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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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会章程

篇1: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西藏大学学生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按照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爱祖国,一专多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的高素质人才。充分发挥纽带作用,畅通学生与学校之间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渠道,全心全意为同学的成才服务。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1)维护广大同学的政党权益,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2)简直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自”方针,开展有益、丰富多彩的开外娱乐、志愿者行动、科技学术交流、社会时间等活动,走理论与时间相结合的道路,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3)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思想教育,分裂与反分裂教育,专业知识及技能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同学们树立起热爱藏大,建设藏大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当代大学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4)促进同学之间、学生与教职工之间,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团结友爱,协助学校搞好学生的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5)指导各系学生会开展工作第四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西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西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西藏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在本会各级组织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会的一切工作和决议有咨询、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力。(3)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力。第八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2)在分裂和反分裂的斗争中,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

第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1)本会的各级组织均应民主选举产生,各分会人事活动和变动应争得系党团组织同意,并报校学生会备案;(2)本会的各级组织一律实行集中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原则;

(3)各分会定期将工作情况上报校学生会;

(4)各级学生会组织应定期向各级学生到表大会或全体同学报告工作;第十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两年举办一次,特殊情况下,延期或提前进行。大会的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以下职能:

(1)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3)讨论和修改本会章程;

(4)讨论和通过提案报告;

(5)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6)讨论学校与学生有关的各项工作,向校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系学生会、班委会构成本会的三级组织机构。

篇2:大学学生会章程

大学学生会章程样本

大学学生会章程样本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的群众性学生自治组织。

第二条 xx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联结学校党政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成长成才,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与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加强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服务;

(六)规范学生干部的产生和配备,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xx财经政法大学在籍全日制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干部及开展的工作进行监督、讨论、质询并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八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精神,做先进文化的倡导者、传播者;

(二)会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配合本会工作,维护本校荣誉;

(三)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促进个人全面发展。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xx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会主席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选举和决议必须有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学院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根据本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情况;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四)开展提案工作,对学校及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讨论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方针和重大问题;

(六)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享有权利:

1.就学生代表大会职权范围提出提案的权利;

2.对学生会各项工作享有监督、建议、质询的权利。

(二)履行义务:

1.模范地履行上述各项会员义务;

2.代表广大在校学生按要求出席学生代表大会;

3.倾听会员心声,充分反映会员意见。

第四章 学代会、研代会专门委员会及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对提案进行整理、备案、督办与答复并行使大会代表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等职权。学生会委员会(简称学委会)委员为学代会、研代会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

第十六条 学委会委员按适当的比例,在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及召开期间,经学生代表自主申报、资格审查、全面考察、各代表团充分酝酿、全体会议表决等民主程序产生,任期一年。

第十七条 学委会实行合议制。

第十八条 学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对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四)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名,秘书长1名,副主席若干名。其中一名副主席主持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服务;一名副主席主持学代会(研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统筹开展学生权益维护及校园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在学生代表大会上按照相应民主选举办法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的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任免各部门负责人;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权责;

(四)指导各学院学生会的基层学生工作;

(五)组织筹备学代会相关工作,并向学代会做相关报告;

(六)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享有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xx财经政法大学全体学生和xx财经政法大学学生会,经主席团合议并报校团委同意后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二)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协调各学院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代理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总支)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及分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代表会议(简称学院学代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院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请学院党委(总支)和校学生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生会一般设主席一人,主持学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可设副主席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顺序原则上应与校学生会对应,学院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情况。 并参照本章程自行制定相关要求机制。

篇3:大学学生会工作制度章程

大学学生会工作制度章程范例

01、总则

潍坊职业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的一个学生组织,实行逐级负责制,履行《潍坊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本着“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扎实努力工作,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一)主席团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认真履行《潍坊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全面负责院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二)部长带领本部成员履行本部职责,认真执行主席团的决议并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充分调动副部长及成员的积极性,培养并促进成员的发展;

