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opbox在线存储服务的法律思考

时间:2022-09-25 07:48:3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Dropbox在线存储服务的法律思考(通用5篇)由网友“SCINDAPSUS”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Dropbox在线存储服务的法律思考,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Dropbox在线存储服务的法律思考

篇1:Dropbox在线存储服务的法律思考

近日试用了美国网站Dropbox的在线存储服务,该网站的功能简洁,用户安装客户端软件后即可以将任意本地文件夹的内容与Dropbox网站进行同步,用户可以获得2G的免费空间并通过邀请其他用户最终可以升级为3G空间,需要更多空间的用户则需要付费。除了在线存储功能外,该网站的内容还支持外链,也就是网友可以使用该网站把想要和网友共享的内容对外发布。

根据笔者的初步试用体验,该网站的服务稳定(亚马逊公司云计算服务的技术支持),设置简洁明了,用户指南简短易懂,显然代表了互联网未来的云计算发展方向。在试用了服务后,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也有一些体会,下面就把抛砖引玉。

一、共享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

Dropbox和传统的在线存储网站以及个人空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把“存储”、“下载”和“浏览”等应用整合在了一起,对于使用者而言,可以利用Dropbox开办影音下载网站,功能甚至比海盗湾更强大,因为不仅可以向网友共享发布影音文件的bt种子,还可以直接发布视频、文件;使用者也可以利用其开办博客乃至新闻通讯社,华尔街日报之类的付费订阅文章可能会被读者直接在Dropbox上发布。因此,对于传统的版权人而言,这不啻于一场噩梦,不论是付费阅读的平媒、美国电影协会还是美国唱片业协会应该在不久后都会发现这种使用方式对版权人的巨大杀伤力。

目前,该站采用了版权避风港的说明来规避版权风险。根据该网站的版权声明,任何权利人发现侵权文件,都可以通知Dropbox删除侵权文件。通知需包含权利证明、侵权链接、权利人的联系方式、侵权通知真实性声明、权利人的主体证明,通知可以以邮寄函件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送达。虽然这种通知后删除的做法符合目前美国法律的规定,鉴于该站的分享对于版权人的冲击力可能会非常之大,笔者认为如果其持续火爆,版权人会进一步对该站进行限制,版权人的思路可能会是:1、限制该站发布文件的种类;2、限制其发布文件的容量大小;3、要求该站交出发布侵权内容用户的信息并对用户进行起诉;4、限制网站用户的分享数量,仅好友帐号间才可以分享,

二、隐私和密码问题

对于Dropbox而言,另有两个法律问题比较引人关注,一个是用户隐私权问题,即网站有没有权限和如何利用用户在其处存储的信息的问题,第二个是密码问题。Dropbox网站使用条款使用在用户数据的收集、使用、共享、披露方面都有比较完善的规定,该条款规定,网站及网站指定的第三方有权利用用户存储的信息,但仅限于为改善网站服务的目的。对于密码,该站要求用户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如果因为用户疏忽而丢失密码造成的信息泄露,网站不付责任。

三、Dropbox引出的中国法律话题。

首先,在涉及版权避风港的侵权通知方面,Dropbox支持通过电子邮件发侵权通知,而国内多数搜索引擎公司只支持邮寄信函的方式。在侵权通知方面,和中国多数网站一样,Dropbox也是要求版权人给出具体的侵权链接,而不是主动搜索相应的侵权内容,笔者认为,该网站的后台肯定支持搜索站内全部文件的技术,因此,这可能是美国版权律师今后的一个努力方向。

在隐私权保护方面,Dropbox做得比国内多数企业都好,如前所述,网站使用条款使用在用户数据的收集、使用、共享、披露方面都有比较完善的规定,值得国内的互联网企业借鉴,尤其是类似360这样的企业,其免费服务如果能在用户隐私权保护方面更加明确,将能吸引到更多的用户。

最后,美国互联网企业发布一个应用,中国很快就会有追随者,这次也不例外,因为Dropbox作为一家美国网站,没有预先审核内容的机制,这也就意味着上面会有很多敏感内容,到了国内就较难生存或者会受到很多限制,国内的模仿者就有了一定的成长空间。但笔者认为,这种人为的管制虽然给了我们很多模仿型的企业一条生路,但却也破坏了我们的公平竞争环境,我们自己的原创性技术企业同样会被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扼杀在萌芽状态。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221160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本文来自:iphelp.blog.sohu.com/143943634.html

