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论文

时间:2024-01-14 07:43:46 论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法律逻辑学论文(整理13篇)由网友“点点zhou”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法律逻辑学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法律逻辑学论文

篇1:法律逻辑学论文

法律逻辑学论文

论法律推理

赵世栋 法学1003 48400316

摘要:人们很早就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对法律领域里的推理与论证的规律和规则也进行了许多研究。法律具有不确定定性,有开放的结构,执法的人在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时候,会用到法律的推理。并且法律推理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法律续造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逻辑 法律推理 推理模式方法 现实运用

概述

法律推理是确认法律的推论,是探寻法律真实的意思,平衡法律的冲突,填补法律漏洞的推论。法律推理旨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续造可以归为法律推理。从本质上说,它们都是发现、重构、填补、创制法律的活动。同时,它们也是从某些前提或预设的出结论或得出结果的过程。法律推理是法律领域中不可缺少的,极为重要的一种推论,也是法律领域里最有特色,最令人关注的推论。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律推理的存在价值

在法律分析过程中,法律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有开放的结构:

1.法律疑义:“法无明确之文”,相对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规定但“法无明确之文”,法律文字或法律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模棱两可,令人难以捉摸,让人颇费踌躇。不可否认,某些法律条款的含义从字面

上看是一目了然的,人们对其不会发生误解和争议。但是,语言的概念总有不确定性,有些法律条款是笼统,抽象,不具体的,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确定的。2.法律皱褶:“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法律皱褶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明确之文但是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有抵牾或者相悖之处,一旦直接适用法律定或规则会造成违背或违反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的结果。这种情形称为“法律反差”。其二,或者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存在多个可适用于同一个具体案件的规定或规则,这些法律规定或规则却是彼此矛盾,彼此冲突,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的通融性、一贯性、匀称性发生了断裂或者扭曲,彼此矛盾、冲突、抵触的规范是不能被履行的。履行其中一个规范,就无法同时履行另一个规范,记者种情形称为“法律冲突”相应的案件称为“冲突案件”。其三,或者法虽有明确第一文库网规定,但一旦直接适用该规定或规则会带来明显有悖于情理的,显失公平争议的结果,因而有些不合理或者不妥当,有正当理由拒绝适用它。3.法律漏洞:“法无明文规定”。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无规定或者“法无明文规定”,没有提供明示的名直接相关的,可直接适用的规则;实在法不能回答或涵盖具体案件,存在法律的漏洞或空白,存在法律的缺乏或空隙,法律实然不及应然,法律不完备或不圆满,这些情形统统称为“法律未规定”,相应的案件称为“未规定案件”

正因为有法律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所以要求相对法律推理的存

在。

法律推理的模式与方法

法律推理有以下模式:

1. 解释推导。所谓解释推导,是指在遇到“法无明确之文”时,根据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

社会的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

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探寻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对法律

条文加以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界定法律条文的界限、

限定法律的所指、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澄清法律条文的含

混和疑问。

2. 还原推导。所谓还原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

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发差

或相悖时,根据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对法

律的条文加以限制或除外,重构法律条款,还原法律真实意

思,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图的发差,避免出现

与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不相符的结果。

3. 辩证推导。所谓辩证推导,是指遇到“法律冲突”时,根据

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

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

会公平正义观念,寻求一种选择或者平衡,解决或化解法律

的内在冲突与抵触。

4. 衡平推导。所谓衡平推导,是指在遇到“恶法”,即一旦发现

对于当前的具体案件,寻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但是,

如果该规定或规则直接适用于此案,就明显有悖于情理,会

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法官基于对法律历史、社会习

惯或惯例的考查,法律意图、目的、价值取向的考量,社会

利益或社会相应的衡量,以及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

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等,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一

个例外,或者说为其拒绝适用、背离该规定或规则找一个正

当理由,回避、淡化该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缺点和难点,对法

律规定或规则予以补救,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对于个边

案件衡平公正,实现个别公平。

5. 演绎与类比推导。所谓的演绎与类比推导,是指在遇到“法

无明文规定”时,运用演绎法或类推法,从法律的“明确规

则”或“明示规则”推导出法律的“隐含规则”或“类推规

则”,发掘其“隐含意思”与“深层含义”,消除其法律“缺

乏”,填补其法律“漏洞”或“空白”。

法律推理的`方法:

1. 形式推导:“形式或结构论”的方法。是指通过探寻制定法条

文语法上的结构与逻辑上的关联并以此为依据来解释与推论

法律,也称为形式推导。

2. 目的推导:“意图或目的论”的方法。是指探寻立法本意、法

律意图与目的并以此为依据解释与推论法律,也称为目的推

导。

3. 价值推导:“结果或价值论”的方法。是指探寻法律的价值取

向并以此为依据解读会推导法律,也称为价值推导。

现实运用

现实应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在能动性司法方面已经发挥了较为突

出的作用。法官运用法律推理是司法性质决定的 。法律是对社会关系共性的调整,它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柏拉图在《政治篇》中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但是,有时候,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极度匮乏,法官

对法律推理不敢大胆运用。即使本能地法律推理,也只是运用形式推理。

我认为,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时期,法律推理应当受到

更高得重视,这样才能更好提高司法水平与公正。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却充满了变动性,这种矛盾虽

然需要法律主动适应社会生活发展变化来解决,但法律的变化比较缓慢,新的立法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复杂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通过法律推理,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发现符合社会生活

变化发展趋势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在维护法律规范权威性的前提下,适当地变通司法,有利于在动态微调中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要求。

法律推理具有一般推理的预测功能。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对

各种可能情况的分析推理,预测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会作出何种判决。并且,法律推理的实际过程可以改变原来的预测结果,使法律决定朝着有利于诉讼某一方的方向转变。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来自于各种要素的综合作用,目的标准、操作标准以及评价标准的正当性、公开性、公认性等赋予了法律推理预测性;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还来源于逻辑的力量,逻辑的确定性使预测成为可能;此外,法律推理主体的能动性也是预测功能的重要源泉。法律推理作为一种理性思维工具,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司法的目的、程序和方法,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正确评价司法行为的正当性、权威性和效率,弄清法律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思维误区,使自己的法律活动成为符合法治原则、符合科学认识规律的自觉的思维和实践,从而能够更加理性地认识外部法律现象,公正、合理、高效地处理法律案件,成功地指导法律实践。为了尽快提高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法律思维素质,应该对其提出更高的掌握法律推理科学方法的要求。

营销部新员工实习报告

员工姓名: 递交报告日期: 实习部门: 实习日期:

报告内容:

篇2:浅谈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和方法论文

浅谈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和方法论文

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和逻辑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法律领域中特有逻辑现象和逻辑问题的一门科学。它能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提供有用的逻辑知识和逻辑思维方法。

一、充分认识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意义

法律逻辑思维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在侦查工作中,案件总是在侦破工作之前发生的,而且犯罪行为通常又是在隐蔽条件下实施的,既非侦查人员直接得知,也不可能因侦查人员认识的需要而重演再现。社会现象本来就十分复杂,犯罪现象更是无奇不有,加之犯罪者作案后为了逃避罪责还要制造假象故布疑云。因此,案件的侦破工作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那么,侦查人员凭借什么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呢?就只能在搜集和占有材料的基础上,借助于一系列逻辑推理而获得。几乎可以说,案件的侦破工作每前进一步都是同侦查人员对逻辑推理的运用分不开的。

例如下面一个案例:某百货大厦二楼黄金部、钟表部柜台的97条金项链等商品被盗。现场没有发现案犯作案时留下的任何痕迹,从大厦一楼到五楼也没有发现案犯攀爬的痕迹。一到五楼的32个监控摄像机工作正常。根据上述案情,只有三种可能:一是罪犯事先潜入现场,在工作人员离开大厦后作案;二是内部工作人员下班后滞留在大厦或利用某种工作之便夜间潜入大厦作案;三是在大厦内值夜班的保卫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作案。我们可以用法律逻辑中的假设进行推演,可以大大缩小侦查范围,集中了侦查目标,赢得了办案时间,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由此看来,学习法律逻辑学意义深远。

首先,法律逻辑学是结合着法律工作者的实际思维过程和法律条文来研究人的思维形式结构和逻辑规律的,因此,它能为法律工作者提供更有针对性实用价值的逻辑知识及逻辑方法。学习逻辑学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推理能力,从已知探求未知,进而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有其独特的作用。

其次,学习法律逻辑学对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表达能力,准确地表述思想和严密地论证思想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工作者离不开说话和写文章,如写论文、著作、进行学术讨论;侦查员要书写侦查、讯问和询问材料;检查人员要提起公诉,参加法庭辩论;审判员要进行审判活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律师要撰写代理词、辩护书等等。如果没有很好的口才和书面表达能力,其工作质量就很难得以保障,甚至会出现冤假错案。法律工作者的思想表达和论证过程是否准确、严密,直接关系到法律的严密性和权威性,关系到涉案当事人的命运,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对社会正义的维护,因此决不可以掉以轻心。

