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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西安外国语大学招生章程
西安外国语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安外国语大学; 国标代码:10724; 办学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文苑南路。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历及学位证书: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西安外国语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招生政策,统筹全校招生工作,研究和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招生委员会的决策,领导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教育部下达,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发布为准公布。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预留计划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普通高考文史、理工类招生: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投档后以考生的投档分进行排队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 凡进档考生,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考生的专业志愿;若考生专业志愿相同时,依次以语文、数学、综合(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十三条 我校根据有关省份实施新高考方案和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相应制定了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规则:“分数清”。
江苏省录取规则: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科目和等级须满足学校科目要求和等级要求。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分数相同时,优先考虑等级高的考生。
上海市、浙江省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需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我校无特殊专业选考要求。
第十四条 艺术类招生:外省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市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或联考),专业课考试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统考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者,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
陕西省报考动画、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陕西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或联考),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统考专业课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决定取舍。
陕西省报考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陕西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或联考),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陕西省报考表演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表演专业课校考,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校考专业课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决定取舍。
外省(新疆、山西)报考我校表演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的表演专业课校考,校考专业课考试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者,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
第十六条 其他
男女生比例:招生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录取程序:我校按照各省(市、区)招生计划数的投档比例要求,接收投档。
外语要求:报考我校所有专业均不限语种。
考生体检标准: 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新生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费与资助
第十三条 学费及住宿费:普通本科文法财经类3500元/生/年;理工、外语类45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7000元/生/年;戏剧影视文学、视觉传达设计、动画专业9000元/生/年;广播电视编导、表演专业11000元/生/年;届时以物价部门新核定为准。住宿费:1000-1200元/生/年。
第十四条 各类奖学金标准: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2500-3500元/生/年;安徽商会助学金5000元/生/年;翻译实践奖学金:500元/生/年;安东石油奖学金:5000元/生/年;颐和奖学金:6000元/生/年;红十字紧急救助系统项目助学金1000元/生/年;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内奖学金:500-3000元/生/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西安市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文苑南路西安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128
咨询电话:029-85319401
联系传真:029-85319500
学校网站:http://www.xisu.edu.cn
E-Mail:zsb@xisu.edu.cn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所有。
篇2: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章程
・ 搜狐教育讯 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具体内容: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2011年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章程,公布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
上海外国语大学创建于1949年12月,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是一所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多能力、国际化人才的多科性外国语大学,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涵盖文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
学校虹口校区地址: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邮编:83;松江校区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550号,邮编:20。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上海外国语大学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二、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2011年上海外国语大学本专科招生总数为1680名。我校2011年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将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科目
我校所有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具体选考科目等要求请以各省级高招办公布的为准。
四、录取规则和程序
1、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我校根据实际生源情况,在公布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级高招办按招生计划数和调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
3、在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级高招办可将实际高考成绩不低于投档分数线的非一志愿考生从高分至低分进行投档,投档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
4、专业录取时,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5、专业录取时,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6、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所填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五、外语要求
我校俄语专业外语语种限招英语或俄语,德语专业限招英语或德语,法语专业限招英语或法语,西班牙语专业限招英语或西班牙语,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专业限招英语或日语,其它各专业均限招英语考生;考生报考我校任何一个专业都须参加并通过省级高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试(省级高招办没有组织统一口试的省、市、自治区除外)。上海考生外语口试要求为C级或以上。
六、优惠录取政策
1、我校认可已计入投档成绩的各省级教委或招办规定的有关加分优惠政策。
2、经教育部批准,我校继续实施自主选拔录取工作,优惠录取政策按照公布的《2011年上海外国语大学自主选拔录取实施办法》执行。
七、录取体检标准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情病史。
八、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1、学费:本科:每人5000元/学年(按学分制收费);高职:每人7500元/学年,应用法语(商务法语)专业(中法校际交流合作班)每人13000元/学年;
2、住宿费:每人1500元/学年;
3、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贷学金、帮困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九、咨询及联系方式
欢迎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上海外国语大学。有关学校招生政策及各院系、专业的详细介绍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
1、《2011年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简章》、海报等
