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管理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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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管理委员会章程(精选11篇)由网友“牛奶巧克力富商”投稿提供,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过的饭店管理委员会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饭店管理委员会章程

篇1:学校宿舍管理委员会章程

学校宿舍管理委员会章程

为了推动某学院的校园文明建设,给广大学生创造一个整洁、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讲文明、守纪律、爱劳动的良好习惯,强化学生团结友爱、互相合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在院领导、学生处的关心支持下,建立实施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会),学生处依据《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学院相关规定而设立的,并由学生处宏观管理、独立运作的学生自我管理的学生组织。禀着为学生服务,维护学生宿舍区正常秩序,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努力创造和维护安定、团结、文明的生活环境的宗旨,全心全意的去做好每一件事,努力让学生在紧张的学习工作后,能有更好的环境休息、放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搞好求实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履行宿管会职能,规范宿管会成员,特制定本章程。宿管会,是在学生处具体领导下、指导下的学生生活园区自治性组织。

第二条:为了倡导健康、文明、向上的宿舍生活氛围,优化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督促学生认真努力地学习,引导学生课外活动的健康开展,真实及时地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并充分调动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确保每位学生都能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四有”人才,特制定本章程。并以此作为大学生毕业鉴定、就业推荐,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生、奖学金、优秀团员、文明寝室评定以及党员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宿管会以“至善至美,服务大家!”为口号;坚持“团结,务实,进取,创优”的准则。

第四条:基本任务:

(一) 围绕学院对学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学生处工作部署,以“自我教育”为中心,以推进学生生活园区全面发展为主线,以学生公寓为阵地,创造健康,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优化生活方式,提高学生生活质量与生活价值。

(二) 发挥师生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生活园区学生工作及管理双方的信息沟通;

(三) 严格执行学生生活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抵制违纪行为,发扬团结互助的集体主义精神;增强集体归属感和荣誉感。

(四) 积极主动地参与学生生活园区安全管理、卫生检查与文明监督工作。

(五) 热情为广大同学服务,帮助广大同学解决学习、生活中的问题,做最广大同学的忠实代表。

(六) 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公寓文化活动,营造浓郁的人文氛围和良好的学习风尚。

第五条:宿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岗位责任制原则,其负责人经组织考查推荐,民主选举产生,对全体成员负责,并受全体成员监督,由总会监察小组负责具体监督工作。

第六条:宿管会的一切活动都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前提。

第二章 成员

第七条:宿管会的成员,均由思想积极要求上进、愿为他人服务的学生担任。成员在自愿报名、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选举产生。宿管会成员任期为一年,任期满后进行改选。宿管会成员应以身作则,时时处处体现自身的先进性,对不良现象有权利也有义务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宿管会成员自身若有不良举止、处事不公、隐瞒事实等任何有悖于自身职责的情形,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不知悔改者将对其进行罢免。『 1 』『 2 』『 3 』

第八条:宿管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宿管会成员应及时发现同学们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对同学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使同学们的困难得到及时的.解决。

(二) 宿管会成员要开展好工作,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做到先公后私、先人后己、不计较个人得失、为同学多做贡献;要少说多做、不说空话、关心同学、尊重同学,多做实事,成为同学的好朋友、老师的好帮手,成为沟通师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三) 宿管会实行集体领导、各部门之间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宿管会主席有权指导宿管会所有成员的工作,指出其工作中的不足,并要求其进行改进,宿管会副主席亦有权对宿管会成员的工作提出指导和建议;主席团对宿管会的正常运行负责,重大问题请学生处领导讨论决定;各部工作由部长具体负责,对重要工作,部长应及时上报主席团。

(四) 宿管会成员必须对各部长及全体同学负责,有权处理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情。

(五) 宿管会成员应严于律己,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工作中应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提出批评和建议,改进宿管会工作中的漏洞与不足。

(六) 宿管会各部以及各成员之间应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弥补不足的精神,团结协作、分工不分家。

