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书

时间:2023-03-11 07:45:25 论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学位论文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书(合集16篇)由网友“任盈盈任艾琳任艾琳任豪任飘渺仿佛多年前”投稿提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学位论文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书,希望您能喜欢!

学位论文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书

篇1:学位论文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书模板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书

一、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真实成果。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手写):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导师签名(手写):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如国家图书馆、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等)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福建医科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需办理相关手续,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作者签名(手写):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导师签名(手写):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如国家图书馆、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等)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福建医科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需办理相关手续,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作者签名(手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导师签名(手写):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真实成果。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手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导师签名(手写):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4:位论文性声明与版权使用授权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文中已经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含为获得浙江工业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承担本声明的法律责任。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篇5:位论文性声明与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浙江工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

1、保密□,在______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不保密□。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

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 日位论文原创性声明与版权使用授权书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篇6:版权声明及使用授权书电子

授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授权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自身渠道以及乙方相关的合作渠道合法推广甲方自主研发的手机软件:

同时,甲方保证对上述软件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保证上述应用内容真实合法,因该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特此版权声明及授权!

授权使用有效期:五年

授权人:

日期:

篇7:版权声明及使用授权书电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企业对“__”所拥有的商标权作如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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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网站之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__

授权人:

日期:

篇8:版权声明及使用授权书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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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版权声明及使用授权书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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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版权声明及使用授权书电子

___坚持版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本网站坚决反对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版权的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于我们无法对用户上传到本网站的所有信息进行检查,我们依靠广大用户、版权所有人和其代理人帮助我们发现侵犯版权的情况。

如果阁下认为您的作品的版权被侵犯,请向本公司提供以下信息对侵权行为进行投诉。请将投诉函发至本版权负责人。

● 对于被侵权作品的描述;

● 被侵权作品在本网站的位置;

● 阁下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

● 申明阁下确认作品的确被侵权而且阁下确有权或被版权所有者授权采取行动;

● 阁下的签名。

投诉函电子邮件地址:__(请邮件标题注明:版权)

一旦收到投诉函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 对投诉函进行调查,确认侵权是否属实;

● 确认侵权属实,立即删除该作品。如果不能确定作品侵权,我们会请阁下提供更多信息;

● 发电子邮件给作品拥有者,通知他或她侵犯了第三方的版权。

● 对多次侵权的用户,我们将取消其会员用户的资格。

篇11:[精编合同]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精编合同]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论文《_________》系_________学院_________专业_________(作者姓名)在_________大学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而完成的作品。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第一文库网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_________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1.保密□,在□三年/□五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2.不保密□。

作者(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导师(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2:软件版权声明及授权书

授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授权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通过自身渠道以及乙方相关的合作渠道合法推广甲方自主研发的`手机软件: 。

同时,甲方保证对上述软件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保证上述应用内容真实合法,因该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篇13:学位论文性声明及论文组成部分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组成部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部分):

1.封面;2.研究生学位论文声明(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声明);3.摘要(中英文);4.关键词;5.目录(中英文);6.论文正文;7.附件;8.参考文献;9.致谢;10.封底。

篇14: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范本

一、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系在导师指导下本人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文中任何引 用他人的成果,均已做出明确标注或得到许可。论文内容未包含法律意义上己属于他人的 任何形式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本人已用于其他学位申请的论文或成果。与我一同工作的 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本文如违反上述声明,愿意承担以下责任和后果:

1、交回学校授予的学位证书;

2、学校可在相关媒体上对作者本人的行为进行通报;

3、本文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对因不当取得学位给学校造成的名誉损害,进行公开 道歉。

4、本人负责因论文成果不实产生的法律纠纷。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五fz年上月上日

二、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山西医科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山西医科 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 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人离校后发表或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署名单位 仍然为山西医科大学。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篇15:小议工业设计的可版权性论文