再次,学习法律逻辑学还有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论辩能力与识别谬论、驳斥诡辩的能力。在法律实践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人故意诡辩,诡辩是通过违反逻辑规律或规则,散布貌似正确、实为谬误的言论,来为自己的错误观点辩护。学习和掌握法律逻辑学的知识,一方面能使自己不犯逻辑错误,另一方面,能有效地驳斥别人的诡辩。

二、学习《法律逻辑学》的方法

怎样才能够学好《法律逻辑学》呢?笔者认为学习法律逻辑学特别应当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它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理论联系实际。法律逻辑学所研究的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是从人们思维活动的.实际过程中总结和概括出来的,它所探讨的法律中特有的逻辑问题和逻辑现象是在法律工作者的思维过程中提出和呈现出来的。因而只有联系人们(包括自己)思维活动中的实际过程,特别是联系法律工作者思维活动的实际过程及其表现,才能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律逻辑学所研究的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理解法律逻辑学所探讨的法律领域中那些特殊逻辑问题和逻辑现象。

第二,一般和特殊相结合。学习法律逻辑学不仅要引用实际材料说明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而且应当进一步探索和总结法律领域在应用形式逻辑时有哪些特点,揭示出法律逻辑的特殊性。

第三,讲与练相结合。把对法律逻辑学的学习与自己的或其他法律工作者的思维实际结合起来,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根本途径。同时在具体学习过程中也有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问题,这就是课堂所讲和课外练习相结合,要注意理解,做到多思、多练、多用,学会举一反三,这样就会事半功倍。

篇3:法律逻辑学教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论文

关于法律逻辑学教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论文

法律逻辑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起步较晚,法律逻辑一词在我国也只是20世纪80年代初才开始出现的,但法律逻辑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基础地位与作用已经取得了法学界的普遍认可。法律逻辑学已成为我国高等院校尤其是政法院校法学专业的必修基础课。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律逻辑研究刚刚起步,目前的法律逻辑教学内容上存在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关系着法律逻辑学这一门学科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存在与发展。

一、关于法律逻辑学的作用

新世纪,我国不断朝着法治社会的目标前进,法律制度日臻健全,法学研究百花齐放,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法律逻辑作为思维工具,在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的,法律逻辑学要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础原理应用于法律与司法活动中,同时,要结合法律*5司法活动思维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的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

首先,法律逻辑学是推进法律一致性的重要手段,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法律一致性尤显重要。法律一致性包括法律内容一致性和法律运作一致性,而两者的实现都需要法学家和司法工作者正确运用法律推理。很多学者认为,法律推理是法学研究和法律运作过程中的重要方法论,是司法程序是否公正、公平的晴雨表,是法治的前提条件。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形式逻辑是作为平等、公正执法的重要工具而起作用的,他要求法官始终如一地和不具偏见地执行法律命令。”

其次,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立法工作是一种规范性的活动,也是一种研究性的活动,立法既要遵循立法原则与立法政策’还要讲究法律条文的准确性、一致性与恰当性。这些问题都是逻辑学问题,而且都表现在法律文件中。例如,法律应当具有准确性,准确性属于概念、判断和推理问题,而这些都是逻辑问题。可见,在立法活动中,法律逻辑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最后,就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学专业学生而言,学习法律逻辑可以帮助他们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完善司法实践能力。法学研究与司法工作能力虽然表现在许多方面,但逻辑论证与表达能力、案情归纳与演绎分析能力、识别与驳斥逻辑谬误或诡辩的论辩能力都是不可缺少的,这些能力的形成与发挥与一个人所具有的逻辑素养密切相关。德国法院曾于1973年规定,所有法官的司法裁判必须“建立在理性论证的基础上”。美国法学家卡多佐说:“运用我们的逻辑、我们的类推、我们的哲学,我们向前走,直到我们到达某个特定的点。”

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内容在学术界存在分歧,通常认为,它是一门研究涉法思维的形式、方法及规律的逻辑学科。按照国际通常的学科分类,它属于非标准逻辑。在我国,法律逻辑被看作是具有特殊性的逻辑学应用学科。

相比较逻辑学的研究领域,法律逻辑学应当怎样确定自己的研究对象?笔者认为,法律逻辑学、普通逻辑学有不同的特殊对象,如果如某些观点所言“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不同的研究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现象”,那么,在逻辑学前面加以“法律”也就值得商榷了。法律逻辑学在于对人类思维形式结构及规律的研究有其特定的方向,应当有其独特的研究角度,站在特定的逻辑立场上展开视角,应当以法律共同体的理性思维活动为主要研究领地。因此,法律逻辑学是以分析和研究法律人的理性思维活动为己任的,相比较人类共通的各种思维形式和规律,法律人的思维与逻辑存在诸多特有的逻辑现象和问题,表现为一系列难以通过普通逻辑理论加以阐释的特殊性,它们构成了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

因而,法律逻辑学除介绍一般的逻辑知识以外,重点需要探讨涉法思维活动中特殊的方式和规则的法律逻辑理论知识。法律概念、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应当成为法律逻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法律逻辑学以研究法律概念为基本研究形式。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及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开始,法律判断由法律思维起点构成,即由法律概念形成,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又由一系列法律判断组成。法律概念对于法律的运作与法律实践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没有概念的法律是无法存在的;其次,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无法开展法律实践活动;再次’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和基石,是连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而建构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逻辑环节。法律概念分为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不确定性概念是外延与内容相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当然,确定性是程度问题,也是相对的关系,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通过立法或法律解释或法律适用而确定。

法律推理的前提或结论是由法律命题组成,在司法三段论里,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和结论就是法律命题。法律命题反映涉法思维对象的情况并具有真假之.分的判断。法律逻辑学通过探讨法律命题的有效性、真实性’进一步探讨如何选择和确定涉法思维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引导出正确的法律规则,反映出司法案件的真实状况。

推理是从已知的判断推导未知的结论的思维活动。法律推理是法律思维活动的主要形式与类型,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是法律逻辑的具体体现。法律推理存在于法律的整个实施过程中,在司法领域里,主要是指各类法律工作者从一个或数个巳知的前提,包括法律事实或法律规则、法律理论、司法先例等法律资料中,获得相应法律结论的逻辑思维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获得个案处理结论的“正当性”。我国成文法系的法律传统,司法推理的'主要思维模式就是演绎推理,也就是所谓的司法三段论。通过找法的过程法律规范形成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具体案件法律事实构成小前提,具体法律规则和特定案件事实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得出本案的法律处理后果。

在整个法律思维活动中,除了演绎推理的使用,还运用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形式,司法三段论是典型的演绎推理运用。归纳推理是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司法工作者处理案件时,从一系列先例中总结出可以适用的规则和原则,然后按照先例得出案件的法律结论,这就是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一系列属性上的相似,又已知某对象还有其他属性,从而推出另一对象也具有其他相似属性的推理。在法学领域’类比推理也被称作类推适用、比照适用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下,类推或者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是填补法律漏洞的主要方法之一。形式推理在整个法律思维活动中,尤其是涉及自由裁量权问题,作用是有限的,当法律规范之间、法律原则间针对同一事实出现矛盾时,形式推理是难以适用的。辩证推理一般是在缺乏产生确定结论的法律和事实的状况下进行的推理形式,实质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和法律理念进行选择,从政策、公理、公共道德、习俗等方面出发,综合各种因素平衡与考量,在相互冲突的理念、价值标准之间确定优位选择。

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去证明某种法律表述、法律意见和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其特性具有可废止性、合情性、非形式性和权衡性。法律思维是说理的思维、论证的思维,法庭论辩、法院的裁判应当遵循“结果由理由导出”的规则。法律论证是探讨如何通过合乎逻辑的方法(包括形式逻辑和实质逻辑)证明司法裁判及其形成过程以及法律的陈述之正当性和正确性。一个正确和正当的司法判决、法庭陈述应当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论证过程中,要有足够的理由才能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同时以理性的方式加以支持。法律论证需要依靠形式逻辑,但是,形式逻辑不能解决论证中的所有问题。“明希豪森三重困境”就是形式逻辑普遍存在的难题,存在于形式逻辑的论证过程中,但又非形式逻辑自身所能够解决。因此,非形式逻辑方法就在法律思维中大有用武之地。

三、法律逻辑学的课程架构

法律逻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以逻辑学的方式反映、讨论法学的原理、基本问题。法律逻辑学也是法学和逻辑学的交叉学科,法律逻辑学是以逻辑学的方式解答法律领域的推理与论证问题,它的学科性质是由它的研究对象与方法.决定的。法律逻辑学不是经验科学也不是价值理论,它主要研究法律领域里的推论及其有效性或合理性问题,它探讨法律领域中的推理或论证形式及其规律。同时,法律逻辑学也是法学的基础性学科,它的基本理论和规则是在法学领域普遍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法律逻辑学还是一门具有特殊性的逻辑学应用学科。在我国,法律逻辑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自从这门学科创立以来,至少有三种逻辑体系的出版物。一种是按普通逻辑体系编写,加上法律知识的例子;第二种是按诉讼程序逐段展开讲授普通逻辑的基本内容;第三种则是注明法律专业普通逻辑学。笔者以为,法律逻辑学应当有根本不同于传统逻辑或现代逻辑的框架体系。并不是说这些逻辑理论在法律领域不适用,而是这些逻辑理论并不专门以法律领域中推论为对象,因而没有涵盖法律思维中的全部推理与论证。因此,法律逻辑学应包括以下内容:

