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增值税的项目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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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增值税的项目设计论文

篇1:小议增值税的项目设计论文

小议增值税的项目设计论文

高职教材理论知识浅显易懂,逻辑性强,着重强调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让学生通过高职阶段学习,能掌握一技之长。财经专业学生在要求掌握一些会计基本的原理、概念、方法之外,还需具备基本账务处理能力和其他会计技能。8月,“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试行。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税制不断改革,增值税征收不断完善。为适应改革的需求,与时俱进,掌握增值税的税理、计算、申报、核算,成了会计专业学生的基本技能,但如何才能学好增值税知识呢?对于具备初步自学能力的高职生来讲,教材是最好的老师。但笔者认为《会计基础》、《税法》、《财务会计》等教材对增值税内容的编排和论述不甚合理。

一、增值税在教材中的编排现状和弊端

1.《会计基础》[2]在讲述“应交税费”这个科目的结构之后,直接讲述“在交纳增值税的企业,该账号借方还应记录企业采购材料向供应单位支付的进项税额,贷方还应记录销售商品时向购货单位收取的销项税额”,这样讲述,对于刚接触财经专业的学生来讲,就显得比较抽象空洞,什么叫销项税额?什么叫进项税额?为什么购买材料是向供应单位支付增值税而不是向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支付呢?

2.《财务会计》对增值税的讲述分散在资产、负债、收入等章节中,在讲述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时,损失库存商品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时,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样是库存商品,为什么一个记进项税额转出,一个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在未讲述增值税之前,学生碰到上述问题确实理解不清。

3.《税法》则从法律角度讲述了增值税的概念、九个构成要素、计算以及申报。文字描述了增值税的特殊征税范围(八项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五个特殊计税依据(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七个条件等等,上述内容都是从税理角度讲述,比较抽象,有计算没有账务处理,有理论没案例,与会计基础和财务会计脱节,学生理解不深刻,学起来也枯燥无味。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增值税在教材中的编排应进行适当调整以使学生能更好地掌握。

二、增值税内容在教材中的合理编排

1.《会计基础》简单讲述增值税的内容。主要介绍增值税的概念、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了解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是一种价外税,销售时,开具专用的增值税发票,因此,销售方增值税叫“销项税额”,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购进方的增值税叫“进项税额”,同一个企业,有销项税额,也有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会计基础只需要简单了解增值税,简单讲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结构就可以了。

2.《财务会计》强调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传统的《财务会计》教材是按模块设计的,先资产后负债再所有者权益,项目化教学后讲解增值税要更加详细、深入,而且应将应交增值税的内容即负债的内容放在资产前面讲述,这样,购买存货,发生存货非正常损失以及在建工程领用材料、在建工程领用产品的账务处理就不会有疑问了,另外教材内容还应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讲述。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纳税法,其采购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无论在发票账单上是否单独列明,一律记入所购货物的采购成本,销售货物或提供免税业务应纳增值税率为3%。这样: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材料,分录就为:借:材料采购,贷:银行存款;销售产品,分录就为: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额×3%或含税销售额/(1+3%)×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内容应不限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一般文字表述,应增加每种明细科目的具体账务处理,另外,还应着重讲述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中,还应补充运杂费的计税,具体顺序如下:①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支付的增值税,作为可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单独记账,税率一般为17%,部分为13%,营改增后运费税率为11%。例:青山工厂从湘江工厂采购甲材料1000公斤、价款元,增值税340元,运费200元,用转账支票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该企业按计划成本核算。原来的分录为:借:材料采购218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4。贷:银行存款2540。

运杂费实行新的计税后,分录应为:借:材料采购2180.1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9.82,贷:银行存款2540,进项税额340元再加上运杂费的进项税额19.82元应该为359.82元,计入采购成本的运杂费金额为200-19.82=180.18元。②购入免税农产品,可按买价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例:某企业采购农产品,实际支付价款为10万元,农产品已入库,该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则分录为:借:原材料87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贷:银行存款100000。③购入货物增值税不予抵扣的各项目,教科书中只用文字表述,未作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如不写明,则学生对此印象不深刻。因此,应详细并分二步处理不予抵扣的项目。第一步,对于购入时即能认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直接记入购入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如购入发放职工福利物资,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第二步,购入时不能直接认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增值税则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等到这部分货物,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时则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有关的承担者承担,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的借方,如: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借:待处理财务损溢,贷: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在产品、库存商品,按耗用材料占成产成本的比重转出税金的金额。如改变购进货物的用途(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领用生产用材料)。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贷:原材料,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④销售应税产品,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销售额为含税价,则用含税销售额/(1+税率)计算出产品的销售收入。⑤视同销售的应交增值税,在教科书中未提及,但在讲述固定资产构建时,又有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产品的例题,为方便理解,应补充此项内容。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账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或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或自制半成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了这些账务处理后既方便了学生的应试能力,同时为后续的税法学习打下了基础。

3.《税法》教材的内容主要从课税要素来设计的,税法教材内容偏理论,内容生涩难懂,在征税范围中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应补充账务处理,增值税计算中,销项税额的计算五个特殊计税依据(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应补充案例及账务处理,进项税额的计算中,不得抵扣的七个条件中应补充账务处理,出口退税要更加详细一点,既要有案例也要有账务处理还要有练习题。同时报税的时候要增加增值税发票的实际操作,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装订,增值税的报税等等。这样就将原来散在财务会计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和增值税税法的理论联系起来了,既全面又完善,既学习了新知识又复习了老账务处理。相当于对增值税的一个系统总结。

三、结语

增值税作为我国最大的税种,其收入占我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掌握增值税的税理、计算、申报、核算,成了会计专业学生的基本技能,对于具备初步自学能力的高职生来讲,教材是最好的老师。高职财会教学实行项目教学后,增值税的学习是重点,教材对增值税的设计要做到通俗易懂还要讲求质量。《会计基础》主要简单讲述应交税费的基本结构,《财务会计》主要详细讲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税法》则全面讲述增值税的计算及纳税申报,并全面复习财务会计的账务处理。即《税法》为增值税所有知识点的补充大连贯。通过《会计基础》的一般了解,《财务会计》的详细了解,《税法》的补充大连贯,增值税的大部分理论已讲述,但纯粹有理论还不行,在模拟实习中,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巩固所学知识,让学生能学以致用,为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和会计专业技术考试及学生以后走上会计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篇2:增值税论文

关于增值税论文

在会计领域中,纳税筹划一直以来就是一个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它关系到每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对于我国企业而言,随着税制改革的逐年推进、市场经济的日臻完善,为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掌握主动权奠定基础。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是现代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纳税筹划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任何一个充满活力的企业都会制定出优秀的纳税筹划体系来指导纳税筹划工作,而良好的纳税筹划工作将为企业的发展带来真真切切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与步骤

1.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增值税的筹划主要是在遵循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基本前提下,企业自行、委托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活动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增值税及时指定的应对计划,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较少增值税的税收成本、获得最大税收收益的目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从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委托代购代销货物、混合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等促销手段、机构分离、贷款结算方式、利用纳税义务时间等方面对企业的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

