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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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与对策建议

篇1:试论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与对策建议

试论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与对策建议

日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已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本文拟从分析设立银监会的重要作用入手,探讨银行业监管新体制运行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和应对我国银行业监管新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银监会各项职能的正面效应

(一)整合银行业监管力量,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银监会成立以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属于典型的多元监管体制,人民银行有关监管司局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督,中央金融工委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干部监督管理,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专门的外部监事会负责监督管理。由于多头交叉监管,一方面导致金融机构疲于应付各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却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银监会的成立,有效地整合了各部门的监管力量,克服了多头监管的弊端,有利于形成统一全面的监管框架和对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确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单独设立银监会,不仅是为了将央行的双重职能予以分离,加强银行业的系统监管,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和加强中央银行自身的独立性,有利于提高相关货币政策决策机制的透明性,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在我国央行具有监管和货币政策双重职能的时候,央行有动力予以救助以减轻其监管责任,但也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甚至诱发通货膨胀。将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单设银监会的做法,将有效地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物价水平稳定。

(三)有利于提高银行业监管专业化水平,以应对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的浪潮。八十年代以来的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浪潮此起彼伏,对银行业监管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增加了新的监管对象——外资金融机构,并改变原有监管对象的行为,加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不仅增加了整个金融系统的复杂性,而且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由于不同业务的交叉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监管的难度也日益加大。因此,建立专业化的银行监管机构,使监管者的工作职责更专一、工作目标更明确、范围更集中,可以更好地防范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使监管效率大为提高。

二、银行业监管体制运行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与障碍

应当指出的是,机构变革仅仅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组织保障,单纯的监管组织机构改变并不能代替深层次的改革。监管机构如何设置充其量只能算是第二位重要的问题,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技术和监管模式的变革才是深层次的.根本性改革。《巴塞尔协议》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认为,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条件是: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制约平衡机制,相对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应的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激励机制。从银监会的体制框架看,我们认为必须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关系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企业与个人的信贷行为。而这些信息来自于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在信息来源上,两个机构也许会存在一定的摩擦和障碍。因此,建立银监会与央行之间充分、及时的信息沟通机制至关重要。二是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问题。由于中央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问题,在银监会成立以后,牵涉到两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银监会应当在对金融机构风险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审慎地向中央银行提出对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中央银行资金支持的形式应当逐步向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靠拢,尽量减少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而是通过再贴现形式或某一中介(如设立的风险救助基金、存款保险机构)来发放救助资金。否则,在救助问题上,可能出现央行拯救过度造成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或是拯救不足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建立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有关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二)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的业务分工与配合问题。随着金融创新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将成为一种趋势。交叉性业务的出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有必要对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分工,对交叉业务协调配合落实监管职责。

(三)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在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问题上,地方政府与银监会应当在制度上明确监管的层次与次序。地方政府应当定位在大股东的位置,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重大问题实施内部监督管理,银监会作为外部监管者应当以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为目标,要防止大股东侵犯存款人和其它债权人、小股东利益的做法。否则,有可能出现地方政府运用当地金融机构的资源发展地方经济,而将金融机构的风险向中央银行转嫁的风险。同时,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关系到银监会独立行使其监管职责的重要问题。

(四)银监会的内部制度建设问题。尽管已经搭建机构的组织架构,但银监会的独立性、监管理念、监管文化、激励机制与监管技术等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的如何才是决定银监会体制是否能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现在可以肯定的是,银监会的设立已经打破了原有多头监管的体制,原有的监管理念、监管文化也势必要经历改革扬弃的过程。

三、实施深层次制度变革,完善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实现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加快金融机构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可信赖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一定规模的现场检查队伍,负责组织对各地区之间的机动交叉检查。其目的是避免目前监管当局的分支机构的监管者与当地的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造成监管的弱化。尽管理论上我们可以建立对监管者定期的异地轮换制度,但考虑到人员流动的高昂成本,实际工作中很难行得通。相反,可替代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强有力的现场检查队伍,实行异地交叉检查,这应是体制约束下的最优方案。

篇2: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经济论文

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经济论文

摘要:非现场监管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非现场监管经过十几年的改进和完善,已经成为较为有效的监管手段之一。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非现场监管在制度建设、指标设计、技术运用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缺憾。笔者针对非现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非现场监管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持续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方法。,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承接银行监管职责后,有必要针对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以进一步提高银行监管的质量和效率。鉴于此,笔者对非现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供决策参考。

一、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随意性较大。一是监管制度深度有待突破。监管责任制中仅对监管信息收集内容以及信息的处理和监管报告作了规定,对风险评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没有规范性的要求,致使非现场监管工作随意性较大。监管人员即使没有准确判断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在制度上也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二是监管制度广度仍需扩展。《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仅对商业银行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做出明确的处理规定,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仅是监管指标的一部分,对其他监管指标尚未从法规上进行约束。

