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侵害个人信息的民法救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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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侵害个人信息的民法救济论文

篇1:互联网环境下侵害个人信息的民法救济论文

互联网环境下侵害个人信息的民法救济论文

摘要:互联网是当前个体与个体、个体与团体、个体与社会交流共同的重要平台,个体在应用互联网过程中为了标定和识别个人的特性必须要让渡出个人信息的隐私性,这就给非法侵害个人信息创造了机会与可能。研究以民法司法的实践为平台,分析了对侵害个人信息的民法救济的法律解释,展开了个人信息的研究和探讨,提供了一系列对策和方法,为法律解更好地在互联网条件下实现对侵害个人信息损害的民法救济作出了深入思考。

关键词:互联网;个人信息;侵害;个体;民法救济;保护

1前言

网络是当前发展最快的技术和信息平台,在网络上天量的数据和信息在无障碍交流和联系,不但方便了社会和个人的交往,而且也带给生产、生活、交流的巨大变革。在人们享受互联网和网络科技的同时,个人信息存在着泄露、盗用和侵害的风险,并且随着互联网规模和网络科技水平的扩大和提升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迅速成为社会、公众和法律界的重点。在法律层面上首先要肯定对个人信息的尊重和保护,同时要加大对侵犯、盗用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打击力度,此外还应该建立起民法为平台的救济措施和方法,在多个维度上实现对个人信息更好地维护和互联网平台下法制化进程。

2对侵害个人信息的民法救济总说

救济是法律层面上对权利受到侵害的主体进行法律救济的行为,规范地使用民法救济必须要明确主体、责任、归则、抗辩等相关内容,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技术先进、方式多样就产生了行为难于规范、责任划分困难、归则基础复杂、抗辩形式多样等一系列问题,这不但不利于在民法层面上实现对个人信息侵害的有效法律救济,而且也会增加整个社会司法的成本,因此必须立足于互联网这个大平台和大背景,以严谨的民法研究和分析实现对个人信息侵害行为的`有效界定,进而高效率、准确地实现民法救济行为。

3个人信息的概述

3.1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

个人信息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可以通过信息阅读和判断识别出个体的信息,司法层面上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公民姓名、出生时间、户籍地址、身份证编码、生物学特征、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教育背景等基本信息。在互联网的平台上个人信息还应该包括:疾病与健康状况、收入与支出情况、社会活动状况、财务与税务信息、消费偏好等个体数据和资料。以上的个人信息在网络科技发达的今天如果受到非法侵害,不但可能造成对公民个体的损害,而且有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出现。

3.2个人信息非法侵害的种类

个人信息非法侵害的司法实践和典型案例中我们可以将侵害的种类划分为:一是,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得,利用网络平台、社交软件和各类活动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对其进行分类、存储,以便实现不当获利的目标。二是,个人信息的盗用,利用互联网的非接触、一点对多点的特点以他人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获得利益,当前的“扫码领奖品”“帮我砍价”等手段就是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基础上,非法利用信息而获得不当利益。三是,个人信息的非法销售,一些中介公司、服务企业将获得的海量客户个人信息打包出售给目标个人或企业,这些企业或个人通过加工、宣传、诈骗等方式实现非法利益。

4民法救济侵犯个人信息的研讨

4.1扩大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

在社会主义法制尚在完善的今天法律界应该肯定扩大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要扩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要做到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有效配合,更为全面地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打造法律层面维护个体隐私和私生活安全的新平台。理顺民法体系中对个人信息相关的法规和法条的关系,将民法体系中各项限定和规范做以统合,更系统地认识到个人信息的范围,更明细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进而在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法律平台上对个人信息的全面、系统保护,进而达成法制化、和谐化的社会建设与发展目标。随着互联网的建设和网络科技l展个人信息的数量和种类必将越来越多、越来越丰富,因此司法层面必须要具备动态的策略和眼光,要有先觉的意识,适当扩大法律体系对个人隐私和信息的保护范围,以便解决法律在今后保护个人信息不全面、不系统的潜在问题。

4.2区别对待侵害个人信息的主体

在同一个互联网平台上侵害个人信息的主体有很多种,进行民法救济必须以不同主体的不同损害作为前提。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进行的个人信息侵权要区分侵权的过程、内容和主体,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同时也要兼顾个体和提供者的长远利益,在平衡好多方面关系的基础上是吸纳对被侵害者的民法救济。由企业和团体进行的个人信息侵权应该要明确行为、结果、损害、因果关系等相关内容,这样就可以理顺民法救济的程序和方式,真正明确以过错为要件的司法取向,在坚持使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前提下实现民法救济。有个体进行的个人信息侵权要明确侵害的过程、后果与危害,要验证侵权个体和被损害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形成法律层面上对等的责任与义务,既避免受害者因举证困难而出现的维权困难,也避免对侵权个体过度的维权和追索,以实现在民法实践的过程中全方面平衡多方关系,促进互联网及其服务的深入发展,达到对社会稳定大局和祥和局面的法律保证。

5结语

越是在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越是要重视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这是社会和法律界的共识。面对客观存在的互联网和逐步扩大的信息交流法律工作者要利用好民法这一有利武器,明确个人信息的隐私性和合法性、明确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准确地定位个人信息的使用、收集、加工的范围和权力,在民法实践中完整而系统地开展归则、推定、判断、宣示等相关工作,实现对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进而实现在网络平台和互联网社会条件下对个体的有效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

[1]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王利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6)

[2]论个人信息权的权利结构--以“控制权”为束点和视角[J].刁胜先.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3)

[3]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J].齐强军,齐爱民,陈琛.青海社会科学.(01)

[4]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中)[J].王泽鉴.比较法研究.(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J].齐爱民.河北法学.(06)

篇2:浅析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论文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智能终端、数字地球、智慧城市等信息体的普及和建设,个人通过智能手机及其他智能移动设备就能完成购物支付、资金转账、交水电费用等,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同时,全球数据量出现爆炸式增长。个人在社交网站上的每天共享的内容超过50亿,并且在其他医疗卫生、金融、电商等各行业也有大量数据在不断产生。全球信息总量已经达到2.7ZB,而到这一数值预计会达到8ZB。

大数据以其数据收集整理与分析的高效性极大的推动了网络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这一现象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学术界,图灵奖获得者JimGray提出了科学研究的第四范式,即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数据密集型科学研究;《Science》也推出类似的数据处理专刊。在我国,20中国通信学会、中国计算机学会等重要学术组织先后成立了大数据专家委员会,为我国大数据应用和发展提供学术咨询。

大数据以其数据收集整理与分析的高效性极大的推动了网络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但目前大数据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安全与隐私问题是人们公认的关键问题之一。单纯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对用户信息的使用,实现用户隐私保护是极其困难的事。当前很多组织都认识到大数据的安全问题,并积极行动起来,如何保护好社会网络的个人信息安全是非常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1大数据概述

1.1大数据的定义

目前,对于大数据尚无统一解释,普遍的观点认为,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对其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从信息安全的角度看,大数据是指规模和格式前所未有的大量数据,它是从企业的各个部分搜集而来,它们相互关联,技术人员可以据此进行高速分析。

1.2大数据的特点

大数据的常见特点包括:数据量大(Volume)、类型多样(Variety)、运算高效(Velocity)、产生价值(Value)。

1.2.1数据量大(Volume)

大数据时代,各种传感器、移动设备、智能终端和网络社会等无时无刻不在产生数据,数量级别已经突破TB,发展至PB乃至ZB,统计数据量呈千倍级别上升。据估计,2012年全球产生的数据量将达到2.7ZB,20将超过8ZB。

1.2.2类型多样(Variety)

目前大数据不仅仅是数据量的急剧增长,而且还包含数据类型的多样化发展。以往数据大都以二维结构呈现,目前随着互联网、多媒体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视频、音频、图片、邮件、HTML、RFID、GPS和传感器等产生的非结构化数据,每年都以60%速度增长。预计,非结构化数据将占数据总量的80%以上。

1.2.3运算高效(Velocity)

基于云计算的Hadoop大数据框架,利用集群的威力高速运算和存储,实现了一个分布式运行系统,以流的形式提供高传输率来访问数据,适应了大数据的应用程序。而且,数据挖掘、语义引擎、可视化分析等技术的发展,可从海量的数据中深度解析,提取出所需的信息,是大数据时代对数据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

1.2.4产生价值(Value)

价值是大数据的终极目的。特别是激烈竞争的商业领域,数据正成为企业的新型资本,企业都在追求数据最大价值化,在数据量高速增长的情况下,通过挖掘数据有用信息,从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对于企业至关重要。同时,大数据价值也存在密度低的特点,需要对海量的数据进行分析才能得到真正有用的信息,最终形成用户价值。

2大数据面临的挑战

社会网络的不断发展将每个人都曝光在这种没有个人隐私的环境下,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被各种网络团体进行恶意泄露和传播。个人信息处于非常危险的环境中,比如各种网络论坛里对个人进行“人肉”,个人的各种信息都被迫公开,给当事人带来了非常坏的影响。当前大数据时代下的社会网络发展迅速,极大的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通过互联网能够有效及时的获取各样各种的信息,并且能够做到远距离的及时交流。通过网络能够获得一些自信和满足感,但是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安全性非常的低,个人信息极易被不法分子获取用到不正当的途径上去。

大数据时代下的社会网络特征是非常明显的,网络中的信息呈现出非常多样化的形态,各种信息数据以各种形态存在于网络上,例如视频形式、声音形式、图片形式、文字形式进行信息传播与交流。网络的方便快捷加快了社会的进步,各种社交平台的出现,利用网络进行购物并支付货款等牵涉到个人的真实有效信息,这些个人信息被互联网企业通过大数据进行整理与保存,某些不法分子会利用一些技术手段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行为,这些个人隐私对于用户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好多人会收到各种莫名其妙的推销电话,这就是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一个直观现象。

2.1大数据中的个人隐私泄露

个人在网络社会进行各种活动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要确保自己各种网站私人账户的安全,确保个人隐私不会被第三方企业或个人所获取。大数据时代下的现代网络促进了时代的进步,各种网站的出现将公民更多的投入到网络社会中,现代社会的个人离不开网络社会,通过各种账号能够实现用户多种多样的需求。用户在申请个人账号时往往都是通过自己的手机号或者邮箱账号作为账户名进行关联,这种数据之间的关联虽然非常对用户来说非常方便快捷,但是其风险是较高的,一个账号被盗可能会引起其他账户信息的泄露,账户安全问题在大数据时代显得更加严峻。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用户的个人隐私安全问题日渐突出。当今社交网络的非常火爆,用户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交软件与外界进行沟通与交流。用户通过分享自己的位置、发布照片等多种多样的形式与其他用户进行深度交流。这些信息都会被这些社交软件进行数据化处理,形成各种数据存储在云平台里。虽然在社交网络中分享自己的心情和照片能够增加自己的愉悦感,但对于某些较为隐私的信息还是不想被他人获取并发布到网络世界中。当前情况下,一些大数据公司在进行数据的处理和分析过程中,并没有根据用户的具体隐私进行正确的分类,对于某些用户的个人隐私进行整理并当成商品售卖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严重影响了用户的隐私,给用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困扰。因此,作为处理大数据的互联网企业不能以任何名义去泄露用户的个人隐私,要充分保证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积极采取各种技术手段有效的保护好用户的个人信息,保证用户在网络社会当中的合法权益。