2.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基本步骤

第一:认真收集、整理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有价值的资料与信息。由于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同、经营规模不同、经营范围不同来制定不同的纳税筹划。企业可以根据战略目标、组织结构、投资的取向、企业高层领导的风险于医师、企业的经营需求、企业的经营状况等的基础上了解企业策划主体的真正意图。第二:了解企业的涉税环境。企业在着手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前,必须先了解本企业的涉税环境、了解相关的国家财税政策等资料进行整理、归类、总结、分析,在正确的到国家税务机关的合作与支持下,有效的帮助企业实现纳税筹划。对于条件相对较好的企业而言,可以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税收数据库,方便日后使用。第三:确定具体的纳税筹划目标。企业之所以选择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经过对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分析后,我们可以进一步确定纳税筹划的具体目标。

有的企业将纳税风险的最小胡作为纳税筹划目标、有的将资金利用率最大化作为纳税筹划目标、还有的将企业利润最大化作为纳税筹划目标。第四:制定具有备选性质的纳税筹划方案。经过前面的步骤后,企业就可以利用拥有的资料,根据决策者的要求来制定出具有一定目标的纳税筹划方案。

值得提醒的是,企业决策者的思想与决定将对方案的制定产生影响。因此,企业纳税筹划的制定者要将各种方案的利弊向企业的决策者解释清楚,以便决策者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来选择合理的方案。第五:选择最佳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最终确定需要通过对筹划技术进行科学的组合、对风险进行分析才能最终予以确定。因此,在制定出不同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后,企业应对方案的可行性、合法性、目标性等进行多方面的分析与研究,并最终确定一个合适的方案。第六:实施已经确定好的纳税筹划方案。

企业选择出最适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后,应将其提交到企业的管理部门中进行审核与批准,然后就可以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新的纳税筹划方案对相关内容进行处理与变更;应对实施的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监控,例如: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不规范、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中存在的漏洞等,对于发现的这些问题应充分利用信息的反馈机制对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的效果进行科学的、恰当的评价,看方案是否已经实现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或者是否已经实现了企业的结果。由于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在设计时、执行时会遇到各种环境变化的影响,因此,实施的结果与预期值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必须及时对这些差异进行分析、反馈,从而帮助企业的决策者及时调整方案。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实施的建议

1.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科学的制度

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由于其组织体系庞大、组织结构复杂、各部门众多、工作人员众多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纳税筹划工作很难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其协调统一。如果没有相关的纳税筹划制度作保障,很难使得整个纳税筹划体系得以顺利实施。因此,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必须建立完善、科学的制度作保障。对于企业的管理层而言,必须高度重视纳税筹划制度建设,将其视为企业的纲领性文件。并将这种思想深深植入每一名员工心中,使员工在心里产生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敬畏感。在建立纳税筹划相关制度时,企业的领导者一定要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一线员工的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所在,然后制定出相关的制度。

2.加强对纳税筹划人员队伍的培养

增值税纳税人才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只有良好的纳税筹划队伍才能实现最佳的纳税筹划效果。因此,必须加强对纳税筹划人才队伍的建设,特别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于很多大型企业而言,虽然拥有众多的财务人员的,但是由于财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各不相同等因素的存在,很多财务人员对纳税筹划工作的目标、程序、环节等并不了解。另外,很多企业的优秀财务人员已经走上了领导岗位,对企业的.发展做着统领性工作。对于纳税筹划工作环节等虽然比较熟悉,但是由于工作繁忙也是分身无术。因此,必须加强对纳税筹划人才队伍的培训。可以从员工入职培训、晋升培训等方面着手,加入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相关内容培训。

3.不断加强对涉税风险预警机制的完善

现代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科学的、系统的巨大工程,所面临的涉税风险也较大。虽然,随着现代企业竞争的日趋激烈,风险管理已经成为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但是,很多企业对于涉税风险的重视程度还不足,对于一些企业而言,由于业务种类繁多、涉及到多税种,因此,其涉税风险高于一般企业。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才能使企业在风险来临之前做出明确的、科学的判断,避免更大的损失出现。

4.实现与各地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

企业只有切实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才能对这些税收政策进行良好的、充分的利用。企业对于税法中相关规定的理解不能有丝毫的误差,这正是常说的“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道理所在。对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而言,相互之间的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良好的沟通,从征税机关中获取到的准确的信息能够加深企业对税法的理解。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一方面要汲取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另一方面在寻求纳税空间的同时不会被各种条条框框所羁绊。总之,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在企业的纳税减负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方向、税收法规的变化适时的调整纳税筹划策略,切实落实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

篇3:固定资产增值税论文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论文

一、增值税转型的内涵与意义

现阶段增值税转型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转型后规范的直接抵扣方法,购进原材料抵扣方法、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方法均相同,这一转变使得税款的征收与缴纳变得更加简便。同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转变,消除了旧税法中存在的重复征税弊病,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负,增进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了设备与技术的更新。尽管在短时间内,增值税转型对于国家财政收入与涉税业务有很大的影响,但站在长足发展的角度,增值税的转型会更有利于财政税收的.增加和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的简化。

二、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处理

对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企业所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在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的科目下,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的科目,应依据实际支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如所购入固定资产存在退货情况,会计处理则相反。对于企业自制固定资产,需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于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在建工程成本,借记于在建工程,根据实际付款金额贷记在应付账款、长期应用款、银行存款等科目下。对于企业接受捐赠或企业投资人转入的固定资产,需要根据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于进项税额,已确认、扣除增值税额的固定资产,需要借记于固定资产科目。捐入代为支付的固定置产进项税额,需要将固定资产价值和增值税进行税额合并记录在代价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对于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已经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进项税额科目下的,如果存在固定资产专门用人与非增值税的免税、应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及不允许抵扣的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这一公式进行计算。

(二)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处理

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销项税额中应税销售类的三种行为等于销售,即将这部分固定资产应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及无偿赠予。同样对于企业自制或委外加工的固定资产,会计销售类同样有三种行为等同于销售,即作为投资提供给个体经营者或单位、消费者个人消费、分配给股东,这几种情况下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也包含于个人消费之中。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固定资产出现损毁、报废等此类情况时,会计处理也应做出相应的改变,需将原来已经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在累积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的科目下,贷记在固定资产、应交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下,按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增值税额。当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盘亏处理时,会计核算方面应该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在查实明确原因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这一科目,贷记于固定资产、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固定资产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不收增值税转型的影响。其中,租入固定资产、房屋或建筑此类的不动产、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租入固定资产又分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两种。在我国税法制度中,将租赁视作应税劳务,出租方即为纳税义务者,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属于金融服务的范畴,租赁方则归属于服务业的范畴,上述两种租赁固定资产均适用营业税。与此同时,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等商品,进项税额在处理方案遵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原则。

作者:董奕 单位:湖州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篇4:增值税纳税论文

增值税纳税论文

(一)当年查补进项税的账务调整

1、非法取得抵扣凭证

如果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企业抵扣了该进项税,应做如下账务调整: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不得抵扣进项税而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