2.监管指标体系设计欠合理,风险反映不够充分。一是注重对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弱化对表外业务和新业务的监管。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等表外业务,监管体系虽有所涉猎,但仅限于表面分析。对于见证、代客理财、外汇交易等新业务,监管体系尚未涉及;二是注重对信贷资产的监管,忽视对非信贷资产的监管。监管部门每月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监测分析,但是对债券投资、抵债资产和递延资产等非信贷资产分析较少;三是注重对即时风险的监管,弱化对潜在风险的监管。对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潜在的流动性风险、资金运用效率较低潜在的收益风险缺乏深入分析的工具和能力;四是注重对单个指标的考核,忽视对指标间联系的分析。对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指标间,缺乏互动性的分析指标,如流动性比例和存贷比例的关系、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利润率的关系等;五是重点考虑对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忽视各级监管机构监管指标的设计。对法人机构和非法人使用相同的监管指标,体现不出不同层级的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重点。

3.监管技术较为落后,信息共享率低。目前,监管部门应用电子计算机的水平远落后于商业银行,由于应用水平较低,降低了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是风险反映滞后。非现场监管资料主要依靠手工报表和磁盘传递,尚没有建立监管数据的网络传输以及自动核对、汇总、分析和报送监管资料,使监管部门无法实时掌握被监管机构的经营状况,特别是大额交易及风险状况,以便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二是信息共享率低。人民银行监管、统计、货币信贷、会计等部门均要求商业银行报送报表资料,由于监管部门电子技术应用率较低,信息共享率不高,导致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相关部门重复劳动,增加了工作量。三是数据吻合性差。监管部门从商业银行获取的数据往往与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获取的数据差距较大,特别是不良贷款数据。四是工作效率较低。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报表资料主要靠手工报送,工作量大、速度慢,监管部门没有充足的.时间分析监管信息并完成风险评价工作,使非现场监管工作难以做深,影响了监管的质量。

4.监管资料报送内容多,商业银行负担较重。一是监管报表涵盖量过大。商业银行和各级监管机构普遍反映报表数量多、数据涵盖量大,使基层行忙于采集数据,无暇深入分析原因、对策。二是报表报送时间紧。商业银行报送资料的时间很紧,统计、信贷、会计部门的综合统计岗位,每月上旬要完成上级行和监管部门数十份报表,对于分析资料,由于时间过紧,只能作简要分析,深度不够,质量欠佳,导致监管部门经常简单地把商业银行报送的资料略微补充修改即上报。三是不良贷款清单设计欠合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清单要求不论金额大小逐户逐笔填报,而且要对每个客户的不同贷款笔数和利息进行拆分,各商业银行普遍反映工作量大,特别是贷款笔数利息进行拆分操作难度大且不准确。

二、改进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建议

银监会全面负责银行监管后,要改变监管工作主要依靠手工操作和低水平电子化应用的现状,尽快建立在电子化、网络化基础上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监管数据、资料进行全面、系统、持续、动态的分析比较,及时发现银行存在的潜在问题,发挥非现场监管的风险预警作用。

1.完善非现场监管工作管理办法,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一是建立监管人员定期走访制度。监管人员通过定期走访,对商业银行提供的非现场监管数据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完成月度分析报告(而不仅仅是半年一次的监管报告),同时,对潜在的风险提出进一步采取的监管措施和建议;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要从制度上规定非现场监管信息必须实施统一采集、集中处理和信息共享,规定信息采集的内容、形式和要求,规定监管部门必须及时将监管信息资料和日常监管情况放人非现场监管信息平台。同时,通过监管平台与被监管机构的联网,实现实时监管,扩大监管的覆盖面,以便在更宽的层面上让监管部门共享监管信息。三是建立非现场监管工作失职追究责任制度。要完善监管人员非现场监管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制(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以及采取的监管措施),对是否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要有硬性的责任约束机制,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风险等监管不力的行为要建立监管失职追究责任制度,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效率。

2.建立科学监管体系,提高监管制度的稳定性。一是建立分层次、分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不同层次的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重点应该不同,因此,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不同层级的监管指标体系。同时,要结合不同类型银行机构的经营特点,将或有资产负债风险、非信贷资产风险等纳入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二是建立以风险分析模型为主要内容的风险评价体系。我国尚没有建立商业银行风险评价系统,使银行间缺乏比较和评价标准。笔者建议借鉴新加坡的评级系统,该系统在美国骆驼评级系统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监管理念,较为适用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评级。我国监管部门在借鉴国外风险评级体系的基础上定期对单个银行机构和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状况进行定量分析、综合评级,根据商业银行不同的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以节约监管资源,提高效率。

3.逐步引入电子计算技术,提高监管工作水平。一是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平台。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程序实现非现场监管信息采集网络化,实现数据核对、汇总、对比分析、查询、报表管理、上报和风险预警自动化;通过信息平台实施金融机构管理、业务管理、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市场退出、机构报表、非现场监管和日常监管等信息资料的集中管理和资源共享;通过非