2.2个人信息控制权弱化

跟传统环境作比较用户个人信息控制权弱化程度太高。互联网社会的飞速发展,信息在这个世界的传播速度超越先前的任何一个时代,互联网社会的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控制程度达到了最低的限度,个人隐私非常容易被暴露到网络社会当中。特别是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数据的处理能力得到了质的飞跃,公民个人的所有信息被整理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互联网当中,数据公司通过对个人数据的合理分析能够迅速的'定位到个人,个人对于信息的控制权遭到了极大的削弱。

篇3:浅析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论文

3.1数据匿名保护

大数据的匿名更为复杂,大数据中多元数据之间的集成融合以及相关性分析是的上述那些针对小数据的被动式保护方法失效,与主动式隐私管理框架相比,传统匿名技术存在缺陷是被动式地防止隐私泄露,结合单一数据集上的攻击假设来制定相应的匿名化策略。然而,大数据的大规模性、多样性是的传统匿名花技术顾此失彼。

对于大数据中的结构化数据而言,数据发布匿名保护是实现其隐私保护的核心关键技术与基本手段,目前仍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阶段。在大数据场景中,数据发布匿名保护问题较之更为复杂:攻击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获得数据,而不仅仅是同一发布源。对网络用户中的匿名技术以及对于大数据网络下的数据分析技术和相关的预测技术对于网络的营销业务的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相关的企业还要进一步对匿名技术进行研究,保证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以及数据之间的应用安全。

3.2加强数据的监管

海量数据的汇集加大了隐私信息暴露的可能性,对大数据的无序使用也增加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在监管层面,明确重点领域数据库范围,制定完善的数据库管理和安全操作制度,加大对重点领数据库的日常监管。在企业层面,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定设备尤其是移动设备的安全使用规程,规范大数据的使用流程和使用权限。

3.3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阶段个人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与大数据技术同步跟进还是新生事物,行业内部仍在不断地摸索中努力前进,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会有很多的挑战,比如法律法规相对不够健全,相关的用户信息不能进行安全的保护等等。《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最高国家标准于2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标准主要是在整个大数据的环境下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以及合理利用性进行相应的标准规定,这就进一步保证了在对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规范性。所以,在目前我国大数据的背景下,如果想要进一步对个人信息的安全进行保护,就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建立和完善。

3.4安全体系建设

在目前我国大数据环境下的社会网络,要对网络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以及相关的公约进行相应的建立,要想保证我国的社会网络行业在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背景下能够进一步提升,在市场上能够占有一定的地位,就要对相关的建立相应的安全体系,并且对用户的信息安全进行进一步的保障,保证用户能够对网络行业产生一定的信任,并且能够在目前大数据的环境下能够获取一定的收益。

3.5提高个人安全意识

提高个人的安全意识是社会网络用户在大数据时代主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有力措施。如学习信息安全基本保护措施,加强对信息安全知识的拓展,不仅能够帮助用户对相关的网络病毒特征进行了解,还进一步提升了自身的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进而保护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还要对用户的信息进行及时的备份,提高用户的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

对于网站以及相关的网络应用要进行相应的控制,保持其合理性的应用,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要对各个方面进行考虑,不要将个人信息过多的放入到网络中去,对于分享的照片以及地理位置等等个人信息要进行相应的控制,还要对陌生人进行相应的访问权限设置,对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要能够把控住,保证自己信息的安全性。

在访问网站时,会产生很多注册的信息,在注册的过程中要保证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透露。用户还要进行定期的个人信息安全教育,根据相关数据表明,用户信息在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之后,对于其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也就有所提升。在目前大数据的背景下,相关的用户要对网络中相关的隐私安全保护公约进行更多的了解,主动地进行自身信息安全的保护。

4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国大数据的网络环境下,我国的网络技术一直在发展,用户对于相关信息的获得以及使用都得到了相应的发展。随着科技信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安全也就产生了一定的问题,而大数据面临的安全挑战却不容忽视。当前对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相关研究还不充分,只有通过技术手段与相关政策法规等相结合,加强对目前大数据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性,才能更好地解决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

篇4: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

一、隐私权概述

网络在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因其自身伴随的弊端引起了诸多不安全因素,例如网络隐私权受到泄露和破害,扰乱正常生活秩序以及基本权利受到了严重威胁,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学者们关注。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民教授,在其著作《人格权法新论》中指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不希望他人知道的私密信息、不希望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不希望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q?”隐私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乃生存的基本权利,不得转让或抛弃和侵害,然而网络的虚拟性、传播性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构成了很大的阻碍,因此我们更要确定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的改进。

(一)网络隐私权相关简述

由于社会文明的不断推进,人的权利意识和人格尊严的价值取向越来越引起重视,随科技和现代媒体普及,网络隐私权萌发并在发展,给传统隐私权注入了新的内容和特征,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展。由于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可以说网络给与了我们便利,但网络时代所孕育出的全新问题和矛盾也不少,面对棘手的侵权问题,不能视而不见,要学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在使用网络软件或载体时,我们应当知悉其适用意图、作用价值,是否安全,包括适用形式及后果;我们有权选择是否使用该网络软件或网络载体,登记个人信息时由自己意思自治,主动权在于用户本身;我们所发布的个人信息,我们有支配权,可以自行查看、修改、删除或分享,不受他人控制和变动;当我们的网络隐私受到损害时,用户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要求赔偿自身损失或者继续侵害的情况发生时用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首先,网络侵权易发生。因为网络本身属于虚拟空间抽象的存在,无法触摸和目睹,难免不经意间出现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的泄露现象。且网络的国际性、开放性和迅速传播性能强,网络隐私权侵害结果难以被预测、控制;其次,侵权主体和手段具有隐蔽性。侵权人认为靠网络的虚拟性可以自我保护便敢于肆意行动。因此,网络的现代化、开放性给某些不法侵权者可趁之机,钻法律空子,实施不法行为,我们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和形式减少或克服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在立法和实践中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全面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现状和问题

由于我国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忽视了网络隐私权的地位,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畴更是不够完善,相对应的侵害处罚规定不够严厉和系统;网络环境治理的自身漏洞百出,网络环境文化建设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强;包括人们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淡薄,也造成了网络隐私权严重受迫害的事实现状。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综述

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下,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总之,我国目前尚未做出关于网络隐私权系统的立法?r?。一直到《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在民法体系中才第一次正式提到了隐私权,在专门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领域上,我国的立法更显苍白。现有法律规范的.效力普遍较低,多为行政部门发布的规章条例,可以说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系统立法远未形成,无法实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需要。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主要问题

首先,从立法看,网络隐私权保护具有滞后性,我国民法并没有明确的针对网络隐私权在立法上进行补充和改进。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范围和认定标准给予直接立法,实属必要。其次,我国的互联网业起步不久,为了协调更好地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网络环境各行业的成立上应当严把门槛,关于网络的管理上,用法律作出针对性的系统的要求,并且指出制裁措施,形成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

三、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保护网络隐私权就要明确其受保护的范围,因此在我国民法中,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地位、独立性十分重要。在立法中,将隐私权真正做出解释,并与其他权利并重,只有使它独立出来,就能达到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而不是只靠其他权利的保障去实现隐私权本身。要注意的是,网络的迅猛发展不可预见,因此也要明确对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不能僵化,需要条款具有弹性,因为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继续进步的发展。

(二)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和展望

我们生活在网络交错的世界里,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问题的泛滥,这种现行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有序的网络生活。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法律上应明确确定“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在民法的保护范畴利内,应当纳入网络隐私权本身,解决相对应的网络侵害隐私权问题,未来民法中的隐私权体质才能更完善,使网络隐私权问题有法可依,独立的法律条款本身就有威慑力,使这种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机制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应当强调法律的规制作用,同时重视网络行业自身纪律管理,这样既可以完善保护网络隐私权立法的不足,也可以为良好健康网络环境发展提供可能。

四、结语

选择和设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健全机制,必须结合我国现实社会背景与特点。在完善网络侵权立法过程中,当然需要精通、熟知相应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时,必须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的沟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同时应当提高网络服务商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责任,敦促网站保持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自律机制,也对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用户的隐私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既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

注释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2。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2.

[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670.

[3]肖红.《浅析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现状即对策》[J].法学视野.

[4]http://baike.baidu.com/link?url.

[5]张新宝.互联网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J].民商法理 论与审判实务研究.2002.41.

[6]http://baike.baidu.com/link?url=7eXd.

[7]杨继红《网络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与经济.7.

[8]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

篇5:互联网环境下旅游管理教学论文

互联网环境下旅游管理教学论文

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已经使网络旅游不再是一个新名词,它的理论与实践逐渐改变着人们的旅游方式,为旅游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在教育领域,由于网络突破了受教育者的时空限制并能实现资源共享,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教育的公平性,并对传统教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旅游管理教学中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动因

(一)互联网技术应用是现代教学技术发展的要求

互联网作为新的旅游教学工具的优越性不只体现在它能够及时、快捷地提供教学资料,还体现在它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网络讨论、信息发布等手段为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以及学生与学生提供双向沟通服务,从而使得“探究式学习”及“合作式学习"等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学习方式得以实现。互联网的应用使得传统的计算机辅助教学(CAI)向基于Web的协作式学习转变(Web-BasedCollaborativeLearning),为教学提供了互动平台。作为旅游教学的工具,互联网的应用能有效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应用信息技术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处理信息、利用信息的能力,从而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以提高。

(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是旅游业发展趋势的要求

互联网不只为教师及学生提供了互动的教学的平台;置身网络技术环境下的旅游教学还可以帮助学生了解互联网技术在旅游业的应用。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网络旅游的内涵会获得极大地丰富,游客及潜在游客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对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旅游进一步认同。互联网环境下的旅游市场营销及便利的信息渠道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将使网上预订机票、酒店成为人们出游的重要方式。在旅游教学过程中,启发学生设计、利用旅游信息查询系统、在线预订系统,并进一步开发模拟旅游电子商务系统可以使学生在毕业后从容面对网络环境下的旅游业的要求。

二、联网技术的应用给旅游教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一)互联网环境下的虚拟社区为旅游教学创造了良好的沟通环境

