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帝议佐百姓诏原文及赏析(精选10篇)由网友“尺素滴水穿”投稿提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文帝议佐百姓诏原文及赏析,希望大家喜欢!
篇1:文帝议佐百姓诏原文及赏析
文帝议佐百姓诏原文及赏析
原文
间者数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灾,朕甚忧之。愚而不明,未达其咎。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过与?乃天道有不顺、地利或不得、人事多失和、鬼神废不享与?何以致此?将百官之奉养或费、无用之事或多与?何其民食之寡乏也?
夫度田非益寡,而计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余,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无乃百姓之从事于末、以害农者蕃、为酒醪以靡谷者多、六畜之食焉者众与?细大之义,吾未能得其中。其与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土议之,有可以佐百姓者,率意远思,无有所隐。
译文
近来连续几年作物欠收,又有水灾旱灾和疾病成灾,我非常担忧啊。我愚而不明,不知道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我想,我的政策有过失因而执政有过错吗?是天道有不顺、地利或许没有得到、人事大都失去了和睦、鬼神被遗弃没有祭祀吗?为什么会这样呢?养官的俸禄是不是太多了,没用的事是不是做得太多了?为什么民众的粮食会匮乏呢?
计算(一下)田地没有更少,统计民众人口没有增加,按照人口来算田地,那比古人还有多余啊,但吃的东西非常不足的',它的根源在哪里呢?难道是百姓从事商业损害农业的地方很多,还是做酒浪费的谷子很多,禽畜吃掉的粮食很多吗?大大小小的道理,我没能明白它的主要原因,要与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士们讨论这个问题,有可以帮助百姓的办法,用心大胆地广开思路,不要有所隐瞒!
注释
(1)间:jián,近、近来。
(2)比:连续,频繁。
(3)登:作物的成熟和收获。
(4)咎:灾祸、祸根,也可引申为过失。这句是说,不明白它的祸根所在。
(5)度:duó,量,计算,此处为丈量土地。
(6)末:古有士、农、工、商的顺序,商排最末尾。有轻视商的意思。
(7)蕃:繁多。
(8)醪(láo):酒。靡(mí):浪费。
(9)六畜:即马、牛、羊、鸡、犬、豕。
(10)义:道理,意义。
(11)二千石:汉代内自九卿郎将,外至郡守,俸禄为二千石。,即月俸百二十斛,这里是以禄俸为职务的代称。
(12)博士:秦及汉初立博士,掌管古今史事待问及书籍典守。到汉武帝时,设五经博士,置弟子员,此后博士专讲经学传授,与文帝、景帝时的博士制度有区别。
(13)率意:竭尽心意。
赏析
这篇文章全文共分四段:首段说明忧虑民生的日益困苦。二段从朝廷行正和官吏方面设想民困的原因。三段从民情习俗方面设想民困的原因。末段令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士等仔细讨论,不可以隐讳。通篇辞、意委婉,官式文书而如话家常,流露在字裏行间的爱民之心,特别感人。汉文帝刘恒是封建社会中一位比较能体贴民间疾苦的皇帝。
篇2:《文帝议佐百姓诏》原文、译文及赏析
两汉:刘恒
间者数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灾,朕甚忧之。愚而不明,未达其咎。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过与?乃天道有不顺、地利或不得、人事多失和、鬼神废不享与?何以致此?将百官之奉养或费、无用之事或多与?何其民食之寡乏也?
夫度田非益寡,而计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余,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无乃百姓之从事于末、以害农者蕃、为酒醪以靡谷者多、六畜之食焉者众与?细大之义,吾未能得其中。其与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土议之,有可以佐百姓者,率意远思,无有所隐。
译文
近来连续几年作物欠收,又有水灾旱灾和疾病成灾,我非常担忧啊。我愚而不明,不知道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我想,我的政策有过失因而执政有过错吗?是天道有不顺、地利或许没有得到、人事大都失去了和睦、鬼神被遗弃没有祭祀吗?为什么会这样呢?养官的俸禄是不是太多了,没用的事是不是做得太多了?为什么民众的粮食会匮乏呢?