现场监管分析系统对非现场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实现对金融机构的连续监控、历史趋势分析、同行业比较分析、结构分析和风险定量分析,指导监管部门实施对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水平。二是提高数据传输的电子化水平。为了提高统计部门的信息利用率,降低不同口径获得信息的差异率,建议银监会监管部门、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研究开发一套软件,使银监会监管部门的监管报表从统计部门的全科目报表中生成,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三是借助信贷登记系统报送不良贷款清单。建议银监会监管部门、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研究开发软件,使不良贷款清单从信贷登记系统产生。同时,要界定一定的金额起点,其他金额小的贷款汇总填报,特别是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和农户贷款由于金额小、户数多,建议允许分类汇总填报,减少工作量。

4.合理设计报表内容,提高报表利用效率。一是提高报表的利用率。建议银监会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总行共同研究制订一套共用的经营情况统计表,另外,根据银监会和商业银行上级行监管的特殊要求增加几张附表,减少商业银行的工作量。二是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对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对确实需要的报表,要预留合理的工作时间,并以制度的形式加以确定,以明确责任。监管部门还要提高报表格式和内容的稳定性,防止朝令夕改,使商业银行无所适从。笔者经过认真分析,认为现阶段监管所需要的报表体系主要应包括“全科目”会计报表 (而非统计报表)、损益表以及非现场监管补充报表(包括资本充足率计算表、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不良贷款统计表、股东贷款统计报表、关系人借款统计报表、关联企业贷款统计报表)等三大类资料。

篇3:我国保险业三大监管难点及对策

我国保险业三大监管难点及对策

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业监管的核心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即保险企业对所承担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数额时应当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业监管的核心。我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刚刚步入法制化轨道。但还存在如下问题:

保险市场秩序还没理顺,业务质量低。由于保险市场不成熟,监管力量还比较薄弱,在部分省、市,破坏性的价格竞争较为普遍,导致了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有些公司不计成本“跑马占荒”,扩大了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业务质量降低,赔付率居高不正有的为了公司自身的费用,不顾风险,扩大保险责任,采用以赔促保,搞人情赔付,关系赔付,致使保险企业利润低微,甚至亏损经营,无法积累资金,直接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资金资产管理混乱,资产质量低。个别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已经发生,存在资本金虚假,资本金不到位或与其业务规模不相适应的情况。有的保险公司不足额提取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动用保险资金搞投资、贷款、拆借和“三产”,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其中绝大部分难以收回,已经形成呆帐、坏帐。有些保险公司挪用、挤占责任准备金,购置办公用房、宿舍、汽车等固定资产,影响了资金的流动性。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监管对策:

1、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规定执行。尽快制定执行标准和处罚规定。《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应尽快制定“数额”标准,同时严格按规定的数额标准对保险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企业承保的业务总量是否超过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额的四倍,要进行检查,对经营风险进行分析监管,对保险企业承担每一危险单位的责任是否超出《保险法》的规定,超过部分是否办理了再保险,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者进行严肃的处罚。《保险法》对各项准备金的提存有严格规定。《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保险监管部门应经常对保证金进行检查,是否落实,是否到位,有无动用。除人寿保险业务外,经营其他保险业务,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50%。此外,还应按《公司法》的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的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金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保险监管部门应对各种责任准备金,各项公积金、法定公益金进行定期检查,制定处罚规定,对不按规定提取或挪作它用的要严肃处罚。建议保险监管部门成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的稽查审计队伍,定期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保证保险企业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2、建立保险企业风险评级制度。保险监管部门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方式,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状况的监督和指导,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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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对策建议论文

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对策建议论文

衍生金融工具作为防范风险的一种契约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为投资者获利,实现管理风险降低成本的目标,同时也使投资者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为此,加强金融监管是防范金融工具创新过度,减少金融衍生风险的手段之一。而会计监管是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体系中的基础环节,在控制风险的积聚和传播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基于会计视角,从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现状入手,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探讨如何有效地控制衍生金融工具投资风险,完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

一、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现状

(一)公允价值估值难,难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计量虽然具有很高的相关性,但是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却受到了很大的挑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企业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而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化发展程度不高,许多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没有形成活跃的交易市场,缺少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所需的相关数据。估计公允价值使用的信息和方法需要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计量过程主观随意性较大,缺乏可靠性。特别是场外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如远期合约,多在场外进行交易,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合约也没有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内容和规模根据交易者的需要而制定,通过市场询价很难取得其公允价值。而且即使是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不力,市场处于非理性状态,存在信息的非对称性和道德风险,即便有交易发生,以这个市场价值作为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显然有失偏颇,其交易价值也不一定公允。

(二)信息披露缺乏详细的操作指南,披露规定不完整。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衍生金融工具在表内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规定较抽象、笼统,缺乏详细的操作指南,没有涉及到具体的操作演示,实际的操作难度大。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要求披露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仅只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主要风险进行了规定披露,不能全面披露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由于我国国内衍生金融产品市场发展滞后,企业大量套期保值需求无法通过国内市场得到有效满足,企业只能选择在境外市场进行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这将使其交易蕴含的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监管风险大为增加。由于境内机构购买的是境外产品,对于境内机构而言,很难及时了解、详细掌握其真实状况,增加衍生金融产品交易风险的可控性。而大多数境外产品都约定适用境外法律管辖,使得境内机构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涉及到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企业,在年报中几乎没有其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的披露。除此之外,企业会计准则只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期初期末公允价值进行披露,没要求详细披露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这样会给投资者造成一定的误解,可能会错误地做出投资决策。