篇2:体验在线存储服务QQ网络硬盘使用攻略

网络硬盘是腾讯公司推出的在线存储服务,服务面向所有QQ用户,提供文件的存储、访问、共享、备份等功能。只要你使用QQ00Beta版就可以使用网络硬盘了。

开通服务

.QQ免费普通用户

只需要点击QQ00Beta版的最后一个面板图标,确认QQ免费用户使用协议,就可以享受6M免费网络硬盘空间;

.QQ行用户

只需要点击QQ00Beta版的最后一个面板图标,就可以享受M网络硬盘空间;

.QQ会员用户

只需要点击QQ00Beta版的最后一个面板图标,就可以享受8M网络硬盘空间。

上传文件

.拖拉上传

在Windows界面选中需要上传的文件,按住鼠标左键,拖动文件,至QQ网络硬盘面板的任何文件夹,松开鼠标,系统将自动完成上传;

.工具栏图标

在QQ网络硬盘面板,最上端的工具栏提供了上传,用户点击该图标,在弹出的对话框选择要上传的文件,确认后,系统将自动完成上传;

.键盘快捷键

在Windows界面选中需要上传的文件,按CTRL+C键,到QQ网络硬盘面板,选中需要存储的文件夹,按CTRL+V键,系统将自动完成上传;

.鼠标右键菜单

在QQ网络硬盘面板,选中文件夹,点击鼠标右键,选择“上传”,在弹出的对话框选择要上传的文件,确认后,系统将自动完成上传,

下载文件

.拖拉下载

在QQ网络硬盘界面选中需要下载的文件,按住鼠标左键,拖动文件,至Windows界面的任何文件夹,松开鼠标,系统将自动完成下载;

.工具栏图标

在QQ网络硬盘面板,最上端的工具栏提供了下载,用户点击该图标,在弹出的对话框选择要下载至文件夹,确认后,系统将自动完成下载;

图5

.键盘快捷键

在QQ网络硬盘界面选中需要下载的文件,按CTRL+C键,到Windows界面,选中需要存储的文件夹,按CTRL+V键,系统将自动完成下载;

.鼠标右键菜单

在QQ网络硬盘面板,选中文件夹,点击鼠标右键,选择“下载”,在弹出的对话框选择要下载到的文件夹,确认后,系统将自动完成下载。

图6

篇3:公证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思考/冯兴吾法律论文网

冯兴吾 许家报

内容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任务。本文从和谐社会的内涵入手,指出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与公证价值的内核相契合,进而提出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重点指出要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还要健全和完善公证制度,更高层次地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

关键词:公证 和谐社会 法律 服务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目前,各级党委、政府都在研究规划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各行各业都在探讨如何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那么,作为国家公证机关,应如何服务和谐社会呢?本文从公证的性质、原则、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公证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思考。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高级的和谐社会的目标一致,而且也与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中所追求的和谐思想一脉相承。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崇尚为政仁和、为人谦和、民风纯和、家庭和睦。“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国语•周语》中有“和实生物,同则不继”,《论语•子路》中有“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说文解字》中则解释为“相应、谐调”。“和谐”,《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配合得适当和匀称”。和谐是一种气氛,和谐意味着秩序,和谐需要调节。

从哲学上分析,“和谐社会”是“和谐哲学”的体现。事物之间有矛盾,也必须有斗争,可斗争是第二位的。斗争不是为了斗争而斗争。斗争是为了实现和谐社会和比较和谐社会。尤其是两大对立阶级基本消灭以后,各阶层的价值取向不同小异,完全可以做到“和而不同”。各种利益集团互惠、互利、互补、互动,更应当以“和谐哲学”为指导。

从经济学上分析,和谐社会需要各种行为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自己的优势和长处,通过个体最优化达到社会最优化,通过局部最优化达到整体最优化,把各种形式的矛盾和冲突导致的社会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因此,个人和组织(企业、市场、政府以及各种形式的中介组织)都是经济学中的行为主体。个人之间的和谐、组织之间的和谐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和谐构成了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当然,自然环境这个客观实在的物质也是一个行为主体。所以,和谐社会还包括个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组织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从社会学上分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包括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全社会的创造力,又包括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既包括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和谐相处的人际环境,又包括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而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公证工作是政法工作的重要方面,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构建和谐社会是公证工作发展的新动力和新契机,公证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研究、去思考,自觉地承担起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光荣使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胡锦涛指出,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正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中国人民大学徐显明指出,民主与法治、公正与正义是和谐社会两个基本要素,而其核心是法治。权利义务关系的和谐、公共权利与公民权利和谐、公共权力与公共权力和谐、公民权利与公民权利和谐及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和谐的五种权利关系的和谐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二、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与公证的价值内核相契合

