技与经济 英文刊名:TECHNOLOGY & ECONOMY IN AREAS OF COMMUNICATIONS 年,卷(期): 12(1) 分类号:U491 关键词:城市规划 步行街 交通流篇6:关系网络视角下的国际体育的论文
关系网络视角下的国际体育的论文
1引入关系网络理论视角
令人吊诡的是,依据移民见解,运用成形的理论原则来建造网络。网络具有多种功能性,使个体之间形成相互依赖的关系。网络形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行为主义者认为网络是动态的社会配置,但并不是所有人在网络调配中都有同等的空间。波利所构思的网络节点是个体和体系(它们都是离散实体)。这些实体全都单独存在,不与其它事物连接,除非他们之间建造了关系,然而即使这样,他们仍然明显表现成独立的实体。波利拥有广阔的网络视野,并且借用了布尔迪厄(Bourdeiu)的术语。不管是建造生态的“生命网”、社会的“社会网”,还是研究物质文化的代理目标网络都主要看这些离散实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实体本身。
2从关系网络视角理解国际体育移民现象
波利的网络设想可以作为国际体育网络实体的一系列连接点。因为制度实体对个人而非个人流动性起作用。网络中的一些东西有必要去除。除非网络是一个万能的全球系统。即使全球网络也不可能把每个人都包含在内。另外,大家还关心这些结果的价值(无论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大家立刻想到这些判断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对于一种实体来说任何积极的结果都有它消极的一面。此外,影响一个人的流动性因素可能对其他人毫无作用。如果一个移民到达了一个地方,就位置来说,这个人是作为个体到达了那里。如果一个人因失业而去迁移,只是为了在其他地方就业,那么这个人实际上没什么变化。人们更关心的是网络中的体系角色;虽然波利描述了三名非洲足球运动员的迁移轨迹,他们的.迁移通过体系通道得到发展,但是这些体系缺乏多层动力。足球俱乐部是关系网络的一部分,国际足联也是。那么跨国公司、传媒集团和国家体育管理局呢?在网络中个体都具有惰性,他们和公共机构都是离散实体,不可能避免多层面的突发情况。例如,加阿姆斯特朗和米切尔记录了马耳他和尼日利亚的跨国足球联系。
20世纪末,许多尼日利亚足球运动员被招入马耳他联盟(堪称欧洲超级联盟之一)中。因为他们都有雄心壮志,所以受到了邀请,尼日利亚人发现把年轻的运动员送往马耳他会给他们带来商机,那些运动员也会慢慢适应欧洲的足球环境,最后给尼日利亚人带来丰厚的利润。本质上,他把自己当作一名代理人及马耳他足球俱乐部的伯乐。然而这个准代理人并没有与任何主管部门或俱乐部建立正式的联系。马耳他和尼日利亚足球协会没有建立任何制度关系。所有那些来到马耳他的年轻人都是通过想成为代理商的家人或朋友推荐的,一些人在争取马耳他俱乐部经营权时败下阵来,非洲足球运动员也失去了商机。
有研究认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足球移民表现为一种政治经济全球化特征,尤其是结合历史、地理、社会和文化要素的影响,逐渐形成了欧洲足球的中心地位,并在全球范围内招募精英球员,包括一些足球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波利解释了非洲足球运动员跨国迁移到欧洲的当代模式,保留了前殖民时期的制度关系。然而,阿姆斯特朗和米切尔非常清楚地表示这层关系不具有历史性,也不具有系统的确定性,只是建立在个人及社会关系基础之上,并深入到马耳他和尼日利亚当地政治中去。个人不是被动的社会代理,只是动态对话者,实际上可以帮助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他不再解释系统的确定性,转而来检查运动员在迁移过程中所扮演的个体角色,还做出了一些其他贡献。利用网络来解释国际体育移民的复杂性,而这仍然没有确定个人与制度结构的关系,此结构还控制着他们在国家间的迁移。尽管如此,网络仍然得到运用。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利用特殊的网络来研究社会现象或社会制度的内部复杂性,例如家庭、移民或这种条件下的体育社会。诚然,要想真正了解网络如何在跨国移民的日常生活中起作用的,需要进行长期的网络分析,以便利用网络可以更好地研究移民,结果发现特殊的网络可能对分析结果产生一些偏离。马耳他案例并不是唯一的,每个地方都有特殊情况。而且,尼日利亚人去马耳他并不是去旅游,而是去欧洲旅游,他们认为到达欧洲实质上与他们最后的经历完全不同。通常情况下,移民们迁移到另一个地方,除了自己想象之外,他们对新地方一无所知。还要注意个人动机、策略及迁移点的特定历史关系,更加关注国际体育移民居住和梦想的地方。
篇7:基于嵌入视角下知识网络中的知识流动研究
基于嵌入视角下知识网络中的知识流动研究
从知识嵌入特性入手,分析了知识网络中知识流动的`主要类型:关系嵌入型知识流动、结构嵌入型知识流动和文化嵌入型知识流动.这些抽象的知识流动类型主要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专利、技术秘诀的转让、市场调查以及非正式交流等具体的方式进行.由此,提出建议:要促进知识网络组织内的知识流动,政府应提供政策与制度支持,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知识接受能力并与企业、大学等科研院所等组织展开多层次合作互动.