(三)投资风险意识淡薄,以小搏大的投机交易心理导致巨额损失。衍生金融工具初始投资较小,具有以小搏大的杠杆性特征,但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实际金额非常巨大,使其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一旦判断错误则可能会给企业及利益相关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投资风险意识淡薄,没有充分估计到衍生金融工具潜在的风险。很多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动机带有明显的投机色彩,或者在成本压力下将以风险对冲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交易异化为投机交易,使企业以套期保值之名行投机交易之实。从中航油投机性石油衍生品交易损失5.54亿美元,到中信泰富澳元杠杆式远期合约交易损失147亿港元,都是没有充分意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蕴含的巨大风险,没有严格执行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方面缺乏有效的流程控制,风险对冲政策形同虚设,使企业遭受巨额损失。

(四)专业人才缺失,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自身存在缺陷。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既复杂又具有很高风险的投资避险工具,需要从业人员具备较深的金融工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我国目前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缺失。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由于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无法根据金融模型得出的估值数据进行有效的公允性评价,从而提高了会计监管的难度;另一方面,相比于其他金融工具的监管的事前制度监管和事中制度监管,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多在于事后监管,严重影响了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制度。由于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创新和运作缺乏有效的监管,中航油、中信泰富投资衍生金融工具导致遭受巨额损失。同时,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消除了金融市场的阻隔,为了逃避监管、规避汇率和利率风险,国际银行纷纷进行大规模的金融创新,大量企业直接在境外交易或交易境外产品,也使监管的难度大大增加,无法及时地对各种风险加以有效管理和防范。

二、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为规避风险,在经营活动中越来越多地运用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可以通过基础金融工具和一种或几种衍生金融工具的各种组合,创造出不同特点的金融产品,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相对于传统金融工具而言,衍生金融工具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衍生金融工具设计和创新的灵活性会导致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发生在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美国金融监管过于放任自由,致使金融创新过度,造成企业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发生严重损失。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美国次贷危机所涉及的抵押债券总额仅1.2万亿美元,由此打包所创造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价值超过了1,000万亿美元。而同期世界各国GDP的总和为60万亿美元,后者仅是前者的1/16。金融监管的严重缺失使得金融创新产品急剧膨胀,衍生金融工具过多创造掩盖了巨大的风险,其中在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环节的会计监管的不得力也是因素之一。

我国会计准则中第22号、23号、24号和37号明确规定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列报等,并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企业应当对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反映其交易时的真实价格,并根据各单项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将其进行适当归类,以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衍生金融工具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关键要靠实施监管措施来解决。新的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市场具有行之有效而且合理的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但是必须拥有有效的监管机制才能迫使企业更为有效地控制各类金融风险,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因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准则或具体应用指南,加强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规范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为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制定标准。

三、完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和信息披露,提高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公允价值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计量基础。加大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投入,制定公允价值计量的详细规范或指引,加强对公允价值取得过程和使用估值模型适用情况的评估说明,使信息使用者充分理解公允价值的信息含义,严格规范公允价值不能直接取得时的估值模型的使用,减少管理层操纵利润的可能性,提高公允价值的信息质量。完善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机制,加强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生成和报告的控制,促使衍生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避免由于企业信用问题阻碍公允价值的评估,保证企业财务报告能客观、及时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风险状况和经营业绩影响的真实情况。

(二)加强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满足衍生金融工具决策的信息需求。针对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以小搏大”杠杆效应和“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建立公开透明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改进现行会计报表结构,规范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披露,高质量地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详尽地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信息,包括持有或发行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面值或合约金额;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流量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评价;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政策和管理政策以及对衍生金融工具所做出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于无法披露的重要信息,可以考虑增设一张单独的衍生金融工具的明细表,根据重要性原则列示出衍生金融工具的分类、合约规模、交割日期、方交割式、公允价值、风险等信息,以帮助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特别是对衍生金融业务交易量比较大或者衍生金融交易对企业影响比较大的企业,专门编制相关的表格进行特别披露,如编制“金融头寸表”、“风险收益分析表”、“风险准备金计提表”等专门项目以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和企业风险与收益不确定性的反映。

(三)提高衍生金融工具投资风险意识,防范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各类风险。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诱使一些企业存在不良的投机心理,其在衍生金融产品市场上累计的大量头寸,在衍生金融工具的杠杆特性的作用下放大现货市场上的波动,导致市场风险向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转化。因此,企业应全面评估投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以投机为目的的不良交易行为监管,不能只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高风险,应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采取风险转化措施,减少未预期的损失。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明确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管理层个人的权限及责任,对在交易活动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的管理层人员要有明确的惩处制度,从制度上杜绝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出现更多的漏洞,避免违规交易的发生。