(三)副部长积极配合部长,带动全体成员,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培养并促进成员的发展;

(四)成员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并及时与上级取得联系,汇报工作情况。

02、例会制度

(一)部长例会

1.每周固定时间、地点在学生会办公室准时召开;

2.单周例会的`参加人为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双周例会的参加人为全体干部(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和副部长);

3.由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考勤工作;

4.部长参加例会要认真对前段工作做出总结并对下阶段计划做出汇报;

5.因有事或有病不能参加例会者须提前向主席团或秘书长请假;

6.例会上,部长与主席团成员相互交流工作经验和感受,共同探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学生会的整体建设。

(二)各部例会

1.各部例会每周召开一次;

2.参加人有各部部长、副部长、成员及办公室派往各部的联络员;

3.由联络员负责考勤及会议记录工作;

4.各部例会力求简洁,讲求实效;

5.因有事或有病不能参加例会者需提前向部长请假,无故不参加例会三次以上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6.主席团成员不定期参加各部例会,及时了解各部工作状态。

03、日常工作制度

各部工作计划、总结必须及时上交。

(一)各部将每月工作计划和总结分别于第一次部长例会和最后一次部长例会上交给分管副主席;(注:此执行情况将作为考核各部长的一项依据。)

(二)各部举办的各项活动、进行的主要工作,事后由主要经办人填写活动记录表并提交办公室备案。(注:此制度作为考核各部工作成效的依据)

04、学生会办公室管理制度

(一)学生会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管理;

(二)每周一至周五在院学生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成员值班;

(三)院学生会办公室的使用情况由各部提前提出申请,院学生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四)办公室成员在值班时负责协助各部的即时通知联络工作,填写《值班日志》。

05、奖惩制度

(一)学生会成员的工作成绩表现,将作为考核个人及个人发展的主要依据,同时也为推优入党提供必要的材料。

1.每学年末将评出优秀成员若干名,发放荣誉证书;

2.优秀成员由各部推荐,主席团结合办公室对各部及每名成员的工作记录进行审定;

3.对工作不积极的学生会成员,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对院学生会工作的支持程度将作为考核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的一项依据。对院学生会工作能够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的二级学院、班级及个人,将由院学生会及时上报院团委进行通报表扬。

篇4:《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大学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是该校党领导和共青团指导下的群众团体。本会定名为成都大学学生会,校学生会领导本会日常工作。本会的上级领导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作为全校学生与学校党政领导,各部门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围绕和配合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以成才为目标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及一切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学习活动、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协助学校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学生会自身建设,加强同兄弟院校的联系、交往和友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全校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我党的领导,积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该校各学院(部)学生分会、各校区学生分会是成都大学学生会的组成单位,各班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各学院(部)、各校区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在各学院(部)、各校区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是四川省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单位、成都市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单位。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该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入学后未有特殊声明者,即认为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监督、讨论、建议和批评本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会员在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向本会提出申诉的权利;(四)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篇5:《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节 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校学代会学生委员会,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

第九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产生校学代会学生委员会常委和委员;

(五)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其他应由学代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无特殊情况应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学生委员会常委一致认为有必要,且赞成票数超过常委人数的2/3,由常委会提交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请校党委审批无异议,可临时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负责在全校范围内领导和协调学生会工作,代表会员参与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会议。

第十二条 校学代会的代表名额按各院(部)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决定。

第十三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负责组成的筹备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有罢免学生会任何组织成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常委的权利;

(三)有监督和质询学生委员会常委会和学生会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四)有向学生委员会常委会反映同学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是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委员会新任委员由校学生会提请现任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召开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代表学代会对相关决议和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

(二)有审议学生会的重大决定,经费预算等事宜的权利;

(三)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委会常务委员的权利;

(四)有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工作报告的权利;

(五)有监督和质询学生委员会学生会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六)有向校学生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的义务;

(七)有定期向学生委员会反映同学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学生委员会委员辞职、卸职由校学生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召开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委会负责召集,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超过总人数的1/2方可开会。