(七) 宿管会应定期地召开例会,以交流管理经验,宣扬好人好事,并批评品行恶劣的同学,制定下一轮的工作计划,对每次例会都应做好记录;宿管会每周开一次主要干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全委会,由主席主持,检查总结前阶段工作,各部部长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一阶段工作,讨论宿管会整体及各部门重大事宜,协调部门工作。

第三章 宿管会设置

第九条:宿管会设主席团、秘书处、纪检部,宣传部,卫生部。总会设常务主席一名,副主席2名;,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纪检部部长1名,副部长15名,成员24名;宣传部部长1名,副部长3名;卫生部部长1名,副部长15名,成员24名,计划编制90人。主席团、秘书处组成监察小组,对宿管会整体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主席和副主席主持宿管会的各项工作,负责宿管会的制度完善,纪律监督和思想作风建设;秘书处责协助处理宿管会的常规工作;宣传部设计组织形象,扩大组织影响力。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制度

第十条:学生处负责指导宿管会的各项工作。

(一) 宿管会实行统一领导,各部门之间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一般问题由主席,副主席连同有关部长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须报学生处领导讨论决定。

(二) 各部工作由部长具体负责,对于重要工作,部长应及时上报主席团,由学生处批准实施。

(三) 各部之间团结协作。

第十一条:工作会议制度:宿管会每周召开一次全委会,由主席主持,检查总结前阶段工作,各部部长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一阶段工作,讨论宿管会整体及各部门重大事宜,协调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宿管会建立档案制度,由秘书长负责宿管会的会议记录、各项活动宿管会成员工作情况及宿舍卫生检查评比情况等。

第十三条:考评制度

(一) 建立客观、完整、公正的成员考核制度。执勤、开会及组织活动应认真考勤,特殊情况提前书面请假,无故缺勤三次以上者,以自动退出处理。考核结果与评优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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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每一学期对宿管会进行一次总体考核,由宿管会组织自评,向学院推荐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或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学生处将根据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

营造一个良好、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四条: 基本制度

1.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设立主席办公会议。成员包括:主席团,秘书处、各部门部长。

2.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设立全体宿舍管理干部大会。成员包括:主席团,秘书处、各部门部长及副部长。

3.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设立全体委员会议。成员包括: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参会制度

1.召开会议,秘书处必须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并做好考勤及会议记录。

2.参会时,每位干部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有病、有事的确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先请假。

3.参会时,每位干部必须佩带工作证。

4.参会时,每位干部必须做好会议记录,以便及时安排和布置工作。

5.参会时,不许着奇装异服,不许穿拖鞋。

6.参会时,不许抽烟、吃东西,不许私自讨论和打闹。

7.会议期间个人电话必须关机或调成振动。

8. 各项会议制度应充分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广泛听取每位成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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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校宿舍管理委员会章程

关于学校宿舍管理委员会章程

关于学校宿舍管理委员会章程,相信每位同学都有被要求读过!现在还能记得几条呢?下面快过来回顾一下吧!

为了推动某学院的校园文明建设,给广大学生创造一个整洁、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讲文明、守纪律、爱劳动的良好习惯,强化学生团结友爱、互相合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在院领导、学生处的关心支持下,建立实施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会),学生处依据《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学院相关规定而设立的,并由学生处宏观管理、独立运作的学生自我管理的学生组织。禀着为学生服务,维护学生宿舍区正常秩序,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努力创造和维护安定、团结、文明的生活环境的宗旨,全心全意的去做好每一件事,努力让学生在紧张的学习工作后,能有更好的环境休息、放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搞好求实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履行宿管会职能,规范宿管会成员,特制定本章程。宿管会,是在学生处具体领导下、指导下的学生生活园区自治性组织。

第二条:为了倡导健康、文明、向上的宿舍生活氛围,优化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督促学生认真努力地学习,引导学生课外活动的健康开展,真实及时地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并充分调动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确保每位学生都能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四有”人才,特制定本章程。并以此作为大学生毕业鉴定、就业推荐,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生、奖学金、优秀团员、文明寝室评定以及党员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宿管会以“至善至美,服务大家!”为口号;坚持“团结,务实,进取,创优”的.准则。

第四条:基本任务:

(一) 围绕学院对学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学生处工作部署,以“自我教育”为中心,以推进学生生活园区全面发展为主线,以学生公寓为阵地,创造健康,安全,文明的生活环境。优化生活方式,提高学生生活质量与生活价值。

(二) 发挥师生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生活园区学生工作及管理双方的信息沟通;

(三) 严格执行学生生活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抵制违纪行为,发扬团结互助的集体主义精神;增强集体归属感和荣誉感。

(四) 积极主动地参与学生生活园区安全管理、卫生检查与文明监督工作。

(五) 热情为广大同学服务,帮助广大同学解决学习、生活中的问题,做最广大同学的忠实代表。

(六) 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公寓文化活动,营造浓郁的人文氛围和良好的学习风尚。

第五条:宿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岗位责任制原则,其负责人经组织考查推荐,民主选举产生,对全体成员负责,并受全体成员监督,由总会监察小组负责具体监督工作。

第六条:宿管会的一切活动都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前提。

第二章 成员

第七条:宿管会的成员,均由思想积极要求上进、愿为他人服务的学生担任。成员在自愿报名、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选举产生。宿管会成员任期为一年,任期满后进行改选。宿管会成员应以身作则,时时处处体现自身的先进性,对不良现象有权利也有义务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宿管会成员自身若有不良举止、处事不公、隐瞒事实等任何有悖于自身职责的情形,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不知悔改者将对其进行罢免。

第八条:宿管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宿管会成员应及时发现同学们在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对同学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和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使同学们的困难得到及时的解决。

(二) 宿管会成员要开展好工作,在任何情形下,都应做到先公后私、先人后己、不计较个人得失、为同学多做贡献;要少说多做、不说空话、关心同学、尊重同学,多做实事,成为同学的好朋友、老师的好帮手,成为沟通师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三) 宿管会实行集体领导、各部门之间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宿管会主席有权指导宿管会所有成员的工作,指出其工作中的不足,并要求其进行改进,宿管会副主席亦有权对宿管会成员的工作提出指导和建议;主席团对宿管会的正常运行负责,重大问题请学生处领导讨论决定;各部工作由部长具体负责,对重要工作,部长应及时上报主席团。

(四) 宿管会成员必须对各部长及全体同学负责,有权处理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情。

(五) 宿管会成员应严于律己,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工作中应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提出批评和建议,改进宿管会工作中的漏洞与不足。

(六) 宿管会各部以及各成员之间应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弥补不足的精神,团结协作、分工不分家。

(七) 宿管会应定期地召开例会,以交流管理经验,宣扬好人好事,并批评品行恶劣的同学,制定下一轮的工作计划,对每次例会都应做好记录;宿管会每周开一次主要干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全委会,由主席主持,检查总结前阶段工作,各部部长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一阶段工作,讨论宿管会整体及各部门重大事宜,协调部门工作。

第三章 宿管会设置

第九条:宿管会设主席团、秘书处、纪检部,宣传部,卫生部。总会设常务主席一名,副主席2名;,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纪检部部长1名,副部长15名,成员24名;宣传部部长1名,副部长3名;卫生部部长1名,副部长15名,成员24名,计划编制90人。主席团、秘书处组成监察小组,对宿管会整体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主席和副主席主持宿管会的各项工作,负责宿管会的制度完善,纪律监督和思想作风建设;秘书处责协助处理宿管会的常规工作;宣传部设计组织形象,扩大组织影响力。

篇3:xx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宅区内房屋业主(含房屋使用人)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自愿成立的组织,依据本章程开展活动并行使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管委会的宗旨是:支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搞好住宅区管理;代表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活动,建设文明住宅区。

第三条 ××住宅小区住宅区的房屋业主均属管委会会员,有履行会章的权利和义务,并从政治、经济等方面给予管委会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 管委会是由会员推选的常设组织,是业主表达愿望和意志的代表,负有对外联系和组织业主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首届管委会由物业管理公司出面组织,管委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多层楼宇以每一楼梯口为单位推选出代表一名,高层楼宇每10~15户推选代表一名。管委会委员候选人从代表中推选。

第六条 管委会由7~11人组成,设会长一名,副会长1—2名,执行秘书一名。执行秘书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决议的执行。执行秘书由物业管理公司人员担任。