(四)完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体系,确保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有效运行。加强政府、行业和社会等对其会计行为的强制性监管,制定衍生金融工具惩戒制度,制约企业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用于盈余管理的实际行为取向,促使会计信息披露等会计行为趋于规范化。企业应制定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监管战略,完善衍生金融工具内部控制机制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监管的技术手段,建立衍生金融工具监管业务流程,保证对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信息能够得到准确预测。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构建适合衍生金融工具发展的外部环境,完善市场机制,促使金融产品价格的逐步市场化,使得更多的金融资产在金融市场中可以获得其公允价值,为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实施创造条件。

篇5:我国规划体制改革的框架性建议

我国规划体制改革的框架性建议

我国的规划体系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纲要、行业规划与重点专项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各有分工和侧重,但处于主体和基础地位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从“一五”计划以来,我国以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为基本框架的规划体制已有50年的历史,在各个不同的时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划体制附属于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相对集中地反映了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政治经济体制的特点。因此,规划体制总是要通过不断的改革以适应始终在发展和变化着的社会经济活动。

一、改革滞后的规划体制是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我国的规划体制和“五年计划”一直在进行着调整和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规划体制在从强计划向更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规划的功能性转变上有了明显的进展,“十五”计划不论从编制程序、方法和内容上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调整。但总体上来看,规划体制所发生的这些变化更多的是一种追赶型和适应性变化,规划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依然明显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甚至于缺陷,严重影响了规划本身作用的发挥,降低了经济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这些问题包括规划体系紊乱、数量过多过滥;各规划功能定位不清晰,相互衔接不密切;规划审批程序不明确、编制程序不规范;过时的规划和内容过多,需要加强的规划不足;重规划的编制过程,轻规划的实施评估等。在规划工作中则具体体现为机械主义和形式主义泛滥,部门间各自为政、规划互不衔接,规划内容交叉重叠、甚至相互矛盾;下级规划抄上级规划、上级规划无法在下级落实;墙上挂的规划多,可操作实施的规划少等。

“十一五”时期和“十五”时期相比较,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将发生许多新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框架已经建立,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进一步加强;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就业等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追求协调发展和降低社会摩擦的目标将更加突出;市场一体化进程加速,跨区域经济交流和联系将进一步突出;经济安全问题更加引起重视,涉及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建设更加需要进行统筹规划;政治文明建设进程加快,政府将更加重视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设定的过渡期基本结束,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条件进一步提高等。所有这些变化都将对现行的规划体制提出更高的'变革要求,这就需要对规划体制进行不断改革、创新和完善,以建立与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协调的规划体制。

二、国外的经验为我国规划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规划体制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执行、评估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涉及到规划体系、规划内容、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规划调整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性规定。规划体制的差异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政治经济体制、文化传统、社会经济结构、发展阶段、国际比较地位以及路径依赖程度等,这使得各国的规划体制总是具有自己的特点并存在各种差异。比如在决定规划体制的基础性制度方面,美国和英国模式更强调经济的自由主义思想,在私人物品领域和可竞争性领域,政府的作用更多地表现在建立和维护供私人资本进行竞争的公共环境上。法国、德国、日本模式则主要体现出政府推行社会市场经济战略的特点,强调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政府通过采取较多的经济干预政策来弥补市场力量的不足。俄罗斯模式则具有典型的体制转型特征,政府规划功能经历了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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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我国规划体制改革的框架性建议

我国规划体制改革的框架性建议

我国的规划体系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纲要、行业规划与重点专项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各有分工和侧重,但处于主体和基础地位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从“一五”计划以来,我国以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为基本框架的规划体制已有50年的历史,在各个不同的时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划体制附属于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相对集中地反映了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政治经济体制的特点。因此,规划体制总是要通过不断的改革以适应始终在发展和变化着的社会经济活动。

一、改革滞后的规划体制是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我国的规划体制和“五年计划”一直在进行着调整和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规划体制在从强计划向更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规划的功能性转变上有了明显的进展,“十五”计划不论从编制程序、方法和内容上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和调整。但总体上来看,规划体制所发生的这些变化更多的是一种追赶型和适应性变化,规划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依然明显存在多方面的问题甚至于缺陷,严重影响了规划本身作用的发挥,降低了经济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这些问题包括规划体系紊乱、数量过多过滥;各规划功能定位不清晰,相互衔接不密切;规划审批程序不明确、编制程序不规范;过时的规划和内容过多,需要加强的规划不足;重规划的编制过程,轻规划的实施评估等。在规划工作中则具体体现为机械主义和形式主义泛滥,部门间各自为政、规划互不衔接,规划内容交叉重叠、甚至相互矛盾;下级规划抄上级规划、上级规划无法在下级落实;墙上挂的规划多,可操作实施的规划少等。

“十一五”时期和“十五”时期相比较,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将发生许多新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初步框架已经建立,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进一步加强;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就业等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追求协调发展和降低社会摩擦的目标将更加突出;市场一体化进程加速,跨区域经济交流和联系将进一步突出;经济安全问题更加引起重视,涉及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建设更加需要进行统筹规划;政治文明建设进程加快,政府将更加重视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设定的过渡期基本结束,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条件进一步提高等。所有这些变化都将对现行的规划体制提出更高的变革要求,这就需要对规划体制进行不断改革、创新和完善,以建立与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协调的规划体制。