小议工业设计的可版权性论文

关于工业设计是否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议,在理论界由来已久,司法实践中也遇到大量相关案例。近日,歼10战机模型案的终审落下帷幕[二审法院认为,飞机造型如果具有独创性则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鉴于原告未充分举证,故未认定“歼十飞机(单座)”造型构成美术作品],但关于歼10战机的造型是否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议仍然存在。歼10战机通过飞机设计师设计而成,其造型属于工业设计。以歼10战机模型案为视角,通过分析飞机造型的相关属性,探究飞机造型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以论证工业设计的可版性问题。

在理论与实践中,关于歼10战机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焦点为:歼10战机是否具有独创性,具有“实用性”的歼10战机造型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以及“艺术性”与“实用性”不能分离的歼10战机造型是否能受著作权法保护。歼10战机造型是飞机造型的一种,因此,探究飞机造型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关键在于:飞机造型能否具有独创性,以及“实用性”是否能将飞机造型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其中,判断飞机造型能否具有独创性,应根据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加以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引入了“独创性”概念,并在第3条对创作进行了定义,指出创作行为是一种智力活动,但是并未对智力活动做进一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多采用的是独立创作的观点,并不适用新颖性标准。学界对于独创性标准的看法也不一致,有学者认为,独创性即为独自创作,也有学者认为,独创性强调的是“创造性” ;还有学者指出,独创性应该体现作者的个性。尽管对独创性标准的看法存在分歧,但“独创性是一个相对概念,具体含义应根据所讨论作品的种类加以判断。”因此,在探究飞机造型是否具有可版权性时,应首先判定其所属作品类型;再根据该类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判定飞机造型是否可能达到该类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而飞机造型的“实用性”是否能将其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应根据作品以及实用艺术作品的相关理论加以分析。

一、飞机造型可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解释学为法官解释所适用的法律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在认定飞机造型能否属于美术作品时亦可采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梁慧星教授指出,法律条文由文字词句组成,要确定法律的含义,必须首先了解条文所用词句的含义。据此,判定飞机造型是否属于美术作品时,应首先从法律对美术作品的规定入手,通过对规定所用词句含义的分析,得出美术作品是否包含飞机造型的结论。

对于美术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作出界定,而是在《条例》中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该规定属于法律概念,采取的是内涵与外延相结合的定义方法。前半句(“绘画、书法、雕塑等”)从外延方面列举出美术作品包含的作品类型,后半句从内涵方面揭示出美术作品的特有属性。在研究飞机造型是否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时,采取文义解释的方法,对界定美术作品外延和内涵所用词句的含义分别作出分析,然后判断飞机造型是否在美术作品的范围之内,以及其是否具有美术作品的特有属性。当且仅当飞机造型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美术作品外延的规定,采取了非穷尽式的列举方法,即在列举出部分美术作品类型(绘画、书法、雕塑)后,又加了一个汉字“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汉字“等”在此种语境下具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表示列举未尽”和“列举后煞尾”。事实上,法律条文采用此种表述方式的情形较为常见。法律条文作为法律规范的载体,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如果法律用语含义产生歧义,将使法律丧失指引、评价和预测等功能。因此,当汉字“等”在以上述方式使用时,其在法律条文中应只有一种确定的含义。此外,在法律条文中采取列举式且并未在列举对象后加汉字“等”的情形也大量存在,此种表述方式穷尽了所有相关的对象;如果汉字“等”在法律条文中的含义为“列举后煞尾”,即加了汉字“等”的条文也表示其穷尽了所有对象,那么将会导致法律条文的表述不一致,进而使法律失去指引、评价等功能。故,汉字“等”在法律规范中应为“表示列举未尽”的含义。由此看来,美术作品不仅包括绘画、书法和雕塑,还包括具有其特有属性的其他类型的作品,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美术作品还包括陶艺等。依此,尽管飞机造型并不属于美术作品概念中列举的几类作品,但只要其具有美术作品的特有属性,依然可以归类于美术作品的范畴。