第七条 当选的委员须有代表半数以上的赞同。管委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任职期间,委员缺额应及时补选。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开会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会员的意见或建议;

二、研究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工作报告;

四、选举新的管委会;

五、其它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选出的管委会履行大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管委会一经成立,即应向市社团登记和市房地局备案。

第三章 管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是本住宅区最高权力机构,管委会会议分为例会和特别会议。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由执行秘书召集。在召开管委会会议的7天前,提交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书面通知全体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管委会应召开特别会议:

一、百分之七十以上委员认为必要时;

二、会长、副会长两人以上认为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

第十二条 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表。

第十三条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表决结果中同意票超过委员总数半数以上时,表决视为通过。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同之情形时,由会长或主持会议之人士投决定性一票。

第四章 管委会任务

第十四条 管委会的`任务是:

一、听取和征求业主意见,及时反映住宅房屋业主或使用人的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派出所以及政府各级主管部门搞好住宅区管理工作。

三、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对住户的宣传、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管委会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议案必须在递交议案之日一周内作出答复。

二、涉及会员的有关事项,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或在楼梯口处予以公布。

三、所有决议、决定、议案不得违反有关政策规定。

四、提请物业管理公司、派出所及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五、所办事项应设立专门档案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会员代表大会补充。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生效。

篇4:饭店餐饮协会名厨委员会工会章程

饭店餐饮协会名厨委员会工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省饭店餐饮协会名厨委员会工会以下简称(名厨委工会)隶属于xx省饭店餐饮协会名厨委员会。接受xx省饭店协餐饮会名厨委员会的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负责对名厨委工会会员开展工作。

第二条 名厨委工会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厨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进程中,应广大会员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建立。在维护名厨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名厨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厨师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人才和机构的相对稳定。

第三条 名厨委工会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围绕名厨委的中心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代表会员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名厨委工会要搞好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和文体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名厨之家”。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符合《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条件,全体名厨委成员,都可以成为协会工会会员。

第六条 各区域名厨加入工会,须由本人申请,经区域基层工会讨论通过,报名厨委工会登记,其会籍从登记之日算起。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当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四)参加工会组织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等活动,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五)在工会会议和协会刊物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名厨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及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 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行为作斗争。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友爱精神,搞好互助互济,崇尚爱岗敬业。

(五)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每年末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享有退会自由权;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由所在基层工会组织提出,名厨委工会批准。从退会之月起,停止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放弃会员权利,不享受会员的各种待遇。

第三章 名厨委工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名厨委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名厨委常务委员会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确定委员分工。选举结果报名厨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名厨委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 名厨委工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名厨委的相关决定,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依法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维护行业声誉,尊重投资人(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共谋事业发展。

(三)与社会职能部门及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名厨委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鼓励支持会员学习烹饪技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定期举行业务技术协作与交流,开展创新菜品和饮食文化活动。积极办好工会文化体育事业和集体福利待遇。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十四条 各区域应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委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审议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或具体任期由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指导会员与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协议),并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协调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保、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集体福利,不断改善名厨待遇。

(四)教育名厨艰苦创业,诚信为本,遵纪守法,组织会员参加职业竞赛,业务技术交流,鼓励会员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做好能手、骨干的培养及表彰工作。

(五)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配合单位行政创办好企业文化。

(六)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发展新会员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第五章 工会会费缴纳及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会费的缴纳,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收缴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依据xx省饭店餐饮协会名厨委员会

的实际情况每年末缴纳一次会费(每人每年加纳50元)。

第十九条 工会会费由各市基层工会收取,会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名厨委工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形成决议后,应坚决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市基层工会组织会议,由各基层工会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掌握会议的时间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名厨委工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总结一年工作,接收会员意见、建议,评选、表彰工会先进集体及个人。研究讨论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名厨委常委会及主席团审核并以微信群发的形式征询全体工会会员通过后,生效实行。