2、上海外国语大学网站:http://www.shisu.edu.cn
3、上外招生网站:http://zhaoban.shisu.edu.cn
4、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E-Mail:ao@shisu.edu.cn
5、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热线:(021)5538 6006、5538 1647
本章程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并与上海市共建、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的高校,办学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550号,邮编201620。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纪委监察处处长、招生办公室主任等组成,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各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实施细则,负责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三)制定、报批和公布学校本科招生章程,并根据经教育部审核备案的章程制定专项招生简章;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五)客观、公正地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类型招生安排在提前批(部分省区市)和本科第一批(上海市本科批),考生可同时填报。
第十一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在本科第一批(上海市本科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符合我校招生条件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
第十三条 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含)以上,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在专业录取时认可已计入考生投档成绩的政策性加分,对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各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满足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志愿。若投档成绩相同,且外语成绩相同,则依次优先录取实考分高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文综,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学校录取线上的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招生条件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招生条件则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清”的录取办法,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中学所学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可以报考我校所有专业;俄语考生可报考俄语、乌克兰语专业;德语考生可报考德语、德语(经济学)、希伯来语专业;法语考生可报考法语、阿拉伯语、希伯来语、越南语专业;西班牙语考生可报考西班牙语、西班牙语(企业管理)专业;日语考生可报考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专业。
第十七条 考生报考上海外国语大学所有专业都必须参加各省级招办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省级招办未组织口试的省、区、市除外),上海考生外语口试要求为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口试成绩C(含)以上。
第十八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华侨及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每人5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德语(经济学)、西班牙语(企业管理),每人15000元/学年;超过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我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另行收取。住宿费:每人1200元/学年(松江大学园区学生公寓)。
第二十二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网站:,电子邮箱:ao@shisu.edu.cn,咨询热线:021-55386006、55383668。微信公众号:上外招生。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监察电话:021-65422784,电子邮箱:jiwei@shisu.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上海外国语大学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篇4:西安交通大学招生章程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章程
搜狐教育讯 西安交通大学20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西安交通大学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西安交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七所大学之一,也是“985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九所高校之一,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部标代码为10698,英文名称为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位于陕西省省会西安市,分为兴庆校区(东校区,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雁塔校区(西校区,西安市朱雀大街205号)和曲江校区(西安市雁翔路99号)。
第四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分类、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副校长、纪委书记、招生办主任等组成。
第六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安交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组。招生组负责所在地区招生宣传和高考咨询。招生组组长由招生办公室聘任。
第八条 西安交通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
第九条 2011年西安交通大学在各地区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等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或考试院编印的《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条 西安交通大学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作为教育部批准的自主选拔录取高校之一,用于录取已通过西安交通大学选拔,获得自主选拔资格且符合我校录取条件的考生;(2)用于录取已通过我校体育、文艺、艺术设计、书法、保送生、少年班等的选拔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等;(3)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西安交通大学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一条 2011年西安交通大学继续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定向生,主要包括:(1)定向解放军总装备部就业的国防生。报考条件、政审、面试和体检等标准,按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相关规定执行;(2)定向国家边远地区、艰苦行业的重点企业就业本科生,报考条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西安交通大学部分学院继续按专业大类招生,实施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研究型人才培养新模式,其中理工类专业学习时间六年、医学类学制七年,顺利完成学业者将获得硕士学位。考生在进校两年后,根据学习成绩、本人志愿及学校有关规定,可在所在专业大类内选择专业方向,同时根据学习成绩,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成绩不合格者,实行淘汰制。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西安交通大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地方招委会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西安交通大学按照理工类(含医学类专业)、文史类、艺术类、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定向生、国防生分类录取。
第十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招生计划的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实际招生计划的105%。
第十六条 对于教育部在《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列出的照顾和优惠对象,西安交通大学原则上按照各省级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但要求考生的实际高考分数不能低于当地一本线。现役军人子女或军队因公牺牲的烈士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高考投档成绩(含加分)达到西安交通大学在该地区提档分数线(单科成绩应达到及格水平)的前提下,按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不含加分)和所填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当地专业计划人数确定录取专业,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考生在实际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在提档范围内,当理工类各专业已录满而医学类专业未录满时,填报医学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将优先录取到该专业,不足部分在愿意调剂的考生中按照考生分数依次录取。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如建筑学、工业设计和软件工程,优先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对于数学与应用数学(试验班)和应用物理学(试验班)只录取报考该专业的考生。