计算(一下)田地没有更少,统计民众人口没有增加,按照人口来算田地,那比古人还有多余啊,但吃的东西非常不足的,它的根源在哪里呢?难道是百姓从事商业损害农业的地方很多,还是做酒浪费的谷子很多,禽畜吃掉的粮食很多吗?大大小小的道理,我没能明白它的主要原因,要与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士们讨论这个问题,有可以帮助百姓的办法,用心大胆地广开思路,不要有所隐瞒!
注释
间:近、近来。
比:连续,频繁。
登:作物的成熟和收获。
咎:灾祸、祸根,也可引申为过失。这句是说,不明白它的祸根所在。
度:duó,量,计算,此处为丈量土地。
末:古有士、农、工、商的顺序,商排最末尾。有轻视商的`意思。
蕃:繁多。
醪(láo):酒。靡(mí):浪费。
六畜:即马、牛、羊、鸡、犬、豕。
义:道理,意义。
二千石:汉代内自九卿郎将,外至郡守,俸禄为二千石。,即月俸百二十斛,这里是以禄俸为职务的代称。
博士:秦及汉初立博士,掌管古今史事待问及书籍典守。到汉武帝时,设五经博士,置弟子员,此后博士专讲经学传授,与文帝、景帝时的博士制度有区别。
率意:竭尽心意。
赏析
这篇文章全文共分四段:首段说明忧虑民生的日益困苦。二段从朝廷行正和官吏方面设想民困的原因。三段从民情习俗方面设想民困的原因。末段令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士等仔细讨论,不可以隐讳。通篇辞、意委婉,官式文书而如话家常,流露在字Y行间的爱民之心,特别感人。汉文帝刘恒是封建社会中一位比较能体贴民间疾苦的皇帝。
作者简介
汉文帝刘恒(前2―前157年),汉高祖第四子,母薄姬,汉惠帝之庶弟。前1刘邦镇压陈g叛乱后,封刘恒为代王,其为人宽容平和,在政治上保持低调。高祖死后,吕后专权,诸吕掌握了朝廷军政大权。前180年,吕后一死,太尉周勃、丞相陈平等大臣把诸吕一网打尽,迎立代王刘恒入京为帝,是为汉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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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文帝议佐百姓诏的译文解析
【作品介绍】
《文帝议佐百姓诏》选自《汉书》卷四《文帝纪》后元年(公元前163年)春三月条。汉文帝名恒,刘邦妃薄姬所生,先被封为代王,周勃等平定吕氏外戚后被迎立为皇帝,公元前179年至公元前157年在位。本文是汉文帝在位第十七年下达的语令。由于他在位时间较长,深知治国的艰难,所以能在文中提出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种种问题,试图找到对策,以减轻百姓的疾苦。
【原文】
篇4:文帝议佐百姓诏的译文解析
出处:《汉书》
间者数年比不登①,又有水旱疾疫之灾,朕甚忧之。愚而不明,未达其咎②。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过与?乃天道有不顺、地利或不得、人事多失和、鬼神废不享与?何以致此?将百官之奉养或费、无用之事或多与?何其民食之寡乏也?
夫度田非益寡③,而计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余,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无乃百姓之从事于末④、以害农者蕃⑤、为酒醪以靡谷者多⑥、六畜之食焉者众与⑦?细大之义⑧,吾未能得其中。其与丞相、列侯、吏二千石⑨、博土议之⑩,有可以佐百姓者,率意远思,无有所隐。
【注释】
①间(jiàn):近来。比:近来,连续。登:作物的成熟和收获。
②咎:灾祸、祸根,也可引申为过失。这句是说,不明白它的祸根所在。
③度(duó)田:丈量土地。
④末:古有士、农、工、商的顺序,商排最末尾。有轻视商的意思。
⑤蕃:繁多。
⑥醪(láo):酒。靡(mí):浪费。
⑦六畜:即马、牛、羊、鸡、犬、豕。
⑧义:道理,意义。
⑨二千石:汉代内自九卿郎将,外至郡守,俸禄为二千石。,即月俸百二十斛,这里是以禄俸为职务的代称。
⑩博士:秦及汉初立博士,掌管古今史事待问及书籍典守。到汉武帝时,设五经博士,置弟子员,此后博士专讲经学传授,与文帝、景帝时的博士制度有区别。
【译文】
近几年来收成不好,又有水、旱,疾病、瘟疫的灾害,我非常发愁。我愚蠢而不聪明,不明白这是由什么过失引起来的。想来是我的政治有失误处,而执行得有过分的地方呢?还是天时不顺、地里出产的财富收不回、人事处理不当、鬼神被怠慢了没有供奉祭品呢?为什么会达到这种地步呢?是不是百官的奉养过于奢侈、无用的.事情办得太多了呢?怎么老百姓吃的粮食这么少、这么缺乏呢?
