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法律推理中的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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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法律推理中的类推

篇1: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法律推理中的类推

三、对类推与涵摄的比较分析

总体而言,可对类推与涵摄作如下几种相互关联、相互说明的对比分析:

第一,存在的场域不同。严格的涵摄是一种几乎只存在于数学或纯概念领域的关系,而类推则可以适用于几乎所有的领域。严格的涵摄意味着待考察的两个对象(A、B)之间存在清楚、完整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也就是A的所有一切都应该被B所容纳、所覆盖,并且前者必须至少比后者多次“一点”,否则就可能不是涵摄而是等于。很显然,在经验中,由于“没有两片完全一样的树叶”,也就是说,各个具体事物之间几乎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因此几乎不可能存在一种可以严格涵摄物B的物A。相对应地,类推则仅仅以“类”为中介,因而只要A、B“性质或特征相同或相似”、“具有共同特征”[⑥]就可以归属为同一类型,至于其它方面是否相同或相异则可以不予考虑。而一事物的“性质”或“特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如对“一个学生”就可以分别这样定性:是个性别为女的少年,因而可以与另一个性别为女的少年同类(女孩儿);是个成绩特别优秀的少年,因而可以与另一个性别为男的少年同类(好学生);是个特别成熟、理性并已经完全以自己所得作为自己支出的人,因而可以与成年人同类(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说,正因为在以“类”为中介对两个对象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时几乎主要取决于考察者选定的角度、切入点,因而一方面,在面对具体经验的时候我们几乎总是可以进行类推;另一方面,所有的类推也几乎总是内在地含有明显的主观性、可错性。

第二,两者的基础不同。涵摄以对对象的精确、精准定义为前提,而类推则可以是基于对对象的描述进行判断。从逻辑学的角度讲,所谓定义即“属加种差”。其中,“属”是被定义项的上位概念,“种差”则是它所具有的特质。因此,符合逻辑的对“宠物狗”的定义可以是:宠物狗是一种专门用来逗乐子的狗。也正因为严格的定义已经预设了被定义项的上位概念,因此,欲确定一个对象(A)是否可以为另一对象(B)所涵摄,只需要看B是否可以作为A之定义中的“属”即可。换句话说,如果B无法作为对A进行精确定义的“属”并且A亦无法作为对B进行精确定义的“属”,则A、B之间就不可能存在严格的涵摄关系。相对应地,在确定A、B的类推关系时,则可以不必考究其定义,或者即便进行定义也不必一定要按照逻辑学的理路进行,而只要你可以分别对它们进行适度的描述就足以作为两者间是否存在类推关系的证据。这就正如在前文中我们分别通过对“一个学生”以及“女少年”、“男少年”、“成年人”的某些方面进行描述就可以分别把它们归为同类一样。

第三,判断者主观性介入的程度不同。对于两个对象之间涵摄关系的确认,对于判断者而言几乎没有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空间――之所以说“几乎”,是因为“判断”本身首先当然总是具有主观性。而两个对象之间类推关系的确认,则内在地需要判断者的主观介入:他(或她)必须选定一定的角度,他必须确定多少个怎样的层面相同就足以作出判断。涵摄与类推的此种不同,其典型的具体表现即:判断者在对涵摄关系进行确认时,几乎没有什么自由裁量的空间,更不用说揉入自己的价值判断;而对类比关系进行确认时,他则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种自由裁量甚至直接取决于他的价值取向――这或许尤其体现在诉讼的过程中:面对同样的事实,原告和被告几乎总是倾向于把该事实归类到不同的类型之中,之所以如此,其首要、直接的原因就在于作为对抗双方的价值取向不同。

如上,我们分析了涵摄与类比的一般区别。至于两者的此种区别在司法过程中的表现,则可以借用拉伦兹(Karl Larenz)的有关论说来进行总结。根据拉伦兹,涵摄关系的确立要求在待判断的案件事实之中,立法之法所设定的全部要素应全部出现,严格说来是立法概念的全部要素在特定客体上全部重现时,客体方能被涵摄于概念之下;而类型的归属则并不需要描述类型的各种因素都一一、并严格对应地出现,其能否成立主要取决于“关节点”在数量及强度上的结合程度[9](第100页)。

四、类推关系亦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基础

那么,如果作为法律推理大小前提的规范与事实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类推、而非涵摄关系,相应的推理结果仍然可取吗?甚至可以进一步追问,此时是否仍然合适进行演绎推理?