在虚拟社区中教育相关人员的归属感、信任感得到加强,人际关系更加融洽,这使得相互支持、相互学习的观点得到进一步认同,更容易创建合作学习的环境,这一切在越来越强调个性发展的今天有着独特的价值。旅游学的交叉性使得各门课程之间出现许多重复内容,通过教师与教师间、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间的沟通可以使教师进一步调整教学内容,重新确定课程的重点与难点,从而为教学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打下坚实的基础。互联网为教师与学生提供了更多的互动沟通机会,有效增强了旅游教育的互动性,从而提髙学生的沟通能力。电子邮件、社区讨论等网络工具可以使教师及学生有效安排交流时间及空间,从而使同步交流与非同步交流都取得较好的效果。在网络社区环境中,随着归属感、信任感的加强学生间的交流愿望会得到加强,从而其学习的积极性得以提髙。在旅游管理教学中,互联网的应用使得教师及学生间的跨区域沟通更加容易,进而使学生及教师更好地了解世界旅游资讯,扩展了他们旅游学习与研究的视野。互联网平台下的声像、图文等资料可以使教师及学生更好地了解世界不同地区的文化及生活方式。此外,通过在线沟通工具,学生可以就某一旅游问题与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的学生展开讨论。这会促进了校际间非正式研究组织的建立,从而提髙了旅游教育与教学的质量。

(二)互联网的应用为旅游教育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较髙的可进人性使得教师及学生可以通过互联网得到更多的旅游信息。他们可以通过某一图书馆、或直接通过互联网获得文献摘要或其它电子资源。另外随着网络搜索引擎技术的不断发展,旅游研究者可以更加快捷地做出某一课题研究的综述。旅游教师应尽力做好文献的捜集工作,使得其知识具有时代的前沿性。互联网的应用,使得信息的“真实瞬间”特性得以实现,学生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旅游问题的产生,而不是依靠阅读过期的资料。旅游教育者要鼓励学生通过互联网阅读报纸,期刊,缩小旅游研究、学习与旅游实践的距离。

(三)互联网成为教学的重要激励要素,并提供了新的学习与研究方式

把互联网技术应用与旅游专业课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会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动机,满足个性化教学的要求。互联网可以通过不同的媒介,提供差异化的学习方式。通过教学相关文件的网络连接,可以使学生对教学中某一问题有更全面、更深刻地认识;通过网络声像可以使用文字比较难阐述的内容简单化,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教师还可以利用电子公告牌向学生发布一些旅游研究的热点问题,并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来提高学生的学习动力。此外,互联网技术支持下的远程教育为教师及学生提供了更多的“面对面”沟通机会,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三、互联网环境下旅游教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互联网在提供了丰富的旅游信息的同时,也存在信息超载、可信度不高等问题

互联网中包含了大量的旅游相关网站,例如:利用“百度”搜索引擎通过“旅游”这个关键字寻找可查到上百万个相关网页,旅游研究及实践人员很容易在信息的搜寻中失去耐心,从而无法直接利用信息社会为旅游教育所提供的便利。在旅游教学过程中,那些认为旅游研究就是剪刀加浆糊,不加理解就强行利用的学习态度从一定角度上降低了互联网技术对旅游教育的推动作用。在旅游教育教学过程中,对互联网信息的利用要充分考虑其可信度及局限性。互联网中包含了大量的旅游相关信息,但大多数的旅游信息是以吸引游客、开拓旅游市场为出发点,而不是以教育为目的的。在教学过程中,如果学生总喜欢直接利用旅游企业的市场促销信息来说明问题,那么其结论往往是因为信息缺乏可信度,显得缺乏科学性。旅游教学中对互联网站信息利用应该是合适的、相关的。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评价能力一般不会从直接的培训获得,这就意味着旅游教师要成为信息的“过滤者”,通过推荐髙质量的网站来介绍评价“适量、有用”的信息的概念。

(二)教学过程中基于网络的沟通与面对面的沟通比较而言缺少视觉和听觉的线索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视、听、说等多种沟通渠道不断成熟,互联网环境下的教学沟通不再只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等文字方式进行。怎样把这些方法与传统的沟通方式结合起来,形成整合的效果是下一步教学沟通的重要工作。随着网络沟通应用的普及,在旅游业中许多沟通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这种“人-机”的沟通方式对旅游业服务质量的提高提出了新的挑战。旅游业是“人”的'产业,人际沟通与交往技巧有着很高的价值。因此,旅游教育应充分重视学生沟通与交际技巧的培训,只有这样,旅游服务的质量才会得到提高;那些以旅游教学网络应用为借口而忽视对学生人际交往技能培训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三)互联网环境下的旅游管理教学要求教师及学生需掌握一定程度的计算机网络应用技能

旅游人力资源市场需要学生能掌握计算机网络的操作知识,而不是掌握一些计算机的基础知识。然而许多学生已经掌握了相当的计算机知识,这些知识在有些人看来是不实用的。这种需求对于早期毕业的旅游专业学生以及网络应用不发达地区学生产生了新的就业压力。对于旅游教育规划者来讲怎样在已经很满的课时安排中,拿出一定的时间专门从事网络应用技能培训很难,也难以达到培训目的。因此,依靠旅游专业课程教师本身的网络技能的提髙,并使其在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计算机网络应用能力培训应是可行的办法。互联网技术支持下的旅游教育的成功更多依赖于旅游管理教学人员应用网络能力的提高,而不是简单增加网络教学课时。多数教学人员都能利用互联网作为沟通工具,如在同事、学生间利用电子邮件沟通,或利用搜索引擎在网页上査找相关信息。但抛开这些操作技能,他们的计算机网络应用的技能水平十分有限,多数教学人员不能利用网络信息发布,网络讨论等工具;许多旅游教学及科研人员可以很好利用图书馆的在线的期刊,却不会利用网络做旅游调查。

四、结论

在教学实践中,互联网的应用为旅游管理教学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新的平台,使得教学过程中沟通更加便利、通畅,并使得教学信息的“真实瞬间”特性得以实现;但同时,互联网技术在旅游管理教学中的应用也存在着诸如信息过载、可信度不强、缺乏沟通线索等问题,并有可能由于教师或学生的网络技术水平原因造成教学质量下降。总体上来讲,怎样利用互联网为旅游教学带来的机遇,减少风险,使学生从旅游教学中得到最大收益仍是互联网环境下旅游教育教学的严峻挑战。

篇6:论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信用权民法保护论文

信用权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用侵权出现新特征。复杂的网络环境和我国信用权民法立法尚不完善,都是构成网络侵害信用权的温床。鉴于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重视民法在个人信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索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应用的普及,为人们工作、生活、交往带来了极大便利,网络经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重要保证,但是网络环境中的信用侵权问题甚嚣尘上。网络本身所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匿名性、全球性和即时性的特点,为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更为高效、快捷的平台,使现实环境下的一些侵权行为能够在网络环境中得以延伸。信用侵权主要表现为:通过捏造、散布具有诋毁性、诽bang性信息的方式,使社会公众对与权利主体履约经济能力的可信任性降低或丧失,从而造成权利主体财产性利益的损失。从近年来网络侵害信用权案件频发的趋势来看,在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益面临的新问题凸显了我国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信用权益保护存在不足。

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的影响和特征

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的影响。信用权就是民事主体本身与其经济能力相符合的社会评价,对其信赖所拥有的维护、支配的人格权。可以说,信用权是一种评价性权利,它产生于社会对民生主题履行经济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在此基础上获得的一种信赖。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民事主体的信用权通常以经济价值表现出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电商很快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现实环境对信用权的侵害不同,网络环境对于信用权侵害主要体现在行为方式上。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论坛、博客、微信等均是现阶段市场经济中信用权的新媒介。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客户端的兴起,都极大地推动了信息传播速度。这里面不仅有真实信息,也有对民事主体信用侵害的不良信息。在网络环境下对信用权保护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主体难确认。

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虚构性导致网络用户采用网名,对其真实身份确认有难度,这一点与现实环境有很大区别。虽然现阶段可以对信息发布者进行技术性追踪,但是某些信息发布者具有一流的互联网技术,常规性追踪手段也无济于事。我国《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网络环境中,除了信息发布者意外的'信息传播者也可能追为侵权主体,比如他们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传播具有诋毁性信息,并对他人的信用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同时,不同的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络服务类型和性质也各有不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一样。换言之,网络环境本身具有的虚拟性、匿名性和技术性等特征,让侵害信用权主体难以确认。

第二,损害后果难以估量。

网络环境可以实现全球性、即时性传播,对于信用利益侵害造成的后果难以估量。同时,由于网络环境对于用户匿名,对于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难以举证,对于信用被侵权人来讲,难以找到举证的侵权责任主体。正是因为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使得网络环境下对信用权的保护较现实环境下的信用权保护更为复杂。因此,在进一步分析网络环境下侵害信用权行为的基础上,加强网络环境下信用利益保护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责任承担方式相对多样。

网络环境中,信用权侵害方式主要通过信息发布,停止信用侵害的主要方式进行禁止信息传播,删除相关信息。针对不同类型的侵权信息,我们理应采取不同的制止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与现实环境中民事主体信用利益的损害相比,网络环境中的损害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信用权会对信用主体的经济状况产生难以估计的影响,鉴于此,对于网络环境下侵害信用权的赔偿也应该考虑网络环境这一特定事实,与现实生活中侵害信用权的行为不能相提并论,理应提高经济赔偿数额。

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的特点。互联网本身具有的虚拟性、全球性、即时性等特点,和现实生活中信用侵权行为相比更加复杂。那么早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侵权方式有一些特征:

第一,信用侵权的专业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网络技术的发展是建立在专业性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势必呈现出技术性特征。它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互联网为平台产生的新型侵权行为。比如“腾讯与360之争”中,双方都采用窗口弹出形式发布对方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独有偶,网络环境下信用侵权如网络域名、商业侵权等行为都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技术手段运作的。

第二,信用侵权的传播广泛性。

和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相比,互联网在信用侵权的传播方面更广泛。它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打破传统媒介障碍,只要传播之地有互联网,无论在地球的任何一个区域,信息传播就能够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传播。

第三,信用侵权发布者的隐蔽性。

与报纸、广播、图书等传统媒介相比,它们发布信息尽管可以采用匿名形式,找到真正的信息发布者并不困难。在网络环境中,它本身具有的虚拟性,想要找到侵权信息的发布者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目前阶段,网络用户实名制尚未完善,对于消除侵权主体的隐蔽性依旧鞭长莫及。同时,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信息侵权行为,无论是始作俑者,还是传播者都是侵权行为人。

第四,信用侵权的危害性。

信用侵权的危害性是针对被侵权人而言,而不是针对侵权主体。在传统媒介中,由于地域和传播方式的特殊性,传播范围和信息受众群体都相对较少,危害也相应减少。在互联网时代,地域侵权信息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以几何倍增的速度传播,信息传播行为产生的结果难以估量。与传统媒介相比,互联网环境下的信用侵权更加具有危害性。

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保护现有体系反思

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法律保护问题。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完善系统的信用权保护法,只能在一些法律法规中找到关于信用利益保护的只言片语。从法律实践过程来看,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法律保护现状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现行民法对个人信息以间接保护为主。