如外购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应将相应的进项税转出,检查发现未做转出处理的,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少抵扣进项税额

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在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二)当年查补销项税的账务调整

1、价外费用未计销项税

如果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的增值税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视同销售未计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发放职工薪酬、无偿赠与他人等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例1]甲公司从事机械制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销项税额为70万元,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80万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为10万元。205月20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4月6日,用自产的机器设备一台对外投资,成本价100万元,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12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贷:库存商品10000004月20日,购进一批商品发放职工福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税务处理: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要进行调账:借:长期股权投资204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04000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进行调账:借:应付职工薪酬17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0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21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21000计算补交税款=221000-100000=1210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1000贷:银行存款121000

(三)对以前年度增值税查补的调整

对以前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补税,如果涉及损益科目,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应补的增值税,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如果涉及非损益科目,按结账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例2]乙公司从事包装印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9月5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上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将边角料出售,取得收入价款0元,企业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2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5月,购进钢构建造职工停车棚,支付价款117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不考虑残值。企业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经税务机关检查查补的增值税额为:出售边角料应补交增值税2905.98元[20000/(1+17%)×17%],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7000元,两项合计19905.98元。企业应按要求进行账务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905.98固定资产17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9905.98补提折旧:1983.33元[17000÷(5×12)×7)],2266.67元[17000÷(5×12)×8)]。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83.33管理费用2266.67贷:累计折旧425020多交企业所得税1222.32元(2905.98+1983.33)×25%。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22.32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22.32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666.99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666.99。

篇5:营业税改增值税论文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营业税和增值税在货物流转过程中重复征收的现象给企业造成的经济负担越来越大。在企业发展的成长阶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不断上涨,运输费用也随之增长,企业的制造成本急剧上升。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论文范文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制造企业的影响分析

前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颁布了一系列税收制度,这些税收制度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有效增加了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有效规范了企业的纳税行为,为构建一个更加健全的税收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为适应社会的发展,我国政府也为此做出了努力,本次税收制度改革,不仅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而且也是对我国税收制度的一种优化,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利于社会公平,也为促进现代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1.营业税该增值税对制造企业发展的影响

1.1对创业初期制造企业的影响

从整体上分析,处于创业初期的制造企业,规模较小企业利润微薄,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生存下去,这就必须要拥有良好的产品质量和知名度,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就必须要不断加强企业广告和研发部门之间的投入。

与此同时,在进入企业的资金管理方面的不足,这也对我国制造企业固定资产的形式产生重要的影响,并且,营业税改增值税也逐渐降低了部分的生产成本。

1.2对成长期制造企业的影响

在企业发展的成长阶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不断上涨,运输费用也随之增长,企业的制造成本急剧上升。

营业税改增值税费用,企业的部分费用就可以进行抵扣,浸热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事实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产品的更新和升级速度不断提升,因此,制造企业想要谋求更好的发展,就必须要加强对科研的投入,确保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保持在合理范围内,才能进一步降低了制造企业的生产成本。

1.3对成熟期制造企业的影响

对于已经进入了成熟阶段的制造企业而言,只有想方设法稳定的生产和销售,才能最大限度的提升企业产品的性能,进而进一步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

因此,在这一阶段,只有确保运输费用相对稳定,广告费用和科技研发投入都呈现出递减的趋势时,才能更好的促进制造企业的发展。

并且,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营业税增值税在对于一些比较成熟的企业来说,可以比前两个阶段的企业受益要更低。

1.4在处于衰弱期的制造企业影响

在进入到衰弱时期的制造企业来说,在我国制造企业的市场上看,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总体上呈现出一种较低的趋势,这就直接导致企业的固定资产、广告费用支出、科研投入等都明显降低,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处于衰弱阶段的企业而言,其影响并不大。

我们从以上的情况分析中,不难发现,对于创业创业初期和成长阶段的制造企业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非常大,并且对于稳定时期的制造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从整体上看,只有这样,才能稳步加快成长企业发展具有非常现实性的意义。

同时,改革对于制造企业以及衰弱时期的企业来说是不太明显的。

2.对不同规模的制造企业的影响力分析

2.1对大规模制造企业的影响力分析

大型企业在生产和执照过程中,采购和销售的产品数量相对较大,其运输的费用也相对较高,而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抵消一部分运输费用,进而降低企业的各项生产成本。

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大型制造企业的研发和技术,通过广告的投入、技术的研发等方面加强对制造企业的宣传力度,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大降低。

2.2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中小型制造企业的影响分析

对于中小型制造企业而言,运输费用、广告投入和科研投入都相对较低,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所能产生的抵消作用并不明显。

显然,有很多的中小型制造企业可能是由于资金的缺乏,并能够采用相对固定的资产形式,使得对整个中小型企业加强影响力。

在另外一方面,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一些大型制造企业来说具有很强的刺激性作用,很有可能会加速企业各个方面的发展,也从某些角度上看,可以有效地加强对大型制造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尽管这对中小型企业而言,影响较小,但是改革前费用的降低,也可以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3.对纳税人的影响分析

3.1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分析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一般纳税人制造企业可以利用增值税额度作为计税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可以对进项的税额进行部分的抵扣,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在很多方面极大降低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程度,可以说,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这种改革机制上可以获得不小的收获。

3.2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目前,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并没有将增值税作为计税的依据,如果是通过销售额度来进行征税,则其税率一般会控制在3%左右,而且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所该买的劳务或是商品是无法充当进项税进项交易的。

在规模较小的纳税机制中,不管是生产环节还是商品的流通环节都会产生金额不等的税费,而这些税费则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项缴纳。

因此,客观上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小规模的制造企业没有太大的影响。

4.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制造企业的经营架构的影响

,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在上海开展相应的试点工作,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制造企业的经营架构产生了重要影响。

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收制度改革,在这次改革中,服务业制造业也被包含在内。

但是,经过几轮研究决定,将服务也保留在营业税收的范畴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营业税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其中一个问题便是备受关注的重复征税问题。

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企业的发展受到营业税的影响和限制,我国制造行业都没有很好地完成相应的转型升级,为了能够更好地推动我国制造企业的稳健发展,国家提出了结构性减税的政策,而且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其中重点的内容,这对于提升我国制造行业的发展韧性,推动我国制造行业的转型升级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税收制度改革前,营业税相对于增值税而言,税负较高,因此,众多执照企业都将企业的各类经营项目纳入到增值税的缴纳范围,但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符合行业和社会发展趋势的。

所以,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许多制造企业的经营架构。

5.结语

从以上的情况分析得知,为了能够更好地加强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制造企业的影响,这就必须要对制造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逐步分析出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我国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制造企业的影响,共同促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体制改革,这样不仅仅有利于制造企业的长远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能够进一步推动在纳税体制方面的改革和创新。

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论文范文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国家对企业征收营业税已不符合经济的'发展趋势。