考夫曼曾明确指出,“类推的有效性相当根本地取决于比较点的选择,而且取决于被比较者之特征。比较点的确定主要不是根据一个理性的认识,而是很大程度地根据决断,因而取决于权力的运用”,可以说“类推不是一种逻辑的推论”,因而“毫无疑问地,类推比归纳和设证还要不确定、大胆和风险”[10](第116页)。不得不承认,考夫曼的这一判断实可谓切中类推的要害。以法律推理过程中的类推为例:如果说立法之法设定的要件对于法官而言可能并无多少加工的空间的话,那么,一个事实中的那些方面才是“关节点”就实在取决于法官对其手中“权力的运用”。譬如故意杀人、正当防卫的立法规范中关于故意杀人、正当防卫之要件的设定应该说是相对比较确定的,但“Tom砍死Mike”这一事实中到底是其中的哪些因素才具有决定性作用或更具有决定性作用,则直接取决于法官的判断:其中,在典型案件中,法官的自由空间相对小得多;但在非典型案件中,则情况正好相反。这意味着,尤其是在非典型案件中,法官对每一个立法规范的每一次使用,其实都明显地“不确定、大胆和风险”。

至此可以看到,类推确实不足以像涵摄关系那样保障演绎推理结论的唯一性、准确性,但法律推理过程中规范与事实间存在的又确实恰恰是、并且只能是这种关系。因此,重要的或许不是好高骛远式的因噎废食,而是正视、并尝试缓解类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对此,可以从两个大的方面进行应对:

一是内容上的要求。有论者在谈及如何提升类比推理这样一种或然性推理的可靠程度时提出,可以从两个方面提高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程度:第一,尽可能增多前提中确认的共同属性。因为两个对象的共同属性越多,意味着它们在自然领域(包括属种系统)中的地位越接近。第二,尽可能比较的是两个前提之本质属性。因为本质属性是对象的内在规定性,对象的其他属性大多是由本质属性决定的、派生的,因而如果两对象的共同属性如果是本质的,那么它们就有其他一系列属性是相同的。这样,类推的属性也就有较大可能是它们的相同属性之一[11]。诚然,该论者谈的是类比推理而非类推,但实际上他(她?)设定的这两个标准其实同样可以适用于类推。换言之,我们同样应当要求法官在选定针对当下案件的立法规范时必须一方面尽可能多地确认它们之间的共同属性,另一方面尽可能考察它们本质属性、“主要矛盾”方面的共同性。

二是形式上的要求。这主要说的是法官应当加强说理,也就是说,在判决书或庭审、判决的过程中,将自己何以确认当前选定的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构成强度最大的类推关系作出充分、详尽的说明和证成。

结语:想起了唐僧

总之,司法过程中的类推绝不是什么洪水猛兽,或者即便它真的是洪水猛兽,也是圣僧唐玄奘西天取经必由之路上的妖魔鬼怪:它固可能作乱,但无可避免因而必须面对并正面迎敌――更重要的或许是,每一次对其所可能带来的惑、祸之克服,都愈发加强了唐僧取经的信念,也再一次证成了其作为取经唯一候选人资格的合法性。

注释:

参考文献:

[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谢晖、陈金钊.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3]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4]朱良好.法律适用逻辑涵摄技术范式的反思[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5).

[5]【德】加达默尔.诠释学Ⅱ: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6]See G. Polya, Mathematics and Plausible Reasoning,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4.