作 者:肖冬平顾新 彭雪红 作者单位:肖冬平(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成都,610064;广西贺州学院,贺州,542800)顾新(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成都,610064)
彭雪红(广西贺州学院,贺州,542800)
刊 名:情报杂志 PKU CSSCI英文刊名:JOURNAL OF INTELLIGENCE 年,卷(期): 28(8) 分类号:C93 N99 关键词:知识嵌入性 知识网络 知识流动篇8:法社会学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控制网络的构建
法社会学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控制网络的构建
法社会学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控制网络的构建近年来根据司法部门统计的情况表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较为突出且呈上升趋势。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预防的机理,更多取决于各种社会资源的共同努力,取决于社会防护网络的有效建立和运行: 1、立法应当明确赋予司法机关在组织、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权力。多年来司法部门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在受理、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和羁押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尝试,受到较好的效果。如人民法院建立“少年审判庭”专门办理少年犯罪案件。但是,目前司法机关在办理少年犯罪案件中尚有不足之处,如至今未能形成专门受理、处置、审查、羁押少年犯的组织和制度,而且缺乏法律上的制约条款。特别是在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健全。 2、政府对该项工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一是设置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招募志愿者参加此工作;二是所需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支出年度预算;三是建立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地区教育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控制情况。 3、建立完善社区青少年行为档案管理体系。一是为相应的对策研究提供基本的依据;二是可以针对未成年人各自的性格特点、爱好、日常习惯,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及个别帮扶、心理疏导;三是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为其接受教育深造提供帮助;四是有助于及时发现未成年人群中违法违纪苗头及趋势,适时进行矫治和重点预防。 4、对有不良行为习惯者作分类分析,为重点预防提供目标和方案。在此,学校和社区教育应当有机进行结合,要在有关科研部门的指导下,针对产生不良习惯的不同原因,诸如家庭、交友不良、压力、心理障碍等进行分析,重点把握一个时期中的重点地区、重点人物、重点问题,并由有关部门提出阶段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趋势的预测报告,从而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起到指导作用,为心理咨询、青少年热线等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利有益的科学参考依据。 5、有针对性地开展家长教育培训工作,削减家长与子女交流的障碍。基于年龄阅历及时代文化的差异,家长与子女间在沟通方面往往存在较大的困难,不利于相关家庭教育的顺利开展。为此,有针对性地举办家庭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家长与子女的沟通能力,对于家庭教育的.有效开展无疑具有较大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6、形成合力,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到暴力淫秽文化的影响,对其进行模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赖于健康良好的文化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针对目前文化市场尤其是影视作品充斥暴力淫秽内容现象,立法执法等各个环境应当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予以规范整顿。