㈠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民主法治首先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就意味着要尊重人民群众的独立人格和民主权利,尊重并维护公众的社会知情权、社会参与权、意志表达权和民主监督权,在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的基础上,使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得到最广泛的调动,同时,这种民主要与法治相结合,使整个社会的运转更多地服从于法治,做到法律高于人情、法治高于人治,从而使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切实实施。所以,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要依靠包括公证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引导全社会的公民遵守法律、维护和谐的气氛。

㈡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证的价值追求是公平与正义,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的主题。价值的属性要求满足国家与社会的需求,而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又具有多种性,因此,公证的价值目标具有多元性,公证的价值目标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实现公证法律正义,这是公证的外在价值,保证公证结果的正确性;二是体现公证程序公正,这是公证的内在价值,突出公证程序的公正性;三是注意公证效益,这是公证的功利价值,强调公证的社会性。

在我国社会变革的时期,加上“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的高度重合,使我国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显现多元化、多层面的格局。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就是要正确处理和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矛盾。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公平、正义与公证的价值追求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公证机关责任重大、大有作为。公证机关要通过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活动,在司法领域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㈢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是中华民族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但是,诚信意识的淡薄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不仅个人诚信度缺乏,而且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等都亟待建立。强调诚信友爱,就是要全社会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和睦相处。

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副主席尼古拉斯曾用一名西班牙谚语描述了公证的作用,他说:“开一家公证处,等于关一家法院。”法院为什么关门?因为没有人来打官司了。一个充满活力而不失和谐的社会,不等于法院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多,也不等于诉讼程序越来越繁杂,而在于建设一个法制完善、公平与效率得以最佳组合的诚信友爱的社会。

㈣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当前,我国社会活力的释放还不够充分,应当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要大力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事业,使人们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公证机关要积极支持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阶层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既要保护发达地区、

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又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要通过办理《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收养关系》、《婚前财产约定》等公证,实施法律援助,在全社会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

㈤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社会组织机制问题。如在农村开展的村民自治制度下,如何充分发挥“自治”的作用?在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参加中国公证员协会、安徽省公证员协会后,逐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过程中,如何发挥公证员协会等新型组织的作用?二是社会管理问题。如何适应新的变化,建立党委、政府、社会团体、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就需要进一步探索。三是社会秩序问题。如何正确处理矛盾?建立社会预警机制?总之要通过建设安定有序的社会,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

“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建设和谐社会寄托了世人追求美好生活的理想。公证机关要进一步推进体制创新、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实现公证为民。要通过办理各类公证,调节社会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的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做出新的贡献。

㈥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不可能建立在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的基础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就是要寻求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结合点。这对于我国人均资源较少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现实尤为重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呼唤人们特别注重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建立和完善绿色GDP核算体系。

温家宝在美国哈佛大学演讲中说:“人多,不发达,这是中国的两大国情。中国有13亿人口,不管多么小的问题,只要乘以13亿,那就成为很大很大的问题;不管多么可观的财力、物力,只要除以13亿,那就成为很低很低的人均水平。”因此,要倍加爱护和保护自然、尊重客观规律。要运用包括公证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坚决禁止过度性放牧、掠夺性采矿、毁灭性砍伐等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做法,建立和维护人与自然相对平衡的关系。

三、法律是促进和保障和谐社会运行的重要手段

构建和谐社会至少需要形成四种健全的社会机制,即激励动力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整合平衡机制和利益救济机制。而促使和保障这四种机制正常启动和运行的最明确、最具体、最有力的手段是法律。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的活动。

㈠激励动力机制

激励动力机制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实现的,激励动力机制的主要法律表现形式就是民法,它保障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经济社会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政策;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使得社会全体成员能在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中充分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

公证机关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证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印鉴属实。合同项下标的物自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此,民事主体依靠法律、更准确地说依靠公证来公平地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

㈡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表达机制主要是通过政治民主机制来实现。利益表现形式的主要法律形式应该是宪法。要创造条件,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反映其利益需求,引导利益主体在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解决利益冲突。

作为法律部门的宪法,是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地位、组织和活动原则等重大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部门法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宪法,是我国宪法法律部门的基础性的法律文件。总之,宪法作为一法律部门,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有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主要有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居民、村民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等。公证机关通过办理居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公证,反映了居民、村民的利益要求,钝化了利益冲突;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审查丧偶的儿媳对公婆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没有生活来源而是否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遗产份额,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老年人及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其通过公证的形式实现其利益。

㈢整合平衡机制

整合平衡机制主要通过政府管理机制来实现。整合平衡机制除依宪法作为根本之外,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应该是行政法。行政法除了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作用外,最重要的是对社会公共生活管理,合法、合理地调节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利益矛盾。