[7] 张金兴.类推适用的逻辑审视[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6).

[8]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德】拉伦兹.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0]【德】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11] 巨朝军.类比推理探微[J].齐鲁学刊,:(4).

篇2: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 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 ………………………………………………………………15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xx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xx年则为15%,xx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医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xx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篇3: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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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 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

四、结束语………………………………………………………………13

参考文献 ………………………………………………………………15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则为15%,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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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本科电大法律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是企业内部结构改革与外部发展的基础理论和根本途径。

形势下企业发挥工商管理职能首先需要明确工商管理不同职能之间的关系,发挥不同工商管理职能间的优势。

其次,还需要找出企业工商管理职能发挥中的不足之处,并实施解决措施。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在正确目标的带动下,向着正确的方向,以正确的发展方式不断前进。

一、企业工商管理概述

企业工商管理是企业管理人根据企业发展现状以及外部经济环境,为了获取更大生存空间所进行的改变企业内部组织形式的活动。

它可以是企业内部人事关系的调动、企业经营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企业发展目标的改变等等。

企业进行工商管理必须具备合法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唯有如此,才能够保障企业工商管理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符合企业经营现状以及外部的经济环境。

企业进行工商管理能够推动企业内部结构、生产经营模式等发生良性的改变,并形成优势循环,它有利于企业在竞争中不断的发展、壮大。

当前,国内和国际的经济形势都不是很乐观,从国内的经济环境来看,所有企业、经济组织必须迅速进行工商管理改革,重新制定战略发展目标,开展内部洗牌,以合理的规避市场风险。

但从工商管理来讲,它存在三个类别:

1、战略管理。

战略管理是工商管理中的最高级别的管理,它包括了战略目标制定和战略目标执行。

战略目标是企业发展的长远目标,但不是最终目标,战略目标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2、管理理论。

工商管理的管理理论主要是企业进行工商管理所使用的方法、知识、工具等等,企业工商管理的管理学就是根据战略目标和当前发展形势所指定的发展方法、使用的知识理论和发展工具等。

3、管理心理学。

独立的心理学是对人类的心理现象、心理过程和心理变化进行研究,并对人类心理与外部环境关系进行研究。

工商管理中的心理学则是对企业以及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人、集体进行心理研究,预测企业与外部环境的未来动向,如研究竞争对手的心理、研究国家政治环境与政策改变都属于工商管理中的心理研究。

二、工商管理中不同职能之间的关系

充分发挥工商管理对企业的价值,就必须明确工商管理不同职能之间的关系,这有利于对工商管理职能进行调整,合理运用不同的职能,或者将不同的职能进行柔和,提升其职能价值。

(一)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和引导之间的关系

工商管理部门管理与引导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工商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状况、资源需求引导企业整理和改革内部组织形式,重新制定

战略发展目标,规范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的行为,这样的引导既包含强制性的部分,又包含指导性的部分。

例如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A调整其产品售价,以维持市场秩序,这样的引导就是强制性的;再如,工商管理部门引导企业A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改革生产组织结构,这样的引导就是指导性的,企业A可以选择不执行。

2、工商管理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规划管理,实施产业分流,将处于饱和状态的企业调度到其它地区,带动其它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加大力度帮扶本地新生企业进行发展。

这样的管理和引导具有政策性,是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制度所实施的工商管理行为。

(二)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和服务之间的关系

工商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所实施的一系列管理行为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发展的服务行为,同时也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服务、业务办理服务以及金融服务等等。

例如,企业进行更名、注册、上市申请等都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办理,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小型企业发展提供低利息和低门槛的贷款等,这些都是工商管理部门为企业提供的服务。

三、新时期我国工商管理部门在职能发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如今,我国的经济市场看似风平浪静,实则存在却存在较大的经济风险。

工商部门对于企业的管理、引导和规范力度还不够充足,国家的宏观调力度不到位,也不准确,应该针对当前工商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改革。