第十八条 根据2011年江苏省高考录取方案,凡该省报考西安交通大学的考生,应达到以下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理工类(含自主选拔录取)考生,选测科目之一须为物理,且等级要求达到A以上,其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以上;文史类(含自主选拔录取)考生,选测科目之一须为历史,且等级要求达到A以上,其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以上;其它类考生均按江苏省规定的基本等级要求执行。在考生学业水平测试合格、投档成绩达到西安交通大学在江苏省提档分数线(单科成绩应达到及格水平)的前提下,以数学、语文、外语三门原始成绩加附加分的总分(满分为480分)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的分数相同时,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排序。对于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较高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西安交通大学考生的原则。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方接受符合条件,且高考成绩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平均分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对于试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凡将西安交通大学填写为A(第一)顺序位的考生(以考生所在地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档案为准),在高考成绩达到西安交通大学在该地区提档分数线(单科成绩应达到及格水平)的前提下,将享受加分5分排序确定录取专业的优惠。
第二十条 对于获得西安交通大学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高考第一志愿须填报西安交通大学,且专业服从调剂,若高考成绩(包括单科成绩)符合《西安交通大学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规定,政审和体检合格者,在高考录取时将享受加分或降分优惠,具体优惠等级以《西安交通大学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为准。
对于要求提前填报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将与考生签订诚信考试录取协议。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通过西安交通大学文艺特长生专业测试,并与学校签订《西安交通大学招收文艺特长生协议书》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高考录取时给予加分或降分优惠,具体录取优惠以协议书为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通过西安交通大学体育特长生考试,并与学校签订《西安交通大学体育特长生协议书》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高考录取时给予降分或免试录取,具体录取标准以协议书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各省美术统考合格、并通过西安交通大学美术类专业考试,取得《专业合格证》的考生,学校将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西安交通大学2011年艺术设计专业招生简章》的具体要求,在高考录取时,根据校考专业成绩按计划择优录取。
对于专业合格生源少于4人的省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暂时公布为0,若报考我校的专业合格考生达到上述要求,我校将根据校考专业成绩使用预留计划择优录取1人。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定向国防生的考生,一经录取,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须与军队、学校签订《国防生协议书》。入学后,政治复审、身体复检合格者,才能正式成为国防生。
第二十五条 西安交通大学招收的定向就业本科生,一经录取,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若学校在当地提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在提档线下20分以内、一本线以上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了使志愿学医的考生明确学习志向,西安交通大学在陕西省实行医学类专业与其他类专业分学校代码招生。对于陕西省高考成绩高于西安交通大学理工类提档线录取到医学类专业的考生,在第一年内不得跨医学类学科申请调整专业,第二年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高考成绩低于西安交通大学理工类提档线录取到医学类专业的考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跨医学类学科调整专业。
第二十七条 西安交通大学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又符合教育部颁发的体检标准的考生,予以正常录取;若高考体检表中出现弄虚作假者,经入校体检,与高考体检结论不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西安交通大学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其他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西安交通大学学费收取标准:
理工类(含医学类、外语类)一般专业:4950元/年;
理工类热门(含医学类热门)专业:5200元/年;
文史类(不含外语类)专业:3850元/年;
艺术类专业:9900元/年;
会计学(ACCA,国际注册会计师)专业:除
篇5: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邮政编码是100089。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首批进入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四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议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设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负责制定全校的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各省、市、自治区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具体由招生办视生源情况决定,并向招生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高招远程网上录取有本科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录取两种形式。
提前批次招生按综合评价办法录取,考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国语言文化能力测试,具体招生简章学校将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一批次招生由考生参加高考,填报高考志愿表的相应批次志愿,学校依据考生的高考分数在各省、市、自治区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当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的120%。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计划数的105%。
第十三条 对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投档后以考生的实考分进行排队顺序录取。实际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没有享受政策性加分的,依次录取外语、语文、数学和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顺序录取参考志愿和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专业录取时不设定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凡有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的、有听力障碍者不宜就读。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的外语专业中,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外语专业可招收任何外语语种考生,但入校后二外均为英语。
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同时部分专业课为英语授课,所有学生应按我校课程设置规定学习。
第十九条 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除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外,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且成绩合格。外语口试的组织及口试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第二十条 学校对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即文科要求历史为A,其他为B,理科要求物理为A,其他为B,考生进档后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上海考生要求以原始成绩投档。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报考学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外合作项目)的考生,由于该专业全英文授课课程较多,高考外语成绩必须达到卷面满分值的85%。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和高校专项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公布的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按教育部规定,经北京市物价局批准,学费标准是: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费为6000元/生·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外合作项目)学费为35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生·学年。华侨、港澳及台湾省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年750—1200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
第二十八条 学校网址:http://www.bfsu.edu.cn,本科招生网址:http://joinus.bfsu.edu.cn,招生办公室E-mail:bwzsb@bfsu.edu.cn,咨询电话:010-88816254、88816481,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88816259。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篇6:西安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西安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为西安科技大学,英文译名为Xi'an University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国标代码为10704。现有雁塔和临潼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西安市雁塔中路58号,临潼校区位于西安市临潼区秦唐大道48号。