整合平衡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调整的过程。利益调整如果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即由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改善引起的群体利益的改善,而且任何人的利益都没有受损,此时的社会将是平衡和谐的。“帕累托”改进的典型当属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由承包制带来的农民利益的改变,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社会利益的提升。然而,经济快速发展通常带来的并不都是“帕累托”效应,更多的是一种非均衡发展。美国著名发展经济学家艾伯特•赫西曼在其经济发展战略中深刻指出:“发展是一种不平衡的连锁演变过程”。

㈣利益救济机制

利益救济机制主要通过司法保障机制来实现。利益救济机制主要法律形式除各类实体法外,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在法治社会,“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而是一种恩赐。从救济的公正性看,最佳的救济为司法救济。当社会的和谐关系受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组织或其他人侵害时,利益救济机制应该即时启动并予以运行,司法机制作为正义的保护神应当挺身而出,为实现公平、正义而战,从而使失衡的社会关系得以修更,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

如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是法律的强制性在公证活动的体现。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仲裁、诉讼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上的损耗。

四、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㈠对人民群众进行法治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国家公证机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宣传者。我国《公

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因此,公证机关应结合自身的业务,利用一切机会,通过各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治观念,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保障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

实践证明,公证机关通过公证活动,向人民群众广泛开展了法治教育,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通过办理《个人借款合同》、《船舶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签订合同的原则、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通过遗嘱、继承权公证的办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意义,传播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遗嘱的内容和有效条件以及遗产的处理方式等,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

㈡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公证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公证机关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公证机关的特有职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协调发展,是国家公证机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当前的经济建设中,加强经济领域的宏观调控,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就需要一个稳定的经济秩序。但是,各种经济纠纷的日益增多以及违约事件的频繁发生,其结果必然引起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从而干扰,甚至阻碍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家公证机关就是要用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这一特殊职能,介入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大力开展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办理公证业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1、为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手段,公证机关为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提供公证服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运作公开、公平、公正。

2、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机关积极办理公司事务公证,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公证服务。公司事务公证包括:一是公司的创立事务公证。如发起人协议公证、公司章程公证、公司股东创立大会公证、合资(合作)经营合同公证等;二是公司机构重大活动公证。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公证、监事会公证以及董事会、监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会议记录公证;三是与公司资产、股权相关的公证。如资产清点、财产分割、股权转让、股票承销等公证;四是公司的并购、分立协议和拍卖、招标公证;五是公司的法人资格、资质,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公司授权委托书等事实或文书公证;六是职工持股、管理层收购、股权奖励等事项的公证。

3、为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机关积极围绕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完善金融运行机制等,提供公证服务和公证保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如办理经济合同公证,经济联合协议(包括产、供、销联合,生产、科研联合,情报、信息联合,劳务协作联合等)公证等。通过国家公证机关,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严格审查,加强法律监督,严肃合同的履约,促进了合同的正确履行,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4、为农业、农村、农民、农民工“四农”提供公证服务

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说过:“……如果你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那么你就懂得经济学当中许多重要的原理。……如果你懂得了农业,那你就真正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的农村人口约为7.5亿,而农民工则高达1.3亿之众。他们一般都是来自农村和农业大省的人,其中安徽省外出务工人员已达成193万多人。从年龄结构上分析,主要是18岁到50岁之间的青壮劳力。一亿多农民工,被一些经济学家称为农业、农村、农民“三农”之外的第“四农”。公证机关关注“四农”问题,办理与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有关的公证,依法维护农民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服务;办理与农民工就业的有关合同、身份、学历等公证,为增加农民收入服务;办理粮棉等收购合同公证和各类服务合同公证,为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健全农产品市场服务;办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合同公证,为调整农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服务。如宣城市公证机关应积极办理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等合同公证,为“一主两翼”的经济发展提供公证服务。

㈢发挥公证的预防纠纷的职能,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1、发挥公证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处在防范民事纠纷的最前沿,通过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审查和监督,帮助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了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一步降低经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使公证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同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协调,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消除纠纷,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如《公证程序规则》第54条规定:“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35条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做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公证工作,预防和减少公民个人财产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公证处的业务如下:⑴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⑵证明继承权;⑶证明财产赠与、分割;⑷证明收养关系;⑸证明亲属关系;⑹证明身份、学历、经历;⑺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⑻证明文件上签名、印章属实;⑼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⑽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⑾保全证据;⑿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⒀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而公证机关通过办理大量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事务,可以使公民在财产上、身份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而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综合治理。

3、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公证机关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交通事故处理、医患纠纷、拖欠工资等方面的公证,积极预防各类社会矛盾的激化。如通过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可以减少诉讼,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通过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可以使“幼有所育、老有所养”,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此外,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财产赠与、分割协议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婚姻状况公证,保全证据公证,以及保管公民个人遗