第二十条 学生委员会的选举和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的2/3时视为通过。

第三节 学生委员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学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除校学生会办公室主任外的校学生会各中心主任、副主任组成,由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学生委员会因故不能召开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负责执行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议案,并及时将执行落实情况向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进行汇报。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监督和指导各学院(部)学生分会、各校区学生分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向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的权利;

(三)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常委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利;

(四)有向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汇报执行落实情况的义务;

(五)有向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提交工作报告的义务。

第四节 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

第二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常务委员会由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和经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其他常委组成。常委必须首先被选举成为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常委的权利和义务:

(一)审议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和有关决议;

(二)审议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条例及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生会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

(四)审议学生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研究和决定该校各级学生会人事任免案;

(七)对该校各级学生会成员有监督权,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同意,报请上级党团组织审核通过,可任免各级学生会成员;

(八)有定期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九)有通过常委会对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质询的权利;

(十)有向学院(部)学生代表汇报工作的义务。

第五节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主席是校学生会的最高领导者和协调者,对校学代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由四人组成,其中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

第二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必须是校学代会代表,并由学代会差额选举产生。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报上级党团组织审议,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职权:

(一)负责制定校学生会全年工作计划并领导完成校学生会日常工作和有接受常委会委托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会议的义务;

(二)统筹,协调并指导全校各级学生会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批准或否决各级学生会组织的提案或决议;

(四)负责召开,参加学生会工作的有关会议

(五)(副)主席协助主席搞好各项工作,有代行主席委托职权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义务:

(一)有接受常委会委托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会议的义务;

(二)有接受代表监督,质询的义务;

(三)有每年述职的义务;

(四)(副)主席有接受主席委托职权和领导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该校学生会设立校学生会秘书长,负责指导学生会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学生会秘书长由该校共青团组织负责指导学生会工作的同志担任,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四条 校学生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请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召开时,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校学生会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质询、监督和指导各级学生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该校学生会的权利;

(三)有审议和查阅校学生会各类文件和经费预算的权利;

(四)对各级学生会的人事任免案有建议权;

(五)有对校学代会进行工作报告的义务;

(六)有对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校学生会主席团进行述职的义务;

第六节 各学院(部)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部)学生分会主席是本级学生会组织的最高领导者和协调者,对本学院(部)学代会和校学生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部)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编制由本级党团组织充分考虑和酝酿后决定,报校学生会备案,但不得超过校学生会主席团编制。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部)学生分会主席必须是学生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必须是本学院(部)学代会代表,并由本级学代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部)主席、(副)主席任免的基本程序是:由现任主席经充分酝酿后提名新的主席候选人名单并形成提案,报本级党团组织研究通过后,提交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进行任免。新的主席人选确定后由主席酝酿形成(副)主席任命名单或免职名单并形成提案,报本级党团组织研究通过后,提请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进行任免。

第四十条 主席、(副)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报本级党团组织审议,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部)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职权由本级党团组织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或学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校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篇6: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度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xx大学(xx)学生会是全校大学生(本科生、专科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本会欢迎来自其他方面的指导和调动,并注意协同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和宗旨: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带领同学努力学习,刻苦实践,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民主渠道,及时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在维护党的利益、学校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习、科研学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加强与校内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大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除外)承认本会章程的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运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要求本会支持和维护个人正当权益,要求本会反映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

(四)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我校荣誉。

第九条 会员因各种原因离校,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校学代会的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由上届学生委员会讨论决定。校学代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常委会提议并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和党委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校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校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下届校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审查和通过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有关代表提案;

(六)修改和撤消学生委员会不合适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全校学生委员会是本会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外代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会。

全校学生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二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 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 召开。

第十四条 全校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工作条例,学生会干部考核、任用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选举常委会;

(四)筹备和召集下届学代会。

第十五条 学生会常委会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全校学生委员会全部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校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选举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四)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由专职团干兼任;

(五)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六)批准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负责人,学生会成员和机构。