第五条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23000余人,其中博、硕士研究生近4000人。拥有安全科学与工程国家重点学科,8个省级优势(重点)一级学科,13个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有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8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1个,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89门、教学团队29个、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6个、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2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4个。有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2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9个一级学科硕士点,85个二级学科硕士点,56个本科专业。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七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本科招生类别包括普通文、理科,艺术类,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第九条学历及学位证书: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西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设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招生政策,统筹全校招生工作,研究和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本科招生委员会的决策,领导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设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面向北京、天津等全国30个省(市、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20我校部分专业按专业大类招生,实施按学科大类进行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具体招生大类名称和分流专业详见“西安科技大学年本科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学校在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采用远程网上录取方式,严格执行各省(市、区)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各省(市、区)公布的计划和生源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七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
第十八条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要求须达到C。
第十九条 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清”原则进行专业安排,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分。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进档考生原始总分、相关专业单科成绩依次进行专业安排。理科录取依次以数学、外语(课程)、语文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文科录取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二十条学校原则上认可并执行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专业安排时,按照投档成绩根据第十九条规定确定专业。
第二十一条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本科教学以英语(精品课)为第一外语,其它小语种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二十四条采矿工程专业只招男生。
第二十五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办法:非陕西籍考生须取得考生所在省专业统考合格证,文化课成绩达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统考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陕西籍考生在统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决定取舍。
第二十六条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预留计划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市、区),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用于录取可能被退档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预留计划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使用,在正式投档前投放。
第五章学费与资助
第二十八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文、法、财经类专业:3500元/年;理工、外语类专业:4500元/年;艺术类专业:9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带暖气)。若国家或物价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激励学生学习积极性;并通过社会及企业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校外机构资助、特困生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西安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西安市雁塔中路58号,西安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054
咨询电话:029-85583041
电子信箱:zsb@xust.edu.cn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篇7:大学招生章程
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XX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XX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XX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XX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XX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XX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报考、录取等工作。
第七条XX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XX大学招生规模由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决定。XX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XX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XX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一条XX大学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录取时,学校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注:XX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本省(区、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XX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三条XX大学在调档时,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对XX大学认定的自主选拔候选人,其认定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只有在第一高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XX大学接收非第一高校志愿考生。但非第一高校志愿考生的高考成绩须达到我校一志愿投档考生的平均分,且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五条XX大学按照考生的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原则为以调档线上该考区报考XX大学的所有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在1-5分之间选取一定分数作为级差。
第十六条XX大学在江苏省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A;自主选拔候选人、艺术特长生、非通用语种等特殊类型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XX大学在部分省份招收国防生和定向生。当在各省(区、市)XX大学本科第一批次同科类录取分数线上报考国防生和定向生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可在XX大学本科第一批次同科类录取分数线下20分之内调阅有国防生和定向生报考志愿的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XX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面向832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
第十九条XX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军队联合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学生经飞行学员招收选拔合格后,先进入军队飞行院校进行军政强化训练和筛选体验飞行,我校再择优遴选有飞行潜质的进入“飞行员班”学习。“飞行员班”考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在其所在省(区、市)同科类本科一批录取分数线下60分(750分制,非750分制省份按比例折算)。培养采取“3+1”模式,学生先在清华学习3年,后在军队飞行院校学习1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XX大学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开展保送生、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非通用语种、港澳台侨等类型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XX大学美术学院根据本章程和艺术类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招生录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XX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并作为我校高考录取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XX大学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XX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XX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XX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XX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XX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