一方面,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工作依旧没有系统完善的信用权民法。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网民队伍的日益扩大,对信用权民法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阶段,我国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多半是间接保护。即便是这些为数不多的明文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内容方面也并没有明确定义“个人信息”,以及侵犯之后如何处理等具体措施。换言之,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方面并没有构成司法独立性,而是以一种暧昧不清的面貌间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二,尚未建立系统完善统一的信用权民法。

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这也导致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先天不足,导致信息保护条款出现内容不健全、阐述不明确、保护主体不全面、处罚条例不明确、可操作性低等缺点。在现存的法律体系中,不少条文自相矛盾,交叉重复都显而易见。更加糟糕的是,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哪些信息可以合法使用,针对擅自收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置,信息个人遭受侵害时如何救济等问题都尚未建立明确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有法律适用范围多半针对特殊行业和领域,比如《律师法》只针对律师,《执业医师法》只针对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等。换而言之,我国针对侵犯公民信息行为尚未建立起能够普遍适用的统一完善的信用权民法。

第三,民事补偿机制可操作性低。

目前阶段,公民信息侵权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让公民财产蒙受损失之外,也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失。针对这种精神损失如何弥补,归为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目前都没有统一说明。行政责任需要对行为主体有特殊要求,而刑事责任针对的是“情节严重、危害巨大”的犯罪行为,并不适用于一般性个人安全信息侵犯行为。这就导致受害者没有达到入刑程度,而受害者自然也得不到来自刑法的保护。现在纳入刑法的侵犯信息行为只针对出售、提供、获取个人信息三种情况。而现实中,侵犯公民信息安全行为绝不局限于这三种方式,这就导致民事补偿机制的可操作性低。

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民法保护的反思。首先,信用权被侵害的实质就是对法人名誉权造成侵害。通常情况下,网络环境中名誉侵权就会对信用名誉造成影响,尤其是法人名誉权,并对其权利主体和利用信用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造成重要影响。这是因为对于法人名誉本质上就是一种隐形资产。举例来讲,“恒生集团诉讼王宏名誉侵权案”中,王洪在互联网上发布关于恒生集团的诋毁信息,导致恒生集团的客户对其产品质量和服务的信任度降低,从而造成大批退货,给恒生集团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一案件的发生说明我国信用权在我国法律法规中还存在大量空白,最终只能以侵害名誉权的形式对簿公堂。

其次,网购平台信用评价机制隐藏信用权侵害风险。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最重要的购物方式之一。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在带来较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较多风险。在电子商务合作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线上交易方式,而网络交易双方的虚拟性较强,更多的是只能通过网上信息进行主观判断。对于网络经营者而言,由于彼此缺乏直面了解,信用情况的好坏对经济利益和交易成败具有重大影响。另外,由于现在网络交易平台缺乏公正合理的信用评价机制,网上经营者的信用权常常遭到侵害。比如信用评价方具有对网上经营者的评价权利,他们在评价过程中并非真正按照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有时也会为了拿着恶评对网上经营者进行威胁,从而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在经营过程中,很多网上经营者选择息事宁人。网络的便捷性也为捏造诋毁性信息的传播提供方便。以淘宝为例,有些店家常常受到差评师的威胁,如果不给他们返现,就会给产品差评。差评会对交易造成不利影响,为了避免恶意差评,很多店家选择接受现金补偿。这也反映出我国网络环境下信用权的问题。

信用权法律保护建议

第一,建立损害赔偿立法制度。

网络环境下,我国信用权理应建立损害赔偿制度,救济方式应以金钱救济方式为主,非金钱救济方式为辅的原则。金钱救济包括赔偿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非金钱救济方式是恢复被侵害主体的信用。通常来讲,侵害主体信用权造成的损失主要表现在经济方面,在法律实践中,也理应以经济赔偿方式。在赔偿过程中,理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数额赔偿,如果无法估计实际损失,理应参照同等损害事例的赔偿金额。如果两者情况都不符合,那就按照法律规定的限额予以赔偿。另外,惩罚性赔偿也适用于救济方式。完善信用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标志就是要尽力系统完善人格利益赔偿制度。信用权本身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和人格性利益的综合体,侵害信用权不仅造成侵害主体的信用危机,也会给他带来经济损失。因此,被侵权人因为信用损害造成经济损失要财产赔偿为主,非经济赔偿为辅的救济方式,才能达到信用权对权利人的全面保护。

第二,构建和完善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

现在网络环境中出现各种信用权侵害问题,也是因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很多空白。以淘宝为例,买方除了能够在网上获取卖方的信用等级、个人电话、身份证号码之外,对于信用主体的贷款、纳税等信用信息并无所了解。网络本身具有虚拟性,买方在购买过程中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尽管现在我国各大电子商务网站建立交易后信用评级体系,但是这种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要想电子商务获得长足发展,必须构建和完善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现阶段,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收集大量涉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信息,由于缺乏相关的信息整合系统,导致现有的信用信息还保留在各个部门,这些系统各自为政,相对封闭,并没有为完善信用信息数据系统提供帮助。想要实现信息整合,最简单的办法就是联合相关信用机构,推动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这自然离不开政府对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明确信息平台管理部门职能等。

第三,构建行业自律系统。

在网络环境下,侵犯公民信息权的手段呈现途径多样化、追责复杂化等趋势。要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单靠法律手段是不够的,需要构建行业自律系统,与法律结合,共同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双重屏障。构建行业自律系统不仅能从源头上阻止公民信息泄露,而且能够节省司法成本和经济成本。然而,目前阶段我国各个行业的自律机制尚未建立起系统完善的惩罚机制。这使得各个行业监管部门针对侵害公民信息的行为视而不见。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理应推动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自律协会规范的制定工作,推动颁布相关法律。针对公民信息集中的行业,如互联网、银行机构、教育机构等领域,应该积极推动监督管理。政府部门要完善个人信息数据库,对于各个行业不定期抽查,一旦发现公民信息外漏的行为,依法行事,严惩不贷。在处理过程中,经济惩罚是手段,督促各个行业形成自律系统才是目的。比如,目前互联网就是公民信息泄露的主要爆发地。互联网行业自律协会理应对各大网站的信用保护声明和个人信息处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了解个人信息泄露根源,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严查到底,并督促建立完善的行业自律系统。

第四,完善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制度。

对于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处理行为,无论任何组织、行业还是个人,理应得到法定监管部门批转。同时,对于信息使用者以何种途径收集公民信息,并对信息做如何处理,违背职业规范理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信用权民法应该有明确规定。当然,信用权民法保护包括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这方面国外做法对我们有借鉴意义,比如韩国有信息调解委员会,德国有资料保护委员会。他们作为公民信息资料保护人,对于公民信息使用状况予以监督。我国政府可以构建独立的安全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公民信息的审查、收集工作,处理公民信息侵权诉讼,从而完善事前监管和事后救济制度。

针对目前阶段我国网络环境下信用权益的保护现状,发现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保护和救济存在的问题,理应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现状,推动信用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进行确认。同时网络环境下信用权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还需要与刑法、民法和其他单行法律有机结合,协调统一,保证法律上的可行性。

篇7:高科技环境下民法基本原则功能的发挥论文

高科技环境下民法基本原则功能的发挥论文

我国民事立法明确民法具备的六项基本原则,分别是:公平、平等、诚信、自愿、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方针,更规范着我国民事活动行为准则。它是民法本质的集中体现,关系着民事活动的判断准则的确立,与社会行为与司法仲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何充分发挥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我们可以从审判准则与行为准则功能、立法准则功能、授权司法机关功能着手分析。

一、审判准则与行为准则功能

一般情况下,民事活动有具体的私法规范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这时,民法基本原则就具备了行为准则功能。而法律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因此行为规范的准则只有与审判规范准则相同,才能区别于其他的规范准则,而体现出法律强制性的特征。由此可知,法律的审判准则与行为准则具有同一性[1]。

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并没有完全改变人们之间的利益结构,诚实原则依然适用于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规范,以实现主体与社会、各主体内部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在科技的推动下,时代与市场经济赋予人们追求金钱、利益、实用的价值观念,激发出每个主体内心潜伏着的支配财务生产与配置的渴望,都把利益最大化作为民事活动的目标[2]。但与此同时,民事主体同样也非常清楚人际关系和谐能够保证合作的延续,因此,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履行诚实原则来保护自身财产和权益不受损失。

而科技的弊端也给公序良俗民事原则带来巨大的挑战,比如基因技术的发明与推广冲击着人们伦理道德观念、技术搭便车与垄断发展破坏着公共秩序等。这些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与“人生而自私”的本性相关联。因此发挥行为准则功能的前提是要保持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约束社会全体成员,包括那些滥用技术与“搭便车”的人们,有效维护社会公德与公共利益,更保护技术发明者与投资人的个人权益。

二、立法准则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私法的立法准则,它能克服高科技致使的私法不周延性,当立法者制定新法用来填补因社会进步而遗留的空白时,他所参照的标准依然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所代表的客观性是规范法官任意仲裁的关键工具,这也是民法基本原则所具有的重要价值与功能,它是构建法治社会最有意义的东西之一。立法的中心,应该侧重于人民本身,这也是立法者一直想要探求的本质。然后,时代的进步,人们不断向私法秩序发起挑战,立法者因此也总是不断完善立法体系来维护由于高科技技术的演进而被扰乱的社会秩序。民法基本原则的根源是来自然法中提及的公平与善意的理念。史丹木拉曾经提到:诚信守信原则是变化的自然法[3]。我们也不难发现,民法基本原则是对人们道德观念的法制化,其内容主要体现了民事行为的利益关系平衡以及善意公平的理念,这种立法理念,应该在高科技任何发展阶段都能得到贯彻与延续。因此,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立法必须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基本准则,对立法的具体制度规范做出约束与引导。

三、司法活动功能

任何法律都有其漏洞,法律作为协调利益冲突、规范社会关系的制度,补充其漏洞是十分有必要的。特别针对那些待决案件,体现在法官裁判时,取向与一种法律价值与体系的统一见解。然而,高科技的不断发展,使得法律之于社会具有滞后性,这使得切实解决法律纠纷与其的矛盾更加突出。法官因此会使用自有裁量权来填补法律漏洞。但是民事基本原则如果不对其自有裁量权有所限制的话,会造成社会对于法院丧失信任感与安全感,进而破坏法制统一[4]。因此在保留法官自有裁量权的灵活性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约束,这样才可以作为创造性的司法活动准则。还可以通过改革司法体系保持司法独立性、提高法官的法制理念等。

四、结束语

在高科技时代的发展要求下,充分发挥民事基本原则的行为准则功能与审判准则功能、立法功能与司法活动功能,能够有效约束民事主体的行为、维护公德与公众利益、规范社会秩序,填补法律漏洞。作为立法的基本准则,民事准则对于司法审判也具有标准化作用,通过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手段,来逐步促进法律趋于完善,推动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琳.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源地位[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06:112-113+116.

[2]于飞.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反思与法典表达[J].法学研究,2016,03:89-102.