绪论:简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法律与逻辑的关系,法律逻辑学的特点与作用,学科性质、研究对象,法律逻辑学与法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法律逻辑学的产生与发展。

法律概念:探讨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定义、划分,法律概念与日常用语、法律专业术语的联系。

法律分析:探讨法律的逻辑理性、实践理性及价值理性以及三者间的关系,分析法律的不确定性,包括法律规范的开放结构和法律规则逻辑上的非自足性。

法律推理和事实推理:简介法律推理的模式、方法,介绍司法三段论的概念、特征与有效性标准。事实的推断和推测以及事实的推证和推定。

法律论证:简介论证的特征和方法,介绍法律论证中必须遵循的逻辑思维规律,分析法庭论辩中常见的非形式谬误。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理论性和抽象性较强的专业基础课,同时,又具有较为突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特点,授课形式和内容结构应该接近形象直观,具有较强的感知性,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在传统的法律逻辑学教学内容中,汇人更多具有法律特色的思维方式、规律开展教学,用逻辑的方法去思考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最终实现法律逻辑学课程的教学目的。

笔者认为,把握实体和程序法以及法律分析、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核心并能够熟练地运用于实践中,也就掌握了千变万化的法律世界了。正如有学者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是培养论证及推理能力。理论是法学中最重要的部分,理论意味着探求专业的根基,而法律分析、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就是法律专业根底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而言,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内容在法律逻辑学课程框架内所占比重较小,并不是说这些内容不重要,而是为了彰显法律逻辑学自身相对于法学尤其是逻辑学的独特性。

让逻辑学的归逻辑学,让法律逻辑学的归法律逻辑学,这一点应当成为法律逻辑学课程框架今后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法律逻辑学应当存在不同体系、不同框架的法律逻辑学教材,而不应仅仅是着作者和出版社的区别。笔者愿意将上述框架作为法律逻辑学教学框架的一个大胆的实验,相信这种尝试有其存在的意义,也是与其他学者交流商榷的基础。

篇4:卓越法律人才目标导向下的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的论文

卓越法律人才目标导向下的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的论文

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5月,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正式启动。其中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可以概括为注重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综合素质。恩格斯说:“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①理论思维主要指逻辑思维,其核心是逻辑推理和论证能力。想提高法科学生综合素质,首先得培养他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是训练法律思维能力必要的有效工具。然而,当下,无论是法科学生还是从事法律实务的职业人员,从整体上看,他们的逻辑思维能力都不是太尽如人意。我们认为,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以高校教学为依托,全面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综合素质,有必要对法律逻辑教学进行改革。

一、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逻辑作为一种分析方法,作为规范思维的工具性学科,在法律研习和实践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逻辑学在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中没有体现出作为一门基础理论学科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逻辑学课开设情况参次不齐。像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大学等政法类大学不仅开法律逻辑学课,而且时间上比较久远,同时还拥有一批国内知名的、专门从事法律逻辑研究专业的教师;一些全国性综合性大学像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及地方性综合性大学像郑州大学、河南大学等法学院系开设法律逻辑学课且有逻辑学专业教师。但后来一批理工类大学也开始增设法学专业,但大多院系连逻辑学课都没有开,更无须说法律逻辑课,有的即使勉强开课也没有专业逻辑学教师,随意指定一位法学专业教师担任逻辑课教学,法学教师自己还得边教边学,教师教得不情愿,学生学得情况就可想而知。

其次,法律逻辑教授内容也各不相同。目前,大多高校法学院系的法律逻辑学遵循以普通逻辑基本内容为框架的学科体系,少数以现代逻辑内容为框架的学科体系,还有部分学校以普通逻辑为主要内容,部分章节涉及现代逻辑内容的学科体系。单从教材名称及体例结构看,大多数教材冠以法律逻辑或法律逻辑学教程,这类教材往往分两编,第一编为基础逻辑,是学生学习的主要部分,实际上就是普通逻辑或曰传统形式逻辑。普通逻辑一般在高校文科一些专业如文学、史学、哲学及行政管理等专业开设,称逻辑学。第二编为法律逻辑,内容不确定,即不统一。采用这种教材的,一学期课上完了,有学生才意识到学的还是普通逻辑,好像没有学习法律逻辑。有部分法学院系直接开设法律逻辑案例教程,这类教材内容编排的内在逻辑是:涉及逻辑内容的主要章节一般先介绍逻辑基本理论和知识,再配以相关的、涉法的名人名案,最后会从逻辑视角给予分析。这类教材比前面介绍的法律逻辑学或法律逻辑学教程在涉法方面更为明显,主旨更突显,运用相关逻辑知识解决相关涉法案件,注重学生法律逻辑分析能力培养。

再次,高校法学院系法律逻辑教学机制不相同。有法学院系把法律逻辑作为必修课,归为专业基础平台课,时间大多安排在大一第一学期,每周两节课;有少数院系如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每周四节课。有院系则把法律逻辑作为选修课,学与不学,由学生自己决定。有院系结合学生学习实际情况,适逢教学课程体系改革,逻辑学课安排上适当推后,安排在大二或大三阶段。和同校其他专业,如文学、哲学、思想政治教育及行政管理等相比,这些专业的逻辑学始终作为必修课,且每周至少三学时,法学院系法律逻辑学每周两学时显然偏少。本人所在学院法学专业学生逻辑理论知识掌握情况给教师以囫囵吞枣、生吞活剥的印象,更谈不上将逻辑与法律很好地融合,仅从学生法律逻辑学期末考试成绩上看还可以,但在模拟法庭及辩论等活动和毕业论文创作中没有得到很好体现。在当下,即使法科出身的法律职业人逻辑思维好像也很一般,例如,南京彭宇案判决书中的法律推理令国人哗然,广州许霆案差异悬殊的两次判决使人们对中国法官的推理能力表示质疑。然而,逻辑分析能力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日渐显现,逻辑学这门学科也被一些地方高院纳入到对法官审判技能培训内容之中。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所存问题原因分析

其一,根本上源于法律逻辑学自身发展不完善。虽然法律逻辑学价值和地位早已在西方法学家研究中得到认可,也被今日法律实践所证明,但是法律逻辑应是研究涉法的特有逻辑,还是以逻辑的方法研究法律,到目前为止,依旧是法学家和逻辑学家分歧所在。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法律逻辑的科学理论体系是什么,应该包括哪些部分,至今尚无定论。其最明显表现是全国高校法学院系始终没有一本统一的法律逻辑学教材。这两个问题存在使得法律逻辑学没有获得像逻辑学其他分支那样的突破和发展。这也是为什么有相当一部分高校法学院系打着法律逻辑学旗号,实际讲授普通逻辑学内容的原因。当然,这也并非完全不妥,因为法律逻辑仍以普通逻辑为基础,二者是特殊与一般关系,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使有了作为学科、体系完整的法律逻辑学,学生先掌握逻辑基本原理和知识,也符合人类认知规律。但鉴于法律实践性特征,涉法案例的法律推理和论证有自己的特殊性,然而在法律逻辑学没有获得长足发展之前,也只能如此。

无论是研究法律的特有逻辑,换句话说,涉法思维的特有逻辑,还是以逻辑方法研究法律,这显然都需要研究者既懂逻辑又通晓法律,这对于高校从事法律逻辑教学的教师也是如此。实际情况是,高校法学院系的教师要么只懂法律,且只倾向于自己研究领域的法律,要么只懂逻辑,这就造成了在法律逻辑学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能很好地引导学生将逻辑与法律有机融合在一起,充分发挥逻辑思维对学习法学的工具性作用,其他法学教师也未将逻辑基本原理和知识适时运用到部门法学学习中,从而培养学生逻辑分析能力和逻辑精神。

其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部分高校法学院系教学主管人员思想上不重视逻辑教学。如果说法科学生不比文学、哲学、行政管理等专业学生更需要逻辑思维的话,那么至少和这些专业学生一样需要逻辑分析能力。然而,这些专业据我所知将逻辑学作为每周三至四节的必修课来讲授。大多数法学院系一般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逻辑学课,且最多每周安排两节课。另外,有些法学院系既使开设逻辑学课,也没有专业教师承担。法律逻辑学在中国高校法学院系的地位和整个逻辑学在中国社会地位总体上是一致的。当下教育部没有将逻辑学统一为法学专业必修课,有院系时而把作为专业基础平台课的法律逻辑学直接改为选修课且压缩课时量。这虽然不能代表法律逻辑学在法学教学中的普遍状况,但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光辉,从侧面反映法律逻辑学在高校法学教育中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其三,教学机制不合理。正如上面谈到的,对于全国高校法学院系逻辑学开课既没有统一要求,也没有统一教材。部分学校法律逻辑学作为必修课,有每周四节的,如河南检察职业学院等,有每周两节的,如郑州大学、河南大学等。有的则作为选修课,大多安排在大一第一学期,每周两课时。由于逻辑的抽象性,在教学中需要借助大量例子帮助学生理解和领悟其原理和知识。法律逻辑最好能结合一些涉法案例,引导学生在掌握了一定逻辑理论之后,能准确运用理论去分析涉法案例,以培养逻辑思维能力。然而法律逻辑学若开在大一第一学期,时间上我们认为不太合理,因为法学专业课都没开几门,学生尚不具备法学基础知识,对于从逻辑视角分析法律问题的目的就会大打折扣,另外,每周两课时,对于逻辑学学习,时间是不充足的。对于将法律逻辑作为选修课的院系,由于没有统一的考试要求,再加上逻辑知识抽象性,选与不选,学与不学,全凭借学生自己的喜好和对逻辑学作用的模糊认识,学习效果肯定不会太理想。