丈量土地,数字并没有比前减少,统计人口,也没有增加。按人口平均土地,比起古代来还增多了,可百姓们的口粮却非常不足,那问题出在哪里呢?莫不是百姓们在经商做买卖,因而损害农业生产的人多了?酿酒时浪费的谷物多了?牛、马、羊、狗、猪、鸡吃得太多了?大小原因,我未能找出合适的答案。我要和丞相、列侯、郡守、博士们讨论这个问题,大家要尽量地想得远一些,凡是可以帮助老百姓得到好处的建议,都不要有什么隐瞒。
【解析】
汉文帝是封建社会中一位比较能体贴民间疾苦的皇帝。《议佐百姓诏》表达了这位封建帝王对百姓疾苦的关心。诏中探求民众疾苦的原因,反复设问,诚意跃然纸上。更多文言文学习文章敬请关注“诗词网文言文阅读”的古文观止栏目。
这篇文章全文共分四段:首段说明忧虑民生的日益困苦。二段从朝廷行正和官吏方面设想民困的原因。三段从民情习俗方面设想民困的原因。末段令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士等仔细讨论,不可以隐讳。通篇辞、意委婉,官式文书而如话家常,流露在字裏行间的爱民之心,特别感人。汉文帝刘恒是封建社会中一位比较能体贴民间疾苦的皇帝。
篇5:驳复仇议原文及赏析
驳复仇议原文及赏析
原文: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翻译:
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赏析: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
篇6:高帝求贤诏原文、翻译及赏析
原文:
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酂侯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有而弗言,觉免。年老癃病,勿遣。
译文:
听说王者中没有能超过周文王的,诸侯的盟主中没有能超过齐桓公的,(他们)都是依靠贤能的人才成就了事业的声名显赫。如今(现在)谈起天下贤人的智慧和才能,难道只有古人才特有吗?问题出在国王不(与贤人)交往的原因啊,(这样一来)贤能之士能从哪儿来呢?现在我凭借上天的保佑,贤士大夫(的辅佐),平定拥有了天下,成为了(刘家)一家的天下。想要它长久,世世代代供奉(刘家)宗庙不绝。贤人已经与我共同平定了天下,却不与我共同安定享受它,怎么行呢?贤士大夫有肯跟我交往的,我能够让他尊贵显耀。(将这圣旨)公告天下,使我的旨意大家都明白和知道。
御史大夫周昌传达给丞相,丞相萧何传达给各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传达给各郡最高长官,有认为符合德行贤明的人,一定要亲自去劝说,为他驾车,送到相国府,登记履历、容貌、年龄,有(贤人)却没有上报的(地方),发觉了就免(地方官员的)职。年老手足不灵活有病的,不要(来)。
注释:
①盖:发语词。
②伯:通“霸”,诸侯的盟主。
③昌:指御史大夫周昌。
④下:向下传达、
⑤意:思想。
⑥称:符合。
⑦行:行为,作为。义:通“仪”,相貌。
⑧癃:驼背。
⑨特:只有。
⑩尊显:使……尊贵显赫。
⑩有而弗言,觉免:有贤才而郡守不报告,发觉后就罢免其官。
赏析:
《高帝求贤记》一文虽然短小,却清楚地说明了诏令求贤的原因、目的和方法。
刘邦起自布衣,对士人多有轻侮。但由于他在争夺天下的过程中认识到的天下多有赖于士人,为此他统一天下后,要治理天下,就急于寻访贤能之人,心情十分急迫。尽管此诏书是在刘邦在位晚年发布的,但这封诏书毕竟奠定了稀罕的基本国策,功不可没。西汉大量贤士得到重用是在武帝宣帝时期。但是,要追溯西汉王朝的求贤历史,还要从这封诏书开始。
高帝刘邦求贤的根本目的,自然是为了使自己的统治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高帝之所以求贤,则是因为他从历史与现实两个不同的层面,清醒地认识了经营天下与贤人辅的紧密联系。就历史而言,世之王者莫高于周文,周文王在位五十年,国势强盛,其成名的关键在于任用周公旦、召公奭、太公望、毕公、荣公、泰颠、闳夭、散宜生、南官适等贤人;世之霸主莫高于齐桓公,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其成名的关键在于任用管仲。就现实而言,贤人的重要性对高祖刘邦更是刻骨铭心。当初秦失其政,陈涉首难,豪杰蜂超,商祖起于闾巷之间,拨乱诛暴,平定海内,终践帝祚。他成功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善用智能之士。高祖曾云:“夫运筹帷帐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镇国家,抚百姓,给馈饷,不绝粮道,吾不如萧何;连百万之师,战必胜,攻必取,吾不如韩信。此三者,皆人杰也;吾能用之,此吾所以能取天下也。项羽有范增而不能用,此其所以为我擒也”(《史记·高祖本纪》)。正因为知此,诏书才有“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云云。不论着眼于历史,还是着眼于现实,刘邦都迫切感到需要贤士大夫来治理天下。
诏书以周文、齐桓自许,以古之贤士期待今之人,流露了刘邦希冀王霸之业的雄心以及渴求贤才的迫切。诏书云:不惟古之人有智慧有才能,今天下人亦然,只因人主不肯结交,致使贤者无由进升。如此归咎人君,便见高祖礼贤下士之意,显得顿挫而又警醒。高祖本意在于进用贤者以安定汉家,却云“与吾共安利之”;一个“利”字,巧妙地将自身的'好处幻化成了贤人的利益。如此说来,高帝求贤便有了为贤者打算图谋的含义。诏书又云:“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上文言“交”,此处言“游”,更表现出一种天子友匹夫的大度雍容的气度;尊之显之云云,则是直接诱之以势力。诏书结尾云:郡国若有贤者,“必身功为之驾”,“有而弗言,觉,免”;一个‘必”字、一个“免”字,再次表现了高帝求贤的精诚。由此可见,《高帝求贤诏》不仅层次划然,而且用语极具艺术性。