(一)我国工商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工商管理具有规范企业经济行为、优化企业组织管理结构的作用。

工商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影响了企业进行升级转型和参与经济活动的条件。

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工商管理制度中还缺乏比较全面性的内容,各地方的工商管理具有强烈的地域保护性,对于外部资源的利用还不够充分。

因此,必须尽快完善工商管理体制。

完善工商管理体制首先要在制度上做出改变,取消工商管理的地域保护制度,实施平等的管理制度,加强工商执法,深入开展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二)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相对缺乏

工商管理是一项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工商管理部门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中政策出现偏差,都会影响到辖区内企业的发展,导致区域性经济发展缓慢、滞后。

目前,我国参与工商管理的人才在数量上并不缺乏,缺乏的是专业水准。

很大一部分的工商管理人才都是从其它科室或部门调度过来的,对此项工作并不熟悉,还有一部分则只有大专、本科文凭,而硕士、博士或名校毕业大学人才却非常匮乏。

所以,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首先从人才招聘上入手,提高入职门槛,其次,需要对现有的人才进行筛选和培训,留下可以发展的一部分人才实施专业的培训,对于不合格、不热爱这份职业的人坚决不予任用。

(三)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执法力度不够

执法管理是工商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维持经济秩序的作用尤为突出。

目前,我国的工商执法仅限于对市场产品进行抽查,而且主动性较低,检查力度薄弱,很多是否都是接到举*信息才进行检查,工商部门的执法缺少积极性、主动性。

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工商执法检查活动,除了对市场产品进行检查意外,还应当走进企业,开展全方位、多样化的执法检查,查看市

场中有无恶意竞争、违法交易等行为,工商管理执法的对象也应当进行扩展,要进一步加大对知名企业、国企以及跨国企业、合资企业等特殊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维护执法公正,保障执法的全面性。

(四)工商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有待完善

内部管理松弛、内部腐bai与懈怠问题是工商管理中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内部管理力度的欠缺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工商管理制度的实施,诱发了社会不良风气的形成。

接下来,必须要对工商管理内部进行大洗牌,严肃检查和审理内部腐bai贪wu与工作懈怠问题,清查工商内部人员是否秉公执法、是否执法唯公、是否积极执行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等,并建立内部监督体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结束语:

企业工商管理的职能开展与企业的命运牢牢的拴在一起。

未来工商部门和企业应当加强合作,继续发展指导与服务职能,尽量减少强制性执法活动,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企业发展。

篇6:本科电大法律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一、企业工商管理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受传统工商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企业工商管理培训中,由于企业管理者对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意识不足,企业管理层习惯性忽略工商管理

培训,企业管理层领导对工商管理培训活动的不重视,常常导致工行管理培训工作很难顺利的开展。

加之企业对工商管理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培训师资相对落后、工商管理培训方式单一、培训考核方式滞后等问题。

企业在实际的发展中,如果没有高素质的培训队伍,工商管理培训活动就不能向企业及员工传授先进性的教学内容,也无法向企业提供可靠的参考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就很难确保工商管理培训取得实效。

长此以往的发展下去,企业就很难扭转工商管理培训的发展趋势,为企业未来的发展留下潜在的威胁。

其次,工商管理培训考核的方式相对滞后,相关管理人员不能针对企业工商管理培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积极的研究如何开展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在简单的

考核标准下,很难提高工商管理培训的整体水平,对企业的发展也不会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完善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发展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重视工商管理培训对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商管理培训可以在实际工作中,帮助企业管理者及时的掌握相对先进、科学的管理理论及管理手段,并促使企业可以切实的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从而使企业管理水平从整体上得到提升。

我国大多数的企业,在管理工作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部分企业的管理者虽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却缺少一定的专业化理论与技能,再不提高其自身管理理论技能的基础上,难以确保企业可以持续、健康得发展下去。

在企业具体的实践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培训内容与培训方式、强化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建立优秀的工商管理师资队伍都是企业发展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重要策略。