第五条 XX大学招生办公室是XX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XX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 XX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XX大学聘任。
第七条 XX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 取
第八条 XX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九条 XX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和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条 XX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XX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XX大学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二条 XX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设定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在5分以内,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三条 XX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XX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招生候选人,其降分标准以认定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属提前批录取的非通用语种考生,按投档分提档,按实考分录取专业,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不调剂,录满为止,实考分未达到所报专业录取分数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XX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其分数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第十六条 若在XX大学本科第一批次同科类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专业招生计划,则可在XX大学本科第一批次同科类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调档,择优录取;若仍无法满足计划要求,则调剂到其它地区招收定向生,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XX大学在部分地区对部分专业实行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的政策,若录取线上有专业志愿生源不足,则可在录取线下20分以内顺次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满为止。该类专业以当年招生政策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XX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XX大学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第二十条 XX大学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非通用语种、特长生、国防生(含飞行国防生)、定向生、“国家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XX大学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二条 XX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专业报考要求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XX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XX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于X年4月23日由XX大学第45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后逐年修订,由XX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XX大学是中国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国家最高学府,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颁发XX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篇8:西安体育学院招生章程
西安体育学院招生章程
一、 招生专业
体育教育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运动人体科学专业、休闲体育专业、运动康复专业、特殊教育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经济学专业、市场营销专业、新闻学专业、表演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
二、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对相关专业招生的要求规定。
三、专业招生录取总原则
(一)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有关要求规定。
(二)报考院校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不满额的情况下,依次录取第二、三志愿考生,必要时可面向考生征集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招生类别除外。
(三)报考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即对进档考生采取专业清的办法,每个专业的第一志愿考生优先排序,由高分向低分录取,第一志愿专业不能满足时,按第二志愿专业排序由高分向低分录取,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报考第一、二专业志愿未能录取,凡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招生类别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按可调剂专业的招生计划数量多少排序分档,由高分向低分录取。
(五)各专业进档考生中,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排名靠前的考生(如:某项体育成绩接近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标准、某相关科目成绩突出)或身体条件较优秀的考生(如:男性考生身高185厘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170厘米以上)。
四、体育类统考生报考相关专业录取原则
在执行专业招生录取总原则的基础上,陕西省体育类考生在文化课与专业课统考成绩均达到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统考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投档,专业课统考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或位次排序投档。其他省份体育类考生在文化课与专业课统考成绩均达到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原则与办法进行投档。
(一)在进档考生中,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要求专业课统考成绩一般不低于65分,按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专业课统考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在进档考生中,运动人体科学专业、运动康复专业、休闲体育专业、特殊教育专业等四个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在按招生计划1:1投档和录取的'省份中,当出现某专业录取不满额时,在生源许可情况下,仍按投档和录取原则,只针对不满额专业继续投档录取,直至该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满额为止。
五、足球学院体育教育(足球)专业录取原则
在执行专业招生录取总原则的基础上,陕西省体育类考生在文化课与专业课统考成绩均达到分数线的情况下,足球专项测试的专业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按照足球专项测试的专业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投档,并按照足球专项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六、艺术类考生报考相关专业录取原则
在执行专业招生录取总原则的基础上,艺术类专业考生在文化课与专业课考试成绩均达到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原则与办法进行投档。
(一)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陕西省考生按照省招办相关文件进行录取)。
(二)若参加我院校考的生源不足需征集志愿时,我院可使用该省省级专业课考试成绩进行投档和录取。
七、文史、理工类考生报考的相关专业录取原则
新闻学专业、市场营销专业、经济学专业、应用心理学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在文化课成绩达到当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综合评价,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八、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原则
(一)德智体全面衡量,在政审、体检、考试成绩合格,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我院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体育专项成绩综合评价(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分项目依据考生的志愿顺序,按照文体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对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二)足球项目非守门员和守门员,排球项目非自由人和自由人,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录取。
(三)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不满额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九、其他录取原则