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完善了我国的税收体制,更重要的是帮助企业解决了税负过重的问题,有效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了企业长久发展。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通过对各试点企业的调查研究,从结果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基本达成了结构性减税的目标,做到了税制结构“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的内部优化,有效提高了企业的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一)解决了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制度实施之前,营业税和增值税两者是并存的,且税务征收过程中往往会造成原材料成本部分重复征税等问题,极大加重了企业的税负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不公平的现象,国家改革和调整了税收制度,除了“税额减免”、“税收优惠”等政策外,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制度,并在改征后继续给予适度的免征政策,通过这一改革,不仅解决了企业税负经济负担过重的问题,有效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也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篇6:纳税筹划增值税论文

纳税筹划增值税论文

一、利用免税进行纳税筹划

国家对再生水生产企业的免税优惠政策促进了ABC公司再生水利用项目的实施,拉开了WXZ分公司再生水利用的序幕。该企业的京广客运再生水利用项目、污泥资源研究所再生水利用项目等先后实施。再生水利用项目投产后,再生水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水质均达到规定标准。ABC公司的污水处理收入0万元和再生水销售收入5000万元,符合财税156号的规定,均享受免征增值税,获得了增值税节税利益。大力发展再生水利用项目顺应了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宏观政策,解决了汛期淹没农户庄稼的问题,拓展了污水处理产业链,而且使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缴增值税申请报告,提交书面申报资料,获得税务机关的备案审批。

二、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主要征收思想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在采购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企业实际应当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进项税额作为在征收环节中可抵扣的税额,对于企业最终实际应缴税的多少产生直接的影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就会越小。因此,企业可以仔细研究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涵,按照增值税税收相关政策来决定自己的经营项目,最大限度地利用对企业有利的税收法律法规条款,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使股东的权益达到最大化。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应当划分清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企业可以通过计算来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正确划分并按照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需在核算时正确划分,而改按公式计算。案例2.某军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军工产品(属于免税增值税项目)也生产民用产品。10月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当月该批原材料的80%用于生产民用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50万元。另外20%用于生产军工产品,取得收入150万元。该公司可以采用以下筹划方法:

(1)若划分不清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51×150÷900=8.5(万元)

(2)若准确划分各自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1×20%=10.2(万元)由此可见,若准确划分进项税额可以节省增值税1.7万元(10.2万元-8.5万元)。若该批原材料70%用于民用产品,30%用于军工产品,则情况正好相反。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1×30%=15.3(万元),与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相比,反而增加税负6.8万元(15.3万元-8.5万元)。因此,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自己的税收策略。

三、税率的纳税筹划

计税依据和税率是影响应纳税额的两个因素,计税依据一定时,税率越低,应纳税额就越小。在税率的税收筹划中,应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使本企业产品符合增值税低税率的标准,争取获取企业节税利益。如果企业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率产品,最好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以免税务部门对企业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案例3.XYZ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处理废旧物资一批,评估确认价值为148万元,其中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142万元,原材料评估价值为6万元。该公司可以采用的筹划思路是,若该批废旧物资在核算时没有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148×17%=25.16(万元)。若该批废旧物资分别评估,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根据财税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应当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税率为4%,减半征收,但企业不得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增值税额=142×4%÷2+6×17%=3.86(万元)可以看出,该项业务最后经纳税筹划可以节约增值税21.3万元,同时可以分别节约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49万元、0.64万元、0.43万元。四、延缓纳税的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纳税人可以使用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将当期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期间缴纳,以减少当期因缴付税款而引起的资金流出,从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例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最佳库存量的选择问题,只要合理控制存货的购进时间,就能达到合理节税和避税。应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分析比较,全面权衡,选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方案为优。总之,税收的特性之一就是无偿性,企业支付税额就意味着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因此,对企业来说,可以通过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多种选择项目,进行有效合理的纳税筹划,减少企业的税款支出,节约企业成本,从而获得竞争优势,最终增加企业价值。

篇7:增值税纳税筹划论文

增值税纳税筹划论文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纳税筹划将来势必在企业发展中占重要地位。而增值税作为我国流转税的重要税种,在涉及范围、现行税制等方面为企业进行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无疑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贸企业;纳税筹划;增值税

1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1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①增值税的税负转嫁功能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中,企业通过提高或压低价格的方法,把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的一种经济现象。任何企业都存在税负转嫁的愿望,但要把这种愿望转变为现实也不容易。

②税收政策的引导性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能性。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特定地区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以及增值税税法构成要素的差异性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

1.2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①有利于减少税负节约成本。对于商贸企业而言要想追求最大的盈利,必须尽可能的控制成本。商贸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重要税种的增值税有着很大的筹划空间。商贸企业的零售业务、视同销售业务、进口业务以及一些企业在零售商品的同时还兼营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缴纳。因此,商贸企业很有必要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从而降低税负节约成本创造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

②有利于纳税人更好的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要想有效的实施纳税筹划,纳税人必须随时随地密切注意国家税收法律的变更及新政策的出台,税法一旦发生变化纳税人就会马上采取行动通过一些合法的操作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商贸企业在减轻税负的同时提高了纳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贯彻、实施。

③有利于商贸企业的发展。商贸企业通过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出,同时增加了企业的可用资金及税后收益,这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与动机。可支配资金的增加有利于企业在其他方面更好的发展,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在商贸企业中的具体运用

2.1采购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采购结算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赊销;一种是现金采购。无论采用哪种结算方式都应在税法的允许范围之内,商贸企业应尽量选择对商贸企业有利的结算方式,延迟支付货款的时间为企业取得无息贷款。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

①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与供货商协议采用分期付款或者赊销的方式尽可能的拖延资金流出的`时间。

②与供应商达成共识尽早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较早的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企业通过减少当期货币资金支出的方式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2通过兼营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所谓的兼营行为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不同时发生在同一位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应税劳务应当与应税劳务和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但是增值税的征收率只有3%,这样看来不分开核算比较有利。在一般情况下,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开核算还是较为有利的。

2.3通过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指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有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即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给征管双方在管理上带来了很多困难,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即不可以分别核算。以上列举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4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利用

政府为了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而制定了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商贸企业所体现的税负情况来看,至今商贸企业还未有任何一家已经获批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总的来说我国商贸企业能够享有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企业相比很少,不过通过细致的了解和解读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不难找出可以筹划的空间。概括地说,商贸企业可以大致通过下面这些方面考虑是否存在可以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

①合理的规划所售商品的类别结构,并在顾及企业盈利的前提下,充分合理的配置能够和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商品;

②及时关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地区、边远贫困县以及国家政策规定需要扶植、鼓励地区的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

2.5通过增值税延期纳税进行筹划

增值税延期纳税又叫做纳税期的递延,指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延迟缴纳或分期缴纳税款。从税收法律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纳税期限最多只有一个月的期限,所以要根据纳税期限进行筹划几率是很小的,利用推迟纳税发生时间这方面进行筹划才能延期纳税,为企业减少银行利息的支出,节约货币资金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