第十六条 学生会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和常委委员9~11人组成,学生会常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常委会议或常委扩大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学习部、科技部、生活部、宣传部、文艺部、女生部、治安保卫部、国旗班、对外联络部、第二课堂部、体育部等职能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常委会对本机构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主席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常委会卸职由学生委员会选举增补,各部部长卸职可向常委会推荐下任候选人,由常委会任命。

第四章 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九条 各院(系)学生会为本会下属组织,接受本会领导,并在各院(系) 党总支的领导和分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各院(系)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为当然的校学生委员会

委员,卸职后也相应退出校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院(系)学生会提议报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院(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院(系)学生委员会和工作领导机构;

(三)修改院(系)学生会章程。

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苦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校学生会机构结合院(系)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 院(系)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人选经校学生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在院(系)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调整要报校学生会批准并任命。

第二十五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院(系)学生会领导,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治保委员。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院 (系)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校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习成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愿为同学服务并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干部,每学期将其工作情况向所在院(系)德育工作组汇报,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予以免职或撤职。其工作绩效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如要求辞职,需正式提出申请,分别由校学生会常委会或各院(系)学生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xx大学(xx)学生会。

篇7: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章程

第一条 盐城工学院材料工程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团委指导、院党总支领导下建立的全院大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院党委和其他各行政部门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与纽带。

第二条 学生会宗旨:以“铁军精神”的育人方针为指导,团结全院同学,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同学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为各年级同学服务。

第三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1.以学院的学生工作为中心,不断提升自己的团队凝聚力,不断提升团队的执行力,不断提升学院活动的宣传教育效果;

2.倡导和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科技、文体、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全院同学服务;

3.促进全院同学之间的团结,加强与其他学院之间的交流,促进同学对社会各方面的了解。

第四条 学生会在工作中接受院团总支书记的指导,并定期向团总支书记汇报工作。

第五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会工作,使我院学生会工作向着系统化、制度化、细致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院学生会各项工作由主席团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在工作中接受学生科科长的指导。

第七条 院学生会职能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以下部门

第八条 各班级团支部工作组

1.各班级团支部工作组成员由各班班委组成;

2.各年级班委隶属于学生会,服从其领导,积极参加、落实各项活动;

3.各班级工作组成员由本班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并报由学生会统一备案;

第九条 院学生会干部的基本要求: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

2.学习成绩优良,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3.德才兼备,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精神,能主动积极开展

工作,绝不允许有谋私利、争名利或损害学生会的行为;

4.自觉接受党团组织的教育和帮助,积极参加所在班级的活动。

5.院学生会干部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6.学生会主要学生干部不得兼任班委或其他社团职务。

第十条 院学生会各部门干事的产生方式:由新产生的学生会组织各部进行全院范围的招新工作,有意参加学生会工作的同学填写申请表,学生会统一安排各部门面试。面试通过的同学在学生会向其所在年级的辅导员了解情况无异议,并经过所在部门一个月的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成为学生会的干事。

第三章 选拔及开除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会成员的产生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通过各年级辅导员推荐、自荐等方式公开报名,候选人在经面试、公开竞选演讲,由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投票产生,最后由学院领导批准方可正式成为学生会成员。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时,与会代表超过应到人数的2/3,大会有效;赞成票超过人数的半数,表决有效。

第十四条 选举结果和具体职务安排须报院党总支批准,并将选举结果在全院内公示三天,无任何同学表示异议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学生会各个决定由常委会讨论得出,常委会成员由主席团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十六条 学生会成员如有以下情况,取消其在学生会一切职务:

1. 有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篇8: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对xxxx学院各学生组织机构进行职权界定,旨在建立一个民主化、规范化、效率化的机制。

第二条xxxx学院学生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xxxx学院全体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xxxx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四)参与学校的各项建设。

第四条xxxx学院学生会接受河南省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在此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xxxx学院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八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三章 权利机构