篇5: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xx核学会核医学与分子影像学专业委员会 。

第二条 性质:本会为xx核学会的下设专业委员会,是由xx地区从事核医学与分子影像学的教学、研究、生产、临床应用、服务咨询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非盈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宗旨: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2、广泛团结xx从事核医学与分子影像学相关工作的同仁为提高我国人民健康水平,发展我国核医学与分子影像学事业,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xx核学会,注册登记机关为xx市社团办。本会接受上级和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xx市西城区礼士路167号。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 业务范围:1、组织广大会员卓有成效地开展核医学与分子影像学的学术交流;2、承担核医学与分子影像学相关的咨询与研究课题,出版书籍会刊,定期开展学术评价,组织会员科研成果推广、转化工作;3、做好发展会员的组织工作;4、负责处理会员来信来电,并向会员提供技术指导;5、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他们的工作,培养、挖掘和本领域的尖端人才,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核医学和分子影像学事业的发展;6、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献计献策,反映会员心声;7接受并完成会员及有关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并选派一名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代表出任专委会委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章程;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3、在本会相关学科的工作中有一定成就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专委会讨论通过;3、由专委会或专委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本会的决议;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缴纳会费;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遵守会员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专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订章程;2、选举和罢免委员;3、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专委会表决通过,报xx核学会审查,并经注册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正、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不少于35名。名誉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顾问、名誉主任委员聘请有关领导和在相关学科有很高声望的人士担任。顾问、名誉主任委员可列席主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5、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每届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专委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专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4、提名副主任及秘书长人选交专委会决定;5、其它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专委会决定;3、制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4、负责发展会员工作;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及其秘书处办事机构设置在本会的挂靠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主任委员应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在任职期间,原则上不得无故不参加主任委员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变更程序

1、本会名称、业务主管部门等发生重大变更,由专委会提出变更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变更项目确定后,由秘书处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学会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终止程序

1、本会因故需要终止时,由专委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由专委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员,成立清算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于xxx年11月10日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对本章程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xx核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6: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x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篇7: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年 月 日

篇8: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是指业主委员会必备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业主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出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主要反映出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保障业主委员会达到其目的的原则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 业主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由第 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篇9:家长委员会章程

家长委员会章程范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家长委员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学生家长直接参与学校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学校教育有益的补充和发展,是学校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办好教育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全校学生家长,密切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参谋、监督作用;宣传国家的'有关教育政策法规,加强学校的管理;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家长教育子女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家长委员会的作用是沟通协调学校和家庭、社会的关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的形成;指导家长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帮助学校拓展德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积极研讨家庭教育的规律,总结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参与学校管理评价工作,为学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发挥学校和社会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家长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提名推荐,征求个人意见后确定,并由学校发给聘书,填写相关登记表。

第五条:家长委员会分设两级:一级为班级家长委员会,由5名家长组成;二级为学校家长委员会,每班推荐1名家长组成。

第六条:班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3名,由班级推荐产生;校级家长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11名,由学校党支部、校委会推荐产生。

第七条:家长委员会的组成必须兼顾社会各个阶层,其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了解和关心教育,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热心学校工作,能为学校工作献计献策。

2、具有比较丰富的家庭教育经验,并有较好的教育效果。

3、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第八条:家长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一般情况下连任至学生毕业。如有特殊原因空缺,委员权利自行终止,由班主任提名增补。

第九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至两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家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学校分管校长安排专人负责。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家长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办学情况,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2.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3.有权作为其他家长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家长委员会成员有如下义务:

1、倾听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学校或相关教师反馈,促进学校改进工作;

2、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可利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学校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3、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的行为规范作正确的引导。密切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班主任协助家长做好子女的家庭教育工作,提高家教水平;

4、在家、校联系上,积极起到双向互动纽带作用。对家长的意见可及时向学校反馈。部分家长对学校的一些合理措施没能理解时,有义务主动配合学校做解释、说服工作;

5、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维护整体利益,完成本委员会交派的任务。

6、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向社会、家庭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让社会进一步了解学校、支持学校,共同打造平安和谐校园。

7、参加学校的评教评学活动,组织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崔家坝镇民族中学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修改。

篇10: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草 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章程。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

篇11: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四)已不是业主;(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一)委员有下列权利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二)委员有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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