二、国外的经验为我国规划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规划体制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执行、评估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涉及到规划体系、规划内容、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规划调整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性规定。规划体制的差异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政治经济体制、文化传统、社会经济结构、发展阶段、国际比较地位以及路径依赖程度等,这使得各国的规划体制总是具有自己的特点并存在各种差异。比如在决定规划体制的基础性制度方面,美国和英国模式更强调经济的自由主义思想,在私人物品领域和可竞争性领域,政府的作用更多地表现在建立和维护供私人资本进行竞争的公共环境上。法国、德国、日本模式则主要体现出政府推行社会市场经济战略的特点,强调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政府通过采取较多的经济干预政策来弥补市场力量的不足。俄罗斯模式则具有典型的体制转型特征,政府规划功能经历了从高度计划的模式到基本放弃,之后又进行恢复和重塑的过程。另一方面,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特点又使得这些国家的规划体制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我国市场化趋向的改革也决定了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在规划体制方面的模式和特点有许多可供我们吸取和借鉴。

(一)各国具有不同的规划体系,但规划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

按照功能的不同,各国的规划体系大多包括三大类,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但各国侧重点有所不同。

德国以空间规划为主体,联邦国土规划由联邦政府负责编制,主要是制定联邦范围内的规划目标、全国性的规划标准,并根据各州发展现状,从平衡发展的角度来调整全国性的布局。对基础结构、环境质量、经济结构、就业机会和定居条件等进行经济区划和平衡。该规划具有长期性和指导性,由联邦建设部牵头,与有关各部协商后提出规划草案。除这一综合性规划外,联邦政府还负责编制全国性的专业规划如铁路、联邦级的公路和高速公路、主要水路、国家公园、自然资源保护区、军事用地的规划等。联邦规划对州、市、县的规划起指导作用。各州和地方政府要负责编制与上级规划相协调的地区各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法国是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计划性”最强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法国政府成立了计划总署,负责对经济发展的全面规划。先后制定实施了11个4年经济发展计划。随着市场的发育和对市场作用的日益重视,指令性计划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第九个计划开始向合同制方向发展,并成为中央政府调节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的工具。从第十个计划起,计划合同中量性的指标在减少,衡量结构调整及质量的指标在不断增加。但政府仍通过计划引导经济发展方向,设计国家的发展战略,缩小社会各界的收入差距。

美国政府具有自己明确的国家发展战略,与法国、德国等相比,虽然没有相对固定和直接的国家计划,但联邦政府下设的各委员会和部局都有各自部门的详细规划,并通常通过法案的形式发挥作用。同时,联邦政府也根据国家战略的需要临时制定相关规划,比如阿波罗登月计划、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和田纳西河谷开发计划等。

俄罗斯从苏联时期的“全俄电气化”计划开始至今,其规划体制大体上经历了两个时期,即以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规划管理阶段和以指导性计划为特征的规划管理阶段。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曾经一度放弃了国家对经济的总体规划,但在1990年代起又开始着手制定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开始实施了《俄罗斯联邦长期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方针》(~),并从1993年开始制定实施了3~4年不等的中期规划,以及1~2年不等的具体实施计划。

日本是一个较多推行政府主导产业政策的国家。1949年以来,先后制定了13个中长期经济计划。19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主要通过了以下三项经济计划:1992年《生活大国5年计划――与地球社会共存》(1992~)、1995年《新经济5年计划》和《未来计划――经济社会的应有状态及经济新生的政策方针》。同时,日本的国土开发与整治综合规划也较多吸收了德国的空间规划的经验,对包括土地、交通、森林等自然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划。

韩国政府也比较重视经济长期发展规划,1960年代以来已先后实施了7个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之后开始实施“新的经济长期设想计划”(~),在受到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之后,政府开始调整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更多强调市场的作用。 (二)规划的地位和内容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规划综合反映了政府管理国家

的意志和政策取向,是政府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宏观调控而做出的谋划和安排,是政策实施的重要工具。从各国规划体制发展演变的过程来看,规划的内容日益丰富,规划的主体日益明确,规划的程序日益科学化,规划的体系日益完善,规划的权威性日益提高,规划之间的功能界定和相互衔接日益加强。总体上看,规划日益上升为公民意志和国家法律。但与此同时,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各国规划的内容在不同时期是有差别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国家在国际经济环境中所处的相对地位在变化。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力量越强大,国家在国际上的经济优势越领先,政府的产业政策则越弱化。与此相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就越向战略性、指导性和定性化方向转变,政府也就越重视对公共资源、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划与引导。目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中长期的综合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在不断弱化,而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和空间规划的地位在不断提高。

(三)具有规范民主的规划编制程序和完善的规划法体系

规划编制程序是否规范和民主直接决定着规划的可实施性和权威性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具有相应的规划法体系,对规划的目标、功能、主要内容、编制程序以及规划调整的法律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规划的制定都要遵从公开性和透明度,民众大都具有广泛的参与度,规划都要经过权力机构的审批,一旦通过则通常以法案或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各国规划的编制过程基本相同,都要遵循科学和民主的决策机制。比如德国空间规划方案的制定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编制阶段。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编制规划的初稿。编写人员可以包括内部职员,也可以包括外部聘请的专家。