政府必须从立法、执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方面予以保证:加大执法力度,禁止所有店铺向未成年人售烟、售酒;禁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容留未成年人;禁止影、剧院上映未成年人不宜的节目而容许未成年人入场;禁止各书店出售黄色书刊、暴力书刊;禁止电视播放黄色、暴力片,等等。 在此基础上,社会的各种力量要形成合力,形成优势互补、纵横交错、环环相扣的综合治理预防控制网络体系。
篇9:网络嵌入价值视角下信息中介服务进入决策
网络嵌入价值视角下信息中介服务进入决策
研究了信息中介的服务与决策者构成的复杂网络之间的相互作用,提出了网络嵌入价值V<,NE>,同时考虑网络收益与中介收益标度既可用于评价服务对于网络的.价值,也可为信息中介决策提供依据.在中介和网络间建立了一个博弈模型,得到了中介服务能生存于网络中的条件.在此基础上定义了信息中介的网络嵌入价值,从网络的视角考察了中介服务进入市场的成本C和价格P的决策.最后比较了ER网络(随机网络)与SF网络(无标度网络)这两种不同网络结构下网络嵌入价值与决策的差异.
作 者:李莉 陈忠 陈兵 赵正龙 Li Li CHEN Zhong CHEN Bing ZHAO Zheng-long 作者单位:李莉,陈忠,赵正龙,Li Li,CHEN Zhong,ZHAO Zheng-long(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52)陈兵,CHEN Bing(上海立信会计学院金融学系,上海,20)
刊 名:上海理工大学学报 ISTIC PKU英文刊名: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 30(3) 分类号:O231.5 F062.5 关键词:信息中介服务 网络嵌入价值 进入决策 服务成本 服务能力 服务价格篇10:法社会学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控制网络的构建
法社会学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控制网络的构建
近年来根据司法部门统计的情况表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较为突出且呈上升趋势。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预防的机理,更多取决于各种社会资源的共同努力,取决于社会防护网络的有效建立和运行:
1、立法应当明确赋予司法机关在组织、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权力。多年来司法部门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在受理、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和羁押方面都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尝试,受到较好的效果。如人民法院建立“少年审判庭”专门办理少年犯罪案件。但是,目前司法机关在办理少年犯罪案件中尚有不足之处,如至今未能形成专门受理、处置、审查、羁押少年犯的组织和制度,而且缺乏法律上的制约条款。特别是在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健全。
2、政府对该项工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一是设置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招募志愿者参加此工作;二是所需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支出年度预算;三是建立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地区教育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控制情况。
3、建立完善社区青少年行为档案管理体系。一是为相应的对策研究提供基本的依据;二是可以针对未成年人各自的性格特点、爱好、日常习惯,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及个别帮扶、心理疏导;三是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为其接受教育深造提供帮助;四是有助于及时发现未成年人群中违法违纪苗头及趋势,适时进行矫治和重点预防。