为判定飞机造型是否具有美术作品的特有属性,应对该特有属性加以分析。根据规定,美术作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特有属性:(1)在表达形式方面,美术作品采用的是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2)在所表达的内容方面,美术作品必须具有审美意义;(3)在表现形式上,美术作品表现为平面或者立体造型。当飞机造型同时具有上述三个属性时,方可判定其为美术作品。首先,飞机造型为立体造型自当无疑,在表现形式上符合法律对美术作品的规定。而飞机的立体造型通过设计后呈现,故飞机造型的表达形式体现在飞机造型设计过程中。造型包含“创造物体的形象”以及“创造出来的物体的形象”的意思;设计则是指,“在正式做某项工作之前,根据一定的目的要求,预先制定方法、图样等”。据此,造型设计是指,设计师按照一定的目的和要求,预先为物体的形象制定图样等,设计师主要采用线条和颜色等艺术语言进行创作。那么,飞机的造型设计就是指飞机设计师对飞机的整体形象进行计划、规划和设想,采用线条和颜色这两种艺术语言,通过对线条与颜色的组合设计,形成线条流畅、外形独特的造型(飞机造型)。由此看来,飞机造型的表达形式为线条和颜色,符合美术作品在表达形式方面的要求。

另外,朱光潜先生在美学上主张,“美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客观方面某些事物、性质和形态适合主观方面意识形态,可以交融在一起而成为一个完整形象的那种特质”。他认为介入美感与艺术活动的是“意识形态的总和”,即世界观、人生观、阶级意识,以及相应的思想情感,此外还有生活经验、文化素养、专业技术修养等,是全部自觉的与不自觉的心理活动,是人之为人的整个有机体。具体到作品,作者对美的感受受到其意识形态的影响,而介入美感与艺术活动的意识形态包含了专业技术修养,这表明作者的专业技术修养是可以介入美感与艺术创作活动的,不能因作品的创作过程采用了专业技术,使作品包含了技术功能方面的内涵,而否定该作品具有“美”的内涵。因此,尽管飞机造型在设计过程中采用了科学技术手段,但是飞机流线型的外形、紧凑的结构、和谐的颜色搭配等是设计师对美的表达,体现了设计师的审美趣味,使飞机具有了“美”的内涵。飞机具有“美”的内涵,进而使飞机具有审美意义。“具有审美意义”要求作品具有审美的作用和价值,其中“审美”是“领会事物或艺术品的美”的意思,易言之,凡是能引起主体对美的领略和体会的心理作用的作品,都具有审美意义。飞机造型表达了设计师对美的看法,传达了一种美学观念,当然能引起主体对美的领略和体会,必然具有审美意义。

综上,根据文义解释,飞机造型既未超出美术作品的外延,还具有美术作品的特有属性,因此,飞机造型符合法律对美术作品的规定,属于美术作品的范畴。需要指出的是,梁慧星教授在阐述文义解释的相关原理后又进一步指出,仅仅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通常较难确定法律条文的真正含义,但如果在采用文义解释仅得出唯一的解释结果,就不能再采用其他的法律解释方法了。根据文义解释,仅得出飞机造型属于美术作品这一结果,因此判定飞机造型是否属于美术作品,仅采用文义解释即可。事实上,歼10战机模型案的二审判决,就是从美术作品的角度来确认歼10战机造型是否具有独创性。