三、法律逻辑教学改革的途径和方法

要让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这样一个梦想蓝图接地气,变为现实,需要中国自上而下的、和法律法学相关的部门及人员共同努力,认真地践行。俗话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想改变目前中国法学教育现状,首先得具有先进的、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教育理念。同理,要想发挥法律逻辑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和工具性作用,首先需要一些人转变对逻辑思维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然后通过法学院系逻辑教学方式方法的改变来实现。

(一)重新认识逻辑学和逻辑思维的重要性

在联合国教科文编制的学科分类中,逻辑学被列为七大基础学科的第二位;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则将逻辑学列为五大学科之首。MBA、MPA等管理类考试中,逻辑也是必考科目。过去几年,享有高考招生自主权的以清华大学为首的所谓的“华约派”在自主招生统一考试中,《数学与逻辑》作为考生必考科目,可见逻辑学的重要性。

法律逻辑为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提供了思维工具。有人认为,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以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思维方式?。我们认为,正如同一个人的语言能力是从学习语言那天起慢慢积累起来的一样,法律思维能力也是从学习法律那一天开始慢慢培养起来的。逻辑作为一种分析方法,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无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法律制定和适用都离不开逻辑思维,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对于法科学生研习法学起着思维工具作用。法律思想与逻辑思维紧密相关:公安、检察人员对于案件的侦办,运用适当的逻辑方法可以提高侦查的进度和准确性,同时每个环节所做断定还得经得起逻辑推敲;司法实践中,正如雍琦教授所言:“司法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司法人员特别需要逻辑,特别不能不懂得逻辑”③法庭审判和辩论、法官对双方所出示证据真假及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判断,都需要运用逻辑来检视;而法官对待决案件处理结论的得出,对司法判决的论证,都必须有无可辩驳的理由和根据;甚至司法文书的撰写,都需要严密的逻辑性。可以说,法律思维实质上就是合乎逻辑地进行思维。波兰学者齐姆宾斯基指出:“逻辑基本知识已成为法律科学取得进步的先决条件”也是“现代法律工作者越来越不可缺少的”④。学生只有接受系统的逻辑思维训练,才能准确地表达思想、严密地论证观点、敏锐地识别和驳斥可能遇到的谬误与诡辩,合乎逻辑地进行推理,而这些既是逻辑思维能力的具体表现,又是卓越法律人才应有的基本素质。

只有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到培养法科学生逻辑精神的重要性,反对迷信、盲从、诡辩,崇尚理性分析及实践基础上的逻辑论证,才能在法学统筹规划中将法律逻辑作为必修课;法学院系才会认真对待逻辑这门课,认真选拔任课教师;学生才会从思想上给予重视,端正逻辑学习态度;从事逻辑教学和研究的教师才会拓展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努力探索和创新逻辑教学方法;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注重对自己所作判断的分析说理和论证,从而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二)改变、创新法律逻辑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作为法学和逻辑学的交叉学科,是法学理论

相关信息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基础学科,其理论性强且繁杂,原理理论的学习,正如同法学其他基础性学科,如法理学等一样,只能通过课堂强行“灌输”给学生。但是法律逻辑学又不同于普通逻辑学,受法学实践特征影响,涉法思维能力的培养,正如同人类语言学习,通过实践才能真正形成。所以,法律逻辑学习既要立足于课堂,又不能局限于课堂,即以课堂教学为核心,同时又必须延伸到课堂学习以外。

法律逻辑教学以课堂教学为主,方式则灵活多样。逻辑学基本原理和理论,对于大学生而言,既繁杂又抽象。对主要知识点,教师只能先介绍,讲解清楚透彻后,可以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灵活交叉使用,以利于学生理解、领悟。逻辑教学中,案例使用必不可少。而案例的选择,需要时间,更体现教师经验积累和智慧。譬如,介绍条件命题时,先介绍其含义,即断定某一事物情况存在是另一事物情况存在条件的复合命题。根据事物情况之间存在的条件关系不同,分为充分条件命题、必要条件命题和充要条件命题。在此,以充分条件命题为例。充分条件命题,通常用“如果那么连接的命题,省略号的内容根据我们表达的论域而变换,如:如果天下雨,那么地就湿;如果一个人犯罪了,那么他一定违法了。“如果”和“那么”之间内容我们称为前件,“那么”之后的内容称为后件,分别用p和q表示。“如果,那么”为连接词,用符号

表示,整个充分条件命题就可以表示为“p—q”,即p是q的充分条件,它断定前件(p)代表的情况存在(存在视为真,用大写的T表示)后件(q)代表的情况一定存在,“p—q”是真的;但前件(p)代表的情况存在而后件(q)代表的情况不存在(不存在视为假,用大写的F表示),“p—q”为假,其他两种情况下,“p—q”均为真,用真值表表示如下:

真值表中前两种情况真值组合,即前后件真假情况和整个命题真假情况,学生能理解,关键是后两种情况,学生难以接受。本人上课时举了一个贴近现实生活的例子,学生就豁然开朗了,而且感觉很有趣。小明爸爸最近要去美国一趟且第一次去,很高兴,小明也跟着高兴,出于对儿子疼爱,爸爸就说:“如果我去美国的话,那么我给你买iphone6”。去与不去,买与不买,对照上表有四种可能性:爸爸去了(p真),也买了(q真),实现了许诺,爸爸说的话为真;去了(p真)但没有买(q假),违背了许诺,说的话为假;没去(p假)但让他人捎了部iphone6即买了(q真),没有违背许诺,上面说的话兑现了;没去(p假)也没买(q假),没有违背最初许诺,上面说的话依旧真。由于“p—q”的真假情况是对现实中无数充分条件情况抽象,具有一般性,我们可以用身边符合充分条件的实例去验证,发现都是成立的。

逻辑学习不同阶段,例子选择不同,上面是刚接触一个知识点时选择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当介绍推理及法律论辩时,可以选择涉法的社会热点问题,结合案例教学引入论辩教学法和互动式教学法,给学生提供争论和辩驳机会,激发学习兴趣、培养逻辑分析能力。引导学生如何从逻辑视角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案例呈现,将抽象的逻辑理论具体化,但案例教学需要一定条件。班级规模不可过大,60-70人为宜,因为教师需要针对案例进行设问,通过师生互动,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同时有助于教师及时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有些法学院系实行大班授课,每班都在100人以上,但一节课内教师提问的学生有限。我们认为,案例教学法只适合作为逻辑教学一种辅助方法,不宜单独使用,即通过介绍若干案例,从中引出某个逻辑知识点,这样不能系统掌握逻辑原理,不能有效培养逻辑思维。

逻辑思维能力培养以课堂教学为核心,同时又必须延伸到课堂之外。博登海默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系,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⑤要想实现这一目的,法律逻辑的学习必须延伸到准实践环节和实践环节。所谓准实践环节,在此指法学院系开展的模拟法庭审判、律理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竞赛及法学院系不定期举办法律辩论赛,这些活动既不同于课堂教学对于案例的讨论与辩论,又不同于学生到公检法实务部门实习等实践环节。模拟法庭审判,部分学生充当法院庭审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模仿真实庭审情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模拟庭审的实训活动,在此过程中,教师只起主导作用,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想充分扮好自己角色,学生要认真分析案件,庭审中需要运用法律推理,论证己方观点,随时准备反驳对方的结论。到公检法等单位实习,让学生参与案件侦查或庭审过程,学习搜集、分析、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案件性质。实践环节增加了学生对将来可能从事工作性质了解,切身体会如何将课堂所学法律知识、逻辑理论运用于处理实际问题。准实践环节和实践环节锻炼了学生综合能力,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虽然法律逻辑课只能排在大学某一学期,但逻辑思维能力培养应该贯穿于整个大学阶段,渗透到每门法学课学习和日常生活中,体现在毕业论文写作和未来的法律实践中。

篇5: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探讨

内容摘要: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以培养和提高法律思维能力为目的,法律逻辑学教学需要注意:从强调逻辑自律意识着手,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找寻法律的生命。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www.dffy.com,-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4]全国工商管理硕士入学考试研究中心.MBA联考综合能力考试辅导教材逻辑与写作分册.[M]机械工业出版社,207月版

[5]曹培忠.从澳洲高校课程结业形式谈当前法学考试.www.dffy.com,-11-21

篇6: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探讨

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探讨

内容摘要: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以培养和提高法律思维能力为目的,法律逻辑学教学需要注意:从强调逻辑自律意识着手,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找寻法律的生命。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篇7:劝酒逻辑学的论文

有关劝酒逻辑学的论文

饭桌上一定要让人喝酒、一定要让人喝醉的逻辑是什么?对于劝酒与被劝酒的双方来说,在近似于多次重复博弈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选择“不醉”的最优解?