嘱或其他文件等业务,均可以起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4、建立不良信用登记和通报制度

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对少数利用虚假证明申办公证的事件给予坚决斗争。如有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有的冒名顶替他人丈夫,企图骗取贷款;有的隐瞒继承人的真实情况,以求独占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有的擅自涂改亲属关系证明,骗取出境证明等等。公证机关建立不良信用登记和通报制度,对虚假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予以登记和通报,维护社会信用。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揭露,维护了法治的严肃性。

㈣充分发挥公证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扩大开放服务

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律证明制度,公证文书具有跨越国界和地区界限的普遍效力,在对外交往中,许多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财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通过公证机关提供必要的证明,使他们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目前,我国公证机关办理涉外公证文书的内容非常广泛,在对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开发第三产业等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我国公证机关,按照国际惯例和双边协议,提供各类型的涉外公证文书。如为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出具法人资格证明公证,以便这些单位在国外注册登记,设立办事机构,开展业务,参加投标,承包工程;在劳务出口,为派出的技术工人、技术员和工程师办理学历、经历、职称、未受刑事处分等公证;为对外经济谈判人员出具法人授权书、委托书等公证;为出口的商品出具商标注册公证书等。同时,还为广大侨眷和其他公民出国探亲、定居、升学、谋职、继承域外财产等出具相关的公证证明。通过这些涉外公证,对促进经济贸易往来和科学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国际友好往来,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起到了重要作用。

㈤发挥公证的法律保障作用,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服务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在履行审批、行政许可、登记等职能过程中,越来越多地不再承担对有关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的审查义务。公证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证明权;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进行前置性法律监督,为依法行政提供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公证机关积极办理与不动产、知识产权、婚姻财产约定等相关事项公证,承担对有关合同、协议和章程的审查义务,并开展有关登记等相关业务,促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安徽省司法厅

电话:0563-3021349

邮编:24

电子信箱:notary1964@hotmail.com

主要参考资料:

1、常修泽:《和谐社会的价值、特征和构建思路》,《人民日报》,3月18日第9版;

2、周佑勇:《构建和谐社会的行政法思考》,《法律日报》,203月25日第9版;

3、杨海坤:《现代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制日报》,年3月6日第3版;

4、孙立平:《利益时代的冲突与和谐》,《南方周末》,12月30日;

5、陈文杰:《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工人日报》,2005年3月18日第7版;

6、罗豪才、宋功德:《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中国法学》,20第6期。

篇4: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思考/郭小锋法律论文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郭小锋

【内容提要】检察机要关服务大局就离不开为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法制环境。以前,检察机关谈为企业服务仅局限于国有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司法工作人员执法观念的更新,为民营经济服务从无变有,从有到好。但是毕竟还不够成熟,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营经济 服务

新形势下,尤其在我国加入WTO后,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建设中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提供什么样的服务,给予什么样的支持,是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大局过程中面临的新课题。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给予极大关注,并且融入到检察实践工作中: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和保护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相较之下,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关注不够。而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检察机关作为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司法职能部门,应当在深入学习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同时,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自身优势,将检察职能融入到经济建设服务的实践中去,积极探索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和新思路。

一、正确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更新观念,树立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执法思想

(一)正确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宪法对经济问题也作出相应调整,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1982年宪法首次承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并明确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明确,并把私营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逐渐凸现出来,使得民营经济从体外注入体内,从不合法走向合法,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最终为社会所认可,并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之一。

(二)更新观念,树立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执法思想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对待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思维定势和误解,外化为观念上的“盲区”。迄今为止,检察机关仍将服务经济大局定位为服务国有企业大局,把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排除在外。尽管依据检察职能,在检察工作中不涉及或者很少涉及到民营经济的内容,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检察机关没有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责任。其实,服务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既可以是通过业务“聚焦式”服务,也可以是围绕业务“辐射式”的服务。因此,服务到位不到位,不在于业务的范围是否触及,而在于服务意识的存在与否。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包括许多其他国家机关)在对待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态度上,截然不同,保护和服务国有经济明显多于民营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这是不争的事实和现状。但是,从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变化和近年的发展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解放思想,积极更新观念,重新审视民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继而全面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服务大局、服务经济作为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主线思想,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坚决贯彻“三个同等”原则,即给予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尤其,要更新保护和服务民营企业的传统观念,摈弃歧视或者不公正地对待民营企业的错误思想,将服务民营经济的思想统一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和服务整个经济建设大局的思想高度,从而树立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执法思想。

二、加强交流与沟通,及时寻求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切合点和突破点,进一步确立服务的重点