3完善商贸企业对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管理

3.1商贸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商贸企业利用税收法律知识并结合商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具体的涉税事项,来对增值税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通过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等实现商贸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很多,但是由于纳税筹划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有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造成有的纳税人对纳税筹划不是十分了解,片面理解纳税筹划的概念,有的企业认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人员的事情,与企业经营决策无关只要交给财务部门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其他部门也无需关心;甚至有的企业认为只要跟税务局搞好关系,有事可以通过疏通关系搞定;甚至有的企业,从局部或者整体看来税务核算工作是符合规定的操作,但是仔细看的话就发现由于企业没有密切注意国家税收法律的变更及新政策的出台并且对税收政策没有进行系统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导致企业在税务核算工作中出现纰漏,看似合法的操作,其事实上已经形成偷税,从而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因此商贸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也要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管理。为了使商贸企业更好的进行纳税筹划,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企业对纳税筹划的管理。

3.2完善的方法

①企业领导要对纳税筹划足够重视。只有领导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才能使纳税筹划在企业正常的实施。领导应组织企业财务及核心人员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使企业员工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并及时、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尤其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有关纳税筹划方面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②增加企业与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的联系。在如今社会,要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必须善于借力,广泛学习各方面的知识,调动各方面的能力。最好的方法就是借助税务师事务所的力量,事务所在税收政策和税务情报方面有最准确、最新、最全面的信息,事务所有着最专业的税务人才,涉税经验相当丰富,纳税筹划水平高。纳税筹划是一项对专业技术要求高并且政策性强的工作对职员工作能力要求十分高,商贸企业除了要加强企业内部财务部门的业务素质外,同时还要加强同税务师事务所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商贸企业的税法意识、纳税筹划实施能力和税收政策的分析理解能力。

③及时掌握税收法律的变化,及时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税收知识面广量大,并且在不断变化之中,商贸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以合法性为基础,这就要求商贸企业时刻关注税收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把握税收政策动态,也要求商贸企业的税务人员必须要同时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税收法律知识,及时分析税收法律变化后对企业纳税筹划造成的影响并对企业原有的筹划决策进行变更以确保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及安全度,使商贸企业的纳税筹划顺利进行。

④保持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纳税人应和税务机关遵守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即公众信任原则,一方面商贸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有责任向商贸企业提供税收信息资料。商贸企业应充分信任税务机关决策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同时税务机关不能对商贸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商贸企业有权利要求被税务机关充分信任。

参考文献:

[1]李海霞.某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

[2]赵佳.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企业纳税筹划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篇8:研发设备增值税论文

研发设备增值税论文

一、研发设备产生的增值税与进项税能够进行抵扣

“营改增”往往是在实施结构性减税意图的基础之上进行启动的。就拿生产企业来说,进行“营改增”之前,生产企业的固定资产中的设备,其增值税与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进行“营改增”之后,生产企业的固定资产之中的设备,其增值税与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因此,“营改增”极大地调动了企业生产设备更新换代升级,提升了企业科技含量,促进了产业转型,达到了“营改增”的目的。“营改增”前,研发企业的受托研发属于服务业,交纳营业税,是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因此对应研发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许可抵扣。“营改增”后,对于已经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企业来说,要和生产企业相同,其设备的增值税与进项税都能够进行抵扣。此举降低了研发企业的受托研发支出,激发研发活力,不仅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还对从“中国制造”转向“中国创造”意义重大。

二、金额确定方法

对于已经被认定成一般纳税人的研发企业来讲,能够将研发设备的增值税与进项税进行全额的.抵扣。而对于单个受托研发项目,在受托方结算的收入中既有免税收入、又有非免税收入,如何确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故而就建议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要充分使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附件3里面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之中明确表示:试点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等等;试点的纳税人在申请免征的增值税时,必须要去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在实际工作中,技术合同认定和免征增值税认定时,对设备购置支出没有认定免征,这就是说,在受托项目确认收入时,受托研发企业为购置设备向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在受托研发企业确认为收入时要交纳增值税。既然确认好了增值税与销项税,那么就要在取得设备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都应当进行抵扣。在实际操作中,进行了免征增值税认定的受托研发项目会出现两大类情况:第一类情况,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设备的预算与具体构成,受托方对于研发项目的设备单独核算,该项目的设备与受托方其他设备能区别开;第二类情况,委托的一方要与受托的一方在进行合同中若是没有约定设备产生的预算与具体的构成,即使有了约定,受托方也没有对研发项目的设备进行单独的核算,那么该项目的设备与受托方的其他设备就不能区别开来。对于第一类情况,项目的设备进项税会实行全额抵扣。对于第二类情况,可以部分抵扣,具体金额确定方式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里面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的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没办法划分就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要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因此,对于第二类情况,应先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高出的部分,可以抵扣。

三、实践案例

A企业作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接受B企业委托,然后就新型的烯烃材料进行开发。双方签订了合同,明确项目总预算1000万元,其中设备6套,含税总价值117万元。A企业就此合同进行了技术合同认定和增值税免税认定,免税收入682万元。A企业在财务核算过程中,对每个研发项目分别核算,对每个项目采购的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同时采取分项目列示。对于这个受托项目,A企业同样单独核算成本,同时本项目的设备单独列示。A企业在进行设备购置的时候,必须取得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再对进项税实行了抵扣。在A企业按照合同与B企业结算时,A企业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318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0)682万元。简单计算,此受托研发项目,A企业发生增值税销项税18万元,抵扣进项税17万元,实际税负1万元。对于此案例中,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设备的预算与具体构成,或者有约定,A企业未对于研发项目的设备单独核算,该项目的设备与受托方其他设备不能区别开,为简单起见,假设收入确认与设备购置同时发生,那么A企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不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没办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17×682÷(682+318÷1.06)=11.8.因此,A企业当月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17-11.8=5.2,此受托研发项目,A企业发生增值税销项税18万元,抵扣进项税5.2万元,实际税负12.8万元。

四、实践意义

上述案例中,在“营改增”前,受托企业应交营业税为318×5%=15.9万元,这是高于“营改增”之后受委托的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营改增”如果不能实现结构性减税,那么必然不会促进研发企业的积极性。同时,通过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对于受托研发项目中设备支出较大的,受托单位管理越规范,如合同中设备构成约定越明晰、财务核算越精细、技术合同认定和增值税免税认定越完备,则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多。从这点看,在结构性减税的同时,无形中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篇9: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销售额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二节 预缴税款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三节 进项税额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第四节 纳税申报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五节 发票开具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章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第一节 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二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三节 发票开具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篇10: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论文

目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已在酝酿之中,上海改革试点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确,自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并且规定在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在此之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讨论。这一决定终于使增值税改革在政策实践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分税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形成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又将如何进行呢?虽然本次试点方案明确规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这毕竟不是长远之计,将增值税推行至全行业,任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地方可用财力减少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历史遗留问题。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营业税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税收收入不变,地方政府收入也会减少75%。基于现实,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而优先考虑了增值税制度变革目标,但这并不是长远之计,当试点推向全国,或是要进行增值税立法时,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尘埃落定了,这是增值税扩围将要面临的最大问题。而此时地方将缺乏能提供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虽然从理论上,房产税能担当地方主体税种的角色,但我国房产税尚处于试点阶段,短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而呼声很高的资源税也不足以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地方税种的龙头。或者按照现行试点的方案,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那么理论上也存在地方财力小幅缺口弥补问题,是开征新的地方税源,还是加大中央的财政转移力度,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篇11:数字化增值税系统构建论文