中国人劝酒绝不仅仅出于礼仪的要求,而是有非常明确的实际功能的。具体而言,劝酒者要实现的无非是两个目的:一是服从性测试,二是诚意测试。

服从性测试,指的是劝酒者通过观察你是否服从他要你继续饮酒的指令,观察你能不能为了“场面”不惜伤害自己身体,来判断你对其的服从程度。听着好像很扭曲,但其实这是一种最典型的权力的彰显方式。

尤其在掌权者自感权力并不稳固的时候,他往往需要周围人反复以各种“确权”的仪式让他确信自己权力在握,对方被逼喝酒的窘态,是权力持有者在酒桌上最佳的享受。

劝酒者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可谓费尽心C。有些劝酒者喜欢把利诱包装成威胁:“你不喝可不够朋友啊!”言下之意是喝了就是朋友;有些劝酒者喜欢把威胁包装成利诱:“这杯干了,这个合同就是你的了!”言下之意是不喝你就出局了。

有些人觉得这个逻辑很荒谬,但服从性测试恰恰必须荒谬。比如“指鹿为马”就是典型的服从性测试:上级其实心里知道这不是马,下级也知道这不是马,上级知道下级知道这不是马,下级也知道上级知道自己知道这不是马,但是你还得说这是马。双方心知肚明,互“飙”演技给外人看罢了。

对显而易见的谬误依然表示赞同,才是服从性测试的“理想效果”。

同样,在酒桌上,你以为他真的不知道你喝下去会难受?不知道对身体有害?不知道你第二天会头疼欲裂?劝酒者完全知道,太知道了。但这种伤害和痛苦恰恰是意义所在。如果没有后果,则无法测出服从的程度。就像旧时帮会入会需要在手上划一刀,是在以最微量的自我伤害的形式,来展示服从的姿态。

诚意测试,指的是劝酒者时刻在观察被劝者是否能够放下心防和体面,向劝酒者及旁观者展现丑态。维系一段关系是需要付出代价的,醉酒就是这种代价。醉酒后的.丑态是一种小剂量的抵押物,在人和人之间还不能完全信任,但又需要建立合作关系的时候,是某种意义上的“信用等级”。

所谓“喝到位”就是在说这个。如果一顿筵席散尽,你仍然表达清晰,步履稳健,会被认为“今天小王没喝到位”,言下之意你没有向我交付丑态作为抵押物,你仍然将你自己的体面、形象、自尊看得比我对你的信任更加重要。

直到喝得胡言乱语,吐完躺倒,劝酒者心目中的抵押品才算足额交付完毕。这期间观众越多越好,洋相越大越好,起哄者都是抵押交付的见证人。

一个时刻保持体面的人一定是抱着戒心的人,不值得信赖。只有抵押物给得“到位”了,咱们的合作关系和信赖程度才有可能再上一个台阶。

归根结底,中国式劝酒大多是一场权力的游戏。强者用逼人喝酒彰显权威和控制力,弱者用自虐式主动喝酒表白忠诚和服从。这里暗含着阴暗的逻辑:喝到吐了还在喝,好比递了一张投名状或一份投降书,为了您,我连身体都不顾,甚至连命都舍得,老板、领导、客户、老丈人……您满意了吗?

篇8:《逻辑学》的教学研究论文

《逻辑学》的教学研究论文

引言

为课堂教学服务的教材编写,当然不能因循守旧而应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持续推动学术研究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虽然如此,但创新必须建立在求真基础上,绝不能为创新而创新。否则,不仅达不到创新目的,有时反而会因别出心裁的新概念及其定义、划分的逻辑混乱等,导致学生无所适从甚或盲从。在《逻辑学》教材中,就有很多这样那样的问其要者问题,以供讲授《逻辑学》课程老师教学参考。

一、关于相关章节中的“规则”或“规律”问题

在《逻辑学》教材中,很多章节都有关于“规则”的阐述。如定义的“规则”,划分的“规则”,三段论的“规则”,还有证明和反驳的“规则”等。逻辑要求正确的思维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所谓“规则”,这当然应该。但人们思维过程中遵循的这些内容究竟是“规则”还是“规律 ”我的观点则不同于传统。规则和规律有着本质不同。规则是制定的,是否违规最终须由人裁决。然而规律却不然,其只能被发现而不能制定,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不管你意识到与否,只要违规,就非碰壁不可,并最终由“自然”来决定。

再如逻辑中关于“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能周延”这个命题,我们之所以认定是规律而不是规则,最根本原因,也在于其由前提得出的结论,不论是大项扩张还是小项扩张,都不正确或者不必然正确,但均非人所决定而实属自然。还有如太阳升起天就亮,太阳落山天就黑。这是谁也不能违背的规律,而绝非规则。因此人们思维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是规则抑或是规律,就非常明白。虽然如此,但高校逻辑教材,甚或高中语文课本,凡涉及到这些内容的分析,无不将其定性为“规则”。其实这些“规则”,都是被发现的“规律”,因此必须严格遵循。为避免概念混淆杜绝这认识偏差,笔者吁请逻辑同人编著教材和讲课时,改定义,划分,三段论,证明和反驳的“规则”说为“规律”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遵守同一律并使《逻辑学》这门基础学问更加科学。我的《普通逻辑通释》教材不仅纠正这种错讹,而且更在课堂教学中,获得学生认可。

二、关于从“判断”到“命题”的“创新”问题

所谓判断,上世纪新时期初由中国逻辑学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吴家国和来自全国十大高校专家集体编写的最具权威的《普通逻辑》,将其定义为“是对思维对象有所断定的一种思维形式。例如: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实践中来的,或者“人的正确思想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头脑中固有的。该教材解释这两个判断“前者断定:‘人的正确思想’具有‘从实践中来的’属性;后者断定‘人的正确思想’不具有‘从天上掉下来的’和‘头脑里固有的’属性”。该教材出版之后,很多新的逻辑教材也相继问世。虽然当时各种新的逻辑教材基本沿用该教材此项内容的定位和定义,但后来为适应不同层次学生的教学需要,更多的逻辑教材则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新的教材当然不能完全重复前者的定位或定义,于是纷纷“创新”,这就出现了将“判断”转换为“命题”的情况。

三、关于划分根据和子项相容的关系问题

逻辑教材一般都将“划分”归纳出4个规律性要求,这即划分后不能多出子项或少出子项,每次划分的根据必须同一,划分后的子项不能相容,还有划分应该根据层次逐级进行等。虽然不同教材对其表述大同小异这很正常,但很多教材均没有阐述前两个规律的内在关系,而只各自论述分析。其实中间两个规律是互为因果,即违反第二个规律,势必要违反第三个规律;而若出现第三个规律情况,则必因违反第二个规律。例如“参加大会的有解放军代表,老年代表,党员代表,少数民族代表”这个划分,就没有遵守根据必须同一的规律;这个划分后的子项之所以相容因此不当,就是因为划分没有同一根据。

虽然如此,有的教材即便承认“‘子项相容’的逻辑错误常常是由划分根据不同一引起”,并且“如果划分根据同一,一般不会出现子项相容”,但却认为“这两者又不完全是一回事。

有时划分根据同一也会出现‘子项相容’”。根据此观点,该教材举例“如按专业不同把科学家分为数学家、物理学家、化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等等,这个划分的子项的关系可以称为‘相容并列’”,并认为这种情况“一般在思维和表达中不作为逻辑错误”。该教材认为这种划分“在思维和表达中不作为逻辑错误”当然正确。因为在这划分中,这些“数学家、物理学家、化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均分属单独的集合概念而非普遍概念。很明显,编写者是混淆了概念。

因为其从学科角度考量,“数学家”就不是“物理学家”或“化学家”等,因此子项并不相容。虽然有时可以将华罗庚既视作数学家,有时可以将其视作物理学家等,但很明显是将集合概念分子的数学家和非集合概念的即普遍概念一员的华罗庚混淆了。虽然有时将这些“数学家、物理学家、化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视作相容的交叉关系也未尝不可,但那是将其作为普遍概念分析的。

之所以如此,这则因为作为划分专业知识的根据相容。即数学,物理和化学这些知识相容,仍然违反根据不同一的逻辑错误。如果认为这个例子还不够典型,那么我们再举一个更具迷惑的例证。这即“子项相容往往是由于混淆根据而引起的。但是,混淆根据和子项相容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前者不必然引起后者。例如,‘三角形分为不等边三角形,等腰三角形和等角三角形’。这一划分犯了‘混淆根据’的.错误,但它并不犯‘子项相容’的错误。因此,划分的第二条规则和第三条规则是各自独立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取代另一个”。