不过,政治在很多情况下都不会是这种停留在纸面上的温情脉脉牧歌。在封建社会,“飞鸟尽,良弓藏;狡免死,走狗烹”(《史记·越王勾践世家》)的悲剧一次次重演,所谓贤者,所谓智能之士,常常难以摆脱这种历史的悲剧。
篇7:高帝求贤诏原文、翻译及赏析
高帝求贤诏
两汉班固
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酂侯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有而弗言,觉免。年老癃病,勿遣。
译文
听说古代圣王没有谁超过周文王的,霸主没有谁超过齐桓公的,他们都依靠贤人成就功名。现在天下贤人有智慧有才能,难道只有古代才有这样的人吗?担忧的是君主不肯去结交,贤土从什么途径进身呢?现在我靠上天神灵和贤士大夫平定了天下,统一全国成为一家。希望长久保持下去,世世代代奉祀宗庙到无穷。贤人已经和我共同平定天下了,而不和我共同治理天下,可以吗?贤士大夫们肯同我共事的,我能够使他贵显。把诏令布告天下,让大家明白我的意思。
御史大夫周昌把诏书下达相国酂侯,相国酂侯下达各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达各郡太守。如果有美名和美德相称的,一定要亲自劝他出来,给他准备车马,送他到相国府,写下经历状貌年龄。如果有贤人而不推举,发觉后要免除他的官。年老而体弱多病的,不要送来。
注释
高帝:即汉高祖刘邦,字季,沛(今江苏沛旦)人。西汉王朝的建立者,公元前年至前年在位。他继承秦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和重农抑商政策,发展农业生产,打击商贾。他能知人善任,任人唯贤。
诏:诏书,皇帝的命令或文告。
莫:没有什么人,代词。
周文:即周文王,姓姬,名昌,商纣时为西伯。在位五十年,国势强盛。
伯:通“霸”,春秋时诸侯的盟主。
齐桓:即齐桓公。姓姜,名小白。他任用管仲,富国强兵,九合诸侯,成为春秋时第一个霸主。
智能:智谋与才能
岂特:岂独,难道只。
人主:人君。
奚由:由奚,从哪里。奚,何,哪里。
灵:威灵,有保佑的意思。
以为一家:以天下为一家。以,介词。“以”后省宾语“之”(天下)。
宗庙:奉祀祖先的庙堂。古时把帝王的宗庙当作国家的象征。
亡绝:无穷。亡,通“无”。
平:平定。
安利:安养。
游:交游,这里有共事的意思。
尊显:致人于尊贵显赫的地位
朕(zhèn):我,我的。古时君臣都可称“联”,自秦始皇时起,专作皇帝自称。
御史大夫:汉朝仅次于丞相的中央最高长宫之一。协助相国,掌管机要文书和监察事务。
昌:周昌,高祖功臣。
下:下达。
相国:即丞相,秉承皇帝旨意处理国家政事的最高行政长官。
酂(zàn)侯:指萧何。
御史中执法:又称御史中丞,地位仅次于于是大夫。这里指诸侯国掌管监查执法职务的长官。
郡守:郡的最高行政长官,即太守。
其有:如有。
意:美好的名声。
称(chèn):相符。
明德:美德。
身劝:亲自往劝出仕。
诣(yì):前往。
署:题写。
行义年:事迹状貌年龄。义,通“仪”。
觉免:发觉后受免职处分。
癃(lóng):腰部弯曲背部隆起。这里泛指残疾。
遣:派送,打发。
创作背景
汉高祖刘邦懂得任用人才是取得胜利的保证;得天下以后,要巩固封建统治,使天下长治久安,就要有贤才作为辅佐。本文是他在全国范围内征求贤才的一道诏令,他以周文、齐桓自许,用古代贤士期待今人,表现他的存心王霸和求贤若渴的心情。
赏析
《高帝求贤记》一文虽然短小,却清楚地说明了诏令求贤的原因、目的和方法。
刘邦起自布衣,对士人多有轻侮。但由于他在争夺天下的过程中认识到的天下多有赖于士人,为此他统一天下后,要治理天下,就急于寻访贤能之人,心情十分急迫。尽管此诏书是在刘邦在位晚年发布的,但这封诏书毕竟奠定了稀罕的基本国策,功不可没。西汉大量贤士得到重用是在武帝宣帝时期。但是,要追溯西汉王朝的求贤历史,还要从这封诏书开始。
高帝刘邦求贤的根本目的,自然是为了使自己的统治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高帝之所以求贤,则是因为他从历史与现实两个不同的层面,清醒地认识了经营天下与贤人辅的紧密联系。就历史而言,世之王者莫高于周文,周文王在位五十年,国势强盛,其成名的关键在于任用周公旦、召公奭、太公望、毕公、荣公、泰颠、闳夭、散宜生、南官适等贤人;世之霸主莫高于齐桓公,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其成名的关键在于任用管仲。就现实而言,贤人的重要性对高祖刘邦更是刻骨铭心。当初秦失其政,陈涉首难,豪杰蜂超,商祖起于闾巷之间,拨乱诛暴,平定海内,终践帝祚。他成功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善用智能之士。高祖曾云:“夫运筹帷帐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镇国家,抚百姓,给馈饷,不绝粮道,吾不如萧何;连百万之师,战必胜,攻必取,吾不如韩信。此三者,皆人杰也;吾能用之,此吾所以能取天下也。项羽有范增而不能用,此其所以为我擒也”(《史记·高祖本纪》)。正因为知此,诏书才有“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云云。不论着眼于历史,还是着眼于现实,刘邦都迫切感到需要贤士大夫来治理天下。
诏书以周文、齐桓自许,以古之贤士期待今之人,流露了刘邦希冀王霸之业的雄心以及渴求贤才的迫切。诏书云:不惟古之人有智慧有才能,今天下人亦然,只因人主不肯结交,致使贤者无由进升。如此归咎人君,便见高祖礼贤下士之意,显得顿挫而又警醒。高祖本意在于进用贤者以安定汉家,却云“与吾共安利之”;一个“利”字,巧妙地将自身的好处幻化成了贤人的利益。如此说来,高帝求贤便有了为贤者打算图谋的含义。诏书又云:“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上文言“交”,此处言“游”,更表现出一种天子友匹夫的大度雍容的气度;尊之显之云云,则是直接诱之以势力。诏书结尾云:郡国若有贤者,“必身功为之驾”,“有而弗言,觉,免”;一个‘必”字、一个“免”字,再次表现了高帝求贤的精诚。由此可见,《高帝求贤诏》不仅层次划然,而且用语极具艺术性。