[3]杨德群.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04:42-47.

[4]陈建国.民法基本原则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2013,04:40-42.

篇8:互联网环境下农村阅读情况及对策研究论文

互联网环境下农村阅读情况及对策研究论文

除了正规教育之外,改善农民的阅读环境,增加农民的阅读实践,提高农民的阅读质量,是提高农民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农村网民数量逐年增长,在计算机应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创设、改善阅读条件,引导广大农民进行科学有效的阅读,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共建和谐社会。

“三农”问题事关我国小康社会的建设,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一直是我国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解决“三农”的关键是农民素质的提高,除了正规教育之外,改善农民的阅读环境,提高农民的阅读质量,是提高农民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手段,农村网民数量逐年增长,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创设、改善阅读条件,引导广大农民进行科学有效地阅读,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为了了解农村的阅读情况,有效提高农民的阅读效果,课题组对保定地区农村的阅读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调研情况

此次调查时间从8月到9月,调查方式主要为问卷调查,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收回调查问卷953份,回收率为95%。其中有效问卷827份,有效率为86%。调查对象主要是农村居民,年龄最小18岁,最大70岁,文化程度从小学毕业到大学毕业。

二、调查结果分析

(一)阅读意愿强烈,阅读实践不足。调查结果显示,农民普遍具有较强的阅读意愿,也能意识到阅读的重要性,希望可以阅读到更多的图书,但受自身时间、精力和财力的限制,加之没有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而周边社会也不能提供良好的阅读氛围和阅读资源,导致他们阅读实践明显不足,闲散时间大多用于看电视、打麻将、串门聊天等,最主要的阅读方式是上网看新闻、阅读手机报和微信阅读,

(二)农村书屋利用率不高。农家书屋在保定市实现全面覆盖,但农村书屋的知晓利用情况并不理想,30%的受访者表示经常借阅;50%表示知晓,但很少借阅;20%表示并不知晓。农村书屋的资源更新、阅读宣传、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农村书屋真正变成农民的阅读阵地,将改变农民的阅读方式,大大提高农民的阅读质量,改善农民的生活方式,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三)手机成为主要阅读方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三十六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6月,中国农村网民规模达1.86亿,相比增长800万人,我国农村网民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保定地区农村网络普及也很迅速,而手机的便携性和农民闲散时间的碎片化,以及电脑价格和电脑使用上的时空限制,以及手机的大屏化和手机应用体验的不断提升,使得手机上网更具优势,加之农村书店及书店图书资料的缺乏,纸质图书价格昂贵等因素,手机已经成为人们上网的主要终端设备,成为农民阅读的主要方式。与之相对应的是,传统纸质图书的阅读呈萎缩趋势。

(四)网络阅读娱乐化为主。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农村居民网络使用的主要功能还是娱乐,手机阅读群体中有近六成(59.0%)通过手机“听音乐”,51.8%进行“手机QQ、微信等”交流活动,6.2%通过手机发送“微博或微信”。进一步分析这一群体通过手机进行的与阅读相关的行为时发现:排在第一位的是“阅读手机报”,占到55.3%;其次是阅读“手机小说”,占到43.1%,再次是用“手机浏览网页”排第三位,占到28.1%,阅读“与学习有关的信息”的占到10.5%。对手机小说偏好类型依次为武侠类排第一位,言情类排在第二位。

三、建议对策

“三农”问题一直是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关注的问题,“三农”问题事关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公民素质的提高。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我国农村的物质文明得到很大改善,精神文明建设、农村文化建设显得更加紧迫,随着我国手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利用网络终端——无线电视、手机、电脑等对农民进行信息技术的教育,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素质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

(一)加强书屋建设。随着农村书屋的建设,农民的阅读条件有一定改善,但农村书屋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农村书屋还不能遍地开花,没有实现一村一屋,书籍数量较少,种类不够丰富,开放时间不足,设施不够健全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民的阅读积极性,农村书屋建设还任重而道远。政府和公益组织应该加大农村书屋的建设和宣传力度,让农村书屋应有尽有,建立健全农村书屋管理制度,增加借阅时间,增添现代化设备,创建舒适的阅读环境,丰富图书种类,及时添购新书,举办图书阅读知识竞赛等,让农村书屋真正发挥阅读阵地作用。

(二)加强县级图书馆建设。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县级图书馆是最贴近农民,最了解农民需求,同时也是最便于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限于地方财政,我国的县级图书馆一直处于饥渴状态,没有足够的阅读资源和阅读场地来满足基层民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政府对文化建设投入力度逐步加大,县级图书馆要乘着改革的东风,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引进新技术,采购新资源,丰富人们的阅读途径,为基层民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服务。

(三)加强阅读指导。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农民的阅读指导,培养农民的信息获取能力,对农民进行阅读技巧和阅读方法的培训指导,提高阅读能力和(下转第74页)(上接第69页)阅读质量。在缺乏基层文化人才的农村,可以充分发挥县级图书馆的地理优势,在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中,县级图书馆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和人才优势,组建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阅读活动,培养农民的阅读习惯、阅读技巧,创造较为浓厚的阅读氛围,带动农民阅读热情,促进农民阅读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大阅读宣传。农村经济条件逐步改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现代农民正在向有钱有闲有时间的状态迈进,物质条件得到满足的同时,精神生活的追求也越来越高,高素质高质量的精神文化产品应该占领农村文化建设阵地。这就需要我们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类图书馆及其他文化服务部门可以根据农民需求,举办各种文化活动,提升农民阅读意识,提供更过的`阅读实践,为农民这些弱势群体提供各种阅读资源。(五)加强网络资源建设。随着网络技术、通信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由于其自身所具备的便捷性、高效率和农民时间的碎片性等特点,网络阅读和手机阅读逐渐成为农民尤其是新生代农民重要的阅读方式。随着阅读方式的改变,我们的阅读资源提供者也要与时俱进,加强信息共享工程的宣传力度,同时要对广大村民进行必要的应用技能培训,提高村民的信息素养,有针对性地向广大农民提供科技、人文、种植养殖、娱乐健身等信息,不断引进新技术,向农民提供优质、丰富、价廉、免费的电子信息、电子图书。

(六)加强立法保障。农村文化建设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合理健全的体制机制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政府应对农村文化建设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建立健全农村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农民的文化权益。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活动,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保障,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保障农村各项文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满足农民的文化需求,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提升农民的综合素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美丽乡村建设。

四、结语

现代新生代农民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农民,他们拥有更多的知识、更开阔的眼界,也有更高的精神需求,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农民素质的提升是根本,要提升农民素质,除了正规的学校教育,增加农民阅读是一条可行且经济有效的道路,党和政府要重视农民阅读,通过健全的法律保障,建设完善的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更多的阅读途径和丰富的阅读资源,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技术保障,农民将享受更多更丰盛的文化盛宴,新农村文化建设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篇9: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探析论文

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探析论文

通过调查我国目前的网络隐私权现状,发现一些网站里发布的所谓隐私权保护其实都是无作用的。人们浏览的网页中,大部分的网站都没有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的规定。所以,公民的网络隐私面临着巨大的威胁与侵害,很多用户信息被泄露也没有及时的发现。在网络公民高声呼喊保护隐私权的时候,如何能够有效的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在网络民法保护中需要立即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价值与意义

现代社会民法的价值取向是自由、平等与公正,网络环境对于公民而言是一个开放的、自由的地方。网络环境的种种特征都为现代民法注入了新的力量,所以,网络环境下的民法必须也要有自由、平等、公正、安全等价值观念的体现。保护公民的权力是政府部门应该尽到的职责,而隐私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不仅符合了社会对网络时代的发展要求,还适应于现代民法持续性发展的价值需求。

在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下,通过对网络上用户的大致调查,我们发现现在中国上网人数已经达到了七八亿人的数值。随着时间的一天天流逝,这个数量每时每刻都有变化的趋势。在这些上网的人数中,手机上网的人数就占有一半多,现在的网络环境已经开始呈现出膨胀的态势,并且有直接地对公民上网的隐私信息做出打击的举动。社会上各种网络形式案件呈现倍数的增长,如果国家再不去重视网络隐私权的规范问题,那么这么多上网用户的隐私权都会消失。以后人们或许再也不敢上网了,导致社会呈现倒退的情况。在这种紧张的局势下,国家法院应该立即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维护,有些时候要转变法律思维,处理案件时不应该过分的依赖以往的法律法规。而是要从立法、司法的角度研究怎样才能保护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让人们上网不要有负担,这也是民法领域部门对于网络保护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我国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出现的问题

中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属于发现较晚的国家,在针对隐私权保护的最初阶段,我国政府对于隐私权的重视不高。在法律规定上没有专门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法规,并且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落后于其他国家。在网络立法的问题上不够完善,所以对于网络隐私权有关保护立法的法规非常少。在F在的法律方面也只有一些大范围的规定,例如,不得擅自进入未经允许的计算机中,删去他人计算机的信息;不能在网络上散发恶意消息对他人进行攻击;不得盗用他人的账号发送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等。但是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却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出现。从这个方面我们可以知道,我国有关的法律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人应该有的权力看待。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局限性,一般有关隐私权的问题都是通过名誉权来维护的。这些情况都表现出了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是很薄弱的,在规定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上还能有更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目前我国的民法在网络隐私权保护这一方面没有得到法律的统一性,即便是有一些网络隐私权相关的规定,但是也不够详细。但是网络隐私权也是公民的权力,它应该是作为一项基本的人事权力而受到政府的重视。可是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却没有这一类的规定制度出现,使得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一些在网络上受到隐私侵犯的案件处理不周,公民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让一些侵犯他人隐私的人逍遥法外。因此,我们要加快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明确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和法律责任。

民事问题主要是依靠司法手段来保护的,在国家政务中立法与司法又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现代社会的民事问题中,要处理网络隐私权的案件是站在司法的角度借助于名誉权来进行的。但是从实际的问题出发,我们能够发现,侵犯名誉权与侵犯隐私权在性质上还是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对于名誉权的侵犯主要还是依靠主观性来判断,如果一个陌生人侵犯了你的名誉权,那么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评价就会不好,并且被侵犯人愿意的话,就不会算作侵权行为看待。但是侵犯的是隐私权的话,别人对于这个人的评价不一定会不好,像是现在娱乐圈的公众人物被记者披露出轨等隐私问题的时候,网民对于这些记者的评论也不一定都是谩骂,反之还有可能是赞扬。所以,严格的情况下,隐私权与名誉权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民事部门的这种不清晰判定,让一些网络上受到侵犯隐私的公民精神上的伤害没有得到帮助,有时还加重伤害,属于公民的身份却没有得到法律应该有的保护职责,不得不说这也是政府的失职行为。