乍一看,这种分析似乎很有道理。但若仔细研究,就会发现问题。因为将三角形分为不等边三角形,等腰三角形和等角三角形的根据,显然是三角形的形状,而不是什么边,腰和角等。应该说,是三角形之边,腰和角的形状不同,这才形成这三种具体名称的三角形。如果按照彼等分析方法,那么我们将人分为黄人、黑人、白人、红人和棕人的根据也不是颜色,而是什么黑、白、黄、红、棕了。因此,对于每次划分的根据必须同一,和划分后的子项不能相容这两个规律,我们应该认为是从不同角度对同一问题所进行的分析。

四、关于推理种类的划分问题

无论何种划分,都有根据。对推理进行分类,当然也不能例外。一般的逻辑教材,对于推理种类的划分作如下表述:1.根据从前提到结论思维进程的差异,可把推理分为三类即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类比推理是从个别(或一般)到个别(或一般)的推理。2.根据前提和结论之间是否具有蕴涵关系,可以把推理分为必然性推理和或然性推理。必然性推理前提蕴涵结论。即如果前提真,那么结论一定真。演绎推理和完全归纳推理是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前提不蕴涵结论,即如果前提真,结论仅仅可能真。

总结

以上所分析者,只是《逻辑学》课程中的部分问题,其他问题当然还有更多。笔者在此抛砖引玉,以期引起逻辑学专家思考,甚或批评,更盼望逻辑学老师课堂教学过程中在求真基础上创新,不要讲授逻辑但却发生违背逻辑的情况。笔者也拟在此后,继续深究逻辑教学不该出现的违背逻辑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学生服务,为经济社会的更快更好发展服务。

篇9:高等师范院校逻辑学教学研究相关论文

高等师范院校逻辑学教学研究相关论文

逻辑学是一门以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按照其研究思维的角度及功利性的不同,它分为:数理逻辑、辩证逻辑、形式逻辑。高师院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中学教师,因此,其逻辑学的教学内容主要是讲授形式逻辑。由于这门科学独特的研究领域,使其具有专业性强、理论性强、理解难、较枯燥的学科特点,造成了讲授中费时费力、学生厌学的局面。但是,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如何指导人们从逻辑的角度看待事物,分析、论证问题,就显得愈发重要了。这就要求高等师范院校课程设置不仅要增加这门学科,而且还要将这门学科深入、持久地讲授下去,以利于在校生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能更好地指导中学生的逻辑思维,从而提高他们的素质、能力,以期适应素质教育的需要。

纵观高师院校现存的逻辑学的教学方式,联系这门学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原有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本文就逻辑学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做如下分析。

1.端正思想,明确讲授的意义

这似乎是不需要讨论的问题,但这一点却恰恰成为教师讲授的热情和学生学习兴趣激发的阻燃点。讲授者认为讲不讲这门课意义不大,即便备课比较认真,但在课堂讲授中,则缺乏象讲专业课那样的'热情和积极性,并且不注重本学科新动向和新知识的收集和学习。而学生呢?认为学不学无所谓,根本不去探究为什么要学。这是高师院校在教师和学生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认识态度。针对这种认识态度,端正思想,明确讲授的意义就显得异常重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逻辑课作为五大基础学科之一。作为今后要从事中学基础教学工作的高师院校的学生们,其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如何,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工作能力。目前的中学教育提倡素质教育,这就要求学生要用逻辑的知识去分析问题、去推断事理、去总结、归纳问题。譬如:高师院校的中文专业毕业生工作后指导学生写作文时,强调语言要准确、鲜明、生动。这里虽涉及思想内容和语法修辞方面的问题,但“准确性”则是关于概念、判断、推理的问题。好的思想内容和生动丰富的语词,没有好的思维形式,也不可能将文章写得多么出色。假如这时教师适宜地对学生进行相关的逻辑理论、知识的介绍,那么就会使学生在表述、论证中注意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正确,使得逻辑知识在实践中得到应用。“中学生要学点逻辑”,这个知识的传播要靠高师院校的在校生们,他们学习的好坏、知识掌握的如何,直接关系到接受基础教育的中学生们的逻辑素质,即语言素质、表达素质、论证素质。由此可见,高师院校的学生学习这门课程意义重大。

形式逻辑作为“思维的文法”,对人们头脑中的思维内容给予形式上的规定和制约,使人们在客观现实生活中能够正确地表达头脑中看不见、摸不着的思想,并且符合思维形式和规律的要求,从而使人们的思想得以交流,在社会的空间得以生存。人们不禁要问:“我在日常学习工作中也没考虑逻辑问题,不也照样进行交流、生活吗?’我们说:并非所有的进行交际的语言、语句都是符合逻辑形式并且遵守了逻辑规则、规律的。如:在一则药品

说明书中有这样一句:“常用量0.25—0.4克,每6小时服一次。”这是药品说明书中关键的一句话,这句话从逻辑的角度去分析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它在概念上有歧义,不能给用药者以正确的指导。这是在治病救人的药品说明书上存在的问题,那么在其它有文字、有语言的场合,语言歧义,判断、推理不当之处也是司空见惯的。因此,向中学生介绍有关逻辑知识也是现实的要求,具有生活的实际意义。它可使中学生在今后的讲话、写文章听读等一系列的思维活动中避免理解上的困难;还可以使没考上大学或考入非师范类的学生们在中学时就能接受有关形式逻辑知识的传授。

2.改革现存的讲授方式

根据形式逻辑课专业性强、难理解、抽象枯燥的特点,在讲授中应改变以往的理论知识的直接念白,侧重例举大量的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去引导学生、启发学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只有有了兴趣,才能肯于钻研,化难为易。如:讲授“概念的产生”一节,学生只知道在语言表达中使用一个个概念,完全抛开概念在产生中的思维特点,于是在例举“苹果”这一概念时,可以从大家熟知的实物出发,去认识问题的实质一人的认识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生动直观到抽象思维;概念的产生是人们的认识的质变;从中可见概念的概括和抽象性的特点等。这样,把一系列抽象的理论通过具体可感的形象去理解、认识,化难为易,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理论知识的讲授尚且如此,更为不易的是让学生真正对知识消化理解。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教学方法:预习一讲授一做题一总结,即感知一印象一实践一理解。具体说来,就是先让学生预习,个别问题存疑;课堂上逐一讲解;每一章结束后进行一次测验,认真批改,从中了解学生对这一章理论掌握情况、实际应用情况;然后就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或解释,使疑问得到彻底的解决。

另外,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在讲授过程中也应改变以往的不分专业、不看授课对象,一本教案讲到底的教学方式。改变这一授课方式,最根本的是应注重例举的内容不同。如:讲授三段论规则之一“二个否定前提得不出结论”。笔者在给政治专业的学生上课时,举的例子是:“二元论者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某人不是二元论者”;在给中文专业的学生上课时,举的例子是:“小说不是剧本,诗歌不是小说。”这样,使学生从相关专业知识的认识中,弄清逻辑课的内容,相对减轻了难度,也使学生的兴趣在理解中提高,在学习中生发。

3.加强实践训练,建立多体例试题

形式逻辑的重要特征是其工具性、全人类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提高,重视程度也在加深。基于这门课的开课意义,自身的性质、特点,笔者认为:必须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让学生做题,即从大量的做题实践中对所学的理论进行再认识、再学习,真正做到融汇贯通。这样,训练题及试题的建设则至为关键。要选择那些多种类型的,融整体学科内容为一体的训练题和试题进行练习。这些试题可从三个方面拟定:一是在每章后拟定数套练习题,二是拟定数套融合整体学科内容的考试练习题,三是在上述两方面基础上建立数套考试试题,并附标准答案,编码排号。在考试时,以抽签的形式确定考试题套这样既加强了学科建设,又使得学科建设更加规范化、科学化,避免了上课一讲,下课完事,一学期结束不了了之的逻辑课教学模式,真正使高师院校的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后担负起现实和时代赋予的重任。

篇10:法律方法论文

摘要法律方法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本文从法律方法的具体内容,法律方法的重要性,法律方法的实际应用等方面对法律方法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 法律解释

法律人的天生本职是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就得有方法,就法律方法而言,它是法律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

以下试就法律方法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等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法律方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区别

在法学理论上,审判依据的寻找、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解决、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等基本都被包括到法律方法或法学方法之列。

但是就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而言,它们的中心点又不一样。

法律方法研究的是法律的应用,是研究如何把法律用好,是法律人在法律运用过程中运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的手段、技能、规则等的总和,其更多的关注于实践,侧重于法律适用的技术手段,这些特殊的、仅于法律领域内适用的方法,关于这些方法的学说理论是法律方法论。

独特的法律方法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有效实现,适用法律方法的目的在于解决法律上的事端,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法方法工具,通过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正。

而法学方法是围绕法律这样一个中心,其目的在于解释法律,探究法学的真理,是认识法学的工具,但是其实践能力较低,它不能直接转化为改造法律世界的手段,有关法学方法的学说是法学方法论。

简单比喻就是,法学方法是大学法学教授及研究院所的法学科研人员,不做案子只研究,法律方法是律师,主要做案子。

法学方法更侧重于作为法学家研究法律现象的手段,不同法学流派使用的法学方法各有自身的特色,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使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经济法学派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渊源识别方法、判例识别方法、法律注释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漏洞补救方法、法律说理方法;而法学方法则以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社会分析方法为主。