不过,政治在很多情况下都不会是这种停留在纸面上的温情脉脉牧歌。在封建社会,“飞鸟尽,良弓藏;狡免死,走狗烹”(《史记·越王勾践世家》)的悲剧一次次重演,所谓贤者,所谓智能之士,常常难以摆脱这种历史的悲剧。
篇8:柳宗元驳复仇议原文及赏析
原文:
驳复仇议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
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
黩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僭;
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
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
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
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
”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
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
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
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
《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
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
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
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谨议。
译文:
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这就是过失,破坏礼制太严重了。如果以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道前进的方向,想避开祸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样立身行事,以此作为法则行吗?大凡圣人制定礼法,是透彻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事实来确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结合在一起罢了。
当时如能审察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律规定的罪行,赵师韫杀他,只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暴地处罚无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去过问这件事,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喊冤叫屈的呼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能够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视为奇耻大辱,把时刻不忘报杀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礼制,想方设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坚定地以礼约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遗憾,这正是遵守和奉行礼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去向他谢罪都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把他处死呢?
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陈子昂的奏议还说:“人必有儿子,儿子必有父母,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靠谁来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制所说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而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不过是不问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罢了。这种违背圣贤经传教导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是负责调解众人怨仇的。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反过来再杀死对方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发生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仇杀的情况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这样的报复行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杀不止的祸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赵师韫杀死徐元庆的父亲和徐元庆杀死赵师韫,就合乎礼制了。