4、对有不良行为习惯者作分类分析,为重点预防提供目标和方案。在此,学校和社区教育应当有机进行结合,要在有关科研部门的指导下,针对产生不良习惯的不同原因,诸如家庭、交友不良、压力、心理障碍等进行分析,重点把握一个时期中的重点地区、重点人物、重点问题,并由有关部门提出阶段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趋势的预测报告,从而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起到指导作用,为心理咨询、青少年热线等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利有益的科学参考依据。
5、有针对性地开展家长教育培训工作,削减家长与子女交流的障碍。基于年龄阅历及时代文化的.差异,家长与子女间在沟通方面往往存在较大的困难,不利于相关家庭教育的顺利开展。为此,有针对性地举办家庭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家长与子女的沟通能力,对于家庭教育的有效开展无疑具有较大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6、形成合力,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到暴力淫秽文化的影响,对其进行模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赖于健康良好的文化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针对目前文化市场尤其是影视作品充斥暴力淫秽内容现象,立法执法等各个环境应当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予以规范整顿。政府必须从立法、执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方面予以保证:加大执法力度,禁止所有店铺向未成年人售烟、售酒;禁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容留未成年人;禁止影、剧院上映未成年人不宜的节目而容许未成年人入场;禁止各书店出售黄色书刊、暴力书刊;禁止电视播放黄色、暴力片,等等。
在此基础上,社会的各种力量要形成合力,形成优势互补、纵横交错、环环相扣的综合治理预防控制网络体系。
篇11:结构洞理论视角下营销网络外部性分析
结构洞理论视角下营销网络外部性分析
▲ 基金项目:浙江省商业经济学会2012年度课题(2012SJYB22)
◆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本文根据结构洞理论来分析营销网络的外部效应,由于结构洞在营销网络中起到了“搭桥”的作用,营销网络通过结构洞产生了外部效应。文章进一步从自益性结构洞和共益性结构洞两个角度分别进行探讨,研究各类结构洞对营销网络的影响和作用。
关键词:结构洞 营销网络 外部性
结构洞与营销网络的“搭桥”
结构洞理论是Burt于1992年首次提出的,是指在社会网络中某些组织或者个体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体之间发生直接关系,但其他组织与个体之间存在间断关系或者不存在直接关系的现象,从整个网络结构来看,有些组织或个体之间存在关系中断,好像网络中出现了洞穴,被形象地称之为“结构洞”(胡登峰、王丽萍、王巍,2010)。在营销网络中,供应商与各个消费者之间往往存在联系,而各个消费者之间则会产生关系间断,从而形成了结构洞营销网络。具体的结构洞与网络营销结构的示意图如图1所示。
如果不存在A这样的节点,则B与C必然是独立封闭的个体,影响了网络营销的流动性,进而无法形成营销网络的外部性效应。A节点是节点B与节点C连接的桥梁,而桥梁是否应当建立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B与C两个的个体信息资源应具有非重复性,降低两者之间的多余关系;另一方面,两者之间是否建立受信息资源异质性的影响,应将企业的一级资源和二级资源分离,将资源集中到一级资源并科学进行维护。
类似供应商和A这样的节点存在信息优势。供应商具有客户的网络信息,进而在竞争市场中建立资源优势。在营销网络中,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被结构洞所隔离,导致自身陷入结构洞中,致使供应商获得讨价还价的资本和信息资源渠道。
营销网络中的“洞穴”导致企业之间没有或者很少进行信息或资源的交流,导致这一社会网络中个体之间的关系较为稀疏,缺乏完善的联结关系。由于结构洞的存在不是孤立的,而是可以通过组织或个体进行重构的。结构洞理论思想表明任何企业的信息资源的不断获取都依赖于所开拓的机构网络,通过改变营销网络职工的网络结构,建立结构洞来实现,进而使得企业在营销网络中赢得竞争优势。一个富有结构洞的营销网络,会促进某些组织或个体为了获得资源优势而进行联结,从而重构营销网络,为企业带来新的信息或资源,最终进一步提升竞争优势。
供应商为了维护自身的信息优势,绝不会轻易让消费者联系起来,通过结构洞的两端节点来获取新的业务,降低了结构上的限制,促使消费者成为中介,寻求新的发展,这就是所谓营销网络中的“搭桥”。供应商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消费者之间的连接,还包括这些节之外的连接,进而达到价值创造和增值活动。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A与B之间的搭桥必然带来一定的成本,即建立关系的搭桥费用。消费者A和消费者B都是供应商寻求新客户的中介,消费者A与消费者B可通过供应商进行连接,这种填补结构洞的行为就是“搭桥”。