1.进一步加强培训内容与培训方式

不断的社会实践工作表明,传统的工商管理培训课程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企业发展提出的要求与标准。

进一步加强培训内容与培训方式,成为企业发展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重要策略之一。

在当前社会科技迅速发展的前提下,信息技术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信息技术的发展逐渐渗透到工商管理培训课程中,工商管理培训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的发展,才能更好的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在企业工商管理配培训中,应积极的应用信息化进行实践探究,充分利用一切有利的信息资源,通过多媒体专业设备进行工商管理培训。

此外,为了改善传统工商管理课程的单调与乏味,可以创新工商管理培训的方式,通过分组讨论或者运用多媒体设备进行培训,激发参与者的学习积极性,使之可以更好的接受工商管理培训的相关课程。

最后,在进行工商管理培训中,还应重视工商管理理论内容的培训与指导,强化工商管理理论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重要性,使参与者都能够重视工商管理培训活动进行的目的。

因此,进一步加强培训内容与培训方式,对于提高企业工商管理培训的水平,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强化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

工商管理工作,对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工商管理培训能否在企业的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的落实,是进行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关键问题。

强化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必须让企业的管理者意识到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端正其对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态度。

强化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性,需要落实到企业具体的细节工作中。

在进行工商管理培训工作之前,企业应针对管理层进行工商管理培训态度进行实际调查,使管理层人员能够在明确了解工商管理培训活动对企业长期发展会产生的影响的

基础上,再进行企业工商管理培训活动,使工商管理培训中有效的措施,能够切实的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其次,工商管理培训活动也要注意企业员工的接受态度,加强在企业内部的宣传活动,提高企业员工对工商管理培训的重要意识,促进企业员工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3.建立优秀的工商管理师资队伍

建立优秀的工商管理师资队伍,保证培训教师的专业素质。

在企业内部建立教师审核制度,考察教师在工商管理培训中理论知识、思想政治、授课经验方面是否符合工商管理培训的要求。

在录用审核通过的培训教师的过程中,鼓励教师积极的组织培训活动,并鼓励其继续进行专业深造,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及时了解企业管理方面的全新动态与发展成果,为企业工商管理工作积累丰富的经验。

并在长期的工作中,帮助企业引进更多的专业优秀人才,促使企业可以建立优秀的工商管理师资队伍,为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下去奠定坚实的基础。

建立优秀的工商管理师资队伍,是对企业工商管理培训效果的一种切实保障。

因此,建立优秀的工商管理师资队伍,是企业发展工商管理培训工作的重要策略。

4.调整工商管理培训模式,加强培训的`考核力度

调整工商管理培训模式,加强培训的考核力度,可以进一步完善企业工商管理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工商管理培训的模式如果只采用单一的培训师进行理论知识的讲解,企业人才聆听的模式,单调、乏味的培训模式,可能会使企业人员失去参与工商管理培训的积极性,被动的接受工商管理培训的课程,造成工商管理培训效率低的严重问题。

调整工商管理培训模式,加强培训的考核力度,还应尝试采用笔试的形式,适当加入专业技术的考核内容,通过考核参与者接受培训后的成绩,通过考核成绩合理的将参与者划分为不同的层次。

篇7:论法律推理中的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和辩证推理

论法律推理中的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和辩证推理

本文介绍了法律推理的概念、特点、分类以及与之匹配的逻辑学中的.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和辩证推理的定义、方法、规则、关系,并探讨了(1)从辩证思维方法和现代科学思维方法考察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和辩证推理;(2)关于提高法律推理结论可靠性问题的研究;(3)逻辑学对法律推理的重要意义(这里的逻辑学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等内容.

作 者:印大双  作者单位: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苏,南京,210042 刊 名:探索  PKU英文刊名:PROBE 年,卷(期):2001 “”(5) 分类号:B81-05 关键词:推理   法律推理   形式逻辑   辩证逻辑   必然性推理   或然性推理   辩证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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