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的表现;不怕死,这是义的表现。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克尽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明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当作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以死刑,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请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凡是审理这类案件的人,不应再根据以前的意见处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注释:
(1)伏见:看到。旧时下对上有所陈述时的表敬之辞。下文的“窃”,也是下对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名曌(即“照”),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县)人。655年(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被立为皇后,李治在世时即参预国政。后废睿(ruì)宗李旦自立,称“神圣皇帝”,改国号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复位后,被尊为“则天大圣皇帝”,后人因称武则天。
(2)同州:唐代州名,辖境相当于今陕西省大荔、合阳、韩城、澄城、白水等县一带。下邽(guī):县名,今陕西省渭南县。
(3)县吏赵师韫:当时的下邽县尉。
(4)陈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县)人。武后时曾任右拾遗,为谏诤之官。旌(jīng):表彰。闾:里巷的大门。
(5)过:错误,失当。
(6)礼:封建时代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泛称。
(7)黩(dú)刑:滥用刑法。黩,轻率。
(8)僭(jiàn):超出本分。
(9)制:制定,规定。
(10)刺谳(yàn):审理判罪。
(11)原:推究。端:原因。
(12)州牧:州的行政长官。
(13)蒙冒:蒙蔽,包庇。
(14)戴天:头上顶着天,意即和仇敌共同生活在一个天地里。《礼记·曲礼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
(15)枕戈:睡觉时枕着兵器。
(16)介然:坚定的样子。自克:自我控制。
(17)谢之:向他认错。
(18)愆(qiàn):过错。
(19)戕(qiāng):杀害。
(20)悖骜(bèiào):桀骜不驯。悖,违背。骜,傲慢。
(21)邦典:国法。
(22)《周礼》:又名《周官》,《周官经》,儒家经典之一。内容是汇编周王室的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的制度等历史资料。
(23)调人:周代官名。
(24)《春秋公羊传》:即《公羊传》,为解释《春秋》的三传之一(另二传是《春秋左氏传》和《春秋谷梁传》)。旧题战国时齐人、子夏弟子公羊高作,一说是他的玄孙公羊寿作。
(25)推刃:往来相杀。
赏析:
《驳复仇议》作者柳宗元(773—819),该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
本文属于议论文中的驳论。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
篇9:柳宗元驳复仇议原文及赏析
原文:
驳复仇议
唐代:柳宗元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赏析:
《驳复仇议》作者柳宗元(773—819),该文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败、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武则天当政时,同州下圭人徐元庆之父徐爽,被下圭县尉赵师韫杀害。后赵师韫入朝为御史,徐元庆则更姓易名,在驿站之中充当仆役。过了很久,赵师韫恰好住在这个驿舍中,徐元庆便趁机亲手杀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对于这个案件,当时朝中有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他的罪;而陈子昂则认为,按照法律,擅自杀人的要处死。因此,他建议,应当对徐元庆依法论死,然后再对他替父报仇的行为予以表彰,并将此事编入律令。当时,大家都赞同陈子昂的主张。
柳宗元的这篇文章,是驳斥陈子昂的主张的。他引经据典,说明这种主张自相矛盾,背礼违法,造成混乱。文章虽然从维护封建的“礼”与“法”的尊严出发,调和为亲报仇与守法之间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却侧重于说明官吏违法杀人应当受到惩处这个观点,对人民群众反抗暴虐官吏的行为客观上予以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护的社会现实。
文章分析透辟,语言精炼而准确。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洁廉悍”的风格。
本文属于议论文中的驳论。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
篇10:咏新荷应诏原文及赏析
[南北朝]沈约
勿言草卉贱,幸宅天池中。
微根才出浪,短干未摇风。
宁知寸心里,蓄紫复含红!