第一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xxxx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校学代会的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由上届学生委员会讨论决定。校学代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和团委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校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校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下届校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审查和通过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有关代表提案;

(六)修改和撤消学生委员会不合适的决定。

第二节学生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出的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工作条例,学生会干部考核、任用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四)筹备和召集下届学代会。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主席团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二)领导各院(系)学生会以及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四)收集同学对学生会及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将答复向全校同学反馈;

(五)评议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

(六)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7~9人组成,学生会主席团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或由学生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在任期内因弹劾而被免去主席职务时,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任命继任主席,并报校党委批准,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节 学生会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下设:秘书部、学习部、礼仪部、卫生部、宣传部、文艺部、女生部、治安保卫部、对外联络部、体育部、技能部、网络部、素质拓展部、伙食监督管理委员会、宿舍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学生委员会对各职能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八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院(系)学生会提议报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院(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院(系)学生会和工作领导机构;

(三)修改院(系)学生会章程;

第十九条 各院(系)学生会为本会下属组织,接受本会领导,并在各院(系) 党总支的领导和院(系)团总支的指导下,依照本章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各院(系)学生委员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并及时报告,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生委员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为学生委员会委员,卸职后也相应退出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院(系)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校学生会机构结合院(系)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人选产生后须经校学生委员会、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院(系)学生会领导,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治保委员。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院 (系)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校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习成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愿为同学服务并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干部,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予以免职或撤职。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如要求辞职,需正式提出申请,分别由校学生委员会或各院(系)学生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9:学生会章程

为加强对学生会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推进学生会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此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生组织定名为xxxx大学xx学院学生会,为加强对学生会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推进学生会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此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是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在保持最广泛的群众性和组织系统的独立性的同时,本着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原则,依靠全体学生开展有利于学院建设和学生发展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和学院乃至学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组织的宗旨——来源于于学生,服务于学生。以“最优秀的团队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为工作理念,以“团结和引导全院学生,以学习为中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积极开展xx创新、文艺、体育、日常生活等方面的活动,促进我院的建设。

第一章 任 务

围绕学校和学院的中心工作,开展各类有益的活动,丰富我校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

定期召开班干部会议,布置工作任务,确保学生各项日常工作的顺利完成。

协助学校及学院搞好各项学生工作,建立和谐良好的校园秩序。

加强师生、同学之间的信息交流,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成 员

凡我院学生,承认本学生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xxxx大学xx学院学生会干部实行竞选制,任期为一年。由团委、学生会根据相应的考核情况予以提拔。

学生会成员须遵守会章,执行学生会决议,完成学生会交给的任务。

学生会成员如违反校纪校规,经主席团商议后,劝其退出学生会。

学生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有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有对学生工作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有向上级充分阐明自己意见,建议和保留意见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会成员有以下义务:

有遵守本章程,维护学院学生会的团结、荣誉和形象的义务;

有积极参与支持学生会的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

有服从上级指导的义务;

有密切联系同学,及时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有在学习、工作上做同学的表率,接受同学的监督的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应具备的品质: 明礼诚信,严于律己;

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勤奋学习,做同学的学习榜样;

关心同学,做同学的知心朋友;

以身作则,作遵纪守法的楷模。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学习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

社会交际能力;

观察、思考、判断能力;

创新意识、团队意识。

第十七条 学生会工作的基本原则:

服务原则;

引导原则;

自主原则。

组织结构

第十八条 本组织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部门包括:秘书部、宣传部、文艺部、网络部、生活部、体育部、学习部、外联部、女生部、xx部,十个部门,除xx部部长一名外,其他部设部长两名,干事若干名。

第十九条 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全面工作,召开学生会会议,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和审批,领导协调监督学生会各部的工作。对学生会的工作调整运行进行督促和考察,协助学院处理好学生的工作,维护全院学生的安全稳定。