二、飞机造型可以具有独创性

飞机造型属于美术作品,在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时,应采取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一般认为,独创性主要体现在“独”和“创”两个方面,“独”,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创”,指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对于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的分歧,主要在于对“创”地理解。按照对独创性标准的要求,从低到高排序,对“创”有以下三种理解:(1)投入技巧、劳动或者判断;(2)投入智力劳动;(3)投入“创造性”智力劳动。美术作品具有审美意义,是作者主观审美在客观事物上的反映,体现了作者精神方面的内容,因此美术作品不能仅仅投入技巧、劳动或者判断;同时,美术作品也不能是“按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出来”,因为“这种智力成果没有运算人的个人创造和设计,运算人付出的只是经过学习和训练的知识和能力”。因此,美术作品作为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宜采取较其他作品严格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即采取投入“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标准较为合适。就飞机造型而言,其不能完全由功能决定。如果飞机造型是按照既定的功能,根据科学技术方法推演设计出来的,尽管该推演设计也是智力劳动,但该劳动并不具有创造性,没有表达设计师对美的感受和看法,便不具有独创性。飞机造型必须具有独立于功能的“创造性”智力投入,方可认定其具有“独创性”。

飞机设计是一项复杂且周期较长的工作,工业部门通常将飞机设计分为八个阶段来进行。在第一阶段,使用方(军方或民航)负责拟定设计要求;在第二至四阶段对飞机进行具体的设计,包括概念设计、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第五至八阶段,为飞机的试制、试飞、生产以及使用与改进阶段。飞机造型主要形成于第二至四阶段,在第五至八阶段可能会对飞机造型做出修改,此外,飞机造型所能达到的功能和指标必须满足第一阶段由使用方拟定的设计要求。由此看来,在飞行器设计与工程学科领域,飞机造型设计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工作环节,飞机造型逐步形成于概念设计、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这几个阶段里。比如,在前述三个阶段都要进行气动布局,该布局决定了飞机外部总体形态布局与位置安排,由此便形成了飞机造型的总体轮廓。飞机造型设计必须满足使用方拟定的要求,形成于飞机设计过程中的飞机造型也因而具有实用功能。但是,飞机造型与飞机的功能并不一一对应,根据同一设计要求,设计师可以设计出不同的飞机造型。比如,飞机的气动布局包括常规布局、鸭式布局、无尾布局、三翼面布局、飞翼布局等,各布局形成的飞机造型的总体轮廓差别较大,但各布局在功能上并无实质差异,从理论上来讲,同一设计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气动布局。由此看来,飞机造型与其功能并非是一一对应关系,其并不是“按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出来”的,在飞机造型的设计过程中,设计师对线条和颜色进行了创造性的选择。

