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例“学区划分案”二审维持原判

时间:2022-07-23 05:50:0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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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例“学区划分案”二审维持原判

篇1:南京首例“学区划分案”二审维持原判

3月21日,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学区划分案”——家长顾某诉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一案,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就意味着,顾某的孩子不能在离家最近的小学就读,而是要到相对较远的学校就读。

二审中,上诉人顾某诉称: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整个施教区的划分行为,尤其是上诉人周边小区和小学施教区的事实;没有认定被上诉人组织公众参与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的具体事实,该两次会议不公开透明,参会人员没有代表性,划分施教区草案也未通过网络和社区张贴的方式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故一审在事实认定上是错误的。

同时,被上诉人划分和调整施教区的标准模糊,没有法律依据;在划分学区时所考量的因素,没有明确的适用位阶;将摸底工作委托给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小学进行,未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对施教区的划分和调整未能真正“广泛听取意见”,未公布是否存在跨学区择校生问题,以及这些名额不就近分配的原因,属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且在法律适用上亦错误。

二审中,围绕上诉意见和理由,双方进行了辩论。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就本案争议的焦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 原审认定事实是否正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入学的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后,根据建邺区学校分布及适龄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划分施教区,分别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众参与研讨会以及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家论证会,对本年度小学入学方案征求意见,并在作出《20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后,将该办法及附件上网公示,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诉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顾某上诉提出建邺区教育局委托学校摸底调查,且未能“广泛听取意见”,属程序违法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建邺区教育局委托学校对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是其行政职权的对外委托,仅为事务性的数据采集工作,亦不发生权利义务的变动,法律法规对于该类事项的委托并无限定性规定,故建邺区教育局委托学校调查摸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广泛听取意见”程序,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广泛听取意见”的具体操作步骤及程度没有明确限定。

本案中,建邺区教育局组织了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以征求公众对于小学入学方案的意见,参与人员包括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街道工作人员、各社区教育咨询委员、部分家长代表等,人员类别较多,已较为充分地涵盖了与施教区划分行为相关的社会各类人员,应认为符合“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要求。

“广泛听取意见”程序的设立目的系为保障及监督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充分吸纳公众意见,但无法确保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将所有利害关系人均纳入“听取意见”的范围,故上诉人仅以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参与研讨会以及研讨会、论证会中未出现不同意见为由,认为建邺区教育局未做到“广泛听取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三、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关于顾某上诉提出被诉行政行为不合理的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划分施教区的方式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会造成部分适龄儿童未能被安排至离家最近的学校入学,但由于建邺区目前教育资源不均衡、适龄儿童及学校分布不均匀、街区形状不规则等因素,“就近入学”本身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对顾某而言,其户籍地至南湖三小的实际距离虽非直线距离最近,但并非过远。

对适龄儿童群体而言,建邺区教育局目前所确定的施教区划分方式能兼顾学校布局、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地理状况等因素,是一种相对合理的划分方式,能保证适龄儿童整体上实现“就近入学”。

教育行政部门所作关于施教区划分方案的行政目标应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虽未能完全满足上诉人的利益诉求,但其在尽可能满足个体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量社会整体现状,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体利益的维护,符合行政权行使的基本价值取向。

因此,被诉行政行为对施教区的划分符合建邺区教育现状,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情形。

四、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部门应依法履职,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当前确实存在不同区域间以及区域内部教育资源不均衡的状况,无法保证每一适龄儿童享受教育资源的绝对公平。教育行政部门在这一现状下更应通过合理划分施教区、严格依法行政来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最大限度实现受教育权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虽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但应注意到其合理性尚有提升空间。由于施教区划分涉及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因此,教育部门应尽可能在今后的施教区划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程序,提升合理性。

教育部在今年年初发布的教基一厅[]1号《关于做好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中对于如何科学确定划区方式、合理确定片区范围等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予以充分考虑,更加充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

篇2:二审维持原判答辩状

【荐】二审维持原判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被告)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_______(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_______年_______月份,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购买_______基金,先后______次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_______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便用其在_______基金的余额帮上诉人购买了总额为______元的基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帮助购买基金后,便一度自己亲手把盘,每天能够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______月_______基金的网站修复,无法打开。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将其转入的金额进行购买基金这是站不住脚的。

2、上诉人称其在______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买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户需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显然是没有依据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表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委托事项,协助上诉人购买了_______基金。

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是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项,而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篇3:南京首例就近入学民告官案二审维持原判 教育局胜诉

央广网南京3月23日消息(记者肖源 南京台记者杜尚霏)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孩子的上学问题,一直是家长关注的焦点。最近南京首例就近入学民告官案二审宣判,让“就近入学”政策的落地执行再次成为焦点。