营销网络的外部效应
(一)资源互补与网络结构优化效应
通过营销网络中个体之间的搭桥行为而产生了资源互补效应,而组织形式的改革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促使网络结构不断优化和完善,构成了良好的营销网络。一方面,营销个体可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改善自己在营销网络中的地位;另一方面,营销个体可通过其他个体的牵线搭桥来构造“结构洞”,加快自身的价值链重构,提升自身的产业效率。通过资源互动,不断拓宽网络节点,有效地追踪消费个体动向,进而通过产品差异化的外部效应来扩展市场,降低营销个体的竞争压力,优化营销网络结构。信息资源的互补优化了网络结构,而网络结构的完善也促进了资源互补,资源互补与网络结构优化共同提升了组织或个体的竞争优势,进而增强了整个营销网络的外部效应。
(二)市场势力控制的外部效应
市场势力控制的外部效应是指通过营销个体之间的相互影响产生营销组织中的规模经济效应和时效性,促使营销个体的市场势力超过了单个个体的市场权利。市场势力控制的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营销网络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网络,对外表现为整个营销网络的流动性和竞争性,形成了快速的有效的价值链增值过程,提升了营销个体对市场的相应能力,强化了营销网络中个体企业对市场的影响;二是营销个体克服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的利用资源优势,在有效时间内调整理想的产品和服务,重构价值链升值活动。地理位置的优越性或价值链的一致性都有利于提高营销网络的市场势力,还给其他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外部性。无论是营销网络中各个企业的市场响应能力,还是企业的市场控制或者价值提升能力都有所提升,这些都是市场势力控制的外部效应。
(三)知识扩散和技术创新的外部效应
营销网络中结构洞现象的出现,促使两个独立的个体进行“搭桥”,促使营销行为形成一个良好的营销网络。众所周知,营销网络组织是大于单个行为者总和的“存储器”,促使营销网络产业链中的知识扩散,而营销网络中各个独立的个体对利润的追逐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营销网络中技术创新过程就是寻求和捕捉隐藏在某个企业中的知识优势和资源优势,并将其推广并转化为可使用的知识,通过营销创新表现在市场中。在营销网络中,合理的搭桥行为有助于企业形成一致的产业预期,决定了整个网络的营销行为(汪国华,2006)。很多企业成功的进行网络化投资,重构了自身在营销网络中的位置,消除了其他企业或者“结构洞”的影响,为企业创作了更多的创新价值。企业的网络化创新行为也给其他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外部性,促进营销网络中各个企业的共同发展。
在营销网络的外部效应中,资源优势互补是外部效应的直接表现,而市场势力控制则是深层的外部效应,仅当营销网络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会产生市场势力控制的外部性效应。知识扩散和技术创新也是营销网络中外部效应的重要表现,影响着企业的竞争优势。 营销网络中供应商与新老客户之间的结构洞分析
结构洞是建立新老客户直接关系的桥梁,目前主要存在自益性结构洞和共益性结构洞。营销网络中供应商与新老客户结构洞的区别主要在于是主动建立结构洞,还是被动建立结构洞。新老客户之间意愿主动建立结构洞的模式称为自益性结构洞,而被动建立结构洞则是共益性结构洞,具体的结构洞分类图如图2所示。
(一)自益性结构洞在营销网络中的应用
自益性结构洞两端之间能直接发生关系但未发生关系,而结构洞的占据者存在信息获取和信息控制优势。如图2中的左图所示,B与C之间能够直接建立结构洞,有利于促进信息资源的流动。营销网络中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与人与人的关系类似,并不是所有人都具有关系。假定A是供应商,B是老客户,C是新客户;且新客户与老客户之间存在自益性结构洞,那么供应商则具有信息资源优势,是结构洞的占据者,可以同时与新客户与老客户建立关系,并使信息资源得以流动,来实现自身在营销网络中的目的。