第二十条 各级部长负责很好地完成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同时了解其他部门的工作状况,必要时可以给出自己的见解。对学生会的整体运行状况及事项必须熟悉,且负责各种文件、报表的起草和管理。处理各项事务,负责干事的协调工作,并做好部门成员考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干事要协助部长认真做好所在部门的日常事务,工作过程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听从指挥。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事情时需与部长商量,不可越级。若对工作有不同意见,且感觉自己的见解独特适用时,可以直接找部门分管主席商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生会保留其修改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xx学院团委学生会。

篇10:学生会章程

一. 总则

1. 为明确xx市十一学校高一年级学生会工作职能,建立健全本年级学生会制度,表达和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制定本章程。

2. xx市十一学校高一年级学生会是源于学生、服务于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连接学生和学校的桥梁。

3. 高一年级学生会受年级团总支指导,与年级组地位平齐。

篇11:大学章程参考

_____________大学章程

序 言

____________大学由原隶属卫生部的湖南医科大学、隶属铁道部的长沙铁道学院与直属教育部的中南工业大学于4月29日合并组建而成,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________大学(英文名称为 __________,英文缩写为____________)。

学校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的校训为“知行合一、经世致用”。

第六条 学校的校风为“向善、求真、唯美、有容”。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学校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贯穿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各项工作之中,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贡献。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建设世界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规模与形式。

第九条 学校设置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方面的学科门类。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者杰出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___________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行政工作。

校长的职权和职责是:

(一)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拟订发展规划,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拟订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通过校务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校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四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核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通过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篇12: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会是在中共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委员会领导下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共青团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委员会指导。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以及武汉大学学生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全校同学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广大同学的成长成才为中心,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广大同学的素质拓展服务,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 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通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正常民主渠道,倾听和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

(二) 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积极组织有益于同学们成长成才的学习、科研、文体、公益等活动,努力为全校同学服务。

(三) 加强与校内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密切与各兄弟院校学生会联系。

(四) 积极负责地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具有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籍的在校本、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推荐候选人担任本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有权监督和批评本会的工作,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罢免本会中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有权要求本会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二)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和安排,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 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各项文娱活动,争做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校党委的领导及校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

(一)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学生会决议,坚持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三) 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时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八条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由基层民主选举产生。

(一) 学生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任代表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经学校党委批准。

(二) 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上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委会决定

(三)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听取并审议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 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4) 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团。

(5) 讨论、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代表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会。学生会主席团有以下职权:

1、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制定并实施学生会工作计划;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学生干部的考核、例会、值班制度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行。

3、在学代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大会决议,行使大会赋予的职权以及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4、定期向常任代表委员会通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5、筹备下次学代会。

第十条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会设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下设秘书处、学习部、生活保障部、文艺体育部、宣传部、女生部等部门,各学院学生会为校学生会的下级组织,班委会所属学院学生会,为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指导老师,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生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运行情况。常代会设主任一名,各学院现任学生会主席为当然的常代会委员,常任代表任期与学生会任期相同。

第十三条 学代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须经校党委批准。其成员分工经民主协商确定。学生会主席外出时,由常务副主席代理主席;若主席、副主席同时外出时,则召开常任代表会议,推选代主席,代主席暂时行使主席的一切权力。

第四章 学院学生会、年级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

(一) 学院学生会为校学生会的下级组织,任期一年,组织机构由各学院自行设置。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为当然的校学生会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退职后也相应退出校学生会常任代表委员会。

(二) 学院学生会应自觉接受各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各学院团委的指导。

(三) 学院学生会应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

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开展本学院的活动。

(四) 学院学生会应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并及时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年级学生会

(一) 学院学生会根据自身情况可设立年级学生会,其组织机构由学院自行设置。

(二) 年级学生会接受学院学生会的领导,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的开展本年级的活动。

第十六条 班委会为本会的基层组织,由本班全体同学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以保证本会的宗旨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并根据各班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班干部代表全班同学的形象,要求品德端正,成绩优良,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七条所规定的会员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政治上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

(二) 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 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按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 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六) 认真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程序进行变动或予以免职。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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