(二)法律方法的内容

关于法律方法的内容,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总的看来,法律方法可以划分为四类:第一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第二类,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三类,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四类,利益衡量。

1.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就是按照法律规范通常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的方式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2)扩张解释,就是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将法律条文的含义按照扩大范围的解释。

(3)限缩解释,这一解释方法与扩张解释正好相反,是指法律条文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表面文义进行解释,其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于是缩窄其文义的范围,从而达到立法者的本意。

(4)体系解释,是法律的解释方法之一,也称逻辑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这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5)当然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某个案件事实,但从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该案件事实更应该适用该法律条文。

(6)目的解释,是指从立法目的来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一般我国的法律基本上都会在第一条明文规定立法目的。

(7)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

(8)合宪解释,是指用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

(9)社会学解释,就是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例如,社会预测、社会调查、市场调查等方法)解释法律规定。

(10)比较法解释,就是用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判例来对比解释本国的法律条文。

2.法律漏洞补充方法

法律漏洞,是指整个法律内部是不完整的,出现了需要填补的空白,具体来说就是法律条文存在法律应规定却未规定的情况。

对于出现法律漏洞的案件,法院的审判法官不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审理,而只能依据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创设规则。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具体包括:一是依据以往的习惯进行补充;二是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三是目的性限缩补充;四是目的性扩张补充;五是类推适用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

3.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是指有的时候有些情况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不充分具体、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适用范围不确定,在适用此法律规定用于裁判案件前,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情况,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加以确定。

4.利益衡量

所谓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不是马上去寻找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分析案件的实质,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地当时的社会环境及其人们的价值观念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对比权衡,从而作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再看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文,以此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法律方法的重要性

法律方法最近一些年以来逐渐引起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对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方法能够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解释,法治从其根本上说,主要是为了防止人的任意专断,但我国法治的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由于不重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索,我国已经规定的大量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第二,法律方法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法律方法的适用指引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法司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

法律方法还可以使法律问题的解决体现正当性和合法性,为法律结论提供使人信服的理由。

第三,法律方法可以保障法律自治。

只有独特的方法才可以使法律人形成一个稳定的法学共同体,形成特定的法律职业阶层。

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具有专业性,使之得以与未经训练的其他人相互分开,未经专业训练者无法从事法律置业,从而保障了法律的自治。

第四,法律方法的完善可以推动法律理论发展和完善。

第五,法律方法还可以保障法治的实现和法律文化的传承。

由上可知,法律秩序的构建、法治的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法律研究人员和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员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关注法律方法。

三、法律方法的实际应用

法律方法的运用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一式,这是法律方法最简单的运用形式,即将一种方法作为解释结论的唯一理由,而无须其它方法,一般而言即是指文义解释方法;二是复合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以上解释方法。

在这类情况下,又可以大致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均指向同一个结论,这种情形比较简单,可直接适用该结论;另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支持不同的结论,形成比较复杂的冲突局面,要妥善解决这种冲突,并不是简单的事情。

适用法律方法致使解释结论的差异性,区分不同情况,可以以不同的方法加以处理:一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被证明不具备所需要的条件,那么这种解释方法就不能适用,这种情况很简单;二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的解释条件虽然能够得到满足,但是,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却使前述的解释方法的初始效力或证明力完全归于无效;三是一种或者一些解释方法虽然能够适用,但是经过分析,另外有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更具有重要性或影响力,则适用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判决案件要经过以下程序:先就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之后在这个基础上,再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正义感进行法理分析得出分析结论,从而对案件有一个大概的初步判断。

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并解释拟适用的法律,而后判案法官将法律基于事实认定和法理分析,适用于案件,作出判决结果。

作为一个案件结束的最后标志是,法官审理每一个案件,最后都要制作裁判文书。

但是,目前有些裁判文书在适用法律与认定案件事实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关系,形成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相脱离的现象。

究其主要原因,我们发现我国现阶段大部分法官对法律方法知道的很少,能熟练使用法律方法的法官就更少。

法律方法一方面可以帮助法官对法律文本进行正确的理解,另一方面还有助于为某种具体的司法做法提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并使人信服的法律理由。

因此,应大力提高法官应用法律方法的能力,要培养一支现代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目前,法律方法在我国开始受到学界和实践的重视,表明我国司法开始更多注重司法技术及相关的理论问题,关注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总之,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对法律方法进行必要充分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

[2]孔祥俊.法律方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

[5]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

篇11:法律方法论文

摘要 法律方法是作为法理学中的一个日益凸显的概念,自本世纪以来受到了法学研究者的密切关注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研究。

本文通过概述法律方法的研究进程及热度,并着重对现阶段法律方法基础问题、法律方法内容等方面存在的主流观点及一些有代表性的新兴观点进行综述,以求为关注法律方法的研究者提供的较有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 法律方法 基础问题 法律思想

一、概述法律方法研究进程

在21世纪前,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讨,但那时的“法律方法”与当下法学界的法律方法的截然不同的,在当时主要是指“通过经济法制对国民经济领导机关的管理活动和经济组织活动所进行的法律调整。” 随着西方解释学在我国学界的广泛传播,我国的法学经历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研究转换,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视角正逐渐为以司法为中心的研究取向所超越,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种重要进路,而这一之研究取向跟法治秩序之建构甚相契合。

学者们日愈意识到,应该超越对法治价值及其必要性的呼唤,对法治的研究进入到如何操作的阶段。

现代大陆法系的法律方法,已经历了从法律涵摄、法律解释,到法官续造,直到法律论证的嬗变轨迹。

但是由于我国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外的研究成果和思想,研究起步晚,且司法哲学的欠缺,有学者认为我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法律方法基本属于一种法律涵摄方法。

陈金钊教授在《法律方法论》一书中开篇就说到“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却又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对于此,我们无需胆怯,而是更应清醒得看待我国法律方法的研究现状。

二、综述法律方法基础问题的研究

(一)法律方法的定义

篇12:法律价值论文

法律价值论文

法律价值论文对对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进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价值的含义,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法律价值论文【1】

关键字:法律价值;观点;思路

一、概括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

(一) 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继承和发展康德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国等国。

他们把法律价值看做是仅凭信仰去把握的领域,界定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义性。

在新他们把法律价值界定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 看成是只能凭信仰把握的领域,其内容就是分配正义原则。

在新康德主义法学看来, 法律价值是相对的。

2.新自然法学派。

这一学派也是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亦可称之为复兴自然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当中,法律价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义和应发挥的作用;也可以指实在法所赖以生存和得以产生的基础;还可以指对其评价的标准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这三者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自然法。

还指它应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对其评价的标准; 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统一, 自然法。

在这一学派法学家眼里,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是绝对的,但是其最高价值还是正义。

3.社会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以来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中的一个派别,又可以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派。

它强调 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又译社会学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

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他们认为法律价值是一个社会评价和制定法律的依据和标准,而这个标准只能是从经验所获得,并通过理性来安排行为和调整关系,使得其在浪费和阻碍最小的情况下,使得整体大局利益得到最大的优化和效果。

(二) 东方法学流派主要是我国学者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在于满足主体的内在的需要、效益和利益为内容,并且法律的作用、变化和存在于法与主体的统一关系当中。

法与主体的统一是由主体性为主导来决定的。

表现在外在形式上,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和它所包含的价值量的大小。

所以,法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什么作用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来促进和满足人们所需要的最佳的生活方式。

2.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在主体的有用性和满足其需要的积极的作用。

法律不仅仅是只具有服务性和工具性,它本身也具有其自己的价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法的本身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保护机制、调整机制和程序机制,还包括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所赋予的特殊的文化价值,所以说法律的自身价值是指它能够实现其工具使命所应当具有的素质。

如果离开了其工具性的价值,那么我们讲的法律价值就无从谈起了。

3.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与社会当中人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而与人的这个关系又是法律对人的效用、意义和作用和人对于这个作用的评价。

他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一种主客体的关系论。

说的是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机制,是课题的作用、属性和存在等对于社会当中的人的意义和效用,也可以说是这种客体所能满足的主体的需要。

人的关系说,强调价值不能够离开主体也不能够离开客体,而与此同时他们又认为价值不是主体的一种需要和满足,不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

这样一来,对法律价值的概念的解释就模糊化了。

二、法律价值的含义

(一)法律价值概念不能等于法律的效用,不是一个属性的范畴。

法律的本身所包含的法律的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发挥的何种作用等等都仅仅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条件和基础。

虽然法律的所具有的客观的属性对理解和解释法律的价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相比而言,法律价值的内在的尺度和主体才是其主导因素。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律价值应该指的是这样一种将法律满足主体意志、需求和愿望和其本身的作用、功能相结合所形成的“第三种东西”。

这一说法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他在后来的阐述中则认为:法律价值总的来说指的是法律对社会的有序性的增进和维护。

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有用性相混淆,有点狭隘。

(二)法律价值的概念相比于商品价值等等概念更为特殊和复杂。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客体是劳动产品。