商讨阶段。政府邀请有关利益各方对规划的初稿进行商讨,讨论过程往往要重复多次。政府综合有关利益各方的意见后,发布规划的最终稿,有关利益各方仍可以对最终稿发表反对意见。

审议阶段。政府将规划的最终稿、有关利益各方对最终稿的反对意见以及政府对反对意见的解决办法一并送交议会。议会讨论有关资料,最终表决通过之后,规划就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另外,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规划都有明确的协调机制。地区的规划在地区议会批准之后,需要上一级政府最后批准,以保证上下两级规划的一致性。当地方的规划与国家的规划相冲突时,联邦或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地方规划进行指导。理论上讲,如果地方拒绝中央政府的指导,中央政府有权直接修改地方的规划。同时,由于地区规划直接涉及到私人利益,有关利益各方有向上级政府和联邦或中央政府进行申诉的权利。德国各州的规划法,都对规划程序有详细规定。如不按规定程序走,公民可以对通过的规划进行起诉,法院会判规划无效。这种做法虽然容易使制定规划的时间比较长,但由于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所以最后制定的规划能反映绝大多数人的意愿,使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得到保障。规划出台后,也能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便于执行。

(四)具有分工明确的规划编制机构体系和健全有效的规划执行评估机制

一个分工明确和职能合理的规划编制机构及体系是保证规划编制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的重要前提。市场经济国家在联邦或中央政府大都设有专门的规划部、局、署或者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国总体规划制定的组织、协调工作。比如德国的`规划权归三级政府所有,即联邦、州和地方政府。联邦政府设有区域规划和城市发展部,主管立法,制定城市规划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全国经济区规划、区域规划大纲,协调地方、部门之间的工作,掌握部分资金资助地方的城市建设。法国负责协调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机构是计划总署。计划总署可以得到其他研究机构的支持,比如国际信息与展望中心(法国官方的国际经济研究机构)、计划数理经济前瞻研究中心、生活条件观察与研究中心等,计划总署给这些机构一定的预算补贴。

与此同时,各国都非常重视对规划执行结果的评估,并有一套进行评估的法定程序和运行机制。法国政府在制定规划后,为了使公民更清楚政府公共政策的效果,使国家资源得到更好的分配,提高政府公务员的责任心,都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由一个政府的部际评估委员会负责,称全国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理主持,由11位专业独立人士组成。全国评估委员会通过与计划总署协调建立评估机构,会同相关的政府部门共同确定规划评估方案和评估费用预算,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对项目费用落实情况进行确认等,最后出具评估报告。

三、建立适应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划体制的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的作用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

规划是政府行使经济社会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而不是一种制度。规划的地位在本质上与社会制度无关,而取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政府调控管理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国际比较地位有关。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和许多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在市场机制尚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条件下,市场发育不足所造成的缺陷还需要政府进行矫正。即使在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领域,也会存在市场失灵,也需要政府进行弥补。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共领域在不断扩大,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公共政策的需求在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在包括土地、水资源、能源等日益紧缺和环境污染、生态治理、发展差距、就业及社会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政府进行统筹安排、统一协调、总体规划的任务就越发紧迫。而在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竞争在日益加剧,国家战略的地位在日益突出,政府制定并实施国家战略的手段和途径也就越发显得重要。同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还处于不利地位,一些在竞争性领域的产业政策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依然具有积极作用。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的地位不是削弱了,而是要加强;在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规划的地位同样不是要削弱,而是要进一步加强。

(二)要坚持“长远谋划、分步实施,广泛借鉴、兼顾实际,适度超前,协调一致”的原则

建立适应“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划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规划体制的改革应当坚持几个基本的指导原则:

第一,长远谋划、分步实施。以市场化为方向,将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划体制作为规划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分阶段实施,建立与我国市场化进程相一致的规划体制。

第二,广泛借鉴、兼顾实际。既要充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又要注意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和特点相适应,充分反映和体现不同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

第三,适度超前,协调一致。要尽快解决规划体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矛盾,充分发挥制度创新在促进生产力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发挥规划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战略性、超前性和指导性功能,使规划体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经济体制相协调。

(三)要突出强调和体现规划的“系统性、规范性、有用性和权威性”

第一,系统性。要加强不同规划之间的功能分工和相互衔接,对规划体系进行高度整合,避免各规划之间交叉重合甚至相互

矛盾,建立层次分明、边界清晰、衔接协调的规划体系。要调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空间规划之间的互相衔接。如各级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其编制的依据应该是经同级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内容要落实到具体的空间上。要调整解决重点专项规划与行业规划,以及行业规划相互之间的衔接问题。同时还要协调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规划之间的协调问题。

第二,规范性。目前我国规划体制中的制度性规定,有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更多的则是不成文的惯例和约定俗成的做法。规划工作的不规范导致了规划程序上和规划内容上的随意性。因此,规划工作必须走向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要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政府依法行政的规划体制。为此,从长远来看,应该制定《规划编制法》。