事实上,美国军方的战机大部分都采用招标的形式研发、制造,在军方发出含有具体指标和性能要求的招标书后,参与竞标的航空企业会根据要求分别设计出具有不同外形的战机(如YF-22和YF-23)。飞机设计师在设计飞机时,除了根据功能要求做出技术方面的考量外,还对飞机造型作出了更优选择,这种更优选择是设计师根据其主观认识对飞机造型作出的美的选择,也即设计师根据其意识形态的总和,创造出新的飞机造型这一新客体,在新客体上表达了其新的美学观念。据此,飞机造型可具有独创性,进而,其也具有可版权性。值得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在审理歼10战机模型案时指出,确定歼10战机造型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该根据其是否具有独立于歼10战机性能的纯粹艺术表达来判断,该判断标准就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三、不能因“实用性”将飞机造型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规定具有“实用性”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不能因“实用性”将飞机造型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现行《著作权法》仅以列举的方式在第3条规定了受保护的作品类型,而在《条例》中对作品及各种类型的作品进行了界定,根据规定,并未要求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具有“实用性”。此外,现行《著作权法》还在第5条@7列举了几种不适用该法的情形,而具有“实用性”并不属于这几种情形。事实上,美国、法国、德国、巴西、意大利、日本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并未将具有“实用性”作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理由。在美国,起初实用物品的设计( )仅由专利法保护,自M .S案@8后,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物品也可受版权法保护。在英国,汽车外形设计受版权法保护仅要求:(1)设计必须符合法案规定的`作品类型;(2)设计具有独创性。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汽车外形设计归类于图形作品( )项下的雕塑作品。而在法国,凡是具有“艺术性”的实用物品,可受到与美术作品同等的保护。由此看来,具有“实用性”并不能成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理由,飞机造型也不能因此被排除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一稿、二稿、三稿都对实用艺术作品做了规定,其中第三稿指出,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项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可以表现为纯粹的艺术品,也可以表现为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实用物品,而只要实用物品中包含艺术创作,则不论是以手工制作的工艺品,还是以工业方法生产的产品,皆可被称为实用艺术作品。飞机造型是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创作,飞机为以工业方法生产的产品,应被视为实用艺术作品。因此,如果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获得通过,飞机造型仍具有可版权性,仍可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但有观点认为,“艺术性”与“实用性”可分离是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飞机造型的“艺术性”与“实用性”不可分离,因此不属于实用艺术作品。事实上,“实用性”与“艺术性”分离的判断标准不明。美国是要求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分离的代表性国家,也是著作权保护理论与实践最为成熟的国家,但美国至今仍未确立一个无争议的可分离判断标准。美国在实践中产生的分离判断标准包括物理上的可分离性和观念上的可分离性,其中,观念上的可分离性又包括“主要/次要判断法”、“可销售判断法”、“注重设计过程的判断法”、“临时置换判断法”等,上述“每个标准都有其存在的依据,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颇有可评判之处。”由此看来,“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分离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事实上,按照美国物理上的可分离性判断法,飞机造型的“实用性”与“艺术性”是不可分离的;而按照“注重设计过程的判断法”,飞机造型的艺术部分与实用部分又可分离。据此,在明确要求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与“艺术性”必须分离的美国,也不存在确定标准断定飞机造型的艺术部分与实用部分是否可分离。而英国则不强调“实用性”与“艺术性”是否可以分离,只是在将实用艺术作品用于工业生产前和生产后,版权保护期有所变化。而在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是否需要分离,以及分离的判断标准皆未确定。绝大多数法院在审理相关侵权案件时,采用的是实用艺术品的“艺术”部分是否符合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这一判断方法,仅在歼10战机模型案的一审判决中采用了“艺术性”与“实用性”是否可分离的判断标准,但该案二审判决并未继续采用该标准判断,而是指出原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的飞机造型有独立于功能的纯粹艺术表达,因此不能认定涉案飞机造型构成美术作品。由此看来,“艺术性”与“实用性”可分离并不能成为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条件;进而,飞机造型的“艺术性”与“实用性”是否可分离,并不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标准。

德利娅利普希克教授指出,“根据艺术统一原则,??著作权对作品的用途,就是说对作品被专门用于艺术或文化目的还是它也可以有实用性目的这个问题不感兴趣”。著作权法保护文化、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对所保护作品的功能在所不问。由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尚未通过,学界普遍认为,现阶段关于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方式,在我国实用艺术品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的,可将其作为美术作品用著作权法加以保护;此外,符合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的,亦可申请专利,请求专利法的保护。而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判定具有独创性的实用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作为实用艺术作品,飞机造型亦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亦具有可版权性。

结 论

飞机造型采用了线条、色彩及其组合的表达形式,具有审美意义,表现为立体造型,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同时,飞机设计师在设计飞机时,对飞机造型做出了更优选择,这种选择使飞机造型可具有独立于性能的纯粹审美意义。因此,飞机造型可具有独创性。此外,尽管飞机造型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并未要求作品不能具有“实用性”,因此不能将飞机造型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外。综上,飞机造型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可版权性。依此,可具有独创性,且符合美术作品构成要件的工业设计也具有可版权性。

篇16:语言使用中的程式性模因论文

语言使用中的程式性模因论文

摘要:

语言使用过程的实质是语言模因在动态的交际过程中相互竞争、相互选择、相互顺应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结果是积淀于人们大脑之中的语言模因之间的互动而形成程式性模因。简单地回顾国内以模因论为视角对语用学的研究情况,然后以国内外模因论研究成果为依据,分析模因论中模因与模因之间的对话以及对话的结果所形成的程式性模因,最后从礼貌语言的程式性模因论证语言使用中的程式性模因。