“离家300米就有小学,却被划到2公里以外就读”。南京一位想让女儿“就近入学”不成的家长顾某,一怒之下将南京建邺区教育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就近入学”并不等于“最近入学”。最终驳回了顾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是顾先生不服继而提出上诉。前天,这起南京首例“就近入学民告官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顾先生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民顾先生家住建邺区吉庆家园小区,去年9月女儿就上小学了。但孩子的学区却被建邺区教育局划入了离他家2公里远的南湖三小。,顾先生居住的小区附近约300米处,新增了一所小学。他原本认为自家孩子入读这所学校是顺理成章的。但咨询建邺区教育局后却得知,孩子的学区依然在南湖三小。

顾先生对此很困惑,“明明在我家门口300米的地方有一所学校,我女儿不能入学,而要跑到两公里以外,要穿过八条马路,穿过八个红绿灯的学校去上学”。

顾先生认为,建邺区教育局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中就近入学的精神原则,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建邺区教育局划分学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告上了法庭。对此,被告方代表、建邺区教育局副局长马峰表示,保证最大多数孩子就近入学,是学区划分的基本原则。他说,“我们只能在规划的时候说在某一个片区规划一个学校,我无法保证每一个儿童都能找到他自己满意的学位。我更无法保证要保证每一个儿童上学的路上,不经过红绿灯,我更无法保证他的公交线路有几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就近入学”并不等于“最近入学”。最终驳回了顾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的承办法官介绍,双方的争议在于如何理解“就近入学”的问题。就近,不是最近,仅仅是相对而言的。顾某认为,应该是以学校为中心,半径画圆,这样才符合。半径距离都是同等的。建邺区教育局认为主要是以主干道为界来划片。他是一种不规则的多边形,这样的话能兼顾到所有的学生。

一审败诉后,顾先生又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中,顾先生认为,一审判决没有查明建邺区教育局整个施教区的划分行为是否妥当。顾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一方面,他将审查的范围局限在南湖三小,对于其他的划分的事实没有认定,但是另外一方面,又按照被上诉人的理由,又从全区总体上考虑,比如说要全覆盖,要总体上公平。一审判决就说那我只考虑吉庆家园和三小或者北小,但是跟我说考虑北小、考虑南湖三小距离上是舍近求远,一审判决又拿不出总体公平(的理由),这样的话永远也说不过去。

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方面坦承,划分施教区的方式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会造成部分适龄儿童未能被安排至离家最近的学校入学,但 “就近入学”不能孤立地去理解。教育局一方的代理律师认为,一是确保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第二应当根据行政区划;第三应当结合学校的布局;第四应当考虑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这四个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就近入学”是划分施教区的原则之一,只能和其他划分原则相适应、相匹配,并和其他的划分原则相互制约,所以划分是要充分考虑上述四个原则。

南京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虽然没有完全满足上诉人的利益诉求,但在尽可能满足个体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量社会整体现状,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体利益的维护,符合行政权行使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被诉行政行为对施教区的划分符合建邺区教育现状,也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情形。因为“就近入学”起诉教育局的,顾先生并不是第一个。早在,就有北京原崇文区的学生家长状告教委违反“就近入学”原则,随后被法院驳回诉求;去年,上海浦东也有相似的案例,结果也是一样:驳回原告诉求,教育部门胜诉。今年2月19号,教育部在其官网上发布通知,其中明确表示,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过,审理此案的南京法院方面表示,教育关乎民生,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因而在决策过程中,教育部门更应当充分地听取群众意见。

就近入学的政策目标,就是为每一个适龄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确保教育的公平。在保证每个公民平等受教育的问题上,就近入学可能不是最佳的选择,但却是相对较优的方案。学生家长之所以如此执着地与“就近入学”原则较劲儿,根源上,还是教育资源配置的区域分布不均衡。

篇4:二审维持原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1、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24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27883.24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二七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xx年8月3日作出(20xx)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 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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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11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二审维持原判决用)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明检察院在二审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肯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是正确的.,证据确凿、充分。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否定)。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批驳上诉、辩护等对原判决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论证原审判决结果的正确性)。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篇6: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审判决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的改判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第三、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写明二审法院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篇7:广州越秀区学区划分新变化

2016年广州越秀区学区划分新变化

2016年广州越秀区学区划分新变化如下所示,希望大家注意下哟~

现在划分的学区:

第三中学、知用中学、第十中学、长堤真光中学、第三十七中学、第八十二中学、明德实验学校、朝天小学、旧部前小学、净慧体校、回民小学、八一希望学校、真光小学、海珠中路小学、满族小学、七株榕小学、惠福西路小学。划分了学区之后,原来朝天可以派位到省实,二中的,现在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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