第三,有用性。要切实取消目前大量存在的过时过多过滥的一类规划,特别是许多已经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和不再是政府产业政策调整重点与领域的行业规划。要针对目前各级地方政府编制的与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纲要相衔接的地方规划中所存在的雷同和缺乏地方针对性的问题,调整或者不再要求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编制中长期规划。要针对目前规划内容原则性过强、操作性较差的问题,要通过改进规划编制方法来进一步提高规划的操作性、可行性和针对性。

第四,权威性。要针对目前存在的下级规划和上级规划不衔接,上级规划难以在下级规划落实的问题,切实加强对规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依法动用司法程序来保障规划的执行和实施,提高规划实施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四)要重点围绕“四个转变”进行规划体制改革的设计和实施

第一,规划的领域由较多地覆盖社会经济各领域向主要以公共产品与服务和非竞争性领域为主转变。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正在不断扩大,许多行业和领域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经济的市场化运行。因此,沿用传统体制下的许多竞争性领域的规划应该退出,规划的内容要进一步向公共政策领域转变。

第二,规划的体系由以经济社会综合性规划为主体向经济社会综合性规划和空间规划相结合并逐步加强空间规划转变。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全国的综合性国土空间开发规划、跨省级行政区划的区域空间开发规划以及各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等。空间规划应当集中体现重大资源的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环境保护和文化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取向,要符合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协调发展的政策目标。

第三,规划的编制由中央各部门自成体系互不衔接向加强中央的统一性和扩大地方的灵活性相结合转变。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实施和评估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管。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综合性的国土空间开发规划应当由综合性的国家规划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实施。由国家相关部门编制的各专项重点规划也必须经过国家综合性规划部门的审核批准。地方规划应当在遵守并服从于国家规划的前提下,由地方自主编制实施。

第四,规划的主体由较多依靠政府各职能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为主向以政府规划部门协调组织和社会重要研究机构广泛参与相结合转变。要加强政府规划部门的组织协调职能,要重视吸收国家重要研究机构和社会知名专家参与规划的编制工作。

篇7:金融抑制、金融自由化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金融抑制、金融自由化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金融抑制、金融自由化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辛柳(东北财经大学投资与工程管理系,辽宁大连116025)

摘要: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市场正在形成,这就迫切要求我国金融体制走出传统的政府干预行为,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金融业的效率。本文从金融抑制的危害、盲目进行金融自由化的危害出发,论述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渐进的自由化过程。

关键词:金融抑制;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

收稿日期: 06 11  作者简介:辛柳(1963-),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人,讲师。

中图分类号:F830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 176X(2000)03 0053 03

一、金融抑制及其危害

1 金融抑制

金融抑制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提出的。作为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的对立面,其理论核心是每个发展中国家的国内资本市场以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如何影响该市场运作的。把实际货币余额和物质资本的关系视作是互补的,即实际货币余额的`增加将导致投资和总产出的增加。低的或负的实际存、贷款利率使实际货币余额很低。为了使政策对货币体系的实际规模有实质性的影响,私人部门对实际存、贷款利率的反应必须是敏感的。

在金融抑制下,因为存款的实际收益很低,所以储蓄很低。由于银行不能根据风险程度决定利率。低的实际贷款利率吸引那些低收益和低风险项目,对生产性项目或高风险项目来说,要么得不到贷款,要么借助于信贷配给,而银行只能选择安全项目,从而使风险降低。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很难得到银行信贷,只好求助于非正式或场外市场,这样非正式的信贷市场就会产生。

2 金融抑制对我国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

企业的发展需要一定的资金来源。如果金融市场受到不适当的人为干预,各种类型的资金价格被扭曲,企业无法根据自身发展要求调整其资本结构达到最佳状态。企业融资能力受到损害,从而会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金融抑制是从资金供给、资金价格、资金流动等方面影响企业融资能力的。

首先,政府对利率的管制未影响居民储蓄,是以抑制资本市场为代价的。如果高通货膨胀导致了负利率,就会迫使居民在负利率下增加储蓄。在金融抑制下居民储蓄对利率变动缺乏弹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际存款利率水平有8年为负值,实际贷款水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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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我国碳排放问题的若干对策与建议

关于我国碳排放问题的若干对策与建议

未来我国参与气候谈判以及制定减排策略应基于对以下几个问题的科学判断,即我国碳排放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如何,我国限排增汇的潜力到底有多大,可行的'减排措施有哪些,实施不同的减排政策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如何.通过对中国科学院近期的一些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分析,试图回答上述问题,并给出部分观点和结论,作为决策参考的基础.

作 者:魏一鸣 范英 王毅 刘兰翠 梁巧梅 吴刚 曹明奎 黄耀 王绍强  作者单位:魏一鸣,范英,王毅,刘兰翠,梁巧梅,吴刚(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北京,100080)

曹明奎,王绍强(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100101)

黄耀(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北京,100029)

刊 名: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ISTIC英文刊名:ADVANCES IN CLIMATE CHANGE RESEARCH 年,卷(期):2006 2(1) 分类号:X3 F4 关键词:减排策略   碳排放   碳汇   能源结构   碳税   消费行为   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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