关键词:

模因论;程式性模因; 语言使用

一、模因与模因之间的对话

探讨模因存在的内在理据就是探讨模因与模因之间是如何进行对话的。语言使用的过程就是模因与模因相互之间选择过程中的商讨与顺应,无论是模因生成还是模因理解,模因选择和顺应过程都应该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在该过程中模因之间都需要努力顺应对方。可见,模因不是孤立地存在着,而是与其它模因在特定的环境下处于不断的对话之中。正如Blackmore所指出,模因可以被看作是和基因等价的复制因子,基因之间相互竞争,自私地、不顾一切地要进入到下一代的身体之中,最终决定了生物世界的格局及其结构;与此类似,模因之间也相互竞争着,自私地、不顾一切地要进入到另一个人的大脑、另一本书、另一个对象之中,这最终决定了我们的文化以及心理结构(Blackmore,1999)。从这一角度来说,模因的对话过程就是融合或排斥过程,即一个有意义的模因融合或排斥过程,哪怕是人为的或是模因间自动的,都会有一个模因之间相互协商或竞争的过程。

协商或竞争的过程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模因的内涵一致,这种一致并不是面面俱到的、具体的一致,而是说这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模因具有某种相似的实质,这个实质就是模因的重组与重构。也就是说,具有相似实质或结构的模因形成了程式性模因。另一种情况,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模因的内涵或结构不一致,那么它们就发生相互排斥的现象,相关的模因会为了自身的生存,在特殊的环境条件下,离开与之发生冲突的模因,寻求与之相互顺应的模因或说与在特殊的环境条件下占支配地位的模因结合起来,最终模因之间相互排斥的结果也是不同的模因寻求与有利于自己生存的模因结合起来而形成程式性模因。模因与模因之间对话导致的两种情况必然会产生模因与模因之间的“和谐美”即程式性模因的形成。例如:

(1)Could you pass me the salt?”

例1作为间接请求的语言模因在语言使用的过程中必须与特定的语境特定的话语如“Here you are.”等相关的模因结合成程式性模因,才能发挥其间接请求效果。否则它还是一个是否有能力递盐的询问模因,而非间接请求模因。

可见,模因与模因之间对话其实就是模因与模因之间的“博弈”(game),在“博弈”过程中模因为了能够生存下去,就不得不采取包括顺应策略、商讨策略、变[文秘站-中国最强免费!]异策略等不同的策略。同时,每一个模因自身所选择的策略都是依存于对方的策略,因此,模因之间的“博弈”总是存在着一个均衡性(equilibrium)即模因与模因之间的生存问题。这个生存问题必然导致程式性模因的产生,它的产生从某种程度来说就是控制个别模因的自由泛滥。归根结底,模因的复制与传播靠的是毕竟不是模因本身,最终还是依靠程式性模因的吸纳。

二、语言使用中的程式性模因

模因与模因之间的对话或博弈的结果是程式性模因的形成。在语言使用过程中,语言模因之间的对话或博弈的结果产生了语言使用中的程式性模因。

(一)概念

在语言使用过程中,程式性模因与 “程式性语言行为”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一定的语言模因(或模因类型,如礼貌语言模因是一个的模因类型)与相关的语言模因配套,两者形成了稳定的配合。所谓语言模因与语言模因的稳定配合,指的是:只要某种语言模因或模因类型不变,就会出现:一是基本固定的一套语言模因复制与传播。例如,间接言语经常是出于礼貌、面子、权势等原因受到模因宿主的复制与传播。二是基本固定的.语言模因复制与传播的步骤。例如,间接言语的复制与传播是根据交际语境来进行的,如果脱离了特定的语境,间接言语模因也就没有产生。三是语言模因复制与传播和模因步骤的基本固定的配合。例如,间接言语模因所固化下来所产生的特定会话含义。这样,我们把具有以上三个基本固定形态的语言模因类型称为语言使用中的程式性模因。