观念的更新只是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前提条件和思想条件。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如何将服务民营经济与检察职能相结合和做好服务民营经济的检察工作,需要深入研究,并予以解决。在以往的检察工作中,我们为国有企业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用来指导如何开展为民营企业服务,但同时不能忽视检察视野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差异,毕竟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之间业务往来较少,所以,应当在服务国有企业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首先,加强与民营企业的交流与沟通。了解是服务的前提,没有了解也就没有服务。基于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民营企业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至于如何加强交流与沟通,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适时召开为民营企业服务座谈会,聆听企业的心声。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进行过该项实践,并取得相当的成绩和经验。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座谈会双方主体:检察机关除反贪部门外,增加民行、控申、公诉和渎职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企业方则邀请大、中、小型企业代表参与,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力争做到广泛性。二是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与民营企业联系的机构或者在其他职能科室设立与民营企业联系的窗口。其职责为:不定期与民营企业联系;收集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集中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三是走访民营企业,进行调研。及时地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章和违规等问题,配合企业予以解决。

其次,寻求服务民营企业的切合点和突破点。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是党政机关和企业共同的目标,两者之间不存在着根本的对立,只是侧重点不同而矣。这点,决定着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可能性,再结合“打击、预防各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检察职能,决定着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可行性。其服务的切合点和突破点为:打击和预防各类刑事犯罪,尤其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样,为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直以来,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和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影响了企业的纵深发展。司法实践表明:盗窃公司、企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职务侵占,金融诈骗以及商业贿赂等财产和经济犯罪,大量存在,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正常地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托检察职能,围绕经济发展的大局,加强打击和预防诸类犯罪的力度,确保经济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稳步发展。

最后,确立服务民营企业的重点方向。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仅依据刑事手段正面打击来遏止犯罪,是不现实的,还必须借助预防手段,在某种程度上,预防犯罪比打击犯罪更为重要。因此,在服务民营企业过程中,坚持“打击和预防相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因为民营企业财产的非公有性,决定其涉嫌经济犯罪与违法不是完全由检察机关全过程受理。无疑,打击该类违法犯罪的面就相应缩小,但并不能由此说明民营企业内部的问题也随之减少。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立足于预防

违法犯罪职能,帮助民营企业整章建制、消除隐患,真正做到未雨绸缪。

三、严打犯罪,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强化监督,确保对民营企业的司法公正

(一)严打犯罪,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打击犯罪本身就是一种服务方式。只是这种服务方式不被社会一般人所理解,因为它不能直接转化为经济的增长点,是一种环境的服务和幕后的服务。随着法治经济的确立和法治时代的来临,民营企业越来越意识到打击犯罪与企业发展的裙带关系,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进行维权斗争。因而,顺应这种呼唤,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经营权的各类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具体工作思路:坚持三个优先原则,树立四种执法意识。

三个优先原则:一是优先受理,即检察机关对于民营企业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控告、申诉的案件和对不服民事行政案件处理而申请抗诉的案件要优先受理,决不拖延;二是优先查处,即检察机关要优先查处侵犯民营企业经营权的各类案件,尤其有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向和营企业索贿、徇私舞弊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案件,决不手软;三是优先监督,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要实行优先监督,决不怠慢。

四种执法意识:一是要树立文明的办案意识。严禁对控告、举报、申诉的民营企业人员态度冷漠、生硬、蛮横和推诿;严禁利用办案或预防之机吃拿卡要,拉赞助、搞摊派;严禁刑讯逼供,或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辱骂和体罚。二是要树立规范的办案意识。严禁滥用侦查措施办案和刑事强制措施;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查封、冻结民营企业的帐户、帐册和财产;严禁插手企业间的经济纠纷,或给侦查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给以庇护。三是要树立维权的办案意识。不发表损害民营企业声誉和形象的宣传报道;不侵害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穿检察制服、开警车到民营企业中去调查取证,除必要情况之外。四是要树立谨慎的办案意识。不轻易查封民营企业的库房设备和产品;不轻易冻结民营企业的帐目和银行帐号;不轻易扣押民营企业营业执照;不轻易对民营企业法人代表、经营骨干采取强制措施。

(二)强化监督,确保对民营企业的司法公正

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其目的是为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司法的公平、公正。法律监督并不是针对某个环节、某个主体和某个部门法进行监督,而是全方位、多层次地监督,因此,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过去,我们更多地注重检察业务环节的法律监督。但随着对法律监督地渐进认识,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努力开拓法律监督的多渠道、多方式和多效果。为了全面贯彻新时期检察工作这一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和思路,我们力求进一步地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将民营企业的司法内容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视野中来,确保对民营企业的司法公正。