三、加强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

(一)网络隐私权立法制度的完善

民法是一切公民权利的盾牌,我认为应该在中华人民法律宪法的编制中,加入隐私权保护的法规,确立隐私权也是公民基本的权利。网络隐私权的编制应该更加趋于完善、详细,让所有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还要制定“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上一些网站的经营者、电子信息商业等机构,作出网络侵权范围的监制。然后全面记录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类型,我国现在对于网络侵权类型的总结,已经完全落后了。科技在不断的进步,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方法也在不断的多样化,所以,光是现有的侵权类型还不够完善,一些法规并不能完全的概括所有的侵权行为。政府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法规要留有空白,以便及时的进行补充。对于侵权责任的判别,如果不够熟悉情况,可以先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然后结合我国网络环境的基本情况进行探究。

(二)网络隐私权司法上的完善

受到网络隐私权侵害的人其精神上的伤害较多,但是在实际的处理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中,我国对于民事侵权精神赔偿的司法规定还比较模糊不清。导致了受害人一般遇到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往往没有精神上的赔偿获取,因此,司法部门应该在司法规定中有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解释。比如,被侵害人的精神损伤得到认定之后,侵害人必须有不同数额标准的精神损失费赔偿。

由于网络上侵犯隐私的后果严重,但是侵权的证据又难以收集。一些受害人在网络上被人侵犯隐私后,他们维护隐私权的成本过于高价,并且一些关于隐私权的案件都有涉及到社会公共的利益。所以我J为应该在一些司法的活动中加入公益诉讼制度,这样不仅能够让被侵犯的公民得到救援,还能用较少的投入保护更多公民的利益。这个公益诉讼中,应该有一些专门的计算机人才和法学学者参与,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将公民在网络上受到侵权的案件进行处理,然后面对诉讼进行具体的调查。在分析解决问题之后对案件归纳整理,为以后类似于此类的司法案件提供参考的凭照与建议,在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交流中,可以相互的合作,共同将网络隐私权的司法保护做到更好的成效。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在民事诉讼的完善

前面有提到对于网络侵犯隐私权的事件中,案件的证据很难被发现的问题。所以我建议在现有的民事诉讼中,对于这类的法律规定要不断的补充,首先民事诉讼部门应该将网络案件中的证据进行新的分类。对于一些网络案件证据的内容要有例举,比如,聊天记录、网站系统环境等。然后对于隐私权证据的收集不只是当事人的任务,如果当事人受隐私侵犯后求助于公安部门,那么这些机构也有义务帮助受害人收集证据并加以保存,在诉讼受到审理时,可以一起提交给法院。而且,在网络上进行证据的采集手段技术要不断完善,在接到受害人的起诉时,可以通过一些国家信息保存库查看在一般网络已经删除的文件信息。这样会使得诉讼案件的调查效果提高,诉讼的成本与审理时间也得到节省。

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其审理原则一般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但是网络环境日益复杂,在网络上进行侵犯权力的行为一般很难被发现,即使有发现线索,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却也是难以确认的。所以,在这里我认为应该采取以受到网络隐私权侵犯受害人的住所地点为管辖中心。这样方便受害人起诉与收集证据,不用再到处寻找可以受理案件的地方,节约了受害人诉讼的成本。同时,还应该采取侵权行为结果地的法院管辖原则,受害人的发现地方就是法院必须管辖的工作。这样受害人不用为了一个案件,到处奔波劳累,对于诉讼的过程也能轻便一些。一些取证困难的时候,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受到网络隐私权侵犯的公民,在诉讼前,必须先做出自己在网络使用中没有不当或者是自身引诱他人犯罪行为的承诺。否则,在调查结果后,一经发现就必须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侵权的责任。像是在网络上与人交谈时,如果自己主动将用户信息等告诉他人,那么即使过后被他人利用,那也是自己的责任。这样的做法既是能够保护受害人更多的权益,也是思考到网络隐私权侵权后果的严重性特点,会对受害人有巨大的精神与名誉的伤害。毕竟在网络隐私权还没有得到完善保护的情况下,受害人还是很难得到补偿的。

四、结语

网络时代的发展让人们在上网交流中有很大方便的同时又有极大的风险。本文站在民法领域的角度将网络隐私权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上述的一些意见。但是对于隐私有关问题的讨论也不过是一部分的内容,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民事保护还有许多问题与解决办法需要我们去发现。最后希望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上能够多加重视,争取为网络公民营造一个安全的上网环境,促使网络朝着一个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注释:

贾小兵.建构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合作经济与科技.(11).91-92.

马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法制博览(中旬刊).(2).230.

袁亮.论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私法保护.北京交通大学..

龚荣荣.论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

篇10:互联网环境下大学体育实验室教学探究论文

体育是在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时代元素,在互联网+环境的背景下,其存在的意义和传播的方法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传统体育传播途径的改变。大学体育是高校全面教育的核心内容,不光能够促进大学生的身心健康,还能够丰富校园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出具有综合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一、目前大学体育实验室建设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很多高校已经初步构建出体育教学体系,包括体育课程教学安排和体育活动室以及体能测试室、体育心理测试训练等,这些都是体育教学的基本辅助设施,但是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在教学领域的实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例如:高校对体育教学以及实验室的建设不够重视,互联网信息技术在教学管理工作中没有切实发挥出作用,教育资金投入不足,数字体育在体育发展中非常落后,使体育实验室更倾向于过去传统的体育教学布局,由于体育教学方法的落后,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体育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手段没有跟上时代脚步,不够创新,体育课程教材内容非常陈旧,不能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

二、完善大学体育实验室教学的方法

(一)规划出符合要求的实验室

大学体育实验室在引入互联网新媒体技术的规划设计中,必须遵循以下三个方面:(1)很多大学在体育实验室建设中,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所以必须依靠其他专业学科的实验室,把实验室资源进行统合和优化,实现资源共享。(2)借助实验教学平台,在互联网信息技术普及的环境中,把实验教学资源进行网络化,依靠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完成网上辅助教学,加强微课程设计,积极引入到各运动项目中。(3)提高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体育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按照特定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法把整套教学内容和网络教学体系很好地支撑起来。

(二)创新发展理念

必须以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创新能力为主要目的。以培养社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为主要目标。首先要从观念认识上进行积极转变。从高校领导到体育教师,坚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凭借现有的实验教学平台,设计出以基础实验课程为主的多功能综合教学方案,其中把设计性试验和综合性实验作为教学辅助,然后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和实验室建设的核心目标,对体育实验室进行顶层设计。首先,在互联网+环境下,要切实突出各专业教学和科研的优势,把体育教育教学和相关专业实验课程进行融合。其次,要重视技术和战术的融合,体育运动中技术和战术是紧密相连的。虽然技术是体育活动的基础条件,但是如果没有高水平的战术作为保障,即使引入数字化技术也无法达到良好的效果。最后,要以体育数字技术来指导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构建出“三位一体”的高校体育实验课堂教学方法。其中包含体育老师的授课和实验课堂上学生的学习,实验室课堂教学知识内容和实际操作,课内学习和课外的实际应用。

(三)高校体育实验教学创新发展

(1)建立高校体育实验室。随着教育的不断创新发展、体育事业的日新月异,在世界青年奥运会上,国际奥委会主席曾明确提出,要在全世界的范围内,构建体育实验室,并且要当作一项重要的公共项目来建设。近几年,一些新鲜的体育运动项目,逐步引入高校体育课中,通过建立完善的体育实验室,使高校培养体育人才更加具有层次性。在课前进行深入了解,掌握新时代大学生所感兴趣的体育项目,恰当地调整相关的体育课程体系。

(2)建立体育技能仿真中心。由于在体育实验室进行教学时,教师的讲解经常受到教学水平和技术条件上的约束,在当前通过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方式,在新媒体数字教育平台中,通过信息技术建立的虚拟仿真中心,可以把体育教师讲解的重要内容,详细地呈现在学生面前,把体育动作恰当地进行分解,以更直观形象的方式展示给学生。

(3)建设优质的师资队伍。必须加强引进人才的力度,重视教研活动,通过聘请专家举办座谈会的方式,让体育教师互相交流学习,取长补短,从整体上提高体育教师的专业水平。还要构建健全的公共体育设施,把公共体育教学和专业学科以及社会实践活动充分结合到一起,使学生养成终生体育的好习惯。

(四)实验室的项目建设

效仿其他院校体育实验室建设的经验,依靠互联网+环境下创造的各种资源,构建出别具特色的体育教学方法,引入“三位一体”体育实验室实践教学运营观念,在排球和跆拳道的运动项目中,体育教师和实验课程、项目以及设备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形成完整的综合系统。这种方法不光使体育教学方法得到了有效创新,同时也拓展了体育课程资源,还补充了师资队伍,对于短时间内教师师资不足的现象,具有很好的效果。通过日常的教学活动,使学生养成了良好的体育学习习惯,改变了那种只喜欢体育不喜欢体育课的学习态度。体育课落后于其他学科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的约束,体育教学重视体育项目和学生学习的开放,跟一般的文化知识学科相比,体育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学科。这种平台模式最大的优势就是丰富了高校体育的内涵,保持了学科的原本属性,主要表现在:

(1)实现了师资和课程的开放,学校主管部门指定的体育教师和实验室管理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在各个学校和各个区域进行交流学习。

(2)有效地实现了考核制度的开放,这种方式的确立,使大学公共体育课更加有魅力,使学生乐于主动接受,并且在时间上很自由,有效地促进了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3)相同专业不同班级或相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可以有效地共享资源,并且也使学校的现有资源发挥出更好的效果。

三、互联网实验教学管理平台的使用效果

首先,依靠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多媒体,充分吸引了学生的注意力。对于新时代的大学生,接受互联网信息的能力要更强,并且取得的效果也会更好,可以在具体的应用实践出体现出来。其次,为学生创造了一个具有个性化的学习的平台。虽然体育课自身就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但是倘若单纯地只学习书本上的体育知识,没有经过体育教师有效的指导,那么学习的目的性就不能够真正体现出来。依靠互联网技术建立起健全的体育实验学习的平台,不光为学生提供了无空间限制的学习的平台,更加强化了学生与教师之间的良好交流互动。最后,依靠互联网媒体实验室,在体育教学和日常的管理中,通过师生之间的良好互动,有效地实现了资源共享。四、结语体育与其他学科相比,还处于“弱势”位置,体育数字媒体实验室是在媒介融合下产生的新生事物,还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要结合高校的实际情况,对体育领域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体育实验室不光对学生教学训练发挥着作用,也具有科研和对社会服务的功能,高校要充分利用这些优势,积极丰富专业领域,使新媒体在体育教学领域得到更加广泛的使用。

参考文献:

[1]赵芳.“互联网+”对大学生体育生活方式的影响[J].辽宁体育科技,,39(5):110-112.

[2]陈福运,布特.“互联网+”背景下体育产业发展策略的研究[J].浙江体育科学,2017,39(1):22-26.

[3]陈天霞,张惠芹,胡学龙.互联网+时代高校公共体育实验室建设与教学改革[J].实验技术与管理,,33(6):233-235.