(二)类型

第一,同构异质的程式性模因。同构异质的程式性模因是指在语言模因复制与传播的过程中两个或多个结构程式性模因的一个特性,即程式性模因的组构成分在某一抽象层次上互相一一对应而构成结构相同但性质不同的程式性模因。例如,“以问答问”的交际是一种同构异质的程式性模因,其发话者的问与受话者的问是同构的。

第二,同质异构的程式性模因。同质异构的程式性模因是指在在语言模因复制与传播的过程中两个或多个不同的结构的但在抽象层面上其性质相同的模因所组构成的程式性模因。例如,在使用语言模因的过程 中,合作中的“不合作”现象、礼貌中的“不礼貌”现象、关联中的“不关联”现象中的模因就组构成同质异构的程式性模因,表面上是它们不合作的、不礼貌的、不关联的,但其内在的性质是合作的、礼貌的、关联的。

人们在使用语言模因的过程中,不论是同构异质还是同质异构的程式性模因,它们都是经久重复,而且是最低限度的语言模因使用,同时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作用共同发挥其程式性功能的,并把交际中的一些语用机制、合作原则、礼貌原则、关联理论指导的言语交际的统括到同构异质与同质异构的程式性模因的框架内。

(三)使用特点

第一,有限性。在人们使用语言的过程中,语言模因是无限的,但语言的程式性模因却是有限的。由于语言模因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是潜在的和不确定的,所以我们无法确定语言模因的使用率,而程式性模因的数量却是显现的与确定性的,所以我们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更多的是运用程式性模因来进行交际,更多的是依靠程式性模因来构建交际的连续性与可行性。程式性模因是人们使用语言的基础,是每一个人与他人沟通时遵循的基本范式,它决定了人们的交往方式及行为特征;它也决定了模因复制与传播的方式及功能特征。可以说,程式性模因是人们交际得以顺利进行的模因纽带,是模因复制与传播得以稳定生存的基础。

第二,变异性。程式性模因并非是一个静态系统,也不断处于变异之中。Verschueren指出,使用语言的过程是一个不断作出语言选择的过程。人类之所以能够在语言使用过程中不断作出选择,是因为语言具有变异性(variability)、商讨性(negotiability)和顺应性(adaptability)。语言使用中的程式性模因是语言模因的一种稳定的现象,因而也具有变异性、商讨性与顺应性。顺应性是语言模因发展的基础,语言模因顺应的结果是程式性模因的形成,而商讨性与变异性是顺应的前提,是程式性模因形成的推动力,没有商讨性与变异性,也就无所谓的顺应性与程式性模因的形成。归根结底,语言模因的商讨性与变异性都会趋向于顺应性,即趋向于程式性模因的形成。因此,程式性模因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是一个不断从外界吸收更多具有类似性质或结构的模因的系统,而且呈现出向外扩张之势。总之,程式性模因总是处于远离绝对平衡,促使自己不断从外界获取能量,不断产生新的程式性模因。

三、结语

模因是一个动态的系统,随着人们使用语言的语境变化而变化。模因在人们使用语言的过程中必然会从简单模因发展到模因复合体,又从模因复合体演化成模因域,模因域中的模因必然会演化成程式性模因。程式性模因正是模因类型的高度程式化,从理论上说有利于模因的生存,也有利于模因在人们使用语言过程中发挥其独得的作用。可以说,人类能进行有效的交际,其奥秘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人类能完全内居(indwelling)于积淀在我们大脑中的程式性模因之中。虽然在语言使用过程中不完全是运用程式性模因进行交际,但程式性模因却是人们使用模因的基本方式,也是模因得以存在的基本生存状态。换言之,只要是语言模因中的模因,它就必然地、毫无选择地依存于程式性模因之中,并在其中成其所为;只要人们使用语言模因进行交际,人们就必然地、毫无选择地运用并寄生于程式性模因之上,并在其中成其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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