(一)我院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规定)。
(二)西安体育学院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西安体育学院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十、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一)学 费:体育类4500元/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标准收费);新闻学、经济学、公共事业管理、市场营销3500元/年;应用心理学4500元/年;舞蹈学专业9000元/年;其他艺术类11000元/年。
(二)住宿费:650元—1200元/年(根据新生公寓住宿条件收费)。
(三)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建立有以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减、助、补)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体育学院。
十二、证书种类:本科学历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
十三、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话:029-88409422 (咨询热线)
网址:www.xaipe.edu.cn 电子邮箱:zsb@xaipe.edu.cn
邮编:710068
十四、本章程解释权在西安体育学院招生办公室。
篇9:江南大学招生章程
江南大学招生章程
根据教育部《20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原则,根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择优录取,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名称:江南大学
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
三、办学类型和层次:教育部直属公办普通本科重点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四、招生专业及计划:
1、江南大学 年计划招收普通本科学生5000人,招生范围面向全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公布为准。考生可登录江南大学网站查询,或向江南大学招生办公室索取招生简章。
2、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如不能完成,则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
五、英语、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
江南大学本科教学中,外语课程教学为英语,其它部分课程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教学中不为非英语语种考生单独开设非英语语种课程,也不设英语补习班。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者,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报考江南大学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户口所在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
六、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时,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视情况予以调整专业直至退回生源所在地。
七、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在此范围内,由江南大学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择优录取。
2、江南大学录取考生的成绩,按各省级招办的投档成绩计算。
3、对于按考生报考志愿顺序投档的省(区、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江南大学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4、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对省级招办投档的考生按投档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进行录取,并安排专业。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专业对相关科目的要求,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投档分相同时,以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5、护理学专业招收女生和填报护理学专业志愿的男生。
6、报考工业设计、建筑学非艺术专业考生,要求有绘画基础。
7,告学法 招女生。、报考江南大学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棒球)的考生,录取办法分别按《江南大学201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江南大学2011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执行。
8、往届生按照各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9、定向生录取办法,将根据教育部、有关省级招办的规定执行。
10、江南大学是教育部批准实施自主选拔录取的学校,对已获得江南大学自主选拔考试录取资格的考生,录取办法按照《江南大学2011年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执行。
11、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八、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其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九、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时应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江南大学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1、本科学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一般专业800元,艺术类专业3000元,农科类专业220元。课程学分学费一般专业和艺术类专业100元/学分,农科类专业60元/学分。
2、住宿费:1000~1500元/生・年(视不同住宿条件而定)。
十、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有关条例颁发江南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十一、信息公开: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江南大学将在今年的招生工作中,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建立和完善以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等“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十二、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高校招生工作的信誉,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监督举报电话:0510-85913556
十三、招生咨询方式:
1、人工和语音咨询电话:0510-85913565、85913569、85913573、85913581
2、电子邮件:zhshb@jiangnan.edu.cn
3、传真:0510-85913570
4、网址:http://zs.jiangnan.edu.cn
十四、本章程适用于江南大学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五、本章程解释权属江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篇10:吉首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吉首大学,为公办的省属综合性大学,上级主管部门是湖南省教育厅,学校代码:10531,始建于1958年,注册地为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
第三条学校具有硕士和学士学位授予权,培养包括硕士、普通本科、专科和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招收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本科、专科学生和成人教育学生。学生完成学业毕业后,颁发吉首大学相关学历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吉首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区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3、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分省、分专业编制招生计划;
4、确定本校招生章程及录取方案,认真落实和完成学校的'招生计划;
5、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配合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五条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及各省、市、区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六条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录取时,按照专业清、志愿清的原则,一般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分数级差。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文化和专业成绩达到各省、市、区规定的分数线后,以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八条特殊专业对考生的成绩和身体要求,按当年的《招生简章》执行。舞蹈专业身高要求为:女生158CM以上,男生170CM以上;
表演专业身高要求为:女生160CM以上,男生170CM以上。
第九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所有专业均按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原则
第十二条新增专业(教育技术学、软件工程、学前教育)按照湖南省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其他专业收费标准可参照2009年新生收费标准(见附件),如有变动,均按照湖南省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学生的住宿费,根据住宿的条件依据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学生奖学金、贷款金及专项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宣传信息。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吉首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联系方式:
★ 外国语自荐信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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