在这一价值关系当中,主体和客体都是确定的。

而法律价值的客体指的是法律,它不仅仅属于一种精神客体和现象,还是一套价值的规范。

由此,人们可以从了两个不同的层次上来研究法律价值: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工具,即人们自身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当做是客体而把法律作为价值的规范来研究;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对象,即把法律看作是客体来进行研究法律的价值。

应当说明的是上述两个不同层次来研究都是数以法律价值的必要内容,但是,法律价值是否仅仅就只是包括上述两个层次呢?很多学者不太赞同,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价值的根本意义在于法律如何来为人们服务,我们所倡导和弘扬的是人的主体性的法律价值。

三、实现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一)创新法律制度。

一是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大胆地立、改、废。

适时地进行法律的创新和修正工作是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科学合理的立法工作始终是建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认真亚久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的,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并且最找法律制度的规律及其程序,大胆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

二是用法律制度去完善社会的控制机制。

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的分析我国当前所出现的社会各类的违法和矛盾冲突,健全各种相关法律机制,并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进行解决和调节,使矛盾和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更新法律理念。

一是,要明确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的使命。

法律史适应当前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饿立法的重点就是要在为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之上,最好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公正。

二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解决矛盾,协调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落实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和建立的助推器,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得以进行的首要环节。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当中,依法治国在发挥法律价值的作用和满足人们的需要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和策略,致力于法律文化的构建和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从而实现守法的自觉化。

参考文献:

篇13:法律谈判论文

法律谈判论文

法律谈判论文【1】

【摘 要】我国当前各类社会纠纷总量较大,仅通过法院、仲裁及其他现有机构的力量是不足以应对社会纠纷的解决,特别是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存在各机构未能统一协调、程序上亦未能恰当衔接的问题。

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与抑制防范机制未能相互照应,存在着一定程序的脱节。

因此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和高效性。

【关键词】法律谈判;优势;基础;原则;注意事项

一、法律谈判的基础

(一)法律谈判的概念。

法律谈判是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代理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对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和妥协,是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法庭诉讼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价后,借助律师的技能(如法律研究技能、案情研究技能、证据挖掘技能、答辩技能、代理技能等等)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博弈。

(二)法律谈判涉及的主体。

法律谈判一般涉及四方主体: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和对方律师之间,即使在相同的法律与职业规范约束之下,对纠纷的性质、纠纷解决方案的预期及其相互认可程度不可能完全一致。

(三)法律谈判的前提。

法律谈判的前提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基于谈判愿望所形成的“互赖关系”,即当事人通过确立希望达到的目的与要求,并结合对方的目的与要求以共同实现目标的相互依赖关系。

正是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相互信赖关系为法律谈判的开始、进行乃至成功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谈判的原则

(一)法律谈判的结果。

解决纠纷的法律谈判有两种结果,一是达成谈判协议;二是谈判限入僵局,但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的共同愿望或期待。

显然,只有认真并准确地把握法律谈判的过程,才能达成当事人彼此满意的协议。

谈判的最后阶段也是目标预期即将实现的时候。

谈判双方或多方从要达到的目标与利益实际出发,本着实事求是与互谅互让的态度,在沟通中了解,在竞争中协作,最终才能达成双方或多方满意的协议。

这种结果是博弈的结果,是双赢的结果,更是和谐的结果。

(二)法律谈判的主要原则。

坚持平等互利,主动追求互动,力争把自己的利益要求与对方一起放入一个共同的愿景之中加以修正、变通、权衡,是达成纠纷解决合意的最佳或现实路径。

平等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对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在这一原则下的协商一致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互利原则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目标利益对等的内在要求,也只有在这一原则下的协商对话才不至于损害双方或第三人的利益。

但是,平等互利并不意味着双方在利益上的收获是均等,而是承认其在合理基础上的不等。

无论是平等原则,还是互利原则,其实现过程均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文明对话进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理性的对话是形成合意的基础。

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谈判的平等互利原则,就必须确立互信与包容、竞争与协作、和谐与共享的谈判观念,在协商对话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追求双赢。

三、法律谈判的优势

第一,法律谈判是纠纷各方可以通过“妥协”解决纠纷。

和诉讼、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不同,法律谈判基于感情和理性的对话模式,在法律范围内主动地实现互动,各方不断从各自最初的立场和要求向对方靠近,通过妥协,以平等、和平及尽量友好的方式解决纠纷。

这种非对抗的方式解决矛盾,有利于维护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

第二,“妥协”并不是法律谈判的惟一结果。

在对话的过程中,各方会对自己原有的要求做出一些修改或变通,为实现各自的目标而创造出解决的方案,这体现了一种不计前嫌、共谋出路的精神。

这种纠纷解决的态度就在于保持社会平衡。

这种对故有关系的巩固和对外来关系的发展的纠纷解决途径,符合了我国当前对于求和谐、促发展的要求。

第三,法律谈判对法律的反作用促进了其应用力度的扩大。

法律谈判对法律规范及其边界的影响和作用,在解决民事纠纷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甚至可以反过来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许多规范或原则都是在此消彼长的谈判中逐步形成的。

纠纷当事人追求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合理的结果的目标,扩大了对法律谈判的应用需求。

通过法律谈判避免和减少可议纠纷进入司法领域,缓解诉讼压力。

四、法律谈判的注意事项

法律谈判的最大危害或禁忌莫过于代理律师过于相信自己的知识资源与技能水平,往往是仓促上阵打无准备之仗。

为了掌握谈判的主动权,代理律师必须认真做好谈判前的相关工作。

首先,要知己。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细致疏理案件材料,倾听委托人的陈述与要求,并作好记录,然后分清案件的性质,如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轻微刑事纠纷、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纠纷、各类事故纠纷、涉外商务纠纷等等。

其次,要知彼。

律师接受委托后,还必须搜集与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对方代理律师的基本情况,如对方的经营、习俗、信仰、诚信、资信、财务等因素,若是涉外商务纠纷,还必须弄清楚对方的法律制度、政治宗教状况、文化背景等。

同时还应仔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效活动范围,即是否有权处理谈判事项,谈判利益是否合法,对所要争取的目标与利益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益等等。

再次,要明确谈判目标。

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律师必须与当事人商量通过法律谈判所要达到的`预期目标。

通常情况下,谈判目标的设定包括三个层面:理想目标、折衷目标、基本目标。

理想目标就是对目标实现的最好预期,也是律师最大限度的工作目标,这种目标是谈判实践中很少达到的;折衷目标是比较满意的一种目标预期,如果这一目标实现了,法律谈判也就成功了;基本目标是在谈判情势不利或对方处于明显弱势的情况下的一种目标预期,法律谈判必须要有这种保底式的目标预期,因为在谈判过程中随时会出现种种难以预计的不利因素。

尤其要指出的是:在遇到对方综合情况明显处于弱势情况下的两种预期:一是如果不及时达成协议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是体现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少受惠者”原则,这一点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与提倡的。

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和谐社会建设,建立一套系统的、有效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也是必然的。

我国现已初步形成了以诉讼为主,兼容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地消弭了绝大多数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稳定。

在经济全球化与法治现代化的背景下,国际商务、劳动争议、人身侵权等纠纷日益凸现,建立并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法律谈判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其价值理念及运用效果在我国当前的主要纠纷解决方式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同时,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也起到了协调与互补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贻定.美式谈判之一 [J].国际贸易思索,1994.

[2] 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 [J].中外法学,2002.

[3] 李章军.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之研究[J].河北法学,2005.

[4] 严存生.社会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J],法治论丛,2006.

[5] 胡平仁.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 [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

[6] 沈恒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 [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法律谈判的研究【2】

【摘 要】法律谈判作为一种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为我们所认识与接受,那么如何认识法律谈判在我国的本土化、法律谈判的本质以及法律谈判达成的谈判协议等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法律谈判;本土化;谈判协议

法律谈判在欧美国家,它是指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参加, 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对各种可能后果进行全面评估后, 借助律师技能和谈判技巧实施的庭外利益博弈。

当法律谈判被被翻译并介绍入中国时,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思考。

一、法律谈判在我国的本土化

(一)谈判与为什么要谈判

按照一般认识,谈判是人们为了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满足各自需要,通过协商而达到意见一致行为和过程。

谈判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它存在于我们生活和工作中的各个方面。

小学体育课中的逻辑学小议论文

对论文的初步论证范文

逻辑学在诗歌创作及教学中的应用论文

逻辑学论文

毕业论文写作心得感悟

论文可行性论证范文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质疑论文

学士论文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法律推理中的类推

硕士毕业论文写作技巧

法律逻辑学论文
《法律逻辑学论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法律逻辑学论文(整理13篇)】相关文章:

医学毕业论文结果部分写作技巧2022-09-04

毕业答辩开场白2022-09-18

我国会计理论体系构建的逻辑出发点会计毕业论文2023-06-20

科学价值论文范文2022-09-22

合同评审表范本2023-07-05

论文化全球化的内在逻辑意蕴2022-08-02

论科技创新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论文2022-08-14

任意起草法论文2022-10-15

现代司法理念与审判管理制度论文2022-08-25

优秀硕士论文范文202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