数字化增值税系统构建论文

一、适应数字化经济

当前市场经济形态中,数字经济已经是典型特征,人们的交易范围已从传统的三维空间转向多维空间,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推动下,虚拟空间中经济活动和交易量令人吃惊,越来越多的生产力要素要借助数字经济模式来开拓虚拟空间中的市场版图。对于税务机构来说,为实现税源管理和税收的有效征收,税务机构建立了一套完备的税制征收体系,但是它是建立在传统的实体经济之上的,在具体的征税实践中,为了降低征纳税成本,税务机构也采取了将征税活动放在网上,借助于网络的便捷性,从时间和空间上方便征纳双方的税收活动。但是数字经济到来,使得纳税对象和税源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两者相较之过去更加分散化,传统企业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但是随着在虚拟空间从事经济交易成本的大幅降低,大量个体或者单独的人都可从事经济活动从而获取价值收益,因此有新的税源产生,但是过于分散化,且大量线上交易模糊了具体的交易地点,税收征管面临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税收漏洞越来越多等税收问题。正是由于数字化经济模式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和思维方式,所以税收机构现行复杂的企业或者个人的预先注册缴税税收制度会被端对端的数字税收系统取代,纳税人,特别是个人和中小型企业的税务申报变得更容易,对于税收机构来说,企业,尤其是个人的税收隐匿活动在数字技术的运用下会大幅减少。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借助数字技术可以扩大其链条抵扣范围,从而实现增值税在新经济业态下更广泛的覆盖。

二、借助数字化手段

虚拟经济是在借助数字技术下产生的新的经济空间,它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作为世界上主要的税种,也是众多国家的主体税种,怎样面对数字经济新常态,适应新的具有变革性经济业态,从而保证在数字经济时代继续发挥其主体税种的作用,当前最重要的目标就是:完善虚拟经济下的增值税制度,通过数字化改造扩大其在虚拟经济下的覆盖面。当前的增值税制度尽管建立在传统实体经济之上,但是增值税征管已经包含整个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并且征管的初步网络化、信息化已经实现。这是在各国政府推行电子化政务的背景下开展的,现代税收管理系统由三部分构成:核心税务处理系统、电子税务管理以及合规管理系统。其中增值税的电子税务管理为纳税人提供基于网络的电子化税务服务,包括注册、备案、付款缴税、合规、自我审核、纳税人服务等等。对于中国来说,金税三期工程就是实施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综合性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围绕“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总体目标而建立。其中“一个平台”指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两级处理”指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三个覆盖”指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覆盖所有工作环节,覆盖国地税局并与相关部门如工商、海关联网;“四个系统”指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一个以征管业务系统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应用系统软件。对于金税工程,中国的增值税的电子化征收非常完备,除了金税系统,部分地方也实现了微信小规模增值税申报缴税。尽管建立了完备的金税系统,但是在面临虚拟经济下应涉及增值税交易的经济活动时还是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由于税务机构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熟悉力度不够,并且金税系统主要还是面对企业法人性质的市场参与主体下,因此众多应缴增值税的交易活动在虚拟经济空间被大量隐匿。从本质上来说,增值税的税收原理是适应虚拟经济空间的,但是在具体的征税技术上要作出改进。

主要问题是确定在虚拟经济空间下应征增值税活动供应地点、执法地点、交易地点和管理等方面。针对虚拟经济空间中交易点的确认和税收管辖权问题,目前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许可相结合的办法来确定纳税人与所在地税务机构的联系问题,同时税务机构还必须尽快实施将身份证纳入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确保将个人应税活动纳入到统一的增值税管理当中。而完成这些内容,税务机构应该与政府相关部门实施信息共享,这也是中央政府协调统一各部门电子政务一体化的必然选择。由此来看,尽管中国增值税在制度建设上已经实现了对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覆盖,但是由于增值税征管技术尚未数字化,因此虚拟经济下的现行增值税征收存在税收漏洞,在虚拟经济规模日益重要的情况下,对增值税制度进行数字技术改造,是完善全链条抵扣,建立真正覆盖市场经济并体现税收中性的增值税征管体系的技术基础。

三、迈向区块链技术

市场经济的数字化进程仍在继续,随着5G技术、万物互联技术的实现,数字经济时代将会加速到来,为此支持增值税体系的现有技术基础必将被新的技术所替代。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着手开始研究区块链技术在税收体系中的应用。所谓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它是一种互联网数据库技术,其特点是去中心化、公开透明,让每个人均可参与数据库记录。其中交易是指一次操作并导致账本状态的一次改变;区块是指记录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交易和状态结果,它是对当前账本状态的一次共识;链是指由一个个区块按照发生顺序串联而成,它是整个状态变化的日志记录。普华永道在一份关于区块链技术报告中指出其在税收方面发挥的作用,即利用区块链可以实现对增值税支付的时间与地点的追踪,以及防止制造虚假交易信息隐匿应缴税款,基于该技术税务机构可以获取更加全面、真实的税收数据。这与以往的增值税体制相比,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有效抓住了痛点,即解决了税务机构增值税税源管理难以全面覆盖的困局以及纳税人主观偷逃、隐匿税款的行为。为此参照比特的区块链模式,针对增值税现有运行场景来分析区块链技术下增值税运转流程。该系统是在一个相对封闭下的.区块链系统中,由税务机构、银行、纳税人以及监督机构组成。代币作为代替真实货币在系统中作为交易媒介。其中税务机构作为系统管理员全面负责该区块链增值税系统的运行,负责代币的挖掘和证明,监控代币交易,利用公钥为纳税人提供数字证明。银行作为代理向纳税人出售代币并进行收付款,代币由税务机构创建,并交给银行,纳税人在银行设立代币账户,实现真实货币与代币的交换。

银行在区块链增值税系统的交易仅限于代币与纳税人真实货币的交易,且必须通过税务机构的认证。因此在区块链增值税系统中有查看和创建交易的权限。纳税人根据自己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在区块链增值税系统被区块链地址取代,每个人可以拥有一个或者多个地址,当具有信用的交易方访问时,该纳税人可以通过私钥与其完成交易,交易的媒介代币通过银行进行兑换并转移到纳税人区块链地址上,在区块链增值税系统中,纳税人拥有查看和创建交易的权限。监督机构为第三方机构,它仅根据调阅查看权限实施审计监督,如图。具体的区块链下的增值税运转流程如下:首先纳税人在银行的真实货币账户与代币账户实时交易下,通过实体或者虚拟经济下真实的交易过程发出资金流进流出的指令,继而代币转移到纳税人在区块链增值税系统的地址实现与对手的代币交易,记录交易信息并与交易对手形成下一个链接,同时代币转移到交易对手的区块链地址,整个一次完整的交易会形成报告并根据代币与纳税人银行账户的链接发送到银行地址,银行将报告递交税务机构。在这个过程中,交易包含增值税发票数字信息,而增值税的缴付通过增值税发票的数字形式以嵌入代币交易的形式完成流转并实现缴付,税收最终通过银行账户兑换成真实货币实现。具体的增值税发票的数字形式可以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的商品标准化编码并利用JSON数据交换格式来实现,同时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的数字形式也可以用嵌入形式来表达。通过构建基于区块链技术应用下的增值税流转系统,现有增值税面临的增收方面的痛点将会有效解决。