篇11:互联网环境下的高校体育网络课程设计论文

互联网环境下的高校体育网络课程设计论文

【摘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技术在教育教学领域得到了充分应用。网络课程因其适用性广、使用便利、覆盖面大等特点,深受高等教育领域的钟爱。本文试从高校体育网络课程设计思想、原则和方法入手,简析高校体育网络课程设计与开发,以期对高校体育网络课程有所触动。

【关键词】高校体育;网络课程;开发设计

网络课程是信息时代的产物,高校教育网络化已成为一种改革方向。体育教学中,怎样让网络课程进入课堂,并将信息技术深层次引入教学过程,这对高校体育教学改革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高校体育教学中网络课程设计的思想

网络教学主要采用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网络在传统的教室中进行授课,二是通过灵活的网络,在不受空间、时间限制下进行教学。网络课程设计在思想观念上只有以传统的课程内容为出发点,发挥网络即时性和灵活多样性,将传统和网络结合起来,才能将网络教育高效地应用到教学中去。

1.以传统课程内容为核心的二次开发

网络课程与传统课程主要的区别在于呈现方式不同。在形式上,网络课程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教学中,主要按照网络特点对传统课程进行加工和设计,但在知识点的核心层次上还是传统的课程内容。在表达形式上,借助于互联网的优势,对课程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类。

2.以学生为主的交互性

网络课程交互性是指师生之间、学生之间或者学习者与机器之间的交流,通过网络课程进行教学,要注重改变传统课程的灌输性和单调性。传统的课堂教学是面对面的师生教学,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具备一定交互性的,但在个性化教学上不存在交互性,课堂上老师只能选择与个别学生进交流,而网络课程就可以弥补这个缺陷,将授课过程更灵活地呈现给每一个学生,可以兼顾每一个学生。网络是一种工具,交互性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的一个特长,可以提高学生参与度与学习积极性。

3.课程涵盖的丰富度

网络课堂与传统课堂在涵盖范围上有很大差异,这种差异来自于网络容量远大于传统课堂容量,传统课堂时间是固定的,可输出内容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输出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老师备课和教材涉及范围。但在网络课堂上,内容涵盖量是整个网络系统,以教材内容为出发点,可以辐射到各个领域,学生通过网络搜集到的内容相对简单易懂,并能够无限延伸。

4.使用的便捷性

网络课程在内容和形式上有别于传统课程,更为重要的是教学方式的区别。网络课程教学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课堂上老师涉及不到的知识点,学生就可以通过网络找到解决途径。便捷性是网络课程又一主要特点,便捷性的存在使网络课程比传统课程更受欢迎,学生只需要借助网络,就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学习。

高校体育教学中网络课程设计的原则

高校体育教学中网络课程设计,因其涉及全体在校学生,课程内容与体育相关,所以在设计上应该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以学生为主体

在课程设计中首先要考虑的是受众的体验,明确了以学生为主体这个原则后,课程设计和开发就要考虑受众在接受网络课程时的用户体验情况,这是提高网络课程质量的保证,也是吸引学习者的保证。只有遵循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才能将网络课程的优势发挥出来,才能更好地引导学生进行网络课程学习,以此促进高校体育教学改革。

2.突出体育特征

体育是一门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的课程,在理论上有一定要求,但更多应在课程实际操作中下工夫。在进行体育教学网络课程设计时,要遵循体育课程实践性特征,实践性和操作性特点,决定了体育网络课程与其他科目网络课程之间的差异。普通理论性课程可以注重学习理论和基础知识,体育课程理论知识相对较少,实践性操作用理论来解析会非常抽象,这些特点都决定了体育网络课程设计和开发必须要多样化。

高校体育教学中网络课程设计的方法

1.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包含知识结构设计和功能结构设计两个方面内容。(1)知识结构。知识结构指的是课程内容呈现要有结构分层,一般而言网络课程知识结构会有三个层级:一级结构是主页面,是知识的总目录。在体育网络课程里,可以是各个体育项目内容,如田径、足球、排球、武术等不同类型,这是一个便于学习者根据自己兴趣爱好进行学习内容选择的目录总表。二级结构是单项的页面显示。诸如,足球项目下所包含的细分章节:足球的认识,足球的起源,足球的专业术语等具体内容,以一级知识项目为中心,辐射出中心项目的各细分项目。三级结构是指具体的学习内容,是二级结构下的每一个细分点的具体所指。如足球的认识,会介绍足球形状、大小及主要知识内容,这是进行具体学习的层级。在每一层级的课程内容里,都有关于其他并列结构的转入导航键,以方便学习者对其他知识点的获取。(2)功能结构。功能结构设计原则要满足学生作为用户在获取知识和掌握技能方面的需要。体育课程作为运动实践性课程,主要形式是视频教学,将体育技能拍摄成慢动作或者分步解析的视频,拍摄画面要清晰,配合语音讲解,在满足视觉效果的同时,注重声音的同步输出。语音讲解主要是技术要领、注意事项等方面内容,突出课程重点难点问题,并指出易错点。这样的网络课程涵盖的知识范围要比传统课堂宽泛得多,学生可以对听不懂或者重点课程内容进行重复观看,重复学习,以此提高课件的利用率。

2.导航设计

导航设计宗旨就是方便网站使用者能够迅速准确找到所需网站,在设计时应遵循满足用户使用习惯的原则,起到方便学习者进入学习分类的意义,减少其他无关信息干扰,这也是提高网络课程用户体验的方式之一。体育网络课程导航设计应该遵循简单明了的宗旨,可以把导航标签限制在3-5个以内,只出现最重要的功能,要尽量避免使用滚动设计,滚动设计会降低导航界面使用效率。导航设计必须要告诉学习者现在处于什么位置,让用户在没有任何外界指引的情况下获得自我定位,这是导航设计应该注意的。要达到简单明了还需注意导航的标识性,不言自明是一种境界,在导航设计上做到既不挤占也能被发现,并且在视觉上还能有一定的愉悦感,这样的导航设计才是好的。在网络课程中,导航设计还可以加入语音提示,主要是根据学习者的方便程度而定。网络课程中,学习者是主动探索者,不管是在学习内容方面,还是学习进度方面,每个学习者都是不一致的,整个学习过程都由学习者自身决定,没有教师指导和引领,这就需要导航设计起到替代教师的作用。

3.界面设计

网络课程中的界面设计是指学习者与学习载体之间传递和交换信息的呈现媒介,界面设计的原则是软件使用者与载体之间的人机交互、操作要符合逻辑,满足更高层次界面的美观要求。因此,要在界面设计上下工夫,使软件操作使用舒适、简单并且自由。在体育网络课程中,界面设计主要考虑的是学习者与软件之间的交互性。在具体执行中,可以采用形象生动的图标持续浮现在界面上,简单明了方便学习者随时进入下一个学习步骤,相关内容的界面之间可以采用新窗口形式打开,两个界面可以互相切换并随时调整。

4.反馈设计

网络课程反馈设计有别于其他类型反馈设计,体育课程又有别于其他课程。在体育网络课程学习过程中,会不断遇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情况。所以,在体育网络课程反馈设计上,当学习内容概念基本建立之后,人机之间、师生之间的交互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做好反馈设计就是让学习者明白当前状态如何,下一步应该怎么做,效果如何,以便帮助学习者做出最适合自己的判断和决定。

参考文献:

[1]徐宇:《体育网络课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学位论文,湖南师范大学,,11。

[2]龚正伟、徐宇:《远程教育环境下学校体育网络课程开发模式研究》,《首都体育学院学报》第3期。

[3]王作勇:《体育专业网络课程教学建设的研究》,《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期。

[4]翟常卿、何朝玉、张雪洁:《MOOC时代高校体育教学模式的探讨》,《黑河学院学报》第1期.

篇12:互联网环境下烟草企业现代化管理应用论文

互联网环境下烟草企业现代化管理应用论文

摘 要:钉钉办公软件因为具有沟通便捷、及时性等优势,在企业管理中开始得到广泛应用,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将钉钉移动办公软件运用到烟草企业管理中,这一尝试开始在部分烟草企业中出现,并表现出显著优势。

关键词:互联网+;烟草企业;现代化;管理;钉钉

面对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环境,烟草企业改革迫在眉睫、势在必行,而钉钉移动办公软件有着传统的办公软件所无法媲美的优势,可以促使烟草公司更好、更快地实现高效、可视化办公。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将钉钉办公软件应用到烟草企业管理中,能够有效提高烟草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使烟草企业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一、钉钉办公软件特色功能介绍

1.钉钉软件归根结底是一个工作方式

不管是拥有成千上万员工的大企业或者是小至几百人的小公司,甚至是只有几十号人的部门,都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一个问题,在群发消息并要求接收人收到后回复时,总有一些员工没有反馈收到结果,这样就无法判断员工是真没有收到消息还是装作没收到,而钉钉具有信息“已读”显示功能,可以有效解决群发消息没有反馈的问题,极大地提升了群发消息的结果反馈有效性。

2.钉钉让文件资源信息共享更为方便

企业在日常办公时,会有很多文件进行存储,例如请假流程、审批表格、员工和客户交流的资料等。这样就对存储系统容量有着一定需求,要求文件存储方便、快捷、便于查阅,而钉盘是钉钉软件中非常突出的功能,可以为企业提供出超过几百G的信息存储空间。用户可以将文件资料存储到钉盘中,防止因信息太多而淹没文件,想要找的时候找不到。

3.简道云可以让办公平台量身定做

对于企业不同部门而言,其办公需求也不尽相同,而这种多样化办公需求就要为用户制定出相应的办公平台,同时还要便于实现,简单可行。而间道云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这样的多样化办公需求,为企业人事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等提供出相应的办公模板,用户仅需要按照自身需求选用办公平台即可。在这一过程中,不需要进行编程,可以有效降低办公平台定做要求。

二、“互联网+”环境下钉钉在烟草企业现代化管理中的应用条件

在“互联网+”背景下,移动办公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欢迎。单纯就通讯技术而言,移动通讯更为方便,无线网覆盖范围越来越广,这样就为烟草企业员工随时随地进行移动办公成为可能。就办公效率而言移动办公可以有效空间、时间限制,让烟草企业员工办公不再受到时间、地点限制,能够通过手机处理相关业务。移动办公让办公流动性、工作协同性以及管理远程化有效融合在一起,这样就极大地提高了办公效率与管理水平,促使烟草企业办公效率得到显著进步。

钉钉作为一款能够帮助企业员工进行移动办公的软件,其优势在于:一是免费且多种客户端都可以使用,有效降低了平台研发成本。烟草企业中职工数量众多,职工可能会使用很多手机客户端,如安卓、ios等,而钉钉可以兼容这些客户端,有效解决了先前的办公管理软件无法跨平台使用难题,而且全程使用都免费,这样也为烟草企业节省下很大一笔办公系统开发费用;二是简道云可以达到烟草企业各个部门的办公业务需求。烟草公司规模一般都很大,职能部门划分明确,包含多个部门,如生产部、销售部、人事部、采购部等。不同的部门其工作内容也不同,因此对办公软件有着不同的功能需求,办公内容变化也很快,所以办公软件平台要具备相应的灵活性。但是烟草企业员工并非专门的软件专业出生,所以无法独自开发适用的办公平台,需要采用外部的办公软件,同时还要求外部的办公软件可操作性强。简道云是钉钉推出的定制化应用工具,可以给用户提供出表单、报表、流程设计,而且出于让用户便于操作的考虑,简道云还自带了大量应用模板,烟草企业员工可以按照自身工作需求而开发出相应的办公软件,操作非常便捷。