类似A这样的占据者在处理与其他影响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式,考虑的往往是如何获取资源来发展自身,为了自身的利益尽可能地阻止那些利益相关者进行往来,如供应商A尽可能地阻止新客户C与老客户B进行来往,从新老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来获取控制优势,进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根据自益性结构洞的特点,供应商A在发展营销网络时,要寻找那些彼此联系很少或没有联系的利益相关者,获取他们之间的异质性资源。并在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自益性结构洞,是自身在结构洞中处于占据者的位置,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两边的个体处于“孤立”状态,供应商A可以操作各个客户的一些资源,促使其向自身有利的'一方流动,获取更多的资源优势和控制优势,这样供应商在营销网络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供应商的营销能力也将越来越强。
(二)共益性结构洞在营销网络中的应用
共益性结构洞两端之间不能直接发生关系或发生关系的成本代价过高,而结构洞的占据者是为了促进结构主体更好地交流,进而提高网络的运行效率。如图2中的右图所示,B`与C`之间能通过图中点划线的关系来建立结构洞,减少结构洞两侧个体之间的不对称性。从图2中的右图可以看出,结构洞的拥有者A`实际上充当一个桥梁的作用,通过A`可以实现B`与C`的联系,促使结构洞两端可以进行信息交流,同时拥有者也可以获取信息资源,从而提高了该营销网络的运作效率。这样,结构洞中所以的个体都将成为共同利益的受益者,这种结构洞具有共同的利益,合作关系是共益性结构洞获取信息资源最多的模式,也是营销网络职中最有效的关系模式。由于成本高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他们之间无法直接发生联系,于是营销网络的发展为了某些利益不得不采取建立共益性结构洞来促进信息资源的流动。
假定A`是人力资源部门,B`是设计部门,C`是生产部门;设计部门的思想是如何获取顾客的好评,而生产部门则考虑如何有效地生产产品,两者之间可能产生冲突,但是人力资源则是考虑整体的资源和成本,无法促使设计部门与生产部门进行交流,如果这些部门能够进行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交流,将有利于建立致使人力资源部门A`与设计部门B`与生产部门C`之间存在共益性结构洞(王海花、谢富纪,2012)。
营销网络中企业在处理与其他企业合作关系的利益相关时,关键在于引导信息资源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理流动,促使每个利益相关者都能获得资源优势,降低合作主导关系中企业资源的不对称问题,促使企业之间能够充分地合作。共益性结构洞的现象表明企业之间不能直接进行联系或者付出的成本过高,导致企业建立结构洞难度加大。但由于不直接联系将阻碍信息资源的合理流动,导致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信息孤立,不利于营销网络的扩大和发展。
结论
本文根据结构洞理论对营销网络的外部效应进行分析,产生了不同类型结构洞在营销网络中的地位及作用,同时解释了结构洞在网络营销中的“搭桥”行为。探讨营销网络主动建立和被动建立结构洞的情况,分析了营销网络中各个节点的内在关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营销网络中信息资源的合理流动。结构洞理论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合作思路,多维度、复杂结构的营销网络需要将企业放置于整个市场中进行系统分析,理清个体在营销网络职工的层次和地位。此外,企业还需要灵活运用信息资源,快速掌握营销网络中的结构重构现状,获取适合当前环境特征及变化趋势的信息,增加营销网络中结构洞的外部效应。
参考文献:
1.姚小涛,席酉民.社会网络理论及其在企业研究中的应用[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2.胡登峰,王丽萍,王巍.集群剩余模型及集群剩余的效应分析―基于“结构洞”理论的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11)
3.汪国华.基于社会网络的连锁经营优势探讨[J].商业时代,2006(19)
4.王海花,谢富纪.企业外部知识网络能力的结构测量―基于结构洞理论的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2(7)
★ 国际法专业的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国际法视角下的网络主权法律论文的(合集11篇)】相关文章:
浅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论文2022-11-01
大专毕业生论文题目2022-08-17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选题2023-10-29
商法新编论文2022-06-29
国际关系论文2023-09-16
女性视角的幼儿园教师研究的论文2023-02-15
高等教育结构优化研究论文2023-11-14
商法论文2022-05-08
本科论文开题报告优秀2023-01-09
高级英语教学模式改革的再思考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