第一,实现从企业法人到个人,从实体经济到虚拟经济的全覆盖。无论纳税人是法人还是个人,交易是在线上还是线下进行,通过银行作为资金交换的中介,将纳税人之间的交易转换到区块链系统下后,每一笔交易都将以数字形式被详细记录并且每一个区块被相互链接。基于共识原则,交易不可篡改,这样应税行为产生并记录在数据链信息当中。

第二,有效解决税收漏洞,杜绝纳税人的主观隐匿税收行为。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下,纳税人的隐匿交易以偷逃税款的目的行为,只能通过银行系统构建虚假的交易,但是交易在区块链地址中会自动被判别是否真实存在,然而一旦被审计查出,银行会承担违法违规责任,因此银行也会形成对纳税人的监督,即使纳税人修改区块链增值税系统中的交易记录,但是由于分布式账户技术,去中心化的特征使该记录的修改影响到所有链条上的记录信息,因此其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第三,解决税收的管辖权问题。针对纳税人识别号、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有效利用,在区块链增值税系统中,每一次信息记录,通过大数据的搜索、爬虫等技术,可以轻松通过匹配来确定纳税人属地,从而确定其所属管辖的具体税务机构。第四,税务机构以极低的成本深度参与纳税人经济。通过区块链增值税系统,税务机构可以实时、便捷的了解某一纳税人在某一空间(真实空间或者虚拟空间)某一时点的交易信息,但是税务机构所花费的成本会很低,原因是区块链技术是第一次利用技术手段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信用问题,基于共识机制的区块链技术作为人们之间信用的中介,其大幅降低了构建信用机制的成本,因此税务机构查看纳税人的信息是真实的,与传统增值税征收手段下对纳税人的纳税检查所动用对成本相比,利用区块链技术,其成本优势显而易见。

四、数字化增值税体系

当下各国都在研究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币。数字币取代纸币被认为是未来的发展趋势。数字经济时代下,数字币已经产生并迅速被投资者追捧,比特就是典型例证。但是要让数字币真正实现流通运行,只有基于政府的主权数字币符合要求。因此世界主要国家央行都在抓紧研究主权数字币问题。中国央行数字币研究团队设计的主权数字币是由央行担保、签名发行并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它采用安全芯片为载体来保护密钥和算法运算过程的安全。在发行方面,中央银行负责数字币的发行与验证监测,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申请到数字币后,直接面向社会,负责提供数字币流通服务与应用生态体系构建服务。对区块链增值税系统来说,数字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它具备区块链技术下的所有优势,因此用主权数字币取代代币,可以实现封闭的区块链增值税系统变为政府主导下的开放式的区块链增值税系统,同时金融系统的区块链技术采用,使得区块链增值税系统与区块链金融系统并轨,这从根本上实现了区块链增值税体系的构建。也使得交易程序更加简洁化,真实货币与数字币的兑换将取消,数字币将成为直接缴纳增值税的法定货币。

篇12:国际货代增值税论文

国际货代增值税论文

一、实例分析各方案的税负和毛利

例如:甲公司是国际货代公司(二代),无船承运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9月甲公司发生国际代理服务费106万元(价税合计),支付国外代理ABC公司86万元(国外账单),支付商检费5万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报关费2万元(0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给运输车队送货费3万元(1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国内运输53万元(价税合计),应付船公司25万元(6%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车队A运输费12.5万元(11%增值税专用发票),车队B运输费5万元(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城建税=增值税*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分别计算各个方案的税负和毛利。方案一、方案二A、方案二B缴纳的税金分别是6.49万元、0.22万元、2.17万元,销售税负率是4.33%、0.15%、1.45%。申请免税的两个方案(方案二A、B)的税负明显下降,免税且单独核算,税负最轻,方案二A对公司最有利。方案一、方案二A、方案二B税后毛利分别是14.01万元、14.28万元、12.33万元。方案二A的`毛利最大,应是最优先选择的方案。与通过税负核算的结果一致。

二、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一)进项税的核算

国际货代公司一般情况下都是国际运输服务为主,国内运输服务为辅。国际运输对应的海运费、空运费以及国外代理提供的境外发票都没有进项税,都不可以抵扣。国内运输服务对应的船公司和车队都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额,冲减营业成本。因此从理论上看,国际运输服务申请免税,单独核算国际运输服务的收入、成本、进项税额并转出是对公司最有利的(方案二A),但是通常情况下分供方提供的发票既包含国际业务也包含国内业务,分别核算工作量大且相当繁琐,容易出差错。如果采用按销售比例核算进项税转出,操作简单,税务也认可,但由于免税业务收入较应税服务收入多,且免税业务对应的分供方大多都拿不到可抵扣的发票,进项税转出就挤占了国内业务本来可以抵扣的数额,造成税负增加,毛利减少(方案二B)。建议大公司调整内部组织结构,组建国际运输服务部和国内运输服务部,分别记账核算收入、成本和进项税。中小公司可以考虑增加操作业务类型模块,对国际运输服务或是国内运输服务进行标注加以区分以达到分别核算的目的,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针对国际运输服务分析客户组成

国际货代业的客户可分为直接客户和同行客户,直接客户主要以一般纳税人为主,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果放弃免税权,按照目前的行业规则是在报价的基础上加6%的税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由客户负担,客户抵扣进项税后,成本未增加,货代公司取得的运输费等可以抵扣的发票,可以抵减营业成本,毛利增加,对公司有利。但是如果客户为同行,且已申请了免税,不能抵扣进项,税款就需要由货代公司自己承担,收入(不含税)减少,毛利减少,对公司不利。因此客户组成直接客户多的,放弃免税权可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核算税负和毛利,如果放弃免税对公司更有利,就应该选择缴纳增值税。如果申请免税对公司有利,就应该选择免税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公司应当随时监控预测影响毛利和税负的各种因素,选择对公司最有利的方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篇13:增值税农产品优惠政策分析论文

增值税农产品优惠政策分析论文

1现状分析

在对枸杞、葵花籽、番茄3个行业的典型企业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整理出数据以反映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农产品的适应性。枸杞加工企业,适用税率13%,实际税负14.2%;葵花籽加工企业,适用税率13%,实际税负17%;番茄加工企业适用税率17%,实际税负2%。在对不同规模企业的测算中,小规模企业实际税负2%,加工企业实际税负17.6%,商业企业实际税负6%。

2存在问题

2.1农产品初加工与深加工在认定上存在争议

不同地区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不一致。枸杞原材料加工成粉状后销售,适用税率存在争议,发生多次开票退回的情况,政策制定的模糊地带使得实际操作不能确定。