赏析:
荷花是一种多年生水生草本植物,又名莲、芙蕖,古时也称为芙蓉。它那“出污泥而不染”的品性,素来为诗人墨客们所赞颂,用以自喻和他喻。此诗即是其中的一首。
诗的一、二句以议论入题,针对人们因荷花是草卉而轻贱它的心理而发。天池,本谓神话中的瑶池。此诗是“应诏”之作,故这里“天池”应指皇宫内的荷池。两句意谓荷花虽为草卉之物,但其有幸植根天子之池,自与其他山泽中的草卉身份不同,也更易受人们的注目。
三、四句转入咏物本题,细致而微地描绘荷花的初生水面,应题“新荷,二字。荷的根茎最初细瘦如鞭,俗称莲鞭。莲鞭上有节,能向上抽出叶子和花梗。“微根才出浪”,就是说花梗刚刚伸到水面。这里连用“微”字“才”字,已极言其细小,下面“短干未摇风”,则更形象地体现其细小;梗干之短,甚至风亦不能使它摇动,可见它只是刚刚在水面露头而已。这两句直逼出“新荷”的“新”来,观察之细致,用笔之精到,真堪令人叫绝。在这细微之处,诗人的功力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上二句写初出荷茎之至微至小,文势犹如尺蠖之屈,已蓄足了力。于是乎五、六二句,乃一变而由屈转伸,忽出石破天惊之语。“宁知寸心里,蓄紫复含红!”那荷茎长不满寸,看上去若有若无。然而谁能知道,那短茎里寓含着的花蕾胚芽,却蕴育着万紫千红的'将来。只等夏天一到,它就要把那绚丽的色彩,洒满整个池塘。“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杨万里《晓出净慈寺送林子方》),这满眼红绿的壮观景象,正是“新荷”的未来世界。
这首诗,单就咏物而言,也是清新可喜的。再看诗中的“勿言”、“宁知”这些强烈语气,读者就不免会推测:诗人如此用力为新荷抱不平,恐怕不会是无所寄托的吧。据《粱书·沈约传》记载,沈约幼年因父亲被诛,被迫潜窜他地,以后虽然“会赦免”,却“流寓孤贫”。但他“笃志好学、昼夜不倦”,最终“遂博通群籍”,累官至步兵校尉,“管书记,直永寿宫,校四部图书”,堂堂皇皇地进入“天池”,成为当世首届一指的大学者、大手笔。诗人看到新荷初出时的微陋,遥想自己幼小时的辛酸,他不禁深感慨。他不禁充满自信地说:新荷的今天虽然为人们所轻贱,但它在明天,定将是姹紫嫣红的创造者。诗人幸而言中,后来他历仕宋、齐、梁三朝,封侯拜相。他在文学上的“紫”“红”之才,也充分发挥出来了,不仅衣被当世,而且也惠泽后人。
所以,沈约的这首诗,既是咏物,亦是抒怀。诗人咏的是荷花,但读者所感觉到的,同时又是诗人的自我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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