三、“互联网+”环境下钉钉在烟草企业现代化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1.以钉钉平台为基础,提高烟草企业办公效率

当烟草企业借助于钉钉创建办公平台时,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系统消息、运营事务、部门事务这几大内容。首先在钉钉上创建起烟草企业团队,让内部员工都加入进来;其次按照不同员工所承担的职责、工作需求、职位划分,为其提供相应的权限;最后根据各个部门需求,运用简道云来构建起符合该部门办公需求的软件平台。钉钉上的企业系统消息应当设置成所有员工课件,其消息类型主要包括烟草行业发展趋势动态、国家出台的烟草行业政策法规、公司公告等。同时,在企业主页界面还要有各个部门简介、通讯录板块,便于员工交流沟通。因为系统消息设置成所有员工都可见的形式,所以这些信息在发布时往往带有公司官方性质,因此需要专人定期对信息进行更新维护,保证信息及政策内容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2.通过钉盘进行文件共享传递可以更加安全放心

烟草公司内部员工进行交流沟通时就会有很多文件需要上传,同时各个部门相互间也会有很多文件传输。此外,煙草公司在和客户进行交流时,也会涉及到大量信息存储,而这些文件因为数量众多,如果在聊天窗口中发送往往会被聊天信息淹没,而翻阅聊天记录会花费大量时间,且文件容易弄错,甚至会忘记客户是否发过该文件,这样就会极大地浪费工作时间,影响工作进度。但是钉盘存储容量很大,而且手机便于携带,能够及时追踪文件查阅状态,可以很好地满足用户需求。例如烟草企业员工在和客户交流时,为了让客户更为深入及时地掌握公司的烟草产品信息,销售员工通常会给客户发送很多图片、文件等资料,而利用传统的通讯软件,销售人员在发送给客户资料后,客户往往没有反馈,这样销售人员无法判断客户是否收到了资料,而需要再次确认,这样工作效率会大大受到影响,同时也会让员工和客户有距离感。但是钉盘可以及时查看文件接收状态,当用户查阅文件以后,销售人员可以进一步介绍烟草产品信息,从而拉近和客户的距离。

此外,在钉盘上也可以建立起工作团队,共享工作所用到的各种资料。例如在讨论某一类烟草新产品营销方案时,可以先在钉盘上创建团队,然后让参与谈论的.员工加进来,一起分享并讨论方案内容,这样不但能提高交流效率,同时也可以加快工作精度。

3.使用好行业发布在钉钉上的移动办公应用外,注重数据分析,挖掘平台使用深度。钉钉平台上有行业发布的部分销售、终端、专卖数据。我们要经常性的利用平台的便利性,可以时刻关注省、市和当地卷烟销售情况,实时数据分析,了解市场状态,及时跟进营销服务。分析平台专卖数据,梳理重点管控品牌,實施精准监管,严防卷烟非法流动。并通过移动办公平台做好专卖、营销、物流、内管四大员的协同工作。

4.通过移动平台开发应用,强化内部管理。除了使用好行业开发的应用模块以外,我们要依托钉钉应用中心,将自主开发一些适合工作实际的功能模块,如假期管理,解决年休,加班,请假等一系列实际问题。如用车申请等,通过提升钉钉平台的移动办公平台的应用,提高钉钉的使用频率,并提升综合办公工作效率等。用印申请解决印章管理中经常遇到的领导不在签不了字等问题,真正实现了无纸化办公与移动办工。会议室管理实现了对会议室的实时管理,避免了会议冲突等不必要的麻烦。更多的功能有待一一开发使用。

5.借助于钉钉的第三方软件,实现为烟草企业应用定制化。

如简道云可以灵活定制各类报表,实现数据搜集,数据管理,数据分析,数据协作。提供了14种表单控件,62种高级函数,300多种基础功能,超多的铁杆粉丝共同参与,数万种高价用法。智能流程引擎,给数据装上发动机,多级上报,流程审批,自由配置。并通过钉钉接受数据提醒,不错过任何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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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务管家可以了解团队成员的安排,最大化利用空闲时间;任务列表清晰有度,化繁为简,实现团队的高效管理,任务设循环会按照固定周期生成后续任务,前任务逾期,后续任务自动延迟;任务内设置循环提醒,每隔一段时间系统自动提醒,再也不用提心遗忘。可将任务中某个重要的步骤分解为检查项或者子任务,逐步解决,有条不紊,保证每个环节都不被忽视。解决了管理层对人员执行办的掌控。

四、结论

总而言之,将钉钉移动办公软件应用到烟草企业管理中,可以极大地提升烟草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将互联网+技术深入有效运用到烟草企业日常运营中,这对于烟草企业、烟草单位都是质的飞跃。同时面对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整体背景,烟草企业自身还要不断革新,与时俱进,才能真正让钉钉办公软件为其作出更多贡献。

参考文献:

许燕.基于钉钉的移动办公微应用的设计与实现[J].软件,,38(4):137-141.

篇13:互联网环境下的营销专业实践教学论文

互联网环境下的营销专业实践教学论文

计算机网络互联网环境下,高校的市场营销专业既要面向市场深化互联网营销人才的培养,又要善于利用互联网技术与平台优化学生学习渠道,培养网络学习行为。本文以厦门大学嘉庚学院营销专业在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上的初步探索为例,探讨了网络环境下营销专业实践教学的内容、手段和机制问题。

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正在深刻改变世界。国务院提出的“互联网+”发展规划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的顺势而为。对于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同样需要思考这一趋势带来的挑战、机会和因应之道。本文试图从嘉庚学院市场营销专业的实践教学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网络环境下营销专业人才需求的挑战

从市场需求的角度来看,随着移动互联网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企业越来越重视互联网对自身商业模式及营销策略的影响,自然也包括对移动互联网发展需要的营销人才的需求。

以我们对近三年本专业毕业生的抽样调查看,毕业生所在单位对互联网营销人才需求的紧迫感很强烈。受访毕业生中这一比例高达七成,而不太需要和不需要的比例仅占7.96%。

正如科特勒所言,互联网虽然没有改变营销的本质,但极大影响了营销的手段和方法。目前,全国高校在互联网营销人才的培养上还严重落后于市场需求。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课程单薄,营销专业毕业生在校所受教育仍然是以传统营销的.理论和方法为主。绝大多数院校在互联网营销方面也仅有网络营销一门课,或者通过选修课增加一些电子商务方面的课程;二是课程相对空泛,绝大多数院校在课程内容和授课过程中还基本是理论演绎,无法有效结合应用场景展开实践性较强的方法与技能传授。

二、网络环境下学生学习行为的变化

学生是受教育主体,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如何做,最终要落实到学生的学习行为养成上。2004年,奥地利学者林德纳于提出了微型学习(Microlearning)的概念,并将其表述为一种存在于新媒介生态系统中,基于微型内容和微型媒体的新型学习。随着媒介终端设备的微型化,尤其是手机端的互联网化,移动式的微型学习有了天然的物质基础和工具条件。

目前,高校学生人人有手机是普遍现象,随时随地上网也渐成趋势。从学习行为上看,作为移动互联网的主要用户群体的学生们也越来越看重网络渠道的学习。这从我们对现有学生学习行为调查的一些数据上可见一斑。

三、嘉庚学院营销专业对网络环境下人才培养和实践教学的定位

基于网络环境下互联网营销人才需求的强劲增长及学生移动式碎片化网络化学习行为的凸显,我们认为,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对于市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的主要影响体现在内容和手段两个方面。一是内容上,要把互联网营销人才作为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的方向;二是手段上,要善于借助互联网技术为人才培养与学生自主学习提供简便高效的平台与工具。

为此,嘉庚学院营销专业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重新修正和调适,强化互联网营销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把“理解互联网对组织与商业的影响,把握互联网营销的趋势,掌握互联网营销的知识与技能”列为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同时,整个人才方案在保留传统互联网营销专业知识和理论专题的基础上,专门开拓互联网营销专题,在互联网营销的人才培养与实践教学上作深度挖掘,集中全系师资和关联院系资源向互联网营销倾斜,力图把互联网营销人才培养列为专业的亮点和特色全力打造。

四、对接市场需求,围绕应用型互联网营销人才培养开展实践教学

营销学是应用科学,营销专业本身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基本背景下,高校的营销专业人才培养理应面向市场强化互联网营销人才的培养与培育。

为了达到营销专业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嘉庚学院市场营销专业以专业应用能力和基本素质培养为主线,围绕“三个课堂”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包括第一课堂、第二课堂和第三课堂。

(一)第一课堂:以课程为载体,增加互联网营销的相关内容,或开发新课程。目前嘉庚学院营销专业在课程设置上,首先将互联网营销列为专业必修课,并在专业选修课课程组中拓展了互联网营销的课程,如大数据分析与营销、互联网消费洞察、移动互联时代的微营销、网络传播学、新媒体营销、电商平台运营实务等;

同时,课程教学强调以案例研究和情景实训为主要教学方式,强化方法的系统性和技能的实践性,强调通过应用让学生把所学的方法和技能固化下来,真正转化为学生的专业能力。

(二)第二课堂:以互联网营销研究中心为载体,组建学生兴趣小组,教师主导,学生参与,开展互联网营销的专题研究;

研究中心作为教师自治的非行政组织,一方面是教师进行互联网营销研究的学术组织,另一方面也是对外合作,推动互联网营销实践教学的平台,培养互联网营销的专业人才。研究中心聚焦三大模块:互联网消费行为、数据挖掘、全网整合营销,其组织结构如下:

中心将在三大模块能力的积累基础上,实现三大功能:

第一,整合团队,开展科研,申报互联网营销的相关研究课题;

第二,对接企业,承接项目,提供互联网营销的培训与咨询;

第三,组建兴趣小组,鼓励学生参与,培养互联网营销专才。

(三)第三课堂:以实习基地和企业项目为载体,承接互联网营销的相关课题与项目,让学生在实战中增强应用能力。为此,嘉庚学院市场营销专业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发力:

1.增加校企合作基地,尤其是互联网营销的合作基地,合作基地对象向一些新兴互联网创业公司倾斜。

2.扩大合作内容和形式,不把合作基地等同于毕业生实习实践基地,而是开展了更深度的合作,一是请合作企业的营销相关人才到校开讲座或沙龙;二是以合作企业为样本,作为全方位了解企业管理和营销管理的窗口;三是以合作企业面临的具体营销问题,展开专题研究或合作项目,增强学生的实战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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