目前,执法部门违法执法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尤其在对民营企业的执法过程中,认为民营企业无地位,大有要将蛮横执法和违反程序执法进行到底之势,严重破坏了企业的经营权。对此,检察机关应当高举法律监督的旗帜,为民营企业营造一个公正执法的良好环境。及时发现执法部门随意查封民营企业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资料,随意冻结民营企业资金,随意罚款、扣押营业执照和责令停产等执法行为,遂向单位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预防犯罪,消除隐患,为民营企业制度健全把脉

犯罪是对水流的污染,而制度本身的漏洞和不完善则对水源的污染,为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鉴于这种水源与水流的关系,检察机关应当确立“打击未动,预防先行”工作思路,及时有效地消除企业隐患,为民营企业制度健全把脉,做到“人、章、物”的合理、合法。同时,检察机关不应干预民营企业内部的经营权,通过送法进企业来引导其朝合法、规范的方向发展。具体预防措施为:

第一,送法进企业。将涉及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各种案例等定期辑录成册以《民营企业法律指南》为名,不定期向企业发放;赠送《检察日报》、《检察时空》和《北京检察》等报刊杂志培养指引民营企业知法、守法;组织检察人员为民营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等方式。

第二,配合民营企业搞好员工的法律培训。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除阅读《劳动法》、《公司法》和《合同法》等必备的法律读本外,还需了解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这是现代企业的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企业对员工进行必要培训,可以通过讲法制课、开座谈会的形式,传授与职工和企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常识,引导职工和企业树立维权的意识。同时,告知他们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受理控告、申诉、举报等职权范围以及申请抗诉的条件和程序,必要时寻求检察保护。

第三,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当好参谋。针对民营企业内部犯罪的高发、易发、多发环节或者行业,深入调研,剖析发案原因,洞察民营企业案件发案规律,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预防对策。不仅如此,并且要坚持“四个一”原则:一起案件、一份检察建议、一次回访、一次教育。另外,检察机关在发出具体整改意见后,应当要求发案单位将整章建制和堵塞漏洞的情况及时反馈检察机关,而且还应不定期进行回访,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若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有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办案的经验和优势,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帮助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签定合同制度、销售等规章制度,堵塞民营企业在产、供、销等管理中的漏洞,切实为企业当好参谋。

五、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队伍建设历来为党政机关所重视,因为再好的制度,需要人去实施和执行。所以,高检院提出“以人为本”的改革战略目标,努力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实质上,作为党员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这是最基本、也是最普通的要求。长期以来,由于受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检察人员较易形成“犯罪与刑罚”的思维惯性,不可避免思维局限于刑事法等相关内容,这将不利于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大局。为此,检察人员需要在转变思想观念的同时,努力学习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律法规等方方面面知识,拓展视野,才能为民营企业服务到位,才能保证服务的质量,才能为经济的发展推波助澜。否则,不但达不到服务的目的,反而会将民营企业的发展引向误途。

篇5: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思考/赵福杰法律论文网

大港区检察院 赵福杰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民营经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有学者称之为民营经济发展的另一个春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在深入学习和领会十六大精神的同时,也应当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真正发挥自身优势,把检察职能融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实践当中去,积极探索服务民营经济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思路。因此,本文拟就检察机关如何为民营经济服务问题作一探讨和研究。

一、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定位,转变传统观念,不断增强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意识。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伴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也几次修订,每次修订大多牵涉到相应的经济问题,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1982年宪法首次承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并明确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1988年修宪,对私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明确,199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把私营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20多年的努力,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进一步得到确认,从而使民营经济从体制外的“另类”进入体制之内,由不合法到合法,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终于被社会认可,并逐渐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从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变化和近年的发展情况看,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解放思想,转变传统的观念,重新审视和理解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的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支持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力量。尽管民营经济占有社会资源的比重仅有三分之一,但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已经占到三分之二。因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因而始终保持了顽强的生命力和发展势头。民营经济不仅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也为解决现实经济中的`诸多矛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而且作为新的体制因素,日益成为推动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动力。长期以来,在对待民营经济的问题上,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思维定势并常常外化为观念上的“歧视”。主要表现为:将其视为微不足道的成分,顶多是极少数的“大款”经济,终归比不了公有经济,社会地位不高;认为民营经济发展潜力不足,只是作为社会经济的补充力量等等。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还包括许多国家机关)表现出对待民营经济与对待公有经济截然不同的态度,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关注公有经济比民营经济明显要多等,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的信心和发展。

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全面落实十六大精神,将服务大局、服务经济作为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对于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坚决贯彻“三个同等”,即给予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尤其要改变对待民营企业的传统观念,摈弃对待民营企业与己无关、无所作为和“差别待遇”的落后想法,明确为民营经济服务也是为社会、为人民、为整个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思想,义不容辞地担当为其服务的重任。