2.2税负不均

2.2.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和深加工企业税负失衡。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实际税负低于深加工企业。深加工企业销项税率高而进项抵扣税率低,导致深加工企业实际税负高。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可以取得较多的进项抵扣,从而实际税负较低。这种税负的不公平降低了深加工企业的竞争力,不利于深加工企业的发展。

2.2.2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商业企业税负失衡。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为17.6%,农产品商业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为6%,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高于农产品商业企业的税负。税负较低的商业企业却没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2.3企业负担加重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我国目前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外购货物以及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意味着农业生产者只能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将税负转嫁出去。由于农产品价格弹性很小,农产品生产者很难将增值税全部转嫁出去,通常需要自身承担一定的税负,这就导致对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反而加重农民负担的结果。

2.4增值税链条式抵扣中断

税法规定了收购农产品自行计算的进项税额、购销货物承担的运输费用计算的进项税额、上一环节享受即征即退等3特例。这3特例计算的进项税额,都属于虚拟计算,这些都背离了完善的增值税链式内控机制的内在要求,形成了增值税链条的断点,导致增值税链式内控机制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对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使得下一环节无法抵扣。由于免税,农业生产者投入的生产资料、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不能转嫁出去,而是内化成实际成本,减少了收益。对于下一环节来说,因第一环节免税无法取得抵扣凭证,所以第一环节免税向下一环节转移,增加了下一环节增值税。

3国际经验借鉴

在英国,农业产品属于零税率产品,即农场主在销售环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且还可以享受农业生产资料退税的优惠,加拿大、墨西哥也对农业实行零税率政策。法国在农业税收政策方面弹性很大,农业生产者可以自行选择缴纳方法:如果选择缴纳增值税,就可以抵扣所购买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如果选择免税政策,在把农产品出售给他人后,可按照销售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助,以抵补农业生产者已经支付的进项税额,补偿金额由税务局支付。还有一些国家对农业实行特殊的低税率优惠制度。如德国增值税的税率原则上定为19%,但对农产品适用7%的低税率。

4几点建议

4.1保护传统农业

应该制定一套为农业量身打造的税法,以保护我国的传统农业。税率设计应包括高税率和低税率两级。农业行业免税政策仅适用于本国有机农业产品,对于转基因农业从高适用税率。特别是在种子环节,税率应该有特殊的设计。进口转基因种子适用高税率,本国健康种子适用免税政策。本国农业产品属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不应该以任何形态出口,在国内销售的农业产品适用优惠政策。对于转基因农业产品应当制定税收政策,限制其在中国土地上的种植,直到消失。禁止转基因食品的进口,制定限制性的税收政策。政策规定中应制订出有利于人民生命安全的.农产品享受优惠政策,农产品行业以保证生命安全为导向,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当鼓励健康食品,打击对人类有害的食品。优惠政策的制定应当体现保护生命的理念,种植业与养殖业适用不同的优惠政策。

4.2完善优惠制度

实行农业投入品零税率制度以免除农产品的税收负担,由于农业投入品很少在农业部门之外作为投入使用,所以对农业投入品实行零税率在制度上可行。实行特殊产品的低税率政策,对不同农业行业制定不同的税率,以体现鼓励和限制作用。在免税环节,对于种植业免征增值税,对于养殖业制定限制性的税额,而不应该全额免税,对于捕捞业应该制定惩罚性的税收政策。税额减征适用于传统农业,给予一定年度的减征。改变简单的税收返还,制定累进式的返还方式,以鼓励农业纳税人及时更正纳税行为。建立对农产品生产者统一比例加价补偿制度,即通过对农业生产者实行补偿机制来解决增值税税负转嫁导致的生产者收入的减少。

4.3对农业生产者实行分规模管理

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产品企业,会计核算健全的一般纳税人采用增值税规范的购进扣税法,将目前的免税征收方法改为零税法,不仅在初级农产品销售时免税,且允许抵扣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科技服务的进项税额,彻底减轻农民负担。小规模耕种的农民,未达到条件的,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考虑采用农产品销售加价补贴制度,其购买的生产资料所含的增值税税款通过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一个加价比例得到补偿,以形成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机制,从而弥补简单免税制度带来的农业税负问题。

4.4简化农产品免税程序

免税政策手续办理滞后于企业的业务发生时间时,因批文的不及时,企业发生销售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产品销售给对方的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免税政策要求每年备案,而且备案手续繁杂,所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农产品免税政策。符合免税的产品,应当不用经过程序申请,直接免税。只要政策不改变,免税政策可以一直享受下去。消除地区间优惠政策执行不一致的问题,有的地区内销和外销分开核算,有的地区合并核算,企业认为,分开核算合理。

4.5完善出口退税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如果没有出口退税,企业将很难生存。根据暂行条例相关条款: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零税率的规定是整个出口退税体系的理论依据,其意义在于:出口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由于适用税率为零,相应的销项税额也为零,最终计算的应纳增值税为负数。相反,如果采用免税概念,由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需要转入成本,此时退税将失去理论基础。所以,准确计算出口货物国内已纳税款是退税制度设计的关键。简化备案制度,退税的过程不必受到多个部门的牵制,给纳税人造成额外的负担。退税税额的计算过程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各级单位备案有些复杂。应改进退税手续,与实际需要相符合,保证退税税款及时到达企业账户。对于农产品,可以分为鼓励出口产品和限制出口产品。比如枸杞、葵花籽、番茄应该鼓励出口,以免国内供给过剩而导致原料无法保存。对于这些产品,应该提高退税率,起到鼓励的作用。

4.6科学设计农产品抵扣方法

结合实际情况,严格外购农产品的抵扣,在增值税制度上合理解决外购农产品的抵扣并有效防范管理漏洞。严格农产品收购环节,发挥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现状是业务量很少,基本作为农民农产品的筛选场地,收取服务费。税收政策应当规定农产品收购环节在农业合作社完成,税务机关可以介入管理。

篇14:电力设计施工项目管理论文

1我国电力设计及施工项目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1.1我国电力设计及施工项目管理的现状

随着我国加入WTO,给我国的电力施工项目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电力施工项目管理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两个主要的发展模式:建管合一、工程监理与三方管理模式[3]。我国大多数的电力施工企业都是采用“建管合一”这种开发方式进行电力工程项目的开发,项目投资人既是公司的股东,也负责项目的筹划、建设和运行,自己的项目自己管理,形成“投资人、项目负责人、承包商”三位合一的开发模式,施工企业不仅要履行企业法人的责任和义务,还要管理电力施工项目。工程监理的出现使电力施工项目的管理摆脱施工企业的束缚,由监理公司按照合同负责具体的施工事宜。

1.2我国电力设计及施工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当前阶段,我国在电力设计及施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传统的管理模式,各个部门之间配合的不够协调,财务部、业务部、物资部之间相互独立,没有统一的管理,严重阻碍了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工程监理虽然将施工项目的管理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之下,但是由于监理单位资质不足等因素,往往导致管理效果达不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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