二、加强沟通,深入调研,及时调整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方向和重点

检察机关在观念上的转变只是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前提条件,已如前述,下一步应考虑如何依托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服务、怎样搞好服务的问题。在以往的工作中,我们为国有企业服务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主要是因为检察机关所辖的贪污贿赂案件绝大部分出自国企,彼此间联系紧密,但对服务于民营企业而言,因接触少,没有业务往来,所以如何服务尚需探索。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脚踏实地,加强与民营企业的沟通联系,深入调研,确定服务的方向和重点。

基于此,检察机关转变工作作风,积极“下访”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如下几种方式可以参考:一是适时召开为民营企业服务座谈会,听听企业的心声。这一点,我们的反贪部门已经进行了实践,今后在以往的基础上,应当扩大座谈会双方范围,检察机关除反贪部门外,增加民行、控申、起诉、和渎职等科室负责人参加座谈,企业方邀请大、中、小规模企业的代表,力争作到广泛性。二是在检察机关的办公室成立专门与民营企业联系的机构,负责对民营企业的调研,听取它们对检察机关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向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反映,作为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重要依据。三是检察机关定期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情况分析会,将民营企业遇到的问题和需要给予帮助的内容列为议事重点,给予必要的关注,共同寻求解决的途径。

事实上,这样一来可以实现“双赢”的目标,即为服务于民营经济打下牢固的现实基础,也可以相当程度地改变检察机关的工作作风,促进检察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三、严打犯罪,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民营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政策支持、法律的认可,还需要一个充满公正气氛、和谐稳定的良好法制空间。检察机关为民营企业服务必须从检察职能出发,不能脱离、也不能超越,否则会因噎废食,得不偿失。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打击犯罪等职能,这为民营企业服务提供了新的着力点。从某种角度看,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也是一种很好的服务方式,即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笔者结合检察职能,认为检察机关在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案件中应当作到三个优先:

优先立案。主要指检察机关对于民营企业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控告、申诉的案件和对不服民事行政案件处理而申诉的案件要优先立案,决不拖延。

优先查处。尤其是有的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在和民营企业打交道中利用职权实施贿赂犯罪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案件要优先查处,决不手软。

优先监督。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商业贿赂、挪用资金等案件要实行优先监督,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违法办案等进行全面监督,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

此外,检察机关还要作到规范执法、文明办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做到文明办案、公正执法,并在办案中特别注意民营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首先要时刻为民营企业着想。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除非确属必要,不要着检察制服、开警车到民营企业中去调查取证。其次办案要考虑经济大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犯罪案件要掌握原则,运用强制措施时要充分注意对整个企业的影响,确保不会出现“查办一起案件,跨掉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现象,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第三是把好宣传关。选择好角度报道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确保企业的产品信誉和企业形象不受影响。

四、发挥优势,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协助民营企业走上法制化的建设轨道

民营企业在

社会主义市场大潮中的生存和发展除了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外,企业内在质素的作用也举足轻重。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内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所以,企业内质,包括人的素质修养、规章制度建设等如果不尽如人意的话将会严重威胁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司法部门之一的检察机关掌握着丰富的法律资源,并且深喑预防和打击犯罪之道,在为民营企业服务上,可以利用这些优势,“取己之长补企业之短”帮助民营企业完善规章,走上法制化建设的轨道。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渐完备,客观上要求民营企业必须依法发展、奉公守法,这也是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保障。综观民营企业发展状况,不同程度的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导致了诸如签定合同被骗亏损、人才无序流动侵害商业秘密、非法经营致使企业倒闭的案例并不鲜见。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以上种种问题,采取适当的法律服务措施:

首先,主动送法到企业。

将涉及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各种案例等定期辑录成册以《民营企业法律指南》为名,不定期向企业发放;赠送《检察日报》等专业报刊杂志培养民营企业法律意识;组织专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等。

其次,协助搞好企业人员的法律培训。

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强化法律意识,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不争的事实,检察机关应当以讲法制课等多种方式协助其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不仅传授与企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常识,还要引导企业树立用法律维权的观念,让他们明确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受理控告、申诉、举报等职权范围,必要时寻求检察机关的保护。

再次,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当好参谋。

有的民营企业缺乏必要的管理,内部制度疏漏,往往会造成企业资产受损和经营困难等后果。检察机关应当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研究办案实践经验,摸索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发案规律,未雨绸缪,早早预防,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签定合同制度、销售制度,堵塞民营企业在产、供、销等管理中的漏洞,为企业当好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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